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的管理制度15篇[熱門]
在現在社會,人們運用到制度的場合不斷增多,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范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什么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合作社的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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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的管理制度1
11月11日,青橋驛鎮召開村扶貧互助合作社管理制度培訓會,本次培訓由分管扶貧社副鎮長蔣攀攀主持,主要圍繞如何提高村級扶貧互助合作社管理水平進行了系統培訓,鎮機關全體干部、各村“四支隊伍”全體成員、各村扶貧互助合作社理事長、監事長共50人參加了本次培訓。
會上,副鎮長蔣攀攀解讀了《留壩縣村股份制經濟合作社管理暫行辦法》,從股東的構成、村股份制經濟合作社的職責和義務、股權設置、民主監督、財務管理、利潤分配等方面進行了詳細的'知識解析和案例分析;并對《留壩縣村級扶貧互助合作社公益類服務隊管理辦法(試行)》文件精神進行了深入淺出的講解,分享了兄弟鄉鎮在扶貧社運行管理中的優秀舉措和先進做法。
會議要求,一是加強理論學習。各村要組織村上的黨員干部集中學習扶貧互助合作社管理制度,各扶貧互助合作社主要負責人要全面熟悉系統掌握扶貧社的各項業務流程和相關要求,切實發揮好扶貧互助社助農增收作用。二是健全監督管理。各村要高度重視扶貧互助社扶貧資金使用和監督管理工作,各監事長要切實履行相關職責,嚴格對照相關財務監管制度,及時對扶貧社經營管理活動和財務收支情況進行審核和監督,不斷提高扶貧互助合作社管理水平。
截止目前,全鎮6個行政村扶貧互助合作社已實現全覆蓋,149戶貧困戶全部加入扶貧社,累計入股11.59萬元,帶動非貧困戶109戶入股19.2萬余元,通過扎實扶貧互助合作社運行,進一步提振了村“四支隊伍”和全體村民發展產業的動力,還促進了全鎮產業的發展壯大,為貧困戶產業發展提供了資金保障,增加了群眾的經濟收入,提升了滿意度。
合作社的管理制度2
合作社為規范其財務行為,結合合作社的實際情況,都會制定相應的財務管理制度。以下整理了合作社財務管理制度的范本,請參考。
一、為了規范合作社財務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結合合作社實際,制定本制度。
二、理事會負責合作社的財務管理工作。
三、合作社資金來源包括成員出資、每個會計年度從盈余中提取的公積金和公益金、未分配盈余、國家扶持補助資金、他人捐贈款和其他資金。
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平調和挪用合作社資產。
五、合作社財務管理堅持“增收節支、勤儉節約”的原則,各項支出必須用于合作社的`生產、經營、服務活動以及日常管理等相關事項。
六、合作社費用支出由理事長負責審批,一般經費開支在xxxxx元以內,由理事長直接審批;xxxxxx-xxxxxx元,經理事會集體審核后,由理事長審批;xxxxxxx元以上及重大項目建設、投資,由社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由理事長例行審批手續。辦理各項支出,要取得合法的原始憑證,憑證必須有經辦人、審批人簽字方可入賬。經集體審核通過的,需有會議記錄或形成的決議作為依據入賬。
七、合作社年度收益分配順序依次是:(1)彌補上年度虧損:(2)計提積累,包括提取公積金、公益金、風險金。提取比例按章程規定;(3)向社員進行盈余返還;(4)向投資者分利。
八、合作社設會計和出納各一名,會計負責建立總賬和明細分類賬,作好財務收支、成本費用核算、會計報表編制和會計檔案管理工作。出納負責建立現金日記賬、銀行存款日記賬以及合作社資金收支、賬款劃轉和支取。支票和印鑒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九、合作社銀行帳號、賬戶不得出租、出借或轉讓,不得將公款外借,禁止以合作社名義為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
十、合作社實行“財務公開、民主監督”,每季度將財務收支情況張榜公布于辦公地點。每年1月底前向社員(代表)大會匯報上年度財務決算情況、盈余分配方案和本年度財務預算方案。
十一、合作社購銷產品的價格確定,做到公開、公正、公平,實行透明化管理。購銷價格的確定及變更要經理事會通過。購銷價格確定后,要將購銷價目表(如果有變化,原因要注明)張貼在辦公地點明顯位置,便于社員了解。
十二、合作社要建立社員賬戶,詳細記載社員的出資額、應享有的公積金份額、國家財政扶持資金和接受捐贈份額、交易量和交易額。社員與非社員要單獨核算。
十三、合作社財務要接受執行監事(監事會)的監督指導和業務主管部門的審計監督。
十四、本制度從20xx年xx月xx日起執行。
合作社的管理制度3
1、合作社積極開拓市場,擴大銷售網絡,尋求定向加工,努力降低銷售費用,提高產品的附加值。使用統一商標品牌,統一包裝銷售成員產品。
2、積極參與“農超對接”、“農校對接”、“農企對接”,或在城鎮建立連鎖店、直銷點、專柜等穩定暢通銷售成員產品
3、合作社應優先收購成員產品,嚴格按規定的質量標準等級確定價格,對待成員公平公正,不厚此薄彼;成員要維護本社形象和利益,履約守信,不貪小利。要聽從統一指揮,服從統一調度,保證在規定時間內,保質保量的交售產品,使產品能及時加工、包裝、調運,進入市場。
4、合作社要依據市場行情,及時公布交售產品的品種、質量、價格以及交售要求,組織成員及時采收、整理、分級、包裝,使產品適時進入市場。
5、合作社成立銷售產品質量檢驗小組,確定專人,定期對收購、儲存、調運的.產品以及待交售的產品,分社員、分生產場,分產品種類、分質量規格,分客戶、分市場建立臺賬,做好統計分析,以指導、調度好加工、儲存和銷售。
合作社的管理制度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供銷合作社在發展社會主義經濟中的積極作用,規范供銷合作社的行為,維護供銷合作社的合法權益,保證供銷合作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供銷合作社是在國家扶持下由農民和其他勞動者自愿入股組成的集體所有制合作經濟組織,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建設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的重要力量,是加強政府與農民密切聯系的橋梁和紐帶,是城鄉商品流通的主渠道之一。
第三條 供銷合作社的宗旨是為農業、農村和農民提供綜合服務,促進城鄉經濟的發展。
第四條 供銷合作社實行自愿聯合、民主管理、平等互利、風險共擔的辦社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供銷合作社自批準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資格。基層供銷合作社和縣級以上供銷合作社的企業依法向工商管理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經核準后取得企業法人資格。
第六條 本省各級供銷合作社和有關單位、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本省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本規定,支持供銷合作社事業的發展,保護其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第二章 供銷合作社的組織體制
第七條 供銷合作社的基本職能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行使政府賦予的管理職能;
(二)研究制訂并實施本社的規章制度、發展規劃和工作意見,加強內部管理,搞好教育培訓;
(三)組織、指導所屬企業、單位及下級社開展業務、經營活動,對重要農業資料、農副產品經營進行組織、協調和管理;
(四)向政府和有關部門反映農民的要求及供銷合作社系統的情況與意見,為社員和社員社搞好服務,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八條 供銷合作社由下而上逐級入股聯合組成。上級社制定的基本規章制度、發展規劃和重大決策等,下級社應當執行。上級社與下級社應當加強合作與聯合。
第九條 各級供銷合作社所屬單位的資產歸本級社所有,由本級社授權其經營管理和有償使用。所屬單位對其所占用的資產負有保值和增值的責任。
第十條 供銷合作社實行代表會議制。社員代表大會是供銷合作社的最高權力機構,每屆任期3至5年。有關供銷合作社的重大事項,必須經社員代表大會討論和確認。
基層供銷合作社社員代表大會的代表,由社員推選產生。
縣級以上供銷合作社社員代表大會的代表,由社員社的社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第十一條 供銷合作社社務委員會由社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是社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常設領導和執行機構,向社員代表大會負責。每屆任期與社員代表大會相同。
第十二條 供銷合作社實行主任負責制。供銷合作社主任是供銷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對社務委員會負責。供銷合作社主任應接受社員(社員社)監督。
基層供銷合作社的正、副主任由縣級社提名,經同級社務委員會選舉產生,或者由縣級社聘任,經同級社務委員會確認。縣級以上供銷合作社的正、副主任分別由同級社務委員會選舉產生。市和縣級社主任的任免和調動須征得上一級社的同意,并按供銷合作社章程有關程序規定予以確認。
第三章 供銷合作社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第十三條 基層供銷合作社以集鎮為中心,按照經濟區域設置,不設基層供銷合作社的鄉(鎮)所在地可設分社或站。縣級以上各級供銷合作社按照行政區劃設置。
有條件的地方可逐步推行“一縣一社”,實行供銷合作社縣級和基層之間組織一體化。
第十四條 新設立供銷合作社必須經上一級社審核同意,并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批準或登記手續。
第十五條 供銷合作社的合并、分立與終止,須經同級社員代表大會決議,并報上一級社批準,或由上一級社社務委員會討論決定。供銷合作社企業的終止,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四章 供銷合作社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六條 供銷合作社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其全部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處分的權利;
(二)聘任和解聘所屬企業和單位的負責人;
(三)審批所屬企業和單位的重大經營、投資決策;
(四)監督檢查所屬企業和單位的經營管理活動;
(五)享有獨立進行經濟、社會活動的自主權,自主確定經營形式、分配形式,自主決定內部機構設置、人員編制、勞動組織形式和用工;
(六)其他依法應當享有的權利。
第十七條 供銷合作社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和本省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確保資產的保值、增值和社員的合法權益,提高職工物質文化生活水平;
(三)接受并完成國家和地方政府委托的任務;
(四)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增強為農服務能力;
(五)依法繳納稅金;
(六)其他依法應當承擔的義務。
第十八條 供銷合作社所屬企業和單位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享有經營、用工、分配等自主權,并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五章 供銷合作社的經營服務
第十九條 供銷合作社應當在城鄉建立綜合性經營服務網絡,開展多種形式的經營服務。經營服務機構的設置,要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城鄉建設和社員的需要,通盤規劃,合理布局,行業配套,協調發展。
基層供銷合作社要堅持方便群眾購銷、便于領導和管理、符合經濟核算的原則,設置綜合商場、綜合門店、專業公司、專業門店、飲食服務、加工、修理、倉儲、運輸和其他生產經營服務機構;在人口較集中的村落可設置供銷分社或站;在行政村興辦綜合服務站或委托社員辦代購代銷店,同農民聯辦商店等。
縣級以上供銷合作社可以根據發展市場經濟的需要,擴大經營規模,設置專業公司,在城市和集鎮建立批發市場、貿易中心、商場、連鎖商店以及其他生產經營服務機構。
第二十條 供銷合作社可以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投資舉辦跨地區、跨部門、跨行業、跨所有制、跨國界的企業集團、綜合商社、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以及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和境外企業。
第二十一條 供銷合作社的經營服務不受城鄉分工、行業分工、商品分工、經營層次和經營品種的限制。對于國家實行專賣、專營的商品和其他業務,只要供銷合作社具備相應條件,都可以委托其經營或代營。
供銷合作社要積極發展農產品加工、儲藏、運輸業和其他二、三產業。積極擴大對外開放,發展對外經濟、貿易、技術合作,引進國外資金、技術和先進的管理經驗,不斷增加出口創匯。
供銷合作社應當根據農業、農村和農民的需要,積極拓展服務領域,擴大經營范圍,繁榮城鄉經濟。
第二十二條 供銷合作社實行購銷結合、批零結合、聯購分銷、分購聯銷、綜合經營、專業經營、集團經營等靈活多樣的經營方式,可以自營、聯營、代理、代辦,還可以和其他經濟組織實行股份經營。
在供銷、信息、科技、運輸、加工、儲藏等方面,為農民發展商品生產提供綜合性、系列化服務,積極推行貿工農一體化,引導農民有組織地進入市場。
第六章 供銷合作社的內部管理
第二十三條 基層供銷合作社和縣級以上供銷合作社的企業應當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保證職工依法參與民主管理企業的權利。職工代表大會應當動員和組織全體職工,保障社員代表大會決議的貫徹落實。
第二十四條 供銷合作社的企業應當以提高經濟效益為中心,強化經濟責任制,建立適應市場經濟要求的、科學規范的管理制度。大中型企業要逐步建立現代企業制度。
第二十五條 供銷合作社的資產由社務委員會統一管理和使用。供銷合作社應當確保資產的保值、增值。供銷合作社及其所屬單位設立、變更、終止后的財產處理,按國家、省有關規定和社章執行。
第二十六條 供銷合作社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執行國家規定的財會制度。建立和實行互助合作、基金調劑制度。年終盈余在依法繳納所得稅后由各級供銷合作社按照本社章程和上一級社規定進行分配。
第二十七條 供銷合作社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度,對各級管理人員實行選舉制、聘任制和任期目標責任制。
第二十八條 供銷合作社要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職工隊伍,積極開展成人教育,興辦文化科學教育事業。
第七章 供銷合作社與政府的關系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供銷合作社接受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和管理,應當認真履行政府賦予的管理,完成政府委托的各項任務,保證政府宏觀調控措施的實現。
第三十條 各級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規和政策,對供銷合作社進行指導、協調、扶持和監督。應當把發展供銷合作社事業納入各級人民政府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在信貸、稅收、網點建設等方面給予扶持。
革命老區、貧困地區的供銷合作社,享受國家和政府扶持當地經濟發展所實行的優惠政策。
第三十一條 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各部門,要保護供銷合作社的合法權益,保障其組織的完整性。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平調供銷合作社的資金和財產、隨意改變其隸屬關系和限制經營范圍,不得非法干預其內部機構設置和用人自主權。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和地方城市建設規劃占用供銷合作社土地、房產、經營網點、設施等,要有償使用,給予相應的補償。
各級地方人民政府要重視發揮供銷合作社的作用,并要兼顧供銷合作社的經濟利益。政府委托的任務應當保障提供必要的資金。供銷合作社因執行政府委托的任務而發生的政策性虧損,政府應當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供銷合作社有權拒絕、控告、檢舉,有關人民政府及部門應當對有關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分別追究行政責任、給予經濟處罰,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對其單位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平調供銷合作社人、財、物,干預供銷合作社資產處置權的;
(二)限制、截留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侵犯供銷合作社經營自主權的;
(三)對供銷合作社實行攤派,以及對拒絕攤派的單位及其負責人打擊報復或變相打擊報復的;
(四)玩忽職守、濫用職權,使供銷合作社合法權益遭受損害的;
(五)其它侵犯供銷合作社合法權益的行為。
上述行為由政府部門作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責令糾正,進行處理;由政府作出的,由其上一級人民政府責令糾正,進行處理。
第三十三條 供銷合作社及其所屬單位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規定的,政府或政府有關部門有權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對有關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分別追究行政責任,給予經濟處罰,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對其單位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由供銷合作社組建的各種專業合作社參照本規定執行,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過去與本規定相抵觸的本省有關規定同時廢止。
合作社的管理制度5
一、機務區管理員負責場、庫設施的管理工作,保持整潔,使之經常處于完好狀態。
二、指導車組人員,使農業機械達到制度要求的.停放保管狀態,并有權制止未達到要求的機具進入場庫。
三、農業機械入場、庫長期停放和離場、庫,參加作業時機務區管理員要同車組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四、對場、庫內長期停放保管的農業機械,機務區管理員要保證安全的責任。
五、管理員要有高度的責任心,堅守崗位,忠于職守,并及時向機務隊長報告情況,提出建議意見,由于玩忽職守造成責任事故導致損失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賠償損失直至行政處罰。
合作社的管理制度6
一、管理機構
理事會負責本社資產財務管理的全面工作。監事會負責本社的財務資產監督和內部審計工作。會計負責建立總賬和明細分類賬,作好財務收支、成本費用核算、會計報表編制和會計檔案管理工作。出納負責建立現金日記賬、銀行存款日記賬以及合作社資金收支、賬款劃轉和支取。
二、管理內容
合作社資產財務管理包括流淌資產、農業資產、對外投資、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等管理。合作社資金管理包括成員出資、每個會計年度從盈余中提取的公積金和公益金、未安排盈余、國家扶持補助資金、他人捐贈款和其他資金。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農夫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的合法財產。
三、資產管理
本社的資產實行內部牽制制度管理和臺賬登記責任管理。在資產的購置、驗收、保管、使用、處置等環節上,實行“五分開”,即購置方案與審批、審批與選購、選購與驗收保管、保管與使用審批、處置與審批相互分開,相互牽制、相互監督。建立資產臺賬登記責任制度,確定特地理事對資產的購置、驗收和保管、使用進行登記,建立臺賬,落實責任。凡造成資產損失或者鋪張,又不能補救的,其直接和間接損失由責任人賠償。財務部要依據本社實際,分門別類的確定易耗品使用期限和周期以及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和
比例,以實事求是的原則確定資產折舊。財務部定期對實物資產進行賬賬、賬卡、賬實清查,向理事會呈報實物資產清查報告,提出實物資產管理問題解決方案。加強對本社商標、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無形資產的管理,防止無形資產流失。
四、財務賬款管理
本社現金、各種存款、賬目、支票和印鑒要按規定妥當管理。支票和印鑒不得由同一人保管,賬目保管要安全完整,不得缺失。凡因保管現金、存款和賬目造成損失的由當事人負責賠償。本社銀行帳號、賬戶不得出租、出借或轉讓,不得將公款外借,禁止以合作社名義為其他單位和個人供應擔保。本社應收及暫付款項應當由當
事人負責準時清理結算,不得長期掛帳;在規定時間內未收回的應收及暫付款項,要查明緣由,分清責任,由當事人負責賠償。
五、財務審批管理
本社財務支出由理事長負責審批。財務管理堅持“增收節支、勤儉節省”的原則,各項支出必需用于合作社的生產、經營、服務活動以及日常管理等相關事項。在xx元以內費用開支,由理事長直接審批;在xx元以上費用開支,經理事會集體審核后,由理事長審批;在xx元以上的開支和投資(或者理事長向合作社出資額度以上的費用開支和理事長向合作社出資額度2倍以上重大項目建設投資),由社員(代表)大會爭論通過后,由理事長例行審批手續。財務人員辦理各項支出,原始憑證(支出方案審批、發票、驗收、入庫等憑證)必須齊全,憑證必需有經辦人、審核人、審批人簽字方可入賬。經集體審核通過的,需有會議記錄或形成的.決議作為依據入賬。監事會在每月財務扎帳前對財務支出項目進行審核,對未按規定支出的,提出質詢,責令整改訂正,甚至責令由責任人賠償。
六、財務公開方法
本社實行“財務公開、民主監督”。每月將財務收支狀況張榜公布于辦公地點;每年向社員(代表)大會匯報上年度財務決算狀況、盈余安排方案和本年度財務預算方案。財務人員必須熱忱接待社員提出的與其有關的財務查詢。
七、購銷價格管理
本社購銷產品、生產資料的價格確定的確定及變更要經理事會通過,做到公開、公正、公平,實行透亮化管理。購銷價格確定后,要將購銷價目表(假如有變化,緣由要注明)張貼在辦公地點明顯位置,便于社員了解。
八、社員賬戶管理
本社建立社員賬戶,由財務人員具體記載社員的出資額、應享有的公積金份額以及社員與合作社的交易量(額)。社員與非社員要分開核算。國家財政扶持補助、其它捐贈的資金和財產,不得安排給成員,不得記入成員賬戶,僅作盈余安排依據之一,成員退社后不再享有。
合作社的管理制度7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養殖專業合作社的管理,提高養殖效益和經濟效益,保障合作社成員的合法權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 養殖專業合作社是指由養殖業務有一定經驗和技能的自然人組成的合作社。
第三條 養殖專業合作社的宗旨是充分利用合作社成員的優勢,共同開展養殖業務,實現資源共享、風險共擔、利益共享。
第四條 養殖專業合作社堅持與國家法律法規相協調,并遵循市場經濟原則,依法經營,誠信守法。
第五條 養殖專業合作社實行民主管理,重視會員的意見和決策,尊重合作社成員的平等權益。
第六條 養殖專業合作社的管理人員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維護合作社的利益和成員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合作社的組織形式和成員資格
第七條 養殖專業合作社的組織形式可以選擇有限責任公司、農民專業合作社、合伙企業等形式。
第八條 養殖專業合作社的成員資格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 具備養殖業務的經驗和技能;
2. 自愿加入合作社,并認同合作社的宗旨和理念;
3. 守法經營,具備良好的信譽;
4. 遵守合作社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5. 具備合作社經營所需的資金和資源。
第九條 加入養殖專業合作社的成員需要向合作社提出申請,并填寫詳細的個人信息和養殖業務經驗。
第十條 合作社對于加入成員的審核應當進行全面、公正、公開的評估,認真保護合作社和成員的利益。
第三章 合作社的權益和義務
第十一條 養殖專業合作社成員享有以下權益:
1. 有平等參與合作社管理和決策的權利;
2. 有平等分享合作社經營所得的權利;
3. 有對合作社的監督和投訴的權利;
4. 有接受和提供合作社技術培訓的權利;
5. 有充分了解合作社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的權利;
6. 有參與合作社分紅和納稅的權利;
7. 有平等享受合作社服務的權利。
第十二條 養殖專業合作社成員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1. 必須遵守合作社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2. 必須按照合作社的規定認真開展養殖業務;
3. 必須按時繳納合作社的會費并參與合作社經營所需的資金投入;
4. 必須保護合作社的利益,共同承擔合作社的風險和責任;
5. 必須支持和配合合作社的監督和管理工作;
6. 必須遵守養殖業務的相關法律法規,確保經營合法、安全。
第四章 合作社的經營管理
第十三條 養殖專業合作社應當根據市場需求和成員的實際情況,確定合作社經營的養殖品種、規模和區域。
第十四條 養殖專業合作社應當建立和完善養殖環境和設施,確保養殖的安全和高效。
第十五條 養殖專業合作社應當建立和完善養殖技術和管理體系,提升養殖的技術水平和經營效益。
第十六條 養殖專業合作社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合理的養殖計劃,合理安排養殖資金和資源的使用。
第十七條 養殖專業合作社應當建立完善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經營收支的合理和透明。
第十八條 養殖專業合作社應當及時準確地向成員提供經營情況和財務狀況的信息。
第十九條 養殖專業合作社應當與相關部門和機構建立良好的合作關系,共同推動養殖業的發展。
第五章 合作社的分紅和退出
第二十條 養殖專業合作社經營收益的`分配應當根據成員的投入和貢獻進行合理分配。
第二十一條 養殖專業合作社的分紅可以以現金形式或者以股權形式進行。
第二十二條 養殖專業合作社成員有權根據合作社章程和管理制度,在合適的時機退出合作社。
第六章 合作社的監督
第二十三條 養殖專業合作社應當成立監事會或者監事小組,對合作社的經營和管理進行監督。
第二十四條 養殖專業合作社的成員有權參加監事會或者監事小組的選舉和議事,監督合作社的運營。
第二十五條 養殖專業合作社應當接受合作社聯合社或者相關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養殖專業合作社章程的修改應當按照合作社章程的規定進行。
第二十七條 養殖專業合作社的解散應當按照合作社章程的規定進行,并及時通知合作社成員。
第二十八條 合作社的爭議解決應當按照合作社章程的規定進行,并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管理制度自頒布之日起執行,解釋權歸養殖專業合作社所有。
合作社的管理制度8
一、油料員要加強業務學習,明確各種油料性能、標號和分類,不能混用或借用,如混用、錯用造成事故由油料員負責。
二、各種油料進出必須使用油料出庫單,帳物相符,按規定加油,計量準確,車組領取后簽名或蓋章,私人不經領導批準不得加油。
三、主油凈化必須使用三過濾,提高主油清潔程度,付油有攪拌器,黃油有加注器。
四、油庫必須安全可靠,門窗牢固,防火設備齊全。
五、在油料3 0米內不準吸煙,車輛加油時要熄火進行加油,加完油后,不得在離油庫5 0米以內保養機具。
六、常年保持油庫內外的清潔衛生,安全防火.
七、堅持常年回收廢料(機油、柴油、齒油)。
合作社的管理制度9
一、管理機構
理事會負責本社資產財務管理的全面工作。監事會負責本社的財務資產監督和內部審計工作。會計負責建立總賬和明細分類賬,作好財務收支、成本費用核算、會計報表編制和會計檔案管理工作。出納負責建立現金日記賬、銀行存款日記賬以及合作社資金收支、賬款劃轉和支取。
二、管理內容
合作社資產財務管理包括流動資產、農業資產、對外投資、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等管理。合作社資金管理包括成員出資、每個會計年度從盈余中提取的公積金和公益金、未分配盈余、國家扶持補助資金、別人捐贈款和其他資金。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的合法財產。
三、資產管理
本社的資產實行內部牽制制度管理和臺賬登記責任管理。在資產的購置、驗收、保管、使用、處置等環節上,實行“五分開”,即購置計劃與審批、審批與采購、采購與驗收保管、保管與使用審批、處置與審批互相分開,互相牽制、互相監督。建立資產臺賬登記責任制度,確定專門理事對資產的購置、驗收和保管、使用進行登記,建立臺賬,落實責任。凡造成資產損失或者浪費,又不能彌補的,其直接和間接損失由責任人賠償。財務部要根據本社實際,分門別類確實定易耗品使用期限和周期以及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和比例,以實事求是的原則確定資產折舊。財務部定期對實物資產進行賬賬、賬卡、賬實清查,向理事會呈報實物資產清查報告,提出實物資產管理問題解決方案。加強對本社商標、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無形資產的管理,防止無形資產流失。
四、財務賬款管理
本社現金、各種存款、賬目、支票和印鑒要按規定妥善管理。支票和印鑒不得由同一人保管,賬目保管要安全完好,不得缺失。凡因保管現金、存款和賬目造成損失的由當事人負責賠償。本社銀行帳號、賬戶不得出租、出借或轉讓,不得將公款外借,禁止以合作社名義為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本社應收及暫付款項應當由當事人負責及時清理結算,不得長期掛帳;在規定時間內未收回的應收及暫付款項,要查明原因,分清責任,由當事人負責賠償。
五、財務審批管理
本社財務支出由理事長負責審批。財務管理堅持“增收節支、節儉節約”的原則,各項支出必須用于合作社的生產、經營、服務活動以及日常管理等相關事項。在xx元以內費用開支,由理事長直接審批;在xx元以上費用開支,經理事會集體審核后,由理事長審批;在xx元以上的開支和投資(或者理事長向合作社出資額度以上的費用開支和理事長向合作社出資額度2倍以上重大項目建設投資),由社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由理事長例行審批手續。財務人員辦理各項支出,原始憑證(支出計劃審批、發票、驗收、入庫等憑證)必須齊全,憑證必須有經辦人、審核人、審批人簽字方可入賬。經集體審核通過的,需有會議記錄或構成的決議作為根據入賬。監事會在每月財務扎帳前對財務支出項目進行審核,對未按規定支出的,提出質詢,責令整改糾正,甚至責令由責任人賠償。
六、財務公創辦法
本社實行“財務公開、民主監督”。每月將財務收支情況張榜公布于辦公地點;每年向社員(代表)大會匯報上年度財務決算情況、盈余分配方案和本年度財務預算方案。財務人員必須熱情接待社員提出的`與其有關的財務查詢。
七、購銷價格管理
本社購銷產品、生產資料的價格確定確實定及變更要經理事會通過,做到公開、公正、公平,實行透明化管理。購銷價格確定后,要將購銷價目表(假如有變化,原因要注明)張貼在辦公地點明顯位置,便于社員了解。
八、社員賬戶管理
本社建立社員賬戶,由財務人員具體記載社員的出資額、應享有的公積金份額以及社員與合作社的交易量(額)。社員與非社員要分開核算。國家財政扶持補助、其它捐贈的資金和財產,不得分配給成員,不得記入成員賬戶,僅作盈余分配根據之一,成員退社后不再享有。
合作社的管理制度10
一、社務公開的內容
1、本社發展規劃,年度工作目標及執行情況;
社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討論決定事項的實施情況;
理事會年度工作目標執行情況;
監事會工作目標完成情況。
2、合作社年度財務計劃、財務決算和債權債務情況。
3、社員的入社、退社、除名情況;
社員在合作社入股情況,公積金、國家財政扶持資金及接受其它捐贈量化到社員個人賬戶份額情況;
社員與合作社的交易額(量)情況;
社員盈余分配、投資收益分配等情況。
4、國家對本社的扶持、本社接受其它捐贈收支、使用、管理情況。
5、管理人員、技術人員的聘請、解聘及其工資、獎金、補貼和福利情況,公務活動方面的開支情況,工作業績情況。
6、資產的購置、使用、處置等管理情況以及收益情況;
本社建設項目的投資、管理和收益情況。
7、本社辦公費、旅差費、招待費等、宣傳費等非生產性支出情況。
8、涉及本社社員利益,社員普遍關心和要求公開的其他事項。
二、社務公開的形式
1、公開欄公開。在合作社辦公地點設置社務公開欄,將公開事項逐條予以公布,并設置意見箱。
2、會議和公開信公開。通過召開社員(代表)會議,發放社務公開內容資料,宣讀公開內容進行公開。合作社定期印發社員公開信公開社員應知內容。
三、社務公開的時間
基本社務每季度末公布,每年定期公開四次。財務公開內容每月公開一次。應當及時公開的事項隨時公布。
四、社務公開的程序
1、監事會根據本合作社的實際情況,依照政策法規和社員的'要求,提出社務公開的具體方案;
2、理事會對方案進行審查、補充、完善后,根據公開的內容采取多種不同形式,安排相關部門和人員及時公布;
3、監事會建立社公開檔案備查。
四、意見反饋
每次村務公開后,理事會負責收集、聽取、接受社員反映的詢問、意見和投訴,并及時予以解釋和答復。理事會能夠當場答復的,要當場給予答復;
不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于7日內作出答復。半數以上的社員對社務公開的事項不同意的,應當堅決予以糾正,并重新公布。對反映的突出問題要組織專門人員調查、核實、糾正,督促整改落實。
五、監督管理
對不按規定進行社務公開的,監事會可以責令其限期公開;
對弄虛作假、欺瞞社員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批評教育,并責令其改正;
對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以及有打擊報復行為的,可以建議理事會按程序對有關責任人員予以罷免職務和除名;
對社務公開中發現有揮霍、侵占、挪用、貪污合作社財物及其他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處理,對其中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合作社的管理制度11
一、為了加強合作社財務管理,依據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合作社實際,制定本制度。
二、理事會負責合作社的財務管理工作。
三、合作社資金來源包括社員會費、社員股金、經營收益、專項撥款、社會捐助和其他資金。
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平調和挪用合作社資產。
五、合作社財務管理堅持“增收節支、勤儉節約”的.原則,各項支出必須用于合作社的生產、經營、服務活動以及日常管理等相關事項。
六、合作社費用支出由理事長負責審批,一般經費開支在元以內,由理事長直接審批;元以上,經理事會集體審核后,由理事長審批;重大項目建設及投資,由社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由理事長例行審批手續。辦理各項支出,要取得合法的原始憑證,憑證必須有經手人、審批人簽字方可入帳。
七、合作社年度收益要優先計提積累,并按以下順序分配:
(1)提取公積公益金;
(2)提取風險金;
(3)向投資者分紅;
(4)向社員分配。
八、合作社設會計一名,會計負責建立總帳和明細分類帳,作好資金收支、成本費用核算、會計報表編制和會計檔案管理工作及負責建立現金日記帳和銀行存款日記帳以及合作社財務收支、帳款劃轉和支取。
九、合作社銀行帳號、帳戶不得出租、出借或轉讓,未經理事會批準,不得將公款外借,禁止以合作社名義為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
十、合作社實行“財務公開、民主監督”。每年元月底前向社員(代表)大會匯報上年度財務決算情況、收益分配方案和本年度財務預算方案。
合作社的管理制度12
一、農機駕駛、操作人員必須接受農機監理部門的安全管理。
二、新購農業機械,必須及時到監理部門辦理入戶手續。
三、未按規定參加檢審或檢審不合格的農業機械及駕駛操作人員,不準使用或駕駛、操作機械。
四、農業機械投入作業前,應進行檢查、保養、緊固、調試,達到良好技術狀態,不準駕駛、操作安全裝置不全或機件失靈的農業機械。
五、不準把農業機械交給無證人員駕駛、操作,嚴禁年老體弱、不滿十六周歲的`人員駕駛、操作農業機械。
六、不準酒后駕駛、操作農業機械。
七、嚴禁隨意改裝農業機械或改變農業機械結構。
八、拖拉機通過村鎮要低速慢行,要防止行人和兒童追車、扒車。
九、拖拉機上道路行駛時,不準超速和違章載人,必須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有關規定。
十、農業機械在進行田間作業或其它作業時,必須遵守相關安全規定,切實加強防護措施。
合作社的管理制度13
1、保管好保養間的`各項工具,不得丟失和損壞工具。
2、聽從經理及隊長的管理,做到誰叫隨到,服務周到,保證質量。
3、負責保養間室內外衛生、排除一切不安全因素。
4、負責保養間的一切安全問題,出現問題由修理工負責。
合作社的管理制度14
第一條為深化貫徹落實中央扶貧開發工作會議和全省脫貧攻堅大會精神,充分發揮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在帶動貧困農戶介入林業生產、推進生態建設、實現精準脫貧中的重要作用,根據山西省林業廳、山西省農業廳、山西省扶貧開發辦公室、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扶持發展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的指導意見)(晉林改發〔20xx〕25號)、山西省林業廳(關于印發山西省林業精準扶貧工作規范的通知)(晉林造發〔20xx〕49號)、山西省林業廳、山西省林業廳、山西省扶貧開發辦公室、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完善和規范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運行機制的意見)(晉林改發〔20xx〕51號)等文件精神及省、市安排部署,結合我縣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及林業發展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我縣范圍內成立的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
第三條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是指在扶貧期間合作社成員達20個以上,其中有勞動能力的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占成員總數60%以上,主要承當造林綠化任務的林業專業合作社。
第四條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數量、合作社成員人數原則上與造林任務量相匹配。
第五條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的組建:
(一)鼓勵優秀人才領辦。合作社領辦人必須具有牽頭能力、組織能力、管理能力、資金墊資能力和社會責任感。鼓勵具有一定出資、籌資能力,有綠化工程所需設備,能夠組織承當造林綠化任務的民營企業法人、營造林綠化公司、林業大戶、技術人員、村干部等,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及有關規定,發起、領辦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以資金、技術、管理等方面的優勢帶動貧困農戶介入造林綠化。
(二)支持貧困人口介入。積極支持本縣有勞動能力的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參加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介入林業項目建設,獲取相應的勞動收益和盈余分配。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中有勞動能力的貧困人口成員比例不低于60%,每個貧困勞力自由選擇,但只能夠參加一個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
(三)合作社的規模。組建合作社時,入社成員的人數必須達20人以上,并以適度規模為宜。
(四)合作社出資額。合作社可根據吸收的貧困人口情況,確定出資額度,成員能夠用貨幣出資,可以以用林業生產有關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
(五)組建程序。
1、建立內部組織與章程。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發起人應參照國家林業局印發的(林業專業合作社示范章程(示范文本))(林改發〔20xx〕190號),制定合適本社特點的章程,召開全體設立人參加的設立大會,通過本社章程,選舉產生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要根據生產經營活動和本身發展變化及時修改完善章程,經過社員大會表決通過后嚴格執行。
2、入社貧困成員審核。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領辦人須將所有入社成員登記造冊,具體注明貧困人口與非貧困人口相關信息,匯總造表到縣扶貧部門進行入社貧困人口信息審核,獲得縣扶貧部門出具的入社貧困人口審核許可。
3、登記注冊。獲得縣扶貧部門出具的入社貧困人口審核許可后,合作社領辦人持審核許可材料、工商登記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到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登記注冊,申領營業執照。
4、辦理造林綠化資質。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領取營業執照、按要求完善相關材料后由縣林業主管部門指導幫助其向省級林業主管部門申領(山西省造林綠化工程施工資質(扶貧專用))證書。
第六條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的培訓:
(一)對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的培訓由縣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培訓方式以室內培訓和實地現場示范培訓為主。
(二)縣林業主管部門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室內集中培訓和一次實地現場示范培訓。培訓的主要對象為合作社領辦人、項目經理、技術人員及帶班人員。
(三)縣林業主管部門組織集中培訓后,各合作社必須對入社成員進行培訓,保證全員培訓上崗。
(四)承當縣級重點工程的合作社在開工前必須經過縣林業主管部門林業管理人員的實地現場示范培訓。
(五)每一個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必須積極參加造林綠化和經濟林提質增效等其他涉林方面的管理及技術培訓,主動邀請林業主管部門進行工程開工現場示范培訓。
第七條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的工程承攬:
(一)本縣年度造林綠化任務原則上由本縣注冊并獲得造林綠化資質的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承攬施工。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可以以承攬我縣干果經濟林提質增效等其他林業項目勞務性施工作業。
(二)合作社承攬施工任務原則上服附屬地管理,一般以鄉(鎮)為單位在本鄉(鎮)范圍承攬。對縣級重點示范工程,縣林業主管部門能夠統籌、調配、優選使用全縣范圍合作社。
(三)工程承攬全部采用議標形式,詳見(五臺縣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施行造林綠化工程議標辦法(試行))(五政辦發[20xx]37號)。
第八條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的施工管理:
(一)貧困人員管理。
1、合作社要加強對入社貧困人員的教育,積極引導入社貧困人員全員參加勞動。在承攬的工程施工中,必須保證參加造林綠化等勞動的貧困人員數量占入社成員數量的60%以上,保障貧困人員勞務收入。
2、在工程施工經過中,允許合作社臨時吸收合作社所在村、工程所在村及其他村非入社有勞動能力的建檔立卡貧困人員參加勞動,以覆蓋更多的貧困人口和保證工程進度。但臨時吸收的貧困人員須經縣扶貧部門出具審核意見。
3、為保證貧困人員參加工程勞務,合作社須加強對貧困人員參加工程勞務的經過監督,建立“日臺賬、旬匯總、月總匯”報告制度。合作社對天天參加勞務的'人員(包括貧困人口、非貧困人口)信息建立臺賬記錄,每10天進行一次匯總,每月將匯總情況報送建設單位一份。
4、工程建設單位須加強對合作社參加工程勞務人員的動態管理,派出的跟班作業監管人員要及時把握參加勞務的人員總數,記入“施工作業管理臺賬”。
(二)工程質量管理。
1、建立工程分級管理、分層責任落實制度。由縣林業主管部門、各鄉(鎮)、合作社三級管理,壓實責任。縣林業主管部門須派出包鄉(鎮)技術員對工程進行包片管理,負責技術指導、培訓、質量監督。各鄉(鎮)分管領導詳細負責,并對每個村(工地)工程指派一名鄉(鎮)干部跟班作業管理,建立管理臺賬。合作社在施工經過中,必須有施工經理,必須有技術人員跟班施工作業,負責技術把關,并建立、記錄好施工進度、質量、人員等方面的管理臺賬。合作社領辦人要經常深化工地,協調解決工程施工經過中出現的工程質量、進度等方面的問題。
2、工程質量必須符合(作業設計)要求,整地、苗木、栽植、澆水、管護等作業程序必須把關到位,不得隨意變更造林樹種、苗木標準、整地規格,保證工程質量。
3、縣林業主管部門組織工程技術人員或有資質的監理公司,對建設項目進行全程監督。
(三)工程進度管理。
1、造林專業合作社須嚴格根據(施工合同)要求落實工程進度,在保證工程質量的同時保證工程進度。要做好施工前的人員、物資、苗木等準備,推進工程有序施行。
2、對組織準備不到位、工程施工進度滯后的合作社,建設單位要下發“工程進度催工通知書”要求加快進度,對進度嚴重滯緩、屢不整改、完不成工期任務的按(合同)約定處理。
(四)工程檔案管理。
造林專業合作社和項目建設單位都必須加強工程檔案管理,并要求裝訂歸檔、專人保管。工程檔案包括任務文件、投資計劃文件、議標文件、項目合同、施工臺賬、驗收申請、驗收報告、項目施工計劃、監理材料、總結報告等。
(五)施工安全管理。
合作社必須加強對入社成員的安全教育,發放安全教育手冊,制定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做好安全生產應急預案,樹立安全生產防備意識,確保安全生產無事故。在施工期間,合作社須給參加施工作業的成員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等安全險項。
(六)工程檢查驗收。
工程檢查驗收在縣林業主管部門組織下,工程技術人員或有資質的監理公司,對整個工程建設項目進行全面驗收。
第九條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的利益分配:
(一)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要根據(財政部關于印發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的通知)(財會〔20xx〕15號)進行會計核算,建立“成員賬戶”,準確記載成員出資額、公積金量化份額以及與造林合作社交易量(額)等內容,成員參加林業生產的天數和領取的勞動報酬一并計入成員賬戶;對合作社施行項目構成的資產和財政補助合作社建設構成的資產,必須平均量化到成員賬戶。可分配盈余中,60%以上必須按成員勞動力交易量(額)返還成員。
(二)承當林業建設項目的合作社,無特殊情況應保證入社成員中的貧困勞力常年勞務天數占總工程量的80%以上,確保入社貧困勞力年勞務收入達4000元以上,并保證根據造林畝投資總額的45%支付貧困勞力勞務費用,臨時吸收的貧困人員參加勞務的收入標準與入社貧困人員一致。
(三)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盈余返還成員部分以及勞務收入、補償費用均采取“福農卡”(或一卡通)直付到人,經入社社員簽字確認,由審計、財政、扶貧等部門全程監管,接受廣大群眾監督。
第十條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的考核與退出:
(一)考核與獎勵。
1、對承當造林綠化任務的合作社實行年度考核,考核內容主要是完成任務的面積核實率、質量合格率、入社貧困成員參加勞動率、貧困成員參加勞務收入、組織管理、參加培訓、檔案管理等指標,實行百分制量化考核。
2、按考核分值對全縣介入造林綠化工程施工的合作社進行從高到低排隊,實行“星級”合作社評選,排名前10名的推選為“五星級”合作社,優先參加下年度造林工程施工。
3、在年度考核中,介入考核的合作社以及考核人員如有弄虛作假,將嚴肅問責,并予以處理。
(二)退出及動態管理。
1、對入社成員實行動態管理。合作社貧困勞力全年未參加承當的造林綠化工程的,可根據合作社章程使其退社,經合作社申請后,重新吸收相等數量的貧困勞力,成員退出與吸收要由合作社出具申請,縣林業主管部門與縣扶貧部門審核同意后,變更有關材料。
2、建立淘汰機制。承當造林綠化項目的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在年度考核中,排名后五位的,記入不良誠信名單。對連續兩次工程建設考核在后五位的合作社,建議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注消其(山西省造林綠化工程施工資質(扶貧專用))證書。
第十一條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從事所有活動,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第十二條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要自覺接受上級有關部門和縣監委、審計、財政、林業、扶貧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縣林業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合作社的管理制度15
一、財務會計應按照會計檔案管理有關規定,妥善保管會計資料及其他文書資料,會計賬簿、收據存根、承包合同等資源共享資料要實行專柜存放,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同時,必須嚴格執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不得隨意堆放,嚴防毀損、散失和泄密。
二、對合作社的.會計資料、承包合同等應裝訂成冊,專柜存放,由現任出納負責保管。
三、會計檔案的查閱、交接、銷毀必須嚴格執行《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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