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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籍管理制度

      時間:2025-12-04 08:14:58 好文 我要投稿

      學籍管理制度[優選]

        現如今,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是維護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們做事的底線要求。那么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學籍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分享。

      學籍管理制度[優選]

      學籍管理制度1

        為普及九年義務教育,保障適齡兒童受教育的權利,加強學校內部的規范化管理,根據省、市、區教育局有關文件規定,結合本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學籍管理制度。

        一、招收年滿6周歲的兒童入學,實行秋季招生。

        每學期開學時,各年級在校學生必須按時到校注冊,因故不能注冊者,必須履行請假手續,否則以曠課論處。

        二、學生請假審批。

        對因病無法繼續學習的學生(須具備醫療單位的證明),請假超過三天者,須持醫院請假單和學生請假條向教導處匯報;學生請假超過三個月要求休學,必須由家長提出申請,附醫療單位證明,并由班主任證明,報教導處查驗后交教育局普教處審驗批準,方可準其休學。復學時學校可根據實際學力并征求其本人及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意見后編入相應年級。

        三、小學生必須受完六年義務教育。

        發現學生輟學,就依法使其復學。因戶籍變更要求轉出本校的學生,須持班主任證明,到教導處辦理轉學手續。未辦理轉學手續的,班主任應及時報告,采取相應措施,否則追究班主任的責任。因戶籍變更須轉入本校的學生,學校不得無故拒收。

        四、本校取消留級制度。

        學生和任課教師要努力做好差生的轉化工作。學校對品學兼優的'學生應予以表彰,對犯有錯誤的學生應予以批評教育,對極少數錯誤較嚴重的學生可分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和記過處分。學校不得開除學生。

        五、學校應從德、智、體等方面全面評價學生。

        對修完規定課程且成績合格者,發給畢業證書。

      匯南小學教導處

      xxxx年xx月xx日

      學籍管理制度2

        為了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保證學校的正常教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施義務教育的實際情況,特制定下列學籍管理辦法:

        一、入學、編班

        1、一年級新生的`入學、編班。

        (1)審核入學資格。凡屬我場招生范圍的學齡兒童,由校領導把關,按有關部門的規定,依戶口本和接種證嚴格審查入學資格。

        (2)新學期開始,凡被我校錄取的新生,必須按規定時間到校進行注冊。如因故不能按時報到的由家長持有關證明,向學校申請,經學校領導批準后可延期注冊。

        2、新生入學后,教導處在一個月內填寫“學籍卡片”“學號”,并編制花名冊,報送教育局,建立學籍檔案。

        3、在校學生,每學期開學必須按學校規定的日期報到注冊,因故不能按期報到者,應由家長持有關證明到學校請假。否則按曠課處理。

        二、轉學、借讀

        1、凡從外地隨家長遷入我場的學生,必須持轉學證明向學校提出申請,依班額情況,經校長批準,方可辦理入學手續。

        2、非本場來我校就讀,經教導處考核合格,可插入合適年級并辦理外地借讀手續。

        3、凡在校學生隨父母遷居外地,要求轉學的應由家長到學校申請,經教導處批準后方可辦理轉學手續,轉學后將學生“學籍卡片”學號到教育局消除。

        4、轉進、轉出的學生都要進行登記,并裝入檔案。

        三、休學、復學

        1、學生因生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堅持學習時,可持醫院證明,家長簽字的休學申請書,向學校申請休學,經班主任審核,校長批準后,辦理休學手續,休學期限為一年。

        2、學生休學期滿或病愈后持休學證,醫院證明回校辦理復學手續,復學時按學生實際程度編班。

        3、休學期滿后仍不能復學者,應在休學期滿前半個月內辦理延期休學手續,經校領導批準后續休學。

        4、學生休學期間申請提前復學者,經校領導批準,按其具體情況編班。

        四、檔案管理制度

        (一)檔案包括的內容

        1、學生花名冊;

        2、體檢表;

        3、體育達標成績;

        4、學生成績冊;

        5、畢業生登記冊;

        6、轉學登記冊;

        7、優秀學生證明材料;

        8、教師業務檔案,學生學籍檔案;

        9、適齡學生花名冊;

        10、學齡前兒童花名冊;

        11、轉入、轉出學生花名冊;

        (二)、檔案管理的規定

        1、除健康卡由校醫負責管理外,其它有關材料一律由教導處管理。

        2、檔案管理是一項政治性很強的工作,應嚴肅對待,不得草率馬虎,凡有關學生檔案登記的各種表格一律按統一規定填寫,做到整齊準確,統一規范。

        3、凡轉入學生必須向學校索取轉學證;凡轉出學生要開出轉學證,并分別登記歸檔。

      學籍管理制度3

        一、入學

        1、新生入學,采取入學通知書制,并將入學通知書發給其父母或其監護人的手里,接到入學通知書后,應在規定時間內送子女或其被監護人到指定學校辦理入學手續。

        2、新生入學后,學校教導處應立刻批準取得學籍,編列正式學號。學生學號長期不變,休學一年后一律使用原學籍號。

        3、新生入學后,學校要填寫新生花名冊,上報區教育局教育科審理。

        二、轉學與借讀

        1、學生因家長變動工作地區、家庭搬遷(戶籍普更)或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轉學的,經學生家長(監護人)申請,學校審查后,按規定辦理有關轉學手續。

        2、個別學生確有特殊情況要求借讀的,須由家長或監護人向借讀學校申請,取得同意后,經區教育行政監管部門審核,條例條件并辦理有關手續,方準予借讀。學校建立學籍時,必須注明是借讀,并記錄其身份證號碼和戶口所在地。

        3、借讀生中途借讀的,借讀生的學籍由原校保留,學習成績由借讀學校按照有關管理規定考核評定;借讀生離校時,借讀學校須出具借度證明將學習成績、在校表現、借度年限等情況轉給原學校登記入冊;畢業時由原學校發給義務教育證書。屬從始起年級開始借讀的,學籍和學習成績由借讀學校管理與考核,畢業時由借讀學校發給義務教育證書。

        4、畢業年級原則上不辦理轉學、借讀手續;小學借讀生畢業后,須回戶口所在地升入初中。

        三、休學、復學

        1、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準予休學;

        (1)因傷病需長期治療,不能堅持學習者;

        (2)患病染性疾病未愈,不適宜集體生活者;

        (3)學期內,請病、事假累計超過六周,跟班學習有困難者。

        2、符合休學條件的學生(病休學生須持縣或縣以上醫療單位證明),由學生家長提出申請,經學校審查屬實后,報區教育局批準,準其休學,由學校發給休學證明書。

        3、學生休學以一年為限,期滿不能復學的,可申請延長。學生休學期間,學籍仍然保留。學生休學期滿,應按時復學。復學時,應憑休學證明書和有關材料提出申請,經學校審核批準后,即可到校復學,學校原則上安排到原年級的下一年級學習。

        4、學生休學期未滿,休學原因消失并具有相關證明的,可向學校提出申請提前復學。經學校審核同意后,可提前復學。復學時,學校可視其學力程度和個人志愿安排到合適的年級學習。

        四、流失

        凡未經批準中途無故不到校達15天以上或休學期已滿又不具備繼續休學理由且未到學校復學達15天者,視為流失,各校應嚴格執行我區的<關于嚴格控制中小學學生流失的十項規定>應建立健全防輟控流機制,和控流制度堅持月報制度,設立學籍跟蹤調查表,準確記錄每個學生的學籍變動情況,杜絕中間環節學生流失。

        如有學生流失,班主任應及時向校長報告,并進行家訪,查明原因,敦促其到校,并應立即向上級教育部門報告。針對學生輟學的原因,區學校聯合當地政府依法負責對其父母或監護人采取教育的或行政的措施,強制其送子女或其被監護人復學。

        五、留級與跳級

        1、義務教育原則上不實行留級制度。

        2、個別學生智力超常,各科成績優秀,確有條件跳級學習的,由學生本人和家長提出申請班主任、任課教師研究提出,經學校同意,報區教育局審批,允許跳級。跳級生一般在學年度開始時到新的班級學習。

        六、畢業

        對受完國家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的兒童、少年,經考察達到小學畢業程度的`,由學校發給經區統一印制的義務教育證書,并由學校加蓋“畢業”字樣章,對符合初中畢業標準條件的,由學校發給經成都市教育局驗印的統一印制的義務教育完成證收,并加蓋“市會考合格”章和“成都市新都區教育局初等學籍專用”字樣鋼印。

        1、各對在校生,由學校領導、科任教師、班主任根據教育主管部門頒的課程標準、教學內容對學生進行德、智、體等方面進行全面考核。文化課考試一般在期中、期末進行,由學校同意組織,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教研部門不得組織一命題的期中和期末考試。

        2、學生對學校、社會、國家做出突出的貢獻,或在某一方面取得了優異成績,學校可按不同情況給予表揚獎勵,并載入學籍卡和學生檔案。

        3、對學生的獎勵,由班主任或者有關教師提出,屬于發給獎狀的由教導主任審核、批準;屬于“三好學生”、“優秀學生”稱號的,需經校務會議或全體教師會議審查通過,由校長予以公布。

        七、處分

        1、義務教育階段不得勒令學生退學或開除學生。

        2、對嚴重違反學校規章制度、學習紀律、毆打同學、聚眾半歐、嚴重損失公物等不良行為的學生,教師應深入了解情況,分析原因,重在教育,熱情幫助他們改正錯誤。

      學籍管理制度4

        小學學籍管理制度細則旨在規范學生學籍的管理,確保教育公平和教學秩序的穩定。它涵蓋了新生入學、在校期間的變動、畢業離校等各個環節,以及相關的資料保存、信息更新、數據安全等方面。

        內容概述:

        1. 新生入學:規定新生報名流程、資料審核、學籍建立的標準和程序。

        2. 在校管理:涵蓋轉學、休學、復學、退學等特殊情況的處理辦法。

        3. 學籍信息更新:規定學生成績、獎懲記錄、健康狀況等信息的'及時錄入和維護。

        4. 數據安全:設定學籍信息的保密級別,規定訪問權限和信息保護措施。

        5. 畢業離校:規定畢業條件、證書發放、檔案移交等相關事宜。

      學籍管理制度5

        中學學籍管理制度是對學生在校期間的學習、行為及個人信息進行規范化管理的重要制度。它旨在確保教育公平,維護正常的教學秩序,促進學生的全面發展,為學校的教育教學活動提供有序的.環境。

        內容概述:

        中學學籍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學生入學與注冊:規定新生入學的條件、程序,以及學籍注冊的流程和所需材料。

        2. 成績管理:設定成績的記錄、公布、審核和存檔方式,確保成績公正透明。

        3.轉學與退學:明確轉學的申請條件、審批流程,以及退學的處理辦法。

        4.行為規范:制定學生行為準則,包括考勤、紀律、獎懲等方面,引導學生養成良好習慣。

        5.個人信息保護:保護學生的隱私,規定個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保管原則。

        6.學籍異動:涵蓋休學、復學、留級等特殊情況的處理規定。

        7.畢業與升學:規定畢業標準,以及升學考試、推薦和選拔的程序。

      學籍管理制度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成人高等學歷教育正常的教學秩序,培養德、智、體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加強學生學籍管理,保障學生身心健康和合法權益,根據省教育廳頒布的《內蒙古自治區成人高等學校學生學籍暫行管理規定》,并參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結合我校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學籍管理工作應當認真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嚴格管理,不斷提高教育、教學質量,保證培養目標的實現,使畢業生達到高等學校同層次、同類專業畢業生的相應水平。應當把健全管理制度同加強思想教育相結合,做好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三條成人高等學歷教育的學生應當有堅定正確的政治方向,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努力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確立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共同理想和信念;應當樹立愛國主義思想,具有團結統一、愛好和平、勤勞勇敢、自強不息的精神;應當具有為國家富強和人民富裕而艱苦奮斗的精神;應當自覺遵守憲法、法規、校規校紀,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文明風尚;應當勤奮學習,努力掌握現代科學文化知識;應當積極鍛煉身體,具有健康體魄。

        第二章學生的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活動;

        (三)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的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符合相關規定,獲得相應的學位證書;

        (四)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條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入學與注冊

        第六條按國家、省教育行政部門關于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規定,由我校錄取的新生(包括函授、夜大、脫產),必須持錄取通知書及入學須知規定的有關證件,在規定的時間及地點辦理入學報到手續,方能成為正式在籍學生。

        第七條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報到者,必須事先請假,請假一般不得超過三十天。請假逾期或者未經請假無故逾期超過兩周報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八條新生入學后,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招生規定進行復查。

        經復查合格者予以注冊,正式取得學籍,發給校徽、學生證。不符合招生條件的,由學校根據具體情節予以處理;

        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學籍者,無論何時,一經查實,取消入學資格;情節惡劣者,報有關部門追究責任。

        第九條新生注冊后,有正當理由不能就讀者,可向學校申請保留學籍,經學校同意后,可辦理保留學籍手續。二年內可免試入原專業或同層次相近專業學習。

        第十條在籍學生必須于每學期開學前,持學生證在規定的時間內到指定的地點繳費,憑繳費憑證辦理注冊手續,以取得本學期的學習資格。因故不能按期注冊者,應提前辦理請假手續或委托他人代為辦理,否則以曠課論。

        學生未經注冊,即為自動中斷學籍,不得參加學校的各種教學活動。無故逾期兩周不注冊者,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四章成績考核與記載

        第十一條成人高等教育學生的成績考核包括操行考核和學業考核。

        第十二條操行考核。應以《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為主要依據,綜合學生的政治思想品德及在校期間的表現進行評定,采用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的形式進行。

        以脫產、夜大形式學習的學生,操行考核由班主任每學年進行一次,考核成績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級,并將結果及時通知學生本人或單位。學生畢業時,由班主任綜合各學年的操行考核和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等情況,填入《畢業生登記表》,歸入學生學籍檔案。

        以函授形式學習的學生,操行考核由函授站或由函授站委托班主任在畢業前進行,綜合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等情況并填入《畢業生登記表》,歸入學生學籍檔案。

        第十三條學業考核。教學計劃開設的所有課程(包括實驗、實習、設計等實踐性環節)按學期進行考核。學生必須按時參加教學計劃規定的所有課程考核。考核成績記入本人學籍檔案。

        跨學期的課程應當分學期進行考核,每學期以一門課程記載成績。單獨進行考核的各種實踐教學環節以及畢業論文、畢業設計均按一門課程記載。

        第十四條課程考核分為考試、考查兩種。考試采用百分制評定成績,考查采用五級制評定成績。

        第十五條課程的考核為考試或考查由教學計劃規定。一般以脫產形式學習的學生,每學期考試課程不得少于三門;以夜大、函授形式學習的學生考試課程不得少于二門。

        第十六條各門課程的成績評定以期末考試成績為主,占60%~70%;平時成績占30%~40%。成績評定時,期末考試成績和平時成績所占比例應根據課程性質、平時考核的情況確定。

        具備平時提問、作業、測驗、隨堂考查、實驗、實作考核條件的考查課程,經批準也可不進行期末考試,而以平時考核成績綜合評定課程成績。

        各類統考課程的成績,原則上應以卷面成績為準。

        第十七條期末考試可以采用開卷、閉卷、口試、筆試、機考等方式。

        第十八條函授學生一般應安排面授前測驗,以檢查學生的平時自學情況。面授前測驗一般安排在每學期面授開始前的1~2天進行,其成績按10~20%的比例計入課程總成績。課程考核成績除統考課程外,由任課教師評定。考核成績評定后,填入統一印制的記分冊,由任課教師簽名后連同已批閱的期末試卷一并交學院教務管理部門,保存備查。

        學生考核成績一經上報,不得任意修改。如上報成績確實有誤,或因閱卷錯誤、評分不當要求更改成績的',應由任課教師提出并填寫《考試成績更改申請表》,經教務部門核實,報教學主管副院長批準后修改。

        學生如對成績評定有異議,應及時向學院教務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學院同意后按有關程序查分。學生不得直接向任課教師查閱試卷。

        第十九條考核成績載入《學生成績登記卡》。《學生成績登記卡》一式兩份,學生畢業時正本歸入學生本人學籍檔案,副本歸入學校檔案室。

        第二十條期末考試前應對學生進行考試資格審查,具備條件的方可準予參加期末考試,不具備條件的取消考試(考查)資格。被取消考試資格的學生,該門課程成績以零分記,并需參加補考或重修。

        在一學期內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取消學生考試資格:

        1、函授學生無故不參加該門課程面授(包括實驗、實習);

        2、夜大學生和脫產學生缺席該門課程累計學時超過教學計劃規定的三分之一或曠課10學時以上者;

        3、缺交該課程習題、測驗作業達三分之一者;

        4、缺做該課程實驗一次或缺交實驗報告累計超過全學期總量的三分之一者;

        5、惡意不交學費的學生,取消所有課程的考試資格。

        第二十一條學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參加考試者,須在規定時間內持單位證明(因病憑醫院證明)向學院或函授站(點)辦理申請緩考手續。緩考與補考同時進行,成績按正常考試評定和記載。成績不及格者,不再給予補考,但可以申請重修。

        補考一般不得再申請緩考。

        第二十二條無故或申請緩考未獲批準而不參加考試(考查)的為缺考,其成績按缺考記載,不得參加正常補考。但可視其認識態度,由本人書面申請,經批準后可以重修。

        第二十三條學生考核不及格的課程,應參加每學期的正常補考,補考仍不及格者,可申請重修或自學重修后重考,補考成績以實際得分記。成績的記載方式為:正考成績/補考成績/重考成績(或畢業前補考成績)/畢業后補考成績。重修成績按新開課程記載,可不反映補考過程。正常補考時間安排在下學期開學2周內或下次面授時進行。

        第二十四條學生參加考核時應嚴格遵守考場紀律,按時獨立完成考核。學生考核作弊,該課程成績以零分記,并注明“作弊”字樣,不得參加正常補考;給予留校察看以下處分的學生,經教育表現較好,經本人申請,學院批準,在畢業前給予該課程補考或重修機會。

        第二十五條本科學生作弊,除按第二十四條規定處理外,還應取消學士學位授予資格。

        第二十六條正常補考不及格、緩考不及格、缺考、考試作弊者按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經學院批準后重修。

        重修分為跟隨下一年級重修、單獨開班重修和自學重修三種形式。具備條件的應盡可能安排跟隨下一年級重修或單獨開班重修。

        第二十七條每門課程可向學院申請重修一次,重修課程結束后,由學院安排重考。

        重考時間根據不同的重修形式安排,跟隨下一年級重修、單獨開班重修的根據課程情況安排考試時間;自學重修的在補考時進行。畢業班學生重考時間安排在畢業設計(論文)答辯前后進行,特殊情況另行安排時間。

        第二十八條為了提倡在校學生良好的學習風氣,提高學習成績,考核已通過的學生,仍可提出申請一次重考。經學院主管部門批準,與正常補考同時進行。成績記載以考試、重考成績中的高分記載。

        第二十九條學生入學前取得其他經國家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的普通、成人高等學校或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同層次、同類專業單科合格的課程,考試成績的取得時間在五年以內,可申請免修,但主干課程成績須達80分以上,非主干課程在60分以上。

        免修課程的總數不得超過本專業教學計劃規定總課程數的百分之四十。

        申請免修必須由本人提出,填寫免修申請表,并提交相關資料和考試成績,經成教學院主管部門批準,方能免修。免修課程的成績按原考核成績記載,并注明“免修”。

        學校可對免修課程進行必要的考核,考核合格者方能免修。

        第三十條我校同層次、同類專業的學生,退學、肄業、結業后考入本校學習的,對原已考核成績合格的課程,可申請免修,成績按原考核成績記載,不受第二十八條的限制。

        第三十一條學生對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通過各種途徑確已掌握,可申請免修考試,免修考試成績達到70分(中等)以上者,準予免修。免修考試原則上參加上一年級同門課程的考試,也可單獨組織考試或參加本班級的考試。免修課程的成績記載應注明“免修”。申請免修考試的應當在本年級開設該課程的上一學期結束前兩周提出。

      學籍管理制度7

        為了確保學校的安全,學校在對師生的安全教育常抓不懈的前提下,為把安全隱患消滅在萌芽狀態,做到有安全事故逐級上報,防止事故的擴大,為此特建立了安全信息上報制度。

        一、班級矛盾應做到“矛盾不上交”,班主任能解決的矛盾力求自己解決。

        二、班內學生安全事故,班主任負責立即送往醫院治療,并立即報告政教處或值班領導和值日教師,同時告訴家長,政教處視情況輕重上報學校主要領導。

        三、校內發生重大事故,如學生意外傷害事件、學生欺凌或霸凌事件、校內交通安全事件等,學校必須及時上報教育體育局備案,必要時與鐘樓派出所聯系。

        四、教職工發生事故,一般由學校主要領導負責解決,重大事故必須上報教育體育局。

        五、學生所有事故政教處必須有書面調查材料,上報學校安全辦公室或主管領導。

        六、充分發揮學校各部門的作用調動一切積極因素,廣泛搜集治安保衛情報信息,及時報告政教處、安全辦公室或校長室。情報信息要及時、準確,不瞞報、不漏報、不錯報。

        七、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對信息要整理、登記,即使搜集整理,認真分析情報信息的內容,提高信息上報的質量,逐級上報治安情報信息。

        八、學校設專人負責安全信息的.上報,上報信息要完整,要具備何時、何地、何事、何因、何果的“五何要素” 。

        九、學校向全校師生公布了處室的座機號和領導的手機號,及保衛組、門衛電話等,并保證24小時內信息隨時都能傳輸。

        十、掌握火警(119)、匪警(110)、急救(120)電話號碼,以便出現情況,每個人都可在最短時間內報警、報告。

        注:

        1、飲食衛生安全信息報送員:XX。

        2、消防安全信息報送員:XX。

        3、其他校園安全信息報送員:XX。

        4、學校安全檔案管理員:XX。

      學籍管理制度8

        總則:為了適應教育事業發展的需要,貫徹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教育方針,保證金洲小學正常的教學秩序,特制定《金洲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試行草案)》。有關小學生入學、轉學、休學、退學、畢業等事項的處理,暫依本辦法執行。

        入學:

        第一條:小學一年級新生入學以就近入學為原則,不搞入學考試。

        第二條:凡符合入小學一年級條件的兒童,必須按當年招生規定時間,持本村常住或暫住戶口簿到學校報名,然后憑錄取通知到學校辦理入學注冊手續。注冊時,家長需填寫《小學生學籍表》其中的家庭情況。因故不能如期注冊者,須憑學生家長或有關證明,向學校申請延期注冊。如開學后第一周內不按期到校注冊也不辦理延期注冊者,應憑學生家長或有關證明,到校辦理請假手續。否則,以曠課論處。

        第三條:每學期開學后,以第五天的學生人數為準,向學校匯報人數情況。每學期開學十五天內,學校教導處應整理好《學籍冊》、《學齡前兒童名冊》、《學齡兒童名冊》、《流動生名冊》、《畢業生名冊》等,由學校存檔。

        轉學:

        第一條:凡外地遷入本學校就讀的學生,必須持本村“常住或暫住戶口冊”和轉學證明向學校聯系,經入學考試分班。

        第二條:本校學生因住家遷移或學生父母工作調動需要轉學,須由學生家長持戶口遷移證明,自行向轉入學校聯系。

        第三條:凡要求轉出學校的學生,需要有關說明轉學理由的證明,經學校研究批準,才能發給轉學證書。并且要求在開學前十天或學期結束前十天到學校辦理轉學手續。學生在辦理轉出學校手續時,教導處要在該生《學籍表》轉學一欄寫清楚轉出學校日期和去向,轉學生的《學籍表》由原校存檔,并由原校復印一份《學籍表》交學生轉入的'學校。

        休學:

        第一條:在校學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在一定時間內不能堅持學習的,有醫院或家長的證明,經學校批準,發給休學證明書,并在該生《學籍表》休學一欄注明休學日期及原因。

        第二條:學生休學期滿,可向學校申請復學,學校根據學生實際情況編班就讀,并在該生《學籍表》復學一欄注明復學日期和編入就讀班級。

        退學:學生因年紀大或學習不好及其他原因不上學的,教師及時家訪,做家長和學生的思想工作,經反復做工作無效,作自動退學,視為非正常流動,學校不保留學籍,并在其《學籍表》退學一欄注明退學日期和原因。該生《學籍表》由學校存檔。

        畢業:小學生讀滿小學年限,符合畢業資格,由學校編制畢業學生名冊,報鎮科教辦審批,發給《畢業證書》。若小學學習期滿,未取得畢業資格者,由學校發給《肆業證書》。

        附則: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試行,如教育部有統一規定學籍管理辦法時,此法自行廢止,按教育部規定執行。

      學籍管理制度9

        一、 實行學籍管理分級責任制

        小學學籍實行分級負責管理,既教育局依據省市文件規定相關政策,教育科通過中心校間接管理全市農村小學學籍;各鎮鄉中心校安排專職人員(小學教研員)負責所轄小學學籍的驗章、管理。

        學校由教導處負責學籍的管理工作。

        二、 嚴格學籍管理權限和手續

        省、市教育部門有關學籍管理的政策性文件,是我市中小學學籍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據,各級各校一定要嚴格執行。

        (一)入學

        依據省市文件,學校接收新生入學時應首先認定該生是否屬于學校服務范圍,堅持“兩個統一”的原則:既學生戶籍所在地與法定監護人戶籍所在地相統一、學生戶籍所在地與實際常住地統一,實行“按時免試、就近入學”。凡年滿6周歲(截至當年8月31日)的兒童,按就近入學的原則,憑實際常住地戶口薄、房產證明到就近小學報名登記入學。教育局和各小學相關工作人員要嚴格審查學生身份,對不符合入學條件的學生一律不得接受,一經查出違反規定入學者,一律清退。

        凡年滿6周歲的流動兒童,其法定監護人在流入地居住并取得公安部門頒發的暫住證,同時取得就業證明或工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的,可由其法定監護人持原居住地戶口薄及以上證件到教育局指定的學校登記借讀。

        小學一般不接受不足齡的兒童入學

        學生入學后,由教育局按上級規定統一為一年級新生建立學籍(借讀生建臨時借讀學籍),按照省市有關規定,鄉鎮學生學籍號由中心校統一編排。

        (二)轉學

        1、轉學條件

        學生有下列理由之一者,準予轉學:戶口及家庭住址遷移者;其他特殊情況確需轉學者。學生轉學必須提供轉入學校所在地戶口本和房產證明(房產證或購房有效票據)。

        2、轉學手續辦理程序

        a、由鄉鎮小學轉往城區小學,由學生監護人持遷入地戶口本、房產證明,向轉出學校提出申請,經轉出學校初步認定合格后,持轉出校開具的證明信、學籍表到轉出校所在地中心校開具正式轉學證明,然后持相關證件到教育科審批。

        b、鄉鎮之間相互轉學,由學生監護人持遷入地戶口本、房產證明,向轉出學校提出申請,經轉出學校初步認定合格后,持轉出校開具的證明信、學籍表到轉出校所在地中心校開具正式轉學證明,然后持相關證件到轉入校所在地中心校審批。

        c、外地轉入我市的需持轉入學校所在地戶口本、住房證明到教育科審批。

        d、由我市轉往外地的,需持轉學證明等相關證件到教育科審批。

        對符合轉學條件并按規定經中心校或教育科審批的學生,接收學校核實無誤后應在三日內安排學生入學。

        對不符合轉學條件的學生,原學校和所在地中心校不得開具轉學證明。未按規定審批,各中小學不得私自接收學生轉學。

        轉學在每學期初開學兩周內辦理,除工作調動或住址遷移等原因外,學期中途一般不予辦理。

        學生轉學一律不得變更年級。

        無特殊情況,畢業年級學生不得轉學。

        學生受處分期間一般不予辦理轉學手續。

        (三)借讀

        學校原則上不收借讀生。

        為落實上級文件精神,照顧外來務工人員子女入學,對符合在我市借讀條件的學生,一律安排在教育局或中心校指定的學校借讀。

        1、借讀條件

        借讀學生可由其法定監護人持公安部門頒發的暫住證、就業證明或工商營業執照到學校辦理入學手續。學校要對借讀學生登記造冊,建立借讀學生學籍,同時報教育科備查。

        2、手續辦理

        借讀學生可由其法定監護人持暫住證、就業證明或工商營業執照、原學校開具的借讀證明信到教育科審核蓋章;鄉鎮之間小學借讀的到鄉鎮中心校審核蓋章。學生借讀應在學期初辦理,并一律不得變更年級。

        3、借讀學籍的管理

        借讀生可把學籍表帶到借讀學校,以便填寫學生成績、評定、獎懲情況。但原學校要保留學生借讀證明,保留好借讀學生學籍。借讀生要回原學校進行畢業、升學考試。

        (四)休學和復學

        學生確實因傷病不能堅持上學,由學生本人或其監護人持縣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住院收據、住院病歷復印件向學校提出書面休學申請,經學校調查后由學校寫出詳細的調查報告,開具休學證明一式兩份,鄉鎮小學到中心校審批。

        休學時間以一年為起點,不得提前復學,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學校上學。因病休學期滿后,學生須持縣級以上醫院康復證明到學校辦理復學手續。對符合復學條件的學生,學校應批準其復學,并編入相應的年級就讀,學生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者,須續辦休學手續,連續休學不得超過兩年。學生休學要嚴格掌握,一般不得超過同年級學生總數的3%。

        三、 努力實現學籍管理科學化、制度化、規范化

        為確保學籍管理工作的準確性、客觀性、公正性、權威性,特強調以下幾點:

        1、全市統一編排中小學生學籍號

        嚴格按《河北省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號碼編制使用細則》的有關規定編排學籍號,中小學生學籍號由14位數字組成:

        第一、二位為唐山代碼“02”;第三、四位為縣(區)代碼,遷安為“26”;第五、六位為入學年份代碼,取入學年份的.后兩位數字;第七、八、九位為學校代碼;第十位是學校類別代碼,小學為“0”、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位為學生代碼,從0001開始編排。各校一定要連續編排,不得留空號。

        2、統一時間、統一方式注冊學生學籍

        每年9月份完成中小學學籍驗章和新生學籍的建檔工作。為及時掌握學生的變動情況,實行中小學生學籍變動情況月報制度,小學以鎮鄉中心校為單位。

        3、加強領導,嚴肅認真的抓好學籍管理工作

        各級各校要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必須由專人負責本校學籍管理工作,把握好客觀政策,對學生學籍變動情況做到底數清、統計準。對弄虛作假、失職瀆職、管理混亂的單位,市局將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學籍制度(二):電子學籍管理相關制度

        水溝鎮中心小學電子學籍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加強中小學學生學籍規范化管理,推進教育管理的信息化和現代化,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水溝鎮中心小學的學生電子學籍管理。

        第二章 入學和建檔

        第三條 小學生入學后,學校要使用統一的電子學籍管理軟件系統建立班級和學生學籍檔案。對已有電子學籍檔案的學生小學升初中的情況,參見后述升學說明。

        第四條 班級建檔。新生入學后,學校學籍管理員根據學生實際分班情況,按系統要求正確建立新生班級信息,班級編碼由系統自動生成。

        第五條 新生建檔。各學校務必按系統要求,建立全部就讀新生的基本信息檔案,相關說明如下:

        a. 學生編碼。學生編碼是識別學生的唯一標識號,學生轉學、借讀、升學等學籍異動均不改變學生編碼。學生編碼在新生新建檔案時由系統自動分配。

        b. 學生類型屬性。是指非普通就讀生(隨班就讀、借讀生、殘障生等),新建學生檔案時,務必錄入正確。

        c. 姓名。學生在小學階段依法更改姓名的,原名作為曾用名

        予以保留。

        d. 學生所在班級、民族、出生日、是否民工子女、是否獨生子女等信息,務必全部錄入準確。

        e. 監護人建檔。每個新生建檔后,必須再建立該生的家庭檔案,至少要錄入一個監護人的信息。包括姓名、出生日、證號、文化程度、與學生的關系、職業等信息。

        f. 學生照片上傳。每個新生建立文字檔案后,必須給該生上傳一張近期免冠登記電子數碼照片。

        第六條 貧困生的認定與取消,由學校管理員提出認定或取消申請,審批機構審核后自動生效。

        第三章 學籍異動

        流失(輟學)

        第七條 學生流失由學校在學生電子檔案中對學籍變動提交申請,注明流失原因,審批部門審核后自動生效。

        轉 學【學籍制度】

        第八條 轉出轉入學校都在本市的,由轉出學校學籍管理員按有關程序在學籍管理信息系統中提交轉學申請,指定轉入學校及班級,轉入學校在電子學籍系統中同意接收后,經學籍異動審批部門審核通過,該學生的電子學籍自動進入轉入學校。

        第九條 由其它省市轉入,按相關程序進行操作。

        借 讀

        第十一條 參見前述學生類型,將學生的類型更改為借讀生。 退 學

        第十二條 按流失處理,記錄正確的流失原因。

        留 級

        第十三條 學習成績特別優秀或落后的學生,由學校根據留、跳級的相關規定,在學生電子檔案中對學籍變動提交申請,審批部門審核后自動生效。

        休學、復學、死亡

        第十四條 在電子學籍系統中建有檔案的流失學生,重返學校繼續學習時,均應按復學情況進行處理,無需再為其建立新的電子檔案。由需復學的學生或其法定監護人向原就讀學校提出復學申請,學校同意后,將該生電子檔案中對學籍變動提交申請,審批部門審核后自動生效。復學后到其他學校就讀的,按前述轉學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五條 學生因傷病或其它原因連續缺課達3個月以上,可辦理休手續,由學校向休學審批部門提交申請,經審核后自動生效。

        第十六條 第十五條學生死亡,由學校管理員在學生流失欄中注明。

        畢業、結業

        第十七條 學生在小學學習期滿,成績符合畢業、結業規定,由學校管理員在學籍管理系統中提交畢、結業申請,并填寫

        正確的畢業證書編號,審批機構審核后自動生效。

        第四章 基本信息的日常維護

        第十九條 學生基本信息發生變動或初始建檔時發生錯誤(如重新分班、學生依法更改姓名或信息錄入錯誤)時,學校必須及時進行修改,保證系統中信息的準確性。

        第二十條 學生法定臨護人的信息發生變化時,學校學籍管理員必須及時在系統中予以修改更新,正確反映監護人的信息。

        第二十一條 學生照片的更新上傳。照片與文字信息不符,如果能夠置換學生照片來更新,應先分別在系統里下載學生的照片保存后,重新上傳覆蓋,使文字信息和照片一一對應。如果找不到與文字信息對應的照片,要及時上報并補照后上傳。

        第二十二條 班級的畢業和調整。現有班級因為畢業、重新分班合并等原因發生變化時,學校管理員應及時進行修改或更新。

        第二十三條 轉入學生的接收確認。轉出學校提出轉學申請后,轉入學校必須進行接收確認后,縣區級管理員才對審批通過。學校管理員應及時查看轉入學生的接收確認工作,符合要求的,要及時確認。

        第二十四條 小學高年級整班轉學。因教學的調整,鄉鎮內小學低年級的學生升級就讀高年級時,需整體轉入某個中心

        小學,鄉鎮學籍管理員須正確的進行整班轉學的操作。

        第二十五條 學校合并。由鄉鎮管理員提出合并請求,縣區級管理員審核后自動生效,被合并學校的學生將全部自動轉入目標學校。

        第五章 管理責任

        第二十六條 系統管理員的指定和更換。教育機構和主管單位,必須為學生電子學籍檔案管理系統指定落實管理人員,配備相應的設施和裝備,完善相應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條 各級管理員要有安全和保密意識,禁止泄露自己的密碼(或口令)給他人,并杜絕共用同一賬號的情況(可據需要在系統中新建用戶)。所有用戶在系統中的任何錄入和修改更新,系統將自動記錄用戶名和時間等信息。

        第二十九條 各授權用戶,不得在系統中任意篡改數據,嚴格管理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

        第三十條 各區縣學籍管理員每周至少要登陸系統兩次,查看下轄學校管理員提交的各種申請,對符合要求的予以審核通過。

        第三十一條 各級管理員應嚴格按照此管理辦法錄入、修改、審核相關數據,市教育局將不定期對各縣市區、市直各學校學籍管理系統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并將檢查情況在全市進行通報。

      學籍管理制度10

        1、根據《義務教育法》規定,學區適齡兒童持戶口本報名,必須入學。

        2、根據幼兒的學前教育情況、身體情況、家庭狀況等均衡分班,并注意保持班集體的穩定。所教年級的班主任全員參與分班,采用抽簽定班的辦法,保持分班的公平性。班及順序抽簽而定。班級幼兒花名冊一式兩份,一份班主任自流,一份上交教務處。

        3、班主任的運用一般采用跟班制,大循環的辦法。

        4、轉入的'幼兒先到教務處辦理轉入手續,然后拿轉入通知單到教導處編班,幼兒拿編班通知單入班,班主任根據入班通知單接收幼兒,及時填寫出點名冊、出席板,并把編班通知單上交教務處,教務處作完整的轉入登記。各個班級每天要及時填寫出席板,班級人數一定要與出席板相符。

        5、轉出的幼兒先到教務處辦理轉出手續,沒有轉入學校證明的不能辦理轉出手續。轉出手續辦好后,教務處通知教導處記錄,教導處通知班主任允許幼兒轉出,發給幼兒學籍。班主任沒接到教導處的通知,不能讓幼兒帶走學籍。轉出手續不健全或沒有轉出手續而“轉走”的,按流失生處理。

      學籍管理制度11

        第一章入學與注冊

        第一條按照國家招生規定,經我院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按學院的有關要求和規定到學院報到,并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當持有關證明,辦理書面請假手續,未請假、請假未獲批準或者請假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除因不可抗拒等正當事由以外,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二條新生辦理入學手續后,學院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復查。復查合格者,予以注冊并取得本院學籍。經復查不符合入學條件者,學院根據有關規定和具體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凡在入學各環節中有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行為者,一經查實,取消學籍;情節嚴重的,報上級有關部門查究。

        第三條新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入學者,由本人向學院教務處提出書面申請,經主管院長批準可保留入學資格一年。

        第四條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不享受在校學生的待遇。

        第五條保留入學資格期滿,由本人向學院相關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可以重新辦理入學手續。逾期未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因病保留入學資格者,須持二級甲等以上醫院出據的病愈診斷證明,并經學院指定醫院復查合格后,方可重新辦理入學手續。復查仍不合格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六條已經取得本院學籍的學生,由學籍科編制新生學號(學號一經確定,任何人不得隨意更改)。并印制新生名冊到教學系,各系為新生建立學籍檔案。學籍檔案的內容包括:考生基本資料、學生入學登記表、學生成績記載單、學生在校期間操行評定表、獎勵及處分記載和畢業生登記表等。

        第七條每學期開學時,學生應在規定的時間內持學生證到所在系報到,并辦理注冊手續,因故不能如期注冊者,應當事先向所在系履行請假或暫緩注冊手續。逾期兩周不報到,視為放棄學籍,按自動退學處理。未按學院規定繳納學費者不予以注冊。每學期開學第二周各系需將本單位學生注冊情況統計匯總交學籍科。

        第二章學習紀律

        第八條學生須按照所在專業培養方案的要求,認真學習各門課程,完成各個教學環節,參加學院規定的各項教育教學活動,包括課堂教學、實驗、實習、實訓、課程設計、社會實踐、生產勞動、軍事訓練、時事政治學習、畢業設計(論文)等。

        第九條學生應當按學院的安排上課,上課時應遵守課堂紀律,不遲到、不早退,考試時應當遵守考場紀律。

        第十條除節假日期外,學生不得擅自離院。有事、有病須離院者,應當到所在系辦理請假手續。一學期內請假3天以內的,由輔導員批準;3天以上至2周以內的,由系主管教學的負責人批準;請假達2周以上者,應報交學院教務處批準。需要續假時,其手續與請假手續相同。未經請假(續假)或未獲批準而離院的,以曠課論處。

        第十一條教師可根據本《細則》和學院相關規定進行考勤,考勤記載是學生參加課程考試資格和評定學生平時成績的重要依據。

        采取全程考勤或抽查考勤所發現的學生曠課現象,教師應當參照本細則的第二十五條做出處理。

        第十二條學生曠課時間,一般課程按課表規定的上課學時計算,生產勞動、軍事訓練、社會調查等,按每天4學時計算。

        第十三條學生在校期間有違反學院規定和紀律行為的,按學院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章成績考核與記載

        第十四條學生應當參加學院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考核。考核成績記入學生成績冊,并歸入學生個人檔案。

        第十五條課程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

        考查課程成績主要根據學生平時聽課、出勤、課堂討論、完成作業、測驗、隨堂考查、實驗、實際操作等平時成績綜合評定。如有必要期末考試成績占總成績比例不得超過40%。

        考試課程可采用閉卷、開卷、口試、筆試、課程設計(論文)等方式進行,根據該課程的特點和教學大綱的要求確定。考試課程成績由期末考試(或者課程結束性考試)成績和平時成績(含期中考試、平時測驗、課堂討論、作業、實驗報告、課程論文,出勤等)綜合評定,平時成績在總成績中的比例為30%。

        大型作業(設計)和生產(專業)實習等實踐性教學環節的成績,可采用操作考試或者答辯與平時成績相結合等方式綜合評定。平時成績的確定以各階段檢查結果為依據。

        畢業設計(畢業論文)成績的考核,根據學生完成設計(論文)的質量和答辯等情況,由答辯委員會(小組)綜合評定。指導教師與答辯委員會(小組)應寫出評語,給出評分,經答辯委員會主任(小組組長)簽名后生效。

        第十六條考試課程按百分制評定成績,60分為及格,59分以下為不及格;考查課程可按五級記分制評定成績。無法按上述兩種記分制評分的課程,可以采用“合格”、“不合格”兩級記分制評定成績。

        五級記分制分為:優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五級記分制與百分制的數量折算關系如下:

        優秀:90分~100分;良好:80分~89分;中等:70分~79分;及格:60分~69分;不及格:59分以下。

        第十七條分學期開設的課程,每學期按一門次計;單獨進行考核的各種實驗、實踐環節以及畢業實習、畢業設計(論文)等,均按一門課程計。

        第十八條學生思想品德考核及操行評定每學年進行一次。在學年結束時,由學生所在系組織進行。學生思想品德考核及操行評定,以《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為主要依據,主要考察學生政治思想、道德品質、遵紀守法以及學習態度等方面的表現情況,采取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等形式進行。

        第十九條學生體育課的成績由體育教師根據考勤、課內教學并參考課外鍛煉活動的情況綜合評定。

        第二十條課程考核成績評定后,考核成績由任課教師填入學院統一印制的學生成績表,簽名后交系秘書,并歸入學生個人學籍檔案。所有課程的考試試卷和教師簽署的學生成績表,應妥善保管備查。

        第二十一條課程考核成績由學生所在系負責通知學生本人。學生如對某門課程評分有異議,可以在接到成績單后五個工作日內,向所在系提出查閱成績的書面申請,由所在系批準后,轉開課教師所在單位查閱。學生對查閱結果若仍有異議,可以向教務處提出復查成績的申請,學院教務處將根據實際情況組織專家復查,復查結果為最終結果。

        查閱或復查成績評定確實有誤或漏登、錯登的,由學生所在系上報教務處更改,各系負責將查閱或復查結果通知申請學生本人。

        第二十二條學生嚴重違反課程考試紀律或者考試作弊者,該課程考核成績按零分計,教師在紙質成績記載單上注明“違紀”字樣。學院視其違紀或者作弊情節,給予批評教育,并按學院《關于嚴肅考風考紀、加強考試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第二十三條學生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干擾教師公平評定成績。否則,一經查實,相關課程考核按作弊處理,并按規定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第二十四條學生因病或因某種特殊原因不能參加正常課程考試時,除緊急情況外,一般應至少提前三個工作日憑有關證明向所在系提出緩考申請,經系批準后,學生可以參加學期補考,緩考課程成績按考試實際成績記載,教師在紙質成績記載單上注明“緩考”字樣。

        無故或者請假未批準不參加考試,或者考試未交卷者,視為曠考,該課程成績以零分計,并注明“曠考”字樣。

        第二十五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該課程考核資格:

        1、缺課累計達到或者超過該課程教學時數的三分之一的;

        2、缺做實驗達到或者超過實驗課教學時數的二分之一的;

        3、缺交作業或者實驗報告次數累計達到或者超過該課程作業或者實驗報告總量的二分之一的;

        4、課程考試時,遲到30分鐘以上的。

        第二十六條學生被取消課程考核資格的,該課程考核成績按零分計,任課教師在紙質成績記載單上注明“缺課”、“缺交作業”、“缺交實驗報告”、“缺做實驗”、“考試遲到”等有關字樣。

        因考試遲到30分鐘以上被取消考試資格的、經批準同意緩考的、考核成績不及格但高于40分(含40分)的學生,可以向所在系提出補考申請,經教務處批準后,在下學期開學的第二周進行補考。補考成績按卷面成績上報,但錄入學生成績庫(大成績單)時前幾種情況據實錄入,后一種情況按60分錄入。

        第二十七條凡是因曠考、考試違紀作弊、因缺課等原因被取消課程考試資格的以及考試成績太低的學生不得參加補考,均應參加重修重考。

        第二十八條重修重考組織管理辦法

        1、學生參加補考仍不及格或未能參加補考的,可以申請課程重修重考。重修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學生所在系審核,教務處批準后方可參加。

        2、重修學生人數較多(公共課20人以上,專業課10人以上)的課程,由教務處會同有關教學部門利用節假日或晚自習統一組織課堂教學,教學結束即安排重考。重修人數較少的課程(公共課20人以下,專業課10人以下),學生可參加同專業下年級該課程的學習,并隨同該專業下一年級的學生參加考核;純實驗課程重修必須隨下一年級學生進行。

        3、凡參加課程重修的學生,一律實行課堂考勤,因事不能按時上課者,必須嚴格履行請假手續,否則作曠課處理。當重修課程時間與正常主修課程時間沖突時,學生應參加正常主修課程學習,經重修課程任課教師同意,并接受教師指導,沖突部分學時以自學方式進行重修。

        4、學生重修課程須交納少部分教學成本費。重修費按課程重修學時分級收取。

        5、重修重考成績據實錄入學生成績庫(大成績單)。

        未辦理重修手續自行參加考試的,其考試成績無效。

        第四章學生學業警示

        第二十九條學生在學習過程中未能達到學院規定的學業修讀要求,學院將及時給予學生學業警示,提示學生努力學習,若仍繼續不能正常完成學業將被延長學習年限(降、留級)、退學等。

        第三十條對學生學業警示的相關規定

        1、學業成績警示:必修課不及格達4門者(含4門);

        2、延長學習年限(降、留級)警示:必修課不及格門數累計6門(含6門);

        3、降級處理:必修課不及格門數累計達8門者(含8門)。

        4、退學警示:必修課不及格門數累計達10門者(含10門);

        5、退學處理:必修課程不及格門數累計達12門及以上者(含12門);

        6、學業警示時,統計及審查學生學業修讀情況的截止時間為每學期的第五周。

        第三十一條學業警示實施辦法

        1、每學期第5周,由教務處組織進行學業警示審查工作,并將學業警示的學生名單及通知書下發各系。

        2、每學期第6周各系必須將學生警示通知單送達學生,必須有相應的送達證明。學業警示通知書的第一聯學生留存,第二聯教學系保存,第三聯交回教務處。各系輔導員應多與受到學業警示的學生溝通,教育引導幫助他們加強自我管理,努力勤奮學習。

        3、本警示制度是學生學籍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學業警示不屬于紀律處分。

        第五章轉專業與轉學

        第三十二條學生一般應當在被錄取的專業學習并完成學業。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請轉專業:

        1、確有專長和興趣,轉專業更能發揮其專長的;

        2、經學院指定醫院診斷,確有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能在其他專業學習的;

        3、確有某種特殊困難,不轉專業無法繼續學習的。

        第三十三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專業:

        1、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2、由專科轉入本科;

        3、本科三年級、專科二年級以上年級的;

        4、已轉過一次專業的或者正在休學、保留學籍期間的;

        5、應予退學的;

        6、轉入專業學生名額已滿,專業教學資源無法滿足其轉專業要求的;

        7、其他無正當理由,或者學院審理后認為不適宜轉專業的。

        第三十四條學生轉專業應當由本人提出申請,經轉出和轉入系簽署意見后,報學院教務處呈教學院長批準,并辦理相關手續。

        學生在辦理轉專業的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學院有關規定,安心原專業的學習,不得無故缺課違紀。否則,按學院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五條學生轉入新專業后,應按轉入專業教學計劃修讀全部課程和規定的實踐環節,轉入前所修課程成績及格的,若與轉入專業計劃中同類課程相比,學時及要求相同或者偏高的,該課程成績有效。課程的學時或者要求低于轉入專業的,其課程成績無效,應按轉入專業教學計劃的要求重修。其他課程成績合格的,可作任選課記入學生學習成績檔案。

        學生轉入新專業后,經轉入系對其學業成績進行綜合評估后,要求其重新學習的課程達到或超過8門的,應編入轉入專業的低一年級學習。

        第三十六條學院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狀況的發展變化,經學生同意,必要時可以適當調整學生所學專業或專業方向。

        第三十七條學生入學后一般應在我院完成學業。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請轉學:

        1、確有專長,轉學更能發揮其專長的;

        2、因生理、地理或學業等方面原因不宜在本院學習的;

        3、確有某種特殊困難,不轉學無法繼續堅持學習的。

        第三十八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轉學:

        1、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2、由下一批次錄取學院轉入上一批次學院或由專科層次轉為本科層次的;

        3、入學時已被確定為定向、委托培養的;

        4、在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學籍或者休學期間的;

        5、已受開除學籍處分或者已辦理退學手續的;

        6、無正當理由,或者學院審理后認為不宜轉學的。

        第三十九條學生轉學,按以下程序辦理:

        1、學生在省內轉學,由本人向系提出申請,經學院教務處審查,教學副院長批準,轉入學校同意,由學院報省教育行政部門確認轉學理由正當后,方可按規定辦理轉學手續。

        2、學生跨省(市、自治區)轉學的,由本人向系提出申請,經學院審查批準,報省教育行政部門,由省教育行政部門商轉入學校所在的省(市、自治區)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后,方可辦理轉學手續。

        3、獲準轉學的學生,學院負責將其個人檔案及錄取名單復印件移交到轉入學校。須轉戶口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條學生辦理轉學手續過程中,應當遵守學院有關規定,安心原所在專業的學習,不得無故缺課違紀。否則,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章休學與復學

        第四十四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休學:

        1、在校期間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經學院指定醫院診斷,需要停課治療或者休養的時間達到一學期總學時的三分之一(或者六周)以上的;

        2、一學期請假的時間累計超過一學期總學時的三分之一(或六周)以上的;

        3、因某種特殊或正當原因,本人申請休學或者學院認為應予休學的。

        第四十二條學生休學時間以一學年為限,累計不得超過兩學年。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經學院批準,可連續休學兩個學年。學期結束前開始者,該學期按休學計算。

        第四十三條休學學生應當按學院規定辦理休學手續后離校。學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生待遇,戶口可以不遷出學院。

        第四十四條學生休學期滿,應當向學院提出復學申請。學生復學按下列規定辦理:

        1、向所在系提出申請,由教務處審核,報教學院長批準后,辦理復學手續。

        2、因傷病休學的學生,經學院指定的醫院復查合格后,方可辦理復學手續。

        3、復學學生一般編入相同或者相近專業的低年級學習,并按學院的規定交納學費。

        第四十五條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者,可保留其學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四十六條申請自費出國留學的學生,本院可保留學籍1年,期滿后仍未回學院注冊的,終止其學籍,不得申請復學。受學院開除學籍、退學(含自動退學)處理或轉入其他院校者,從學院發文或批準之日起,終止其學籍,不得申請復學。

        第七章升(留)級、退學與延長學習年限

        第四十七條學生修完所在專業學年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經考核操行表現和學業成績合格的,準予升級。正常學年內,學生學年考核不合格課程累計達到8門(含8門)不到12門的,應予留級,轉入低年級學習。

        第四十八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退學:

        1、本科學生各學年考核不合格課程累計達到12門(含12門)的;

        2、在校學習時間(不含保留學籍、休學時間)累計超過規定學制2年未完成學業的;

        3、經學院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本院學習的;

        4、未請假或請假未準離校連續四周不參加學院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因病、因事應當休學而拒不休學,且在一學期內缺課累計超過總學時三分之一(或六周)的;

        6、休學期滿,在學院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

        7、超過學院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無正當事由的;

        8、本人申請退學的;

        第四十九條學生正常畢業所在學年(本科為第四學年,專科為第三學年),各學年考核不合格課程累計達到12門(含12門)者,由學生提出申請,并獲學院批準,可延長修業年限。申請延長修業年限的學生上,應按照學年的標準繳納學費、住宿費和其他符合規定的費用。

        第五十條學生退學按以下規定辦理:

        1、由學生所在系提交《退學學生處理意見書》,經教務處審核后,報院長辦公會議審議決定。學院發出的《退學決定通知書》,由學生所在系負責送交學生本人并通知學生家長;由學院教務處負責上報教育廳備案。

        2、退學學生應當在接到退學決定書的20天內辦理完成退學手續并離校。因患嚴重疾病或者意外傷殘學生本人無法辦理手續者,由學院通知家長在學院規定期限內業學院辦理退學手續并將退學學生領回。退學學生自《退學決定通知書》下達之日起,不再享有在校學生的權利和待遇。

        3、退學學生的檔案、戶口退回家庭戶籍所在地。

        4、學院發給退學證明。未辦理退學手續或擅自離校的,不發給退學證明。

        5、學院不負責學生退學后的安置問題。

        第五十一條學生對退學處理的異議的,在接到《退學決定通知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學院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八章畢業、結業與肄業

        第五十二條本院各專業的培養計劃均按照國家規定的學制年限(以下簡稱規定學制)制訂,并實行彈性學制。學生在校學習的最長年限為所在專業規定學制年限加2年。超過此年限者,不予注冊。

        第五十三條凡具有本院正式學籍的學生,在學院允許的修業年限內,修完(或提前修完)培養計劃規定的內容,達到畢業生基本規格要求的,準予畢業,學院發給(或提前發給)畢業證書。

        第五十四條學生修業期滿,未達到畢業生基本規格要求的,準予結業,發給結業證書。

        第五十五條學生修業期未滿,但修讀時間在1年以上而中途退學的(不含開除學籍者),學院發給肄業證書和已修合格課程的成績證明。肄業證書應注明學習年限和所學專業。

        第五十六條學生畢業、結業、肄業應當按照學院規定辦理離院手續,不得滯留本院。

        第五十七條學生結業后一年內,可以向原所在系申請一次結業后回校考試[包括實驗實習、課程設計和畢業論文(設計)],由教務處審批并辦理相關手續后,參加下一年級的畢業,前大補考試,或者由教務處組織的單獨考試。考試時間和地點由系安排并通知學生本人。

        結業后回校考試成績低于60分的據實記載;60分及以上只記為“60分”或“及格”。教師在紙質成績記載單上注明“結業后回校考試”字樣。

        逾期不參加結業后回校考試或者參加考試成績仍不合格者,以后不得再參加結業后回校考試。

        考試成績合格,換發畢業證書,畢業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考試成績仍不合格的,不再換發畢業證書。

        第五十八條畢業證書、結業證書和肄業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的,由本人向原所在系申請,經教務處核實后,學院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學位授予

        第五十九條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經審核在正常學習年限內,修完本科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包括各實踐環節、畢業設計(論文)],成績合格,外語考試成績達到規定要求,取得本科畢業資格的學生,由大慶石油學院華瑞學院授予學士學位。

        第六十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授予學士學位:

        1、外語成績未達到規定要求的;

        2、因違反考試紀律、考試作弊受到學院處分的;

        3、因違反紀律受到學院留校察看處分的;

        4、學院認為其他不宜授予學位的。

        第六十一條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由學生本人填寫學士學位申請表,所在系按照學位授予標準進行學士學位資格初審,經教務處審核后,報學院學位委員會審批。

        第六十二條學生畢業離校后,一般不得申請補授學位。對于因違反紀律受過學院紀律處分的學生,畢業一年以后兩年內做出成績者,學生可向原所在系提出學士學位申請,待學院具有學士學位授予權后經教務處審核,報學院學位委員會審批,審批通過者補授學士學位。

        第六十三條畢業生的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的,由畢業生本人向原所在系申請,經學院教務處審核后,學院可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明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附則

        第六十四條本實施細則適用于大慶石油學院華瑞學院20xx年以后入學的普通全日制本科生。

        第六十五條本實施細則由教務處負責解釋。對于條例的修改與補充,由教務處提請學院院長辦公會議審議批準。

      學籍管理制度12

        一、入學

        學校實行免試入學,具體招生辦法按當年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公布的相關招生政策執行。

        二、注冊

        1、起始年級注冊學籍。一年級學生信息由“上海市義務教育招生報名系統”導入錄取結果,并在上海學籍系統中根據招生導入的結果以及學生實際報到情況為學生注冊學籍。

        一年級學生在完成本市學籍注冊后,系統將統一上報全國中小學學籍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全國學籍系統”),申請全國學籍。

        2、在校生注冊學籍。每學期開學前,學校學籍管理員應為正常在籍(包括休學、保留學籍)的學生進行學期注冊學籍工作。

        3、轉入注冊學籍。

        (1)已取得全國學籍并符合本市轉學條件的學生,由學校管理員在上海市學籍系統內發起轉學申請,完成轉學的學生即完成注冊。

        (2)未取得全國學籍但符合本市轉學條件的學生,由學校學籍管理員在學籍系統內為其申報學籍,完成申報學籍后即完成注冊。

        三、學籍號管理

        在籍學生的學籍號分為全國學籍號和上海市學籍號。

        全國學籍號由教育部將學生數據與國家人口基礎信息庫進行比對后下發,其中“G”打頭和“J”打頭為正式全國學籍號,“L”打頭為臨時全國學籍號,正式和臨時全國學籍號均可以辦理各項學籍業務。“G”和“J”打頭的全國號原則上不允許刪除。

        上海市學籍號根據區教育局要求,由學校學籍管理員進行編制。

        四、轉學

        轉學全面實行在上海市學籍系統內操作轉學流程。轉學條件的要求按《上海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籍管理辦法》執行。

        1、本市范圍內轉學流程。學生在本市范圍內轉學的,由學生及其家長向轉出學校提出申請,由轉出學校通過上海市學籍系統打印“上海市中小學生學籍基礎信息表(以下簡稱信息表)”并蓋章。學生及其家長持信息表及其他證明材料到轉入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轉入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后,學校在15日內在上海市學籍系統內完成“發起轉學”操作,學校在接到轉入方發起轉學信息后,應在15日內完成確認操作。轉學流程30日內未完成操作,將自動結束(即系統內轉學不成功)。轉入學校應及時將相關結果告知學生及其家長并按實際情況另行走流程。

        2、轉入本市就讀流程。

        (1)已取得全國學籍的學生。由學生及其家長提供學生轉出學校出具學生在全國學籍系統內的基本信息(必須包括學生姓名、證件號、全國學籍號、轉出學校所屬省份以及當前狀態等)以及其他證明材料,至區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區縣行政部門同意后,學校應在15日內在上海市學籍系統內完成“發起跨省轉學(跨省就學)”操作,“發起跨省轉學(跨省就學)”后90日內未完的系統將自動結束相關流程(即系統內轉學不成功)。轉入學校應及時將相關結果告知學生及其家長并按實際情況另行走流程。

        (2)未取得全國學籍的學生。由學生及其家長提供全國學籍號的書面申請以及其他證明材料,至區教育行政部門申請,區行政部門同意后,學校應在15日內在上海市學籍系統內完成“申請學籍”操作,“申請學籍”后90日內未完成流程或申請全國學籍號駁回的,流程將自動結束(即系統內申請不成功)。學校應及時將相關結果告知學生及其家長并按實際情況另行走流程。

        3、轉出本市就讀流程。

        (1)本市轉出到外省市就讀。由學生及其家長向轉出學校提出申請,由轉出學校通過上海市學籍系統打印信息表并蓋章,轉出學校須在15日內在上海市學籍系統完成“離校”操作。

        (2)其他離開本市就讀的學生(包括離校未告學校具體原因的學生),離校時間超過3個月且聯系不上的學生,學校應在上海學籍系統完成“離校”操作。

        (3)未向本市學校申請轉出且離開學校未超過3個月的學生,如上海學籍系統中顯示外省市已發起該生跨省轉學(跨省就學)信息的,學校應主動聯系家長確認是否轉出并及時在系統內進行操作。15日內未進行操作的,系統將自動結束相關流程(即系統內轉學不成功)。學校要及時處理學籍系統中由外省發起的跨省轉學或跨省就學的業務。

        五、休學、復學

        休學、復學的要求按《義務教育法》、《上海市中小學學籍管理辦法》(滬教委基[20xx]7號),執行,并由學籍管理員在網上完成休學、復學的操作。

        1、申辦主體:學生監護人

        2、申辦條件:

        ①因傷病無法繼續學習或連續病假3個月以上的學生;

        ②因出國探親或自費留學等原因需暫時中斷學習的學生;

        3、所需材料:學生監護人申請由區縣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出具的`療傷證明;因出國探親或自費留學等原因請提供有效護照;

        4、申辦時間:每學期開學前一周

        5、辦理程序:

        ①由學生和監護人持所需材料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學校核準后辦理休學手續并報區教育局義教科備案;

        ②學生休學期滿或提前復學的,由學生和監護人持所需材料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因傷病休學的須附區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出具的病愈證明),經學校批準,即可復學,并報區教育局義教科備案;

        六、學籍信息核對及更新

        1、學生信息不符合規范的處理。學校學籍管理員要及時處理學籍系統中不符合規范的學生信息,問題數據的學生將影響學生的電子學生證制作、畢業證制作等應用。

        2、學校及學生基本信息核對及更新。學校學籍管理員應每學期核對一次學校信息及學生學籍信息。確保學籍系統中學校及學生學籍信息應用的準確性和有效性。

      學籍管理制度13

        學籍管理制度是教育機構管理學生學業進程和行為規范的重要工具,旨在確保教學秩序的穩定,維護學生權益,提升教育質量。它通過規范化的流程,對學生入學、在讀、畢業等關鍵環節進行有序管理,同時對學生行為進行指導和約束,促進學生的全面發展。

        內容概述:

        學籍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核心組成部分:

        1. 入學管理:規定新生的報名、選拔、注冊等程序,確保公正公平的招生環境。

        2. 成績管理:設定成績的記錄、評估、公布及申訴機制,保障評價的'準確性。

        3. 行為規范:制定學生行為準則,處理違規行為,促進良好校風的形成。

        4. 轉學與退學:明確轉學申請、審核、退學條件等,保證學生權益不受損害。

        5. 獎懲制度:設立獎勵與懲罰機制,激勵學生積極進取,遵守紀律。

        6. 畢業與學位授予:規定畢業條件,確保學生順利完成學業。

      學籍管理制度14

        一、新生入校分班和轉入(復學)學生分班

        1、小學適齡兒童入學分班按照:①各班人數均等;②面試成績均等;③性別搭配均等的原則由教導處和年級組長共同將學生分成若干班,由班主任分別抽簽決定本班學生。

        2、初中新生按照:①各班人數均等;②小學學業成績均等;③性別搭配均等的原則由教導處和年級組長共同將學生分成若干班,由班主任抽簽決定本班學生。

        3、對于中途轉入(復學)學生,當分班初各班人數相等時,按照班號順序由教導處依次安排到各班;當分班初各班人數不等時,由教導處先安排到人數少的班,再按照班號順序由教導處依次安排到各班。

        4、對于休學后復學的原本校學生,若不發生留級,則回原班就讀;若發生留級,則按轉入學生辦理。

        二、平時管理

        1、每年9月15日、3月15日前由教務員按照要求上報學生學籍資料,同時完成電子學籍注冊、變動。

        2、每期開學后一個月內清點、檢查一次學籍(含學生交費情況),對各班人數進行清點,期中考試前后再清點檢查一次。

        3、隨時登記符合手續的轉、退、休、復的學生,掌握學生準確人數和類別。

        4、每學期初、末檢查在冊學生檔案完善情況。督促檢查班主任填寫檔案。

        三、轉學

        1、不經學校批準,任何人不得私自安排轉入、旁聽、借讀的學生。

        2、凡要求轉入我校的學生,須先提出申請,通過文化考試和體檢,經學校同意接收后按規定辦理轉學或借讀手續。

        3、轉入學生應服從學校安排,不得自行選班。

        4、學生轉出需辦轉學手續。

        5、學生轉入證明材料由教導處負責收集。轉出學生的'證明材料由各班主任在學生轉出當期末前負責收集交教導處,否則按流失處理。

        三、休學、復學

        1、學生因病不能正常上課,經縣級以上醫院證明需要休息治療三個月以上者,由本人提出申請,家長、班主任簽署意見,報學校同意、教務處簽章,并經市教育局教育科批準后可辦理休學手續。不足三個月者辦理請假手續。

        2、初三年級學生只辦理請假手續,不辦理休學手續。

        3、學生休學時間為一年,到時仍不能堅持正常上課者,按退學處理。休學時間未到期要求復學者,按借讀生辦法處理,直到休學期滿。

        4、學生復學需持縣級以上醫院開出的能夠堅持正常上課的證明,由本人提出復學申請,家長簽署意見報學校批準后,到教務處辦理復學手續。

        5、凡因患傳染性疾病休學或請假治療的學生,復學時需到指定醫院復查,確認無傳染可能后可按第5條執行。

        6、復學學生不得選班,按照第一條規定由學校指定班級。

        四、畢業

        1、學生在校學習期滿,經德、智、體等全面考核且成績合格(或補考合格)的準予畢業。小學畢業證由學校簽發,初中畢業證由教育局簽發。

        2、達不到畢業要求的學生,發給結業證。

      學籍管理制度15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的有關規定及上級關于學籍管理的相關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施義務教育的實際辦法,特制定下列學籍管理辦法。

        一、入學

        1、新生入學,采取在開學前一學期提前摸底登記形式,并將符合入學(年滿6周歲)的新生通告家長,使新生父母或其監護人接到入學通知后,在規定時間內攜帶戶口本送子女或其被監護人到指定學校辦理入學手續。

        2、新生入學后,學校教導處負責安排班主任做好學生信息采集工作,編列正式學籍號。并將學生學籍信息按規定在9月前錄入學籍系統。教導處進行審核。

        3、新生入學后,學校要填寫好新生基本情況表和學生花名冊,上交學區。

        4、學校必須給每個學生建立一份義務教育學籍卡,并由學校負責管理,在管理中不允許出現學生學籍不清或分離的現象。

        5、學生的學籍卡的`內容由班主任負責填寫,所有欄目要填齊。學籍卡中的學生成績和綜合性評價要實事求是,要如實反映學生真實情況。學籍卡由教導處保管,學生畢業后,學校應把學籍卡歸檔備查。

        二、轉學與借讀

        1、學生因家長變動工作地區、家庭搬遷(戶籍變更)或有其

        他特殊原因需要轉學的,經學生家長(監護人)申請,學校審查后發給轉學證明書,再憑接收學校的“轉學回執”,然后由教導處辦理轉學手續,連同本人學籍簿、義務教育登記卡一并轉出,并報學區備案。

        2、個別學生確有特殊情況要求插班的,在學校班額人數許可的前提下,須由家長或監護人提出申請,經過教導處考核通過,憑原所在學校的轉學證明、學籍簿、義務教育登記卡方可辦理插班手續,由教導處統一安排插入指定班級。

        3、每個學年度開學后要做好學籍變動表、學籍變動花名冊一式兩份、一份留在學校存檔、一份上交當地教育部門。

        三、休學、復學、輟學。

        1、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準予休學:

        (1)因傷病需長期治療,不能堅持學習者;

        (2)患傳染性疾病未愈,不適宜集體生活者;

        (3)一學期內,請病、事假累計超過十周,跟班學習有困難者。

        2、符合休學條件的學生(病休學生須持三級甲等醫療單位證明),由學生家長提出申請,經學校審查屬實后,報上級教育主管部門批準,準其休學,由學校發給休學證明書。

        3、學生休學以一年為限,期滿不能復學的,可申請延長。學生休學期間,學籍仍然保留。學生休學期滿,應按時復學。復學時,應憑休學證明書和有關材料提出申請,經學校審核批準后,即可到校復學。

        4、學生休學期未滿,休學原因消失并具有相關證明的,可向學校提出申請提前復學。經學校審核同意后,可提前復學。復學時,學校可視其學力程度和個人志愿安排到合適的年級學習。

        5、在學校無故不到校達15天以上或休學期已滿又不具備繼續休學理由且未到校復學達15天者,視為輟學。如有學生輟學,班主任應及時向校長報告,并進行家訪,查明原因,敦促其到校,校長應立即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針對學生輟學的原因,當地人民政府依法負責對其父母或監護人采取教育的或行政的措施,強制其送子女或其被監護人復學。

        四、小學畢業

        對接受完國家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的兒童、少年,學校要做好學籍系統中學生學籍變動工作。

        六、考核與獎勵

        1、對在校生,由學校領導、科任教師、班主任根據教育主管部門頒布的課程標準、教學內容對學生進行德、智、體等和社會實踐方面進行全面考核。文化課考試一般是學習過程評價與期末評價結合進行進行。

        2、期末考核時,科任教師、班主任要根據學生素質發展情況,如實填寫《素質發展報告手冊》,并及時與家長聯系,做好學生的教育工作。

        3、學生對學校、社會、國家做出了突出的貢獻,或在某一方面取得了優異成績,學校可按不同情況給予表揚獎勵,并載入學籍卡和學生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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