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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籍管理制度

      時間:2025-11-29 11:20:58 好文 我要投稿

      (優選)學籍管理制度15篇

        在現在的社會生活中,我們可以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一經制定頒布,就對某一崗位上的或從事某一項工作的人員有約束作用,是他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學籍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優選)學籍管理制度15篇

      學籍管理制度1

        學籍管理是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最基本的常規管理,對維護正常的教學秩序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在貫徹執行中必須保持它的嚴肅性。為了加強學生學籍管理,適應高一級學校招生考試和高中畢業考試以及學生畢業后的需要,進一步提高學校學籍的管理水平,早日實現學生學籍的信息化管理,根據省、市關于學生學籍管理文件精神,對我校學生學籍管理制度如下:

        一、學籍的取得

        初一和高一年級新生,憑新生錄取通知書,按規定時間到校辦理繳費注冊和辦理其它手續,舊生必須在規定時間內交清學、雜費和其它各種費用。家庭經濟確有困難,可以申請緩交或遲交或免書雜費,由班主任了解情況,提出意見,報校長審批。

        開學初班主任收齊學生交費憑證,制好表格交總務處在相應欄目內填上“已注冊”字樣,該學生才取得相應學號,并取得學籍。

        二、學籍的管理

        1、學生學籍設立專柜,信息化管理

        學生學籍、各種表冊,入學后及時辦理齊備,學生檔案裝訂成冊,擺放整齊,設立專柜且把有關內容輸入電腦,專人負責,統一管理。

        2、學生檔案的填寫

        新生入學后,學校根據注冊人數及時建立學籍,按市教育局的.規定編寫學籍號,規范填寫,蓋全公章。舊生應根據注冊等情況進行期審。學生檔案中每學期末評語、成績等有關內容由班主任如實填寫,評語要工整,寫好等級操行評語,且在規定的地方簽上班主任姓名以示負責。

        3、休學、復學、退學、轉學的辦理

        學生的休學:在校學生因病或其它正當理由不能堅持學習者,可以休學。由學生本人申請,經班主任、校長同意簽字后,教導處發給休學證,即可休學。因病休學必須持有醫院證明,其它原因休學必須有家長的申請或有關證明。每次休學期限為一年,期滿不能復學者,經學校核實同意后可以再次辦理休學手續,第二年仍不能復學者取消其學籍。

        學生的退學:學生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繼續學習或不愿繼續學習者,可以退學。由學生本人申請,經班主任提出意見,報教導處、校長批準后辦理離校手續,即行退學。受飭令退學處分者,也必須辦理離校手續方可離校。

        學生的轉學:學生因家長調動或其它正當的理由,可以轉學,由學生或家長提出申請,經班主任了解情況并同意,校長審核加意見后辦理離校手續,教導處發給轉學證。

        要求轉入的學生,經本人或家長提出申請,學校了解情況,校長審批同意,轉出學校同意,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后方可轉入。

        4、嚴格執行月報表制度

        每月對學生人數和變動情況做好及時的統計和整理,班主任按教導處報表項目嚴肅認真填寫后交檔案室。

        三、學籍的取消

        1、自然取消

        學生畢業后原取得的學籍自然取消。

        2、非自然取消

        舊生沒有在規定時間內交清學、雜費和其它各種費用(困難生除外),作自動退學處理,取消學籍;學生因正當理由轉出學校的或被飭令退學處分者也被取消學籍。

      學籍管理制度2

        1、新生辦理入學手續后,既取得學歷,由教導處負責登記造冊和統一編號并按規定建立學生檔案。

        2、各班主任要認真填寫學生的學籍卡片,交教導處保存。

        3、學生因家庭住址遷移確須轉學的,須家長持有關證明向學校申請,得到批準后,方可轉出。

        4、學生請假必須履行正式手續,否則做曠課論處。請假三天以內者,由班主任審批,三天以上一周以內由教導處審批,一周以上者由校長審批。

        5、學生因病休學必須呈交請求休學報告及醫院證明,由學校發給休學證明書。學生休學時間超過三個月,復學時學校可根據其實際學歷程度并征求本人同意后編入相應的班級。

        6、因故在非戶口所在地申請就學的`學生,經有關部門審核符合條件的,可準其借讀,并可按有關規定收取借讀費。

        7、小學生除喪失學習能力者外,一律不準退學。

        8、學生違反《小學生守則》、學校的有關規章制度和國家法律,學校要與家長配合教育并根據情節輕重、態度好壞,給予適當的批評教育。對極少數錯誤較嚴重的學生可分別給予通報批評、警告、嚴重警告和記過處分。

        9、小學應從德、智、體等方面評價學生。要做好學習困難學生的輔導工作,原則上不實行留級制。

        10、屬于下列情況之一者,視情節輕重給予必要處分。

       。1) 新生無正當理由逾期一周未入學,或入學后一月內因病停學。

       。2) 在籍學生一學期內,曠課三十六節。(三次遲到或早退算一節曠課)。

       。3) 一學期內請事假累記達一個半月。

       。4) 在籍學生開學時逾期三天不到。

       。5) 休學期滿,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

      學籍管理制度3

        第一章 總則

        為適應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對職業技術人才的需求,進一步建立良好的教育教學秩序,保證人才培養的規格與質量,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章 入學與注冊

        第一條、學校應招收初中及其以上學歷的人員進行培訓。

        第二條、新生入學后,學校應進行復查,復查合格者取得學籍。凡不符合規定者,取消培訓資格。

        第三條、開學時,學員應按期到學校辦理報到手續。因故不能如期報到者,應事先請假。未經批準,逾期3日不報到者,按自動放棄處理。

        第四條、建立學員學籍檔案制度。學員學籍檔案內容應包括報名登記表、學生登記表、成績登記表和結業登記表等。

        第三章 成績考核

        第五條、成績考核包括理論和實操兩個方面。理論方面,按照教學計劃的規定,考核學生的研究成績;實操方面,通過按實際操縱的考核進行綜合評定?己顺煽儜皶r記入學員本人學籍檔案。

        第六條、理論考試和實踐操作考核,采用百分制或三級分制(優秀、合格、不合格)評定。百分制與三級分制的換算關系如下:優秀(90分—100分);合格(60分—89分);不合格(59分以下)?荚、考核結果是學生是否結業的依據。

        第七條、成績記載一般按期進行。教學計劃中獨立設置的實踐性課程及結業實均須考核,其成績應單獨記載。各課程均應重視實踐技能和應用能力的考核。

        第八條、凡考試成績不合格或因請假而缺考的學生,均應在學校規定的日期補考?荚嚦煽儾缓细裾呓浹a考后成績以合格、不合格記載;因請假而缺考的學生,補考成績按實際成績記載。學員同一專業課程補考僅限一次,在下期結業時與當期學員一并考試。

        第九條、補考后仍舊不合格,重修給予處理。對確有悔改表現者,經學校批準,可另行安排一次補考。

        第十條、學校應指導和幫助學員參加與所學專業相關的職業技能鑒定。

        第十一條、學員操行評定應按有關規定及所學專業的職業道德規范為首要依據,操行評定每期進行一次,接納寫實性評語方式,結業時進行全面鑒定。

        第四章 退學

        第十二條、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學員,經學校批準,可勸其退學或令其退學:

        1、因病應退學而不退學者;

        2、經醫院確診,患有嚴重疾病及意外傷殘不能堅持正常研究者;

        3、因其它原因,經學校認定必須退學者。

        第十三條、學生有退學的權利。

        第十四條、對具備學籍、未完成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而中途退學的學生,在管理退學手續時,學?山o退學學員核發退學證明。

        第五章 紀律與考勤獎勵與處分

        第十五條、學員應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學校的各種規章制度,遵守一樣平常行為規范,尊敬師長,勤奮研究,團結學員,正視衛生,關心集體,愛護公物,講究文明禮貌,遵守社會公德。

        第十六條、學員在學期間應做到不酗酒、不賭博、不打架斗毆、不做其他危害自身和他人身心健康的事。凡有違反者,學校應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其它處理,直至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學校應建立嚴格的考勤制度,學生上課、自、實驗、實和參加學校組織的各種集體活動,均應進行考勤。因故不能參加者,必須請假。凡未請假、未準假或超假者,均以曠課論處。對曠課學員應令其檢查,并根據其曠課的`課時數、情節和認錯態度進行批評教育或嚴肅處理。

        第十八條、對德智體美全面發展或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專業技能、社會工作、體育比賽、課外活動等方面表現突出的學員,可分別授予“優秀學生”、“優秀學生干部”、“研究標兵”等榮譽稱號,并賜與一定嘉獎,有關材料應存入學生的檔案。

        第十九條、對犯有錯誤的學員,學校可視情節輕重,賜與批評教誨或嚴肅處理。對學員的規律處罰決定應存入學員檔案。

        第二十條、對犯錯誤的學生應加強思想教育和心理疏導,促其認錯悔改。必須處理的,要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慎重而恰當。處理結論要同本人見面,允許本人申訴、申辯和保留意見。對學員本人的申訴,學校有責任進行復議。

        第二十一條、凡觸犯國家憲法和刑律,構成刑事犯罪的學員應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二條、對學員做出開除學籍處分,須經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第二十三條、學校對嘉獎與處罰應遵照職權制訂有關規定,明白其適用范圍和報批程序等,并予以發布。

        第六章 結業

        第二十四條、具有學籍,操行評定合格,學完專業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包括實操),經考核全部合格的學生,準予結業,并由學校頒發相關證書。

        第二十五條、學員在結業時仍有部分課程(含實操)不合格,或操行評定不合格,經補考一次后仍不合格者,學校一律不發給結業證書。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學校應配備專門機構和專職人員負責此項工作。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由職業技能培訓學校解釋。

      學籍管理制度4

        根據省教育廳和市教育局有關學籍管理的規定,為使我校學籍管理更加規范、公開、公正,便于班主任老師操作,特此制定本規定。

        一、關于休學

        1、任何老師不得主動向家長建議學生休學,不得為學生休學弄虛作假,此項將作為班主任考核內容之一。

        2、確需休學的學生,由家長和學生提出書面申請并到教務處領取“休學申請表”,家長填寫有關內容、班主任簽署意見后,將“休學申請表”及病歷、醫院出具的病情證明、發票等材料送交教務處,教務處受理后由德育處考察簽字,分管校長審核批準后,報市教育局。

        3、每個年級休學的人數原則上不得超過該年級人數的1.5%,超過的名額需報請校長室批準。

        4、畢業年級須在三月底前辦理休學手續,逾期不可辦理。

        二、關于復學

        1、休學的學生需憑本人復學申請、醫院證明和休學證明,且休學滿一年以

        2、方可申請復學,由教務處受理,填寫“復學申請表”,報請分管校長審核、校長批準,再由教務處開出插班通知書。

        3、原則上休學學生不可以提前復學。

        4、班主任需憑教務處的`插班通知書方能接受復學學生,任何老師不得違規私自接受、安排復學學生。

        三、關于轉學、借讀

        凡需轉學、借讀的學生提出申請后,首先由教務處受理,填寫轉學、借讀申請表格,然后由分管校長審核后報請校長批準簽字,辦理有關繳費手續,再由教務處開出插班通知書,班主任需憑教務處的插班通知書方能接受轉學、借讀的學生,任何班主任不得拒收,任何老師也不得違規私自接受、安排轉學、借讀的學生。

        四、關于插班通知書

        插班通知書一式二聯,一聯作為存根,一聯給學生本人交班主任收存。

      學籍管理制度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推進本市中小學校實施素質教育工作,保障學生身心健康,促進學生德、智、體全面發展,促進學生整體素質的提高,形成科學、完善的學業評價和管理制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全日制公辦、民辦普通中學及經市政府登記同意開設的以接受本市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工子女為主的學校。

        第三條(主要內容)

        本校中學學制、入學、轉學;考核與評價、休學、復學、退學;畢業、結業、肄業;獎勵、處分和學籍管理等事項。

        第二章學制

        第四條

        本市普通高中學制為3年,即高一年級、高二年級和高三年級。

        第三章入學與注冊

        第五條(入學與注冊)

        學校最遲應在新學年開學前15天,向新生發出入學通知。新生須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日期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注冊者,應向學校請假并申請辦理延期手續。逾期1個月不辦理入學手續的,除不可抗拒的正當理由外,高中學生視作自動放棄學籍資格。

        新生入學注冊后,學校應按有關規定為每一位在籍學生編制學籍號。

        在籍學生每學期應按規定辦理注冊手續,因故不能如期注冊者,應辦理請假手續;無正當理由逾期兩周不注冊者,高中學生作曠課處理。

        學校應主動關心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要指導學生家長按有關幫困助學規定,申請屬地政府給予的資助,辦理注冊入學手續。

        第六條(班級學額)

        本市高中年級班級學額不得超過60人。

        第四章轉學

        第七條(適用對象)

        全家遷居(本市遷往外省市、或由外省市遷回本市;本區縣遷往外區縣、或外區縣遷回本區縣)生。

        本市戶籍在外省市就讀的高中學生申請回本市就讀,學校在有學額的前提下,經測試后,報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協調落實,方可辦理轉學手續。

        本市范圍內高中學生一般不轉學。

        學生受處分期間一般不予轉學。

        第八條(申請時限)

        申請轉學手續應在新學期開學前一周內辦理,最遲不得超過開學第一周。若因特殊情況(須提供相關證明)中途轉學,經區縣教育行政部門確認,方可辦理中途轉學。

        第九條(申請材料)

        申請轉學須提供學生的戶籍證明、原校開具的轉學申請表、學生成長記錄冊、健康卡、中學生檔案和學籍卡復印件等材料。

        第十條(申請手續)

        學生或監護人應先向原就讀學校提出轉學申請,并由原就讀學校開具“轉學申請表”,到所屬教育行政部門辦理手續。轉學申請經轉入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或學校核準并安排落實后,再到原校開具“轉學證明”,辦理轉出、轉入手續。

        第十一條(學校責任)

        接收學校不得拒收符合轉學條件的學生,因班級學額原因無法接納的,應報上級主管部門協調安排。學生聯系轉學未落實之前,原校不得出具轉學證明,對未申請轉學的學生不得迫使其轉學。

        本市學生轉學,接收學校應將其編入原就讀年級。外省市轉入的學生,學?砂雌鋵嶋H文化程度編入相應年級就讀。

        第五章考核與評價

        第十二條(考核評價要求)

        學生應參加學校課程計劃所規定的課程和社會實踐等各項教育教學活動的考核,考核情況記入學生成長記錄冊。

        評價要體現對學生的全面素質進行發展性評價的導向和要求,要有利于切實減輕學生過重課業負擔,促進學生整體素質提高和身心健康發展。

        第十三條(考核評價內容)

        考核評價內容應包括學生的思想品德與行為規范,社會實踐表現,基礎型課程、拓展型課程、研究型課程學習及擔任社會工作等方面的情況。

        第十四條(考核評價方法)

        考核評價要關注、發現學生成長過程中變化、進步,重視對學生的日常評價,全面、準確、科學的評價學生。評價結果不張榜、不排名次。

        學業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不同年級學生根據學科要求進行形式靈活多樣的考查。

        中學階段學生的期中學業考核,學?筛鶕拘嶋H,確定需考試或考查的學科。期末評價具有階段總結性評價功能,每個學科都要進行,考試或考查科目按《課程標準》規定執行。

        學期總評按日常評價、期中評價和期末評價綜合評定。

        學年總評按兩個學期考核評價綜合評定。

        學生學年總評不及格學科在4門及以下的,應準予補考。補考時間應事先書面通知學生本人及家長。

        學生思想品德與行為規范評價每學期進行一次,采用學生自評、互評和教師、家長、社會評價相結合的方式。

        第十五條(記錄方式)

        學業評價結果根據《課程標準》規定和《江陽市一中學生成長手冊》中的具體要求進行記錄,日常評價、期中評價和期末評價的記錄方式要一致,便于學期、學年總評。

        第六章畢業結業肄業

        第十六條(畢業)

        1、高中學生修業期滿,各科總評及格且思想品德與行為規范綜合評價合格的,準予畢業發給畢業證書。

        2、實施學分制年級的學生修滿規定學分,且思想品德與行為規范綜合評價合格的,即可畢業發給畢業證書。

        5、應屆高中畢業生名單由學校所屬區縣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后,統一頒發高中畢業證書,并報市教育行政職能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結業)

        小學、初中、高中學生修業期滿,不符合畢業要求的,準予結業發給結業證書。

        第十八條(肄業,證書遺失)

        高中學生學完三分之二以上課程中途退學或休學期滿未復學的,發給肄業證書。

        畢業證書遺失,可向原證書頒發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學校經核實后可為其出具學歷證明。

        第七章休學復學

        第十九條(休學適用對象)

        1、學生因傷病無法繼續學習或連續病假3個月以上的;

        2、學生因出國探親或自費留學等原因需暫時中斷學習的。

        第二十條(休學申請)

        由學生和監護人持相關證明(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證明、出國護照等)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學校核準后發給休學證明。

        第二十一條(休學時限)

        因傷病休學的,一般不超過2年。

        第二十二條(復學手續)

        學生休學期滿復學或提前復學的,由其監護人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因傷病休學的須附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證明),經學校批準,即可復學。

        學生休學期滿復學,或經核準提前復學的,學校可根據其實際學業程度,編入相應年級學習。

        第二十三條(休學延期手續)

        學生因病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的`,須在休學期滿前半個月由其監護人向學校申請辦理繼續休學手續,經學校批準后可繼續休學。

        第八章退學

        第二十四條(適用對象)

        1、學生因患不能治愈的重癥或患慢性疾病長期休學,不能堅持正常學習(須附市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證明)。

        2、學生在學習期間因意外傷害性事故導致嚴重的智力缺陷或生活不能自理(須有市二級甲等以上醫療單位證明)。

        3、學生出國定居(須憑學生本人護照復印件,戶口簿復印件)。

        4、年滿16周歲,并已受完九年義務教育,繼續學習確有困難的義務教育階段學生。

        5、經司法部門判刑或送勞動管教的義務教育階段學生。

        第三十一條(退學手續)

        學生及監護人持相關證明向學校提出書面退學申請,學校審核同意并報市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后,由學校發給肄業證書。

        第三十二條(自動退學)

        高中學生在一學期內連續曠課超過8周或累計曠課10周及以上,經學校與家長多次聯系幫助教育無效者;或休學期滿,經學校與家長聯系仍未復學或不按期辦理繼續休學手續的,經學校報請區縣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可按自動退學處理,由學校發給學歷證明,證明上要注明“自動退學”字樣。

        第九章獎勵處分

        第三十三條(獎勵對象和形式)

        學校和有關部門應當對德、智、體、美、勞等全面發展或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鍛煉身體及參加社會服務等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給予表彰和獎勵。

        獎勵可采取當眾表揚、通報表揚、發給獎狀(章)、授予榮譽稱號等形式。

        第三十四條(獎勵程序)

        凡授予市級以上“優秀學生”、“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干部”等稱號者,均需學生民主評議推選,校務會議或行政擴大會議討論通過,并在學校和社區張榜公示。

        對學生的獎勵,學校應當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檔案和本人檔案。

        第三十五條(處分類別)

        處分一般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

        高中學生在校期間被司法部門判刑、勞動管教,或在留校察看期間,有嚴重違法犯罪行為,可給予開除學籍的處分。

        第三十六(處分程序)

        學校對犯錯誤的學生應加強教育,促其認錯悔改;必須處分的,要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做到程序正當、證據充分、依據明確、處分適當。

        學校對學生作出處分決定前,要與學生家長進行溝通,處分結論要同學生本人及家長見面。

        警告、嚴重警告和記過處分,須經校務會議或行政擴大會議討論通過。留校察看和開除學籍處分,除上述手續外,還須報區、縣教育行政部門確認。

        第三十七條(教育幫助)

        學校要加強對受處分學生的幫助教育。受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的學生在1學期后,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在1年后,確有悔改表現的,可撤銷其處分。撤銷處分的權限和決定處分的權限相同。

        已撤銷的處分不進入學生檔案。留校察看處分未撤銷者,不予畢業。

        第十章學籍管理

        第三十八條(學校學籍管理工作)

        學校要建立健全各項學籍管理制度,確定專門機構和人員具體實施學籍管理工作,及時將學生各學段德、智、體諸方面的情況(包括入學注冊、學科學習評價,拓展型探究型學習成果,社會實踐鑒定,社會工作表現,紅領巾爭章活動,獎懲記錄,體質健康狀況和學籍變更等)完整、正確的分類歸檔,并要落實信息安全措施。

        學校應允許學生查閱本人的學籍檔案,保障學生對自己學籍信息的知情權。

        第三十九條(學生社保學籍卡)

        新生入學后,學校應負責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學生信息采集,指導學生填寫學籍卡。

        第四十條(學生成長記錄冊)

        《學生成長手守》是學生升學、轉學的依據之一,學校要有專人負責指導實施,具體記載工作由班主任牽頭管理,每學期分若干次組織有關教師、班級同學對有關的欄目作出評價并記載,定期發給學生、家長交流,每學年結束,發還學生保管。

      學籍管理制度6

        一、明確學籍管理責任

        1.幼兒園的學籍管理由園長主管、業務園長分管,學籍管理員具體負責操作。

        2.各班級每一學期要負責好幼兒基本信息的登記。

        3.幼兒園學籍管理員和保教處要認真做好幼兒學籍資料的收集與歸檔工作,要求文字資料與電子資料同時歸檔,資料收集要做到及時、準確,無遺漏、無差錯。

        二、做好招生工作

        1.加大宣傳力度,幼兒園負責在網站和各相關公告和張貼“招生通知”,切實做好每學年的新生招生工作。

        2.幼兒園每學年嚴格按照上級要求招收新生。

        3.幼兒園每學年采取計劃招生,按照有關文件精神嚴格控制班額數。

        4.幼兒入園前須在縣級以上醫院進行體格檢查,由防疫站開具預防接種查驗證明,方可入園。

        三、做好畢業學生統計工作

        1.做好畢業班學生的登記和上報工作。

        2.對畢業幼兒發放畢業紀念冊。

        四、落實學籍管理

        1.關于幼兒轉學:

       。1)幼兒因家庭居住地的變化或其它特殊原因須轉學者,必須由家長提出申請,經保教處審核,園領導同意后,方可辦理轉學手續。

        (2)為嚴格學籍管理制度,維持正常的教學秩序,提高教學質量,各班要在每學期初將幼兒變動情況交保教處,上報園長室。

        2.關于幼兒轉入:

        在幼兒園有空學位的情況下,如有轉入幼兒,需提交轉入申請,并到轉出幼兒園簽轉出意見,經保教處審核,園領導同意后,方可持體檢合格證明、防疫站開具預防接種查驗證明、幼兒情況登記表辦理入學手續。

        幼兒學籍管理是幼兒園常規管理內容。為了規范我園的學籍管理,保證教育教學工作的.有序性,我園根據上級部門有關規定,特制定沂水縣實驗幼兒園幼兒學籍管理制度。具體內容如:

        1、沂水縣實驗幼兒園學籍管理由園長主管,業務園長分管,信息主任為學籍管理員,班級學籍管理由班主任具體負責,實行班級學籍管理制。

        2、所有在園幼兒都要建立學籍。

        3、幼兒園學籍管理員要認真負責做好學籍信息的收集、歸檔等工作,確保信息準確、無遺漏、無差錯。

        4、轉園:幼兒因家庭居住地的。變化或其它特殊原因須轉園者,必須由家長向班主任提出申請,并出具有關證明,經幼兒園同意后,方可辦理轉園手續。(包括學籍的轉出、幼兒物品的發放、結賬等) 5、休學:因患病等特殊原因,無法堅持正常來園的幼兒,須由家長向班主任提出申請,并出具有關證明,經幼兒園審批同意后,方能辦理休學手續。

        連續休息超過兩個月,重新入園時,須到縣婦幼保健院重新體檢,并出具相關健康證明,方可入園。

        6、如以上制度與上級管理部門要求沖突,則以上級管理部門要求為準。

        1、幼兒園建立幼兒學籍檔案,學籍管理由辦公室、保健室負責管理。

        2、幼兒學籍管理包括報名登記表、新生家長需知、幼兒健康狀況調查表、來園考勤表、幼兒體檢卡,退學、轉學等內容。

        4、幼兒園對錄取幼兒,建立新生入學注冊制度,新生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入學注冊。

        6、在學期內,幼兒家長要求退學或轉學的,由園長室簽字同意,辦公室和保健室辦好退學或轉學手續、并記錄。辦理伙食費,管理費的退收工作。

      學籍管理制度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黨的教育方針,全面實施素質教育,保證義務教育的實施,加強初中學籍的規范化管理,根據20xx年9月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天津市行政區域內所有初中學校。

        第三條初中學籍管理在市教委的指導下,實行市、區、校三級管理。學校在所屬區縣教育局的指導下組織實施。

        第二章入學

        第四條初中實行免試入學,區縣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適齡少年在戶籍所在地學校就近入學。

        第五條凡被初中錄取的新生必須在規定時間憑錄取通知書到校辦理注冊入學手續。在規定日期內到錄取學校辦理注冊入學手續后,即取得天津市初中學生學籍。

        第六條因故不能按期注冊的,需由其父母或其它監護人于規定時間內向學校提出申請(延緩入學時間一般在15日以內),并提交相關證明,經學校批準后方可延期。

        第七條初中實行全市統一的學籍管理,學校應在新學年開學后兩周內按規定為七年級新生編制花名冊,報區縣教育局審查,區縣教育局在規定時間內為新生編排學籍號,報市教委備案。

        第八條學籍號由九位數字組成。即“級號”兩位,“區號”兩位,“校號”兩位,“學生號”三位。學籍號編排后,不得隨意更改或重復使用。

        第九條新學期開學后兩周內,學校將在校生學籍變更情況報區縣教育局審核備案。區縣教育局在規定時間內到市教委辦理學籍變更手續。

        第十條招收外籍學生或港、澳、臺學生的學校在開學15日1

        內,將學生名單報送市教委國際交流處備案。招收西藏、新疆等少數民族學生的學校在開學15日內,將學生名單送市教委語言文字與民族教育處備案。

        第三章轉學

        第十一條初中學生在學期間不得隨意轉學。因特殊情況確需轉學的,由學生或其法定監護人提出申請,經轉出和轉入學校同意、報區縣教育局審查合格后,報市教委備案。本區范圍內原則上不辦理轉學手續。

        第十二條本市范圍內的初中學生辦理轉學的時間為:每學期開學前、后一周。七年級第一學期、九年級第二學期原則上不予辦理轉學手續。

        第十三條本市范圍內初中學生辦理轉學的程序為:由原學籍校填寫市教委統一印制的“轉學登記表”,經轉入、轉出雙方學校同意,雙方區縣教育局(教委)審查批準,由轉入區縣教育局(教委)報市教委備案。任何學校不得接收不符合轉學手續的學生。

        第十四條本市轉往外省市的初中學生,需持轉學證明,由原學籍校填寫市教委統一印制的“轉學登記表”,經轉出校、轉出區、縣教育局同意,報市教委備案。

        第十五條外省市轉入本市的初中學生,需持本市正式戶口和轉學證明,到戶口所在區縣教育局(教委)登記,區縣教育局按就近入學的原則負責安排學生入學就讀。

        外省市轉入的學生應是同年級轉入。轉入的`學生必須在轉入學校就讀。不得空掛學籍。

        第十六條藍印戶口學生轉入本市學校就讀,實行屬地安置,屬地管理,并不得在本市范圍內轉學。

        第十七條初中學生休學期間不允許轉學,學生在接受處分期間不予辦理轉學。

        第四章借讀

        第十八條本市在籍學生不允許在本市其他學校借讀。非本市戶口,在本市有居住條件的外省市戶口的初中學生,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在本市借讀:

       。ㄒ唬└改鸽p方因公出國工作半年以上,有派出單位證明信,學生需要由住在本市的親屬監護的;

        (二)父母雙方工作流動性較大,有工作單位證明,學生需要由住在本市的親屬監護的;

       。ㄈ┯斜臼芯幼〉毓矙C關暫住證明的外省市學生。第十九條申請在本市借讀的普通初中學生,需提供以下材料:

       。ㄒ唬└改鸽p方工作單位證明、暫住證明或派出所證明;

       。ǘ⿲W生學籍所在學校的上一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學籍證明;

       。ㄈ⿲W籍所在學校同意在外省借讀的證明。

        學生家長持上述材料聯系本市初中借讀,經學校同意接收后,將相關材料報區縣教育局審查,審查后再報送市教委備案。

        第二十條本市到外省市借讀的學生,經學籍校和外省接收校雙方同意,可向學籍校提出申請,辦理到外省市借讀的手續,學籍由學籍校保留。學生在外地借讀超過一學年,應提前到學籍所在校續辦借讀手續,未經學校批準學生不得擅自外出借讀。

        第二十一條外來務工人員子女可以申請在本市借讀。具備戶籍證明、暫住證明、住房證明、務工證明的外來務工人員子女,由所在區縣教育局負責安排到公辦學校借讀。

        第二十二條批準在本市借讀的學生,允許參加本市初中畢業生學業水平考試和學業水平考查,需要在本市繼續升學的學生,只能報考招收外省市學生的中職類學校。不能參加普通高中的錄取。

        第五章休學、復學

        第二十三條在校學生因病每學期累計休假超過八周仍不能3

        到校堅持學習者,可以申請休學。須由家長提出書面申請,持區縣教育局指定醫院的診斷證明,經學校和區縣教育局同意,報市教委審查批準后,方可辦理休學手續。

        第二十四條學生休學期間可申請保留學籍,休學期限一般不超過1年。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者,應在休學期滿前一周內憑區縣教育局指定醫院的診斷證明續辦休學手續。連續休學一般不得超過2年。

        除學生本人身體原因以外的其它原因一般不準休學。

        第二十五條學生休學期滿要求復學或休學期間要求提前復學的,應由家長提出書面申請,并持醫療機構證明向學校提出復學申請,由學校核準報送區縣教育局,經市教委中學處審核批準后,方可辦理復學手續。

        學校準予復學的學生,可按其實際程度安排到相應年級學習。第二十六條辦理出國學習的學生應將護照復印件及家長申請交學校備案。已出國的學生兩年之內可以返還。由家長向學校提交恢復學籍的申請,經區縣教育局審定,報市教委備案后可以恢復學籍。

        第二十七條初三年級第二學期原則上不再辦理休學、復學手續。

        第六章其它學籍變更

        第二十八條初中學生在學期間不得中途退學。區縣和學校應扶助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完成初中學業。學校要關注學習有困難的學生進步,不得歧視或排擠。

        第二十九條學校不得開除初中學生。初中學生因犯罪被少管、勞教、判刑,期滿后16周歲者不再復學,由原校開具學歷證明。不滿16歲且未學滿九年者,由原學籍校安排相應年級學習。

        第七章升級和留級

        第三十條初中學段之內的升級采取直升的方式,原則上不允許跳級。

        第三十一條國家實行九年義務教育,區縣和學校要保證每一個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生讀滿九年,初中學段原則上不實行留級制度。極個別學習確有困難的學生,可由學生本人及其法定監護人提出申請,經學校批準,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后方可留級。初中畢業年級的學生不準留級。

        第八章畢業

        第三十二條初中畢業生學業考試、考查成績是衡量學生是否達到畢業標準的主要依據。初中畢業合格標準為:語文、數學、外語、物理、化學、體育學業考試成績的40%,與平時成績的60%合并計算,總分達到300分;其它學科的考查成績均達到合格(含補考);綜合素質評價五個維度均為D級以上(含D級)。

        第三十三條學生在初中段學完三分之二以上課程者為肄業,學習期滿未達到畢業標準者為結業。

        第三十四條初中畢業證、肄業證、結業證均由區縣、學校頒發。

        第九章學籍信息管理

        第三十五條學校須建立健全學籍管理制度,加強學籍檔案管理,要按照規范要求采集學生的相關信息,為學生建立學籍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

        第三十六條新生注冊信息及學生轉學、休學、復學、借讀等學籍信息須于開學后三周內集中報市教委審核備案。

        第十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規定》從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天津市初中學生學籍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第三十八條本《規定》由教育委員會中學處負責解釋。

      學籍管理制度8

        一、管理權限與職責

        第一條全市普通高中新生由市教育局統一錄取、審批,各普通高中(含民辦)學籍由市、縣教育局和學校共同管理。

        第二條普通高中學籍電子檔案由市教育局基教處建立,編制省統一格式學籍號。學籍號為14位:第1-2位表示年份,第3-6表示市編碼,第7-8表示縣編碼,第9-10表示校編碼,第11-14位表示學生在學校中的編碼。

        第三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有專人負責學籍管理工作,市教育局每學期進行一次學籍會審,憑學籍會審結果調整市普通高中學籍庫,及時處理學籍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市普通高中學籍庫將作為全市普通高中學生參加學業水平測試、高考報名、發放畢業證書等的審核依據。

        二、新生入學

        第四條新生被錄取后即取得學籍,并同時獲得相應的學籍號。招生學校依據市教育局審批的新生錄取名冊辦理新生入學手續。

        第五條學校在通知新生入學后兩周內無故未報到者,則取消其入學資格,同時該生的學籍也將自動取消。

        第六條民辦高中招生與公辦學校同時進行。民辦學校非起始年級不得招收新生,能夠按規定手續接收轉學學生。

        三、轉學

        第七條因家長工作地區變動,家庭搬遷(戶籍變更)或有其他特殊原因確需轉學的,由學生家長(或監護人)提出申請,學校負責審查,由市、市(區)教育局審批,并按有關規定和指定程序辦理。

        第八條學校不得拒收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有關政策安排的轉學學生。

        第九條轉學過程不得變更就讀年級。休學期間轉學的學生待休學期滿轉入學校方可準予復學。

        第十條轉學操作流程

        流程一:學生或監護人向轉入地學校提出轉學申請,同時提交戶籍遷移證明、住房證明等原件。

        流程二:轉入地學校審核同意接收后,開出同意接收轉學證明,并到轉入地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核、蓋章。

        流程三:學生或監護人持同意接收轉學證明與戶籍遷移證明、住房證明原件到轉出學校提交書面轉出申請,學校審核后開出同意轉學證明。

        流程四:學生或監護人持轉學證明到轉出地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核、蓋章后連同學生學籍登記表交到轉入學校,由轉入學校為其辦理轉入手續。

        流程五:辦理電子學籍確認手續,依次為:轉出學校提出轉出申請、轉出地各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同意轉出、轉入地各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同意轉入、轉入地學校確認同意理解。

        說明:

        1、學生在本市(區)內原則上不轉學。民辦學校的學生,不得轉學至公辦學校。三星及以下學校的學生不得轉入四星高中就讀。普通高中和職業高中的學生互相不轉學。

        2、轉入學校辦理轉入手續須接收轉學證明和學生電子檔案?缡∞D學的要及時發送和收取學生紙質《學生登記表》。轉入我省的,學校要及時建立學生的電子學籍信息。

        四、借讀

        第十一條學生應在戶籍所在地就讀。學生父母雙方因公出國一年以上者,父母雙方從事野外工作或流動性工作者,父母雙方支援邊疆建設者,確需借讀,在學校學額許可的狀況下,能夠到親屬所在地借讀。解放軍邊防指戰員、烈士、華僑、歸僑、港澳同胞、臺灣同胞、在華工作的外籍專家的子女也準予借讀。擬到非戶籍所在地學校借讀的,須雙方學校同意。借讀學生的學籍保留在原校。借讀過程一律不得變更就讀年級。

        第十二條起始年級學生務必在錄取學校辦理入籍手續后方可外出借讀,任何學校不得理解沒有學籍的學生借讀。

        第十三條借讀學生在借讀地參加高中學業水平測試,測試成績由借讀地的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帶給并加蓋公章,連同借讀學校帶給的學習成績和表現,密封后在學生借讀期滿時由學生本人帶回原校。測試成績應及時報原校所在的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存檔。借讀學生的畢業證書、修業證書、肄業證書均由原校發放。

        第十四條借讀生高考應參加學籍所在學校的高考報名,也能夠由原學籍所在學校出具同意借考證明而參加借讀學校的高考報名。

        第十五條借讀操作流程

        流程一:本人或監護人向擬借讀學校提出借讀書面申請。

        流程二:學校審核后開出同意理解借讀證明。

        流程三:本人或監護人持同意理解借讀證明交到原就讀學校,學校審核后開出同意外出借讀證明。

        流程四:本人或監護人將原學校同意借讀證明交到借讀學校,學校憑同意借讀證明安排借讀。

        流程五:辦理電子學籍借讀手續,依次為:轉出學校提出借出申請、轉出地各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同意借出、轉入地各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同意理解、轉入地學校確認同意理解借讀。

        說明:

        1、要嚴格控制借讀生的數額,確保班級人數不超過規定學額。

        2、外省到我市借讀的學生,借入學校應為其建立電子檔案,學生離校時打印紙質《學生登記表》封好后讓其自帶回學籍所在學校,電子檔案留存。

        五、休學和復學

        第十六條學生因傷病或其它原因連續缺課累計超過本學年度總課時三分之一仍不能上學的.,能夠辦理休學手續。

        第十七條高中畢業學年原則上不辦理休學手續。

        第十八條休學期限為一年,休學者不得提前復學,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學校上學。推遲復學或連續休學須經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最多不超過兩年。

        第十九條休學期滿,經批準復學后,可根據學生本人要求回原級或下一級就讀。出國、出境休學期滿后不能復學的,學校上報教育行政部門注銷其學籍。

        第二十條休學操作流程

        流程一:本人或監護人向就讀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市(縣)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住院病歷(原件)、藥費收據等相關材料(原件)等。

        流程二:學校初審后統一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狀況特殊者須到指定醫院進行復核檢查。

        流程三: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備案。

        流程四:學校出具休學證明。

        流程五:辦理電子學籍休學手續,依次為:學校提出申請、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同意。

        說明:學生中途到國外、境外就讀的應辦理休學手續。由監護人提出書面出國(出境)休學申請,出具出國護照、簽證等有關證明,經學校審核、報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后,由學校出具休學證明。出國、出境所需的學業成績、就讀年級等證明,學校應如實開出。

        六、留級和跳級

        第二十一條根據省學籍管理規定,高中階段實行不留級制度。

        第二十二條學習成績優異的學生,由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審批同意能夠跳級。學生跳級由學校報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七、畢業、修業和肄業

        第二十三條高中階段實行學分制,學生每學年在每個學習領域都務必獲得必須學分,三年中獲得116個必修學分,在選修Ⅱ中至少獲得6學分,總學分到達144分,操行在及格以上,準予畢業,經教育主管部門驗印后由學校發給全省統一的畢業文憑。對三年中學分達不到規定要求或操行不及格者,不予畢業,由學校發給全省統一的修業證書。

        第二十四條學生在校學習一年以上的退學者,可發給全省統一的肄業證書。

        第二十五條各學校所有學生的畢業、修業和肄業均需經各市(區)教育局驗印、核準,并統一下發證書。

        八、獎勵和處分

        第二十六條學生對學校、社會、國家做出突出貢獻的,或在某一方面取得優異成績并獲得必須榮譽的,可按不一樣情

        況給予表揚獎勵,并載入學籍卡和學生檔案。對德、智、體、美等方面得到較好發展且成績突出的學生,應發給獎狀。

        九、其他

        第二十七條學生死亡、因故喪失學習潛力的,由學校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報告(需附有關證明材料),經批準后注銷其學籍。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上述規定如與以前下發的學籍管理辦法有不一樣之處,則以本規定為準。未盡事項,按上級有關規定辦理。

      學籍管理制度9

        一、入學

        1、新生入學,采取開學時以通告形式將開學通告張貼到街上及學校附近的各村各組,使新生父母或其監護人接到入學通知后,在規定時間內攜帶戶口本送子女或其被監護人到指定學校辦理入學手續。

        2、新生入學后,入班學生都無條件地要定案,定案后學校教導處應立刻批準取得學籍,編列正式學籍號。學生學籍號長期不變,休學一年后一律使用新學籍號。

        3、新生入學后,接任的班主任老師要填寫好新生基本情況表和該班學生花名冊,上交學校教務處。

        4、學生的學籍卡內容由學校教務處組織相關人員負責填寫,所有欄目要填齊。學籍卡中的填寫要實事求是,要如實反映學生真實情況。學籍卡由教導處保管,學生畢業后,學校應把學籍卡歸檔備查。

        二、轉學

        1、學生因家長變動工作地區、家庭搬遷(戶籍變更)或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轉學的,經學生家長(監護人)申請,學校審查后發給轉學證明書,再憑接收學校的“接收證明”,然后由教導處辦理轉學手續,連同本人學籍簿一并轉出。

        2、轉入學生須由家長或監護人提出申請,經過教導處考核通過,憑原所在學校的`轉學證明方可辦理插班手續,由教導處統一安排插入指定班級。

        三、休學、復學

        1、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準予休學:

       。1)因傷病需長期治療,不能堅持學習者;

       。2)患傳染性疾病未愈,不適宜集體生活者;

        (3)一學期內,請病、事假累計超過十周,跟班學習有困難者。

        2、符合休學條件的學生(病休學生須持醫療單位的證明),由學生家長提出申請,經學校審查屬實后,報區教育局批準,準其休學,由學校發給休學證明書。

        3、學生休學以一年為限,期滿不能復學的,可申請延長。學生休學期間,學籍仍然保留。學生休學期滿,應按時復學。復學時,應憑休學證明書和有關材料提出申請,經學校審核批準后,即可到校復學,學校原則上安排到原年級的下一年級學習。

        4、學生休學期未滿,休學原因消失并具有相關證明的,可向學校提出申請提前復學。經學校審核同意后,可提前復學。復學時,學?梢暺鋵W力程度和個人志愿安排到合適的年級學習。

        注意:期中考試后不再辦理休學證明。

        四、留級:義務教育原則上不實行留級制度。

      學籍管理制度10

        為保證義務教育的實施,讓青少年依法接受九年義務教育,制定學籍管理制度。

        1、嚴格學籍管理,每學年在新生入學三周內各中心校必須到聯校辦理學籍手續,不得拒收適齡兒童,否則拒收一生罰班主任50元,罰校長20元。

        2、所有在校生由聯校統一編號,建立檔案,任何班級和學校不得隱瞞學生,如有隱瞞,每生罰班主任20元,罰校長10元,考試時該生按零分計入本班成績。

        3、不經聯校批準不得留級,對強行留級的教師,按隱瞞學生對待。

        4、堅決杜絕輟學現象,對因學習成績、家庭困難等情況輟學者,要依法做好學生及家長的工作并給予照,勸其必須復學,若出現一例輟學學生,教師和中心校長向聯校寫出書面匯報,并按有關規定處理;因體罰學生造成輟學的`當事人負全部責任,

        5學生的轉出轉入,要嚴格掌握,跟蹤調查,在一周內報聯校辦完手續,否則按隱瞞學生對待。

        6、每學期期中、期末考試前兩周不允許變動學生檔案。

      學籍管理制度11

        1、根據《義務教育法》規定,學區適齡兒童持戶口本報名,必須入學。

        2、根據學生的學前教育情況、身體情況、家庭狀況等均衡分班,并注意保持班集體的穩定。所教年級的班主任全員參與分班,采用抽簽定班的辦法,保持分班的公平性。班及順序抽簽而定。班級學生花名冊一式兩份,一份班主任自流,一份上交教務處。

        3班主任的運用一般采用跟班制,大循環的辦法。

        4、轉入的學生先到教務處辦理轉入手續,然后拿轉入通知單到教導處編班,學生拿編班通知單入班,班主任根據入班通知單接收學生,及時填寫出點名冊、出席板,并把編班通知單上交教務處,教務處作完整的'轉入登記。各個班級每天要及時填寫出席板,班級人數一定要與出席板相符。

        5、轉出的學生先到教務處辦理轉出手續,沒有轉入學校證明的不能辦理轉出手續。轉出手續辦好后,教務處通知教導處記錄,教導處通知班主任允許學生轉出,發給學生學籍。班主任沒接到教導處的通知,不能讓學生帶走學籍。轉出手續不健全或沒有轉出手續而“轉走”的,按流失生處理。

      學籍管理制度12

        為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進一步規范中小學學籍管理工作,實現學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學化、制度化,維護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根據《廣州市中小學學籍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特制訂本制度。

        一、管理權限與職責

        第一條 學校的學籍管理工作由教導處兼管,建立學籍的學期會審制度,并設有學籍管理員負責學籍管理與控輟工作,及時糾正或解決學籍管理中出現的新問題,及時了解學籍的變化狀況和控輟工作成效,每學期向區教育局基教科報送會審結果和學生電子學籍檔案。

        第二條 各班的學籍管理工作由班主任負責,班主任是本班學籍管理的第一職責人,負責完成(或協調班教組完成)本班學生的學籍錄入、核對、變動狀況的跟進等上級要求的工作,并且按照指定的時光完成。

        第三條 學生或監護人不按本規定辦理有關手續,由班主任負責聯系、提醒、糾正,引起的后果由學生或監護人負責。

        第四條 嚴格控制班額。貼合條件中途要求插班的,由校長審批,教導處負責安排到相應的班級就讀,班主任應及時辦理接收學生的相關事宜(不得拒收)。小學每班不超過45人,初中不超過50人。

        二、管理要求

        (一)、新生入學

        第五條 學校管理員依據學生報到名冊辦理新生學籍并建立電子檔案,編制統一格式的學籍號。

        1、班主任負責學籍的錄入:一年級新生在市系統中需一個個錄入(若年齡不夠的學生需家長到校填寫承諾書);七年級新生錄入,班主任需按照本班實際人數進行核對相關資料。

        2、學籍核對:每個學期開學后進行,檢查本班實際人數與市系統人數是否一致,如不一致,須及時向主管領導匯報并做好相關工作。

        (二)、轉學

        第六條 轉學操作辦法

        1、中途轉入的學生,如屬市內轉入,班主任直接在市系統進行接收操作,接收成功后需核對學生資料;如屬市外轉入,則要在市系統“異動管理”中提出申請,并錄入該生的學籍信息,同時需要家長帶給一式四份轉學表(需蓋有轉出學校、轉出學校所在的教育局、接收學校、接收學校所在的教育局的四個章),并帶給全國學籍號(L開頭),由班主任交給學校學籍管理員。

        2、中途轉出的學生,如屬市內轉出,班主任直接在市系統進行接收操作;如轉出市外,則要在市系統“異動管理”中提出申請,同時需要家長帶給一式四份轉學表(需蓋齊上述的四個章),由班主任交兩份給學校學籍管理員。班主任還需跟蹤全國學籍系統,聯系家長,要求對方學校提出接收申請,以確保全國學籍異動的.操作。

        說明:凡是因為轉學而變動學籍的務必經區教育局教育科審核確認,所以要有轉學表作憑證。

        (三)、休學和復學

        第七條 學生因傷病(或不可抗拒的)原因連續缺課累計超過210個學時仍不能上學的可提出休學申請。

        流程一:本人或監護人向就讀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有關證明材料:

        1、市(區)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

        2、住院病歷(原件)、復印件

        3、藥費收據等相關材料(原件)、復印件

        流程二:學校初審后統一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狀況特殊者須到指定醫院進行復核檢查。

        流程三: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備案。

        流程四:學校出具休學證明。

        說明:

        1。休學期,因傷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學的自缺課開始計算;出國的自批準之日計算。休學期限為一年,不得提前或推遲復學,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學校上學。

        2。休學期滿,學生或監護人持休學證明到學校辦理復學手續。因傷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學的,復學須回原級就讀。

        3。因傷病或學生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在休學期滿不能復學的,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提交相關材料,學校報經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后,續辦休學手續。出國、出境休學期滿后不能復學的,學校上報教育行政部門注銷其學籍。

        三、其他

        第八條 學生違反中小學生守則、日常行為規范或學校的有關規章制度,學校要與家庭、社會配合進行教育,情節較重的可給予適當處分。義務教育段學生以批評教育為主,不得勒令學生退學或開除學生學籍。

        第九條 班主任不按照指定時光完成相應的學籍工作的,則按學?冃Э己宿k法,扣發當月相關的班主任管理效益獎。

        第十條 班主任在平時工作中要做好學生的思想教育,保證其理解義務教育,杜絕輟學現象。學生轉學而不辦理轉學手續的,亦作輟學處理。(如果本班出現輟學現象的,班主任取消本年評優評先資格,包括校級的優秀班主任。)

      學籍管理制度13

        一、學籍檔案是學生取得學籍的憑證,是學生在校期間德、智、體、美、勞等情況的真實記錄。因此,新生入學,首先按照上級有關規定建立學籍檔案。有關表冊填寫要認真、完整,不得缺項。學籍檔案照片加蓋鄉級主管部門印章方能生效。

        二、學籍檔案按學年度統一編號后立卷歸檔。做到排列合理有序,裝訂整齊規范。

        三、每學期結束,班主任要如實把學生在校的`思想表現,學習和獎懲情況及時填入學籍檔案。

        四、學生入學、休學、借讀、轉學時,要及時按規定辦理好有關手續,做好登記和有關材料的歸檔工作。

        五、學生升學、轉出,需要提取檔案時,由學校統一辦理,學生個人和家長不得私自提取。

        六、學生入學,需在學籍冊上辦理入學手續;學生轉學,需持有關介紹信交由班主任老師,由學校學籍管理員辦理轉學手續;學生休學,需持有關證明,由班主任交給學籍管理員辦理休學手續;學生借讀,需持有關介紹信辦理入班手續,班主任負責給借讀生通過學籍管理員辦理學籍登記。

      學籍管理制度14

        一、學籍管理工作教導主任全面負責,由學籍管理員和各班主任老師具體負責。

        二、每學年初根據學校辦學規模確定班額、軌制和班容量,做好編班工作,編班要規范合理。

        三、學年初由班主任教師負責填寫本班的學生定員花名冊,內容要齊全并裝訂成冊。

        四、嚴格轉學程序和手續,轉入和轉出必須由校長審批,由家長辦理相關手續,學籍管理員進行登記注冊,以書面形式告之班主任,任何人不得私自處理。

        五、學生原則上不得留級,特殊情況者經學校研究后確定。

        六、嚴格杜絕學生輟學,不管什么原因都應該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保障學生接受義務教育。

        七、學籍檔案資料要專人負責,保證齊全、規范、有序存放。

        八、未盡事宜,將另行補充。

      學籍管理制度15

        一、管理權限與職責

        第一條各市(區)屬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含民辦)學籍由市(區)教育局(泰州經濟開發區社會事業局)管理。市直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學籍由市教育局管理。

        第二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有專人負責學籍管理與控輟工作,建立學籍的學期會審制度,及時糾正或解決學籍管理中出現的新問題,及時了解學籍的變化情況和控輟工作成效,每年10月上旬向市教育局基教處報送會審結果和學生電子學籍檔案。

        第三條任何學校(含民辦)不得擅自更改招生范圍,新生入學后,學校應按本規定辦理入籍手續。

        第四條學生或監護人不按本規定辦理的有關手續,由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糾正,引起的后果由學生或監護人負責。

        二、新生入學

        第五條市、市(區)教育行政部門依據學生報到名冊辦理新生學籍并建立電子檔案,編制省統一格式的學籍號。小學新生入學年齡為年滿6周歲(當年8月31日前出生)。

        第六條義務教育階段新生報到入學后必須及時辦理入籍手續。無故不按時報到的,學校和當地鄉鎮、村要跟蹤調查,依法確保適齡兒童少年到學校就讀為止。

        第七條凡沒有納入當地就近入學范圍的民辦(含按民辦機制運作的學校)的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招生須與公辦學校劃片招生同時進行。民辦學校非起始年級不得招收新生,可以接收符合規定條件的轉學學生。

        第八條新生入學的辦理

        1、農村公辦小學新生入學。由鄉(鎮)中心小學,根據當地適齡兒童名單,在7月底前,向適齡兒童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以下簡稱"監護人")發<義務教育入學通知書>,監護人持入學通知書按通知時間帶適齡子女到指定學校報到。

        2、城市公辦小學新生入學。適齡兒童監護人根據當地教育行政部門確定的學校施教范圍,在學校公布的報名時間內到學校報名,報名時需出具監護人及適齡子女在本施教區的戶籍、居住情況(房產證)等有關證明。

        3、農村鄉(鎮)公辦初中新生入學。農村鄉(鎮)中心小學每年七月,將全鄉(鎮)小學畢業年級學生名冊、畢業生的電子檔案交鄉(鎮)中心初中,并填寫交接表。交接表一式四份,中心小學、中心初中、鄉(鎮)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各存一份。中心初中根據接收的學生名冊在七月底前給所有新生發放入學通知書。學生持入學通知書在規定時間到指定學校報到。

        4、城市公辦初中新生入學。市(區)教育行政部門于每年七月底前,根據戶籍和住房分布情況將本轄區范圍內小學畢業生,按施教區分配給各初中學校,各初中學校根據接收的新生名冊,經核查后發放入學通知書。學生持入學通知書在規定時間到指定學校報到。

        5、民辦學校招收小學、初中新生,按教育行政部門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地域范圍招生,新生名單報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后向新生發放入學通知書。

        6、小學、初中新生入學后,學校要使用全省統一的學籍管理軟件建立學生檔案。城市小學向初中提供畢業生電子檔案的具體方式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確定。

        7、小學、初中新生無故不按時報到的,應做好跟蹤調查和詳細記錄,報告當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確保不讓一個孩子輟學。

        8、小學、初中新生入學后須編制全省統一規定的學籍號。學籍號為19位:第1-6位表示省、市、縣編碼,第7位表示學校類型,第8位表示學校性質,第9-11位表示學校編碼,第12-15位表示學生入學年份,第16-19位為學生在學校中的編碼。

        9、適齡兒童、少年,因故未及時上學或在外地上學的,戶籍所在地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門認定確屬應在本地入學的,應安排學校就讀或準予參加畢業和升學考試。

        10、進城務工人員子女,按規定在本市接受義務教育的,家長向暫住地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憑相關手續(暫住證、務工證、住房協議)由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安排學校就讀,享受當地居民待遇。起始年級的可以建立學籍,非起始年級的按轉學處理。

        11、民辦學?缡(區)錄取小學、初中新生的,由學校在新學年9月15日前向學生戶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發出來源于該地的學生名單。學生戶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收到名單即予備案。

        12、學生在小學、初中階段依法更改姓名的,須向學校交驗更改后的戶口簿及復印件,學校更改備案后在規定時間(小學、初中在升學報名前)持復印件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更改手續。

        13、殘疾兒童入學年齡可以適當放寬。可以到普通學校隨班就讀,也可以到特殊教育學校就讀。

        14、學校招收的小學一年級學生必須入籍,不能作為借讀生處理。

        三、轉學

        第九條學生家庭戶口及住址跨省、市、市(區)、鄉(鎮)遷移的.,準予轉學。學生單人戶口遷移不視作轉學理由。初中學生在本市(區)、本鄉(鎮)內不轉學。

        第十條學校不得拒收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有關政策安排的轉學學生。轉學一律不得進行入學考試。

        第十一條轉學過程不得變更就讀年級。休學期間轉學的學生待休學期滿后,轉入學校方可準予復學。

        第十二條轉學操作流程

        流程一:學生或監護人向轉入地學校提出轉學申請,同時提交戶籍遷移證明、住房證明等原件。

        流程二:轉入地學校審核同意接收后,開出同意接收轉學證明。并由學籍管理員到教育行政部門審核、蓋章。

        流程三:學生或監護人持同意接收轉學證明與戶籍遷移證明、住房證明原件到轉出學校提交書面轉出申請,學校審核后開出轉學證明。

        流程四:學生或監護人持轉學證明到教育行政部門蓋章后連同學 生登記表交到轉入學校,由轉入學校為其辦理轉入手續。

        說明:

        1、民辦學校的學生,不得轉學至非戶籍所在地公辦學校。中途轉入戶籍所在地公辦學校的,由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后統籌安排,并由學校提供同意轉入證明。

        2、轉入學校辦理轉入手續須接收轉學證明和學生電子檔案。跨省轉學的須經泰州市教育局同意,并及時發送和收取學生紙質<學生登記表>,學校要及時將轉入學生信息輸入計算機。

        四、借讀

        第十三條學生因個人或家庭原因,擬到非戶籍所在地學校借讀的,須雙方學校同意。借讀學生的學籍保留在原校。

        第十四條起始年級學生必須在錄取學校取得學籍后方可外出借讀,任何學校不得接受沒有學籍的學生借讀。借讀過程一律不得變更就讀年級。

        第十五條借讀操作流程

        流程一:本人或監護人向擬借讀學校提出借讀書面申請。

        流程二:學校審核后開出同意接受借讀證明。

        流程三:本人或監護人持同意接受借讀證明交到原就讀學校,學校審核后開出同意借讀證明。

        流程四:本人或監護人將同意借讀證明交到借讀學校,學校憑同意借讀證明安排借讀。

        說明:

        1、同一地區小學、初中原則上不辦理借讀手續。

        2、借讀生的數額不得多于在籍生數的5%,不得影響正常在籍生的學習。

        3、學生監護人因公出國工作一年以上、從事野外或流動性工作、長期支援邊疆、現役軍人(含武警),其子女因投靠親屬可到非戶籍所在地公辦學校借讀。

        4、學生因個人或家庭原因,擬到非戶籍所在地公辦學校借讀的,須經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或學校同意。

        5、借讀學生的學籍保留在原校。學籍所在地學校要將借讀學生的電子檔案拷貝給學生帶到借讀學校;學生返回學籍所在學校時,借讀學校要將借讀學生的電子檔案拷貝給學生帶到原校。學生在借讀期間的有關成績、評定、獎懲等,由借讀學校記入學生電子檔案。借讀學校在借讀學生離校時要留存學生電子檔案。

        6、外省到我市借讀的學生,借入學校應為其建立電子檔案,學生離校時打印紙質<學生登記表>封好后讓其自帶回學籍所在學校,電子檔案留存。

        五、休學和復學

        第十六條學生因傷病或不可抗拒原因連續缺課累計超過210個學時仍不能上學的,可以辦理休學手續。

        第十七條畢業學年原則上不辦理休學手續。

        第十八條休學期限為一年,休學者不得提前復學,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學校上學。推遲復學或連續休學須經教育行政部門批準。

        第十九條休學期滿,經批準復學后,應回原級就讀。出國、出境休學期滿后不能復學的,學校上報教育行政部門注銷其學籍。

        第二十條休學和復學操作流程

        學生因傷病原因連續缺課累計超過210個學時仍不能上學的可提出休學申請。

        流程一:本人或監護人向就讀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有關證明材料:

        1、市(區)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

        2、住院病歷(原件)

        3、藥費收據等相關材料(原件)

        流程二:學校初審后統一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情況特殊者須到指定醫院進行復核檢查。

        流程三: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備案。

        流程四:學校出具休學證明。

        學生因不可抗拒的原因連續缺課累計超過210個學時仍不能上學的可提出休學申請。

        流程一:本人或監護人向在讀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公安、民政、勞動等有關部門的證明,

        流程二:學校初審后統一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流程三: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備案。

        流程四:學校出具休學證明。

        說明:

        1、學生中途到國外、境外就讀的應辦理休學手續。由監護人提出書面出國(出境)休學申請,出具出國護照、簽證等有關證明,經學校審核、報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后,由學校出具休學證明。出國、出境所需的學業成績、就讀年級等證明,學校應如實開出。

        2、休學期,因傷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學的自缺課開始計算;出國的自批準之日計算。休學期限為一年,不得提前或推遲復學,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學校上學。

        3、休學期滿,學生或監護人持休學證明到學校辦理復學手續。因傷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學的,復學須回原級就讀。

        4、因傷病或學生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在休學期滿不能復學的,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提交相關材料,學校報經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后,續辦休學手續。出國、出境休學期滿后不能復學的,學校上報教育行政部門注銷其學籍。

        六、留級和跳級

        第二十一條根據省學籍管理規定,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實行不留級制度。

        第二十二條學習成績優異的學生,由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審批同意可以跳級。小學、初中跳級學生畢業時視為完成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學生跳級由學校報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七、畢業和修業

        第二十三條學生修業期滿,畢業成績和有關考查考核成績合格,經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后由學校發給全省統一樣式的畢業證書,小學畢業證書由學生六年級就讀學校免費發放。初中畢業證書由學籍所在學校免費發放。未畢業者由學校免費發給全省統一樣式的修業證書。學生畢業成績有不及格者,準予補考。補考后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畢業,只發給全省統一樣式的小學修業證書或初中的義務教育證書:

        語文、數學、外語有一門不及格者;其他學科有兩門不及格者;操行不及格者;體育不合格者。

        第二十四條畢業證書、修業證書加蓋教育行政部門驗印章并經電子認證后生效。

        八、升學

        第二十五條小學畢業學生免試升入初中學習。

        1、跨市(區)借讀的小學、初中畢業生,一般都應回學籍所在地參加畢業考試、領取文憑、安排升學。

        2、民辦學校小學畢業生,可以升入戶籍所在地學區公辦初中,也可以到戶籍所在地或非戶籍所在地的民辦學校初中就讀,不能升入非戶籍所在地學區的公辦初中。民辦學校小學畢業生要升入公辦初中的,需向戶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由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安排進入初中?鐓^縣就讀民辦學校的小學畢業生,要先將學籍轉移到戶籍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門。

        九、獎勵和處分

        第二十六條學校依照規定對學生實施獎勵和處分。

        1、對德智體美全面發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現的學生,應予以獎勵。凡受到校級以上獎勵的,應記入學生電子檔案。

        學校應根據規定,民主、公開、公正地評選三好學生和優秀學生干部。

        2、學生嚴重違反學生守則和日常行為規范、學校管理和治安管理等有關規定的,應給予處分。處分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記過以上處分須記入學生電子檔案。

        因違法犯罪經人民法院判決需服刑、勞動教養的學生,服刑、教養期滿超過十六周歲的,由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提出報告,經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可以取消學籍。

        3、學生在受處分一年內,進步顯著,確實改正了錯誤,由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學校批準,可以撤銷處分。處分一旦撤銷應在學生電子檔案上加撤銷記錄。

        4、學生留校察看時間最長不超過一年,在留校察看期內仍無改正表現的初中學生,經監護人同意可送工讀學校托管。

        有違法和輕微犯罪行為的學生,可按規定送工讀學校。

        到工讀學校就讀的學生,學籍留在原校,參照借讀辦理有關手續。

        5、累計已經學滿九年義務教育年限并年滿十六周歲的,其本人及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不再繼續上學的,學校審核,經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取消學籍。

        6、學生受行政拘留、勞動教養處理期滿,年齡在十六周歲以下者,可持批準處理單位有關證明,向原校提出書面申請回原級就讀,原校應予接收。

        十、其他

        第二十七條學生死亡、因故喪失學習能力的,由學校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報告(需附有關證明材料),經批準后注銷其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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