公共衛生管理制度(通用)
在我們平凡的日常里,越來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一經制定頒布,就對某一崗位上的或從事某一項工作的人員有約束作用,是他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對擬定制度很是頭疼的,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公共衛生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公共衛生管理制度1
為加強突發公共衛生事務管理工作,供應剛好、科學的防治決策信息,有效預防、時限制和消退突發公垬衛生事務的危害,保障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平安,現依據《突發公共衛生事務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1、突發事務應急處理各部門要遵循預防為主、常備不阿爾及利亞的方針。貫徹批應剛好、措施堅決的應急工作原則,建立應急管理網絡,并行使相應的權力和職責,各級有關科室和相關人員應勇力合作,保證各項應急工作的順當執行。加強法制觀念,依法應對突發事務。一旦突發事務發生,馬上啟動應急系統。
2、各有關部門應首先保證突發事務應急處理所需的、合格的通訊設備、醫療救援備、救治藥品、醫療器械、防護物品等物資的調配和儲備,做好后勤保障工作。服衛生主管部門突發事務應急處理指揮部的統一指揮
3、醫療組在中心主任的領導下要組織相關科室,建立流行病學調查隊伍,負責開呈現場流行病學調查與處理,搜尋親密接觸者、追蹤傳染源,必要時進行隔離視察;進行疫點消毒及其技術指導。
4、根據法律要求實行首診醫生負責制,發覺疑似的突發公共衛生事務疫情時,應即用電話通知疫情管理人員,疫情管理人員要馬上報告中心主任,同時向轄區疾病預防限制機構進行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
5、中心對因突發事務致病的人員供應醫療救援和現場救援,對就書寫具體、完整的病歷刻錄對須要轉送的病人,應當根據規定將病人及其病歷記錄的復印轉送至接診的或者指定的.醫療機構。有權要求在突發事務中須要接受隔離治療、醫學視察的病人、疑似病人和傳染病人親密得在釆取醫學措施時予以協作。拒絕協作報公安機關依法幫助強制執行,并協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進入突發事務現場進行調查釆樣、技術分析和檢驗,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絕。
6、對傳染病要按《傳染病防治法》等相關的法律法規要求,做到早發覺、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切斷傳播途徑,防止擴散。嚴格執行各項消毒隔離、醫各項制度和措施,做好人員防護,防止交叉感染和院內慼染的發生,倣好污物、污水的無害化處理
7、中心擔當責任范圍內突發公共衛生事務和疫情信息監測報告任務,建立突發公共衛生事務疫情信息監測報告制度并定期對醫生和實習生進行有關突發公共衛生事務和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工作的培訓。
8、發覺人畜垬患傳染病時,疾病預防限制機構和農、林部門應當相互通報疫情。
9、發覺瞞報、緩報、謊報或授意他人不報告突發性公共衛生事務或傳染病疫情拒絕接診病人的,拒不聽從突發事務應急處理指揮部高度的對其主要領導、主管人員干脆責任人賜予行政處分,造成疫情播散或事態惡化等嚴峻后果的,由司法機關追案其刑事責任。
公共衛生管理制度2
為了加強學校衛生工作,提高學生健康水平,特制定本制度。學校衛生工作的主要任務是:監測學生健康狀況,對學生進行健康,培養學生良好的衛生習慣,改善學校衛生環境和教學衛生條件,加強對傳染病學生常見病的預防和治療。
一、建立學校衛生工作領導小組,校長主管、班主任負責,定期召開學校衛生工作會議,指導、研究學校衛生工作,解決學校衛生工作中出現的`實際問題。
二、學校衛生實行班主任崗位責任制,值周教師帶領執勤學生每日進行衛生巡視,做好教室與衛生區的保潔,認真填寫衛生檢查記錄,每周進行一次全校性的衛生大掃除。
認真開展學校衛生工作的檢查評比。
三、每年xxx月作為“健康教育宣傳月”,以廣播、講座、板報、主題班會形式進行宣傳教育活動,堅持每日做一次廣播體操,不斷提高學生素質。
四、對學校學生的常見病、多發病切實防治工作,主要對近視、齲齒、沙眼、貧血和營養不良、肥胖的六病防治工作。
五、對學生的傳染病的防治,要積極配合防疫部門對學生做好防治工作,并做好宣傳工作,發現疫情及時上報,采取有效措施,切斷傳播途徑。
六、中小學生每年要進行一次體格檢查,對體檢中發現有各種疾病的中小學生,要下發體檢復查通知單及時進行復診和給予治療,開
展中小學生生長發育的各項指標的統計、分析、對比、評價等調研工作。
七、學校衛生室要做好衛生保健工作,要做好傷病的妥善處理,確保學生身心健康。
八、健全學校衛生工作檔案,對衛生工作要建檔立卷,做到系統化、經常化、規范化,并對檔案進行科學化管理。
九、附學校衛生管理小組xxx:
組長:xxx
組員:各班級班主任
公共衛生管理制度3
1.愛護廁所公共衛生設施,專人負責清潔衛生。
2.廁所要保持間歇沖水,防止糞便堆積、外溢。
3.經常檢查廁所供水和水沖設施,發現損壞及時維修。定期清理化糞池和出口通道,保證暢通無堵塞。
4.文明入廁,愛護廁所設施,講究清潔衛生,大小便要入槽,便后要洗手,不隨地吐痰,不亂拋雜物,不亂涂亂劃?
5.衛生間清潔值班員每日必須將衛生間沖洗2—3次。
6.必須每周消毒兩次,嚴防各種病毒傳染,確保職工身心健康。
公共衛生管理制度4
為了加強新村環境衛生綜合治理工作,進一步提高壞境衛生管理水平,提高老百姓的健康水平,徹底改變農我村環境"臟、亂、差"的落后局面,按照"因地制宜、長效管理"的原則,開展農村環境衛生整治,經村委研究,決定建立xx村環境衛生管理制度:
一、管理目標
1、建設新農村,培養新農民,增強群眾環保、衛生意識,養成良好的衛生生活習慣;
2、建設新農村,開展農村環境衛生治理,達到村容整潔,創造新農村的新風貌;
3、建設新農村,營造新環境,達到人與自然、社會的和諧相處。
二、管理范圍
1、xx村的進村主干道、串戶路及村內各硬化道路;
2、村內公共場所;
3、每個農戶房前屋后,圈舍周圍;
4、村內垃圾站點及周圍。
三、管理對象和方法
村內每家每戶,各個成員都有義務保證自己家園的環境衛生干凈、整潔,并與村委會簽訂《環境衛生保潔協議》,劃分責任區,分區到戶。
四、管理標準
1、村內各道路路面整潔,水溝暢通;
2、村內環境整治
(1)村內道路、公共場所、寨內步道常年清潔,沒有明顯的瓜皮果殼、牛糞、柴草等;
(2)消滅露天糞坑,鼓勵群眾改建衛生廁;
(3)每個農戶房前屋后整潔干凈,無垃圾雜物和亂搭亂建現象,屋內家居擺放整齊,家禽、家畜實行集中飼養或圈養,溝渠暢通無垃圾,無發臭污水;
(4)保護整個村落飲用水的衛生安全;
(5)農戶房前屋后實行“三包”責任制,即包衛生、包秩序、包綠化,生活垃圾要自行清運到村規定投放處。
五、管理措施
采取不定期和定期抽查兩種措施對老寨新村的環境衛生進行監督整治。
(1)以農民相互監督為主,村委會及新農村建設辦公室抽查為輔。
(2)以組為單位進行考核評分,檢查一次,并按衛生、基本衛生、不衛生三個檔次分別計2分、1分、0分,連續三次考核都排名第一的'小組,新農村建設辦公室會給予一定的精神物質獎勵;連續排名最后的小組,依具體情況具體處罰。
(3)開展老寨新村“衛生家庭”評比活動,并給予一定的精神物質獎勵。
公共衛生管理制度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守有關衛生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以及相關的衛生標準、規范,開展公共場所衛生知識宣傳,預防傳染病和保障公眾健康,為顧客提供良好的衛生環境。
第三條 國家衛生計生委主管全國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國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衛生監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鐵路部門所屬的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對管轄范圍內的車站、等候室、鐵路客車以及主要為本系統職工服務的公共場所的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場所衛生監督隊伍和公共場所衛生監測體系,制定公共場所衛生監督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五條 鼓勵和支持公共場所行業組織開展行業自律教育,引導公共場所經營者依法經營,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宣傳、普及公共場所衛生知識。
第六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違反本細則的行為,有權舉報。接到舉報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按照規定予以答復。
第二章 衛生管理
第七條 公共場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是其經營場所衛生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設立衛生管理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衛生管理人員,具體負責本公共場所的衛生工作,建立健全衛生管理制度和衛生管理檔案。
第八條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檔案應當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衛生管理部門、人員設置情況及衛生管理制度
(二)空氣、微小氣候(濕度、溫度、風速)、水質、采光、照明、噪聲的檢測情況;
(三)顧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換及檢測情況;
(四)衛生設施的使用、維護、檢查情況;
(五)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清洗、消毒情況;
(六)安排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情況和培訓考核情況;
(七)公共衛生用品進貨索證管理情況;
(八)公共場所危害健康事故應急預案或者方案;
(九)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求記錄的其他情況。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檔案應當有專人管理,分類記錄,至少保存兩年。
第九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建立衛生培訓制度,組織從業人員學習相關衛生法律知識和公共場所衛生知識,并進行考核。對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崗。
第十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組織從業人員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從業人員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證明后方可上崗。
患有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疾病的人員,治愈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第十一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保持公共場所空氣流通,室內空氣質量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
公共場所采用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應當符合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相關衛生規范和規定的要求。
第十二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提供給顧客使用的生活飲用水應當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要求。游泳場(館)和公共浴室水質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
第十三條 公共場所的采光照明、噪聲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
公共場所應當盡量采用自然光。自然采光不足的,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配置與其經營場所規模相適應的照明設施。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采取措施降低噪聲。
第十四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提供給顧客使用的用品用具應當保證衛生安全,可以反復使用的用品用具應當一客一換,按照有關衛生標準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潔。禁止重復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第十五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根據經營規模、項目設置清洗、消毒、保潔、盥洗等設施設備和公共衛生間。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建立衛生設施設備維護制度,定期檢查衛生設施設備,確保其正常運行,不得擅自拆除、改造或者挪作他用。公共場所設置的衛生間,應當有單獨通風排氣設施,保持清潔無異味。
第十六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配備安全、有效的預防控制蚊、蠅、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設施設備及廢棄物存放專用設施設備,并保證相關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及時清運廢棄物。
第十七條 公共場所的選址、設計、裝修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和規范的要求。
公共場所室內裝飾裝修期間不得營業。進行局部裝飾裝修的,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證營業的非裝飾裝修區域室內空氣質量合格。
第十八條 室內公共場所禁止吸煙。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設置醒目的禁止吸煙警語和標志。
室外公共場所設置的吸煙區不得位于行人必經的通道上。
公共場所不得設置自動售煙機。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開展吸煙危害健康的宣傳,并配備專(兼)職人員對吸煙者進行勸阻。
第十九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按照衛生標準、規范的要求對公共場所的空氣、微小氣候、水質、采光、照明、噪聲、顧客用品用具等進行衛生檢測,檢測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檢測結果不符合衛生標準、規范要求的應當及時整改。
公共場所經營者不具備檢測能力的,可以委托檢測。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在醒目位置如實公示檢測結果,并對其衛生檢測的真實性負責,依法依規承擔相應后果。
第二十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制定公共場所危害健康事故應急預案或者方案,定期檢查公共場所各項衛生制度、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危害公眾健康的隱患。
第二十一條 公共場所發生危害健康事故的,經營者應當立即處置,防止危害擴大,并及時向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報告。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危害健康事故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
第三章 衛生監督
第二十二條 國家對除公園、體育場館、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場所實行衛生許可證管理。
公共場所經營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后,還應當按照規定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申請衛生許可證,方可營業。
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的具體范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公布。
第二十三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申請衛生許可證的,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衛生許可證申請表;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身份證明;
(三)公共場所地址方位示意圖、平面圖和衛生設施平面布局圖;
(四)公共場所衛生檢測或者評價報告;
(五)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制度;
(六)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使用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還應當提供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檢測或者評價報告。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公共場所衛生許可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申報資料進行審查,對現場進行審核,符合規定條件的,作出準予公共場所衛生許可的決定;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五條 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應當載明編號、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經營項目、經營場所地址、發證機關、發證時間、有效期限。
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有效期為四年。
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應當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二十六條 公共場所進行新建、改建、擴建的,應當符合有關衛生標準和要求,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預防性衛生審查手續。
預防性衛生審查程序和具體要求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二十七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變更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應當向原發證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公共場所經營者變更經營項目、經營場所地址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重新申請衛生許可證。
公共場所經營者需要延續衛生許可證的,應當在衛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發證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對公共場所的健康危害因素進行監測、分析,為制定法律法規、衛生標準和實施監督管理提供科學依據。
縣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承擔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下達的公共場所健康危害因素監測任務。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對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實施量化分級管理,促進公共場所自身衛生管理,增強衛生監督信息透明度。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衛生監督量化評價的結果確定公共場所的衛生信譽度等級和日常監督頻次。
公共場所衛生信譽度等級應當在公共場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對公共場所進行監督檢查,應當依據有關衛生標準和要求,采取現場衛生監測、采樣、查閱和復制文件、詢問等方法,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或者隱瞞。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公共場所衛生監督抽檢,并將抽檢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對發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場所,可以依法采取封閉場所、封存相關物品等臨時控制措施。
經檢驗,屬于被污染的場所、物品,應當進行消毒或者銷毀;對未被污染的場所、物品或者經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應當解除控制措施。
第三十四條 開展公共場所衛生檢驗、檢測、評價等業務的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具有相應專業技術能力,按照有關衛生標準、規范的要求開展工作,不得出具虛假檢驗、檢測、評價等報告。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對未依法取得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擅自營業曾受過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處罰的;
(二)擅自營業時間在三個月以上的;
(三)以涂改、轉讓、倒賣、偽造的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的。
對涂改、轉讓、倒賣有效衛生許可證的,由原發證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予以注銷。
第三十六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可處以二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場所衛生質量不符合衛生標準和要求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衛生許可證:
(一)未按照規定對公共場所的空氣、微小氣候、水質、采光、照明、噪聲、顧客用品用具等進行衛生檢測的;
(二)未按照規定對顧客用品用具進行清洗、消毒、保潔,或者重復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第三十七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給予警告,并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拒絕監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衛生許可證:
(一)未按照規定建立衛生管理制度、設立衛生管理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衛生管理人員,或者未建立衛生管理檔案的;
(二)未按照規定組織從業人員進行相關衛生法律知識和公共場所衛生知識培訓,或者安排未經相關衛生法律知識和公共場所衛生知識培訓考核的從業人員上崗的;
(三)未按照規定設置與其經營規模、項目相適應的清洗、消毒、保潔、盥洗等設施設備和公共衛生間,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設施設備,或者挪作他用的;
(四)未按照規定配備預防控制鼠、蚊、蠅、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設施設備以及廢棄物存放專用設施設備,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預防控制鼠、蚊、蠅、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設施設備以及廢棄物存放專用設施設備的;
(五)未按照規定索取公共衛生用品檢驗合格證明和其他相關資料的;
(六)未按照規定對公共場所新建、改建、擴建項目辦理預防性衛生審查手續的;
(七)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未經衛生檢測或者評價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八)未按照規定公示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衛生檢測結果和衛生信譽度等級的;
第三十八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安排未獲得有效健康合格證明的從業人員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工作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對發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處置措施,導致危害擴大,或者隱瞞、緩報、謊報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衛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違反其他衛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按照有關衛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收取賄賂的,由有關部門對單位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細則下列用語的含義:
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指為使房間或者封閉空間空氣溫度、濕度、潔凈度和氣流速度等參數達到設定的要求,而對空氣進行集中處理、輸送、分配的所有設備、管道及附件、儀器儀表的總和。
公共場所危害健康事故,指公共場所內發生的傳染病疫情或者因空氣質量、水質不符合衛生標準、用品用具或者設施受到污染導致的危害公眾健康事故。
第四十三條 本細則自2011年5月1日起實施。國家衛生計生委1991年3月11日發布的《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修改的決定
為深入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依法推動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根據國務院取消、下放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我委決定對以下部門規章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三、《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一)將第十九條第三款修改為:“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在醒目位置如實公示檢測結果,并對其衛生檢測的真實性負責,依法依規承擔相應后果。”
(二)將第二十五條第二款修改為:“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有效期為四年。”
(三)刪除第三十四條第二款。
(四)刪除第三十七條第九項。
此外,相關部門規章的條文順序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施行
1.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制度及收費標準范文
2.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制度細則最新版
公共衛生管理制度6
1、總則
營業場所廳面衛生實行“三清潔”制度,即班前小清潔、班中清潔和班后大清潔,另外分區域負責區清潔,每周大清理,每天小檢查,每月大檢查,每月一次大掃除,每月一次大清洗。
2、每日下班后衛生清潔
(1)清理地毯、沙發等軟家具的灰塵。
(2)硬地面的打掃和濕拖。
(3)清理茶幾、收銀臺、咨詢臺、窗玻璃、燈具、花燈、強面、天花板、電視機、音響、掛鐘、毛巾、燈光照明設備、飲水機、器械設備、按摩床、美容床等營業場所的所有設施的灰塵和蜘蛛網。
(4)對各類倒膜碗、粉刺針、毛巾、拖鞋、手術室要進行每日消毒。
(5)使營業場所所有擺設干凈、明亮、無污垢、無水跡、無破損、整潔美觀,室內空氣隨時保持清新、干燥、無異味。
(6)做好滅蚊、滅蟑l榔.定期噴灑藥物。
(7)如有冰箱,每日徹底清理和整理,對即將過期的美容品、果茶、雞蛋清面膜要按規定撤換。
(8)把握消毒柜的使用和清理方法。
(10)主管每天必須對所管理區域的衛生負有最后責任。尤其要注意花草植物及掛圖、宣傳品的擺放。
(11)注意國小我文衛生、勤換工作服、工作鞋、襪子等。
(12)普通物品消毒可用酒精、新潔爾滅10%浸泡20分鐘。此外,還應把握紫外線燈光、消毒柜的使用方法,把握清掃的`順序,抹擦的要求,清掃時應注意哪些問題,如何使房間始終堅持清潔,如何使用和保養電器(電視機、空調、音響等)、裝備等。
3、衛生大掃除的安排
(1)每天一次營業區域衛生清理,包括:
①美容美發用品、用具、產品設備的加水。
②清理地板、按摩床、浴足沙發、玻璃,各種毛巾分開洗曬、收、消毒,垃圾每天倒。
公共衛生管理制度7
xx中心衛生院傳染病和突發
公共衛生事件疫情報告制度及流程
為了有效預防,及時控制與消除傳染病、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危害,確保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認真履行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的責任與義務;現依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特制定我院傳染病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疫情報告程序和管理制度。
一、報告范圍與程序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以下簡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眾健康嚴重受損害的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事件。
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務人員和所在科室應立即電話報告縣疾控中心和縣衛生局。
1、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傳染病或院內感染暴發、流行的;
2、發生或者可能發生不明原因的群體性疾病的;
3、發生傳染病菌種、毒種丟失的.;
4、發生或者可能發生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事件的。醫務人員或者總值班應以最快的通訊方式向縣疾控部門報告,同時報告院長和院內相關部門,保證應急工作上下
聯絡、人員疏散、消毒隔離、防護、現場保護和調查、醫療救治、流行病學調查取樣等應急工作的順利開展。
二、管理制度
1、基本原則:傳染病、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各部門應遵循預防為主、常備不懈的方針。認真貫徹分級負責、反應及時、措施果斷的應急工作原則,建立應急管理網絡,并行使相應的權力和職責,各級有關科室和相關人員應通力合作,加強法制觀念,依法應對突發事件。一旦突發事件發生,立即啟動應急系統。
2、按照法律要求實行首診醫生負責制。若發現疑似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疫情時,應立即用電話通知疫情管理人員并立即上報縣疾控中心。
3、各相關部門應首先保證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所需的、合格的通訊設備、醫療救護設備、救治藥品、醫療器械、防護物品等物資的準備,確保后勤保障。同時要服從上級衛生主管部門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的統一指揮。
4、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
5、在院應急領導小組的領導下所有相關人員對突發事件致病的人員應無條件提供醫療救護和現場救援,配合縣級有關部門進入突發事件現場進行調查、采樣、技術分析和檢驗,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絕。
6、對傳染病要按《傳染病防治法》等相關的法律法律要求,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切斷傳播途徑,防止擴散。
7、單位及相關人員未履行報告職責、隱瞞、緩報、謊報或授意他人不報的,未及時采取措施控制的,拒絕接診病人的,拒不服從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調度的,將依據情節輕重給予處罰;造成疫情散播、事態惡化等嚴重后果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報告流程
發生傳染病疫情或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
立即報告科主任、護士長和防保科
立即報告院長和公共衛生科
立即報告縣衛生局和縣疾控中心
立即報告上級衛生局和疾控部門
報告衛生部
公共衛生管理制度8
廁所管理制度
1。愛護廁所公共衛生設施,專人負責清潔衛生。
2。廁所要持續間歇沖水,防止糞便堆積、外溢。
3。經常檢查廁所供水和水沖設施,發現損壞及時維修。定期清理化糞池和出口通道,保證暢通無堵塞。
4。禮貌入廁,愛護廁所設施,講究清潔衛生,節約用水。大小便要入槽,便后要洗手,不隨地吐痰,不亂拋雜物,不亂涂亂劃。
5。衛生間清潔值班員每日務必將衛生間沖洗2—3次。
6。務必每周消毒兩次,嚴防各種病毒傳染,確保職工身心健康。
公共衛生管理制度9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守有關衛生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以及相關的衛生標準、規,開展公共場所衛生知識宣傳,預防傳染病和保障公眾健康,為顧客提供良好的衛生環境。
第三條
衛生部主管全國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國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衛生監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鐵路部門所屬的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對管轄圍的車站、等候室、鐵路客車以及主要為本系統職工服務的公共場所的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場所衛生監督隊伍和公共場所衛生監測體系,制定公共場所衛生監督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五條
鼓勵和支持公共場所行業組織開展行業自律教育,引導公共場所經營者依法經營,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宣傳、普及公共場所衛生知識。
第六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違反本細則的行為,有權舉報。
接到舉報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按照規定予以答復。
第二章
衛生管理
第七條
公共場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是其經營場所衛生安全的第一責任人。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設立衛生管理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衛生管理人員,具體負責本公共場所的衛生工作,建立健全衛生管理制度和衛生管理檔案。
第八條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檔案應當主要包括下列容
一衛生管理部門、人員設置情況及衛生管理制度;
二空氣、微小氣候濕度、溫度、風速、水質、采光、照明、噪聲的檢測情況;
三顧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換及檢測情況;
四衛生設施的使用、維護、檢查情況;
五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清洗、消毒情況;
排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情況和培訓考核情況;
七公共衛生用品進貨索證管理情況;
八公共場所危害健康事故應急預案或者方案;
九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要求記錄的其他情況。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檔案應當有專人管理,分類記錄,至少保存兩年。
第九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建立衛生培訓制度,組織從業人員學習相關衛生法律知識和公共場所衛生知識,并進行考核。
對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崗。
第十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組織從業人員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從業人員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證明后方可上崗。
患有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疾病的人員,治愈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第十一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保持公共場所空氣流通,室空氣質量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
公共場所采用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應當符合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相關衛生規和規定的要求。
第十二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提供給顧客使用的生活飲用水應當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要求。
游泳場館和公共浴室水質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
第十三條
公共場所的采光照明、噪聲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
公共場所應當盡量采用自然光。
自然采光不足的,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配置與其經營場所規模相適應的照明設施。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采取措施降低噪聲。
第十四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提供給顧客使用的.用品用具應當保證衛生安全,可以反復使用的用品用具應當一客一換,按照有關衛生標準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潔。
禁止重復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第十五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根據經營規模、項目設置清洗、消毒、保潔、盥洗等設施設備和公共衛生間。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建立衛生設施設備維護制度,定期檢查衛生設施設備,確保其正常運行,不得擅自拆除、改造或者挪作他用。
公共場所設置的衛生間,應當有單獨通風排氣設施,保持清潔無異味。
第十六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配備安全、有效的預防控制蚊、蠅、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設施設備及廢棄物存放專用設施設備,并保證相關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及時清運廢棄物。
第十七條
公共場所的選址、設計、裝修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和規的要求。
公共場所室裝飾裝修期間不得營業。
進行局部裝飾裝修的,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證營業的非裝飾裝修區域室空氣質量合格。
第十八條
室公共場所禁止吸煙。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設置醒目的禁止吸煙警語和標志。
室外公共場所設置的吸煙區不得位于行人必經的通道上。
公共場所不得設置自動售煙機。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開展吸煙危害健康的宣傳,并配備專兼職人員對吸煙者進行勸阻。
第十九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按照衛生標準、規的要求對公共場所的空氣、微小氣候、水質、采光、照明、噪聲、顧客用品用具等進行衛生檢測,檢測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檢測結果不符合衛生標準、規要求的應當及時整改。
公共場所經營者不具備檢測能力的,可以委托檢測。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在醒目位置如實公示檢測結果。
第二十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制定公共場所危害健康事故應急預案或者方案,定期檢查公共場所各項衛生制度、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危害公眾健康的隱患。
第二十一條
公共場所發生危害健康事故的,經營者應當立即處置,防止危害擴大,并及時向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危害健康事故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
第三章
衛生監督
第二十二條
國家對公共場所實行衛生許可證管理。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衛生許可證。
未取得衛生許可證的,不得營業。
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的具體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公布。
第二十三條
一衛生許可證申請表;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明;
三公共場所地址方位示意圖、平面圖和衛生設施平面布局圖;
四公共場所衛生檢測或者評價報告;
五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制度;
六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使用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還應當提供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檢測或者評價報告。
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五條
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有效期限為四年,每兩年復核一次。
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應當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二十六條
公共場所進行新建、改建、擴建的,應當符合有關衛生標準和要求,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預防性衛生審查手續。
預防性衛生審查程序和具體要求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二十七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變更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應當向原發證衛生行政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公共場所經營者變更經營項目、經營場所地址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重新申請衛生許可證。
公共場所經營者需要延續衛生許可證的,應當在衛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發證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對公共場所的健康危害因素進行監測、分析,為制定法律法規、衛生標準和實施監督管理提供科學依據。
縣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承擔衛生行政部門下達的公共場所健康危害因素監測任務。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對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實施量化分級管理,促進公共場所自身衛生管理,增強衛生監督信息透明度。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衛生監督量化評價的結果確定公共場所的衛生信譽度等級和日常監督頻次。
公共場所衛生信譽度等級應當在公共場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公共場所進行監督檢查,應當依據有關衛生標準和要求,采取現場衛生監測、采樣、查閱和復制文件、詢問等方法,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或者隱瞞。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公共場所衛生監督抽檢,并將抽檢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發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場所,可以依法采取封閉場所、封存相關物品等臨時控制措施。
經檢驗,屬于被污染的場所、物品,應當進行消毒或者銷毀;對未被污染的場所、物品或者經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應當解除控制措施。
第三十四條
開展公共場所衛生檢驗、檢測、評價等業務的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具有相應專業技術能力,按照有關衛生標準、規的要求開展工作,不得出具虛假檢驗、檢測、評價等報告。
技術服務機構的專業技術能力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組織考核。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對未依法取得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擅自營業曾受過衛生行政部門處罰的;
二擅自營業時間在三個月以上的;
三以涂改、轉讓、倒賣、偽造的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的。
對涂改、轉讓、倒賣有效衛生許可證的,由原發證的衛生行政部門予以注銷。
第三十六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可處以二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場所衛生質量不符合衛生標準和要求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衛生許可證
一未按照規定對公共場所的空氣、微小氣候、水質、采光、照明、噪聲、顧客用品用具等進行衛生檢測的;
二未按照規定對顧客用品用具進行清洗、消毒、保潔,或者重復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第三十七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給予警告,并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拒絕監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衛生許可證一未按照規定建立衛生管理制度、設立衛生管理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衛生管理人員,或者未建立衛生管理檔案的;
二未按照規定組織從業人員進行相關衛生法律知識和公共場所衛生知識培訓,或者安排未經相關衛生法律知識和公共場所衛生知識培訓考核的從業人員上崗的;
三未按照規定設置與其經營規模、項目相適應的清洗、消毒、保潔、盥洗等設施設備和公共衛生間,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設施設備,或者挪作他用的;
四未按照規定配備預防控制鼠、蚊、蠅、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設施設備以及廢棄物存放專用設施設備,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預防控制鼠、蚊、蠅、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設施設備以及廢棄物存放專用設施設備的;
六未按照規定對公共場所新建、改建、擴建項目辦理預防性衛生審查手續的;
七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未經衛生檢測或者評價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八未按照規定公示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衛生檢測結果和衛生信譽度等級的;
九未按照規定辦理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復核手續的。
第三十八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安排未獲得有效健康合格證明的從業人員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工作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對發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處置措施,導致危害擴大,或者隱瞞、緩報、謊報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衛生許可證。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違反其他衛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按照有關衛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收取賄賂的,由有關部門對單位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細則下列用語的含義
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指為使房間或者封閉空間空氣溫度、濕度、潔凈度和氣流速度等參數達到設定的要求,而對空氣進行集中處理、輸送、分配的所有設備、管道及附件、儀器儀表的總和。
公共場所危害健康事故,指公共場所發生的傳染病疫情或者因空氣質量、水質不符合衛生標準、用品用具或者設施受到污染導致的危害公眾健康事故。
第四十三條
本細則自某某年5月1日起實施。
衛生部1991年3月11日發布的《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公共衛生管理制度10
一、公共廁所務必切實加強管理,落實專人負責清潔衛生和設施維護工作。
二、公共廁所應每一天午后、晚上各打掃一次,持續地面、便槽、沖水池內無垃圾雜物,垃圾桶每一天清理一次。
三、公共廁所應確保正常供水和下水道疏通。
四、每周兩次對公共廁所進行消毒處理確保無異味。蒼蠅、蚊蟲孳生季節用心采取滅殺措施
五、干部職工要禮貌入廁,愛護公共廁所設施,講究清潔衛生,節約用水。大小便要入槽,便后及時放水沖槽,不隨地吐痰,不亂拋雜物,不亂涂墻壁。
辦公樓衛生管理制度
為持續辦公場所的清潔衛生,創造一個干凈、整潔的`工作環境,結合單位實際制定衛生管理制度。
一、辦公樓的衛生管理由辦公室負責,不定期對各職責區進行檢查,對衛生工作提出促改意見。
二、衛生管理職責區劃分
1、各辦公室內的衛生工作由本辦公室人員負責。
2、縣領導班子辦公室、大會議室、小會議室衛生由保潔人員負責。
3、走廊、樓梯、水房、廁所均由保潔人員負責。
三、衛生工作要求
1、各工作人員:要持續良好的衛生習慣,做到不隨地吐痰,不亂丟煙頭、紙屑、果殼等雜物。
2、辦公場所:要求在每一天空上班前打掃一次衛生,做到墻上無蜘蛛網,窗臺無灰塵,桌上整潔無雜物,地上凈潔無紙屑、煙頭、果殼等。
公共衛生管理制度11
證照管理制度
1、證照:衛生許可證、營業執照、從業人員健康合格證明和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明、健康相關產品衛生許可批件或備案文件(復印件)等。
2、單位負責人領取證照,把已領取的證照由單位編號并復印后存檔,以備核查。
3、領取的證、照要妥善保管,規范使用,不準涂改。不準轉借不相關的人、單位使用,不準利用證照從事違法活動。若有用證、照從事違規、違法活動者將給予當事人以經濟處罰,并收繳全部非法所得。造成嚴重后果者,按照有關程序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4、各種證、照丟失后要及時登報聲明作廢,一切費用由當事人負責。
5、對單位的各種證、照復印件也要加強管理。有關人員需帶證、照復印件時,必須加蓋紅色印章并簽上持件人姓名,加蓋“再復印無效”方印字樣。否則均視為無效證件。
6、發現偽造單位證、照應及時舉報給當地主管部門,由單位配合有關部門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并給予舉報人一定的獎勵。
7、本制度即日起執行。
從業人員健康檢查、衛生知識培訓考核及個人衛生制度
從業人員健康檢查、衛生知識培訓考核制度。
1、從業人員上崗前必須到衛生行政部門確定的體檢單位進行體檢和相關衛生知識培訓,獲得有效的健康證和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后方可上崗。
2、發現五病患者及時調離本崗位。
3、從業人員體檢、培訓合格證明應隨身攜帶,以備檢查。
4、從業人員有良好的衛生習慣。
5、健康證、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有效期一年。
6、此證不得轉借、涂改。
個人衛生制度
1、每年一次對從業人員健康體檢,衛生知識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
2、工作前必須更衣、洗手、消毒。
3、工作時不留長指甲、不戴手表飾物等,頭發不外露。
4、不在工作時吸煙,不隨地吐痰。
5、入廁不穿工作服,入廁后需重新洗手、消毒。
6、講究個人衛生,客服不良衛生習慣,杜絕操作時擤鼻涕、挖耳朵等現象。
7、定期接受衛生知識培訓并參加考核。
公共用品用具購買、驗收、儲存及清洗消毒保潔制度
(1)公共用品用具購買制度
1、采購的物品應符合國家有關衛生標準和規定要求。
2、采購物品應做好記錄,便于溯源。
3、采購的一次性衛生用品,消毒品,等物品中文標識應規范,并附有產品合格證,說明書,發票,等證明文件。
4、采購的物品入庫前應進行驗收,出入庫時應登記。
(2)公共用品用具采購制度
1、嚴格把好驗收關,不收“三無”產品,對質量不好、質次價高的公共用品、用具應拒絕驗收。
2、入庫保管的公共用品、用具,由倉庫保管員負責驗收。驗收時,必須對實物進行驗質、點數或過砰,詳細檢查所收到的原材料是否與原始憑證(或進貨發貨票)記載相符。
3、驗收后,要填寫驗收入庫單,注明公共用品、用具的品名、規格、數量、單價和金額。如果入庫公共用品、用具數量與發貨票不符,應在入庫單上注明,并及時查明原因,或要求供貨單位補償,或填制損耗(或虧耗)通知單,辦理入賬手續。
4、從固定供貨單位購買的公共用品、用具,進貨憑證經過采購人、驗收人、管理人員簽章,即可生效。
5、從集市貿易市場購買或個體商販定期送上門的公共用品、用具,進貨憑證除上述手續外,必須經領導批準,嚴格執行采購、驗收、管理人員“三章”審核制度。
(3)公共用品用具儲存制度
1、公共用品用具儲藏間應保持通風和清潔,無鼠害、蒼蠅、蟑螂等病媒生物及霉斑,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私人物品。
2、不同物品應分類、分架存放,物品距墻壁、地面均應在10厘米以上。棉織品宜存放于儲藏柜中。
3、物品的`儲藏應遵循先進先出原則,并定期檢查,及時清理過期物品。
4、有毒有害物品應有專間或專柜存放,上鎖、專人管理,并有物品使用登記。
(4)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保潔制度
1、公共用品、用具使用后應及時洗凈,定位存放,保持清潔。消毒后的公共用品用具應貯存在專用保潔柜內備用,保潔柜應有明顯標記。公共用品、用具保潔柜應當定期清洗,保持潔凈。
2、接觸直接入口的公共用品、用具使用前應洗凈并消毒。
3、應定期檢查消毒設備、設施是否處于良好狀態。采用化學消毒的應定時測量有效消毒濃度。
4、不得重復使用一次性公共用品、用具。
5、已消毒和未消毒的公共用品、用具應分開存放,保潔柜內不得存放其他物品。
公共衛生管理制度12
第一條公司公共活動區域衛生管理規定;
第一款公共活動區域衛生打掃歸口后勤總務指定專人負責打掃;
第二款全體干員要維護公共場所環境衛生,遵守衛生管理各項規定;
第三款果皮、紙屑等不準隨地拋丟,要把垃圾入垃圾桶;
第四款全體干員不準在公共場所隨地吐痰,以防疾病傳染;
第五款公共場所花草、果樹不準隨手摘取,要愛護;
第六款公共場所設備不準亂移位,亂涂亂畫;
第七款公共場所不準私自亂帖廣告、字畫、啟事牌;
第八款公共場所不準赤身、赤腳包括體育活動;
第九款公共場所干員衣著要干凈整齊、得體大方;
第十款公共場所禁止吸煙;
第十一款公司大門必須保持干凈、圍墻燈泡不可殘缺;
第二條宿舍區域衛生管理規定
第一款全體住宿干員要講究集體衛生、個人衛生、預防疾病;
第二款干員個人要勤刷牙、勤洗澡、勤更衣、當天換洗衣服當天洗;
第三款不得留長指甲、男生不得留長發、不得留胡須;
第四款走廊過道不得赤身、赤腳;
第五款飯前飯后要勤洗手;
第六款個人床上被褥、床單、枕頭要勤洗;
第七款宿舍內不準吸煙、不準私自存放化學異味物品;
第八款宿舍值日生要勤打掃地面、門窗、洗手間等衛生,不能有蜘蛛網、灰塵,;
第九款宿舍空調、風扇、電話、燈管要勤擦洗,不能有灰塵;
第十款所有零碎廢品、果皮要放至垃圾桶內且經常性前后門打開通風,使宿舍內空氣無異味;
第十一款宿舍過道要勤拖洗干凈,
第三條生產現場區域環境衛生管理規定:
第一款生產現場衛生打掃歸口現場負責,其清潔工歸口現場管理;
第二款全體干員必須著裝整齊、干凈,不可有赤身、赤腳現象;
第三款現場車間天花板、墻角不可有蜘蛛網和不潔水跡;
第四款燈管架、風扇要每周六進行一次打掃除,無蜘蛛網、灰塵異狀;
第五款輸送帶機器在上班時員工要用2分鐘進行擦洗干凈;
第六款每個員工工作區域不可有紙硝、碎布條等其它物;
第七款地面不可隨地吐痰,不準帶任何零食物進車間;
第八款車間現場洗手間清潔工要勤沖洗打掃,不可有異味;
第九款車間所有蘿框要擦洗干凈,不可有灰塵和殘缺異狀;
第十款車間所有電源開關、消防栓、電話、各吊牌標示物不可有灰塵;
第十一款車間門窗玻璃、窗簾必須保持干凈、不可有灰塵、污跡;
第四條辦公室環境衛生管理規定:
第一款辦公室清潔工歸口后勤總務管理;
第二款大門天花板燈管、墻壁、地面必須保持干凈;
第三款電腦、打印機、傳真機、復印機、飲水機、空調等設備必須保持干凈衛生,不可有灰塵;
第四款辦公室內花草要勤澆水,且保持清潔衛生、無蟲;
第五款工作臺、坐椅、資料框文件內必須保持清潔無灰塵;
第六款屏風、玻璃窗及窗簾必須保持清潔;
第七款辦公室內空氣無異味、光線通風正常;
第八款辦公室洗手間保持勤沖洗無異味;
公共衛生管理制度13
第一條公司公共活動區域衛生管理規定;
第一款公共活動區域衛生打掃歸口后勤總務指定專人負責打掃;
第二款全體干員要維護公共場所環境衛生,遵保衛生管理各項規定;
第三款果皮、紙屑等不準隨地拋丟,要把垃圾入垃圾桶;
第四款全體干員不準在公共場所隨地吐痰,以防疾病傳染;
第五款公共場所花草、果樹不準順手摘取,要珍惜;
第六款公共場所設備不準亂移位,亂涂亂畫;
第七款公共場所不準私自亂帖廣告、字畫、啟事牌;
第八款公共場所不準赤身、赤腳包含體育活動;
第九款公共場所干員衣著要干凈整齊、得體大方;
第十款公共場所禁止吸煙;
第十一款公司大門必需保持干凈、圍墻燈泡不可殘缺;
第二條宿舍區域衛生管理規定
第一款全體留宿干員要講究集體衛生、個人衛生、防備疾病;第二款干員個人要勤刷牙、勤洗澡、勤更衣、當天換洗衣裳當天洗;
第三款不得留長指甲、男生不得留長發、不得留胡須;第四款走廊過道不得赤身、赤腳;
第五款飯前飯后要勤洗手;
第六款個人床上被褥、床單、枕頭要勤洗;
第七款宿舍內不準吸煙、不準私自存放化學異味物品;第八款宿舍值日生要勤打掃地面、門窗、洗手間等衛生,不能有蜘蛛網、灰塵,;
第九款宿舍空調、風扇、電話、燈管要勤擦洗,不能有灰塵;第十款全部零碎廢品、果皮要放至垃圾桶內且常常性前后門打開通風,使宿舍內空氣無異味;
第十一款宿舍過道要勤拖洗干凈。
第三條生產現場區域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第一款生產現場衛生打掃歸口現場負責,其清潔工歸口現場管理;第二款全體干員必需著裝整齊、干凈,不可有赤身、赤腳現象;第三款現場車間天花板、墻角不可有蜘蛛網和不潔水跡;第四款燈管架、風扇要每周六進行一次打掃除,無蜘蛛網、灰塵異狀;
第五款輸送帶機器在上班時員工要用2分鐘進行擦洗干凈;第六款每個員工工作區域不可有紙硝、碎布條等其它物;第七款地面不可隨地吐痰,不準帶任何零食物進車間;第八款車間現場洗手間清潔工要勤沖洗打掃,不可有異味;第九款車間全部蘿框要擦洗干凈,不可有灰塵和殘缺異狀;
第十款車間全部電源開關、消防栓、電話、各吊牌標示物不可有灰塵;
第十一款車間門窗玻璃、窗簾必需保持干凈、不可有灰塵、污跡;
第四條辦公室環境衛生管理規定:
第一款辦公室清潔工歸口后勤總務管理;
第二款大門天花板燈管、墻壁、地面必需保持干凈;
第三款電腦、打印機、傳真機、復印機、飲水機、空調等設備必需保持干凈衛生,不可有灰塵;
第四款辦公室內花草要勤澆水,且保持清潔衛生、無蟲;
第五款工作臺、坐椅、資料框文件內必需保持清潔無灰塵;
第六款屏風、玻璃窗及窗簾必需保持清潔;
第七款辦公室內空氣無異味、光線通風正常;
第八款辦公室洗手間保持勤沖洗無異味;
公共衛生管理制度14
為了加強本公司辦公環境的衛生管理,創建文明、整潔、優美的`工作和生活環境,制定本制度。
1、遵守社會公德,講究衛生,不隨地吐痰,不亂扔瓜皮果殼,紙屑、煙蒂;各部門人員在公共環境亂扔瓜皮果殼、紙屑、煙蒂,隨地吐痰,每次罰款10元;
2、辦公用品及辦公設施擺放整齊,衛生潔具放在指定的地方,保持辦公室整潔;
3、各部門每天早上各自搞好本辦公區域衛生,對相對應的公共衛生由清潔員進行打掃。若發現沒有按規定打掃的部門,該部門所有人員每人罰款10元,若一個月內發現二次,整個部門人員每次扣除獎金50元;
4、每次放假之前必須進行徹底的大掃除,內容包括:地面、窗戶、門、辦公桌及其它辦公設施;并由人事行政部進行檢查,沒有按規定要求的,對該部門所有人員罰款20元.
5、電腦、文印室、檔案室除保持整潔外,還必須防潮、防靜電;
6、清潔標準為地面干凈,不得有痰、瓜皮果殼、紙屑、煙蒂,辦公桌不得有灰塵、煙灰;紙簍里的垃圾及時清理;
7、每星期由人事行政部負責,對各公共環境、辦公室衛生情況進行檢查,發現不清潔的地方和部門,每次罰款20元。
公共衛生管理制度1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團體名稱:xx街道xx社區老年人協會(以下簡稱本協會)
第二條本團體性質:是由本社區居住的老年人自愿組成的,自主管理、自我服務非盈利性組織,限于本社區活動的基層老年性群眾民間組織。
第三條本協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根據“社區老年福利星光計劃”開展本社區的老年活動,發展老年事業,實現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教、老有所學、老有所為、老有所樂,為本社區全體老年人服務。
第四條本協會的職責是對本社區“星光老年之家”的日常管理和具體運作及對老年之家的各項設施、設備行使使用和管理的權力。
第五條本協會受xx社區居委會的領導,接受區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區老工辦的監督。
第六條本團體的住所:
第二章業務范圍
第七條本協會的業務范圍是:依托社區的“星光老年之家”開展本社區的老年人管理、服務和組織社區內老年人學習國家法律政策、開展老年養生保健、文化娛樂、體育健身等活動,組織低齡老人成立“老年志愿者隊伍”開展社區高齡老人日間照料、入戶服務、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等工作。
第三章會員
第八條凡本社區居住的老年人承認本章程、自愿申請入會的均可以加入本協會。
第七條加入本協會的程序是填寫社區老年協會會員登記表,領取會員證。
第八條協會會員的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和被選舉權;
(二)參加本協會團體活動的權利;
(三)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的權利;
(四)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五)有入會自愿、退會自由的權利。
第九條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循本協會章程;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積極參加本協會活動;
(四)交納會費。老年優撫對象、社會孤老、殘疾老年人、享受“低保”的老年人免交會費。
第十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并交回會員證。
第十一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和罷免
第十二條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關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組織協會的議事和決策,制定、修改協會章程,選舉和罷免理事及協會負責人。
第十三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有效,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升效。
第十四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三年,每年召開一次代表會議。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當地民政局批準同意。
第十五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六條理事會的職責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 ) xxxxxxxxxxxx;
(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本協會的負責人設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協會會長由社區居委會負責人擔任,其他成員由社區居委會提名或會員代表5人以上聯名推薦,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代表通過。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一條本團體經費來源:
1、會費;
2、捐贈;
3、政府資助;
4、在核準的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收入。
第二十二條本協會的會費和其他收入必須用于社區老年協會的活動,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條本協會的資金由社區居委會代管,動用老年協會的資金需經老年協會負責人會議通過,社區居委會批準,資金使用情況每年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并向會員公布一次。
第二十四條本團體須建立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及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五條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六條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二十七條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二十八條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條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一條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三十二條本團體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章程經×年×月×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公共衛生管理制度】相關文章:
公共衛生管理制度11-21
[經典]公共衛生管理制度11-26
(實用)公共衛生管理制度11-24
(合集)公共衛生管理制度11-26
【精華】公共衛生管理制度11-26
(精)公共衛生管理制度11-26
公共衛生管理制度集錦15篇11-21
公共衛生管理制度必備(15篇)11-21
公共衛生管理制度匯總(15篇)11-21
公共衛生管理制度15篇(推薦)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