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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作社的管理制度

      時間:2025-11-29 00:39:58 好文 我要投稿

      合作社的管理制度[優選]

        現如今,制度使用的情況越來越多,制度對社會經濟、科學技術、文化教育事業的發展,對社會公共秩序的維護,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什么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合作社的管理制度,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合作社的管理制度[優選]

      合作社的管理制度1

        為了使農具常年保持“五不"、“三靈活"、“一完好”,達到各項作業規定的技術要求,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各種農機具作業前必須進行調整維修,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作業。

        二、農具一經使用后,工作部件達不到規定標準的,必須做到隨時損壞隨時進行維護修理,恢復其原有狀態后方可繼續作業.

        三、每個階段作業結束后必須進行一次徹底的維修,達到完好狀態。

        四、對達不到技術要求,驗收不合格的.農具,不安排作業。五、凡入場入庫的農具,必須達到完好的技術狀態,并涂油墊起,否則不準入場入庫。

      合作社的管理制度2

        一、統一生產計劃

        合作社根據市場需求和本社產品實際,統一制訂年度生產計劃和各個階段生產計劃,由社員(或者生產場、加工廠)按生產計劃落實生產,與合作社簽訂生產合同,計劃合同做到[八定"。即定定面積產量、質量規格、定農資農械需求、定技術服務、定安全生產責任、定產品交售辦法、定加工要求、定管理人員報酬獎懲。

        二、統一供應農資

        合作社根據生產需要和技術要求,統一組織為社員(或者生產場、加工廠)采購、供應生產資料和設備。實行規模采購,努力減少社員的生產成本。合作社統一采購供應的農資必須保質量,適合本社各種生產和質量安全技術標準。否則,造成的損失由負責采購的當事人賠償。

        三、統一技術標準

        合作社按照質量安全要求,統一組織制訂、實施生產技術規程,按產品質量標準組織生產,逐步建立產品質量追溯、檢測監督等制度。

        四、統一產品認

        合作社統一認認定無公害基地、無公害農產品、有機產品及地方名牌、著名商標等,提升產品品牌和檔次。

        五、統一指導服務

        合作社實行管理人員(或者社員代表)分生產區域、分產業產品品種負責制,統一對社員(或者生產場、加工廠)進行產前、產中、產后的指導服務和管理。合作社對管理人員的報酬或補助按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發放。因指導服務不到位,造成損失的由負責人負責賠償。

        六、統一加工銷售

        1、合作社統一生產加工,統一商標品牌,統一包裝銷售。積極開拓市場,擴大銷售網絡,尋求定向加工,努力降低銷售費用,提高產品的附加值。

        2、在合作社收購社員產品環節上,要嚴格執行合同規定的收購質量、價格、數量,對待社員要公平公正,不厚此薄彼;社員要維護本社形象和利益,要履約

        守信,不貪小利;社員要聽從統一指揮,服從統一調度,保在規定時間內,保質保量的交售產品,使產品能及時加工、包裝、調運,進入市場。

        3、在產品交售加工期,合作社要確保信息暢通,按市場行情,隨時公布交售產品的品種、質量、價格以及交售辦法和要求,使社員及時組織采收、整理、分級、包裝,使產品適時進入市場。合作社要確定專人,定期對收購、儲存、調運的產品以及待交售的產品,分社員、分生產場,分產品種類、分質量規格,分客戶、分市場建立臺賬,做好統計分析,以指導、調度好加工、儲存和銷售。

        七、根據第十六條的規定,農民合作社的成員享有以下權利:

        1、參加成員大會,并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按照章程規定對本社實行管理。

        (1)參加成員大會。這是成員的一項基本權利。成員大會是農民合作社的權力機構,由全體成員組成。農民合作社的每個成員都有權參加成員大會,決定合作社的重大問題,任何人不得限制或剝奪。

        (2)行使表決權,實行管理。農民合作社是全體成員的合作社,成員大會是成員行使權利的機構。作為成員,有權通過出席成員大會并行使表決權,參加對農民合作社重大事項的決議。

        (3)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由成員大會從本社成員中選舉產生,依照和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對成員大會負責。所有成員都有權選舉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也都有資格被選舉為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設有成員代表大會的合作社中,成員還有權選舉成員代表,并享有成為成員代表的被選舉權。

        2、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生產經營設施。農民合作社以服務成員為宗旨,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作為農民合作社的成員,有權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本社置備的生產經營設施。

        3、按照章程規定或者成員大會決議分享盈余。農民合作社獲得的盈余依賴于成員產品的和成員對合作社的利用,本質上屬于全體成員。可以說,成員的參與熱情和參與效果直接決定了合作社的效益情況。因此,法律保護成員參與盈余分配的權利,成員有權按照章程規定或成員大會決議分享盈余。

        4、查閱本社的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成員是農民合作社的所有者,對農民合作社事務享有知情權,有權查閱相關資料,特別是了解農民合作社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以便監督農民合作社的運營。

        5、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上述規定是規定成員享有的權利,除此之外,章程在與不抵觸的情況下,還可以結合本社的實際情況規定成員享有的其他權利、義務。

        農民合作社在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時,為了實現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需要對外承擔一定義務,這些義務需要全體成員共同承擔,以保農民合作社及時履行義務和順利實現成員的利益。

        根據第條的規定,農民合作社的成員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1、執行成員大會、成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成員大會和成員代表大會的決議,體現了全體成員的共同意志,成員應當嚴格遵守并執行。

        2、按照章程規定向本社出資。明確成員的出資通常具有兩個方面的意義:

        一是以成員出資作為組織從事經營活動的主要資金來源。二是明確組織對外承擔債務責任的信用擔保基礎。但就農民合作社而言,因其類型多樣,經營內容和經營規模差異很大,所以,對從事經營活動的資金需求很難用統一的法定標準來約束。而且,農民合作社的交易對象相對穩定,交易相對人對交易安全的信任主要取決于農民合作社能夠提供的農產品,而不僅僅取決于成員出資所形成的合作社資本。由于我國各地經濟發展的不平衡,以及農民合作社的業務特點和現階段出資成員與非出資成員并存的實際情況,一律要求農民加入合作社時必須出資或者必須出法定數額的資金,不符合目前發展的現實。因此,成員加入合作社時是否出資以及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期限,都需要由農民合作社通過章程自己決定。 3(按照章程規定與本社進行交易。農民加入合作社是要解決在的生產經營中個人無力解決、解決不好、或個人解決不合算的問題,是要利用和使用合作社所提供的`服務。成員按照章程規定與本社進行交易既是成立合作社的目的,也是成員的一項義務。成員與合作社的交易,可能是交售農產品,也可能是購買生產資料,還可能是有償利用合作社提供的技術、信息、運輸等服務。成員與合作社的交易情況,按照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應當記載在該成員的賬戶中。

        3、按照章程規定承擔虧損。由于市場風險和自然風險的存在,農民合作社的生產經營可能會出現波動,有的年度有盈余,有的年度可能會出現虧損。合作社有盈余時,分享盈余是成員的法定權利,合作社虧損時承擔虧損也是成員的法定義務。

        4、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成員除應當履行上述法定義務外,還應當履行章程結合本社實際情況規定的其他義務。

      合作社的管理制度3

        為了加強和規范合作社財務,維護合作社和社員的合法權益。根據合作社章程,制定本制度。

        一、財務機構及職責。

        合作社設立財務室,分別設會計、出納。其職責是:

        (一)負責合作社的財務管理工作。

        (二)核算經營業務的發生、記錄和反映生產經營活動。

        (三)編制會計報表,正確反映合作社經營成果。

        (四)堅守財經紀律,抵制侵犯、平調、挪用合作社財產。

        二、貨幣資金的管理。

        (一)現金管理實行備用金制度。為了確保合作社組織正常開展工作,按照現金管理制度的規定核定1000元以下的備用金,用作合作社日常零星開支。

        (二)銀行存款實行備查制度。每月核定與銀行對帳一次,合作社不準出租、出借銀行賬戶;不準簽發空頭或遠期支票;不準套用銀行信用;票據的保管、審批、簽發、領用要完全分開,各負專責。

        三、固定資產的管理。

        (一)專人專賬管理。固定資產要指定專人負責,做到賬實相符。

        (二)清理管理。應當對固定資產每年進行一次全面的清理。

        (三)變賣管理。變賣或處理固定資產,應由合作社理事會集體研究變賣方案,報縣農經站評估確認,再提交社員(或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方可變賣固定資產。

        四、對外投資的'管理。

        對外投資用現金、實物無形資產向其他單位或個人投資、必須經理事會研究同意方可投資。投資時應辦理書面協議。

        五、收入與支出的管理。

        (一)收入管理。

        合作社對收入管理范圍:

        1、社員會費;

        2、社員股金;

        3、提留的公積金、公益金、教育基金、風險基金等;

        4、興辦經濟實體的利潤收入;

        5、接受的捐贈款物;

        6、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扶持資金;

        7、其他。

        (二)支出管理。

        合作社在經營和管理過程中的費用開支范圍,嚴格執行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計入成本。

        費用開支范圍主要包括:

        1、合作社日常辦公費;

        2、本社經營所發生的經營性支出;

        3、科研、咨詢、培訓、推介和宣傳教育等開支;

        4、職工工資和福利費用;

        5、本社福利事業支出和對特別困難社員的補助;

        6、社員和職工的物質獎勵;

        7、其他符合財務制度規定的支出。

        (三)本社接受內外部無償資助。均按收時的現值入賬,作為本社的共有資產并折股量化到社員,社員退社屬自動放棄共有資產。

        (四)本社稅后利潤按一定比例提取公積金、公益金、教育基金、風險基金。

      合作社的管理制度4

        一、農機駕駛、操作人員必須接受農機監理部門的安全管理。

        二、新購農業機械,必須及時到監理部門辦理入戶手續。

        三、未按規定參加檢審或檢審不合格的農業機械及駕駛操作人員,不準使用或駕駛、操作機械。

        四、農業機械投入作業前,應進行檢查、保養、緊固、調試,達到良好技術狀態,不準駕駛、操作安全裝置不全或機件失靈的農業機械。

        五、不準把農業機械交給無證人員駕駛、操作,嚴禁年老體弱、不滿十六周歲的'人員駕駛、操作農業機械。

        六、不準酒后駕駛、操作農業機械。

        七、嚴禁隨意改裝農業機械或改變農業機械結構。

        八、拖拉機通過村鎮要低速慢行,要防止行人和兒童追車、扒車。

        九、拖拉機上道路行駛時,不準超速和違章載人,必須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有關規定。

        十、農業機械在進行田間作業或其它作業時,必須遵守相關安全規定,切實加強防護措施。

      合作社的管理制度5

        一、合作社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成員(代表)大會,由理事會負責召集。凡制訂和修改章程、選舉和罷免理事、10000元以上的財務開支、盈利返還、合作社終止后的財產處理等重大事宜,必須召開成員(代表)大會,經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出席會議,半數以上成員表決通過。方可交理事會執行。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

        二、成員(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1—2次。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應當在二十日內召開臨時成員大會: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員提議;

        監事會(執行監事)提議;

        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合作社召開成員大會,出席人數應當達到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

        三、成員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決權。出資額或者與本社交易量(額)較大的成員按照章程規定,可以享有附加表決權,附加表決權總票數不得超過本社成員基本表決權總票數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決權的成員及其享有的附加表決權數,應當在每次成員大會召開時告知出席會議的成員。

        四、理事會負責日常生產經營活動和管理工作。凡制定內部管理制度、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設立辦事或分支機構、聘用工作人員等重要事項,必須召開理事會議,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會議,并由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五、理事會會議至少每季召開一次,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理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并簽名。

      合作社的管理制度6

        一、為保證田間作業標準化,制定質量驗收制度,田間作業遵守農業技術要求,嚴格執行《田間機械作業技術操作規程》和《農機田間作業規范》,實現田間機械作業標準化,做到適時、優質、高效、低耗、安全. 二、各車組要正確安裝調試作業機具,確保良好技術狀態,并經合作社驗收,不合格的不準參加作業。

        三、為提高田間作業質量,合作社安排的'新技術、新措施、新作業方法等,車組必須執行,否則不準參加作業。

        四、合作社要建立健全田間作業質量檢查、驗收制度成立驗收小組。

        五、質量驗收小組要嚴格執行田間作業標準、規范、進行質量驗收,質量不合格,要嚴肅處理。

        六、質量驗收單必須填寫及時、準確、全面、清楚并由質量驗收人和車長簽字,機務統計憑此匯總車組工作量。

      合作社的管理制度7

        成員大會制度

        一、為了保護合作社成員的合法權益,體現民主管理的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特制定本制度。

        二、成員大會由全體成員組成,是合作社的最高權力機構。

        三、成員大會職責:

        1、審議、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2、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

        3、決定成員入社、退社、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

        4、決定成員出資標準及增加或者減少出資;

        5、審議本社的發展規劃和年度業務經營計劃;

        6、審議批準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虧損處理方案;

        8、審議批準理事會、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交的年度業務報告;

        9、決定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10、對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等做出決議;

        11、決定聘用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數量、資格、報酬和任期;

        12、聽取理事長或者理事會關于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13、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四、成員大會由理事會(理事長)負責召集,每年至少召開一次。五、合作社召開成員大會,出席人數應當達到成員總數三分之二以上。

        六、成員大會選舉或者做出決議,應當由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做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決議應當由本社成員表決權數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七、遇下列情況,可以臨時召開成員(代表)大會:

        1、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員提議;

        2、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議。

        八、成員大會對有關議案進行表決時,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時,可書面委托成員代理,一個成員最多只能代理兩個成員。

        理事會工作制度

        一、為了規范理事會的行為,促進合作社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特制定本制度。

        二、理事會是合作社的執行機構,對成員大會負責。

        三、理事會由6名理事組成,理事會成員由成員(代表)大會從本社成員中選舉產生,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四、理事會職責:

        1、組織召開成員大會并報告工作,執行成員大會決議;

        2、制訂本社發展規劃、年度業務經營計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等,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3、制定年度財務預決算、盈余分配和虧損彌補等方案,提交成員(代表)大會審議;

        4、組織開展成員培訓和各種協作活動;

        5、管理本社的資產和財務,保障本社的財產安全;

        6、接受、答復、處理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出的有關質詢和建議;

        7、決定成員入社、退社、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

        8、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理、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

        9、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五、理事會的召開次數,每年召開4次以上。

        六、理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項集體討論,并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決定。理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并簽名。

        七、成員大會從本社成員中選舉產生1名理事長,依照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八、理事長是本社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職責:

        (一)主持成員(代表)大會,召集并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簽署本社成員出資證明;

        (三)簽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理、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聘書;

        (四)組織實施成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決議,檢查決議實施情況;

        (五)代表本社簽訂合同等;

        (六)履行成員(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九、理事會接到監事會質詢或建議的書面通知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做出答復。

        監事會工作制度

        一、為了規范監事會行為,促進合作社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特制定本制度。

        二、監事會是合作社的監督機構,代表全體成員監督合作社的財務和業務執行情況。

        三、監事會由5人組成,設監事長一人。監事會成員由成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合作社理事、監事不得互相兼任。

        四、監事會職責:

        1、監督理事會對成員大會決議和本社章程的執行情況;

        2、監督檢查本社的生產經營業務情況,負責本社財務審核監察工作;

        3、監督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成員和經理履行職責情況;

        4、向成員大會提出年度監察報告;

        5、向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提出工作質詢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6、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7、代表本社負責記錄理事與本社發生業務交易時的業務交易量(額)情況;

        五、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召集,監事長因故不能召集會議時,可以委托其他監事召集;監事會每年召開2次以上。

        六、監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監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監事出席方能召開。重大事項的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同意方能生效。

        社員入社管理

        (一)入社手續

        1、凡是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從事農業生產經營,能夠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務,承認并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即可書面向本合作社理事長(或理事會)提出申請,填寫《專業合作社入社申請書》。

        2、提出書面申請后,經社員(代表)大會核查討論通過后,即成為本社社員。

        3、自提出書面申請后,一周內理事長(或理事會)應做出答復。

        4、本社社員統一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社員證》。

        (二)社員權利

        1、參加社員(代表)大會,并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生產經營設施;

        3、按照本社章程規定或者社員(代表)大會決議分享本社盈余;

        4、查閱本社章程、社員名冊、社員(代表)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

        5、對本社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

        6、提議召開臨時社員(代表)大會;

        7、自由提出退社聲明,依照本社章程規定退出本社;

        8、社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權利。

        (三)社員義務

        1、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社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2、按照章程規定向本社出資;

        3、積極參加本社各項業務活動,接受本社提供的技術指導,按照本社規定的質量標準和生產技術規程從事生產,履行與本社簽訂的業務合同,發揚互助協作精神,謀求共同發展;

        4、維護本社利益,愛護生產經營設施,保護本社社員共有財產;

        5、不從事損害本社社員共同利益的活動;

        6、不得以其對本社或者本社其他社員所擁有的債權,抵消已認購或已認購但尚未繳清的出資額;不得以已繳納的出資額,抵消其對本社或者本社其他社員的債務;

        7、承擔本社的虧損;

        8、社員共同議決的其他義務。

        社員退社管理

        1、社員要求退社的,須在會計年度終了的三個月前向理事會提出書面聲明,填寫《合作社退社申請表》,方可辦理退社手續。

        2、團體社員退社的,須在會計年度終了的六個月前提出,并填寫《xxxxxx專業合作社退社申請表》。

        3、退社社員的社員資格于該會計年度結束時終止,資格終止的社員須分攤資格終止前本社的虧損及債務。

        4、社員資格終止的,在該會計年度決算后三個月內,退還記載在該社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如本社經營盈余,按照本章程規定返還其相應的盈余所得;如經營虧損,扣除其應分攤的虧損金額。

        5、社員在其資格終止前與本社已訂立的業務合同應當繼續履行。

        6、退社社員需要將《農民專業合作社社員證》上繳收回,進行社員資格注銷。

        財務管理制度

        一、為了規范合作社財務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結合合作社實際,制定本制度。

        二、理事會負責合作社的財務管理工作。三、合作社資金來源包括成員出資、每個會計年度從盈余中提取的公積金和公益金、未分配盈余、國家扶持補助資金、他人捐贈款和其他資金。

        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平調和挪用合作社資產。

        五、合作社財務管理堅持“增收節支、勤儉節約”的原則,各項支出必須用于合作社的生產、經營、服務活動以及日常管理等相關事項。

        六、合作社費用支出由理事長負責審批,一般經費開支在10000元以內,由理事長直接審批;10000-100000元,經理事會集體審核后,由理事長審批;100000元以上及重大項目建設、投資,由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由理事長例行審批手續。辦理各項支出,要取得合法的原始憑證,憑證必須有經辦人、審批人簽字方可入賬。經集體審核通過的,需有會議記錄或形成的決議作為依據入賬。

        七、合作社年度收益分配順序依次是:

        (1)彌補上年度虧損;

        (2)計提積累,包括提取公積金、公益金、風險金。提取比例按章程規定;

        (3)向成員進行盈余返還;

        (4)向投資者分利。

        八、合作社設會計和出納各一名,會計負責建立總賬和明細分類賬,作好財務收支、成本費用核算、會計報表編制和會計檔案管理工作。出納負責建立現金日記賬、銀行存款日記賬以及合作社資金收支、賬款劃轉和支取。支票和印鑒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九、合作社銀行帳號、賬戶不得出租、出借或轉讓,不得將公款外借,禁止以合作社名義為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

        十、合作社實行“財務公開、民主監督”,每季度將財務收支情況張榜公布于辦公地點。每年1月底前向成員大會匯報上年度財務決算情況、盈余分配方案和本年度財務預算方案。

        十一、合作社購銷產品的價格確定,做到公開、公正、公平,實行透明化管理。購銷價格的確定及變更要經理事會通過。購銷價格確定后,要將購銷價目表(如果有變化,原因要注明)張貼在辦公地點明顯位置,便于成員了解。

        十二、合作社要建立成員賬戶,詳細記載成員的出資額、應享有的公積金份額、國家財政扶持資金和接受捐贈份額、交易量和交易額。成員與非成員要單獨核算。十三、合作社財務要接受執行監事(監事會)的監督指導和業務主管部門的審計監督。

        盈余分配制度

        一、為了保護成員的合法權益,體現合作社的本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特制定本制度。

        二、參加盈余分配的人員為持有本社《成員證》的成員。

        三、合作社在進行年終盈余分配工作以前,要做好財產清查,準確核算全年的收入、成本、費用和盈余;清理財產和債權、債務。合作社的盈余按照下列順序進行分配:

        1、提取盈余公積。盈余公積按不低于12%的比例提取。用于發展生產,可轉增資本和彌補虧損。

        2、提取風險基金。按照章程或成員大會決議規定的比例提取。

        3、向成員分配盈余。合作社的盈余經過上述分配后的余額,按照交易量(額)向成員返還,返還比例不低于60%;按照出資額、成員應享有公積金份額、國家財政扶持資金及接受捐贈份額向成員返還,返還比例不超過40%。入社不滿一年的成員,根據成員實際出資、入社時間,按比例按時間段進行分配。

        四、農民專業合作社盈余分配方案要經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執行。

        五、按交易量(額)比例返還金額及平均量化到成員的資金份額要記載到《成員證》中。

        學習培訓制度

        一、為了給合作社成員提供良好的服務,提高成員的生產經營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二、參加學習培訓的為本社持有《成員證》的成員。

        三、定期組織成員學習培訓,提供技術指導、信息服務及相關知識的傳播。

        四、每年的信息、技術、學習培訓等服務不少于5次;每次培訓成員人數60%以上。

        檔案管理制度

        一、本合作社檔案包括合作社文件、年度計劃、發展規劃、會議紀錄、往來函件、購銷合同及協議等各種文書檔案;包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報表等各種會計檔案。

        二、合作社會計負責對各種文書檔案和會計檔案的統一管理。會計賬簿、收據存根、承包合同等資源共享資料要實行專柜存放。必須嚴格執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不得隨意堆放,嚴防毀損、散失和泄密。

        三、會計人員必須按季度對會計憑證整理、裝訂成冊;年度終了,對會計賬簿、財務報表及其它會計資料和文書檔案進行分類整理裝訂、立卷歸檔,按年度分類編制檔案目錄。

        四、查閱或調用檔案資料,必須經合作社負責人同意,并建立檔案查閱或調用登記簿,對查閱時間、內容、歸還時間等作好記載。

        五、銷毀檔案資料要嚴格按程序進行,屬銷毀范圍的'會計檔案資料必須登記造冊并報縣有關部門批準后才能銷毀。

        民主管理制度

        一、組建民主監督小組,其小組成員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非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及本社管理人員;

        2、政治思想較好、為人正直、熱心為群眾服務、甘于奉獻的本社成員;

        3、具有較好的種植技術,在合作社有較好的群眾基礎。

        4、關心合作社發展,有一定經濟頭腦。

        二、本社民主監督小組由3人組建,由成員大會選舉產生,與理事會、監事會任期一致。

        三、民主監督小組的職責是:

        1、對本社分配方案及重大事項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2、對社務公開、財務公開、資金審批等制度的執行進行監督;

        3、對本社的財務收支情況進行監督,對財務收支票據,每季度進行一次審核,并蓋上本合作社專用章,會計人員據此入賬;

        4、如實反映成員的意愿和要求。

        四、民主監督小組至少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因工作需要,理事會提出召開的應隨時召開。

        辦公室工作職責

        一、負責辦公室文件管理、物資管理工作;

        二、負責公司電話、電腦維修工作;

        三、負責文具采購及發放工作;

        四、負責訂購出差人員火車票、飛機票;

        五、負責飯堂、宿舍管理工作;

        六、負責人事勞資管理工作;

        七、負責與經營有關的互聯網信息收集、上報各項報表及資料工作。

        營業部工作職責

        營業部按照章程規定和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授權,其主要工作職責為:

        一、負責按理事會制定的年度生產計劃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及時掌握市場動態,謀劃營銷策略,實施營銷宣傳,拓展銷售渠道;

        二、制定本社產品收購價格和銷售價格,并報理事會批準;

        三、對內與合作社成員簽訂本社產品收購合同,對外與銷售商簽訂本社產品銷售合同;

        四、按合同約定搞好合同的履行兌現;

        五、負責對經濟合同糾紛的訴訟工作;

        六、負責本社產品的加工,創優本社產品品牌;

        七、制定本部門管理制度和本部門工作人員崗位責任制。

        財務部工作職責

        財務部按照章程規定和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授權,其主要工作職責是:

        一、搞好會計核算,按照《會計法》、《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和國家有關政策建立賬目,確保會計信息的合法性和真實性。

        二、負責管理好貨幣資金,督促管理好財產物資、產成品,確保資產安全完整。

        三、負責制定、實施財務管理制度,包括會計員、出納員崗位責任制、資金管理及費用開支制度、社務公開制度、檔案管理制度等相關制度。

        四、管理好各種檔案資料,包括文書檔案和會計檔案等資料。

        五、負責制定、實施本部門工作人員崗位責任制。

        庫管員崗位職責

        1、每天按指定時間完成填寫庫存報表及采購申請工作,要求標明物品的名稱、數量、單價、規格、庫存量、申購量等內容。

        2、嚴格檢驗入庫貨物,根據有效到貨清單,核準物品的數量、質量等,方可辦理入庫手續,并在采購發票及清單上簽字確認。

        3、根據使用部門需要量及物料性質,選擇適當的擺放方式,輕拿輕放,分類明細,避免人為損壞及堆放雜亂帶來的不便,科學安排庫房物品布局,做到整齊、美觀、方便。

        4、物品入庫后要馬上入賬,準確登記。

        5、物品出庫時要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手續不全不得發貨。有特殊情況,需有關領導簽字批準。發貨時按出庫單辦理出庫手續,削減賬卡。

        6、做好月盤點工作,做到物卡相符,賬物相等,賬賬相符。

        7、主動與使用部門聯系,了解物品的消耗情況,防止因缺少溝通造成的物品短缺。

      合作社的管理制度8

        一、自覺遵守各項安全防火制度,不違章作業,并勸阻他人的違章行為。

        二、加強對防火設備的保養,搞好作業場所的`安全防火工作.滅火工具齊全有效(滅火器、沙箱、鐵鍬、掃帚),不準隨意亂動,保持完好狀態。 經常檢查,發現異常及時處理。

       三、不準私接、亂接電線,禁止使用明火烤車

        四、修理人員離開時,必須切斷電源,檢查有無火災隱患,確認安全后方可離開。

        五、安全責任人要時刻注意安全,消滅各類隱患,減少不必要的損失.

      合作社的管理制度9

        一、要認真做好農具場的管理工作,管理好花草樹木,使農具場達到夏無雜草積水、冬無積雪,全年干凈整齊。

        二、凡是進場的農機具,必須清掃干凈,并檢修好達到技術狀態完好后方可進場.

        三、不準隨意拆卸農機具配件,違者按規定處罰。

        四、農具場停放的機具要按擺放圖、分區進行有序的定點停放,達到擺放整齊,涂油墊起。

        五、不經領導批準,嚴禁各種車輛和無關的'人員進入農具場。

      合作社的管理制度10

        農民專業合作社要按照合作社法的規定,規范運營。規范運營可以從登記注冊,辦公室布局,社員管理,決策規范,業務規范,榮譽添加等幾個方面努力改進,目標是按照示范社的要求規范發展。

        (一)登記注冊

        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登記注冊,是合作社規范運營的第一步。合作社首先要取得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稅務登記三個法定注冊登記證件。一般是到工商局取得營業執照,質量技術監督局取得組織機構代碼證,國稅局和地稅局取得稅務登記證。

        (二)辦公室布局

        辦公室的布局一方面是政府檢查的重點,另一方面也是發展社員的門面。規范的合作社布局一般包括室內和室外兩部分。室外部分:門頭上要懸掛合作社全稱橫排,大門兩側門框邊上掛合作社牌子、分站牌子等其他牌子,門上一般要貼上“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字樣,窗上要貼合作社的口號和服務,比如“服務三農”“民主管理”“造福社員”等。室內部分主要是在營業窗口設計上,要避免裝修成銀行的樣子,不要有大的封閉玻璃墻。一般要體現親民性。在墻上要掛上合作社章程、各項管理制度、中央的政策文件節選、合作社宗旨和理念、領導人照片等。

        (三)社員管理

        合作社日常工作的`重點之一就是管理社員。凡入社農戶,都要填寫入社申請表,復印本人戶口本復印件或身份證復印件留底,發放社員證。在日常的交易過程中,要建立合作社成員賬戶,在成員賬戶和社員證同時記錄交易信息,作為年底分紅以及申報國家補貼的依據。社員退社要提前申請,經理事會批準后辦理退社手續,以合適的形式退還社員股金以及公積金。總之,無論是入社、交易、分紅、退社都要有流程有底案。

        (四)決策規范

        合作社要嚴格按照章程規定,制定和執行決策事項。社員大會由全體社員參加,一年至少召開一次,主要用來修訂章程、分紅、選舉理事會成員和監事會成員,制定來年發展計劃以及增資擴股等重要事項。社員大會表決要經過三分之二多數通過,每個社員簽字生效,要留有會議記錄。理事會一般由3到5人組成,負責日常事務的決策和執行,召開理事會決策要由二分之一多數通過,并留有會議記錄。監事會會議每季度召開一次,主要是審查合作社財務安全、投資安全等方面的事務,并形成會議紀要。

        (五)業務規范

        業務規范主要是日常開展業務中,管理流程要完善,各部門都要制定自己的管理辦法,完善業務手續,規避弄虛作假和鋪張浪費。特別是財務管理方面要謹慎安全,財務賬目要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管理要求來做賬。聘請專業會計人員或者會計師事務所代為記賬。

        (六)榮譽添加

        在申報國家項目補貼方面,規范性主要體現在是否獲得了一些社會榮譽,比如是否是示范社,是否獲得過產品獎牌,是否受到政府表彰等。合作社要在積極參與各種榮譽比賽,為自己增光添彩。

      合作社的管理制度11

        第一條為深化貫徹落實中央扶貧開發工作會議和全省脫貧攻堅大會精神,充分發揮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在帶動貧困農戶介入林業生產、推進生態建設、實現精準脫貧中的重要作用,根據山西省林業廳、山西省農業廳、山西省扶貧開發辦公室、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扶持發展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的指導意見)(晉林改發〔20xx〕25號)、山西省林業廳(關于印發山西省林業精準扶貧工作規范的通知)(晉林造發〔20xx〕49號)、山西省林業廳、山西省林業廳、山西省扶貧開發辦公室、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完善和規范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運行機制的意見)(晉林改發〔20xx〕51號)等文件精神及省、市安排部署,結合我縣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及林業發展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我縣范圍內成立的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

        第三條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是指在扶貧期間合作社成員達20個以上,其中有勞動能力的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占成員總數60%以上,主要承當造林綠化任務的林業專業合作社。

        第四條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數量、合作社成員人數原則上與造林任務量相匹配。

        第五條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的組建:

        (一)鼓勵優秀人才領辦。合作社領辦人必須具有牽頭能力、組織能力、管理能力、資金墊資能力和社會責任感。鼓勵具有一定出資、籌資能力,有綠化工程所需設備,能夠組織承當造林綠化任務的民營企業法人、營造林綠化公司、林業大戶、技術人員、村干部等,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及有關規定,發起、領辦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以資金、技術、管理等方面的優勢帶動貧困農戶介入造林綠化。

        (二)支持貧困人口介入。積極支持本縣有勞動能力的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參加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介入林業項目建設,獲取相應的勞動收益和盈余分配。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中有勞動能力的貧困人口成員比例不低于60%,每個貧困勞力自由選擇,但只能夠參加一個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

        (三)合作社的規模。組建合作社時,入社成員的人數必須達20人以上,并以適度規模為宜。

        (四)合作社出資額。合作社可根據吸收的貧困人口情況,確定出資額度,成員能夠用貨幣出資,可以以用林業生產有關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

        (五)組建程序。

        1、建立內部組織與章程。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發起人應參照國家林業局印發的(林業專業合作社示范章程(示范文本))(林改發〔20xx〕190號),制定合適本社特點的章程,召開全體設立人參加的設立大會,通過本社章程,選舉產生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要根據生產經營活動和本身發展變化及時修改完善章程,經過社員大會表決通過后嚴格執行。

        2、入社貧困成員審核。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領辦人須將所有入社成員登記造冊,具體注明貧困人口與非貧困人口相關信息,匯總造表到縣扶貧部門進行入社貧困人口信息審核,獲得縣扶貧部門出具的入社貧困人口審核許可。

        3、登記注冊。獲得縣扶貧部門出具的入社貧困人口審核許可后,合作社領辦人持審核許可材料、工商登記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到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登記注冊,申領營業執照。

        4、辦理造林綠化資質。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領取營業執照、按要求完善相關材料后由縣林業主管部門指導幫助其向省級林業主管部門申領(山西省造林綠化工程施工資質(扶貧專用))證書。

        第六條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的培訓:

        (一)對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的培訓由縣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培訓方式以室內培訓和實地現場示范培訓為主。

        (二)縣林業主管部門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室內集中培訓和一次實地現場示范培訓。培訓的主要對象為合作社領辦人、項目經理、技術人員及帶班人員。

        (三)縣林業主管部門組織集中培訓后,各合作社必須對入社成員進行培訓,保證全員培訓上崗。

        (四)承當縣級重點工程的合作社在開工前必須經過縣林業主管部門林業管理人員的實地現場示范培訓。

        (五)每一個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必須積極參加造林綠化和經濟林提質增效等其他涉林方面的管理及技術培訓,主動邀請林業主管部門進行工程開工現場示范培訓。

        第七條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的工程承攬:

        (一)本縣年度造林綠化任務原則上由本縣注冊并獲得造林綠化資質的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承攬施工。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可以以承攬我縣干果經濟林提質增效等其他林業項目勞務性施工作業。

        (二)合作社承攬施工任務原則上服附屬地管理,一般以鄉(鎮)為單位在本鄉(鎮)范圍承攬。對縣級重點示范工程,縣林業主管部門能夠統籌、調配、優選使用全縣范圍合作社。

        (三)工程承攬全部采用議標形式,詳見(五臺縣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施行造林綠化工程議標辦法(試行))(五政辦發[20xx]37號)。

        第八條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的施工管理:

        (一)貧困人員管理。

        1、合作社要加強對入社貧困人員的教育,積極引導入社貧困人員全員參加勞動。在承攬的工程施工中,必須保證參加造林綠化等勞動的貧困人員數量占入社成員數量的60%以上,保障貧困人員勞務收入。

        2、在工程施工經過中,允許合作社臨時吸收合作社所在村、工程所在村及其他村非入社有勞動能力的建檔立卡貧困人員參加勞動,以覆蓋更多的貧困人口和保證工程進度。但臨時吸收的貧困人員須經縣扶貧部門出具審核意見。

        3、為保證貧困人員參加工程勞務,合作社須加強對貧困人員參加工程勞務的經過監督,建立“日臺賬、旬匯總、月總匯”報告制度。合作社對天天參加勞務的人員(包括貧困人口、非貧困人口)信息建立臺賬記錄,每10天進行一次匯總,每月將匯總情況報送建設單位一份。

        4、工程建設單位須加強對合作社參加工程勞務人員的動態管理,派出的跟班作業監管人員要及時把握參加勞務的人員總數,記入“施工作業管理臺賬”。

        (二)工程質量管理。

        1、建立工程分級管理、分層責任落實制度。由縣林業主管部門、各鄉(鎮)、合作社三級管理,壓實責任。縣林業主管部門須派出包鄉(鎮)技術員對工程進行包片管理,負責技術指導、培訓、質量監督。各鄉(鎮)分管領導詳細負責,并對每個村(工地)工程指派一名鄉(鎮)干部跟班作業管理,建立管理臺賬。合作社在施工經過中,必須有施工經理,必須有技術人員跟班施工作業,負責技術把關,并建立、記錄好施工進度、質量、人員等方面的管理臺賬。合作社領辦人要經常深化工地,協調解決工程施工經過中出現的工程質量、進度等方面的'問題。

        2、工程質量必須符合(作業設計)要求,整地、苗木、栽植、澆水、管護等作業程序必須把關到位,不得隨意變更造林樹種、苗木標準、整地規格,保證工程質量。

        3、縣林業主管部門組織工程技術人員或有資質的監理公司,對建設項目進行全程監督。

        (三)工程進度管理。

        1、造林專業合作社須嚴格根據(施工合同)要求落實工程進度,在保證工程質量的同時保證工程進度。要做好施工前的人員、物資、苗木等準備,推進工程有序施行。

        2、對組織準備不到位、工程施工進度滯后的合作社,建設單位要下發“工程進度催工通知書”要求加快進度,對進度嚴重滯緩、屢不整改、完不成工期任務的按(合同)約定處理。

        (四)工程檔案管理。

        造林專業合作社和項目建設單位都必須加強工程檔案管理,并要求裝訂歸檔、專人保管。工程檔案包括任務文件、投資計劃文件、議標文件、項目合同、施工臺賬、驗收申請、驗收報告、項目施工計劃、監理材料、總結報告等。

        (五)施工安全管理。

        合作社必須加強對入社成員的安全教育,發放安全教育手冊,制定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做好安全生產應急預案,樹立安全生產防備意識,確保安全生產無事故。在施工期間,合作社須給參加施工作業的成員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等安全險項。

        (六)工程檢查驗收。

        工程檢查驗收在縣林業主管部門組織下,工程技術人員或有資質的監理公司,對整個工程建設項目進行全面驗收。

        第九條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的利益分配:

        (一)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要根據(財政部關于印發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的通知)(財會〔20xx〕15號)進行會計核算,建立“成員賬戶”,準確記載成員出資額、公積金量化份額以及與造林合作社交易量(額)等內容,成員參加林業生產的天數和領取的勞動報酬一并計入成員賬戶;對合作社施行項目構成的資產和財政補助合作社建設構成的資產,必須平均量化到成員賬戶。可分配盈余中,60%以上必須按成員勞動力交易量(額)返還成員。

        (二)承當林業建設項目的合作社,無特殊情況應保證入社成員中的貧困勞力常年勞務天數占總工程量的80%以上,確保入社貧困勞力年勞務收入達4000元以上,并保證根據造林畝投資總額的45%支付貧困勞力勞務費用,臨時吸收的貧困人員參加勞務的收入標準與入社貧困人員一致。

        (三)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盈余返還成員部分以及勞務收入、補償費用均采取“福農卡”(或一卡通)直付到人,經入社社員簽字確認,由審計、財政、扶貧等部門全程監管,接受廣大群眾監督。

        第十條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的考核與退出:

        (一)考核與獎勵。

        1、對承當造林綠化任務的合作社實行年度考核,考核內容主要是完成任務的面積核實率、質量合格率、入社貧困成員參加勞動率、貧困成員參加勞務收入、組織管理、參加培訓、檔案管理等指標,實行百分制量化考核。

        2、按考核分值對全縣介入造林綠化工程施工的合作社進行從高到低排隊,實行“星級”合作社評選,排名前10名的推選為“五星級”合作社,優先參加下年度造林工程施工。

        3、在年度考核中,介入考核的合作社以及考核人員如有弄虛作假,將嚴肅問責,并予以處理。

        (二)退出及動態管理。

        1、對入社成員實行動態管理。合作社貧困勞力全年未參加承當的造林綠化工程的,可根據合作社章程使其退社,經合作社申請后,重新吸收相等數量的貧困勞力,成員退出與吸收要由合作社出具申請,縣林業主管部門與縣扶貧部門審核同意后,變更有關材料。

        2、建立淘汰機制。承當造林綠化項目的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在年度考核中,排名后五位的,記入不良誠信名單。對連續兩次工程建設考核在后五位的合作社,建議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注消其(山西省造林綠化工程施工資質(扶貧專用))證書。

        第十一條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從事所有活動,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第十二條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要自覺接受上級有關部門和縣監委、審計、財政、林業、扶貧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縣林業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合作社的管理制度12

        第一條 為了規范合作社財務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的規定和本社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理事會負責合作社的財務管理工作,監事會負責本社的財務資產監督和內部審計工作。會計負責建立總賬和明細分類賬,作好財務收支、成本費用核算、會計報表編制和會計檔案管理工作。出納負責建立現金日記賬、銀行存款日記賬以及合作社資金收支、賬款劃轉和支取。支票和印鑒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第三條 合作社資金來源包括社員出資、每個會計年度從盈余中提取的公積金和公益金、未分配盈余、國家扶持補助資金、他人捐贈款和其他資金。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隆陽區三達地果蔬專業合作社及其社員的合法財產。

        第五條 合作社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建立健全各種會計賬簿,進行會計核算;所有收入一律納入賬內核算,不準設賬外賬;收入業務使用專門的收據,不準匿報收入等。

        第六條 合作社財務管理堅持“增收節支、勤儉節約”的'原則,各項支出必須用于合作社的生產、經營、服務活動以及日常管理等相關事項。

        第七條 合作社費用支出由理事長負責審批,較大支出項目需經理事會研究決定,監事會審核。原始憑證必須有經辦人、審批人、理事長簽字方可入賬。集體審核通過的,需有會議記錄或形成的決議復印件作為依據入賬。

        第八條 合作社的開支范圍及順序:經營管理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技術培訓、推介和宣傳教育等開支;本社經營性支出;其他符合財務制度規定的開支;本社盈余分配提取的風險和發展基金;合作社年經營盈余按社員與合作社的出資額或交易量(額)的比例返還。

        第九條 合作社銀行帳號、賬戶不得出租、出借或轉讓,不得將公款外借,禁止以合作社名義為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

        第十條 合作社實行“財務公開、民主監督”,每季度將財務收支情況張榜公布于辦公地點。每年元月底前向社員(或社員代表)大會匯報上年度財務決算情況、盈余分配方案和本年度財務預算方案。

        第十一條 其它財務管理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執行。

        第十二條 合作社財務要接受監事會的監督指導和業務主管部門的審計監督。

        第十三條 本制度已經社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合作社的管理制度13

        一、管理機構

        理事會負責本社資產財務管理的全面工作。監事會負責本社的財務資產監督和內部審計工作。會計負責建立總賬和明細分類賬,作好財務收支、成本費用核算、會計報表編制和會計檔案管理工作。出納負責建立現金日記賬、銀行存款日記賬以及合作社資金收支、賬款劃轉和支取。

        二、管理內容

        合作社資產財務管理包括流動資產、農業資產、對外投資、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等管理。合作社資金管理包括成員出資、每個會計年度從盈余中提取的公積金和公益金、未分配盈余、國家扶持補助資金、他人捐贈款和其他資金。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的合法財產。

        三、資產管理

        本社的資產實行內部牽制制度管理和臺賬登記責任管理。在資產的購置、驗收、保管、使用、處置等環節上,實行“五分開”,即購置計劃與審批、審批與采購、采購與驗收保管、保管與使用審批、處置與審批相互分開,相互牽制、相互監督。建立資產臺賬登記責任制度,確定專門理事對資產的購置、驗收和保管、使用進行登記,建立臺賬,落實責任。凡造成資產損失或者浪費,又不能補救的,其直接和間接損失由責任人賠償。財務部要根據本社實際,分門別類的確定易耗品使用期限和周期以及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和

        比例,以實事求是的原則確定資產折舊。財務部定期對實物資產進行賬賬、賬卡、賬實清查,向理事會呈報實物資產清查報告,提出實物資產管理問題解決方案。加強對本社商標、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無形資產的管理,防止無形資產流失。

        四、財務賬款管理

        本社現金、各種存款、賬目、支票和印鑒要按規定妥善管理。支票和印鑒不得由同一人保管,賬目保管要安全完整,不得缺失。凡因保管現金、存款和賬目造成損失的由當事人負責賠償。本社銀行帳號、賬戶不得出租、出借或轉讓,不得將公款外借,禁止以合作社名義為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本社應收及暫付款項應當由當事人負責及時清理結算,不得長期掛帳;在規定時間內未收回的應收及暫付款項,要查明原因,分清責任,由當事人負責賠償。

        五、財務審批管理

        本社財務支出由理事長負責審批。財務管理堅持“增收節支、勤儉節約”的原則,各項支出必須用于合作社的生產、經營、服務活動以及日常管理等相關事項。在xx元以內費用開支,由理事長直接審批;在xx元以上費用開支,經理事會集體審核后,由理事長審批;在xx元以上的開支和投資(或者理事長向合作社出資額度以上的費用開支和理事長向合作社出資額度2倍以上重大項目建設投資),由社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由理事長例行審批手續。財務人員辦理各項支出,原始憑證(支出計劃審批、發票、驗收、入庫等憑證)必須齊全,憑證必須有經辦人、審核人、審批人簽字方可入賬。經集體審核通過的,需有會議記錄或形成的決議作為依據入賬。監事會在每月財務扎帳前對財務支出項目進行審核,對未按規定支出的,提出質詢,責令整改糾正,甚至責令由責任人賠償。

        六、財務公開辦法

        本社實行“財務公開、民主監督”。每月將財務收支情況張榜公布于辦公地點;每年向社員(代表)大會匯報上年度財務決算情況、盈余分配方案和本年度財務預算方案。財務人員必須熱情接待社員提出的與其有關的財務查詢。

        七、購銷價格管理

        本社購銷產品、生產資料的價格確定的確定及變更要經理事會通過,做到公開、公正、公平,實行透明化管理。購銷價格確定后,要將購銷價目表(如果有變化,原因要注明)張貼在辦公地點明顯位置,便于社員了解。

        八、社員賬戶管理

        本社建立社員賬戶,由財務人員詳細記載社員的出資額、應享有的公積金份額以及社員與合作社的交易量(額)。社員與非社員要分開核算。國家財政扶持補助、其它捐贈的資金和財產,不得分配給成員,不得記入成員賬戶,僅作盈余分配依據之一,成員退社后不再享有。

        合作社管理制度篇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我區農村村級(行政村,下同)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經營管理,加快村級集體經濟發展,壯大村級集體經濟實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等法律和政策性文件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村民合作社,是指行政村依法設立的全體村民參加的集體所有、合作經營、民主管理、服務社員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村民合作社的名稱統一為:廣西壯族自治區××縣(市、區)××鄉(鎮)××村村民合作社。

        第三條村民合作社在村黨組織的領導和村民委員會的支持下,依法管理村級集體資金資產資源,按照村民合作社章程自主組織生產經營活動,獨立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條村民合作社承擔村級集體所有和使用的資金資產資源經營管理職能,實現保值增值。

        村民合作社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經營管理村級集體所有和使用的資源性資產、經營性資產和非經營性資產,組織村級集體資產的發包、租賃等;

        (二)經營管理政府劃撥給本村集體的資產、財政補助資金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捐贈的資產和資金;

        (三)提供社員必要的生產生活服務;

        (四)建立健全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村級集體資產經營管理運行制度;

        (五)其他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五條村民合作社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及村民合作社章程,尊重和維護村民合作社及其社員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設立和終止

        第六條設立村民合作社應當召開設立大會。設立大會由村黨支部委員會(黨委、黨總支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以下統稱村“兩委”)組織召開,應當有本村十八周歲以上具有選舉權的村民過半數(含委托)或全體農戶三分之二以上戶的代表(含委托)參加,所作決定事項需經到會人員(含委托)過半數通過。

        第七條設立村民合作社應當制定章程,并經設立大會通過。

        第八條村民合作社設立后,應當及時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以便開展經營管理活動。

        第九條村民合作社合并、分立、終止的,應當召開村民合作社社員大會表決通過,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辦理相關變更、注銷等手續。

        第三章社員

        第十條戶籍在本村,且符合村民合作社章程規定的農村居民,依法一般為本村村民合作社社員。

        村民合作社社員資格應當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編制社員名冊。

        第十一條社員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十八周歲以上的社員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享有對村民合作社集體資產承包經營的權利;

        (三)享受村民合作社提供的生產生活服務、收益分配和集體福利;

        (四)監督村民合作社經營管理活動,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村民合作社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社員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及本社章程規定;

        (二)執行村民合作社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及其執行機構的決議;

        (三)維護村民合作社的合法權益;

        (四)村民合作社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組織機構

        第十三條村民合作社設置村民合作社社員大會(以下簡稱社員大會)、村民合作社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社管會)、村民合作社監督委員會(以下簡稱社監會)。

        社員大會是村民合作社的權力機構,由本社十八周歲以上的社員組成,依照本辦法和村民合作社章程行使職權。村民合作社可以設社員代表大會,社員代表大會經社員大會授權行使職權。

        社管會是社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對社員大會負責,具體負責村民合作社日常工作。社管會設社長、副社長、委員,社長可由村黨支部委員會(黨委、黨總支委員會)書記或村民委員會主任兼任。

        社監會是社員大會的.監督機構,對社員大會負責。社監會設監事長、副監事長、監事。

        第十四條社管會、社監會的組成人員,由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村“兩委”成員可以與社管會成員交叉任職,但不得與社監會成員交叉任職。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可與社監會成員交叉任職,但不得與社管會成員交叉任職。

        社管會、社監會成員和財務人員實行回避制度。

        村民合作社工作人員由社管會選聘。

        第十五條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聽取審查社管會、社監會工作報告,討論決定村民合作社經濟發展規劃、生產經營重大事項,選舉、罷免社管會和社監會成員等。

        第十六條村民合作社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社員或三分之二以上的社員代表聯名,可以要求罷免不稱職的社管會、社監會成員。社管會或社監會應當在收到罷免議案30日內召開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進行表決,逾期不召開的,由鄉(鎮)人民政府幫助組織召開。

        第五章經營管理

        第十七條村民合作社應當積極開展生產經營活動,采取自辦企業、入股企業、物業租賃等經營方式,發展壯大村級集體經濟。

        村民合作社收入來源主要包括:

        (一)村級集體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嶺、水面等資源開發收入;

        (二)村級集體所有的辦公用房、門店、廠房、倉庫、校舍、停車場等資產經營性收入;

        (三)村級集體發展特色種養、農產品加工、休閑旅游等產業收入;

        (四)村級集體提供各類生產生活服務所取得的服務性收入;

        (五)村級集體獲得的財政補助資金、接受他人捐贈的財產入股或參股分紅收入。

        第十八條村民合作社應當確保村級集體資產保值增值,不得將村級集體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嶺、荒地、水面、灘涂等資源型資產和用于公共服務的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方面的非經營性資產變賣或用于經營性抵押等,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第十九條村民合作社的收入主要用于以下項目:

        (一)村民合作社生產經營成本(含經營管理人員報酬);

        (二)村民合作社發展積累資金;

        (三)村級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所需的資金;

        (四)社員的利益分成;

        (五)其他應當開支的項目。

        具體分配辦法按照村民合作社章程規定或經社員大會決議確定。

        第二十條村民合作社應當實行民主理財和“村財鄉管”。村民合作社可以委托鄉(鎮)會計代理機構代理會計業務,但不得改變其資產所有權、使用權、審批權和監督權。村民合作社應當按村民合作社章程規定,定期向社員公布財務狀況。

        第六章指導監督

        第二十一條全區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村民合作社發展,在資金、用地、交通、供水、供電等方面制定具體措施予以扶持,并為其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務。

        全區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依法、自愿、民主、公正的原則,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村民合作社進行股份制改革。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做好村民合作社設立、選舉、運行、終止的具體指導和服務工作。

        第二十二條全區各級各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村民合作社的扶持和服務工作。

        第二十三條村“兩委”應當支持村民合作社依法獨立開展經濟活動,保障村民合作社及其社員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四條鄉(鎮)人民政府和村“兩委”依法對村民合作社財務進行監督。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侵占、挪用、截留、私分或以其他方式侵犯村民合作社的合法財產,非法干預村民合作社的生產經營活動,強迫村民合作社接受有償服務,造成村民合作社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規定向村民合作社或村民合作社違反規定向社員收費、集資、罰款、攤派的,由縣級以上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第二十七條村民合作社工作人員及會計委托代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循私舞弊,以及有其他損害村民合作社及其社員合法權益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會同財政、監察等有關部門依法查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八條對檢舉揭發侵害村民合作社及其社員權益行為的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由縣級以上監察部門依法查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由農業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合作社的管理制度14

        1、合作社積極開拓市場,擴大銷售網絡,尋求定向加工,努力降低銷售費用,提高產品的附加值。使用統一商標品牌,統一包裝銷售成員產品。

        2、積極參與“農超對接”、“農校對接”、“農企對接”,或在城鎮建立連鎖店、直銷點、專柜等穩定暢通銷售成員產品

        3、合作社應優先收購成員產品,嚴格按規定的'質量標準等級確定價格,對待成員公平公正,不厚此薄彼;成員要維護本社形象和利益,履約守信,不貪小利。要聽從統一指揮,服從統一調度,保證在規定時間內,保質保量的交售產品,使產品能及時加工、包裝、調運,進入市場。

        4、合作社要依據市場行情,及時公布交售產品的品種、質量、價格以及交售要求,組織成員及時采收、整理、分級、包裝,使產品適時進入市場。

        5、合作社成立銷售產品質量檢驗小組,確定專人,定期對收購、儲存、調運的產品以及待交售的產品,分社員、分生產場,分產品種類、分質量規格,分客戶、分市場建立臺賬,做好統計分析,以指導、調度好加工、儲存和銷售。

      合作社的管理制度15

        一、根據財政部《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結合我社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二、本社依據有關法律、制度規定配備會計人員,設置和使用會計科目,登記會計帳簿,編制會計報表。

        三、會計信息應定期、及時向本合作社成員公開,接受成員的監督。

        四、合作社要明確審批人和經辦人對貨幣資金業務的權限、程序、責任和相關控制措施。收取現金時手續要完備,使用統一規定的收款憑證。取得現金應及時入賬,不準以白條抵庫,不準挪用,不準公款私存。支票和財務印鑒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五、合作社要建立健全銷售業務內部控制制度,按規定的程序辦理銷售和發貨業務,及時辦理銷售收款業務,不得賬外設賬。

        六、合作社要建立健全存貨內部控制制度,建立保管人員崗位責任制。存貨出入庫時,要認真清點驗收,并辦理相關手續。

        七、合作社要建立健全借款業務內部控制制度,明確審批人和經辦人的權限、程序、責任和相關控制措施。不得由同一人辦理借款業務的'全過程。

        八、合作社對成員入社投入的資產要按有關規定確認和計量,并為每個成員設立成員帳戶,將每個成員的出資量化為公積金份額以及每個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記載在其帳戶中。

        九、合作社要完善年終盈余分配辦法,可分配贏余的60%以上應當以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為依據比例返還與成員,其余部分以成員帳戶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基礎,并將本社接受的財政直接補助平均量化給本社成員。

        十、合作社要按照有關規定,加強對會計檔案的管理。建立會計檔案室(柜),實行統一管理,專人負責,做到完整無缺、存放有序、方便查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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