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管理制度(優選15篇)
在現實社會中,我們都跟制度有著直接或間接的聯系,制度是指在特定社會范圍內統一的、調節人與人之間社會關系的一系列習慣、道德、法律(包括憲法和各種具體法規)、戒律、規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條例)等的總和它由社會認可的非正式約束、國家規定的正式約束和實施機制三個部分構成。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定制度感到非常苦惱吧,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用工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用工管理制度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公司(或單位下同)正常的工作秩序,加強臨時用工管理,合理配置人力資源,提高工作效率,保證生產、經營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我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臨時用工在公司定員定編的前提下,堅持按照"以崗擇人,寧缺勿濫"的原則,努力提升整體績效。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公司所有臨時員工(包括勞務派遣公司臨時員工、業務外委臨時員工及其他臨時用工)。
第二章臨時用工范圍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臨時用工皆指公司定員定編外使用期限不超過一年的臨時性、季節性、專業性用工。
第三章臨時用工錄用
第五條錄用程序
(一)各部門需使用零散臨時工,由各部門提前一周提交臨時用工申請(包括工作任務、人員數量、性別、年齡要求、所需技能、用工期限、人員到崗時間等方面的內容),經部門負責人簽發后送人力資源部審核,經上報總經理(或單位主管)批準后,由人力資源部統一調配。
(二)特殊情況下,若需緊急使用的臨時工,應由部門負責人事先與人力資源部電話聯系商定,并補辦臨時用工申請手續。
(三)臨時用工由公司人力資源部歸口審批,各部門必須在公司核定的臨時用工控制指標內申請使用,不得擅自或超指標雇傭、安排臨時工,凡未按照規定程序辦理的部門,由此產生的一切責任由部門相關責任人自負。
第六條錄用條件
(一)有堅定的法紀觀念和良好的職業道德。
(二)具有聘任崗位要求的文化和技能知識。
(三)具有勝任本崗位職責的工作勞動能力。
(四)身體健康(工作前經到醫院體檢,體檢費用自理),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年滿18周歲,女性不超過45周歲,男性不超過50周歲(新招聘使用的臨時用工人員)。
(六)符合聘用崗位職責要求的其它條件。
第七條聘用管理
(一)嚴格控制在生產崗位上使用臨時工,對于電氣、機修、化驗、計算機(不知你公司具體需要技術情況不合適請自改)等技術含量較大、復雜程度較高的崗位不得使用臨時工,對于少數有一技之長安排在生產崗位的臨時工,必須堅持先培訓、后考核發證,須持證上崗,對達不到要求的',不得安排上崗工作。
(二)本公司雇傭的臨時工實行擔保規定,凡來公司從事臨時性工作的人員,必須有1-2名具有本地戶口、有穩定職業和經濟收入的人員出面擔保。
(三)擔保人必須承擔下列義務:
1.保證被擔保人自覺履行協議書規定的服務期限及各項規定。
2.保證被擔保人遵紀守法,自覺遵守本公司及用工部門的各項規章制度。
3.保證被擔保人在服務期限內服從工作分配和公司安排。
4.保證被擔保人向本公司繳納風險抵押金。
(四)被擔保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嚴格履行協議書規定的服務期限及各項協議條款。
2.工作服從分配,按時上、下班,努力完成交給的工作任務。
3.遵紀守法,自覺遵守本公司及用工部門的各項規章制度。
4.未經領導批準,不得擅自帶領親友到本公司參觀、住宿等。
5.按規定繳納風險抵押金。
(五)凡經公司考核錄用的臨時工,到人力資源部報到時須攜帶以下材料:
1.一寸彩色、黑白照片各3張。
2.本人身份證及當地街道或鄉村出具的允許外出務工證明書、女性務工者還須另外開具計劃生育證明書。
3.擔保人書面擔保字據。
4.本人近期體檢表。
5.暫住手續證明。
(六)人力資源部負責同新錄用臨時工辦理報到手續,并同其簽訂聘用協議,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第四章臨時用工管理
第八條臨時工在本公司工作期內,由用工部門負責其教育和管理,在聘用協議規定的服務期限內,如發生異常情況應及時報告人力資源部及有關部門,協議期滿,用工部門應主動向人力資源部辦理清退手續。
第九條對于進入生產場所工作的臨時工,用工部門必須會同主管部門對其進行安全和思想教育,必須指派一名正式員工負責領導其工作,經常檢查、督導及糾正其不規范操作和不安全行為,必要時可宣布停止其工作。
用工管理制度2
1、目的
為保證四川嘉能佳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電力建設分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安全生產目標的順利實現,體現以人為本,把保人身安全作為安全管理的核心,加強對承建項目的臨時工在施工中的管理,確保公司“生產施工現場臨時用工”(以下簡稱臨時用工)的生命安全,提升臨時用工識險、排險、避險及自我保護能力,減少公司臨時用工勞動風險,確保電力建設安全、優質、高效地順利進行,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臨時用工在生產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辦法。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有工程中凡聘用15天以內的臨時用工均使用本辦法的管理。
3、編制依據
3.1、國家電網公司《安全生產工作規定》(國家電網總[20xx]407號)
3.2、《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建設工程分包、勞務分包及臨時用工管理規定(試行)》(國家電網基建[20xx]531號)
3.3、《樂山電業局安全工作管理規范》(樂電安監[20xx]13號)
4、臨時用工安全管理
4.1、招用臨時用工的條件:年齡在18歲—50歲,身體健康、壯勞力,有一定的應變能力,嚴禁使用老、弱、病、殘和童工。
4.2、各施工隊伍不得擅自單獨聘用臨時用工。
4.3、各施工隊伍聘用臨時用工必須辦理相關用工手續。
4.4、用工負責人必須和臨時用工人員簽定《臨時用工安全合同》,在《臨時用工安全合同》中明確雙方的安全責任。
4.5、臨時用工人員必須進行上崗前的安全生產知識和安全生產規程的培訓,考試合格后,持證或佩戴標志上崗。未經安全教育、考試的人員均不得上崗。
4.6、用工負責人在開工前進行工作任務、安全注意事項講解,安全技術交底和班前會必須做到“四清楚”;開工前監護人應將帶電區域和部位、警告標志的`含義向臨時工交代清楚并要求臨時工復述,復述正確方可開工,并派專人負責安全監督。
4.7、臨時用工一般只用于從事體力勞動的輔助性工作,禁止指派臨時用工單獨從事有危險的作業,若確要參加有危險的工作時,必須在有經驗的職工帶領和監護下進行,并做好有效的安全措施。嚴禁臨時用工帶臨時用工。
4.8、臨時用工從事生產工作所需的安全防護用品的發放應與固定職工相同。
4.9、臨時用工作業時必須佩帶《臨時用工證》胸牌,不得轉借他人。
4.10、臨時用工進入施工現場必須保持良好的精神狀態。
4.11、臨時用工在施工中必須正確佩帶和使用個人勞動保護用品。
4.12、臨時用工作業時必須服從工作負責人(監護人)的安排。
4.13、臨時用工工作中必須嚴格遵守勞動紀律;不得酒后工作,作業時不得打赤臂、赤腳,嚴禁穿拖鞋,嚴禁在電力設備檢修現場吸煙,防止火災發生。
4.14、臨時工的安全管理、事故統計、考核與固定職工同等對待。
4.15、各施工隊伍未按照上述要求使用臨時用工,安監部將按嚴重違章追究相關人員安全責任。
用工管理制度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完善機關的人事管理,保障臨時工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結合我辦事處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我辦事處聘用的非占編工作人員。
第二章聘用和辭退
第三條黨政辦公室負責各部門臨時工用人計劃的申報,由黨政聯席會議集體研究決定各部門擬聘臨時工的崗位職數。
第四條臨時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辭退。
1、曠工或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三天,或一年內累計超過十天的;
2、組織紀律渙散,經常遲到、早退、無故缺席、上班干私事,受到單位負責人三次以上警示的;
3、不按規章制度辦事,損害單位權益,造成嚴重后果以及嚴重違背職業道德,給單位造成極壞影響的;
4、違反工作規定或操作規程,發生責任事故,直接導致國家集體財產五萬元以上損失的;
5、有違法行為但不夠刑事處分的;
6、政治信仰動搖,經常散布流言蜚語,參與非法活動或邪教組織的;
7、無理取鬧、打架斗毆,嚴重影響工作秩序和社會秩序的;
8、不勝任本職工作,德、能、勤、績、廉等方面均達不到崗位職責要求的;
9、犯有其它嚴重錯誤或依照有關規定不宜繼續留用的'。
第三章工資和福利
第五條臨時工工資由所在單位根據其工作崗位、個人技能、工作量確定標準并發放。同時,按規定為臨時工辦理社會養老保險。年終根據黨委、政府表彰獎勵規定,結合臨時工個人考核情況可以給予適當獎勵。
第七條臨時工在合同期內因公(工)負傷、致殘或死亡的,參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八條臨時工假期待遇:
(一)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為有薪假日;
(二)臨時工的婚假三天,喪假三天(限直系親屬死亡),假期內發給工資;
(三)臨時工生育和計劃生育假與單位在編人員相同;
(四)臨時工請事假不發工資。
第四章管理和紀律
第九條臨時工由黨政辦公室負責管理,進行年度考核,臨時工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機關各項規章制度,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和義務。
用工管理制度4
第一條目的:為適應廠發展對人力資源配置之需,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范圍:本制度規定本廠的人力配置具體管理內容,包括招聘計劃、招聘實施、甄試、員工錄用、試用與轉正、簽訂勞動合同、異動、離場等。
第三條權責:本廠的用工統一由廠部管理。
第四條招聘計劃
1.用人部門(車間)因以下原因需要招聘人員時,可向廠部口頭提出招聘申請。 ⑴因員工離職造成職位空缺需要補充的;
⑵因工作量增加、產能增加導致的定員增加的。
2.廠部核查各部門人力資源編制、配置情況,檢查廠現有人才儲備情況,并依“內部調整優先”的原則作如下處理:
若內部調整能滿足崗位空缺需求的,則進行內部調整。
若內部調整不能滿足崗位空缺需求的,則對外發布招聘信息,向社會實行公開招聘。
第五條招聘實施
1.廠部根據招聘人員的數量、任職條件、工作要求,作如下處理:
⑴屬“內部調整優先”的,在2個工作日內進行調動調整;
⑵屬對外招聘的,應結合人才市場情況,確定招聘渠道:
①大規模、多崗位招聘時,可通過招聘廣告、參展人才交流會等。
②招聘人員不多且崗位要求不高時,可在廠大門及附近道路側發布招聘信息。
③招聘高級人才時,可通過網上招聘,或者通過獵頭廠推薦招聘。
2.廠部根據招聘需求準備以下材料:
⑴招聘廣告,包括本廠基本情況、招聘崗位、應聘人員基本條件、報名方式、報名時間、地點、報名時需攜帶的證件、材料以及其他注意事項。
⑵廠的宣傳資料如《員工手冊》、《產品圖冊》、產品成果簡介等資料。
⑶用于面試的《新員工錄用審批表》;
⑷安排面試的《面試通知》小條紙(外出參加招聘會才用)。
3.招聘時,廠部(或現場招聘人員)收集求職者的應聘資料,并作以下處理:
⑴對應聘者簡歷進行初步審查、篩選,重點是身份證明、個人工作經驗、薪酬要求、簡歷填寫的質量等;
⑵同一職位的應聘簡歷集中放置一起,便于甄試;
⑶對初步確認符合錄用條件的人員安排其到廠參加面試;
⑷對不符合錄用條件者應當面致謝或婉言拒絕,并將其應聘資料集中處理或退還。
第六條甄試
1.甄試一般以面試為主,必要時可結合筆試或操作考試。
2.廠部負責對應聘者的背景進行調查,并對用工基本條件進行把關;用人部門負責對應聘者是否具備所應聘職位的技術、知識、身體條件進行把關。
3.甄試的操作
⑴工人的面試由廠部與用工部門共同進行;
⑵一般管理人員的面試由廠部初試,然后轉呈總經理復試,或由總經理直接面試;⑶主管及以上職位的管理人員,由總經理直接主試;
⑷涉及操作生產崗位的人員,應加操作面試;
4.認真審查應聘者的相關資料:應聘者填寫的《新員工錄用審批表》(個人簡歷)、證件近照2張、身份證、居住證、學歷證,工程技術人員或專業技術人員還應查驗學歷、職稱證等,技術工種工人還應查驗技術等級證或上崗證;
1.經批準錄用的人員,由廠部辦理錄用入職手續:
⑴通知被錄用者入職時間、需攜帶的相關證件資料;
⑵完善《新員工錄用審批表》;
⑶審查核對相關證件與復印件,并收取其復印件
⑷辦理臨時廠卡;
⑸需在廠就餐者辦理餐卡;
⑹需在廠集體宿舍住宿者,辦理住宿手續;
⑺職前培訓(三級安全教育的第一級),培訓完畢須讓被錄用者在培訓表上簽名確認;⑻設立考勤卡;
⑼帶被錄用者(連同考勤卡)到用工部門報到。
2.用工部門在接到被錄用者后,應進行第二和第三級安全教育,并讓其簽名確認;
3.廠部門立即建立被錄用者的人事檔案,并轉財務部存。
第八條新員工的試用與轉正
1.新員工試用期為1-3個月,個別特殊情形的可另行約定試用期。
2.試用期未滿,表現突出,成績優秀者,可由用工部門書面提出提前轉正申請,辦理提前轉正手續;
3.試用期滿,用人部門對試用者的表現進行考核評價,合格者,如期辦理轉正手續;
4.試用期表現不佳,已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者,由用工部門提前通知其辦理離場手續;
5.試用期滿考核不合格者,可根據不同情況作如下處理:
⑴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予以辭退;
⑵達不到上崗要求的延長試用期,但延長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
⑶達不到上崗要求但卻符合其他工種(崗位)錄用條件的,變換工種(崗位)另行試用。
6.試用人員轉正時,應辦理正式廠卡;屬管理職位的員工,在轉正的同時,由總經理簽發所任職位的《任免通知書》;
第九條勞動合同的簽訂:凡入職者,一個月內必須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一般為一年,期滿后可續簽。
第十條異動
1.異動包括員工的調崗、升職、降職、免職等。
2.調崗
⑴員工在部門(車間)內部一般工種間的調崗,由各部門(車間)自行辦理,既可臨時的,也可固定的;
⑵員工在部門內部由普通工種調為技術工種,應報廠長批準;
⑶員工跨部門(車間)調崗,由廠長統一安排;
⑷部門(車間)不得隨意將生產工人調為電工、機修工、司機、管理人員等,如確需要,應報廠長批準。
3.遷升、降職、免職
⑴員工的升職、降職、免職由以下情形決定:
一是由廠領導決定起用、降職、罷免的;
二是經廠獎懲制度和有關制度考核符合升職、降職、免職條件的;
三是參加廠管理職位招聘考核獲得錄用而升職的。
⑵員工的升職、降職、免職由廠部按規定填寫《員工異動審批表》,及《任免通知書》,報總經理批準。
4.員工異動中跨部門調崗、升職、降職、免職等,必須辦理《工作交接手續清單》:⑴調離者,應將自己原職位的工作移交給接手者;如一時沒有合適的接手者,則該崗位的'上級領導作為該崗位的代理人來接手。
⑵調入者,應接手原任職者移交的工作;如原崗位空缺,其工作由該崗位上級領導代理的,代理者應將該崗位工作內容如數移交給調入者。
⒈員工離場分為辭工、辭退、除名、開除等,同時解除勞動合同。
2.員工辭工
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員工可以辭工:
試用期內的;
合同期滿不再續約的;
符合國家規定的;
⑵員工因其他原因要求辭工的,應提前30天用書面形式通知廠。
3.辭退員工
⑴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廠可以予以辭退:
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嚴重違反廠規章制度符合《員工獎懲制度》辭退條件的;
勞動合同期已滿,廠不須繼續聘用者;
⑵廠因其他原因辭退員工的,將提前30日用書面形式通知被辭退者。
⑶廠辭退員工,由廠部填寫《員工離職手續完備表》經廠相關領導批準后。
4.除名
⑴員工連續曠工3天及以上,或當年累計曠工10天者予以除名;
⑵廠對違紀員工的除名由廠部填寫《員工離職手續完備表》報廠領導批準。
⑶廠對違紀員工的除名,將用文字形式在廠內予以公告。
5.開除
⑴員工有觸犯國家法律及嚴重違反廠制度達到開除條件的,立即予以開除。
⑵開除員工,由廠部填寫《員工離職手續完備表》報廠領導批準。
⑶廠對違紀員工的開除,將用文字形式在廠內予以公告。
6.離場手續:
⑴工作移交:由離場員工所在部門、車間主管的監督下進行,包括崗位職責、工作內容、文件圖紙資料、文具用具、工作工具、電腦、及其他相關內容,并由接收人和主管簽名確認。
⑵倉庫的清退:并由倉庫管理人員簽名確認;
⑶財務部清退:欠款或借款清退,并由財務人員簽名確認;
⑷廠部清退,并由廠部經辦人員簽名確認:
技術資料、圖紙、書籍、
《質量手冊》、質量文件、質量資料
廠配給的通訊器材退還
《員工手冊》退還
廠卡退還
宿舍領用品退還
宿舍住宿費用(電)費結算
考勤情況及工資結算
發放《離場放行通知》
第十二條審批權限
1.增補人員,在定編內的空缺補員廠長審批;新增編制的增員,由總經理審批。
2.《新員工錄用審批表》由廠相關領導按職權審批。
3.《員工異動審批表》由廠相關領導按職權審批。
4.《任免通知書》由總經理簽發。
5.《員工離職手續完備表》,由廠相關領導按職權審批。
第十三條附則: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第十四條相關表格:下列相關表格在填寫完整后,一律由財務部存檔。
《增補人員申請單》
《新員工錄用審批表》
《錄用通知書》 《員工異動審批表》 《任免通知書》
《工作交接手續清單》 《員工離職手續完備表》 《離場放行通知》
用工管理制度5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為規范單位和員工的行為,維護雙方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章制度。
第2條 本規章制度適用于單位所有員工;對特殊職位的員工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3條 員工享有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等權利,同時應當履行完成勞動任務、遵守單位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
第4條 單位負有支付員工勞動報酬、為員工提供工作條件、保護員工合法勞動權益等義務,同時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勞動用工和人事管理權、工資獎金分配權、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權等權利。
第二章 員工錄用與培訓教育
第5條 單位招用員工實行擇優錄用、任人唯賢的原則。
第6條 員工應聘單位職位時,一般應當年滿18周歲(必須年滿16周歲),身體健康,現實表現良好。
第7條 員工應聘單位職位時,必須是未與其他單位保持勞動關系,必須如實正確填寫《員工登記表》,不得填寫任何虛假內容。
員工應聘時提供的身份證、畢業證、計生證、就業失業證、職業技能證書、工作年限證明等證件必須是本人的真實證明材料,員工應保證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任何虛假信息一經查實,單位保留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
第8條 單位在正式錄用員工前,根據需要可以要求應聘員工接受健康檢查。
員工被錄用后,由單位為員工辦理就業登記手續。
第9條 單位錄用員工,不收取員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員工的身份證、畢業證等證件。
代辦暫住證、工資卡等事項的,在代辦完成后應及時歸還員工的證件。
第10條 單位對新錄用的員工實行試用期制度,試用期根據勞動合同的期限確定,最長不超過6個月。
第1 1條 單位對員工進行職業教育和培訓,幫助員工提高職業道德素養和技能水平。單位將職工教育經費的70%用于一線職工崗位培訓。
單位鼓勵員工參加職業技能鑒定。
對實施就業準入的崗位,實行先培訓后上崗,員工只有取得相應工種的職業資格證書以后才能上崗。
第12條 單位為員工提供專項培訓費用進行專業技術培訓,可要求員工簽訂員工培訓協議約定服務期。
員工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三章 勞動合同管理
第13條 單位招用員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自員工工作之日起30日內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雙方各執一份。
第14條 勞動合同必須經員工本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的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方能生效。
勞動合同對合同生效時間或條件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員工在勞動合同上簽字,視為己閱讀并同意勞動合同內容。
第15條 單位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包括變更工作崗位、勞動報酬、違約責任等。
第16條 單位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17條 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書面通知單位;試用期內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日通知單位。
知悉單位商業秘密的員工,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對提前通知期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不超過6個月〉。
員工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的,,不得依本條前二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第18條 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書面通知單位,經相關負責人批準后,憑單位人力資源部門簽發的《離職通知書》辦理移交手續。
第19條 員工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20條 勞動合同期滿單位需要續簽勞動合同的,提前30日通知員工,發給員工勞動合同續訂意向書,員工應及時將意見反饋給單位;不再續簽的,在合同期滿前書面通知員工,向員工出具《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
第21條 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員工應在解除或者終止前辦理好工作交接,交還相關資料、文件與物品;單位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同時向員工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轉移、失業登記手續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第四章 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第22條 單位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的標準工時制度;對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的員工,經勞動保障部門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單位根據季節和工作特點安排員工作息時間。
員工用餐時間不包括在工作時間內。
第23條 單位根據生產需要,經與員工協商可以依法延長日工作時間和安排員工休息日加班,但每日延長工作時間最長不超過3小時,并保證員工每周至少休息1天。
第24條 員工加班加點一般由單位安排,也可由本人申請單位同意。
嚴禁未經批準擅自進入工作場所逗留。
第25條 休息日安排員工加班的,單位可以安排員工補休。
第26條 員工享有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
第27條 員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年休假一般由單位統一給予安排;員工需要單獨安排休假的,需提前1個月提出申請,并在單位認為工作許可的前提下給予安排。員工對單位跨年度休假安排無異議的,視為同意。
第28條 員工經批準可享受婚假、喪假、產假,可請病假、事假。
第五章 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
第29條 員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不低于杭州市最低工資標準。最低工資不包括加班加點工資、中夜班津貼、高低溫津貼、有毒有害津貼和社會保險福利待遇。
第30條 單位根據崗位不同分別實行計件工資制、計時工資制、年薪制,具體由合同約定或者協商確定。
第31條 單位實行與單位發展和經濟效益增長相適應的工資增長機制,逐步提高員工工資收入。
第32條 員工的加班加點工資以員工本人工資作為計算基數,并按國家規定的相應倍數計算。
第33條 單位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工資;工資每月25日前發放,遇節假日順延。
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單位自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之日起5日內一次性結清員工工資。
單位因不可抗力原因延期支付工資的,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支付。
單位因生產經營問題,經員工本人、員工大會或者員工代表大會同意,可延期支付工資。
第34條 單位直接發給員工工資的,單位在支付工資時向員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資清單,員工領取工資時在工資清單上簽名確認。
單位委托銀行代發工資的,向員工提供工資清單,員工在5日內未提出異議即視同在工資清單上簽名確認。
實行保密工資的,允許查詢本人工資情況。
第35條 因員工原因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單位可以要求員工賠償,并可從員工本人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依單位勞動用工管理制度對員工進行懲罰的扣款可以在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扣款和賠償可以同時執行,但每月扣除的工資總額不超過本人工資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員工當年被扣款數額不超過全年獎金。
第3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單位可以代扣或減發員工工資而不屬于克扣工資:
(1)代扣代繳員工個人所得稅;
(2)代扣代繳員工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險費;
(3)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瞻養費;
(4)扣除依法賠償給單位的費用;
(5)扣除員工違規違紀受到單位處罰的扣款;
(6)勞動合同約定的可以減發的工資;
(7)依法制定的單位勞動用工管理制度規定可以減發的工資;
(8)經濟效益下浮而減發的浮動工資;
(9)員工在單位吃住產生的伙食費、水電費;
(10)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費用。
第37條 單位在招用員工之月起,為員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
員工應當自覺參加各類社會保險并提供相關證件、資料。
第38條 單位按時足額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員工個人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由單位在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第39條 單位向全體員工公布全年度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
第六章 勞動紀律與員工守則
第40條 員工必須遵守如下考勤制度:
(1)按時上班、下班,不得遲到、早退;
(2)必須自己打卡,不得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
(3)因公外出、漏打、錯打等特殊原因未能打卡的,必須由本部門經理或主管簽卡方能有效;
(4)有事、有病必須向部門負責人請假,不得無故曠工;
(5)請假必須事先填寫《請假單》,并附上相關證明(病假應有醫生證明),在不得己的情況下,應及早通過電話或委托他人請假,上班后及時補辦請假手續;
(6)一次遲到或早退30分鐘以上的,應辦理請假手續,否則以曠工論處;
(7)未履行請假、續假、補假手續而擅不到崗者,均以曠工論處。
第41條 員工必須遵守如下工作守則和職業道德:
(1)進入或逗留工作區,必須按規定佩戴工作證和穿著工作服;
(2)敬業樂業,勤奮工作,服從單位合情合理工作安排;
(3)嚴格遵守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和崗位責任制;
(4)工作時間不消極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崗,不吃零食,不打鬧嬉戲,不大聲說笑、喧嘩等,原則上不會客,不打私人電話,盡職盡責做好本職工作;
(5)下班之后無特別事務不得逗留;
(6)平時養成良好、健康的衛生習慣,不隨地吐痰,不亂丟煙頭雜物,保持單位環境衛生清潔;
(7)愛護公物,小心使用單位機器設備、工具、物料,不得拿走或故意損壞單位任何財物;
(8)提倡增收節支,開源節流,節約用水、電、氣,嚴禁浪費公物和公物私用;
(9)搞好單位內部人際關系,團結友愛,不得無理取鬧、打架斗毆、造謠生事;
(10)關心單位,維護單位形象,敢于同有損單位形象和利益的行為作斗爭。
第42條 員工必須遵守如下安全守則和操作規程:
(1)做好機器設備的保養、維修和用前檢查工作,在確保機器設備可安全使用后,方可投入使用;
(2)操作機器設備時,必須嚴格遵守技術操作規程,保證產品質量,維護設備安全及保障人身的安全;
(3)設備使用過程中,如發現有異常情況,操作工應及時告知領班和相關技術人員處理,不得擅自盲目操作;
(4)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要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并及時將情況向上級報告;
(5)非機城設備的操作人員,不得隨意操作機械設備;
(6)維修機器、電器、電線必須關閉電源或關機,并由相關技術人員或電工負責作業;
(7)工作場所和倉庫的消防通道,必須經常保持暢通,不得放置任何物品;
(8)對消防設備、衛生設備及其他危險防止設備,不得有隨意移動、撤走及減損其效力的.行為;
(9)危險物品必須按規定放置在安全的地方,不得隨意亂放;
(10)車間和倉庫嚴禁吸煙,吸煙要在指定場所,并充分注意煙火;
(11)嚴禁攜帶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險物品進入單位;
(12)收工時要整理機械、器具、物料及文件等,確認火、電、氣的安全,關好門窗、上好門鎖。
第43條 員工如發生工傷或者其他事故,應在事故發生之日起15日內告知單位并協助單位辦理好相關手續。
第44條 全體員工都有保守單位秘密的義務。在對外交往和合作中,須特別注意不泄露單位秘密,更不準出賣單位秘密。
第45條 單位商業秘密是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范圍的員工知悉,能為單位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單位采取保密措施的事項。單位商業秘密包括下列秘密事項:
(1)單位經營發展決策中的秘密事項;
(2)人事決策中的秘密事項;
(3)專有技術;
(4)招標項目的標底、合作條件、貿易條件;
(5)重要的合同、客戶和合作渠道;
(6)管理訣竅;
(7)董事會確定應當保守的單位其他秘密事項。
第46條 接觸單位秘密的員工,未經批準不準向他人泄露。非接觸單位秘密的員工,不準打聽單位秘密。
記載有單位秘密事項的工作筆記,持有人必須妥善保管。如有遺失,必須立即報告并采取補救措施。
第47條 員工調職或離職時,必須將自己保管的秘密文件、資料、檔案和其他文書、音像資料,按規定辦理移交手續。
第48條 未經單位同意,員工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單位同類的營業。
第七章獎勵與懲罰
第49條 為增強員工的責任感,鼓勵員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提高勞動生產率和工作效率,單位對表現優秀、成績突出的員工實行獎勵制度。
獎勵分為表揚、記功、晉升、加薪、頒發一次性獎金五種。
第50條 員工品行端正,工作努力,忠于職守、遵規守紀,關心單位,服從安排,成為其他員工楷模者,給予通令表揚。
第51條 對有下列業績之一的員工,除給予表揚外,另給予記功、晉升、加薪、一次性獎金四種獎勵的一種或一種以上的獎勵:
(1)對于生產技術或管理制度,提出具體方案,經執行確有成效,能提高單位經濟效益,對單位貢獻較大的;
(2)節約物料,或對廢料利用具有成效,能提高單位經濟效益,對單位貢獻較大的;
(3)遇有災害,勇于負責,奮不顧身,處置得當,極力搶救,使單位利益免受重大損失的;
(4)敢于同壞人、壞事作斗爭,舉報有損單位利益的行為,使單位避免重大損失的;
(5)對單位利益和發展作出其他顯著貢獻的;
(6)其他應當給予獎勵的。
第52條 為維護正常的生產秩序和工作秩序,嚴肅勞動用工管理制度,單位對違規違紀、
表現較差的員工實行懲罰制度。
懲罰分為:扣款、警告、記過、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四種。
第53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每次扣款5至50元,并可以警告1次;每警告2次視為記過1次;
(1)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的;
(2)無故曠工或雖打卡卻未正常上班的;
(3)無正當理由多次遲到或早退〈每次3分鐘以上)的;
(4)不戴工作證或不穿工作服進入工作區的;
(5)擅離職守或串崗的;
(6)消極怠工,上班干私活的;
(7)工作時間,與別人閑聊、打鬧嬉戲、大聲喧嘩的;
(8)工作時間打瞌睡的;
(9)工作時間在網上聊天、炒股、玩游戲的;
(10)工作時間未經同意會客,或多次打私人電話的;
(11 )對客戶的態度較惡劣的;
(12)下班后不按規定關電、水、氣及關窗、鎖門的;
(13)浪費單位財物或公物私用的;
(14)非設備操作者,隨意操作設備的;
(15)未經許可擅帶外人入工作區參觀的;
(16)違反單位規定攜帶物品進出廠區的;
(17)隨意移動消防設備或亂放物品,阻塞消防通道的;
(18)攜帶危險物品進入單位的;
(19)在禁煙區吸煙的;
(20)隨地吐痰或亂丟垃圾,污染環境衛生的;
(21)在宿舍留宿外人的;
(22)有其他與上述情形情節相當的情形的。
第54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每次扣款50至100元,并可以記過1次:
(1) 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單位正常調動或部門負責人的工作安排的;
(2) 工作期間擅離崗位,給正常生產造成較大影響的;
(3)瀏覽不良網站,導致病毒感染,給正常工作造成較大影響的;
(4)在上班時間打牌、下棋的;
(5)利用工作或職務便利,收受賄賂的;
(6)違反勞動紀律和工作守則,給單位造成20xx元以上經濟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
(7)將單位內部的重要文件、帳本給單位外的人閱讀的;
(8)對抗上司及其他管理人員的批評教育,造成較壞影響的;
(9)無理或鬧,打架斗毆,影響單位生產秩序和員工生活秩序的;
(10)無事生非,挑撥離間,人為制造員工之間、員工與管理人員之間矛盾的;
(11)擅自撕毀或者涂改單位張貼的各類公告信息和通知的;
(12)在宿舍私接電源或使用電爐、煤油爐的;
(13)有其他與上述情形情節相當的情形的。
第55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視為勞動合同法所指的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單位有權解除勞動合同,并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1) 1個月內累計曠工超過5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15日的;
(2)違反勞動紀律、操作規程,造成單位經濟損失10000元以上的;
(3)違反單位保密制度,泄露單位商業秘密,造成單位經濟損失10000元以上的;
(4)盜竊、貪污、侵占或者故意損壞單位財物,造成單位經濟損失1000元以上的;
(5)與本單位管理人員及員工發生沖突被治安拘留的;
(6) 1年內被記過2次的;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8)經員工大會或者員工代表大會認定為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
第56條 員工違紀違規,認識態度較好,并有悔改表現的,可以減輕或免予處理;動機不良,認識態度惡劣,可以加重處理。
第57條 員工違規違紀對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除按規定懲罰外,還應賠償相應經濟損失。
第58條 對違紀違規員工的處理,由員工所在部門負責人根據本規章制度相關條款提出意見,報相關部門及領導審核或者備案,作出處理時一般應昕取員工本人申辯意見,處理決定須告知員工。
工會對處理意見有異議的,可以向單位提出建議。
第八章 附 則
第59條 本用工管理制度未盡事宜或者依法修訂時,將通過公告的形式補充或者更新。
第60條 本用工管理制度所表示的“以上”、“以下”包括本數。
第61條 本單位向每位員工發放員工手冊,,員工簽收或上墻公布視作己向員工公京。
第62條 本用工管理制度解釋權歸單位人力資源部。
第63條 本制度經屆次員工代表大會或員工大會討論通過,并于發布之日起生效。
用工管理制度6
外用工(外包工、售后服務人員)安全管理制度目的為深入貫徹《安全生產法》、明確責任、強化外用工安全管理,保障外用工(外包工、售后服務人員)的安全與健康,根據國家及天津市的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適用范圍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各部門因工作需要,進入公司生產區域的外用工、外包工及售后服務人員。
管理內容和要求外用工、外包工、售后服務人員的劃分與確認外用工:凡公司各部門雇傭的臨時工,計劃外用工和以任何名義雇傭的農民工統稱外用工。
到公司參觀、考察、調研等工作的外單位人員;參加勞動的學生、代培生、借調人員;不由公司支付工資的外單位人員;承包公司生產任務的外單位現場作業人員均列入外用工范圍管理。
外包工:行政上獨立或單位組織生產,經營業務活動具備法人資格,在銀行設有獨立的戶頭或帳戶,有權與其它單位簽訂合同的單位到公司承包基建、修房、加工、檢修、勞務等工作的人員統稱外包工。
售后服務人員:從事商品生產、流通、經營和服務性經濟活動,以營利為目的獨立核算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自行組織進入公司生產區域,執行本企業生產任務的職工。
管理職能安全管理部管理職能安全管理部是外用工、外包工、售后服務人員安全監督部門,參與外包工招投標工作,負責投標單位的.安全資質審查,參與外包工立項施工的審批,負責與施工單位簽定安全協議。
負責售后服務人員安全管理的備案。
負責外用工、外包工、售后服務人員的安全監督與協調工作。
管理規定公司各部門必須堅持“安全
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和“計劃外用工誰使用、誰負責;外包工誰承包、誰負責;誰發包、誰監督;為誰服務、誰管理。”的原則,負責本制度的貫徹實施。
安全管理程序外用工安全管理程序各部門雇傭的臨時工、計劃外用工及以任何名義雇傭的農民工,必須經用人部門的安全技術培訓教育,并建立外用工臺帳、檔案,適其工作崗位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辦理勞動合同。
列入外用工范圍的主管部門應事先到部門安全管理部門登記備案,落實“三級安全教育”,未經“三級安全教育”,不準上崗;特殊工種必須持證上崗。
外包工安全審查程序承包單位必須經公司安全管理部對承包合同(協議)、天津鋼鐵集團有限公司計劃外用工申報表、天津鋼鐵集團有限公司計劃外用工審批表、天津鋼鐵集團有限公司治安五防協議書、天津鋼鐵集團有限公司外用(包)工安全協議書、工程安全施工方案、安全技術交底單及本單位相關資質證明進行安全審批確認,經安全管理部審查合格、蓋章確認、簽定天津鋼鐵集團有限公司外包工安全協議書(一式四份)后,方準進入作業現場進行施工,并到各職能部門辦理相關審批手續未經安全管理部審查同意蓋章,各職能部門不予受理。
售后服務人員監督程序售后服務單位組織本企業職工進入公司生產區域,執行本企業售后服務任務,公司對口部門要加強安全監督。凡包含售后服務內容的經濟合同,發包單位應與對方在合同中明確注明安全相關事項,被服務部門必須履行安全告知手續,簽定安全生產協議書〈一式兩份〉,報公司安全管理部審核備案后,方可進入公司生產區域進行作業。未按以上內容執行的單位,安全管理部有權停止其作業,并視情節考核責任部門。
用工管理制度7
一、項目經理是勞務用工管理的直接責任人,負責貫徹執行企業勞務用工管理的規定,并組織制定本項目的管理措施和辦法,親自監督本項目工資支付工作,親自組織解決本項目的用工糾紛和勞動爭議。
二、工程項目實施勞務分包,依法分包給相應資質的勞務單位施工,嚴禁違法分包、轉包,嚴禁私招濫雇。進場勞務人員必須與勞務單位簽訂《勞務合同》。
三、進場民工必須具備單位所要求的身體、技能條件;勞務工須年滿18周歲。必須接受勞動安全知識、企業和項目部規章制度、專業技術知識等培訓,嚴禁未經培訓上崗作業。如現場需要勞務單位加人,勞務單位必須在項目部的`監督下公開對外招聘符合要求的勞務工。
四、勞務分包糾紛解決程序:項目經理負責組織協商→企業勞務用工管理領導小組組織協商→依法申請勞動仲裁→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勞動爭議解決程序:班組長組織協商→項目經理組織協商→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申請勞動仲裁委仲裁→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六、用工糾紛必須依法按程序進行解決,嚴禁任何一方采取違法手段解決糾紛。
七、勞務單位必須每天對現場勞務人員考勤,并報項目部備查。
用工管理制度8
各施工單位,項目監理組:
為加強工程建設項目各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用電管理,保證施工用電及施工過程中電力設施的安全,避免人員觸電、火災爆炸及各類電氣事故的發生,促進工程項目的順利建設,現將工程建設項目施工用電安全管理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施工用電安全是工程建設項目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要一環,各項目施工、監理單位務必高度重視,切實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加強管理,采取強有力措施,確保施工現場供用電中的人身安全和設備安全。為保障各建設項目施工用電安全,我所特成立工程建設項目施工用電安全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人員組成如下:
組長:
副組長:
成員:
各施工、監理單位必須相應成立以項目經理、總監為組長的用電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報所辦公室備案。
二、各施工、監理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省、市及地方關于工程建設施工用電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加強與地方電力管理部門的溝通協調,及時申報施工臨時用電計劃,及時辦理電力設施保護區域內施工許可證,報批臨時用電施工組織設計和安全用電技術措施,并建立相應的技術檔案。
三、施工、監理單位臨時用電必須由當地電力管理部門對用電設施進行搭線安裝,嚴禁施工、監理單位私拉亂接電線,并按相關規定配備好防雷、滅火等安全設備。
四、各施工單位必須建立安全用電責任制,對臨時用電設備、設施的操作、監護和維修,分片、分塊、分機落實到人。并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域內設置安全警示標志、標牌,由專人負責管理。
五、施工、監理單位必須建立臨時用電安全檢查制度,定期由專業電工人員對臨時用電設施進行檢查,確保臨時用電設備、設施安全可靠,并做好檢查記錄。
六、建立電氣設備、設施維修制度,由專業電工人員加強臨時用電設備、設施的`日常和定期維修工作,及時發現和消除隱患,并建立維修工作記錄,記載維修時間、地點、設備、內容、技術措施、處理結果等,維修人員和驗收人員必須在記錄上簽名。
七、大風、大霧、暴雨、雨雪等惡劣天氣以后,施工、監理單位必須對整個施工現場的供電系統及用電設備進行檢查,確保無安全隱患后再投入使用。
八、對施工現場必須拆遷的高、低壓線路和電桿等電力設施,施工單位應及時聯系當地電力主管部門進行拆遷。未及時拆遷的電力線路和電力設施要按電力部門的要求做好保護措施及設置安全警示標志、標牌,并配備專人進行管理。不得在高、低壓線路下方搭設臨時設施或堆放物件、機具、材料及其他雜物。
九、建立安全教育和培訓制度。定期對專業電工和各類用電人員進行用電安全教育和培訓,施工單位使用的電工必須持有勞動部門核發的上崗證書,嚴禁無證上崗,上崗前必須按規定穿戴好個人防護用品,禁止帶電作業,特殊情況必須帶電作業時,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經安全部門同意后方可作業。加強對工程運輸車輛、挖機、起重機、壓路機等駕駛員的安全培訓教育,嚴禁超限超載行駛,翻斗車、挖機、起重機等在行駛過程中必須放下車廂、挖斗、起重臂等,防止超高擦掛電力線路,發生安全事故。
十、工程完工后,施工單位必須及時報請當地電力管理部門對臨時用電設施進行拆除,不得留下安全隱患。
十一、以上管理要求由項目監理組督促落實。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用工管理制度9
第一章總則
第1條 為規范企業和職工的行為,維護企業和職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章制度。
第2條 本規章制度適用于企業和全體職工,職工包括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普通職工;包括試用工和正式工;對特殊職位的職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3條 職工享有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等勞動權利,同時應當履行完成勞動任務、遵守企業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
第4條 企業負有支付職工勞動報酬、為職工提供勞動和生活條件、保護職工合法勞動權益等義務,同時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勞動用工和人事管理權、工資獎金分配權、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權等權利。
第二章 企業勞動用工制度
第一節 用工管理機構
第5條 為進一步加強勞動用工管理工作,規范企業勞動用工,確保企業安全生產,維護和諧穩定,創建標準化企業,根據上級部門要求特制定勞動用工管理機構:
組長:齊宏科
組員:武金馬
下設勞動用工管理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董金鵬
辦公室副主任:彭根明
成員:任逸民
第二節 職工招用與培訓教育
第6條 職工應聘企業職位時,一般應當年滿18周歲(必須年滿16周歲),并持有居民身份證等合法證件。
第7條 職工應聘企業職位時,必須是與其他用人單位合法解除或終止了勞動關系,必須如實正確填寫《應聘人員登記表》,不得填寫任何虛假內容。
第8條 職工應聘時提供的居民身份證、職業介紹信、職業資格證書、學歷證、失業證或解除和終止合同證明等證件必須是本人的真實證件,不得借用或偽造證件欺騙企業。企業錄用職工不收取押金,不要求擔保、不扣留居民身份證、暫住證、畢業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等證件。
第9條 企業加強職工的培訓和教育,根據職工素質和崗位要求,實行職前培訓、職業教育或在崗深造培訓教育,培養職工的職業自豪感和職業道德意識。
第10條 企業提供專項培訓經費選送職工專業技術脫產培訓涉及有關事項,由勞動合同或培訓協議另行約定。
第三節勞動合同簽訂與管理
第11條 企業招用職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勞動合同由雙方各執一份,報勞動部門備案一份。
第12條 勞動合同必須經職工本人、企業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的人)簽字,并加蓋企業公章方能生效。
第13條 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勞動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時成立并生效。
第14條 企業對新錄用的職工實行試用期制度,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設定試用期:合同期限不滿6個月的,不設定試用期;合同期限滿6個月不滿1年的,試用期1個月;合同期限滿1年不滿3年的,試用期2個月;合同期限滿3年以上的,試用期不超過6個月。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
第15條企業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職工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職工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企業與職工一律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職工在企業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2)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
動合同,且職工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第16條 企業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企業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法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由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不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包括變更合同期限、工作崗位、勞動報酬等。
第17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提供與錄用相關的虛假的證書或者勞動關系狀況證明的;
(3)嚴重違反企業依法制定并公示的工作制度的;
(4)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企業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5)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勞動教養的;
(7)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企業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不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
第18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企業提前30天書面通知職工本人,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企業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
(2)職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協商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不能達成協議的,企業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依法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
第19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企業不得依據本規定第17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被確認完全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5)在本企業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20條 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工可以隨時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企業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企業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職工勞動的,或者企業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職工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企業。職工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企業應依法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
第21條 職工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職工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知悉企業商業秘密的職工,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對提前通知期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職工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企業不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
第22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職工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職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企業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企業決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除企業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職工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企業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企業決定提前解散的;企業應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23條 企業違反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職工支付賠償金。
第24條 職工違反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對企業造成損失的,職工應賠償企業下列損失:
(1)甲方為其支付的培訓費和招收錄用費;
(2)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3)本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第25條 企業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15日內為職工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職工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企業依照有關規定向職工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第四節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第26條 企業實行8小時工作制,對特殊崗位的職工實行不定時或綜合計時工作制。
第27條 企業根據生產經營需要,經與職工協商可以依法延長日工作時間,但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28條 其他休息休假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五節工資支付與福利
第29條 職工基本工資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基本工資是職工完成法定工作時間應享有的工資報酬。
第30條 企業實行計時工資,此外包括加班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計時工資以勞動合同約定或單價協議書為準。
第31條 安排職工加班的,企業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第32條 企業以現金發放工資或委托銀行代發工資,企業在支付工資時向職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資清單(一式二份),職工領取工資時應在工資清單上簽名。
第33條 企業以貨幣形式按月足額支付職工工資;本月工資于次月15日前支付;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5日內一次性付清職工工資。
第34條 非員工原因造成停工、停產、歇業,時間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按照國家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停工、停產、歇業時間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員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按照不低于最低生活費標準支付工資;員工提供了正常勞動的,企業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
第35條 因職工原因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企業可以要求職工賠償或依企業規章制度對職工罰款的,可從職工當月工資中扣除。
罰款和賠償可以同時執行,但每月扣除的不超過職工基本工資的20%,扣除后余額工資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第36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企業可以代扣或減發職工工資而不屬于克扣工資:
(1)代扣代繳職工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險費;
(2)扣除依法賠償給企業的費用;
(3)扣除職工違規違紀受到企業處罰的罰款;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扣除的工資或費用。
第37條 企業建立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逐步改善和提高職工各項福利待遇,改善職工食宿條件和工作條件。
用工管理制度10
一、 做好日常防火安全工作,組織管理、維護防火設施、器材,保證其完好有效,每間房指定消防清潔責任人,如因人為原因造成火災,每次處罰1000元以上罰款,并承擔相應損失費用,情節嚴重送交司法機關;若發生火災時,有能力滅火而不采取救火措施,罰款500元以上。
二、 自覺節約水電,愛護一切公共設施,嚴禁在墻上亂訂、亂寫亂劃,損壞公物按原價雙倍賠償。每間宿舍用電范圍為:照明、手機或電筒充電、電風扇,每月用電按100度包干,超過部分按照6元/度計取費用。每棟宿舍配置的開水器由各勞務公司包干使用,超用或損壞由勞務公司承擔費用和責任。
三、 嚴禁在宿舍內做飯或燒開水等大功率用電器,如有發生每次罰款500元。嚴禁點長明燈,檢查每發現一次,罰款50元。
四、 節約用水、隨手關好水閥,發現有不關水籠頭長流水浪費者,對其罰款20-50元;垃圾未倒入指定桶中,每發現一次罰款100元;
五、 嚴禁私自亂拉電線或違章操作,如有發生每次罰款200元,確需解決用電問題需派專業電工操作。
六、 嚴禁將易燃、易爆、危險品放入宿舍,如有發生每次罰款200元。嚴禁男女混住或帶小孩居住宿舍,每發現一次罰款200元。
七、 嚴禁在宿舍內酗酒、賭博、非法集會、打架鬧事等有礙社會治安的非法活動。如有發生,情節輕者罰款500—5000元,情節嚴重者交公安機關處理。
八、 每間宿舍居住標準為10人,最低居住人數每間不少于9人,不得私自多占,每少一人罰款400元。
九、 住宿人員的`現金、貴重物品要妥善保管,如有丟失后果自負。
十、 宿舍房間內的清潔衛生由班組負責人自行安排人員打掃。每次檢查或抽查時,發現臟、亂、差處以20-100元罰款。
用工管理制度11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勞務派遣人員和靈活用工人員安全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依據相關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的勞務派遣人員,是指由勞務派遣單位派遣給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的用工人員。所稱的靈活人員,是指除勞務派遣人員外,公司通過互聯網平臺、中介服務機構、勞動力市場等渠道雇傭的臨時提供勞務服務的其他人員。
第三條 公司勞務派遣人員和靈活用工人員的安全管理,堅持“誰用工、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
第四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公司僅限于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崗位上使用勞務派遣人員,并依法嚴格控制勞務派遣人員數量。
第五條 原則上不得安排勞務派遣人員和靈活用工人員從事危險崗位工作,確有需要的,應當在經驗豐富的職工帶領和監護下進行作業。確需安排勞務派遣人員和靈活用工人員從事危險作業的,應當指定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
第六條 公司將勞務派遣人員和靈活用工人員納入本單位統一管理,明確其責任范圍和考核標準等內容。
第七條 勞務派遣人員享有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定的從業人員的權利,并應當履行相應義務。靈活用工人員的安全生產權益參照勞務派遣人員予以保障。
第八條 公司使用勞務派遣人員和靈活用工人員的相關部門負責對勞務派遣人員和靈活用工人員進行安全管理。
第九條 公司工會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勞務派遣人員和靈活用工人員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依法組織勞務派遣人員和靈活用工人員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其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
第十條 公司應與勞務派遣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明確各自承擔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職責以及具體內容。按照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與用工人員簽訂勞務合同。
涉及實習學生的,還應當與實習學生委派單位、學生簽訂三方實習協議,明確勞動安全防護條件和應承擔的安全責任。
勞務派遺協議、勞務合同、實習協議應當載明勞動安全衛生以及培訓等事項,約定的.內容不得違反相關法律法規。
第十一條 在簽訂勞務派遺協議或勞務合同前,應當對擬用勞務派遣人員和靈活用工人員進行審核,確保其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和能力。涉及特種作業、特種設備作業等特殊崗位的,還應當審核技能職業資格證書等信息。
第十二條 對勞務派遣人員或靈活用工人員在上崗前必須經過廠、車間(工段、區、隊)、班組三級安全培訓教育,進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訓。保證其具備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應急處置等知識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崗作業。
第十三條 建立勞務派遣人員和靈活用工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
第十四條 教育和督促勞務派遣人員和靈活用工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
第十五條 及時關注勞務派遣人員和靈活用工人員的身心狀況和行為習慣,對行為異常人員及進行心理疏導和精神慰籍。
第十六條 為勞務派遣人員和靈活用工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督促正確佩戴使用。
第十七條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照勞務派遣協議,向公司派遣符合崗位要求的勞務人員,并對其進行必要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第十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勞務派遣人員繳納保險費。公司可以視情形為靈活用工人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生產經營單位勞務派遣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的,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法申請工傷認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協助工傷認定的調查核實工作。
第十九條 勞務派遣人員和靈活用工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落實崗位安全責任,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服從管理。
第二十條 勞務派遣人員和靈活用工人員應當掌握本崗位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和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管理能力。
第二十一條 勞務派遣人員和靈活用工人員從事特種作業、特種設備作業等特殊崗位的,應當依法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等相應資格證書。
第二十二條 勞務派遣人員和靈活用工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管理人員或單位負責人報告。
第二十三條 在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勞務派遣人員和靈活用工人員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
第二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勞務派遣人員和靈活用工人員有權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第二十五條 加強對實習學生及其他實習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管理,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實習學生及其他實習人員的委派單位應當協助生產經營單位對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實習學生委派單位和實習單位應當為實習學生投保實習責任保險。
第二十六條 勞務派遣人員和靈活用工人員不落實崗位貴任,不服從管理,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或者操作規程的,由公司相關部門給予批評教育,依照有關規章制度給予相應的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用工管理制度12
1、實行“誰用工,誰管理”的原則,部門使用臨時工必須執行學校的臨時用工管理制度,嚴格審批手續。
2、用人部門要嚴格審查被用人員的身份,并將有關證件報學校保衛部門或總務處審核存檔備查,建立臨時用工人員安全管理臺賬,做到人來登記,人走注銷,數據變動及時準確。
3、臨時人員應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證,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使用合同,協議,使用期內應遵守校紀校規,服從學校統一管理。
4、臨時人員憑學校印發的'臨時出入證進出校門,不準將非本校人員帶入校園,不準將校內物資帶出校外。
5、臨時人員必須根據公安部門的要求主動辦理暫住手續,并按學校規定交納一定數額的治安保證金。
用工管理制度13
1.為加強公用工具管理,特制定本規定。
2.公用工具是指非個人專用而由集體共用的工具。
3.公用工具應按班組建立公用工具帳,責任到班組,由班組成員共同維護、保管。
4.平時要愛護公用工具,及時清點,做到帳物相符。
5.公用工具原則上不準外借,確需外借時,需經部門經理批準后方可外借。外借公用工具單價在1000元以上時,需報總經理批準。
6.公用工具受損或丟失,應由班長或責任人負責,及時寫明受損或丟失原因,視情況由責任人或班組集體賠償。
7.公用工具每年年底由材料員清帳核查一次。
用工管理制度14
一、基本要求
1、外用工范圍包括:臨時工、農民工、離退休職工等。
2、外用工實行“誰使用,誰負責”的安全管理原則。
二、外用工安全管理
1、使用外用工,必須經主管領導批準,審核必備的證件、證書。
2、雇用外用工簽訂的.合同,必須按《承包合同安全評審制度》規定,有安全內容和要求。
3、外用工必須進行三級安全教育,合格后,方可上崗操作和施工。
4、所有外用工均須嚴格遵守各項安全生產、防火等規章制度及操作規程,自覺接受安全、公安、勞動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對不服管理、違章作業的,進行教育批評、經濟處罰或停止工作,直至辭退。
5、必須嚴格加強對外用工的安全管理,對施工中的安全情況要經常進行檢查。
6、凡從事特種作業的必須持有有效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
7、使用外用工發生工傷事故與正式職工一樣按《事故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用工管理制度15
一、為減少和避免職工在勞動和工作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其在勞動和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更利于公司的經營健康發展,制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適用于本公司各管理處/站各類人員的.招用。
三、招用勞動用工必須具備的基本條件:
1、年滿十六周歲。男五十周歲以下,女四十五周歲以下(護衛年齡條件按原規定),身體健康,無傳染病、高血壓、心臟病、精神病等疾病。
2、具有初中文化程度以上。
3、現實表現良好,無違法亂紀行為記錄的。
四、經批準招用新員工(包括補充自然減員招用的新員工)必須全面考核、擇優錄用。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錄用各種職業技術學校畢業生、勞動服務公司培訓中心的待業生和有技術專長者。招聘錄用員工按《員工招聘錄用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五、從事技術工種或特殊工種的,應當持有相應的有效資格證書(上崗證)。
六、招用新員工應當規定試用期。在試用期內發現不符合招工條件的,應當辭退。
七、凡現有在崗在職男滿六十周歲、女滿五十周歲的員工,各管理處/站應從實際出發,平穩過渡。原則上三個月內必須清理辭退,并理順好勞動用工,凡違反本規定的將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如遇特殊情況的,特別是年齡條件不符合的,必須由各管理處/站向公司提出申請,并提供有效體檢證明,才能確定是否繼續使用。
八、凡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規定相抵觸的,一律以本規定為準。
九、本規定由公司行政部負責解釋。
十、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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