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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部審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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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部審計制度匯編[15篇]

        在日新月異的現代社會中,需要使用制度的場合越來越多,制度對社會經濟、科學技術、文化教育事業的發展,對社會公共秩序的維護,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定制度感到非常苦惱吧,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內部審計制度,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內部審計制度匯編[15篇]

      內部審計制度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審計的監督管理作用且有效開展審計工作,加強內部控制,維護股東利益,通過審計監督,以嚴肅財經紀律,提高公司管理水平和經濟效益,促進公司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的內部審計,是指公司內部審計機構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財務會計制度和企業內部管理規定,對本公司及分公司(部門)經營活動及內部控制的適當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監督、檢查和評價工作。

        第二章 審計機構和人員

        第三條 公司設立內部審計機構(暫掛靠計劃財務部),配備專職內部審計人員,在董事會領導下,根據審計計劃成立審計工作組,負責公司內部審計工作,依照國家法規、政策和企業規章制度,獨立行使內部審計職權,對董事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四條 為保證內部審計工作的獨立、客觀、公正,內部審計人員與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五條 當遇有較大審計任務時,可臨時組織所屬審計人員或邀請有關部門業務人員共同進行審計。必要時可聘請外部特邀專家進行專題審計或專案審計。

        第六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職業道德和會計、審計、管理等方面的專業知識及工作經驗,熟悉本組織的經營活動和內部控制,并不斷通過后續教育來保持和提高專業勝任能力。內部審計機構人員應保持一定的'穩定性。

        第七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依法審計,忠于職守,堅持獨立、客觀、正直和勤勉的工作態度,廉潔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

        第八條 公司董事會及主要負責人應當保障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和履行職責;公司內部各職能機構應當積極配合內部審計工作。

        第九條 對審計工作認真負責成績顯著部門和審計人員應給予表彰或獎勵;對玩忽職守,泄露機密,以權謀私者,應給予紀律處分。

        第三章 審計范圍

        第十條 適用范圍:公司以及所屬各部門、單位、分公司的各種經營活動和控制系統,主要表現為反映經營活動的會計資料和各項控制制度。

        第十一條 內部審計機構對各部門和分公司的財務及經濟效益進行審計監督。

        第十二條 內部審計機構對審計范圍內的下列事項進行審計監督:

        (1)財務計劃的執行和決算;

        (2)與財務收支有關的經濟活動及其經濟效益;

        (3)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

        (4)工程(預)結算的真實、合法情況;

        (5)省公司與下屬分公司財務制度的執行情況;

        (6)各分公司(部門)主要領導人或重要經濟崗位責任人離任的經濟責任;

        (7)董事會交辦的其他審計事項。

      內部審計制度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本xx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內部審計工作,加強現代企業制度建設,根據《公司法》、《審計法》、《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和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的的規定》結合公司具體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內部審計是依法對全公司的財務收支及其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的系統審計和監督,以嚴肅財經紀律,促進廉政建設,維護單位合法權益,改善經營管理,降低生產經營成本,提高經濟效益為目的。

        第三條公司所屬各事業部、全資、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辦事處均應按照本制度規定,接受內部審計監督。

        第二章任務、范圍與依據

        第四條審計工作的任務是:

        確保國家有關財經政策、法規制度以及財經紀律在企業的正確執行,強化企業管理,為提高經濟效益服務。

        第五條內部審計的范圍:

        (一)年度財務計劃或單位預算的執行和決算;

        (二)財務收支、經濟往來的真實性、合法性;

        (三)對全資、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辦事處的經濟效益審計(年度審計每年進行一次,半年進行監督檢查;

        (四)經濟責任審計。包括中層干部(正職)或負責人進行離任審計;

        (五)內部控制制度(包括管理控制制度和內部會計控制制度)的嚴密程度和執行情況審查;

        (六)與對境內外經濟組織進行合資、合作經營企業及合作項目的合同執行情況;長短期投資、財產的經營狀況及其效益性進行審查;

        (七)檢查國家財經法規和企業財務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

        (八)對公司直屬具有財務、金融、經濟活動的職能部門進行年度預算指標或承包指標執行情況進行審計(以審計結果為最終考核依據);

        (九)對公司經營管理中的重要問題開展專項審計調查;

        (十)對國家稅款的繳納的'合理性、合法性及稅收政策掌握和執行的完整性進行審計;

        (十一)對企業財務風險預警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跟蹤檢查;

        (十二)公司領導和上級審計機構交辦的審計事宜。

        第六條內部審計依據:

        (一)國家法律、法規、政策。

        (二)公司規章制度,董事會決議。

        (三)公司經營方計、計劃、目標。

        (四)經營責任單位的經營責任制度、責任狀及合同。

        (五)總經理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的各種管理措施。

        第七條審計機構的主要權限:

        (一)召開本公司、部門、下屬企業有關審計工作會議;

        (二)參與重大經濟決策的可行性論證或可行性報告的事前審計;

        (三)根據內部審計工作的需要,要求有關單位按時報送計劃、預算、決算、月度報表和有關文件、資料等;

        (四)審核憑證、賬表、決算,檢查資產和財產,檢測財務會計軟件,查閱有關文件資料;

        (五)參加有關會議;

        (六)對審計涉及到的有關事項進行調查,并索取有關文件、資料等證明材料;

        (七)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反財經法規及嚴重損失浪費的行為,經公司領導批準,做出臨時制止決定;

        (八)對阻撓破壞審計工作以及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行為,經公司領導批準,可采取必要的臨時措施,并提出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建議;

        (九)提出改進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議和糾正、處理違反財經法規行為的意見;

        (十)對嚴重違反財經法規和造成嚴重損失浪費的直接責任人員,提出處理的建議,并按有關規定,向上級審計機關反映;

        (十一)對公司下屬全資、控股子公司年度經濟效益承包指標提出鑒證,承包狀按審計結果兌現。

        (十二)參與與制定、修訂有關規章制度。

        第三章內部審計工作程序

        第八條根據公司具體情況,擬定審計項目計劃,報公司領導批準后實施。實施審計前,應提前三天書面通知被審計單位(領導臨時決定的突擊性審計任務除外)。

        第九條審計中發現的問題,可隨時向有關單位和人員提出改進的建議。審計終結,提出審計報告,征求被審單位的意見,報公司分管領導審批。經批準的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送達被審計單位。被審計單位必須執行審計決定,進行相應的財務調整工作。

        第十條對主要項目進行后續審計,檢查采納審計意見和執行審計決定的情況。對拒不執行審計意見、審計決定的單位及其負責人,審計機構應向公司分管領導提出處置意見。

        第十一條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如有異議,可以在接到正式審計報告、審計意見書七天內向公司分管領導提出。分管領導應當及時處理,在領導未做出處理意見前,必須執行審計意見的審計決定。

        第四章審計種類和方式

        第十一條內部審計種類

        (一)財務收支審計。對被審單位財務收支的合法性、真實性進行監督檢查。

        (二)專案審計。對被審單位及人員違反公司財經紀律問題進行審計查處。

        (三)專項審計。包括:

        1、管理審計。對被審單位管理活動的效率性進行審計;

        2、效益審計。在財務收支審計基礎上,對其經濟活動的效益性、合理性進行審計。

        3、任期審計。對被審單位負責人在任職期間履行職責情況進行審計。

        4、審計調查。對公司普遍存在的問題進行專題調查。

        第五章審計機構和人員

        第十二條公司設立獨立審計機構,配備專職審計人員,在總會計師的直接領導下,獨立行使內部審計監督權,對董事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同時,接受上級審計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十三條審計人員應當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其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至少是會計師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內審人員在企業內部的技術職務資格的確認和公開聘任,根據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內部審計人員應當依法審計,忠于職守、堅持原則、客觀公正、廉潔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濫用權利、貪腐、泄露秘密、玩忽職守。內部審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

        第十五條公司內部實行內審回避制度。凡有內審人員直接參與被按時計單位實際經濟活動的,必須回避對該單位所進行的內審工作。

        第十六條公司建立特邀內審員制度,特邀內審員用于臨時補充內部審計力量不足,協助解決內審工作中遇到的技術問題。特邀內審人員按照本制度規定在審計機構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十七條公司在內審人員不足時,由總會計師提出建議,報經總經理同意,正副董事長批準方可聘請特邀內審員。

        第六章審計檔案管理

        第十八條審計部門應當建立建全審計檔案管理制度,審計檔案的歸檔、保管由內部審計人員負責。

        第十九條審計檔案管理范圍:

        (一)審計通知書和審計方案;

        (二)審計報告及其附件;

        (三)審計記錄、審計工作底稿和審計證據;

        (四)反映被審單位和個人業務活動的書面文件;

        (五)總經理對審計事項或審計報告的指示、批復和意見;

        (六)審計處理決定及執行情況報告;

        (七)申訴、申請復審報告;

        (八)復審和后續審計的資料;

        (九)其他應保存的資料。第二十條檔案管理具體辦法參照公司檔案管理制度、保密管理制度執行。如借閱審計檔案,應經有關領批準。審計檔案的保管期限為十年。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制度自股東大會通過后即生效。

        第二十二條本制度的解釋權屬公司董事會。

      內部審計制度3

        一、建立以醫院院長、副院長及科室負責人組成的內部審計工作領導小組。

        二、醫院建立內部審計,其任務是監督本院會計、出納員、收費員及本單位內部其他人員,檢查其貫徹執行國家的財經法律、法規、紀律、制度的具體情況。通過內部審計,監督檢查本單位資金的使用情況,保障本單位合理使用資金并讓其發揮應有的效益,保證資金和財產的安全與完整,保護國有資產不流失。

        三、內部審計的對象

        1、檢查單位制定的出納人員工作制度實施情況,審計原始單據和報銷情況、審計現金流量。

        2、檢查單位制定的.收費人員的工作制度實施情況,審計收費過程中執行收費標準、藥品價格和存款情況。

        3、檢查審計會計人員的憑證、帳表、預算、決算、經濟合同、藥品、物資與國有資產的管理情況,查閱有關文件和資料。

        4、審計單位內部有關科室人員,對資金使用、領用固定資產及管理情

        四、實施內部審計

        1、對審計中的有關事項,進行詳細調查并索取必須的證明材料。

        2、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反財經法律、法規、紀律或制度,或即將造成嚴重損失或浪費行為,立即進行實時審計,作出臨時的制止決定。

        3、對阻撓審計工作及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報經上級領導批準,采取必要的臨時措施,并提出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處理建議。

        4、提出改革意見,提高效益的建議,以及糾正、處理違反財經法律、法規、紀律、制度行為的意見。

        5、對審計工作中的重大事項,應當及時向縣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縣審計部門進行書面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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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學校內部審計制度,規范學校內部審計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湖南省內部審計辦法》和《湖南省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內部審計,是指學校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的規章制度,對學校及所屬單位和部門的財務收支,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內部控制的適當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進行獨立監督、評價的行為。

        第三條 學校定期研究、部署和檢查審計工作,聽取審計工作匯報,及時審批審計工作年度計劃、審計報告、審計決定,督促審計意見和審計建議的執行。

        第四條 學校內部審計業務及審計委托事項歸口審計處統一管理。

        第二章 機構和人員

        第五條 學校按照職責分明、科學管理和審計獨立性的原則設置審計處,實施內部審計工作。審計處在校長的領導下依法開展工作,對校長負責并報告工作。同時接受國家審計機關和上級主管部門內部審計機構的業務指導和檢查。

        第六條 學校保障內部審計工作所必需的專職人員編制,配備具有經濟、管理、法律、工程、計算機等專業背景和專業資格的審計人員。根據工作需要,可聘請特約審計人員和兼職審計人員,面向社會招錄審計專業技術人員。

        第七條 審計機構變動及主要負責人變更,應當事先征求上級主管部門內部審計機構的意見。

        第八條 審計處應建立健全學校內部審計工作的各項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努力提高審計質量和工作效率,充分發揮審計工作在學校發展中的監督和保障作用。

        第九條 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應當嚴格遵守內部審計準則和職業道德規范,做到依法審計,忠于職守,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保守秘密。審計人員不得兼任或從事可能影響其依法依規履行職責的經營管理或財務工作。

        第十條 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如遇與被審計單位或審計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申請回避。審計人員的回避,由審計處負責人決定;審計處負責人的回避,由校長決定。

        第十一條 學校應為內部審計工作的開展提供經費保證和必要的工作條件。審計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崗位資格培訓和后續教育。

        第十二條 審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置障礙和打擊報復。

        第三章 職責和權限

        第十三條 審計處對下列事項進行審計和開展專項審計調查:

        (一)財務收支及有關經濟活動情況;

        (二)財務預算編制、執行和決算情況;

        (三)各類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四)專項資金的籌措、撥付、管理和使用情況;

        (五)物資、服務的采購,固定資產的管理、使用、處置及其效益性情況;

        (六)基本建設、修繕工程項目;

        (七)對外投資項目及合作項目情況;

        (八)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風險管理情況;

        (九)干部管理權限內的相關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履職情況;

        (十)經濟合同(協議)的簽訂及其執行情況;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和校長交辦的其他審計事項。

        以上審計事項,必要時可以進行延伸審計。

        第十四條 審計處應根據審計情況,對一些共性、傾向性問題進行專項審計調查,提出加強內部管理的意見和建議,在職責范圍內為學校所屬單位和部門提供審計咨詢服務。

        第十五條 審計處根據工作需要,經校長批準,可以委托社會機構對有關事項進行審計,或者與社會審計機構合作實施有關審計事項,并負責對委托審計事項進行質量控制和業務考評。

        第十六條 審計處在履行職責時,具有下列主要權限:

        (一)根據審計工作的需要,要求有關單位、部門按時報送財務收支計劃、預算執行情況、決算、會計報表和其他有關文件資料等;

        (二)要求被審計單位、部門或者被審計對象及時提供真實、完整的與審計事項相關的資料;

        (三)參加學校有關會議、召開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會議;參加或者列席學校及所屬單位和部門的重大投資、資產處置、財務收支預算與決算、財經工作及其他重大經營管理決策的相關會議;

        (四)參與研究制定有關的規章制度,起草學校內部審計規章制度;

        (五)對審計涉及的`有關事項,向有關單位、部門和人員進行調查和詢問,獲取有關文件、資料等證明材料;

        (六)審查會計憑證、賬簿等財務和會計資料,檢查資金和財產及相關經濟活動資料,檢查有關計算機系統及其電子數據和資料,勘察現場,核實實物;

        (七)對工程項目進行預算、結算、竣工決算審計,檢查合同、招投標資料以及被審計單位或被審計對象提供的其它審計資料,并要求配合進行現場勘查、測量等;

        (八)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法違規、嚴重損失浪費行為,作出臨時制止決定并報告學校主要負責人;

        (九)對可能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報告以及經濟活動有關的資料或資產,報經校長批準,有權采取暫時封存的措施;

        (十)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學校規章制度的行為,在職權范圍內提出處理的建議;對審計發現的重大違法違紀案件線索,除對審計事項作出評價、出具審計意見書外,還應出具審計移送處理建議書,依法向紀檢監察機關或司法部門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

        (十一)對模范遵守和維護財經法紀成績顯著的單位、部門和個人提出表彰、獎勵的建議;

        (十二)對審計報告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督辦或后續審計;

        (十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限。

        第十七條 審計處可以利用國家審計機關、上級內部審計機構和社會審計機構的審計結果;學校內部審計結果經校長批準同意后,可提供給有關部門。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八條 審計處根據學校工作部署和上級內部審計機構的指導意見,制定年度審計工作計劃,報校長批準后組織實施;校領導交辦的臨時審計任務,由校長簽發審計指令后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 審計處實施審計前應組成審計組,在調研的基礎上確定審計重點,編制審計方案,并在實施審計前3日向被審計對象送達審計通知書。

        第二十條 審計人員實施審計,需進行必要的調查,取得有關證明材料,做好審計工作記錄,編制審計工作底稿。審計人員實施審計調查時應不少于2人。

        第二十一條 審計組對審計事項實施審計后,編制審計報告,并征求被審計對象意見。被審計對象應當自接到審計報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書面意見送交審計組,逾期則視為無異議。審計組應當核實、研究被審計對象對審計報告的意見,必要時修改審計報告。

        第二十二條 審計處負責人對審計報告進行審核后,報校長審批。經校長批準的審計文件,由審計處及時送達被審計對象,同時抄送有關單位或部門。

        第二十三條 審計文件送達被審計單位后,被審計對象要切實做好審計整改工作。被審計單位、部門或項目的主要負責人為審計整改第一責任人,對審計發現的問題和提出的審計建議,應負責組織制定整改方案,在限定期限內整改落實,并在審計規定的時限內將執行情況書面報告審計處。

        第二十四條 審計處對重要審計事項進行后續審計,檢查被審計對象執行審計文件的情況,以及對審計發現的問題所采取的糾正措施及其效果。審計處將后續審計的情況以書面報告的形式提交學校。

        第二十五條 審計結果要按照有利于問題整改、規范管理、促進發展的原則,經校長批準后,可在校內進行通報或在一定范圍內公開。審計結果及其整改情況將作為對有關單位、部門和人員考核、獎懲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六條 審計事項結束后,審計處應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和管理審計檔案。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部門或個人,審計處可根據情節輕重提出警告、通報批評、經濟處理或移送紀檢監察機關處理等建議,報學校主要負責人處理:

        (一)拒絕或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文件、會計資料和證明材料的;

        (二)轉移、隱匿、篡改、銷毀有關文件和會計資料的;

        (三)轉移、隱匿違法所得的財產的;

        (四)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的;

        (五)阻撓審計人員行使職權,抗拒、破壞監督檢查的;

        (六)拒不執行審計意見和建議的;

        (七)報復陷害審計人員和檢舉人的。

        以上行為構成犯罪的,按程序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審計人員,學校應根據情節輕重,進行通報批評或者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二)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職守,給國家和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的;

        (四)泄露國家秘密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形。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由學校審計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南林業科技大學審計工作規定》(〔20xx〕97號)同時廢止。

      內部審計制度5

        第一條為了有效防范經營風險,合法依規經營,保證典當行安全穩健運行,根據國務院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結合我公司的具體情況,特制度本制度。

        第二條根據國家的方針政策、《典當管理辦法》和公司的經營目標、規章制度,對公司的帳務收支、資金營運、會計核算及其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系統地審計監督,以達到堵塞漏洞、完善制度、改進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的目的。

        第三條公司審計工作人員在董事長領導下,獨立行使內部審計職權,對公司董事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四條公司審計部門對下列事項進行審計監督:

        (一)財務會計、現金出納業務;

        (二)動產質押典當業務;

        (三)房地產抵押典當業務;

        (四)限額內絕當物品的變賣業務;

        (五)當金利率、綜合費率的合規性;

        (六)當票、當物管理的嚴密性;

        (七)其他有關事項。

        第五條根據內部審計工作的需要,公司內有關業務部門應及時向審計部門提供有關計劃、預算、決算、報表、文件、資料及規章制度等。

        第六條公司審計部門的主要職權是:

        (一)審查與本規定第四條所列稽審事項有關的各類經濟、技術資料,包括各類賬冊、憑證、合同、計劃、報表、業務文件等。

        (二)參加公司有關部門的業務會議。

        (三)對審計中的有關問題,進行調查并索取證明材料。

        (四)對審計部門進行稽審,不提供有關資料,不如實反映情況;對稽審結論、意見、建議,不按要求及時改正,屢查屢犯的部門或有關人員,經公司領導批準,可給予必要的批評和處理。

        (五)對嚴格管理,遵守國家的方針政策、規章制度,無重大經濟案件或工作事故,經營效果顯著的單位或有關人員,要幫助總結經驗,肯定成績,加以推廣。

        (六)提出改進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議,以及糾正、處理違反財經紀律行為的建議和意見。

        第七條公司審計部門可以根據授權,建立必要的處罰制度,處罰的'方式包括:

        (一)書面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經濟制裁。

        第八條公司內部審計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一)根據商務主管部門的要求和本公司的具體情況,擬定稽核審計項目計劃,報經執行董事批準后實施。

        (二)實施稽審項目時,一般應當事先通知被稽審部門。必要時,也可不予通知。

        (三)對稽核審計中發現的問題,可隨時向有關部門和人員提出改進意見。稽審終結,提出稽審報告,征求被稽審部門的意見后,報送公司領導審批。經批準的稽審結論或決定,被稽審部門必須執行,并將執行結果反饋給稽審部門。必要時,稽審部門應進行后續稽審。

        (四)被稽審部門對稽核審計結論或決定如有異議,可提請公司董事長進行復審和裁決。

        第九條審計部門對辦理的稽核審計事項,必須建立稽核審計檔案,按照規定管理。

        第十條根據審計工作的實際需要和本人情況,審計人員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第十一條審計人員必須依法辦事,忠于職守,堅持原則,客觀公正,廉潔奉公,保守秘密。

        第十二條審計人員依法行使監督職權,受國家法律的保護,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打擊報復,如有違反,應依法論處。

        第十三條對在審計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稽審人員,可給予表彰。對違反本規定由公司或上級主管部門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或者提請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四條本規定如與上級頒發的審計法規相抵觸的,應以上級審計法規為準。

        第十五條本規定解釋權屬于公司。

        第十六條本規定自批準之日起開始實行。

      股東簽字蓋章:

        xx年xx月xx日

      內部審計制度6

        一、內部控制理論的發展

        內部控制機制并不是僅靠領導層就能夠施行起來的,其需要企業內的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以及企業全體員工共同來施行。隨著時代的前行,企業內部組織形式發生著翻天覆地的變化,與此相對應的,內部控制工作也在不斷的發展和革新中。其大概經歷了點狀結構的內部牽制模式、直線結構的內部控制制度、平面三角結構的內部控制結構、立體三角錐結構的內部控制框架以及立方結構的企業風險管理框架等幾個不同的階段。在1992年,最早提出內部控制框架的是美國全國反虛假財務報告委員會下屬的發起人委員會,其包含五大要素,分別是內部控制的環境、對企業經營風險的評估、企業內部控制的活動、企業內部各活動信息的交流和溝通以及對企業內部各活動的監督。以后,在20xx年,依然由該委員會提出了革新制度,在原有五大要素的基礎上添加了另外三個要素,分別是對企業目標的設定、對運營風險的識別以及風險來臨時的應對措施。

        二、內部控制與內部審計之間的辯證關系

        內部審計機制是企業內部控制的環境要素之一,其又對其它內控的要素起到了監督和評價的作用。這兩種機制的最終目的均是在于對企業所面臨的風險進行有效管控,提升企業內部管理能力和相關制度的完善程度,同時也是為了完成企業相應的運營目標。因此可以看出,內部控制和企業的內部審計是相輔相成、互惠互助、共同促進的'關系。其具體關系體現在兩個方面,其一,內部審計是作為企業內部控制的一項重要的手段,企業在施行內部控制工作時,不能忽視公司內部審計工作的促進作用,另外,內部審計工作的切實施行也有助于公司內部管理工作的改革和創新;其二,內部控制工作是公司在進行內部審計時的基礎和保障。一個科學、完備的內部控制機制能夠有效地為公司內部審計工作提供制度、機構以及人員基礎,其可以確保內部審計工作的平穩、高效地運行,反之則會導致公司內部審計工作運行不暢或缺失,對公司整體運營造成巨大影響。

        三、目前我國石油企業內部審計工作的現狀

        目前國際經濟正在從第三次經濟危機中逐漸恢復,因此各行各業的發展也在向著越來越好的方向發展。石油企業作為世界經濟中的支柱類企業之一,其在現階段需要加強對內部審計工作的執行和管理力度,以此滿足公司外部和內部的監管要求,促進公司的各項管理工作發展,實現公司的戰略發展目標。

        1.石油企業內部審計工作的內部資源現狀

        石油是目前全球主要的機械能源之一,我國從建國初期便已經開始了石油的勘探工作。而現在的石油企業內部員工很好的繼承了老一輩石油工作者艱苦奮斗、堅韌不拔的優良傳統,并且在新時代的發展下培養出了良好的創新意識和發展觀念。同時當代的石油公司審計人員對于石油企業的運轉、經營以及生產等情況的熟悉程度均要超過以往,其對我國石油的實際情況掌握度高,工作效率高,對公司運營成本控制工作較好。但目前我國石油公司的審計人員還是存在著一些不足的方面,在進行工作時由于公司內部利益關系,使得審計工作的客觀性以及獨立性有所降低,同時優秀的審計人員隊伍建設明顯不足,人員數量亟待補充。另外審計人員為使公司利益最大化,往往會降低審計預算,這也就使得審計工作整體涵蓋率下降,增加了企業經營風險。

        2.石油企業內部審計工作的外部環境現狀

        在我國,內部審計工作的重要性越來越被企業經營者所重視,這也就使得內部審計工作在石油公司內部的地位得到了巨大的提升。同時,金融危機的到來也使得石油公司對于內部管理的力度逐漸加強,現在雖然金融危機已經過去,但各企業管理層對于內部審計工作的力度還沒有消退。另外,目前高度發達的信息網絡系統也使得石油公司對各資源的利用率得到了本質上的提升,我國石油企業內部審計工作已經逐漸向著世界級的水準邁進。但目前國際原油價格正處在波動狀態,美國對俄羅斯的制裁等政策對原油價格影響較大,這在給石油公司提供機遇的同時也帶來了一定程度的風險。但我國目前石油企業內部審計中對風險的控制能力還沒有到達應付這種情況的程度,因此需要加大對審計人員的培訓和對審計制度的完善。

        四、內部控制理論對石油企業內部審計發展的啟示

        1.石油企業內部審計工作的發展原則

        內部審計工作主要有四大基本原則,其主要包括增值性、動態性、開放性以及協同性。由于目前我國石油企業應該選擇的發展策略為增長型策略,因此在進行內部審計工作時,首先要做的是突出增殖性原則。強化企業利益最大化工作目標的實施;其次是增強動態性原則。讓企業內部審計機制滲透到石油公司內部的各項活動中去,進而推動公司內部管理機制的動態化,使得相關工作脫離靜止狀態,多點結合,不斷增強企業發展;第三是提升開發性原則。企業的內部控制機制本身就是一個開放性的管理制度,其不能被局限在單純財務管理的范圍之內,應該將內部和外部的信息、資源進行有效整合,為石油公司的內部審計工作提供更加完整的基礎條件,使得審計工作向著開放性方向發展;其四是完善協同性原則。將石油公司內部的各部門進行合理整合,摒棄過去部門獨立的經營理念,加強各部門的合作管理,增加各部門合作機會,這樣才能夠實現公司內部信息交流,促進內部審計工作的進展。

        2.石油企業內部審計工作發展的具體策略

        結合審計工作的四大基本原則,筆者提出了內部審計工作發展的幾點策略,其包括深化投資的審計、完善經營成本的審計、強化產品質量的審計、提高內部審計工作的應變速度、加強公司內部審計工作信息化發展進程、推動公司審計工作的協調發展[7]。

        五、結語

        石油企業內部審計的工作主要依托于內部控制機制,二者是相輔相成的關系。現階段,我國石油企業正處于不斷發展上升的階段,因此加強企業的內部控制工作、深化內部審計機制,提高內部審計工作的重視度是十分重要和必要的。本文在對內部控制與內部審計之間的辯證關系與目前我國石油企業內部審計工作的現狀進行分析的基礎上,對內部控制理論對石油企業內部審計發展的啟示進行了探討,希望能夠進一步促進我國石油企業管理水平的提高,推動石油企業的進一步發展。

        作者:鐘志華 單位:青海油田天然氣開發公司審計監察科

      內部審計制度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集團公司內部管理和審計監督,維護集團公司合法權益,保障企業經營活動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和集團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內部審計是公司內部建立的一種獨立的咨詢、評價、控制和監督活動。它通過系統、規范的方法,審查、評價公司各級組織經營活動及目標實現、內部控制建立執行、資源利用狀況等,并提供相關的分析、建議,協助、監督管理人員認真地履行職責。

        第三條內部審計的目的是促進內部控制的建立健全,有效地控集團公司本部、專業分公司、區域分公司、直屬機構、制成本,改善經營管理,規避經營風險,增加公司價值。

        第四條

        全資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依照本規定接受審計監督。

        第二章機構設臵及職責

        第五條集團總部內部審計常設機構為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受董事會領導,并向董事會報告工作。審計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向分管領導負責。

        第六條審計委員會代表集團公司實行審計監督,其職責是:

        (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集團公司的要求,起草內部審計制度、辦法等;

        (二)制訂和季度審計工作計劃;

        (三)負責組織實施內部審計監督,并向分管領導報告審計結果;

        (四)負責集團公司及所屬單位委托社會審計事項;

        (五)協助上級審計機關對集團公司的審計工作;

        (六)負責審計人員的業務學習、崗位培訓和內部審計理論研究等;

        (七)總結、交流、宣傳內部審計工作經驗,表彰內部審計先進單位和個人;

        (八)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審計事項。

        第三章審計人員

        第七條審計人員實行持證上崗制度。具體要求遵照中國內部審審計人員必須接受繼續教育和專項審計業務培訓,不斷計協會《內部審計人員崗位資格證書實施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更新專業知識,提高業務能力。具體要求遵照中國內部審計協會《內部審計人員后續教育實施辦法》執行。

        第九條內部審計人員應具備的執業能力:

        (一)熟悉有關的政策、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現代企業制度;

        (二)具備審計專業方面必需的知識和技能,能熟練應用內部審計標準、程序和技術;

        (三)具有較高的經營管理及其他相關專業知識,有一定的審計、財會或其他相關專業工作經驗;

        (四)熟悉本單位經營管理及生產、技術知識;

        (五)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調查研究、綜合分析、專業判斷、文字表達及微機操作能力;

        (六)具有足夠的有關防止舞弊的知識,并能夠識別出可能已經發生的舞弊行為。

        第十條審計人員在進行審計工作時,應當運用重要性原則,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

        第十一條

        依法保護審計人員開展正常的內部審計工作,不受其他部門或者個人的干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堅持工作原則的內部審計人員。對違反審計工作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由集團公司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或者提請有關部門處理。

        第四章審計范圍和權限

        第十二條

        審計委員會根據集團公司不同時期的工作重心,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集團公司的有關規章制度,全方位、多層次地開展審計工作,以確保集團公司內部經營管理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第十三條

        審計委員會對集團本部及所屬的專業分公司、區域分公司、直屬機構、全資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下列事項進行審計:

        (一)財務收支及其有關的經濟活動;

        (二)資產、負債、損益情況的真實性、合規性和效益性;

        (三)對內部控制制度和其他各項管理措施的健全性、有效性進行審查、評價,并提出改進建議;

        (四)對所屬單位全面預算的執行情況進行審查、評價;

        (五)所承攬工程項目竣工決算;

        (六)因合并、分立、撤銷等事項引起的資產變化;

        (七)投資項目(基本建設項目、BT、BOT項目、技改項目等)概(預)算、決算;

        (八)企業對外投資的立項、簽訂、投出和收回、經營狀況及其效益等活動等情況。

        (九)企業單位對外簽訂的物資采購、設備租賃、承發包工程、承包勞務、借款、擔保、產品營銷等合同、協議;

        (十)根據“誰任命、誰審計”、“先審計、后任命,后離任”的原則,對廠長、經理進行任期經濟責任的期中或終結審計;

        (十一)對集團成員企業負責人的承包經營指標完成情況進行審計,為考核兌現提供依據;

        (十二)企業經營管理中的重要問題的專項調查,為領導決策提供依據;

        (十三)集團公司領導和上級審計部門交辦的其它任務。

        第十四條

        審計委員會的主要權限是:

        (一)根據內部審計工作的需要,要求有關單位按時報送計劃、預算、決算、報表和有關文件、資料等;

        (二)審核憑證、賬表、決算,檢查資金和財產,查閱有關文件和資料;

        (三)檢查管理和核算財務收支的計算機系統及其反映的電子數據和有關資料;

        (四)參加與審計事項有關會議或召開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會議;

        (五)對審計涉及的有關事項進行調查,并索取有關文件、資料等證明材料;

        (六)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反財經法規,將會造成損失或浪費的行為,經有關單位負責人同意,作出臨時制止決定;

        (七)對阻撓、妨礙審計工作以及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情況,經有關單位負責人批準,可以采取必要的臨時措施,并提出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建議;

        (八)提出改進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議和糾正、處理違反財經法規行為的意見;

        (九)對嚴重違反財經法規和造成嚴重損失或浪費的直接責任人員,提出處理的建議。

        (十)對可能轉移、隱匿、篡改、毀棄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以及其他與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經本單位負責人批準,有權暫時予以封存。

        第十五條

        集團公司授予審計委員會如下權力:

        (一)沒收審計中查處的賬外資金上繳集團公司;

        (二)對嚴重違反財經法規的行為提出處理的建議;

        (三)有權對下屬審計機構及審計人員的業務進行監督指導,有權調閱下屬企業的審計資料;

        (四)為完成某項審計工作,經協調一致,可以臨時抽調下屬單位的有關人員參與某項審計工作。

        第五章審計程序

        第十六條

        根據企業工作計劃、企業領導要求和集團公司總體部署,擬訂及季度審計工作計劃,確定具體的審計項目,報經領導批準后實施。

        編制及季度審計工作計劃應注意以下事項:

        (一)審計項目要全面,一般包括:上級審計部門統一布臵的審計項目和審計專題調查項目;單位領導交辦的審計項目;按有關規定自行安排的審計項目;

        (二)應充分利用本部門已占有的審計資料,突出重點,盡量避免審計項目交叉重復,還應盡可能的在一個單位實施一項主要審計事項時,考慮能否帶一些其他有關項目審計;

        (三)主要內容應包括:項目名稱、立項依據、審計要點、預計完成時限、實施該項目所要達到的審計目標、審計的方式和方法、審計實施的總體安排等,應力求簡約、高度概括;

        (四)預編審計工作計劃上報審計委員會的時間為當年二月底前。

        第十七條

        審計程序是指具體審計項目從確立到結束的整個工作過程。無論是何種審計,其程序均應分為計劃、實施、終結三個階段,對有些審計項目,還需實施后續審計。

        第十八條

        審計項目的計劃階段是指審計項目從確定到實施前制定具體審計方案的過程,該過程主要確定審計目標、制定審計方案,以明確各項工作的主次、先后次序等。對企業實施審計前,應當充分做好準備工作,以利于提高工作效率,盡量縮短現場審計時間,減輕企業負擔。計劃階段應做好以下工作:

        (一)收集和了解被審單位基本情況;收集、了解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其他文件資料;了解被審計單位原有審計檔案資料;確定審計目標和審計重點。

        (二)編制審計方案,并報審計機構負責人審批,主要內容如下:

        1.編制審計方案的依據;

        2.被審計單位名稱和基本情況;

        3.審計范圍、方式、內容、目標、重點、實施步驟和預定時間;

        4.審計組組長、審計組成員名單、分工和責任;

        5.編制時間及方案審批人(審計部門負責人,重大項目報審計部門主管領導人)簽字;

        6.被審計單位應做的迎審準備工作及需要提供的文件資料,一般要求被審計單位提供以下資料:

        (1)企業在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設立的全部賬戶,包括已經注銷的賬戶;

        (2)企業章程、內部機構設臵、職責分工資料;

        (3)會計報表、賬簿、憑證及其他有關會計資料;

        (4)重大投資項目及其實施結果,對外投資明細表及有關協議、合同、會議紀要、決定;

        (5)重大經營決策事項的決策材料及相關會議紀要、決定;

        (6)財務管理及有關經濟活動的內部管理制度;

        (7)有關經濟監督管理部門及檢查機構對企業檢查后提出的報告、處理意見、檢查結論或處罰決定;

        (8)上級審計部門或委托社會審計組織出具的審計報告、驗資報告、評估報告以及辦理企業合并、分立等事宜出具的有關報告;

        (9)前次接受審計、檢查的情況;

        (10)其他需要了解的情況。

        (三)明確審計任務和審計事項的分工,并完成項目實施前的其他準備事項。如:實施審計工作需要的各種表格、底稿和工具等。

        (四)下達審計通知書,并要求被審計單位做好迎審準備工作。審計通知書,是審計人員依法行使審計監督權的.書面證明,一般應在審計實施三日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專項調查可以根據需要不下達審計通知),內容包括:

        1.被審計單位名稱;

        2.審計的依據、范圍、內容、方式和時間;

        3.審計組長及其他成員名單;

        4.對被審單位配合審計工作的具體要求;

        5.派出審計組的審計機構負責人簽名及簽發日期。

        此外,審計部門認為需要被審計單位自查的,應當在審計通知書寫明自查的內容、要求和期限。必要時,可聘請審計部門以外的專業技術人員共同參加某些審計項目或專門問題進行鑒定。

        (五)向被審計企業提出書面的承諾要求。實行被審計企業向審計部門承諾制度,在送達審計通知書的同時,被審計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和財務主管人員應當按照承諾書的有關事項要求作出承諾,并簽字后按規定時間送交審計組。審計組及其審計人員應當將被審計企業提交的承諾書列入審計取證材料清單,作為審計證據編入審計工作底稿。

        第十九條審計工作的實施階段主要是調查、核實經濟事項,搜集審計證據等,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進點后首先召開與被審計單位見面會。

        1.審計組長宣讀審計通知書,講明來意,提出有關審計工作要求事項和審計自律紀律;

        2.聽取或審閱被審計單位的自查報告或述職報告或情況介紹。

        (二)根據進一步掌握的被審計單位的具體情況,確定審計的重點、專題、人員分工是否需要進行調整。

        (三)依據審計通知要求收集有關審計資料和借閱被審計單位會計資料,并辦理借閱手續。

        (四)通過審核會計資料及相關資料,核查實物及調查詢問,座談了解等方法實施審計。對審計發現的問題及疑點,做好審計記錄和取證工作。對審計事項進行審計、調查時,審計人員不得少于2人。

        1.審計證據有下列幾種:

        (1)以書面形式存在并證明審計事項的書面證據;

        (2)以實物形態存在并證明審計事項的實物證據;

        (3)以錄音錄像或計算機儲存、處理的證明審計事項的視聽材料;

        (4)與審計事項有關人員提供的證言材料;

        (5)專門機關或專門人員的鑒定結論和勘測筆錄;

        (6)其他證據。

        2.審計人員收集證明材料,必須遵守以下要求:

        (1)客觀公正、實事求是,防止主觀臆斷,保證證明材料的客觀性;

        (2)對收集的證明材料進行分析判斷,決定取舍,保證證明材料的相關性;

        (3)收集足以證明審計事實真相的證明材料,保證證明材料的充分性;

        (4)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證證明材料的合法性。

        (5)審計人員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得的證明材料,應當有提供單位和個人蓋章或簽名,未取得提供單位和個人蓋章或簽名的,應注明原因。

        (6)審計中如有特殊需要,可以指派或者聘請專業部門、單位或

        專業知識人員,對審計事項中某些專業問題進行鑒定。

        3.審計人員實施審計時,應當對審計工作進行記錄,編制審計工作底稿。

        (1)審計工作底稿的主要內容:a.被審計單位名稱;

        b.審計項目名稱以及實施的時間;c.審計過程記錄;d.編制人姓名及編制時間;e.復核人姓名及復核時間;f.索引號及頁次;g.其他應說明的事項。

        (2)審計工作底稿中的審計過程記錄主要包括:

        a.實施審計具體程序、審計測試評價、審計方案的調整變更的記錄;

        b.審計人員的判斷、評價、處理意見和建議;c.審計復核記錄;

        d.其他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記錄和證明材料。(3)審計工作底稿的附件主要包括下列證明材料:a.與被審計單位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

        b.與被審計單位審計事項有關的法律文書、合同、協議、往來函件、鑒定資料等原件或復印件或摘錄件;c.其他有關審計資料。

        d.審計工作底稿所附的審計證明材料應經審計單位或其他提供證明資料者的認定簽證。

        (4)審計工作底稿分為分項審計工作底稿和匯總審計工作底稿。a.編制分項審計工作底稿,應由審計人員根據審計方案審定的項目內容逐項編制,必須是一項一稿或一事一稿,以利于編制匯總;

        b.編制匯總審計工作底稿,應在詳細審閱審計分項工作底稿,并確定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手續完備之后,再進行分析整理,按其性質和內容分類歸集;

        (五)審計組長應對審計工作底稿進行檢查和復核,對審計組成員的工作質量和審計目標完成情況進行監督。對已確認的違紀違規問題和重要事項要編寫審計工作底稿,審計工作底稿要寫明事實情況,適用法規制度,處理意見,經審計組長審閱后,送交被審計單位認證簽署意見。凡是審查審計工作底稿事實不清、證據不充分、手續不完備的應做必要的修改或重新取證,補足必要的手續和資料。審計組對實施審計過程中遇到的重大問題,經審計組長全面復核并確認后,應向本單位審計部門負責人請示匯報。

        (六)審計部門負責人應當采取有效方式和途徑,對審計組的審計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審計工作的終結階段

        (一)審計組組長運用審計工作底稿所提供的材料,編寫審計報告。

        審計報告是審計人員對被審計單位(項目)的經濟活動審核后進行評價,提出意見、建議,做出結論的文件,因此要做到:審計報告應當有恰當的標題,明確的署名和報告日期,做到格式規范,事實可靠,證據充分,定性準確,結論公正,建議可行,語言簡練,表達確切,觀點鮮明,審計報告的主要形式和內容如下:1.標題;

        2.主送單位或單位行政負責人名稱;3.被審計企業概況;

        4.審計的內容、范圍、方式、時間等;5.采用的主要審計程序與審計方法;

        6.審計結果;7.發現的主要問題;8.審計建議;9.審計組成員簽字;10.報告日期。

        (二)應依據單位管理權限范圍內授權的經濟處理權限,對審計出的問題提出處理、處分意見或建議。

        (三)應建立審計報告復核制度。審計報告完成后,由審計部門指定專人復核,應重點復核如下事項并提出復核意見。

        1.與審計事項有關的事實是否清楚;

        2.收集的證明材料是否具有客觀性、相關性、充分性和合法性;3.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和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等是否正確;

        4.審計評價是否恰當;

        5.問題定性、業務處理、違紀處分,改進建議是否適當;6.審計程序是否符合規定。

        (四)審計負責人審核后,應依據上述資料簽發審計意見,審計意見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審計的范圍、內容、方式和時間;2.對審計事項的評價意見和評價依據;

        3.被審計單位違反財經紀律行為的敘述;問題的定性、處理意見及其依據;

        4.對嚴重違反財經法規和造成嚴重損失浪費的直接責任人移送有關部門處理的建議。

        5.對單位加強經營管理和提高經濟效益的意見和建議。

        (五)根據被審單位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的意見和建議,形成《審計意見書》,送達被審計單位,被審計單位應當在限定時間內落實審計意見,并將落實情況作出書面匯報。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如有異議,可在收到《審計意見書》后15日內申請復議。

        (六)審計部門應當自《審計意見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了解審計決定的落實情況,監督審計決定的執行情況。

        第二十一條建立后續審計制度,后續審計是審計部門派員到被審計單位,檢查審計決定中規定的事項是否認真執行而進行的一種審計,是保證審計工作發揮應有效力的必要手段,其內容為:

        1.檢查采納審計建議和審計決定執行情況;

        2.了解采納審計建議和執行審計決定中的困難與問題;3.通過審計,被審計單位在嚴格自律強化管理方面的新措施、新變化。

        第六章職業道德與審計紀律

        第二十二條內部審計是集團公司內部控制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審計人員是審計工作的實施主體,是集團實行審計監督的執行人員,因此必須講求職業道德,嚴格遵守審計工作紀律,樹立良好的職業形象。

        第二十三條審計人員應具備的職業道德是:

        (一)堅持原則,依法審計。審計人員作為經濟執法人員,必須嚴格依照國家的財經法規從事審計監督活動,實施依法審計,堅持原則,勇于同違反財經法紀行為和不良傾向作斗爭,是維護國家財經法規的嚴肅性,打擊經濟領域里的各種經濟犯罪和違紀行為和活動,從而達到審計查錯糾弊、改善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的目的;

        (二)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在具體實施審計中應將被審計單位取得的成績、經驗、問題和教訓如實反映;在處理被審計單位或個人違反財經紀律問題時,應依據經濟法規條款處理,特別應注意經濟法規頒

        布的時間與違反財經紀律的時間界線,現有制度不完善、不健全界線,有意和無意(業務水平低)等界線,尊重事實,以理服人,做到一審二幫三促進;審計報告所做出的審計結論和評價,要堅持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則;

        (三)廉潔奉公,不徇私情。審計人員必須帶頭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執行財經紀律和企業內部的規章制度,嚴以律已,廉潔奉公,不利用職權謀取私利。審計人員在執行任務時,必須依法審計,不殉私情,剛直不阿,做到“一身正氣,兩袖清風”;

        (四)工作認真,細致負責。審計工作的性質和特點要求審計人員必須以認真、細致、負責的態度對待審計工作,以真實的內容實現審計的目的;

        (五)保守秘密,忠于職守。恪盡職責,忠于職守是審計人員應盡的職責,對被審計單位需要保守的商業秘密應予以保密,以保護被審計單位合法權益,有利于保證審計工作順利進行;

        (六)謙虛謹慎,平等待人;

        (七)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與被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二十四條審計人員實施審計時,必須認真執行以下審計紀律:

        (一)對審計出的重大問題不得隱匿不報,否則是重大失職行為;

        (二)不得與被審計單位串通,編造虛假審計報告;

        (三)不得干預被審計單位的經營管理活動;

        (四)不得接受被審計單位的饋贈、報酬、福利待遇,不得在被審計單位報銷費用;

        (五)不得在實施審計期間內參加被審計單位宴請、娛樂、旅游等活動以及利用職權為個人謀取私利;

        (六)不得泄漏審計涉及到被審計單位的秘密。

        第二十五條審計人員必須保守下列秘密:

        (一)企業產品、成本價格、銷售計劃、生產批量;

        (二)內部掌握的招標的標底、對外承包工程、勞務合作價格等;

        (三)對外投資的可行性分析、調查報告等;

        (四)其他需要保密的文件、材料等。在審計過程中,所有的審計文件、審計材料、記錄稿紙,包括被審單位提供的各種文件、材料,要妥善保管,不得隨意亂放和丟棄,不得帶到公共場所。用過和作廢的記錄本及記錄用紙,審計項目完成后應交給審計組長,除立卷歸檔者外,應定期清理,按規定銷毀;

        (五)對審計工作中提出的問題及其審計處理意見,應按規定和程序與被審計單位有關人員交換意見。未經領導批準,不得向其他單位部門或人員透露;

        (六)對審計報告(含原始材料)、審計決定和領導指示,未經審計報告簽發者同意不得向外透露,更不得公開發表;

        (七)對向審計部門揭發問題的人、群眾來信,以及外單位轉來的有關資料,不管本人是否提出為其保密的要求,審計人員都要為其保密;

        (八)印發審計文件材料,應按規定劃注密級,印發范圍要嚴格按有關規定執行。不得隨意擴大,未經對外公布的審計文件材料,不得帶至公共場所,審計文件材料未經本單位領導批準,不得外借。

        第七章審計檔案

        第二十六條審計檔案是審計部門在審計活動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各種形式的真實記錄,是考察審計工作,研究審計歷史的根據,是各單位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建立和管理審計檔案是審計部門的重要任務。

        第二十七條審計檔案的立卷工作應實行“誰審計,誰立卷”、“按項目立卷”、“邊審計,邊整理,審結卷成”的原則,定期移交,集中

        管理,不得長期存放在承辦單位和個人手中。

        第二十八條審計檔案資料主要包括:

        (一)審計部門下發的文件;

        (二)上級和集團公司及本單位領導對審計工作的批示、決定、講話和批復等;

        (三)審計中形成的審計通知書、審計報告、審計底稿、審計意見書、審計決定、審計建議、有關文件和財務報表、賬證、電報、錄音(像)帶、照片等取證材料;

        (四)審計部門對被審計單位采取臨時措施的文件決定;

        (五)后續審計材料;

        (六)職工來信來訪及查處情況資料;

        (七)社會審計部門或集團公司所屬審計部門報送備案的重要審計事項

        (八)審計統計報表、審計項目計劃、重要審計會議材料、審計工作總結、經驗、制訂的審計制度等及其他有保存價值的文件資料。

        第二十九條審計項目檔案立卷應注意以下事項:

        (一)一個審計項目可立一個卷或幾個卷,一般不得將幾個審計項目的文件材料合并立一個卷;跨審計項目,在項目審計終結立卷;

        (二)立卷材料排列一般順序是:

        1.結論性文件材料:采用逆審計程序按文件材料形成的時間順序;

        2.證明性文件材料:按與審計報告所列問題和審計評價意見相對應的順序。對審計證據、匯總審計工作底稿、分項目審計工作底稿、審計法規依據進行排列;

        3.立項性文件材料:按文件材料形成的時間順序;

        4.審計案卷內每份或分組文件之間的排列規則是:

        (1)正件在前,附件在后;(2)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3)批復在前,請示在后;(4)批示在前,報告在后;(5)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6)匯總性文件在前,原始性文件在后。

        5.審計項目卷宗的歸檔時間:一般在該項目審計完后3個月內歸檔;審計項目的必須在次年6月末完成歸檔;

        6.審計項目卷宗歸檔,應采用適當的卷宗方法排列,并編制卷宗、案卷、目錄等序號,以便于檢索和查詢。

        第三十條

        審計檔案的借閱應建立嚴格的登記手續,經單位負責人批準,按期歸還。

        第三十一條審計檔案應分永久、長期、短期進行保存,對超過期限的檔案,應鑒定造冊,審計部門提出申請經審計部門所在單位領導批準方可銷毀,并派人監銷。審計檔案的具體保存期限如下:

        (一)永久保存。上級審計部門及本單位領導交辦的重大審計事項的通知、工作方案、審計報告、決定、審計底稿、證明材料等;重大的審計調查事項及專案檢查事項的有關材料;

        (二)長期保存(16年至50年)。重要審計事項的審計通知、工作方案、審計報告、決定、審計底稿、證明材料等;比較重要的審計調查事項及專案檢查事項的有關材料;員工來信來訪的有關材料;

        (三)短期保存(5年以上,15年以下)。上級審計部門、集團公司領導及委托社會審計組織進行一般審計事項的審計通知、工作方案、審計報告、決定、底稿、證明材料;一般的審計調查事項和專案檢查事項的有關材料;基層審計部門上報的審計計劃、總結、報告、決定、信息及其它一般性的相關資料。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

        第三十三條本規定由集團公司審計委員會負責解釋。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內部審計制度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內部審計工作,規范內部審計行為,建立健全內部審計規章,提高管理水平和經濟效益,促進廉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XX、街道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的內部審計是XX街道實施內部經濟監督,依法檢查會計賬目及相關資產和村居及部門運行狀況,監督財務收支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的活動。辦事處依法實行內部審計制度,以加強內部控制管理和監督,遵守國家財經法規,維護合法權益,促進改善社會穩步發展。

        第三條、本制度對、XX、街道審計機構的審計人員、審計對象和職責權限、審計工作基本程序、附則等方面的內容進行了規范,是辦事處開展審計管理工作的依據和標準。

        第四條、本制度適用于、XX、街道各居委會(集體經濟、合作社)、辦事處下屬各部門、各單位的審計工作。

        第二章、內審機構和內審人員

        第五條、成立、XX、街道內部審計工作領導小組及辦公室(下稱“辦事處內審工作領導小組”),辦事處內審工作領導小組作為審計工作的領導機構,負責組織實施辦事處范圍內的審計工作,指導、監督審計工作,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對各居委會及辦事處下屬各部門、各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資產負債和有關經濟活動以及財務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檢查和評價。辦事處內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審計執行和具體業務操作。涉及到具體審計項目,領導小組辦公室抽調專人組成審計項目組。

        第六條、審計工作在辦事處領導下獨立開展,行使審計職權,并對其負責。

        審計人員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與其他職能部門保持相對獨立性,不受其他部門、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根據工作所需,可以在授權下委托社會審計機構或者與社會審計機構合作開展審計工作。

        第七條、審計人員應相對穩定,為符合審計工作要求的專職或者兼職人員。

        第八條、審計人員應當具備從事審計工作所需要的專業知識和業務技能,專職人員要具有審計上崗證書,并積極參加相關審計機構組織的業務技術培訓及其他教育培訓活動,其中每年至少參加一次審計教育培訓。

        第九條、審計人員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及辦事處有關制度審計,忠于職守、堅持原則,做到獨立客觀、廉潔奉公、保守秘密。

        審計人員不得兼任或者從事可能影響其依法履行職責的經營管理或者財務工作;與被審計對象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遵守有關回避規定;對其在執行職務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被審計單位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十條、審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受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打擊報復。

        第三章、內審職責

        第十一條、辦事處內審工作領導小組對下列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和有關經濟活動進行審計監督:

        (一)本街道下屬各部門、各單位;

        (二)辦事處所屬各居委會及下屬集體經濟組織;

        (三)上級審計機關授權審計的有關單位。

        第十二條、鎮內審工作領導小組對下列事項進行審計監督:

        (一)對辦事處下屬獨立核算的各類企事業單位財務收支情況及其相關的經濟活動進行財務審計或配合中介機構進行審計;

        (二)對辦事處財政下撥的專項資金或上級通過辦事處下撥的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情況審計;

        (三)對辦事處組織實施的財政專項資金建設項目的財務決算審計;

        (四)對下屬部門的經濟活動及個人報酬情況進行內部審計監督。

        (五)對辦事處及所屬單位的內部控制、風險管理進行審計和對重大經濟合同簽訂的規范性進行審核;

        (六)配合中介機構對辦事處及下屬單位實施的、50、萬元以下的小額投資項目的工程竣工決算進行審計;

        (七)對辦事處組織實施的、200、萬元以下的小額公共資源交易項目的預算進行審核;

        (八)對辦事處組織實施的、50、萬元以上辦事處投資項目的工程竣工決算資料初審和報送;

        (九)對辦事處組織實施的`重大辦事處投資項目的跟蹤審計事項進行組織管理:

        (十)辦事處或者縣審計局交辦的其他審計事項。

        第四章、內審的權限

        第十三條、內審工作領導小組和內部審計人員有權依法檢查被審計單位審計期間內所有有關經營管理的財務、資料,包括:

        (一)要求被審計對象按時提供有關財政,財務收支計劃,預算執行情況,決算,會計賬簿、憑證、報表及相關經濟活動的資料和電子數據;

        (二)檢查有關財政、財務收支或者相關經濟活動的全部業務合同、協議、契約和計算機系統及其電子數據,現場清查、盤點與審計事項有關的全部實物資產和有價證券等;

        (三)就審計事項的有關問題向被審計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

        (四)對需要相關業務部門的專業技術人員配合進行的內控流程記錄和測試工作,有權要求相關業務部門負責人指派專人協助內部審計工作。被審單位應對評價過程中發現的內控缺陷進行完整記錄和報告,及時與內審工作領導小組溝通,并提出解決方案和實施改善措施;

        (五)要求被審單位有關責任人在審計工作底稿上簽署意見,對有關審計事項寫出書面說明材料。

        (六)對阻撓、妨礙審計工作,以及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部門或個人,經主管審計負責人批準,可采取封存有關賬冊、凍結資產等必要的臨時應急措施,并提出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建議;

        (七)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反國家財經法規和公司規章制度及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經主管審計負責人批準后,有權做出臨時制止決定,并提出糾正處理的意見及改進建議;

        (八)審計人員發現被審計單位規章制度和管理存在缺陷,應向被審計單位提出改進管理、提高效益的合理化建議;

        (九)向辦事處反映日常工作中發現的其他情況。

        第十四條、XX、街道辦事處在管理權限范圍內,授權內審工作領導小組作出下列處理:

        (一)責令退還非法所得;

        (二)責令限期繳納應當上繳的收入,因拒不繳納,依法給予處理;

        (三)責令被審計單位限期調整賬務;追繳被審計單位或個人違法違規所得和被侵占的資產;

        (四)對違反財經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的行為予以制止,提出處理建議,對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居委會(集體經濟組織)和個人追究法律責任;對遵守財經法律、法規,經濟效益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提出表彰和獎勵的建議;對經濟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意見與建議;

        (五)經相關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批準,內審工作領導小組成員有權對重大緊急事項有關財政、財務收支或者相關經濟活動的資料予以暫時封存或申請其他部門采限保全措施后報相關領導。

        第五章、內審工作基本程序

        第十五條、審計工作計劃:內審工作領導小組應當制定年度審計工作計劃,根據年度審計工作計劃確定審計項目,組成審計組,指定審計項目審計組組長和組員。

        第十六條、審計方案及審計通知書:根據被審單位具體情況,審計組制定審計項目實施方案,經內審工作領導小組批準后組織實施。內審工作領導小組在實施審計前將審計通知書送達被審計對象。

        第十七條、實施審計:審計人員進駐被審計單位后,被審計單位應當配合,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審計組通過檢查、監盤、觀察、查詢及函證、計算、分析性復核等方法,取得加蓋單位公章的證明材料,并形成審計記錄單。審計組就有關事項應征求被審計對象的意見,被審計對象應當按照審計組的要求反饋意見,并形成審計簽證單。

        第十八條、審計報告:被審單位應按審計報告及時做出處理,并在審計報告規定時間內將處理結果報告內審工作領導小組和審計組。對審計意見和決定有異議,可以向、XX、街道黨工委、辦事處作出匯報。

        第十九條、審計檔案:審計工作完成后,審計組應當對辦理的審計事項,整理審計資料、裝訂成冊,形成審計檔案,按照規定管理。

        第二十條、后續審計:內審工作領導小組在必要時應當開展后續審計,一般在審計決定下達執行一定時期后進行,檢查審計報告的執行情況,并及時向辦事處作出匯報。

        第六章、內審備案制度

        第二十一條、內審工作領導小組應及時向泗洪縣審計局報送由辦事處主要負責人簽發的年度審計項目計劃和調整計劃,年度工作總結等材料必須按時上報,審計報告應及時上報泗洪縣審計局備案。

        第二十二條、內審工作領導小組相關內部審計人員,在每年年初應將上年度所有審計項目的資料收集整理、匯編成冊、裝訂在案。

        第七章、罰、則

        第二十三條、對違反本制度,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被審計單位和個人,由辦事處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或提請有關部門處理:

        (一)拒絕向審計人員提供有關文件、賬簿、報表、憑證、資料和證明材料的;

        (二)阻撓審計人員行使職權,抗拒、破壞監督檢查的;

        (三)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的;

        (四)拒不執行審計意見書和審計處理決定的;

        (五)打擊報復審計工作人員的。

        第二十四條、對違反本制度,有下列行為的,審計工作組將依法、依紀向紀檢監察、公安等相關部門提供線索。

        (一)濫用職權、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牟取私利的;

        (二)玩忽職守,泄露機密和被審計單位的商業秘密,給辦事處或被審計單位造成較大經濟損失的。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制度根據上級文件精神和辦事處實際情況制定。

        第二十六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本制度由、XX、街道內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內部審計制度9

        內部審計形成于上世紀初,其產生的真正動因是企業管理的需要。可以說,任何一個企業的發展,都離不開或得益于內部審計工作的強勢滲入,但隨著時代的發展變化,當前企業內部審計工作存在的不足也日益凸現,內部審計的實效和職能作用發揮不夠明顯,內部審計制度亟待完善。

        一、內部審計的應有職能

        1.監督職能內部審計首先是單位內部的一種經濟監督活動。隨著內部審計活動的深入,內部審計能確定企業單位其會計資料是否正確、真實,反映財務收支和經濟活動是否合法、合規,有無違法違紀和浪費行為,從而督促被審計對象遵守財經紀律,改進經營管理水平,提高經濟效益。

        2.評價職能

        評價職能是由經濟監督職能派生出來的另一種職能,包括評定和建議兩部分,也是內部審計的一項基本職能。通過內部審計可以全面了解部門、單位的真實經營管理狀況,并以此來評價經營決策、計劃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評價其規章制度設置是否健全完善,是否正常運行,評價其經營管理水平及效益的優劣。

        3.控制職能

        現代企業已越來越多元化、層級化,跨國公司業務遍布全球,企業經營管理中的風險隨之而增加,企業的高層管理人員不可能事無巨細地對每一項業務進行監督,必須委托一個獨立于被審計部門的單位進行控制,以保證企業目標的實現。內部審計因其受企業高層的直接領導,對公司的決策層負責,能夠站在企業發展的全局來分析和考慮問題,對企業經營活動的控制活動可以提供直接的技術支持,并檢查控制程度和效果,提出控制中存在的不足和問題。

        4.咨詢職能

        隨著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企業ERP系統及會計電算化的普及,財務資料的錯誤會越來越少,內部審計的工作重點必須從傳統的“查錯防弊”轉為內部的管理、決策服務,內部審計的職能作用也已從監督評價向咨詢方面延伸。另外,現代企業所面臨的環境復雜且多變,經營風險增加,市場競爭激烈,這些導致包括各管理層尤其是高級管理層迫切地需要有人以“顧問”的身份對其制定的目標、決策、計劃以及在經營過程中出現的錯誤和薄弱環節提出改進建議。

        二、當前內部審計存在的不足

        1.對審計在企業內部治理中的作用認識不夠許多企業模仿國外實行了管理審計,但大多數企業內部審計的主要功能還是履行監督職責,主要任務還是審查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審計重點仍在財務收支。而管理審計作為一種獨立、客觀、公正的約束和評價機制,其在公司治理結構中的管理職能尚未得到充分認識和重視,使得審計領域、范圍受到限制,管理審計發展受到影響。

        2.內部管理審計法規體系缺失

        政府審計和民間審計分別有《審計法》和《注冊會計師法》作為法律依據,而關于內部管理審計的法規卻是一片空白。內部審計人員在進行管理審計時,只能依據經驗和知識進行分析判斷。

        3.內部審計對象的特性對內部管理審計形成挑戰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企業集團、股份公司等大型企業的出現、企業內部管理層次的增加使得內部管理審計對象復雜化。同時,由于企業的資產重組必然涉及兼并和收購、改制和重組等問題,為審計對象開拓了新領域。

        凡是對企業商業利益和持續經營有影響的管理因素都是內部管理審計的重要內容。

        內部管理審計事項的復雜性和隱蔽性往往會增加內部審計的難度,使內部審計人員難以做出正確判斷。

        4.審計程序和方法的不確定性影響管理審計結果的正確性傳統的詳細審核方法成本很高,逐漸被淘汰。由于現代審計強調成本效益原則,審計人員可能會舍棄一些對審計結論影響不大但耗時費力的審計程序,這可能導致管理審計結論出錯。

        5.審計人員的素質不能滿足管理審計需要(1)審計人員綜合素質不高。企業現有審計人員多是從財會崗位轉過來的,對財務、會計等專業知識比較熟悉,而對現代管理等知識相對欠缺,不能滿足現代管理審計發展的需要。

        (2)審計人員的獨立性不夠,影響了其發揮管理審計作用的積極性。審計人員在參與企業管理活動、開展審計業務時,或多或少地受到管理者的暗示,或者審計人員迫于某種壓力,不能充分提示管理者的失誤而帶來的后果。

        (3)審計人員在數量上還不能滿足企業進行管理審計的需要。有些企業審計人員本來就不多,有的離職學習,又得不到及時補充,因此,在數量上就明顯不足。

        6.審計信息的不足導致內部管理審計的廣度和深度不夠當今的企業日益集團化、管理層次化,其參與企業管理活動的范圍必將受到限制,從而難以實現對管理信息的占用,更無從提出改善管理的建議和措施。

        7.企業的內部管理審計風險意識較為薄弱內部管理審計風險是指企業內部審計組織或人員對具有重要影響的經營管理活動進行審計后發表不恰當審計結論的可能性。內部管理審計風險的形成因素主要由三方面構成:客觀因素、主觀因素和審計方法的選擇。在企業內部管理不斷市場化的`今天,隨著內部審計所面臨的審計環境、審計內容、審計目標、審計方法的轉變,重新評價內部管理審計風險十分必要。

        三、對完善內部審計管理制度

        的幾點建議1.盡快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審計法規體系,開發管理審計標準管理審計標準是審計人員對被審計事項進行評價的依據。國家可以制定一個指導所有行業的內部管理審計框架體系,企業可以在大框架體系內,由內部管理審計機構自行開發適合本企業的管理審計標準。內部審計人員只有在建立了一整套適合本企業的管理評價體系之后,才可對被審計事項進行評價時,使內部管理審計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對內部審計人員在人員、經費方面予以支持有條件的企業可以設立審計委員會,配備總審計師,并且在經費上予以傾斜。在人員的配備上,各種專業特長的人員都應齊全,以便全面監督企業的管理活動,服務于企業,確立內部管理審計的周期。目前,我國的內部管理審計工作可以每兩年進行一次,而且應當將審計工作分散在平時,分期、分批地進行,以便避免審計工作過分集中。

        3.不斷充實和提高內部審計人員素質,建立管理審計師考核或考試制度,形成高素質的管理審計師隊伍首先,加強對審計人員的培訓包括對其進行后續教育。其次,在機制上、制度上保證審計人員的獨立性。可從社會上聘請外審人員參與企業的審計項目,以保證審計的高度獨立性。或者可以建立一個內部管理審計事務所等中介機構,為那些沒有實力的企業提供服務。

        4.靈活運用審計方法,提高審計效果在審計過程中,要選準審計的重點內容和事項,找到切入點,從中發現控制的薄弱環節,有針對性地運用審計方法,多角度地分析問題產生的原因及后果,捕捉改進企業各項經營管理的信息,推進企業發展。運用計算機輔助審計方法積極進行探索,改變傳統的審計方法和思路,拓展和延伸審計的廣度和深度,為適應現代企業的迅猛發展,面對信息革命的挑戰,必須將信息技術與審計業務相結合,將數據審計與系統審計相結合,將傳統方法和技術創新相結合,提高審計的效率和效果。

        5.強化內部審計人員的風險意識內部審計人員是內部管理審計工作的具體執行者和操作者。強化他們的風險意識,對控制和防范內部管理審計風險有至關重要的作用。在審計的計劃階段,要認真評估管理控制風險;在審計的實施階段,要依法收集和認定審計證據,并且盡最大努力保證審計證據的客觀性、合法性和充分性;在審計的服務階段,對審計意見的表達應當留有余地,避免使用絕對化的語言等。

      內部審計制度10

        摘要:新財務會計制度(新財會制度),即是對舊財務會計制度內容的重整與細化,既保持了原有制度的基本內容,又有其新的特性。就目前的新財會制度的應用來說,實用性非常強,尤其是高校的會計核算,應用非常方便。并且,新財會制度下的財務管理水平也逐漸在提高。本篇文章旨在探析新財務會計制度在應用時對高校內部的審計工作產生的影響,望此項課題研究能對日后高校審計的相關工作有所助益。

        關鍵詞:審計;新財會制度;影響

        一、高校內部審計的理論基礎

        (一)高校內部審計的定義

        以國家相關法律為依據,專門負責高校內部審計的工作人員定期將校園經濟活動進行審查核檢,然后將核查的各項資料進行總結規整,在保障資料的完整性以及合規性之后制作一份審計報告。在高校內部,審計單位屬于獨立單位,可有效監督學校的各個經濟組織活動,保障其合法性。

        (二)高校內部審計的內容

        對于高校本身而言,它的經濟性質以及它的經營理念都是構成其內部審計內容的重要因素。高校內部審計的內容包含有:高校財務預結算、收入和支出以及經濟責任這4項審計內容。其中,財務預結算審計的目的就是專門審計高校內部的經費預算,重點核查高效實際的花銷是否和預算一致,有無超出的情況。一般情況下,各大高校的經費預算都需要遵循一個特定標準,若未被批示準許,不可以使經費的預算超出這個標準。收入和支出審計,顧名思義,與高校內部相關的收費支出項目有關。收入審計的具體內容主要包括是否設置了專門的資金賬戶以及抑制和整治亂收費現象等;支出審計的具體內容有是否出現亂開支的情況,專用資金有無私挪亂用等。經濟責任審計即對離任的責任主體的經濟情況作審計工作。

        二、新財會體制中的新的高校制度探究

        相較于舊財務會計制度,新的財會制度重新調控了主體、資本、監管以及風險等方面的內容,讓高校財會制度的整體有了一定轉變。首先,改變了會計計量。將新財會制度中的營業稅轉變為了增值稅,計稅的稅率和方法還有依據等等都有所改變。這樣,也就或多或少影響了高校的稅負情況,使得高校內部的經營活動也受到了改變。另外,新財會制度之下的會計計量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可靠性,可明確顯現高校資金的流轉情況。其次,改變了會計核算的內容。新財會制度更細化了會計的核算方法,譬如,調整了穩定資產的價值要求(每單位),并且以資本折舊的方法來核算,以此真實映射穩固資本的價值現狀,這相對于舊制度來說,實用性有所增強。另外,新制度還將高校會計核算的科目也進行了細致劃分,譬如,高校財會核算中還包含了政府收支分類以及部門預算等等。

        三、新財會體制影響著高校內部審計工作其影響主要包含3方面:審計類別、審計內容以及審計職能。以下內容是具體探析

        (一)審計類別審計類別以高校內部的審計內容為依據可分為4種:財務預算、收入和支出審計以及經濟責任審計[1]。然而,在新的財務會計制度中,新增政府收支等內容使得審計工作內容也有了不小的調整。譬如,新財會制度中更加重視財務預算審計工作,嚴格把控預算的收入、執行以及支出過程,這對高校相關部門也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將審計固定資產的工作也納入章程中,保障其過程的完整、嚴謹性。另外,也擴充了新財會制度中的審計報告范圍,既保留了原先的審計評價,又評估了各高校的效益和風險。

        (二)審計內容新財會制度中更加細化了財務收支的'各項內容,這也對高校的審計工作提出了高要求,嚴格審查高校收支方面

        譬如,逐條審查補助收入情況以及科研教育、經營收入的情況,規整明晰每項條款。在審計高校的支出情況時,務必將經營和事業支出分清、分離,其中的事業支出在新財會制度中還包含有科研、教育、后勤保障和刑偵管理以及離退休這5部分的支出情況,審計時需要仔細核對驗證。對于年末的結余,需要將其合理規劃和分配,保障賬目條框合理符實。至于其他方面的支出,諸如報廢和捐贈或轉讓等情況的,也要嚴格遵守新財會的制度,不可出現亂支出的情況。

        (三)審計職能以往,舊的財會制度重視的是嚴格監督高校內部的各個經濟活動的合法性,時刻防范風險發生,保障高校內部生活的正常運轉,它重在施行一種發現錯誤然后改正錯誤的過程

        自從新的財務會計制度施行以來,高校的重心便開始向審計職能的防范性遷移,這也對相關的審計部門提出了要求,需學會轉換角色,將監督角色換為管理角色,既要能監管學校活動又要能正確引導學校策略的制定與施行。所以,高校內部的審計制度和程序都要保持其嚴格性、防范性,從而有效提升財務管理水平,降低風險發生率。

        四、結語

        本篇文章主要探討了新財會體制相對對高校內部審計的影響,作為一種關鍵因素,在高校活動中,它切實地保障了整體活動的正常展開。對于每個單位而言,內部審計既有著監督的功能,又有著風險防范的作用。如今,新財會制度發展趨勢日增,各高校也已經開始吸納其宗旨和精神,將其與自身的審計相結合并適當調整,進而提升自己高校的審計工作效率,并不斷促進著新財務會計制度的發展。

        參考文獻:

        [1]周淑偉.新財務會計制度對高校內部審計的影響[J].中國內部審計,20xx(1):35-37.

        [2]彭玉紅.新事業單位財務和會計制度背景下高校內部審計轉型實踐分析[J].商業會計,20xx(14):76-78.

      內部審計制度1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審計監督,規避經營風險,提高運營效率,增加企業價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財政部等五部委《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和中國內部審計協會《內部審計基本準則》等有關法規,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內部審計,是指公司內部的一種獨立客觀的監督、評價和咨詢活動,旨在增加價值和改善企業的運營。它通過系統、規范的方法審查和評價經營活動及內部控制的適當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來促進企業目標的實現。

        第三條公司貫徹依法審計、服務大局、圍繞中心、求真務實的方針,堅持全面審計、突出重點、強化內控、立足服務的原則,在公司范圍內實現法制化、規范化、科學化審計。

        第四條公司至少應當關注涉及內部審計的下列風險:

        (一)公司內部審計機構不健全,組織架構不科學、不合理,或職責分工不清,可能導致內部審計缺乏獨立性和客觀性。

        (二)內部審計未經適當授權,可能因得不到有效支持而導致內部審計失敗。

        (三)內部審計人員不具備應有的知識、技能和經驗,內部審計方法滯后,或內部審計質量控制制度不完善,可能會造成內部審計質量和效率低下。

        (四)內部審計人員不遵守內部審計職業道德規范,影響審計的客觀公正性,可能導致道德風險。

        第二章機構設置

        第五條公司設立審計部,負責開展整個公司的內部審計工作。審計部

        對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負責并報告。公司應確保內部審計在確定審計范圍、實施審計和報告審計結果時不受干擾。

        第六條公司下屬各單位(指公司分公司、全資或控股子公司)可根據需要設立內部審計機構或配備專、兼職內部審計人員。原則上,營業收入達到公司總收入10%及以上的生產型企業應設立內部審計機構;達不到公司總收入10%的生產型企業或從事貿易業務的企業應配備專職或兼職的內部審計人員。各單位的內部審計機構(人員)在行政上接受所在單位領導,在審計業務上接受公司審計部的指導和監督,并向公司審計部報送年度內審計劃、年度內審總結及內部審計報告。

        第三章審計范圍和方式

        第七條公司的審計范圍包括公司及其下屬各單位,以及根據有關約定需要進行內部審計的公司的聯營公司和有重大影響的參股公司。

        第八條公司審計部對屬于內部審計范圍的被審計單位,可根據需要分別采取直接審計、委托審計或聯合審計的方式。

        (一)直接審計:即由公司審計部為主,組成審計小組對被審計單位進行審計;

        (二)委托審計:即由公司審計部委托具有國家規定相關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審計;

        (三)聯合審計:即由公司審計部會同國家審計機關、中介機構或有關單位組成聯合審計組進行審計。

        第四章職責和權限

        第九條公司審計部在董事會審計委員會的領導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政策以及公司的有關規章制度,獨立地行使內部審計監督權。

        第十條公司審計部的職責是:

        (一)按照有關法規和公司要求,及時建立、健全公司內部審計制度。

        (二)制訂公司內部審計發展規劃和年度審計工作計劃,經批準后組織實施。

        (三)獨立進行公司內部的各項審計業務,并及時報告審計結果。如發現公司存在重大異常情況,可能或已經遭受重大損失時,應立即報告公司董事會。

        (四)負責對公司及下屬各單位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及風險管理進行評審,及時反饋公司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的薄弱環節,提出改進建議,督察改進情況。

        (五)負責對公司及下屬各單位預算的`執行情況進行審計。

        (六)負責對公司及下屬各單位財務收支、經營成果及其有關的經濟活動的合法、合規、真實性進行審計。

        (七)負責對公司及下屬各單位各項資金、各類資產的使用和處置情況進行審計。

        (八)負責對公司及下屬各單位主要經營者的經濟責任進行審計。

        (九)負責組織對公司各項工程建設項目的中期及竣工審計。

        (十)負責對公司及下屬各單位的各項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或配合公司有關部門進行專項檢查。

        (十一)負責委托、協調外部審計機構,并監督其審計過程,評價其工作質量。

        (十二)負責對公司下屬各單位內部審計工作的指導和監督,負責總結、宣傳、交流內部審計工作經驗,表彰先進單位和個人。

        (十三)其他有關審計工作。

        第十一條公司審計部的主要權限是:

        (一)根據內部審計工作的需要,要求有關單位按時報送制度、流程、計劃、預算、決算、報表和其他有關文件、資料等。

        (二)檢查經營活動中有關的文件、合同、銀行賬戶、會計憑證、賬簿等內容;核查資金和資產;財務軟件登錄查詢和有關的計算機系統及其電子數據等資料的查詢。

        (三)對與審計事項有關的問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并取得證明材料,被調查者應保證所述內容客觀、真實、完整。

        (四)對被審計單位正在進行的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規定的財務和

        經濟行為,有權予以制止;制止無效的,可以直接向公司主管領導或董事長進行匯報。

        (五)對拒不提供有關資料、拒不回答提問等阻撓、妨礙審計工作的,可以采取要求立即配合、限期報送、現場封存等必要的措施;對提供虛假資料或配合不力,造成內部審計工作誤判或審計工作無法進行的,有權通報批評,有權建議調離原工作崗位,涉嫌犯罪的,有權要求移交司法機關。

        (六)對嚴格遵守法規和公司制度、經濟效益顯著、貢獻突出的集體和個人,可以提出表揚和獎勵;對違反法規和公司制度的行為視情節輕重提出限期整改、通報批評、移交有關部門處罰。

        (七)對企業內部控制、風險管理的重大缺陷和薄弱環節提出審計建議的權力。

        (八)對執行審計決定的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和匯報的權力。

        (九)根據審計需要,有申請調動公司相關部門專家及技術人員協助審計工作,或依據審計業務內容指定和督促相關部門、相關人員配合審計工作的權力。

        第五章審計工作程序

        第十二條內部審計工作程序包括:準備、實施、報告、督察檢查四個階段。

        第十三條內部審計機構根據年度、月度工作計劃或公司之臨時決定,結合實際需要確定審計項目。

        第十四條審計項目確定以后組織成立審計小組,初步了解被審計單位情況,擬定審計方案,并在審計實施三日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遇有特殊情況,經公司主管領導或董事長批準,審計人員可以直接持《審計通知書》實施審計。

        第十五條被審計單位在接到《審計通知書》后,應當配合審計人員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并在規定期限內按通知要求準備齊全審計所需要的相關資料。

        第十六條審計實施階段,審計小組根據審計范圍和重點,實施必要的

        審計程序、收集充分的審計證據,形成審計意見出具審計報告初稿。

        第十七條審計報告階段,審計報告初稿應當在征求被審計單位意見后,出具正式審計報告,提交公司審計委員會審批。

        第十八條審計對象必須執行審計報告;對審計報告存在異議的,應在審計報告送達之日起七日內向公司審計委員會或董事長提出書面意見,逾期視為無異議。

        第十九條督察檢查階段,對審計報告述及的重大審計事項和審計建議及決定,內部審計機構將對被審計單位進行跟蹤檢查,必要時實施后續審計。

        第二十條審計完畢后,所有形成的與審計項目有關的資料經整理后納入審計檔案管理。

        第六章審計人員

        第二十一條內部審計人員的調動,應事先征求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的意見;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的任免應由主管領導提名并報審計委員會批準。

        第二十二條內部審計人員原則上應持有中國內部審計協會頒發的《內部審計人員崗位資格證書》方可上崗,內部審計人員應參加內部審計人員后續教育。

        第二十三條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熟悉本公司的經營活動和內部控制,并通過學習來保持和提高專業勝任能力。公司應安排內部審計人員參加每年不少于兩周的脫產學習、培訓或進修。

        第二十四條內部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應當嚴格遵守內部審計職業規范,忠于職守,堅持原則,做到獨立、客觀、公正。

        第二十五條內部審計人員在履行內部審計職責過程中所獲取的所有資料和信息應視為公司機密,不得泄漏。

        第二十六條內部審計人員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

        第二十七條內部審計人員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規定的,由公司根據情節輕重,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內部管理

        第二十八條公司審計部應確定年度審計工作目標,制訂年度審計計劃,編制人力資源計劃和財務預算,并交由公司審計委員會審批。

        第二十九條公司審計部應根據《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和中國內部審計準則,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審計工作手冊,以指導內部審計人員的工作。

        第三十條公司審計部應建立內部激勵約束制度,對內部審計人員的工作進行監督、考核,評價其工作業績。

        第三十一條公司審計部應在公司審計委員會的支持和監督下,做好與外部審計的協調工作。

        第三十二條內部審計的工作結果和檔案資料,未經審計委員會批準,不得向外披露。

        第三十三條審計部應當每年編寫一份審計工作報告,并報送公司審計委員會。審計工作報告應當著重說明重大的審計發現和建議。

        第三十四條審計委員會應當定期檢查公司審計部的工作,以確保內部審計工作的質量。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制定、修改、解釋。

        第三十六條本制度沒有規定或與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規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規定為準。

        第三十七條本制度自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執行。

      內部審計制度12

        為了加強醫院內部審計工作,建立健全單位內部審計制度,加強內部審計工作,提高經營管理水平,保障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完善內部監督制約機制,規范收支管理,促進醫院各項工作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結合醫院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醫院實行內部審計制度,以加強內部管理和監督,維護財經紀律,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二、審計工作由醫院內部審計機構或內部審計人員負責,在院長領導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負責本院經濟部門業務收支及其經濟效益進行內部審計監督,獨立行使內部審計職權,對院長負責并報告工作。

        三、醫院內部審計機構或審計人員,接受上級審計機關的業務指導并協助上級審計機關對醫院審計。

        四、醫院內部審計機構對審計范圍內的下列專項進行內部審計監督:

        (一)醫院財務計劃或者預算的執行和決算。

        (二)與醫院財務收支有關的經濟活動及其經濟效益。

        (三)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

        (四)醫院財產、物資的管理情況。

        (五)專項資金的提取、使用。

        (六)國家財經政策、計劃、規章制度、法令的執行情況。

        (七)審計內部有關管理制度的落實及其他審計事項。

        (八)醫院院長交辦或審計機關委托的其他審計事項。

        五、醫院內部審計機構對本院與外單位合作項目的投入資金、財產的使用及其效益,進行內部審計監督。

        六、醫院其他科室應全力配合內部審計機構或審計人員的工作,根據醫院內部審計工作的需要,被審計科室應按時向審計機構報送有關的計劃、預決算、報表和文件資料等。

        七、醫院內部審計的主要職權:

        (一)檢查憑證、賬表、決算、資金和財產,查閱有關文件資料。

        (二)參加有關的會議。

        (三)對審計的有關事項,進行調查并索取證明材料。

        (四)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反財經法紀,嚴重損失浪費行為,做出臨時的制止決定。

        (五)對阻撓、破壞審計工作以及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經院長批準,可以采取必要的臨時措施,并提出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建議。

        (六)提出改進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議,以及糾正、處理違反財經法紀行為的意見。

        (七)對嚴重違反財經法紀和造成嚴重損失浪費的人員,提出追究責任的建議。

        (八)對審計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向上級內部審計機構和審計機關反映。

        九、院長可以在管理權限范圍內授予院內審計機構經濟處理、處罰的權限。

        十、醫院內部審計工作的主要程序:

        (一)根據上級部署和醫院的`具體情況擬訂審計項目計劃,報經院長批準后實施。

        (二)實施審計時,應當事前通知被審計相關科室,有關科室應配合審計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三)實施審計,應取得審計證據,編制底稿,由相關科室負責人簽字確認。

        (四)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可隨時向有關部門和人員提出改進意見。審計終結,提出審計報告,征求被審計部門的意見后,報送院長,經批準的審計結論和決定,被審計部門必須執行。

        (五)被審計的相關科室對審計結論和決定如有異議,可在收到審計報告之日十個工作日內提出反饋意見,送交醫院審計組,也可以直接向院長提出申訴。

        (六)醫院內部審計小組應定期向院長提交工作報告。

        (七)醫院內部審計小組應督促被審計的相關科室在規定的期限內落實審計意見,并書面報告執行結果。

        十一、醫院內部審計機構對辦理的審計事項,必須建立審計檔案,按照規定管理。

        十二、醫院內部審計人員應具有較高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有較豐富的財務工作經驗和審計工作經驗,有較高的會計理論水平,熟悉有關政策、法令和制度。

        十三、醫院內部審計機構的負責人員,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的規定任免,并應事前征求上級主管部門的意見。按照國家規定,評定醫院內部審計機構人員的專業技術任職資格,聘任內部審計人員。

        十四、醫院內部審計機構要依法審計,忠于職守,堅持原則,客觀公正,廉潔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職守。

        十五、醫院內部審計機構人員行使職權,受國家法律保護,醫院任何部門及個人不得打擊報復。

        十六、對違反本規定的部門和個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或者提請有關部門處理。

      內部審計制度1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健全公司內部審計制度,加強內部審計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內部審計是實施內部監督,依法檢查會計賬目及相關資產,監督企業財務收支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的活動。

        第三條公司實施內部審計制度,以促使各職能部門和生產車間加強內部管理,遵守國家財經法紀和公司內部有關規章制度,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

        第二章內部審計工作機構和人員

        第四條公司企管部下設審計主管,在企管部經理的領導下進行審計監督,開展內部審計工作,必要時可直接向總經理匯報工作。

        第五條企管部要配備與工作相適應的審計人員,審計人員必須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及執業技能。

        第六條內部審計人員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制度的相關規定執行內部審計,忠于職守,客觀公正,保守秘密。

        第七條審計人員必須遵守職業道德,加強職業道德修養,自覺接受紀律約束,努力提高審計水平,保證審計工作質量。

        3.接受上級審計機構交辦的審計任務,配合國家審計機關對本公

        司進行的審計監督工作。

        (六)完成其他內部審計任務。

        第四章工作權限

        第十二條在審計范圍內,企管部內部審計的工作權限是:

        (一)根據審計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審單位按時如實提供財務計劃、預算、決算、憑證、賬簿、會計報表等審計有關的文件資料。

        (二)審核會計憑證、賬簿、會計報表及相關資料。檢查資金和財產,檢查財務會計軟件。

        (三)參加生產經營、財務和經營管理等方面的有關會議。

        (四)對審計涉及的有關事項,進行延伸審計或審計調查,并索取資料,被審計單位及相關人員,要積極配合,不得設置障礙。

        (五)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反財經法規、嚴重浪費的行為,有權制止并向主管領導匯報。

        (六)根據審計所發現的問題,向公司相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

        (七)對阻撓審計工作以及拒絕提供有關審計資料的行為,有權向主管領導報告,并提出追究有關責任人的建議。

        (八)在管理權限范圍內,通報批評違紀的典型事例和發生的重大案件,表揚遵守和維護財經法規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對成績突出、貢獻較大的有權建議有關部門給予獎勵。

        第五章工作程序

        第十三條內部審計工作的主要工作程序如下:

        (一)企管部根據公司對內部審計工作的要求,結合本部門的任務和具體情況,編制年度審計工作計劃,報公司總經理批準后實施。

        (二)實施審計前,企管部應根據立項依據,確定審計目標與任務,組織審計人員學習,熟悉審計內容,審查重點和要求,研究確定審計方法,制定實施方案;并收集被審單位資料,了解被審單位生產經營狀況,主要經濟指標完成情況,向被審單位發送審計通知書,通知書的內容主要寫明被審單位名稱、審計時間、項目、內容、工作要點和要求以及審計人員組成。

        (三)特殊情況下,經總經理批準,企管部可以進行不事先通知的審計。

        (四)在實施審計過程中,要聽取被審單位領導介紹情況,要查閱、索取與審計項目有關的各種會計憑證、賬簿、會計報表,查閱現金、實物和有關文件資料,在執行審計任務時,審計人員必須詳細進行審計記錄,收集原始證據,建立完整、規范的'審計工作底稿。

        (五)企管部執行經濟責任審計、專項審計時,應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召集審計人員會議討論制訂審計工作方案,明確項目分工,審計范圍和重點,應查對象,文件資料以及工作方法、步驟和時間,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召開座談會,聽證會,向有關人員進行調查、落實,使核查的問題和錯弊有廣泛的群眾基礎,必要時,可實行追蹤審查,直到查明真實情況,索取證明材料為止。核實結果要有被調查人簽章。

        (六)對審計中所需借用的賬冊、憑證、報表資料,應列出清單,出示借條,并專人負責保管。

        (七)審計過程中需要進行技術鑒定的,由企管部牽頭,組織有關部門進行技術鑒定,并出具鑒定結論。

        (八)主審人員協調審計工作并綜合審計人員的意見,將查證和取得的資料以及審計記錄,工作底稿進行整理匯總。按問題性質分類、歸納、撰寫審計報告(草稿),審計報告(草稿)由參加審計人員討論修改后,出具審計報告,報公司總經理批準后分送主管副總經理、財務部和被審單位。

        被審單位對審計報告的內容有異議的,可向總經理提出申訴,總經理應根據有關規定及時處理并予以答復。在沒有作出新的審計決定前,審計報告中有關處理意見仍然有效。

        (九)對主要項目應進行后續審計,檢查采納審計意見和執行審計決定的情況。

        (十)審計結束后,應歸還借用的各項資料,取回借條。

        第十四條審計檔案管理

        企管部對辦理的審計事項應及時整理審計資料,建立審計業務檔案,按照國家對檔案管理的規定立卷、歸檔,妥善保管,非經總經理批準,不得自行銷毀。

        第十五條獎懲

        (一)審計人員工作成績顯著,對維護財經法紀和公司合法權益做了貢獻者,公司應根據公司相關規章制度予以表彰和獎勵。

        (二)審計人員違反工作守則,致使國家和公司蒙受損失者,應視情節輕重給予適當處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三)對于打擊、報復審計人員依法行使審計監督權的單位或個人,公司應視情節嚴重情況給予行政經濟處分,情節特別嚴重的報有關部門處理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十六條本制度由董事會制定,修改、解釋權歸公司董事會。

        第十七條本制度自20xx年X月X日起執行。

      內部審計制度1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公司內部審計監督,提高審計工作質量,實行內部審計經常化、制度化,發揮內部審計工作,加強內部監督和風險控制,促進企業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保護公司資產的安全和完整,根據《公司法》、《審計法》、《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內部審計,是指由公司內部機構或人員,對公司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的有效性,財務制度和公司內部管理規定的規范性,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以及經營活動的效率和效果等開展的一種評價活動。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于總公司、分公司及控股公司。

        第二章審計室機構設置和人員

        第四條公司內部審計的常設機構為審計室,負責公司內部審計工作,接受審計委員會、董事會的監督和指導,屬于董事會直接領導,獨立行使內部審計職權,不受其他部門或個人的干涉,對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五條審計室必須有專職負責人,應配備專職審計人員不低于三人,審計室主任一名,其中至少有一名成員為會計專業人員。審計室主任由董事會任免。

        第六條審計室可根據內部審計工作需要,從公司其他部門臨時抽調人員組成審計組,各部門應積極配合。

        第七條審計人員應具有與審計工作相適應的審計、會計、經濟管理等相關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

        第八條審計人員根據公司制度規定,依法履行職責,任何被審計的部門(個人)應及時向審計人員提供有關資料,不得設置障礙或者打擊報復。

        第三章內部審計基本原則

        第九條獨立性原則:審計室應當保持獨立性,不得于其他部門的領導之下或者與其他部門合署辦公。

        第十條回避性原則:審計人員與審計對象或被審計單位(部門)有利害關系的,應事先申明不得參與該項內部審計工作,應當回避。

        第十一條職業道德原則:審計人員應當遵循職業道德規范,并以應有的職業謹慎態度執行審計業務。

        第十二條保密性原則:審計人員應當保守在執行業務中知道的商業秘密,在內部審計工作中取得的資料不得用于與審計無關的目的。

        第十三條實事求是原則:審計室及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時應當要支持客觀公正、忠于職守、廉潔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

        第十四條廉潔性原則:審計人員不得參與被審計單位的任何實際經營管理活動,在審計過程中,必須遵守有關廉潔的紀律規定。

        第四章審計室的工作范圍和審計時限

        第十五條審計室可在公司下列范圍內開展內部審計工作:

        1、公司總部各職能部門;

        2、公司下屬各分公司以及其它所屬機構;

        3、控股子公司。

        第十六條審計室可根據實際情況,對被審計單位實施定期、不定期、全面或局部審計。

        第十七條當發生重大投資項目、簽署重大經濟合同或重大經濟問題時,經公司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討論決定,審計室可隨時審計。

        第十八條當發生管理人員離任、調任及需要專項審計時,審計室可隨時審計。

        第五章審計室的目的和職責要求

        第十九條內部審計的目的:通過內部審計,評價內控制度是否健全、完善,以達到查錯防弊,改進管理,提高經濟效益,規范公司運作行為的目的。

        第二十條公司審計室應當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1、制定公司內部審計工作制度,編制公司年度內部審計工作計劃。

        2、財務審計:對各項資產審計、投資效益審計、財務收支相關的經濟活動的合法性、合規性、真實性和完整性等進行審計;對公司財務計劃、財務預決算執行情況、財務管理內控制度執行情況等進行內部審計監督;對發生重大財務異常情況進行專項經濟責任審計;對公司年度財務決算的審計質量進行監督。

        3、內部審計:對各項資金、物資、采購、設點消費、公司內部車貸政策、經濟管理環節中內部控制制度以及執行情況,對車貸流程管理控制系統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等進行審計監督。督促建立完善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促進公司經營管理的改善和加強,保障公司持續、健康、快速發展。

        4、合同審計:對大宗物品采購合同、擔保合同、借款合同、工程招標合同、產品合同、對外投資、重要的經濟合同等實行備案制,并不定期檢查,對存在問題和違規違章情況進行內部審計監督。

        5、固定資產審計:對公司內部機構、控股公司、分公司的固定資產以及投資項目進審計監督。

        6、離任審計:對公司高管人員、業務部門負責人和分公司負責人離任和調離,負責對其任職期間履行職責情況,經濟活動情況進行內部審計。

        7、責任審計:對公司各部門負有經濟責任的管理人員進行責任審計,促進加強經營管理,提高公司經濟效益。

        8、基建審計:對公司及所屬分公司的基建工程和重大技術改造、大宗修理、裝修等以及立項概(預)算、決算和竣工交付使用進行審計監督;

        9、經濟效益審計:對擔保、投資、借款及收益分配進行內部審計監督;對公司及所屬單位的經營績效及有關經濟活動進行審計監督與評價。

        10、專項審計:對與公司經濟活動有關的特定事項,向公司有關單位、部門或個人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11、協助公司其他部門建立健全反舞弊機制,確定反舞弊的重點領域、關鍵環節和主要內容,并在內部審計過程中合理關注和檢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為。

        12、執行公司董事會交辦的其他審計工作。

        第二十一條公司應當保證內部審計機構所必需的審計工作經費,并列入公司年度財務預算。

        第六章審計室的職權

        第二十二條有權召開審計事項有關會議,參加公司有關經營和財務管理決策會議,參與協助公司有關業務部門研究制定,修改公司有關規章制度并督促落實。

        第二十三條根據內部審計工作的需要,有權要求有關部門按時報送計劃、預算、報表和有關文件資料等。

        第二十四條有權查閱審核會計報表、賬簿、憑證、資金、各銀行賬戶、財務會計軟件、會議記錄、有關文件及其現場勘察實物資產財產等相關資料。

        第二十五條有權對有關部門、分公司及控股公司對購買各類物資價格審議。

        第二十六條有權對審計中的有關事項向有關部門(人員)進行調查,并索取相關證明材料。

        第二十七條有權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反財經法規、公司規章制度或嚴重失職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浪費的行為,做出制止決定,并及時向執行董事報告,對已經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影響的行為,有權提出追究責任的建議。

        第二十八條對可能被轉移、隱匿、篡改、毀棄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以及與經濟活動有關的資料,報執行董事批準,有權予以暫時封存有關資料。

        第二十九條經董事會、執行董事會核準,出具審計意見書,有權向被審計單位(個人)提出改進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議,檢查被審計單位(個人)采納審計意見和執行審計決定的情況。

        第三十條在公司董事會授權范圍內,對違反公司有關規章、制度的責任部門、單位和個人進行處理和處罰。

        第三十一條其他必要的權力。

        第七章內部審計日常工作程序

        第三十二條審計室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公司內部管理需要以及董事會的部署,以業務環節為基礎有效開展內部審計工作,并報審計委員會,經董事會審核批準后實施。

        第三十三條根據公司年度審計工作計劃,確定年度審計工作重點,并根據公司各階段工作重點,組織安排審計工作,根據實際工作量確定審計人員,每次審計至少要2人以上實施。

        第三十四條確定審計項目:審計室根據批準的年度審計工作計劃或董事會決定,結合具體情況,確定審計項目,并指定項目負責人,編制項目審計計劃,經審計室主任批準后實施。

        第三十五條審計項目計劃主要內容以下:

        1、被審計單位名稱;

        2、審計范圍、內容、目標;

        3、項目審計時間安排;

        4、其他事項。

        第三十六條下達審計通知書:審計室應當在實施審計前3個工作日,向被審計單位(個人)下達審計通知書。對于需要突擊執行審計的特殊業務,審計通知書可在實施審計時送達。

        第三十七條《審計通知書》主要內容以下:

        1、審計的范圍、內容、方式、時間;

        2、對被審計部門接受審計,配合工作的要求。

        第三十八條您被審計準備:被審計單位接到審計通知書后,應當做好接受審計的各項準備,并為審計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第三十九條審計實施:在審計過程,審計工作人員根據審計工作具體要求,取得有效證明材料,認真編寫審計工作底稿。

        第四十條提出審計報告:審計組在審計結束后,應進行綜合分析,及時與被審計單位交換意見,審計終結后,審計報告的編寫以審計證據為依據,做到客觀、公正,并出具書面審計報告報送審計委員會。

        第四十一條做出審計決定:對審計事項做出的處理決定,應在審計終結后15日將書面審計報告草稿發送給被審計單位(個人),被審計單位(個人)在接到審計報告草稿10日內將書面意見反饋給審計組,被審計單位(個人)在期限內沒提出書面意見,視同為對審計報告無異議。若須處理的審計工作,須報經董事會批準,經批準后,被審計對象必須執行。

        第四十二條審計室提出審計報告后,經審計委員會復核,由審計室在公司董事會規定授權的職權范圍內按以下規定辦理:

        1、被審計部門、個人沒有或有違反國家、公司財務收支規定行為的,出具審計意見書。

        2、對被審計部門、個人違反國家、公司財務收支規定的行為,在職權范圍內作出處理和處罰的審計決定,處理和處罰的審計決定以公司名義發文,審計委員會召集人簽發,并附審計報告。

        第四十三條《審計處理決定書》主要內容:

        1、審計內容、范圍、方式和時間;

        2、審計報告認定的被審計者違規違紀的行為事實;

        3、對違規違紀行為的定性,作出處理、處罰決定及其依據;

        4、需要進行整改的事項;

        5、處理、處罰決定執行的期限和要求。

        第四十四條審計的復審: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和結論如有異議,應在7天內向審計委員會提出復審申請,審計委員會在接到復審申請后3天內作出復審決定,并指定復審小組的人員構成。復審小組應在15天內進行審計,在審計中如發現隱瞞或漏審、錯審等情況,應重新作出審計報告。復審期間原審計結論和決定照常執行。特殊情況,經執行董事審批,可以暫停執行。復審小組的復審結論和決定為終審結論和決定,被審計單位必須執行。

        第四十五條公司審計委員會批準審計報告后,審計室負責督促有關職能部門落實整改措施。

        第四十六條審計室應在每個審計項目結束后,建立內部審計檔案,對工作中形成的審計檔案定期或長期保管,在每年度結束后6個月內送交公司檔案室歸檔。

        第四十七條審計室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前兩個月內向執行董事提交次一年度內部審計工作計劃,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兩個月內向執行董事提交年度內部審計工作報告。

        第四十八條根據工作需要進行有關重大事項的后續審計,督促檢查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意見的采納情況和對審計決定的執行情況

        第八章審計證據及審計工作底稿

        第四十九條內部審計人員獲取的審計證據應當具備充分性、相關性和可靠性。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將獲取審計證據的名稱、來源、內容、時間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記錄在工作底稿中。

        第五十條審計證據是審計部門收集的用以證明審計事項真相并作為審計結論基礎的材料,主要包括:

        1、審計人員取得的以書面形式存在并證明審計事項的書面證據。包括與審計事項有關的各種原始憑證、會計記錄(記賬憑證、會計賬簿和各種明細表)、各種會議記錄和文件;各種合同、通知書、報告書及函件等資料的復印件;

        2、通過實際觀察和清點,取得為確定與審計事項相關的事實是否確實存在的取證簽證單;

        3、就審計事項向有關人員進行口頭調查所形成的審計調查記錄;

        4、其他證據。

        第五十一條內部審計人員在審計工作中應當按照本制度規定編制與復核審計工作底稿,并在審計項目完成后,及時對審計工作底稿進行分類整理并歸檔。

        第五十二條審計工作底稿應當記載審計人員在審計中獲取的證明材料名稱、來源和時間等。主要內容包括:

        1、被審計者名稱;

        2、審計項目名稱;

        3、實施審計的時間;

        4、審計過程記錄;

        5、編制者姓名及編制日期;

        6、復核者姓名及復核日期;

        7、其他應說明的事項。其中,審計過程記錄的內容包括:

        ⑴實施審計具體程序的記錄及資料;

        ⑵審計測試評價記錄;

        ⑶審計方式及其調整變更情況記錄;

        ⑷審計人員的`判斷、評價、處理意見和建議;

        ⑸審計組討論記錄和審計復核記錄;

        ⑹審計組核實與采納被審計者對審計報告反饋意見的情況說明;

        ⑺其他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記錄和證明資料;

        ⑻審計工作底稿附件包括:與被審計者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與被審計者審計事項有關的法律文件、合同、協議、會議記錄、往來函件、公證、鑒定等資料等原件、復印件或摘錄件;其他有關的審計資料。

        第九章審計檔案管理

        第五十三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等規定,應將記錄和反映內部審計過程中形成的各種文字、圖表、聲像等不同形式的記錄資料及審計通知書、審計工作底稿、審計報告、審計處理決定歸入審計檔案。

        第五十四條審計檔案實行誰主審誰立卷、定期歸檔責任制。審計項目類文件和內部審計制度、管理類文件不能混合立卷。審計案卷內每份或每組文件之間的排列順序規則是: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批復在前,請示在后;批示在前,報告在后;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匯總性文件在前,原始性文件在后。

        第五十五條各種審計檔案保管期限規定為:審計工作底稿保管期限為5年,季度財務審計報告保管期限為5年,其他審計工作報告保管期限為10年。

        第五十六條當年完成的審計項目應在本年度立卷存檔,跨年度的審計項目,在審計終結的年度立卷存檔,審計檔案的移交時間不得遲于審計項目結束后的次年6月底。立卷存檔時應標明保存期限。

        第五十七條審計檔案的借閱:一般應限定在公司審計部門內部。凡需將審計檔案借出審計部門或要求出具審計結論證明的,應由審計室主任批準。

        第五十八條審計檔案的銷毀:審計檔案必須經董事會同意、執行董事簽字后方可進行。具體工作內容如下:

        1、填寫《審計檔案銷毀審請表》,并列明細清單,上報審計委員會,按審批手續辦理完畢實行;

        2、現場銷毀人員至少二人以上,其中必須有一名審計室內部人員,并在《審計檔案銷毀審請表》上簽字;

        3、審計檔案銷毀要做好保留備查并編號。

        第五十九條《審計檔案銷毀審請表》內容如下:

        1、審計檔案銷毀部門名稱、時間、審請人;

        2、檔案銷毀內容、保管期限、附件;

        3、檔案銷毀原因;

        4、審計部門負責人簽字;

        5、審計委員會意見簽署、董事會意見簽署、執行董事簽字;

        6、現場銷毀人員簽字,并簽署銷毀時間和保留備查編號。

        第六十條審計檔案除公司審計室工作需要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強制查閱需要之外,對非相關人員實行嚴格的保密制度。

        第十章獎懲

        第六十一條對忠于職守,秉公辦事,客觀公正,實事求是,有突出貢獻的內部審計人員和對揭發檢舉違反法律法規的有功人員,應給予表揚或獎勵。審計室提出獎勵建議,經執行董事批準后實施。

        第六十二條對違反本規定,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部門、負責人、直接責任人以及其他相關人員,由審計室提出給予經濟處罰或行政處分的建議,報公司有關部門按規定處罰:

        1、拒絕向內部審計人員提供有關文件、賬簿、報表、憑證、資料和證明材料的;

        2、阻撓內部審計人員行使職權,抗拒、破壞監督檢查的;

        3、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的;

        4、拒不執行審計意見書和審計處理決定的;

        5、打擊報復內部審計工作人員及揭發檢舉人員的。

        上述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應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三條對違反本規定,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內部審計工作人員,經董事長批準給予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

        1、濫用職權、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牟取私利的;

        2、玩忽職守,泄露公司機密和被審計單位商業秘密,給公司或被審計單位造成較大經濟損失的。

        上述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應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章附則

        第六十四條本制度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本工作規則如與國家法律法規或經合法程序修改后的章程相抵觸的,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執行,并立即修訂,報董事會審議通過。

        第六十五條本制度自董事會通過之日起施行。

      內部審計制度15

        一、什么是內部審計

        內部審計是指被審計單位內部機構或人員,對其內部控制的有效性、財務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以及經營活動的效率和效果等開展的一種評價活動。內部審計有助于強化企業內部控制、改善企業風險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結構,促進企業目標的實現。

        二、民營企業內部審計現狀

        目前,建立內部審計制度的民營企業還比較少,即使建立的也因機構設置模式等問題未能形成內部審計氛圍。主要原因有:對那些沒有建立內部審計制度企業,主要是認識上有問題或自身管理上存在問題,一種是仍然認為內部審計可有可無,他們認為設置了財務管理、稽核制度等,都是為企業的內部控制、經營決策服務的,內部審計部門不是創造價值的部門,作用不明顯,不用設置或可有可無;

        另一種是認為有了社會審計組織,不用設置內部審計,他們認為已聘請了專業的社會審計組織對企業的財務報表及有關會計資料進行公允性的鑒證,而設置內部審計需要支付一筆機構和人員的費用,在經濟效益上不劃算;

        再就是因為內部管理機構及制度不健全,仍未走出家族式的管理模式,內部制衡靠的是血緣和親情,沒有科學的監督機制,甚至于沒有充足的力量設立單獨的內部審計機構。

        三、民營企業建立內部審計的必要性

        民營企業做大做強了,有了相當積累和發展之后,開始向集團化方向發展,隨之也出現了各種矛盾。一方面涌現出大量相當規模的子(孫)企業、分支機構,經營層次增多,地域不斷擴大, 企業所有權和經營權相分離,家族制被打破,職業經理人被引入,外部人才進入到企業的管理層,兩權分離使產權所有者不直接參與企業的管理,企業內部隨時可能引發信任危機。

        另一方面家庭企業管理模式發生劇烈變化,企業內部經營活動分工越來越細,企業主已不可能事必躬親地直接控制各生產經營環節及有關的經濟活動,從而導致內部管理失控,導致漏洞增多,風險加大,效益下降。在企業信息不對稱情況下,建立內部審計就很必要,因為內部審計可以在會計管理之后進行再監督、再控制;向企業的投資者、債權人提供真實可靠的財務信息,使他們對企業的盈利水平、償債能力和營運能力作出正確的判斷,從而作出正確的投資或經營決策。

        同時,企業制定的各項內部控制制度能否得到有效的執行,也應該有一個公正的評判部門,通過監督與檢查促使這些內控制度得以順利實施,這項工作由內部審計部門完成是最合適的。

        內部審計作為民營企業內部一個具有超脫性、獨立性特點的職能部門,為企業發展擔當著“經濟衛士”的獨特職能,可以通過獨立、公正地審查企業財務報表及其他有關會計資料,評價企業財務信息的可靠性,使企業的經濟活動建立在真實、可靠的財務信息基礎上,保證民營企業經濟健康有序地運行。

        再者,從公司治理結構來看,建立和完善內部審計制度也是民營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內在需要。

        因此,在企業中建立和完善內部審計制度,充分發揮內部審計的作用也就顯得尤其重要。

        四、如何建立民營企業的內部審計制度

        如何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內部審計制度,對我國大多數民營企業來講確實還是一個難題,我們認為在民營企業建立內部審計制度不外乎如下幾個環節:

        首先,在企業內部設立專門審計機構,設立內部審計機構要據企業的不同性質、不同規模而定,要明確審計機構獨立于經營管理層,一般應直接受董事會等企業權力機構領導,直接向權力機構匯報審計結果。必要的情況下,一些超大型企業還可以建立審計委員會制度,內部審計人員直接受審計委員會的領導,審計報告直接提交委員會。對下屬企業以是否具有法人資格來確定派出專職審計人員或設立審計派出機構,以便進行日常審計監督。當然,內部審計機構的設立也要考慮經濟監督的必要性和企業內部機構的精簡性。

        其次,根據企業規模及生產特點來配備相應的審計人員,審計人員既要通曉會計、審計、稅務、統計、計算機信息系統等專門知識,同時又要具有更新(綜合范文 http://)

        知識和運用新技術的能力,具有誠實的品德和不斷進取的精神。審計機構負責人(審計委員會主任)選用應由股東大會(董事會)提名和任免,對一般審計人員選用應由審計機構(審計委員會)聘用或選用,對主要的內部審計人員還應該要求有一定的實踐積累。另外,隨著計算機網絡與多媒體技術的高速發展,很大程度上改變了財務資料的處理和存儲方式,這就要求健全的內部審計機構還要配備具有一定計算機水平的審計人員。

        再次,制定和頒布《企業內部審計條例》及《實施辦法》等規章,以對內審工作制度、行為準則和報告制度,和對內審機構人員的職能、權限、工作內容、工作方法等作出明確規定,使內部審計工作在制度上得以保障,以便有規可偱,有規必偱。國家的發展要靠法治,內部審計發展同樣也要靠制度來管理,一個制度管理不健全的內部審計機構是很難對下屬部門、單位進行有效監督和管理,尤其是制度建設較弱的民營企業。只有通過建立健全各項內部審計制度,實現內部審計工作的法制化、制度化、規范化,保證內部審計在民營企業中發揮應有的作用。

        最后,還應結合民營企業各自的經營特點,根據《企業內部審計條例》等規章制定具體審計程序和方法,審計程序應貫穿于審計立項、審計組織、審前準備、審計查賬、審計報告、審計處理、執行反饋、檔案管理以及后續審計等全過程,由于被審單位的實際情況各不相同,審計目的不同,采用哪些審計程序和選用哪些審計方法才恰當并不容易確定。如果審計程序和方法選擇不當,會造成審計時間延長,成本增加;也可能會遺漏一些重要的審計內容

        《建立和完善企業內部審計制度》出自:

        ,未能覺察重大的錯弊行為,未能收集到充分可靠的審計證據,導致審計結論與實際不符,因此審計程序和方法的制定要有可操作性。

        五、如何進一步完善現有的民營企業內部審計制度

        現在,部分民營企業出于維護自我產權和自身發展的需要,已經開始自覺地建立起內部審計制度。但已建立內部審計機構的民營企業很多未能良好運行,主要原因有:內部審計機構模式不合理或是內部審計人員自身素質不高的約束。這種民營企業要不是設置的內部審計機構置于總經理甚至財務部門的領導之下,結果造成了內部審計倒成了總經理的參謀和助手,不具有真正意義上的獨立性和權威性,沒有起到審計監督的作用,結果事與愿違;要不就是內部審計人員自身素質限制,一方面工作能力不足,面對復雜多變的審計內容,束手無策,另一方面有的內部審計人員缺乏應有的`職業道德觀念,循私情或害怕擔當責任,故意放棄對重大問題的追查和揭露,提供與事實不相符的審計結論。如浙江省有一家大型民營紡織企業,雖然年營業收入已達幾十個億,業務范圍涉及紡織、房地產、物流、醫療等多個領域,但企業的主要管理人員還是家族內部成員,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更是家族骨干,這實際上就形同虛設,無實際審計監督權,使企業經營的透明度不高,生產、管理、財務等數據信息可靠性極差,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企業的發展和管理水平的提高。這類企業往往會不自覺中陷入困境,甚至走向衰敗。針對當前民營企業內部審計存在的這些問題,我們認為已建立或正在建立的民營企業應在以下幾個方面加以完善內部審計工作:

        第一、從思想上提高民營企業對內部審計的認識,讓他們真正看到內部審計的監督和服務的作用。要他們明白內部審計的監督職能,不僅僅指對國家政策、法規的遵循情況進行審計,還包括對本企業各項規章、制度、計劃的執行情況和執行效果的監督、檢查等等。這種內部審計具有強大的服務功能:可以通過調查、了解、評價、分析、判斷為決策層出謀劃策,促進管理,提高效益,發揮參謀與助手的功能;可以通過參與某些項目的有關規章制度、計劃方案的制訂,發揮提供相關的審計建議的建設功能;可以通過查錯糾弊,發揮為本企業的平穩發展保駕護航的保護功能;

        此外,更重要的是,內部審計還具有企業內部制衡的功能,“信任不等于監督”,只有超脫、獨立的內部審計才能實施有效制衡、監督。這些作用和功能不是其他管理部門可以代替的。而且內部審計還具有經常性、及時性和針對性的內向服務特點,內審人員對本企業的生產、經營、財務等情況都比較熟悉,可隨時了解企業經濟動態和信息,針對發現的問題,及時地、有針對性地采取措施,提出建議,督促糾正和改進。而這種隨機的服務和監督,恰恰是社會審計組織所不能代替的。

        第二、加強內部審計機構的獨立性和權威性。獨立性和權威性是內部審計機構充分發揮職能作用的重要保證,內部審計機構要不受企業經營管理層的制約,獨立客觀地開展工作。具體的做法可以建立由股東會(或董事會)等企業權力機構直接領導的內部審計機構(或審計委員會)來全面負責企業的內部審計工作,明確規定審計工作不得受其他機構(或人員)干預,同時還要保證在人員、工作和經費方面的獨立性,從而改變內審部門地位低下的現狀,提高審計工作質量。

        第三、將內部審計納入企業管理的規范化和制度化的軌道。明確規定內部審計的職權、責任、工作范圍、行為規范等,使審計工作的開展有章可循。規范化和制度化以后,才能淡化人際關系,內部審計工作才能做到客觀公正。建立內部審計處理處罰標準,建立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職責、內審人員崗位責任制及考核激勵制度等。

        第四、加強內部審計隊伍建設,提高內部審計人員素質。搞好內部審計工作要有一支作風優良、技術過硬的內部審計隊伍,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內部審計工作自身考核辦法,接受上級領導和企業員工的監督。同時,一方面要搞好內部審計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另一方面要搞好內部審計人員的業務能力培訓,包括網上培訓及參加國家舉辦的資格考試等。以提高內部審計人員的政策法規水平、專業知識技能、經驗、計算機水平、審計職業道德和工作責任等綜合素質。

        第五、加強企業文化建設,營造良好的內部審計環境。當前民營企業要改造家族制的企業文化,建設現代企業文化,關鍵一點是要對財富進行重新認識,使人人樹立社會責任感。民營企業財產盡管記在企業主名下,但它是社會財富的一部分,為企業創造財富,也就是為社會創造財富。有了這樣的認識,企業才有凝聚力,企業主與員工之間、“內部人”與“外部人”之間才會建立起一種相互信任的關系,營造一個良好的內部審計環境。

        第六、積極拓展內部審計業務領域。為適應民營企業發展的需要,除繼續搞好傳統項目審計外,還要不斷拓展新的業務領域,要增加經濟合同審計、內控制度審計、資產重組審計、經濟責任審計、績效審計等等。內部審計的工作內容要從財務收支審計向富有建設性的經營審計和管理審計轉變,突出風險評估。

        總之,民營企業要發展壯大,就必須更新觀念,自立自強,自我約束,自我完善,與時俱進,自覺開展內部審計工作,實現科學管理,只有這樣,民營企業的道路才會越走越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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