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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業管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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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業管理管理制度(精選)

        在充滿活力,日益開放的今天,制度的使用頻率逐漸增多,制度對社會經濟、科學技術、文化教育事業的發展,對社會公共秩序的維護,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那么什么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作業管理管理制度,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作業管理管理制度(精選)

      作業管理管理制度1

        1、生產場地必須有足夠的照明,坑溝、池必須有蓋或圍欄,原材料、器材、廢料應合理分類堆放,不妨礙操作、通行和裝卸;

        2、廢料必須及時清除,人行道必須暢通無阻;

        3、生產設備必須定期檢查、維修和保養,不準超溫、超壓、超負荷和帶病運行;

        4、生產現場必須保證消防設施的有效性,過期滅火器必須更換;

        5、壓力容器專業人員必須定期檢查,檢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6、進入生產現場按規定穿戴勞保用品,不準將頭發露出帽外,不準穿裙子、高跟鞋、拖鞋、長大衣等;

        7、新員工上崗前必須進行安全教育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方能上崗;

        8、從事可能被傳支機械絞、輾傷害的'作業,不準戴手套、長圍由或其他佩物上班,嚴禁用工具或身體接觸機械的運動部位;

        9、進入生產場所,必須戴安全帽,高處作業(2m以上)或下料倉、坑作業必須系安全帶,從事電氣作業應穿戴好絕緣防護用品;

        10、在易燃、易爆等物品區域作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嚴禁明火作業;

        11、作業現場的電力線路必須由專業技術人員規范敷設,嚴禁亂接亂拉;

        12、保持作業現場安全防護設施和警示標志的完整性和有效性,未經相關人員的允許,不準任意拆除或移動。

      作業管理管理制度2

        1、進行高處作業時,應嚴格執行《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JGJ80—91),《高處作業分級》(GB3608-83)和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高處作業及安全技術標準的規定。

        2、項目施工負責人應對工程的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負責。高處作業的安全技術措施及其所需料具,必須列入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

        3、高處作業施工前,應逐級進行安全技術交底,落實所有安全技術措施和人身防護用品,未經落實不得進行施工,施工過程中使用的防護用品、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網,必須是經國家認可的合格產品。高處作業的安全標志、工具、儀表、電氣設施和各種安全防護設施必須在施工前加以檢查,確認其完好,方可投入使用。

        4、攀登和懸空高處作業人員以及搭設高處作業安全設施的'人員,必須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及考試合格,持有效證件上崗,且必須進行定期體檢。經醫生診斷,凡患有高血壓、心臟病、貧血病、癲癇病以及其它不適于高處作業的人員,不得從事高處作業。

        5、施工中對高處作業的安全技術設施,發現有缺陷和隱患的,必須及時解決,危及人身安全時,必須停止作業。高處作業中所用的物料,均應堆放平穩,不妨礙通行和裝卸。工具應隨手放進工具袋,作業中的走道、通道板和攀高用具應隨時清掃干凈,傳遞物件禁止拋擲。

        6、雨天和雪天進行高處作業時,必須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凍措施。遇到六級以上強風、濃霧等惡劣天氣,不得進行露天攀高與懸空高處作業。

        7、梯子不得缺檔,不得墊高使用。梯子使用時上端要扎牢,下端應采取防滑措施。單面梯與地面夾角以60~70度為宜。禁止二人同時在梯子上作業。如需接長使用,應綁扎牢固,人字梯底腳要拉牢。

        8、對臨邊高處作業,必須按規定設有防護欄桿或安全網,施工現場通道附近的各類洞口與坑洞處,除設有防護設施與安全標志外,夜間還應設紅燈示警。

        9、操作平臺四周必須按臨邊作業要求設置防護欄桿,并應設置登高扶梯,立體交叉作業時,各專業人員不得同時在同一垂直方向操作,下層作業的位置必須處于上層高度確定的可能墜落范圍半徑之外。不符合以上條件時,應設置防護層。

        10、進行懸空作業時,必須做好防護措施,嚴格按安全操作規程操作,防止高處墜落。

        11、物件提升機吊籠的籠口必須設置閘門,出入平臺必須設置防護欄桿,防止物體在籠口位置墜落。

        12、使用移動操作平臺,必須編制專題方案,交底后按方案執行。腳手架、井字架和安全網搭設完畢后,必須經驗收合格后方能使用。

      作業管理管理制度3

        一、應根據火災危險程度及生產、維修、建設等工作的需要,經使用單位提出申請,廠安全、防火部門登記審批,劃定“固定動火區”。固定動火區以外一律為禁火區。

        二、設立固定動火區的條件和要求:

        1、動固定動火區應設置在易燃、易爆區域主導風向的上風向。

        2、距易燃、易爆廠房、罐區、設備、陰井、排水溝、水封井等,不應小于30米。

        3、室內固定動火區應以實體防火墻與其他部分隔開,門窗向外開,道路要暢通。

        4、生產正常進行或在發生事故時,可燃氣體不會擴散到固定動火區內。

        5、固定動火區內不準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他雜物,應配備一定數量的消防器材。

        6、固定動火區要設立明顯標志,落實專人管理。

        三、在禁火區內,除生產工藝用火外,其他可產生火焰、火花和表面熾熱的長期作業(如:化驗室用的電爐、電熱器、酒精爐、茶爐等),均須辦“用火證”,用火證的有效期限最多不許超過1年。生產區內禁止用電爐、煤氣爐取暖、熱飯等。

        四、用火證上應明確負責人、有效期、用火區域及安全防火措施。用火證一律由安全(防火)部門審批,用火時要將用火證懸掛在用

        火點附近備查。

        五、在禁火區內使用電、氣焊(割)、噴燈及在易燃、易爆區域使用電鉆火花及熾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均為動火作業,必須申請辦理動火證。

        六、動火作業分三級管理:

        1、特殊動火,指在處于運行狀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和罐區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險的動火作業。

        2、一級動火,易燃、易爆區域(即:甲、乙類火災危險區域)的動火作業。

        3、二級動火,指一級動火及特殊動火以外的動火作業。

        4、凡全廠、一個車間或單獨廠房內全部停車,裝置經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并采取隔離措施后的動火作業,可根據其火災危險性大小,全部或局部降為二級動火管理。

        5、遇節、假日或生產不正常情況下的動火,應升級管理。

        6、各類動火作業區域應由各廠明文規定,并在廠區平面圖上標明。

        七、特殊動火和一級動火必須經分析合格后方可進行,其動火證的有效期為1天(24小時);二級動火也應該分析,二級動火證的有效期為6天(144小時)。

        八、動火證上應清楚標明動火等級、動火有效期、申請辦證單位、動火詳細位置、工作內容(含動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動火分析的取樣時間、取樣點、分析結果、每次開始動火時間以及各項責任人和各級審批人的簽名及意見。

        九、各項責任人的職責

        1、動火項目負責人對執行動火作業負全責,必須在動火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其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業人員交待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

        2、動火人在接到動火證后,要詳細核對其各項內容是否落實和審批手續是否完備。若發現不具備動火條件時,有權拒絕動火,并向單位防火部門報告。動火人要隨身攜帶動火證,嚴禁無證作業及審批手續不完備作業。每次動火前30分鐘(含動火停歇超過30分鐘的'再次動火)均應主動向現場當班班組長呈驗動火證。

        3、動火監護人員負責動火現場的安全防火檢查和監護工作,應指定責任心強、有經驗、熟悉現場、掌握滅火手段的人擔當,監護人需在動火證上簽字認可。監護人在作業中不準離開現場,當發現異常情況時應立即通知停止作業,及時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作業完成后,要會同動火項目負責人、動火人檢查,消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方可離開現場。

        4、化工班、組長(值班長、工段長)負責生產與動火作業的銜接工作,動火作業中,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時,應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

        5、動火分析人對分析結果負責,根據動火證的要求及現場情況,親自取樣分析,在動火證上如實填寫取樣時間和分析結果并簽字認可。

        6、各級審查批準人必須對動火作業的審批負全責,必須親自到現場詳細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審查并確定動火等級,審查并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審查動火證審批程序是否完全,在確認符合安全條件后,方可簽字批準動火。

        十、火分級終審權規定如下:

        1、一級動火,是動火單位所屬車間主任復查后,報廠安全(防火)部門終審批準。

        2、二級動火由動火部位所屬基層單位主管主任終審批準。

        3、特殊動火由廠安全(防火)部門復查后,報主管廠長或總工程師終審批準。

        十一、動火尚應執行下列有關規定:

        1、凡可能與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設備、管道等部位的動火,均應加堵盲板與系統徹底隔離、切斷,必要時應拆掉一段聯接管道。

        2、有易燃、可燃物的設備、管線、容器等,必須經清除沉積物,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如進入設備內動火,同時要辦“設備內作業許可證”。

        3、在用樹脂、塑料等可燃物質制造的容器、設備內動火,要做好防火隔絕措施,防止熾熱焊渣引起的火災。

        4、動火部位應備有適用的消防器材或滅火措施。

        5、5級以上大風、停止室外動火作業。

      作業管理管理制度4

        1.在小區裝修單元區域內,需要動用明火作業,動火申請部門要根據明火作業范圍大小,經安全業務部審批同意并取得動火證后,才能在該區域內進行動火作業。

        2.動火部門負責動火作業時的安全措施,包括作業前清除可燃物,作業后檢查有無燃燒隱患。

        3.動火作業者必須持有《上海市特種作業安全操作證》才能上崗位操作,并需嚴格執行'十不準'的有關規定。

        4.動火申請部門必須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方位進行動火作業。超過動火日期,必須重新申請動火。

        5.動火申請部門必須委派動火現場監護人,有監護人負責動火現場的`全面消防安全檢查,以及配備專用滅火器材。

        6.安全業務部應及時派專員到場驗看動火證及特種作業證,檢查動火現場的安全措施。動火人必須接受安全部門的檢查。

        7.安全領班及巡邏人員必須對裝修單元進行嚴格巡查。

      作業管理管理制度5

        一、目的

        規范動火作業分級,確保作業過程中的安全與防護。

        二、適用范圍:

        適用于公司生產、施工、檢維修等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作業。

        三、術語解釋

        3.1動火作業

        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工藝設置以外的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熾熱表面的非常規作業,常見動火作業包括但不限于:

        ——各種焊接、切割作業;

        ——使用噴燈等明火作業;

        ——在易燃易爆區使用非防爆的通訊和電氣設備;

        ——其他動火作業。

        3.2易燃易爆場所

        生產和儲存物品的場所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中火災危險分類為甲、乙類的區域。

        3.3動火作業分級

        動火作業分為特殊動火作業、一級動火作業和二級動火作業三級。

        3.3.1特殊動火作業

        在生產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險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按特殊動火作業管理。

        3.3.2一級動火作業

        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的除特殊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廠區管廊上的動火作業按一級動火作業管理。

        3.3.3二級動火作業

        除特殊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以外的禁火區的動火作業。

        固定動火區設置:實施風險辨識、落實安全措施、制定現場處置方案、落實責任人并提出申請。

        3.4“四不動火”原則

        “提出申請”沒有經過批準不動火;動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動火;安全措施沒有落實不動火;動火部位、時間與“提出申請”不符不動火。

        3.5“三個一”原則

        特級、一級動火嚴格執行“一個動火點、一張《動火作業許可證》、一個動安全管理制度(參考)

        火監護人”。

        四、職責要求

        4.1安全管理員職責

        4.1.1確認作業前安全準備情況,檢查《動火作業許可證》辦理情況;

        4.1.2對《動火作業許可證》、施工組織設計和現場處置方案進行審查;

        4.1.3對作業現場安全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違章及時制止,發現不符合項督促作業車間及時整改;

        4.2動火監護人(驗收人)職責

        4.2.1全面了解動火區域和部位狀況,掌握急救方法,熟悉現場處置方案,熟練使用消防器材及其他救護器具,負責動火現場的監護與檢查;

        4.2.2確認各項安全措施落實到位后方可允許動火;

        4.2.3對所有現場施工人員的違章行為,有權批評教育或制止;

        4.2.4在動火作業發生異常情況時,立即進行應急處置并上報;

        4.2.5動火作業后,確認無遺留火種,簽字關閉《動火作業許可證》后,方可離開現場。

        4.3動火作業人職責

        4.3.1了解動火作業安全操作程序,具備相應操作能力;

        4.3.2持經審批有效的《動火作業許可證》進行動火作業,嚴格執行安全管理要求;

        4.3.3作業前,充分了解作業的內容、地點、時間、要求,熟知作業過程中的危害因素并核實相應對策處理措施是否落實,審批手續是否完備,若發現不具備條件時,有權拒絕動火。一切符合標準要求,必須嚴格按照《動火作業許可證》規定和操作規程的要求進行作業;

        4.3.4對違反本標準強令冒險作業、安全措施不落實的,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4.3.5作業過程中如發現情況異常或感到不適等情況,應發出信號或及時報告,采取適當措施并迅速撤離現場。

        五、作業前安全管理要求

        5.1作業前準備工作

        5.1.1危險作業基本原則

        按照規避、消除、減輕先后次序,盡可能減少動火作業的風險、頻次、持續時間和作業人員數量,避免動火作業為首選。

        5.1.2明確作業人員

        作業過程中參與人員包括作業現場負責人、作業人員、監護人、作業審批

        安全管理制度(參考)

        人和安全監督人員。監護人應由作業車間指定具備監護能力的人員擔任。

        5.1.3實施風險辨識

        動火作業前,結合作業活動內容和現場環境,進行風險辨識,包括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和管理上缺陷,將辨識結果填入《動火作業風險分析表》。

        5.1.4制定控制措施

        根據風險辨識結果,制定相應的作業程序及安全措施,并將安全控制措施填入《動火作業風險分析表》和《動火作業許可證》。特級、一級動火應制定動火安全施工方案。

        5.1.5制定現場處置方案

        制定動火作業事故現場處置方案,明確可能出現的`緊急情況、現場應急措施、可靠的聯絡方式、作業人員緊急狀況時的逃生路線和救護方法、現場應配備的救生設施和滅火器材等。現場處置方案應與作業所在單位的應急體系保持協調和統一。

        5.1.6安全技術交底

        動火作業前,進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交底,告知作業中存在的風險、現場環境和作業安全要求,以及作業中可能遇到意外時的處理和救護方法。

        5.1.7作業前檢查

        5.1.7.1作業人員條件檢查

        動火作業前,動火作業人應了解作業過程面臨危害,掌握危害控制措施,持有生產經營單位核發的安全培訓上崗證。特種作業人員《特種作業操作證》。對患有職業禁忌癥(如心臟病、貧血病、癲癇病、精神疾病等)、飲酒、患病等不適于動火作業的人員,不得進行動火作業。

        5.1.7.2設施設備安全檢查

        動火作業中的安全標志、工具、儀表、電氣設施、勞動防護用品和各種設備,作業車間現場負責人應在作業前加以檢查,確認其完好后方可投入使用。

        5.2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要求

        5.2.1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高處進行動火作業,還應執行高處作業的相關規定。

        5.2.2作業前,作業車間現場負責人負責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易燃物品。

        5.2.3使用的電氣用具應符合《臨時用電作業安全許可管理制度》要求。

        5.2.4動火施工區域應由作業車間負責設置警戒,嚴禁與動火作業無關人員或車輛進入動火區域。

        5.2.5現場應由作業車間負責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并設置警示標識。

        安全管理制度(參考)

        六、作業中安全管理要求

        6.1通用安全管理要求

        6.1.1落實動火作業安全措施,現場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動火作業過程中嚴格按照安全措施或安全施工方案的要求進行作業。

        6.1.2動火作業人員應在動火點的上風向作業,應位于避開可燃液體、氣流可能噴射和封堵物射出的方位,并采取隔離圍堵等措施控制火花飛濺。

        6.1.3用氣焊(割)動火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氣瓶的間隔不小于5m,且乙炔氣瓶嚴禁臥放,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距離不得小于10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曬。

        6.1.4動火作業過程中,監護人和安全監督人員應堅守作業現場,發現違章動火應立即制止動火作業。

        6.1.5在地面進行動火作業,周圍有可燃物,應采取防火措施。動火點附近如有陰井、地溝、水封等應進行檢查,并根據現場的具體情況采取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距動火點15m內所有的漏斗、排水口、各類井口、地溝等應封嚴蓋實。確保安全。

        6.1.6作業中應監控天氣條件,遇有六級以上(含六級)風應停止室外一切動火作業。

        6.1.7動火作業人員、地點、監護人、動火方式等動火作業實質性內容發生變更的,應重新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

        6.1.8動火作業過程中,作業人員、監護人、作業所在部門、安全管理員應保持良好的信息溝通。

        6.1.9安全管理員應隨時檢查動火作業現場,發現隱患立即督促整改,確保作業安全。

        6.1.10動火作業現場的通排風要良好,以保證泄漏的氣體能順暢排走。

        6.2高處動火作業

        6.2.1高處動火作業應執行《高處作業安全許可管理制度》,佩戴好阻燃安全帶等防護用品。

        6.2.2高處動火作業,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陰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并采取措施,在下方鋪墊阻燃毯、封堵孔洞等防止火花濺落措施,動火監護人應隨時關注火花可能濺落的部位。

        6.2.3遇有五級以上(含五級)風不應進行室外高處動火作業。

        6.3應急處置

        作業過程中發現動火作業的安全技術設施有缺陷和隱患時,應及時解決;危及人身安全時,應停止作業,并根據現場處置方案規定程序撤離。

        安全管理制度(參考)

        七、作業后安全管理要求

        7.1動火作業完工后,清除殘火,10分鐘后,作業現場負責人確認現場無遺留火種(包括暗火),組織將作業現場清掃干凈,作業用的工具、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廢料清理運走。

        7.2涉及臨時用電的動火作業,應由電氣專業人員拆除電氣線路和用電設備。

        7.3動火作業完工后,驗收人對現場進行驗收,確認安全后,作業人員撤離現場。

        7.4動火作業完工后,作業現場負責人對作業過程進行總結,對發現的問題加以改進。將總結評估及改進意見會同《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存檔于安全管理員。

        八、許可證管理

        8.1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

        動火作業,由作業現場負責人提出申請,填寫《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制定、落實安全措施并確認簽字,連同安全施工方案、現場處置方案、風險分析結果一起提交到安全管理員。

        8.2《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是動火現場操作依據,只限在指定地點、指定措施和時間范圍內使用,不得涂改、代簽和轉讓,不得異地使用或擴大使用范圍。

        8.3《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一式兩份:作業人員、安全管理員各持一份。作業完成后,監護人將《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簽字,交安全管理員存檔。

        8.4遇節日、假日、夜間或其它特殊情況時,固定動火、二級動火《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審批升級管理。

        8.5動火作業因故取消,《動火作業安全安全許可證》由原審批人簽批,并告知各相關方。

        九、相關記錄文件

        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

      作業管理管理制度6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為做好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防治工作,最大限度的'預防職業病的發生,特制定新大地公司煤礦作業場所職業危害評估管理:

        一、加強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檢測和防治管理工作,搞好作業場所的職業衛生和勞動保護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塵、毒危害,保證作業場所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二、作業場所空氣的粉塵濃度應符合下列標準(見表格)。

        三、職業危害檢測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

        1、總粉塵:

        ⑴作業場所中的粉塵濃度,井下每月測定兩次,地面每月測定一次。

        ⑵粉塵分散度,每6個月測定一次。

        2、呼吸性粉塵:

        ⑴作業場所個體呼吸性粉塵檢測,采掘工作面每3個月測定一次,其他地點每6個月測定一次。

        ⑵定點呼吸性粉塵檢測每月測定一次。

        3、粉塵中游離sio2含量每6個月測定一次。

        4、粉塵檢測的數據必須準確,可靠,并按時上報。

        四、粉塵檢測的儀表、儀器必須按時到經國家有關部門指定的歸口單位鑒定合格。

        五、通風部要對檢測報表、粉塵分散度、游離sio2、儀表、儀器的送檢等進行監督和管理。并對職業危害因素超過國家標準的作業場所提出整改措施,建立健全各種防塵設施,確保職工身體健康。

      作業管理管理制度7

        1.所有交叉作業都必須遵守公司安全管理規定和所在部門的現場管理。

        2.需要交叉作業的部門根據本部門的實際情況,制定詳細的交叉作業方案、明確交叉作業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等。

        3.對于進入危險區域(進入有限空間、維修電器設施、運轉設備等作業)除按上述有關規定外,還必須放置安全警示牌,告知正在作業或施工,安排專人監護。

        4.交叉作業前,所在部門必須向交叉作業人員交代本部門安全事項和作業管理要求;作業人員向所在部門了解安全管理規定、作業要求和安全事項。

        5.作業時,所在部門必須派人監護,一同落實好安全措施,直至作業完成。

        6.由于違章作業或安全措施落實不到位所造成的安全事故,經安全調查組調查后,由責任人員的部門承擔事故責任。

        7.作業人員的職責

        7.1負責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實施作業任務。作業前應了解作業的內容、地點、時間、要求,熟知作業中的危害因素和應采取的`安全措施。

        7.2確認安全防護措施落實情況。

        7.3遵守作業安全操作規程,正確使用作業安全設施與個體防護用品。

        7.4應與監護人員進行必要的、有效的安全、報警、撤離等雙向信息交流。

        7.5服從作業監護人的指揮,如發現監護人員不履行職責時,應停止作業并撤出作業現場。

        7.6在作業中如出現異常情況時,應立即向作業監護人發出信號,迅速撤離現場。

        8.監護人員的職責

        8.1對作業人員的安全負有監督和保護的職責。

        8.2了解可能面臨的危害,對作業人員出現的異常行為能夠及時警覺并做出判斷。與作業人員保持聯系和交流,觀察作業人員的狀況。

        8.3當發現異常時,立即向作業人員發出撤離警報,并幫助作業人員逃生,同時立即呼叫緊急救援。

        8.4掌握應急救援的基本知識。

        9.審批人員的職責

        9.1到現場了解具體情況。

        9.2督促檢查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10.作業過程中涉及到其它特殊作業的按照相關作業管理制度執行。

        11.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以及集團相關規定不一致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12.考核違反本規定者,按照安全管理考核相關制度執行。

        13.本制度由生產技術處負責解釋。

      作業管理管理制度8

        1.目的范圍

        1.1為加強進入設備內部作作業安全管理,防止事故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所屬各部門,同時也適用于各外來施工單位和人員。

        2.管理內容

        2.1.凡進入化工設備內部如:檢修塔、釜、槽、罐、管道以及下水井、池、地坑、爐膛或其它設備內部檢修作業,均稱進入設備內部作業。

        2.2.進入設備內部檢修必須《進入設備內部作業的八個必須》認真辦理設備內部作業許可證,許可證由設備使用部門(生產裝置)審批。

        2.3.與進入設備內部作業相連接的.設備,管道必須進行系統隔絕,加盲板(抽插盲板必須按圖進行)置換蒸煮,分析合格,氧含量19.5%~21.5%,有害物小于空氣中最高允許濃度。

        2.4.進入設備內部作業或有轉動機械的設備內檢修,應切斷電源,同時懸掛“有人作業,請勿合閘”的警告牌,必要時應有專人監護。

        2.5.空分車間或制氧設備內檢修,防止設備內富氧狀態,也應進行氧含量測驗,氧含量19.5%~21.5%為合格。

        2.6.進入設備內部作業需要動火時,除氧含量、有毒有害測爆分析合格外,必須執行動火制度辦理好動火證。

        2.7.高塔型設備內作業,必須執行高處作業安全規定,辦好高處作業證,系好安全帶。

        2.8.設備內部作業多數屬金屬容器潮濕場所,使用電壓不得超過12伏,照明一律利用12伏安全型防爆燈或帶有漏電保護器的電源。

        2.9.使用長管式面具,隔絕式面具,空氣式呼吸器等,必須在氣防站專業人員的監護下進行,面具管不能折疊、壓迫或堵塞,長管氣口應位于上風口。

        2.10.設備內部作業前應打開所有人孔(或通風口)保持設備內空氣暢通,必要時應向設備內進行強制通風,通風設備必須是防爆型軸流風機,嚴禁使用管道空氣或氧氣作通風氣源。

        2.11.進入設備內部作業,要選擇牢固可靠的工具,進入人數工具等要記錄在案,作業結束封人孔前應清點人數、工具,防止人和物遺留在設備內。

        3.本制度未盡事項,參照上級公司相應安全管理制度執行。

        4.使用上海氯堿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進入設備內部作業許可證》表式

        5. 《進入設備內部作業的八個必須》

        一、必須申請、辦證,并得到批準;

        二、必須進行安全隔絕;

        三、必須切斷動力電,并使用安全燈具;

        四、必須進行置換、通風;

        五、必須按時間要求進行安全分析;

        六、必須佩戴規定的防護用具;

        七、必須有人在器外監護,并堅守崗位;

        八、必須有搶救后備措施;

      作業管理管理制度9

        一、發證范圍

        1、安全作業證是員工上崗獨立操作的資格憑證。公司所有從事生產作業、維修作業、輔助作業以及從事安全、生產、設備管理人員和試驗人員都須取得安全作業證,方可獨立作業。

        2、特殊工種作業人員,除取得公司安全作業證外,還必須取得相關的特殊工種作業證。

        二、證件發放

        1、在發放安全作業證之前,安全部門應對發證對象進行培訓、考試、考核。

        2、內容包括:本崗位的.工藝規程、安全規程、崗位操作規程和有關安全技術知識、勞動衛生知識,操作技能以及事故處理、緊急救護能力。

        3、。通用工種(機、電、儀等維修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還應考核本工種應掌握的安全作業技能和與之有關的安全理論知識。

        4、直接從事安全、生產、設備的管理人員和試驗人員除考核上述相關內容外,還應考核有關法律法規、安全管理和安全技術知識。

        6、考核成績由安全部門存檔。

        5、發證對象經考核合格后,由安全部門填寫成績,并發給安全作業證。

        三、使用與管理

        1、凡獨立直接從事生產作業、維修作業、輔助作業人員和直接從事安全、生產、設備的管理人員和試驗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2、安全作業證應隨時記載安全教育的考核成績及獎懲情況。

        3、無證或未帶證者不得上崗。證件遺失由安全部門按程序補辦。

        4、持證者必須每年接受一次安全考核,考核不合格者,允許補考一次,凡補考不合格者,由安保部負責收回其安全作業證,并且不得獨立上崗。

        5、員工離職其證件由安保部收回。

      作業管理管理制度10

        為進一步加強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防止發生缺氧窒息、中毒、火災爆炸等安全事故的發生,根據《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59號令)和《鐵路機械設備安全管理標準與法規匯編》相關要求以及國家其他相關規定,結合裝備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本制度適用于裝備公司所有受限空間作業。主要針對進入生產區域內的各類罐、塔、球、釜、槽、爐膛、鍋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陰井、地坑、下水道、其他封閉或者部分封閉與外界相對隔離,出入口較為狹窄,作業人員不能長時間在內工作,自然通風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質積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場所內進行的作業。

        第二條 進入受限空間開展作業,必須按規定辦理《受限空間作業審批單》和《受限空間作業工作票》。

        第三條 受限空間與其他系統連通的可能危及作業安全的介質,應當采取可靠的隔斷(隔離)措施,將可能危及作業安全的設施設備、存在有毒有害物質的空間與作業地點隔開。對危及作業安全的介質進行可靠的隔斷(隔離)措施后,打開受限空間上所有人孔、手孔、閥門、料孔、爐門和能夠通風的孔、洞等。

        第四條 受限空間帶有攪拌器等轉動部件的用電設備時,應在切斷電源后,摘除電源保險絲或上鎖,并加掛“有人工作、嚴禁合閘”警示牌,設專人監護。

        第五條 受限空間內盛裝或者殘留的物料對作業存在危害時,應當在作業前對物料進行清洗、排放(該過程嚴禁人員入內),內部殘留物必須盡量排放干凈。

        第六條 清洗后用換氣設施進行強制通風半小時。之后對內部空氣進行測定(空氣檢測儀器必須為合格產品),采樣點應有代表性,容積較大的受限空間,應采取上、中、下各部位取樣。檢測人員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防止中毒窒息等事故發生。

        內部空氣須達到下列要求:

        1.氧含量一般為19.5%~21.5%,在富氧環境下不得大于23.5%。

        2.危險有害因素符合《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第一部分化學有害因素》(gbz2.1)的規定要求。

        檢測人員進行檢測時,應當記錄檢測的.時間、地點、氣體種類、濃度等信息。檢測記錄須經檢測人員簽字確認。

        受限空間內部空氣中含氧量和有毒有害物質濃度均符合安全規定時,經現場作業負責人確認安全無誤后方可入內作業。若不符合安全規定,進入受限空間作業人員必須佩帶隔離式防護面具(面具必須為校驗合格產品,使用前確認完好)。未經通風和檢測,任何人員不得進入受限空間作業。檢測的時間不得早于作業開始前30分鐘。

        第七條 作業過程中應定時檢測,至少每2 小時檢測一次,如檢測分析結果有明顯變化,則應加大檢測頻率;作業中斷超過30 分鐘應重新進行檢測分析,情況異常時應立即停止作業,撤離人員;經對現場處理,作業人員再次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前,應當重新通風、檢測合格后方可進入。

        第八條 在受限空間內部存在對生命和健康有直接危害時,必須保持受限空間內部空氣良好流通;在受限空間內部涂刷具有揮發性溶劑的涂料以及內部可能釋放有害物質時,應做連續檢測分析,并不間斷采取強制通風措施。(除了空氣之外,氧氣、其他氣體或者混合氣體不得用于通風)。

        第九條 在受限空間內部實施焊接及切割時,氣瓶及焊接電源必須放置在受限空間的外面。

        第十條 在受限空間臨近處實施焊接、切割或其他作業而使得受限空間內存在危險時,必須詳細了解該危險后果,若確認所能產生危險后果為不可控狀態,則禁止在此區域實施該類型作業。

        第十一條 在受限空間內部作業時,要根據作業中存在的風險種類和程度,依據相關防護標準,配備個人防護裝備并確保正確佩戴。

        第十二條 受限空間照明電壓應小于等于36v,在潮濕容器、狹小容器內作業電壓應小于等于12v。

        第十三條 使用超過安全電壓的手持電動工具作業或進行電焊作業時,應配備漏電保護器。在潮濕容器中,作業人員應站在絕緣板上,同時保證金屬容器接地可靠。

        第十四條 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必須設專人監護,不得在無監護人的情況下作業,監護人應能隨時監控內部作業人員狀態,并與之保持聯絡;監護人除了向受限空間內作業人員遞送工具、材料外,不得離開現場或做與監護無關的事;發現作業人員狀態有異常時,應立即召集急救人員穿戴好防護器具進行搶救,并向主管領導進行匯報,啟動應急預案;不得在無防護措施情況下盲目進入搶救,搶救過程中應至少留守一人在受限空間外做監護和聯絡工作。

        第十五條 進入受限空間前,作業人員和監護人員應統一聯絡信號(救援信號)并確保實施可靠,現場作業負責人、監護人應會同作業人員檢查安全措施,安全措施未全面落實和工具設施不符合規定要求的,均不準入內作業。作業人員和監護人必須全部佩戴安全帶聯控作業(內部作業人員安全帶以備有腰帶(胸帶)及肩帶,用肩胛骨中央的鐵環吊起來的構造為好,以便把受限空間內受害者以站立的姿勢拉上來,須確保安全帶為合格產品),監護人和作業人員每隔2分鐘進行一次呼喚應答,每隔20分鐘進行一次外出透氣。

        第十六條 受限空間作業時,監護人員不得離開作業現場,并應掌握受限空間作業人員的人數和身份以及內部各類設施情況。當發現異常情況時,應及時制止作業,并立即采取救護措施。監護人員必須離開作業現場時,作業人員必須從受限空間內撤出,在監護人員到位后方可重新開始作業(重新開始作業須按照第七條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其它安全要求

        1.在受限空間作業時應在受限空間外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和警示說明。

        2.受限空間出入口應保持暢通。

        3.多工種、多層交叉作業應采取互相之間避免傷害的措施。

        4.作業人員不得攜帶與作業無關的物品進入受限空間,作業中不得拋擲材料、工器具等物品。

        5.受限空間外應備有必要的隔離式防護面罩、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應的應急救援器材和用品。

        6.嚴禁作業人員在有毒、窒息環境下摘下防毒面具。

        7.勞動難度大、強度大、時間長的受限空間作業應采取輪換作業。

        8.進入受限空間的作業人員和攜帶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的工具、材料,要在作業前進行登記,作業結束后要進行清點。作業人員離開受限空間作業點時,要對作業現場進行清理,并將作業工具和剩余材料全部帶出。

        9.作業結束后,現場作業負責人、監護人員和作業人員要嚴格檢查受限空間內外,確認無問題后方可封閉受限空間。

        10.受限空間作業使用的安全防護設施,必須進行定置管理,建立臺賬,專人管理。防護設施必須有效可靠,做好定期檢測。進行受限空間作業前,現場負責人憑工作票登記領取防護設施。

        第十八條 職責要求

        1.現場作業負責人的職責

        ⑴對受限空間作業安全負全面責任。

        ⑵在受限空間作業環境、作業方案和防護設施及用品達到安全要求后,方可安排人員進入受限空間作業。

        ⑶受限空間及其附近發生異常情況時,應停止作業。

        ⑷在檢查、確認應急準備情況,核實內外聯絡及呼叫方法。

        ⑸對未經允許試圖進入或已經進入受限空間者進行勸阻或責令退出。

        2.監護人員的職責

        ⑴對受限空間作業人員的安全負有監督和保護的職責。

        ⑵了解可能面臨的危害,對作業人員出現的異常行為能夠及時警覺并做出判斷。與作業人員保持聯系和交流,觀察作業人員的狀況。

        ⑶當發現異常時,立即向作業人員發出撤離警報,并幫助作業人員從受限空間逃生,同時立即呼叫緊急救援。

        ⑷掌握應急救援的基本知識。

        3.作業人員的職責

        ⑴負責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進入受限空間實施作業任務。作業前應了解作業的內容、地點、時間、要求,熟知作業中的危害因素和應采取的安全措施。

        ⑵確認安全防護措施落實情況。

        ⑶遵守受限空間作業安全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受限空間作業安全設施與個體防護用品。

        ⑷應與監護人員進行必要的、有效的安全、報警、撤離等雙向信息交流。

        ⑸服從作業監護人的指揮,如發現作業監護人員不履行職責時,應停止作業并撤出受限空間。

        ⑹在作業中如出現異常情況或感到不適或呼吸困難時,應立即向作業監護人發出信號,迅速撤離現場。

        4.審批人員的職責

        ⑴審查《受限空間作業審批單》和《受限空間作業工作票》的辦理是否符合要求。

        ⑵詳細了解受限空間內外情況。

        ⑶督促和檢查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第十九條《受限空間作業審批單》、《受限空間作業工作票》的管理

        1.《受限空間作業審批單》(以下簡稱審批單)、《受限空間作業工作票》(以下簡稱工作票)是進行受限空間作業的書面依據,所列項目應逐項認真填寫,填寫時要字跡清楚、正確,需填寫的內容不得涂改和用鉛筆書寫。

        2.作業時間超出審批單審批時間有效期的,必須重新進行審批。在作業期間中斷作業3個小時以上的必須重新開具下一時段工作票。

        3.作業結束后,作業負責人要將審批單、工作票交部門統一保管。審批單在有效期內沒有開始執行作業的,須在右上角簽“作廢”字樣交回部門保管。并向安全管理部書面說明情況后予以作廢,所有審批單和工作票保存時間不少于12個月。

        4.審批單應由部門負責人審查,公司安全管理部負責人審批。工作票應由部門生產負責人簽發,一般應在工作的前一天將工作票交給現場作業負責人,使之有足夠的時間熟悉工作票中的內容并做好準備工作。現場作業負責人對工作票內容有不同意見時,要向生產負責人提出,經認真分析,確認無誤后,簽字確認。

        一名現場作業負責人只能接受一張工作票。不得出現一名現場作業負責人負責兩個作業現場的情況。

        5.工作票中規定的作業組成員一般不應更換。若必須更換時,應由生產負責人簽認;若生產負責人不在可由現場作業負責人簽認。現場作業負責人更換時,必須由生產負責人簽認。

        當變更作業方式、內容、地點時,原工作票廢除,簽發新的工作票。

        6.作業前,現場作業負責人應組織作業組成員列隊點名,宣講工作票并進行分工。分工時要將本次作業任務和安全措施逐項分解落實到人,然后方準作業。

        7.審批單填寫1式3份,1份由公司安全管理部保管,1份由部門生產組織負責人保管,一份交由現場作業負責人。工作票填寫1式2份,1份由生產負責人保管,1份交由現場作業負責人。

        8.遇有危及人身或設備安全的緊急情況時,作業前可以不開審批單和工作票,但必須有公司主管副總經理批準、部門負責人命令,并嚴格按照本制度規定的受限空間作業要求開展作業。

        第二十條 對未嚴格執行本制度各項規定的部門,一經發現,將按照《鄭州鐵路裝備制造有限公司安全違章違紀考核管理辦法》(鄭裝安〔20xx〕31號)文件規定a類違章違紀標準進行處理。

        第二十一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作業管理管理制度11

        1 、范圍

        本制度規定了公司動火作業分級、動火作業安全防火要求、動火分析及合格制度、職責要求及《動火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生產單位禁火區的動火作業。

        本制度不適用于公司的固定動火區作業和固定用火作業。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制度的引用而成為本制度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制度,然而,鼓勵根據本制度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制度。

        gb50016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aq3028-20xx 化學品生產單位受限空間作業安全規范

        aq3025-20xx 化學品生產單位高處作業安全規范

        3、 術語和定義

        本制度采用下列術語和定義。

        3.1、 動火作業 hot work

        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工藝設置以外的非常規作業,如使用電焊、氣焊(割)、噴燈、電鉆、砂輪等進行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熾熱表面的非常規作業。

        3.2、 易燃易爆場所 inflammable and e*plosive area

        本制度是指生產和儲存物品的場所符合gb50016中火災危險分類為甲、乙類的區域。

        4、 動火作業分級

        動火作業分為特殊動火作業、一級動火作業和二級動火作業三級。

        4.1、 特殊動火作業

        在生產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險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按特殊動火作業管理。

        4.2、 一級動火作業

        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的除特殊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廠區管廊上的動火作業按一級動火作業管理。

        4.3、 二級動火作業

        4.3.1、 除特殊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以外的禁火區的動火作業。

        4.3.2、 凡生產裝置或系統全部停車,裝置經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離措施后,可根據其火災、爆炸危險性大小,經廠安全(防火)部門批準,動火作業可按二級動火作業管理。

        4.4、 遇節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況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5、 動火作業安全防火要求

        5.1、 動火作業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5.1.1 、動火作業應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以下簡稱《動火證》),進入受限空間、高處等進行動火作業時,還須執行aq 3028-20xx 化學品生產單位受限空間作業安全規范和aq3025-20xx 化學品生產單位高處作業安全規范的規定。

        5.1.2、 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火,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

        5.1.3、 凡在盛有或盛過危險化學品的容器、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置及處于gb50016規定的甲、乙類區域的生產設備上動火作業,應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并進行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作業;因條件限制無法進行清洗、置換而確需動火作業時按5.2規定執行。

        5.1.4、 凡處于gb 50016規定的甲、乙類區域的動火作業,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距用火點15 m以內的,應采取清理或封蓋等措施;對于用火點周圍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設備,應采取有效的空間隔離措施。

        5.1.5、 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應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并制訂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

        5.1.6 、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原則上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5.1.7、 凡在有可燃物構件的涼水塔、脫氣塔、水洗塔等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應采取防火隔絕措施。

        5.1.8、 動火期間距動火點30 m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氣體;距動火點15 m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液體;不得在動火點10 m范圍內及用火點下方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或噴漆等作業。

        5.1.9、 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焊、氣焊、手持電動工具等動火工器具本質安全程度,保證安全可靠。

        5.1.10、 使用氣焊、氣割動火作業時,乙炔瓶應直立放置;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不應小于5 m,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不應小于10 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曬。

        5.1.11、 動火作業完畢,動火人和監火人以及參與動火作業的人員應清理現場。

        5.2、 特殊動火作業的安全防火要求

        特殊動火作業在符合5.1規定的同時,還應符合以下規定。

        5.2.1、 在生產不穩定的情況下不得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

        5.2.2、 應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時可請專職消防隊到現場監護。

        5.2.3、 動火作業前,生產車間(分廠)應通知安全(防火)部門及有關單位,使之在異常情況下能及時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5.2.4、 動火作業過程中,應使系統保持正壓,嚴禁負壓動火作業。

        5.2.5 、動火作業現場的.通排風應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氣體能順暢排走。

        6 、動火分析及合格制度

        6.1、 動火作業前應進行安全分析,動火分析的取樣點要有代表性。

        6.2、 在較大的設備內動火作業,應采取上、中、下取樣;在較長的物料管線上動火,應在徹底隔絕區域內分段取樣;在設備外部動火作業,應進行環境分析,且分析范圍不小于動火點10 m。

        6.3、 取樣與動火間隔不得超過30 min,如超過此間隔或動火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 min,應重新取樣分析。特殊動火作業期間還應隨時進行監測。

        6.4、 使用便攜式可燃氣體檢測儀或其它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檢測設備應經制度氣體樣品標定合格。

        6.5、 動火分析合格判定

        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5%(體積百分數);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2%(體積百分數)。

        7 、職責要求

        7.1、動火單位

        負責與生產車間共同制定、落實動火安全措施,嚴格按照動火作業許可證,隨時檢查作業現場安全狀況,發現違章或不具備安全作業條件時,有責任及時終止動火作業。

        7.2 、動火作業負責人

        7.2.1 、負責辦理《動火證》并對動火作業負全面責任。

        7.2.2 、應在動火作業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實,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

        7.3、 動火人

        7.3.1、 應參與風險危害因素辨識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7.3.2 、應逐項確認相關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7.3.3、 應確認動火地點和時間。

        7.3.4、若發現不具備安全條件時不得進行動火作業。

        7.3.5、應隨身攜帶《動火證》。

        7.4、 監火人

        7.4.1、 負責動火現場的監護與檢查,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動火人停止動火作業,及時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

        7.4.2、 應堅守崗位,不準脫崗;在動火期間,不準兼做其它工作。

        7.4.3、 當發現動火人違章作業時應立即制止。

        7.4.4、 在動火作業完成后,應會同有關人員清理現場,清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后方可離開現場。

        7.5、 動火部位負責人

        7.5.1、 對所屬生產系統在動火過程中的安全負責。參與制定、負責落實動火安全措施,負責生產與動火作業的銜接。

        7.5.2、 檢查、確認《動火證》審批手續,對手續不完備的《動火證》應及時制止動火作業。

        7.5.3、 在動火作業中,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

        7.6、 動火分析人

        動火分析人對動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結果負責。應根據動火點所在車間的要求,到現場取樣分析,在《動火證》上填寫取樣時間和分析數據并簽字。不得用合格等字樣代替分析數據。

        7.7、動火作業的審批人

        動火作業的審批人是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的最終確認人,對自己的批準簽字負責。

        7.7.1、 審查《動火證》的辦理是否符合要求。

        7.7.2、 到現場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檢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8、 《動火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8.1、 《動火證》的區分

        特殊動火、一級動火、二級動火的《動火證》應以明顯標記加以區分。

        8.2 《動火證》的辦理和使用要求

        8.2.1、 辦證人須按《動火證》的項目逐項填寫,不得空項;根據動火等級,按8.3條規定的審批權限進行辦理。

        8.2.2、 辦理好《動火證》后,動火作業負責人應到現場檢查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動火人和監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項后,方可批準開始作業。

        8.2.3、 《動火證》實行一個動火點、一張動火證的動火作業管理。

        8.2.4、 《動火證》不得隨意涂改和轉讓,不得異地使用或擴大使用范圍。

        8.2.5 、《動火證》一式三聯,二級動火由審批人、動火人和動火點所在車間操作崗位各持一份存查;一級和特殊動火《動火證》由動火點所在車間負責人、動火人和安全(防火)部門各持一份存查;《動火證》保存期限至少為1年。

        8.3、 《動火證》的審批

        8.3.1、 特殊動火作業的《動火證》由主管廠長或總工程師和安全(防火)部門審批。

        8.3.2、 一級動火作業的《動火證》由主管安全(防火)部門審批。

        8.3.3、 二級動火作業的《動火證》由動火點所在車間主管負責人審批。

        8.4、 《動火證》的有效期限

        8.4.1、 特殊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的《動火證》有效期不超過8 h。

        8.4.2 、二級動火作業的《動火證》有效期不超過72h,每日動火前應進行動火分析。

        8.4.3、 動火作業超過有效期限,應重新辦理《動火證》。

      作業管理管理制度12

        一、目的

        加強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和管理。

        二、適用范圍

        供電分公司內特種作業人員。

        三、職責

        1、安監部負責特種作業人員的注冊、送培、取證,配合主管部門進行特種工種教育,督促檢查有關部門對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考核。

        2、辦公室負責特種作業人員的"定員配備、工作變遷,并配合做好特種作業人員的教育管理。

        3、特種作業所負責部門負責向外送培特種作業人員前的內部教育及特種作業人員的日常管理。

        四、定義

        1、特種作業:對操作者本人,尤其對他人和周圍設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業,稱特種作業。

        2、特種作業人員:直接從事特種作業者,稱特種作業人員。

        3、公司特種作業范圍:電工作業、起重機械作業、金屬焊接(氣割)作業、車輛駕駛、安全管理等。

        五、內容

        (一)特種作業人員應具備的條件

        1、年滿18周歲以上,工作認真負責,身體健康,沒有妨礙從事本工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2、具有本工種作業所需的文化程度和安全、專業技術知識及實踐經驗。

        (二)特種作業人員的申報和登記

        1、特種作業人員由所在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向安監部提出送培申請,安監部審查后辦理外出培訓手續。

        2、待培的特種作業人員需到公司指定地點進行體格檢查,體檢合格后進行培訓。

        3、參加安全技術培訓的人員,必須是本特種作業學徒期滿或相當于出徒技術水平,并由本部門進行專業技術理論基礎知識培訓考核合格者。

        (三)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考核、發證

        1、特種作業必須由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員工進行作業,其他人員不準進行作業。

        2、取得《特種作業證》人員每年還必須經安監部進行一次安全技術培訓,并考核合格。

        3、特種作業人員經理論和實際操作考核合格,上級主管部門發給《特種作業操作證》后方準獨立作業。考核不合格者,可進行一次補考;補考仍不合格者,須重新進行培訓。

        (四)特種作業人員的`復審

        1、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由分公司統一安排,每兩年進行一次復審。

        2、凡是復審不合格者,可在兩個月內重新進行一次復審。復審仍不合格者,收繳《特種作業操作證》。

        3、考核發證和復審后一年,由分公司安監部負責組織一次中間考核。考核結果記入《特種作業操作證》。

        (五)特種作業人員的工作變遷

        1、特種作業人員須保持相對穩定,公司內調動仍從事本工種作業,原發操作證有效,由調出單位通知公司主管部門備案。

        2公司內調動不再從事本工種作業人員,由調出單位收回《特種作業操作證》。送交主管部門備案。

        3特種作業人員從外單位調入本公司的,應納入本公司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

        4、特種作業人員退休,應交回特種作業操作證。

        (六)處罰

        1、對不參加復審和中間考核的特種作業人員,視為自動取消特種作業資格,并收繳《特種作業操作證》,各部門不得讓其繼續從事特種作業,違者追究部門負責人的責任。

        2、特種作業人員違章操作者吊銷《特種作業操作證》,并調離原工作崗位,視其情節處罰本人200—500元。

        本辦法至頒布之日起生效。

      作業管理管理制度13

        第一章定義及范圍

        第一條動土作業是指挖土、打樁、地錨入土深度在0.5m以上的;地面堆放負重在50Kg/cm2以上;使用推土機、壓路機等施工機械進行填土或平整場地的作業。

        第二條動土作業的范圍:生產區域和生活區域由企業組織實施的動土作業。

        第三條有資質的外單位在企業所屬區域進行動土作業,若其作業對企業構成影響、危及安全,應及時制止。

        第二章動土作業安全要求

        第四條動土作業前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必須辦理《動土安全作業證》,獲得批準后,方可作業,沒有《動土安全作業證》不準動土作業。

        第五條動土作業前,項目負責人應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施工負責人對安全措施進行現場交底,并督促落實。

        第六條動土作業施工現場應根據需要設置護欄、蓋板和警告標志,夜間應懸掛紅燈示警。施工結束后應及時回填土,并恢復地面設施。

        第七條動土作業必須按《動土安全作業證》的內容進行。對審批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的,施工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第八條嚴禁涂改、轉借《動土安全作業證》,不得擅自變更動土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地點。

        第九條動土中如暴露出電纜、管線以及不能辯認的物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妥善加以保護,報告動土審批部門處理,經采取措施后方可繼續動土作業。

        第十條動土臨近地下隱蔽設施時,應輕輕挖掘,嚴禁使用鐵棒、鐵鎬或抓斗等機械工具。

        第十一條挖掘坑、槽、井、溝等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1、挖掘土方應自上而下進行,不準采用挖底腳的辦法挖掘,挖出的土石不準堵塞下水道和陰井。

        2、在挖較深的坑、槽、井、溝時,嚴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必須鋪設跳板。作業時必須戴安全帽。坑、槽、井、溝上端邊沿不準人員站立、行走。

        3、根據土壤性質、濕度和挖掘深度設置安全邊坡或固壁支架。挖出的泥土堆放處和堆放的材料至少應距坑、槽、井、溝邊沿0.8m,高度不得超過1.5m。

        4、對坑、槽、井、溝邊坡或固壁支撐架應隨時檢查。特別是雨、雪后和解凍時間期,如發現邊坡有裂縫、松疏或支撐有折斷、走位等異常危險征兆,應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措施。

        5、作業時應注意對有毒有害物質的檢測,保持通風良好。發現有毒有害氣體時,應采取措施后方可施工。

        6、在坑、槽、井、溝的邊緣,不能安放機械、鋪設軌道及通行車輛,如必須時,應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

        7、在拆除固壁支撐時,應從上而下進行,更換支撐時,應先裝新的',后拆舊的。

        8、所有人員不準在坑、槽、井、溝內休息。

        第十二條上下交叉作業應戴安全帽,多人同時挖土應相距在2m以上,防止工具傷人。作業人員發現異常時,應立即撤離作業現場。

        第十三條在化工危險場所動土時,涉及跨區域作業應填寫跨區域安全作業表,落實安全責任人,當發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質時,應立即通知動土作業人員停止作業,迅速撤離現場。

        第十四條動土作業時規劃部門必須派人到現場落實相關的安全措施,并經常進行巡檢。設備部門進行現場督促、檢查。化工危險場所的項目單位應派人進行監護,遇有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作業人員撤離。

        第十五條作業前必須檢查工具,現場支護是否牢固、完好,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

        第十七條動土作業涉及斷路時,應按規定辦理《斷路安全作業證》。

        第十六條動土作業項目承包給有資質的單位后,企業應向承包單位提出遵守本制度的建議。

        第三章《動土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第十八條《動土安全作業證》由技安部門負責管理。《動土安全作業證》式樣見〈附件九〉。

        第十九條動土申請單位(規劃部門)填寫相關內容后,由技安部門會同設備、生產部門,對作業所要采取的安全措施進行檢查、落實后。方可辦理作業證。

        第二十條動土作業審批人員到現場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后,方可簽發《動土安全作業證》,技安部門留存一份,施工單位保存一份。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二條本制度解釋權屬技安處。如有爭議時由廠安全生產委員會仲裁。

      作業管理管理制度14

        根據《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和《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管理辦法》(電監會15號令),為加強進網作業電工的管理,規范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行為,保障首都電網供用電安全,現就有關工作通知如下,請各單位遵照執行。

        一、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是電工具有進網作業資格的有效證件,凡在電力用戶的受電裝置或者送電裝置上,從事電氣安裝、試驗、檢修、運行等作業人員,均應按照電監會15號令的規定取得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并進行注冊。未取得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或者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未注冊的人員,不得進網作業。

        二、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華北監管局負責北京地區電工進網作業許可的.考試、受理、審查、決定、注冊和日常監督檢查;并對電工進網作業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北京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電工特種作業持證上崗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對有關單位進網作業電工持證的要求:

        (一)電力用戶單位高壓變電所、高低壓配電室,以及受送電裝置的運行值班、維護檢修等崗位的工作人員,均應取得許可證;倒閘操作時,持證操作人員數量要符合一人操作,一人監護的要求,并執行《電業安全工作規程》(dl408-91)的其他有關規定。

        (二)供電企業內凡進入用戶受送電裝置上,從事電氣安裝、維修、試驗、運行作業的人員(包括農村電工),均應取得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

        (三)自備電廠中在升壓站等送出設施上從事電氣安裝、維修、試驗、運行作業的人員,均應取得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

        (四)承裝(修、試)電力設施企業內,凡進入用戶受送電裝置從事電氣安裝、維修、試驗、運行作業的人員,均應取得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

        四、電力及安全生產管理部門依法對從事進網作業人員進行下列檢查:

        (一)進網作業人員是否取得《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并是否已注冊;

        (二)進網作業范圍是否符合許可的作業范圍;

        (三)進網作業行為、安全保障措施是否符合進網作業規定。

        (四)電工作業人員是否持特種作業操作證上崗。

        五、依據《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管理辦法》(電監會15號令)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招用或者安排未取得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或者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未注冊的人員從事進網作業,或者不按照規定配合許可機關監督檢查的,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華北監管局將給予警告,并處10000元以下罰款。

        六、按照《用電檢查管理辦法》,北京市電力公司配合有關部門具體開展北京地區電工進網作業許可執行情況的宣傳、檢查及監督整改工作。

      作業管理管理制度15

        1、設備內作業必須辦理《設備內安全作業許可證》。

        2、《設備內安全作業許可證》由施工單位或交出設備單位負責辦理。

        3、作業單位接到《設備內安全作業證》的,由該項目的負責人填寫作業證上作業單位應填寫的`各項內容。

        4、《設備內安全作業證》安全措施欄要填寫具體的安全措施。

        5、《設備內安全作業證》由交出單位和作業單位的領導共同確認審批簽字后方為有效。

        6、在設備內高處作業應按標準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

        7、在設備內動火就按規定辦理《動火安全許可證》。

        8、《設備內作業安全許可證》須經作業人員確認無誤,并由車間班長再次確認無誤后,方準許進入設備內作業。

        9、設備內作業因工藝條件、作業環境條件改變,需重新辦理《設備內安全生產許可證》,方準許繼續作業。

        10、設備內作業結束后,需認真檢查設備內外,確認無問題,方可封閉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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