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公約范本
業主公約范本1
業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物業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物業管理公司: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小區內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
聯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
為加強住宅區各類物業管理,保障本住宅區物業的安全與合理使用,維護住宅區的公共秩序,創造良好的生活環境,小區業主與物業公司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的基礎上,經協商一致同意簽訂本公約,并共同遵守。
第一條本住宅區情況
1.地點:____________區___________路;
2.總占地面積:___________平方米;
3.總建筑面積:_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住宅___________平方米,非住宅___________平方米(商業用房___________平方米,其他___________平方米);
4.樓宇_______棟_______套;其中:高層樓宇_______棟_______套,多層樓宇_______棟_______套;
5.業主數量:_______個;
6.管委會財產:
(1)公用設施專用基金:_______元;
(2)物業管理用房_______方米,其中:管委會_______平方米,物業管理公司_______平方米;
(3)商業用房_______平方米;
(4)其他:__________________
7.公用設施及公共場所(地)狀況:
(1)道路:車行道_______方米;人行道_______平方米;
(2)園林綠化地面積:_______平方米;
(3)教育設施:幼兒園_______所,建筑面積_______平方米;小學_______所,建筑面積_______平方米;幼教啟蒙機構_______所,建筑面積_______平方米;
(4)文體設施:文娛活動中心_______個,建筑面積_______平方米;網球場_______個,占地面積_______平方米;門球場_______個,占地面積_______平方米;游泳池_______個,建筑面積_______平方米;兒童游樂場所_______個,占地面積_______平方米;
(5)路燈_______盞;庭園燈_______盞;其他為燈:____________。
(6)污水檢查井_______個,排污管_______米;雨水檢查井_______個,雨水管_______米;化糞池_______座;明溝_______米;暗溝_______米;
(7)消防水泵頭接口_______個;
(8)停車場_______個,總占地面積_______平方米,車位_______個;
(9)綜合樓____座,建設面積____平方米,其中:________________。
(10)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所有公用設施和公共場所,預計________年_____月可交會使用。
8.其他事項: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業主大會召集和決定住宅區重大事項的方式
1.業主大會的召集:
(1)第一次業主大會在住宅交付使用且入住率達到50%以上時,由區住宅管理部門會同開發建設單位或其委托的物業管理公司按法定程序和形式召集,先舉產生管委會。
A.由區住宅管理部門牽頭與開發建設單位或其委托的物業管理公司組成業主大會籌委會(以下簡稱籌委會),籌委會可邀請市住宅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單位的人員參加;
B.籌委會根據有關法規規定,在充分征求業主的意見后提出管委會員候選人名單,并作發大會議程、資料準備等工作;
C.籌委會在業主大會召開十四天前將大會召開日期、地點、內容、方式程序及籌委會候選人名單街頭住宅區內公告‘
D.籌委會主任按規定的程序主持業主大會,選出第一屆籌委會,完成大會各項議程;
E. 第一屆籌委會產生后,經市政府社團登記部門核準登記成立,依法行使各項權利;
F.住宅所有有投票權的已入住業主,均應按籌委會公告要求,按時出席業主大會,參加投票,行使法定權利,承擔法定責任;
G.各業主明白如不出席業主大會并參加投票表閃,將由自己承擔由此而產生的一切后果。
(2)管委會成立后,負責召集此后的業主大會,并每個_____至少召開一次。
經持有10%以上抽標權的業主提議,管委會應于接到該項提議后十四天內就其所指明的目的如開業主大會。
管委會應于如開業主大會七天前將會議地點、時間、內容、方式及其他事項予以公告。
業主大會由管委會主任主持,如管委會主任缺席,則由管委會副主任主持。
2.業主大會必須有已入住業主中持有50%以上投票權的業主出席才能舉行;如經已入住業主中持有50%以上投票權的業主決定,可以推遲召開業主大會。
3.業主大會的出席人數達到法定人數時,在會上是出的一切事項,由出席會議的業主表決,以過半數通過。表決可采用書面投票或其他形式。如遇票數相等,則會議的主持人除可投一票普通票外,還可投一票決定票。
4.大會投票實行住宅房屋一戶一票;一百平方米以上的非住宅房屋第一百平方米的建設面積為一票,一百平方米以下有房地產權證書的非住宅房屋每證一票。
5.在業主大會上,業主應親自或筍代表投票。委托代表投票,必須于會議召開前一天或管委會主任批準的時間內,向管委會出具授權委托書,否則該項委托無效。授權委托書必須有業主簽字。如業主為法人,則須蓋該法人公章。
6.業主可以一棟或數棟樓房為單位,推選樓長,作為推選人的共同代表,參加業主大會,并行使業主的其他物業管理權利。
第三條業主的權利、義務
(一)業主的權利
1.依法享有對自己所擁有物業的各項權利;
2.依法合理使用房屋體公用設施(樓梯、通道、電梯、上下水管道、加壓水泵、公用天線、陽臺、消防設備等)和住宅區公用設施和公共場所(地)(道路、文化娛樂場所、體育設施、停車場、單車房等)的權利;
3.有權按有關規定在允許的范圍內進行室內裝修、維修和改造;
4.有權自己或聘請他人對房屋自用部位的各種管道、電線、水箱以及其他設施進行合法維修養護;
5.有機根據房屋的墻面、樓梯間、通道、屋面、下下水管道、公用水箱、加壓水泵、電梯、機電設備、公用天線和消防設施等房屋本體公用設施的善,建議物業管理公司及時組織維修養護,其費用從住宅維修基金中支出;
6.有權根據住宅的道路、路燈、溝、渠、池、井、園林綠化地、文化娛樂體育設施、停車場、連廊、自行車房(棚)等到住宅區公用設施及公共場所(地)的狀況,建議物業管理公司及時進行維修養護,其費用從管理服務費中支出;
7.有機要求物業管理公司對住宅區內種違章建筑、違章裝修以及違反物烽管理規定的其他行為予以制止、糾正;
8.有權參加業主大會,并對住宅區的各項管理決策擁有表決權;
9.有權對本住宅區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管委會、和業管理公司提出質詢,并在三日內得到答復;
10.有權要求管委會和物業管理公司按照市政府規定的期限定期公布住宅區物業管理收支帳目;
11.有權對住宅區的牧業管理提出建議、意見或批評,右要求管委會對物業管理公司的違反事同或有在規定的行為進行干預、處罰;
12.有權對同其他業主就某一議題要求管委會如集業主大會;
13.有權就本住宅區的物業管理向市住宅主管部門和區住宅管理部門投拆或提出意見與建議;
14.有權要求毗連部位的其他維修責任人承擔維修責任,對方不維修的,可要求物業管理公司代為維修養護,并按規定分攤維修費用。
(二)業主的義務
1.在使用、經營、轉讓其名下物業時,應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
2.在使用住宅區物業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未經市政府有關部門批準,不得改變房屋結構、外貌和用途;
(2)不得對房屋內外承重墻、梁、柱、樓板、陽臺、天臺、屋面及通道進行違章鑿、拆、搭、占;
(3)不得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物品,但自用生活性燃料外;
(4)不得利用房屋從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動;
(5)不得侵害他人的正當權益。
3.業主如需將其住宅裝修,必須遵守《深圳市住宅裝修管理規定》,并填寫裝修申請表,報物業管理公司審查批準后方可施工,接受物業管理公司管理、監督;
4.房屋室內部分以及供電、供水、供氣等分戶表后部分(往用戶方向)和表前至第一個閥門部分用戶負責維修養護;
5.凡房屋及附屬設施有影響市容或可能危害毗連房屋安全及公共安全的,按規定應由業主單獨或聯合修繕的,業主應及時進行修繕。拒不進行修繕的,由管委會授權物業管理公司修繕,其費用由業主承擔;
6.業主應自覺維護公共場所的整潔、美觀、暢通及公用設施的完好,不得在任何公共場所違章搭建任何建筑物或堆放、、懸掛、棄置物品、垃圾,不得損壞、拆除、改造供電、供水、供氣、通訊、交通、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設備;
7.在住宅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1)踐踏、占用綠化地;
(2)占用樓梯間、通道、屋面、平臺、道路、停車場、自行車房(棚)等公用設施而影響其正常使用功能;
(3)亂拋垃圾、雜物;
(4)影響市容觀瞻的亂搭、亂貼、亂掛等;
(5)損壞、涂劃園林藝術雕塑;
(6)聚眾喧鬧;
(7)隨意停放車輛和鳴喇叭;
(8)發出超過規定標準的噪音;
(9)排放有毒、有害物質;
(10)經營鍛造、鋸木、建筑油漆、危險品、殯儀業以及利用住宅開舞廳、招待所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影響業主正常生活秩序的行業;
(11)防礙他人合法使用公用設施及公共場所(地);
(12)法律、法規及市政府規定禁止的其它行為。
8.對本住宅區物業管理公司人員在出示工作證(牌)或有關證明后,在合理時間內(上午11:45-12:45,下午6:00-7:00)進入本住宅區任何樓宇內部及共公共部位進行檢查、維修、養護或檢查業主公約的有關條款是否得到遵守和實施的巡視行為,業主應提供方便,不得拒絕或阻撓;
9.按規定繳納應支付的管理服務費和住宅維修基金等;
10.業主應同時遵守下列城市管理法規、規定,并承諾接受管委會或物業管理公司居此而進行的管理及處罰:
(1) _________市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
(2) _________市公共衛生條例;
(3) _________市園林綠化管理條例;
(4) _________市環境噪聲管理暫行規定;
(5) _________市房屋租賃管理條例;
(6) _________市消防管理暫行規定;
(7) _________市人民政府關于禁止在市區飼養家禽家畜的通告;
(8) _________市人民政府關于禁止在本市內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
(9) _________市住宅裝修管理規定;
(10)其他有關住宅區的業管理的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
11.業主應承諾自己與其他非主使用人建立合法使用、修繕、改造有關物業的法律關系時,告知對方并要求對方遵守住宅牧業管理規定和本業主公約中的有關規定條款。
第四條業主應付的費用
1.業主應按月到和業管理公司繳納管理服務費。管理服務費的標準是:開發建設單位自行或委托物業管理公司管理期間,執行市物價主管部門和市住宅主管部門批準的收費標準;管委會成立后,由其根據本住宅區的實際情況制訂,并交業主大會通過后實施。管理服務費的用途:住宅區的通道、路燈、溝、池、井、園林綠化地、文化娛樂體育場所、停車場、連廊、自行車房(柵)等公共設施和公共場所(地)的管理、維修、養護。
2.業主應按月到物業管理公司繳納住宅維修基金。住宅維修基金的`標準是:0.5元/平方米。由物業管理公司以房屋本體為單位設立專帳代管、公用水箱、加壓水泵、電梯、機電設備、公用天線和消防設施等房屋本體公用設施的維修、養護。
3.業主如進行室內裝修,則應在辦理申請手續時按有關規定繳納裝修押金,裝修完工后由物業管理公司進行檢查,如無違章情況則予以返還,否則不予以返還。
4.業主如請物業管理公司對其自用部位和毗連部位的有關設施、設備進行維修、養護,則應支付有關費用。
5.業主使用本住宅區有償使用的文化娛樂體育設施和停車場等公用設施、公共場所(地)時,應按規定繳納費用。
第五條違約責任
1.違反業主義務中第2、6、7款規定的,物業管理公司有權制止,并要求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進行強制恢復,包括采用停水,停電,停氣等催改措施;造成損失的,有權要求賠償。
2.業主進行室內裝修,如違反《_________市住宅裝修管理規定》,按其中有關規定處理。
3.業主如延期繳納應交的管理服務費,住宅維修基金以及有關賠償款,罰款等費用的,處以每日以千分之三的滯納金;無正當理由超過三個月不交的,物業管理公司采取停水,停電,停氣等催繳措施。
4.業主無理拒絕,阻撓物業管理公司對房屋本體公用設施和區內公共場所,公用設施的檢查、維修、養護以及其他正常管理活動,由此造成損失的,應賠償損失。
第六條其它事項
1.本業主公約由前期物業管理單位如實填寫第一條“本住宅區情況”后印制,并在本住宅區入住率達到30%后組織已入住業主簽訂。
2.本業主公約已入住業主中持有過半數以上投票權的業主簽訂后生效。已生效的業主公約對本住宅區所有業主和非業主使用人具有約束力。
3.業主大會可以依支根據本住宅區的實際情況對本業主公約進行修改補充,并報市住宅主管部門和區住宅管理部門備案。修改補充條款自業主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無須經業主重新簽訂。
修改補充條款不得與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相抵觸,否則區住宅管理部門有權予以糾正或撤消。
4.本業主公約一式二份,業主和物業管理公司各執一份。
業主(簽字):__________________物業管理公司(蓋章):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業主公約的效力
(一)地域效力。業主公約的地域效力是整個物業管理區域,包括業主物業的專有部分、共有部分、共有設備設施等,具體應以城市房地產登記部門登記的四至界限為準。由于在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物業共有部位、共有設備設施等在構造和權利歸屬上的整體性,為了保障廣大業主的民主意志能夠得到統一的體現,法律規定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只能成立一個業主大會組織,因此業主公約只對物業管理區域以內的人的行為發生效力,包括居住區、大廈區、工業區等。因此,很難對物業管理區域作一個統一并且具體的規定,為了便于各地針對具體的情況進行管理,物業管理區域的具體劃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但是,目前很少有地方出臺詳細專門的物業管理區域劃分辦法,造成事實上的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多家管理問題,我們應該注意。
(二)對人的效力。由于業主公約必須經過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簽字承諾,因此業主公約的效力范圍當然涉及全體業主。在這里,有如下幾點值得說明:
1、業主公約對業主的效力僅限于業主進行的有關物業管理的行為,對其他行為沒有效力。如業主出租自有物業,應受業主公約的約束,但業主出租自己的其他物品,則不受業主公約的約束。
2、業主公約對非業主物業使用人也發生法律效力。非業主物業使用人一般指物業的承租人、借用人、代管人、典用人等實際使用物業的人,由于業主公約的一項核心的內容是規范對物業的使用秩序,而非業主使用人基于其實際的物業的使用,不可避免地會影響到物業的狀態,而且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管理企業對物業進行管理勢必要直接的與非業主物業使用人打交道,因此客觀上需要將其納入到物業管理活動中來。作為物業管理區域內最高自治規范的業主公約當然能約束非業主物業使用人。
3、業主公約對物業的繼受人(即新業主)自動產生效力。在物業的轉讓和繼承中,物業的所有權要發生變動移轉給受讓人。但業主公約無須新入住的繼受人作出任何形式上的承諾,就自動地對其產生效力。在這一點上可以理解為繼受人在取得物業時,對已經生效的業主公約存在默示,自愿接受業主公約的約束。
4、業主公約對物業管理事務的具體承擔者物業管理企業具有約束力。物業管理企業獲得物業管理權限的法律基礎是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一般認為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屬于委托合同的一種。在物業管理合同關系中,業主處于委托人的地位,而物業管理企業屬于受托人的地位。在邏輯上,物業管理企業是業主管理意志的延伸。在實務中,作為管理依據的業主公約是物業管理企業的進行管理。
業主公約范本2
為加強____________(以下簡稱“本物業”)的物業管理,維護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保障物業的安全與合理使用,維護公共秩序,創造優良環境,同意簽訂本公約,并共同遵守。
一、業主的權利、義務
業主是指房地產所有權人。
(一)權利:
l、依法享有所擁有物業的各項權利;
2、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建筑共用設施、共同部位和本物業內公用設施和公共場所(地)的權利;
3、有權按有關規定進行室內裝飾裝修;
4、有權自己或聘請他人對物業自用部位的各種管道、電線、水箱以及其他設施進行合法修繕,但法規政策規定必須由專業部門或機構施工的除外;
5、有權根據房屋建筑共同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屬物業管理范圍的市政公用設施的狀況,建議物業管理公司及時組織修繕;
6、有權參加業主大會,并擁有對本物業重大管理決策的表決權;
7、有權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向業主管理委員會、物業管理公司提出質詢,并得到答復;
8、有權要求業主管理委員會和物業管理公司依照規定的期限定期公布物業管理收支帳目;
9、有權對物業管理工作提出建議、意見或批評;
10、有權向物業管理主管部門進行技訴或提出意見與建議;
11、有權要求房屋建設毗連部位的其他維修責任人承咀維修養護責任,對方不維修養護或不予配合的,可要求業主管理委員會或物業管理公司強制維修養護,按規定分攤費用
(二)義務
1、在使用、經營、轉讓所擁有物業時,應遵守物業管理法規政策規定;
2、執行和服從業主管理委員會或業主大會的決議、決定;
3、自覺維護公共場所的整潔、美觀、暢通及公用設施的完好;
4、按規定繳交物業管理服務費、房屋本體維修基金等費用;
5、業主如需進行室內裝飾裝修,必須遵守本物業裝飾裝修管理規定,并填寫申請表,報物業管理公司審查批準后,向物業管理公司繳交裝飾裝修押金方可按規定施工,完工后物業管理公司進行查驗,如無違規、違章情況或妨礙他人正常使用物業的現象(如滲、漏、堵、冒等),押金予以退還,否則視違章情況予以扣除并限期整改;如屬統一清運垃圾和粉刷樓梯的,還應同時交納垃圾清運費和粉刷費;如有額外使用公共設施(如電梯、供電增容等)的,還應承擔相應的補償費用。
6、業主如請物業管理公司對其自用部位及設施設備、毗連部位及設施設備進行維修、養護、應支付有關費用;
7、明白并承諾與其他非業主使用人在建立合法使用、維護、改造所擁有物業的法律關系時,應告知并要求對方遵守本物業管理的有關規定和本業主公約,并承擔連帶責任;
8、明白并承諾業主及非業主使用人與物業管理公司在本I物業內不存在人身、財產保管或保險關系(另有專門合同規定E除外)。
9、在本物業范圍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1)擅自改變房屋建筑及其設施設備的.結構、外貌(含外墻、外門窗、陽臺等部位設施的顏色、形狀和規格)、設計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2)對房屋的內外承重墻、梁、柱、板、陽臺進行違章鑿、拆、搭、建;
(3)占用或損壞樓梯、通道、屋面、平臺、道路、停車場、自行車房(棚)等公用部位、設施及公共場所(地);
(4)擅自損壞、拆除、改造供電、供水、供氣、通訊、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設施;
(5)不按規定堆放物品、丟棄垃圾、高空拋物;
(6)違反規定存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險物質及飼養家禽、寵物等;
(7)踐踏、占用綠化地,損壞、涂劃園林建筑小品;
(8)影響市容觀瞻或本物業外觀的亂搭、亂貼、亂掛、設立廣告牌等;
(9)隨意停放車輛和鳴喇叭,制造超過規定標準的噪音;
(10)利用房屋進行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為;
(11)法律、法規及政府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二、業主大會和業主管理委員會
1、業主大會是由全體業主組成,決定本物業管理重大事項的業主自治管理組織。業主管理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常設(執行)機構,經政府部門批準成立后,維護全體業主的物業權益,依法行使各項權利。業主大會和業主管理委員會均應接受市、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的指導與監督。
2、第一次業主大會,在本物業交付使用且住用率達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時,由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會同開發建設單位或其委托的物業管理單位,按法定程序和形式召集,并選舉產生首屆業主管理委員會。
3、本物業所有享有技票權的己住用業主,均應按時出席業主大會,參加投票,行使法定權利,承擔法定責任。
4、業主應親自出席業主大會并投票,或委托他人出席和投票,否則視作棄權,并應服從業主大會作出的決定。委托他人投票的,必須出具授權委托書,否則該項委托無效。授權委托書必須有業主簽字,如業主為法人,須加蓋法人公章。
5、業主大會可以采用會議或書面征求意見等形式;會議表決采取投票、舉手等形式。
6、業主管理委員會成立后,負責召集此后的業主大會,并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經持有百分之十以上投票權的業主提議,業主管理委員會應于接到該項提議后十四天內就其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于召開業主大會七天前將會議地點、時間內容、方式及其他事項予以公告并報告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
7、業主大會必須有己住用業主中持有百分之五十以上投票權的業主出席才能舉行;如經已住用業主中持有百分之五十以上投票權的業主決定,可以推遲召開業主大會。
8、業主大會的出席人數達到規定人數時,在會上提出的決定的事項,由出席會議的業主表決,以過半數通過有效。
9、業主投票時,以每套單元式住宅為一票;非住宅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積為一票;一百平方米以下的每份房地產一票。
10、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管理委員會章程的內容不得與憲怯、法律、法規和政策相抵觸。違反規定的,區物業管理主門有權予以糾正或撤銷。
三、違約責任
1、違反本公約業主義務條款中1、3、4、5、6、7、9、10項規定的,物業管理公司有權處理,并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有權強制整改,包括采取停水、停電、停氣等催改措施;對業公共利益造成損失的,物業管理單位有權要求責任人措償并承擔違約金;強制整改措施予以公告,賠償金和違約金納入本物業公共收入。賠償金和違約金的項目及標準,由管理公司與業主管理委員會議定,業主管理委員會未成立的,經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核準后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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