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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礦山管理制度

      時間:2025-11-28 20:38:57 好文 我要投稿

      礦山管理制度15篇[推薦]

        在不斷進步的時代,制度使用的頻率越來越高,制度是指在特定社會范圍內統一的、調節人與人之間社會關系的一系列習慣、道德、法律(包括憲法和各種具體法規)、戒律、規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條例)等的總和它由社會認可的非正式約束、國家規定的正式約束和實施機制三個部分構成。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定制度感到非常苦惱吧,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礦山管理制度,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礦山管理制度15篇[推薦]

      礦山管理制度1

        一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卸載礦(巖)安全生產管理,保障人員、設備安全,避免事故發生,結合卸載礦(巖)實際情況,依照gb16423-20xx《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制定本規定:

        二內容

        第二條指揮調度對卸載礦(巖)的安全有序卸載工作全面負責。對卸載點存在的事故隱患,要及時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確保車輛安全卸載。

        第三條指揮調度上崗前必須穿戴安全帽、反光防護服等勞動保護用品,指揮信號(旗、燈)完好無損,嚴格按照《養路隊指揮工指揮車輛卸載信號標準》要求,在確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指揮車輛卸載。

        第四條卸載礦(巖)當班人員要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嚴格遵守勞動紀律,嚴禁當班人員睡崗、脫崗。

        第五條卸載礦(巖)當班人員要認真做好交接班工作,交接時對安全擋墻及反向坡度是否合格,作業面是否有無挖空、裂縫、塌陷、塌方等情況進行安全確認,并當面交接,同時做好書面交接班紀錄。

        第六條接班人員在指揮車輛卸載前要先觀察安全擋墻及反向坡度是否合格,作業區域是否存在下部挖空,出現傘檐、裂縫、下陷、塌方等情況,要及時采取有效措施,確認無安全隱患后,方可指揮車輛卸載。

        第七條指揮調度在作業過程中,要隨時觀察卸載區域變化情況,若出現邊沿沉降、塌方或安全擋墻及反向坡度不合格時,要及時指揮修補。危險區域要及時擺放明顯“禁止卸載”標志。

        第八條卸載礦(巖)區域入口處、作業面邊坡下方50m外應設警示標牌,嚴禁非作業人員進入卸載點作業區域,進入作業區域內的工作人員、車輛、工程機械必須服從指揮人員的指揮。

        第九條卸載作業面要保持整體平整,邊沿要整體均衡推進,作業面向邊沿方向必須留有2%-5%的反向坡度,坡頂線推修安全防護擋墻,擋墻高度不低于1m,頂寬和底寬分別不小于0.5m和1.5m。照明設施規范,照度良好。

        第十條排土(泥沙)作業時,應選擇排廢場內側坡面落差較低的作業面作業,同時適當加高增寬安全擋墻,以較干土質做為推進排量,若土質水分較大,則在坡面排放,以便風干。若存在塌陷滑坡隱患,要轉移卸載地點。

        第十一條卸載點安全擋墻和反向坡度不符合規定,坡頂線內側30米范圍內有大面積裂縫(縫寬0.1m-0.25m)或不正常下沉(0.1m-0.2m)時,車輛不準進入該危險區域作業。作業區域內煙霧、粉塵、照明等因素導致視距小于30m或遇暴雨、大雪、大風等惡劣天氣時,停止卸載作業。

        第十二條在同一卸載礦(巖)進行卸載和推排作業時,設備之間要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推土機在作業過程中,不準沿平行坡頂線方向溜邊推進,作業完畢必須把設備停放在距邊沿擋墻10m以外的安全位置。

        第十三條車輛駛入卸載礦(巖),最高時速不得超過8km/h,倒車時,車速不得超過5km/h,并仔細觀察周圍情況,注意車輛、人員和周圍環境變化,應在車輛后輪軸心線距邊沿垂直距離3m以上安全位置停車卸載,卸載后待車箱完全落下方可駛出卸載地點。

        第十四條車輛駛入卸載礦(巖),必須嚴格執行“四不翻”原則:遇有傘檐不翻、無人指揮不翻、擋墻不合格不翻、對著電鏟不翻。

        第十五條車輛駛入卸載礦(巖)必須服從指揮人員指揮,依次進行卸載,排隊等待卸載時,兩車之間要有足夠的安全距離,后車不得停在前車視線盲區。

        第十六條嚴禁車輛“帶病”作業。對無制動或存在嚴重制動問題的車輛,指揮工不得指揮其卸載。

        第十七條對不服從指揮、擅自卸載、不依次卸載或辱罵、毆打、威脅指揮工的有關人員,礦有關部門將視情況對其從嚴處理。

        第十八條本規定所稱卸載礦(巖)是指露天礦山的排土場和水冶廠的干礦平臺及儲礦平臺。如果卸載礦(巖)發生變化,本規定所稱卸載礦(巖)含義不變,即仍指卸載(貧)礦、(土)廢的地點。

      礦山管理制度2

        第一條、本礦職工在工作時間內生產區域中所發生的和生產有關的傷亡事故(包括急性中毒),均按本制度認真執行。

        第二條、工傷事故分類。

        1、一般傷亡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較大傷亡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重大傷亡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特別重大傷亡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第三條、傷亡事故發生后,負傷者或最先發現的人,必須立即報告坑長及礦長等有關領導。發生一般傷亡事故以上,礦長必須在2小時內,上報告市安全生產監督局和勞動、工會、檢察等有關部門。

        第四條、發生傷亡事故,應保護好現場,因搶救傷員和防止事故擴大,需移動現場物件時,必須做出標志、拍照、詳細記錄和繪制事故現場圖。傷亡事故現場,必須經安全生產監督局或事故調查組同意,才能清理。

        第五條、輕傷事故發生后三天內,由坑口負責填報《職工傷亡事故登記表》給安全生產科。發生重傷事故后,事故調查組對事故進行調查,查明原因。明確性質(責任事故、自然事故、),分清責任,提出對責任者的處理意見和擬定防范措施,撰寫事故調查報告書,分別上報。

        事故調查組的組成按事故的嚴重程度分級負責:

        1、輕傷事故和一般未遂事故,由生產安全科負責組織。

        2、重傷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由礦長負責組織。

        3、一般傷亡事故以上,由市安全生產監督局會同當地勞動、檢察、工會共同調查。

        第六條、全面開展事故的經濟損失統計工作。在調查事故時,應對事故所造成的直接和間接經濟損失,按實際情況如實計算,不得遺漏,并填入事故“登記表”、“調查報告書”和“月報表”中及時上報。

        第七條、在查清傷亡事故情況后,必須對事故進行責任分析。通過事故調查所確定的事實,根據事故發生的物質原因、人為原因和管理原因,按有關人員的職責、分工和在生產過程中的作用,追究其所負的責任,并按事故所造成的影響和經濟損失大小,提出恰當的處理意見。

        第八條、確定事故責任者的原則

        1、因設計上的錯誤和缺陷而發生的事故或造成嚴重后果的,由設計者負責。

        2、因施工、制造、安裝和檢修上的錯誤或缺陷而發生的事故或造成嚴重后果的,由施工、制造、安裝、檢修、檢驗者負責。

        3、因工藝條件或技術操作確定上的錯誤或缺陷而發生的事故或造成嚴重后果者,由工藝條件或技術操作的確定者負責。

        4、因官僚主義、違章指揮所造成的事故,由指揮者負責。

        5、已發生事故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致使類似的事故重負發生的,由主管礦長負責。

        6、因缺少安全規章制度而發生的事故,由生產組織者負責;因違反規定或操作錯誤的而造成事故的,由操作者負責;但未經學習,不懂安全操作知識而發生的事故,由指派者負責。

        7、因缺少安全防護裝置而發生的事故或造成嚴重后果的,由生產組織者負責;因隨便拆除安全防護裝置而造成的事故由拆除者或決定拆除者負責。

        8、對于已發現的.事故隱患,坑口能解決但未及時解決或上報,而造成事故,由坑口主管坑長負責;坑口無力解決且已呈報礦部,未及時解決而造成事故,由主管礦長負責。

        第九條、凡發生下述傷亡事故的,首先追究主管礦長的責任

        1、由于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或操作規程不健全,職工無章可循的。

        2、發布的指令、命令、決定、規章制度違反國家安全生產法規或違背本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違章指揮、強令職工或親自冒險作業造成傷亡事故的。

        3、對職工不按規定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未經考核合格就分配上崗操作造成傷亡事故的。

        4、安全設施不齊全、設備失修或超負荷運行造成事故的。

        5、勞動組織不合理,擅自加班加點作業,職工因過度疲勞而造成傷亡事故的。

        6、發生事故后,不積極搶救或事后不認真采取防范措施,致使事故擴大、傷亡程度加劇或同類事故重復發生的。

        7、新建、改建、擴建以及技術改造項目不執行“三同時”規定,不按規定提取或擅自挪用安全技術措施費用;對重大事故隱患不及時整改或整改不力而造成事故的。

        8、在經濟體制改革和各種經濟承包責任制中,對安全生產條件審查不嚴造成傷亡事故或職業中毒的。

        第十條、事故發生后,當有關部門已將事故調查清楚,對事故責任者進行了處理,擬定并落實了改進措施,該起事故應予結案,事故結案的審批權限如下:

        1、輕傷事故由安全生產科審批。

        2、重傷事故由礦長審批,礦安全生產科備案。

        3、死亡一人以上的傷亡事故報市安全生產監督局審批。

        第十一條、事故統計及數據處理。

        1、及時準確報送傷亡事故統計月、季、年報表,按報表所列內容如實逐項填寫。

        2、對本礦的大量事故資料和數據進行加工、整理、利用數據統計科學原理及事故控制原理,推行安全系統工程管理方法,預測控制事故,找出事故發生的原因規律及預防方法指導安全生產。

      礦山管理制度3

        1、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2、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生產法》及其它法律、法規中有關礦山生產的規定。

        3、主持召開安全生產例會,定期召開職工大會報告安全生產工作,認真聽取有關礦山安全生產的意見和建議,接受群眾監督。

        4、安全生產與生產工作做到“五同時”,即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建設工作的同時,必須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工作。在新建、改建、擴建項目中,遵守和執行“三同時”規定(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5、審定本單位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及規程。

        6、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合格的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

        7、按國家規定提取安全技術措施費用,并專款專用。

        8、采取有效措施,不斷改善本單位職工勞動條件和安全生產環境。

        9、確定本單位安全生產目標并組織實施。

        10、依照《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并考試考核。

        11、制定礦山災害的預防和應急方案。

        12、及時采取措施,處理礦山存在的.安全隱患。

        13、定期組織和領導礦山的全面安全生產檢查。

        14、主持重大傷亡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審定安全生產的獎懲事項。

        15、及時按有關規定向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報告礦山事故。每月主持召開一次安全生產工作會議,及時分析本礦安全生產狀況,匯總不安全隱患,提出相應的對策措施,并組織實施。

        16、檢查和指導副職及下屬單位領導分管范圍的安全生產工作和履行安全生產職責情況。

        17、組織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適時組織演練。

      礦山管理制度4

        一、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不論在任何情況下都必須保證6人以上值班。小隊長必須參與上崗值班,有事時和小隊一起出動。

        二、值班期間,上裝備前,小隊長要進行個人及小隊裝備全面檢查,符合規定后方可上車。“必須保證氧氣呼吸器完好,氧氣壓力不得低于18MPa,小隊裝備必須根據小隊人員進行分工保管,嚴格按規定檢查、登記;個人和小隊裝備必須經常保持全、亮、準、尖、利、穩,不得短缺,保證100%合格和完整好用。”值班小隊人員聽到事故報警后,應立即做好出動的準備,保證1分鐘內出動。

        三、值班人員作息時間,嚴格按小隊規定的《作息時間表》執行,任何人不得違反。

        四、值班人員負責看守好隊內的裝備和設施,若值班期間發生損壞或丟失,照價賠償。

        五、值班期間,室內衛生由各小隊宿舍值勤人員輪流打掃,室內必須保持清潔、整齊。

        六、值班期間,原則上不準請假,若有重要特殊情況外出需請假的.,必須向小隊長匯報實際情況,由小隊長決定是否準假。礦內有事向小隊長請假的,最長不得超過1個小時;每天請假不允許超過2次,并應做好記錄。

        七、電話值班員不得請他人代替,必須聽清記清事故電話,及時、準確傳達上級領導的指示精神,并及時向值班領導匯報,杜絕誤傳誤報事故電話或上級指示精神導致救護工作失誤。

        請病假必須持有縣級以上住院證明,經隊領導批準后,方可按病假處理。

        六、小隊各種請假必須有記錄,作為年終評選優秀隊員的參考。

      礦山管理制度5

        一、兼職救護隊員都必須對自己所佩帶的氧氣呼吸器,做到認真保養和維護,礦長每月對小隊裝備進行全面的抽查。小隊在值班、待機前必須對自己保養的小隊裝備及個人裝備進行全面檢查,達到100%標準要求。

        二、救護器材和裝備(包括個人裝備)平時要精心保養,認真檢查,有問題及時處理,保證作戰時的正常使用,并按規定,干凈、整齊地放在指定地點。

        三、兼職救護隊員必須按自己的編號使用氧氣瓶,禁止亂拿亂用,對使用后的氧氣瓶,要用粉筆注明,有問題的要清楚地寫明,并及時處理,禁止私自處理和亂丟亂放。

        四、小隊長要對小隊的技術裝備和隊員佩用的`儀器進行全面的檢查,以掌握小隊全部裝備的情況,對不符合標準要求的必須全部要求整改合格。

        五、煤礦礦級領導負責對技術裝備進行定時或不定時的檢查和抽查,抽查結果進行認真記錄,并對不合格的儀器、裝備責令其立即要求整改合格。

        六、兼職救護隊員必須做到勵行節約,不得浪費藥品、配件和氧氣,對不認真愛護、保養儀器及裝備;對故意損壞裝備及配件,造成浪費的,按《獎懲制度》處罰。

        七、處理事故或演習訓練結束后,無論疲勞程度如何,必須檢查、整理好一切救援裝備,使之達到戰備標準要求。

      礦山管理制度6

        1、根據制度執行情況,檢查全月的體質鍛煉,軍事訓練,學習筆記,儀器裝備管理和室內外衛生。

        2、根據預防檢查、處理事故的.情況,檢查是否按照《規程》進行操作,是否填寫記錄,是否進行戰例講評,是否認真執行制度等,進行檢查評比。

        3、按照裝備保養全優的要求,檢查是否把材料消耗降低到最低限度,是否進行了節約。

        4、按照衛生制度的要求,檢查是否把衛生工作做好。

        5、遵守各種制度,發揚優良傳統,將評比檢查和獎懲制度相結合。

      礦山管理制度7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規范公司應急管理工作,提高應對風險和防范事故的能力,保障職工的安全健康和生命安全,最大限度的減少財產損失、環境損害和社會影響。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1.應急管理工作堅持“以人為本,減少危害,居安思危,預防為主,統一領導,分級負責,職責明確,快速反應”的原則,

        2.應急管理分“預防、準備、響應和恢復”四個過程。主要內容包括:應急管理組織體系,應急救援預案管理、應急培訓、應急演練、應急物資保障等。

        3.成立以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為組長,主管安全生產負責人為副組長,安監科長、各采區負責人為成員的應急管理領導小組。應急管理辦公室設在安監科,并負責日常管理。

        4.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編寫與修訂。。

        5.應急管理培訓,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員應急管理培訓。培訓內容應當包括:事故預防、危險辯識、事故報告、應急響應、各類事故處置方案、基本救護常識、避災避險、逃生自救等。

        6.應急演練。根據年度應急演練計劃,每年至少分別安排一次桌面演練和綜合演練,強化職工應急意識,提高應急隊伍的.反應速度和實戰能力。安監科負責做好演練記錄和總結。

        7.應急通訊設備保障。公司要對電話、對講機、手機等通訊器材進行經常性維護或更新,確保通訊暢通。

        8.應急救援物資保障。根據公司預案做好應急救援設備、器材、防護用品、工具、材料、藥品等保障工作。確保經費、物資供應,切實加強應急保障能力,并對應急救援設備、設施要定期進行檢測、維護、更新,確保性能完好。

        9.應急處置。事故發生后,立即啟動應急預案,以營救遇險人員為重點,開展應急救援工作;要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發生次生、衍生事故,避免造成更大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環境污染;要及時組織受威脅群眾疏散、轉移,做好安置工作。

        10.成立兼職救護隊,人員由各科室、采區主要負責人及業務骨干組成,并進行經常性訓練,熟練掌握基本的救護常識和救援能力。

        11.應急救援協議。充分利用社會應急資源,與地方政府預案、上級主管單位及相關部門的預案和應急組織相銜接。

        13.應急管理費用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審批,財務部門予以保障。

      礦山管理制度8

        一、范圍

        本制度提出支護作業的具體要求,適用于漢中市礦業公司所屬及外協井下單位。

        二、引用文件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標準化規范》

        三、一般規定

        1、坑木運送

        1.1、運送材料時,嚴禁損壞電力線、照明線、電機車架空線、供風(水)管線和軌道及風門等設施和構筑物。

        1.2 、往罐、箕斗中裝料,有墜入可能的縫隙必須用2.5cm厚的優質木板堵嚴。材料不得突出容器之外,并用繩子捆好。在無容器的地方下料,高度超過10米時,用繩子捆著下放,嚴禁自由滑落。下落時必須做好上下聯系。

        2、施工準備

        2.1、作業前先吹凈炮煙。人員站在安全地點灑水清洗頂板、倆幫、工作面和澆透礦(廢)石堆。

        2.2、撬凈工作面浮石,撬不下來且有空聲的頂幫要做上明顯的標志或做上臨時支柱,并通知有關人員。

        2.3、撬浮石時,水平巷道由外向里進行;天井撬毛人員站在安全地點進行,但平臺板必須移放到站人的地方;采場撬浮石由安全出口側向里進行;豎井處理大面積井幫浮石時,要在吊盤上進行,吊盤高度必須在浮石的上方;斜井由上向下進行。

        2.4、天井、溜井、斜井和豎井等井筒內進行維修作業時,必須要系好安全帶。應由先從上往下清掃井壁、井框和平臺上的浮石和雜物,作業點要鋪設平臺,并封閉其上方或上中段井口,上下中段的井口處必須設警戒標志。

        3、天井、溜井的支護

        3.1、掘進天井、溜井,其高度超過7米時,應安裝梯子間。梯子傾角不大于80°,其上端高出平臺1米,下端距井壁不小于0.6米,兩個梯子平臺的距離不大于7米。上下平臺的梯孔要錯開,梯子孔的長和寬,分別不小于0.7米和0.6米。梯子寬度不小于0.4米,梯子蹬間距不大于0.4米。

        3.2、用于鑿巖平臺的撐子,層高不得超過1.6米,撐子平臺距掌子面高度1.6-2.0米;天井規格長邊2.5-3.0米時,橫撐不得小于3根。

        3.3、鑿巖平臺下的安全平臺(距離為一層橫撐的高度),要鋪滿板。

        3.4、橫撐窩子深度視礦巖穩固性而定,最淺不小于1.5cm,楔子只準從上向下楔緊。

        3.5、橫撐和平臺木板必須用優良木材,撐子直徑不小于10cm,臺板厚度不小于2.5cm。

        3.6、掘進天井安全棚子距掌子面不得超過6.0cm,棚下設永久性梯子,棚上設臨時梯子。

        4、水平巷道木棚子和木立柱的架設

        4.1、橫梁和腿的結合要嚴密,其夾角一般為100°-110°,頂壓大夾角小,側壓大夾角大。棚腿柱窩應挖到硬巖,松軟地段應墊基石或設地梁。棚梁與棚腿須在同一平面上,并須與巷道中心成直角。梁的'中部及腿的頂端與頂幫間的空隙必須用接頂橫梁或木楔楔緊。為防止棚子發生前后傾斜,各棚之間應用直徑不小于10cm的撐木互相支撐。

        4.2、為防止巷道頂板及兩壁巖石的片落,棚壁間必須接頂橫梁填塞結實。

        4.3、用于水平巷道和采場的棚柱和頂柱應垂直支立。沿傾斜巷道和傾斜采礦場架設時,應向下傾斜,傾角在45°以下時,棚腿和立柱支立方向在上下兩盤成直角的垂線與柱頂重力線所構成的分角線上,以適應頂盤巖層下移。木楔只準從上向下楔緊。

        4.4、急傾斜的天井和采場,需要支護時采用橫木柱,橫木柱與上下盤所成的角度的上一端傾角在0°-10°左右。

        4.5、在頂盤節理發達松軟處支立頂柱時,為擴大頂柱支護面積,頂柱上端應加柱帽,柱帽用劈開的半邊坑木制作,寬度略小于柱頂直徑,長至少伸出柱頂兩邊各0.2米。柱頂鴨咀大小要大于帽木圓弧,柱帽軸線方向應與斷層、節理、傾斜成直角。

        4.6、棚腿和立柱應大頭向下,下端作適當切削,其切削長度不得超過直徑,切割后端頂的大小不得小于直徑的0.5倍。

        5、木垛的架設

        5.1、架設木垛的木材應用圓木或方木。用圓木時,為增加穩固性,務須將相疊處削成上下平行的結合面。

        5.2、木垛架疊高度,一般為坑木長的2倍以下,最高不得超過3倍。

        5.3、架設木垛的位置,應堅實平坦木垛頂底必須與頂底盤密接,并以木楔楔緊,相疊點的位置應在一條直線上。

        四、附則

        1、本制度解釋權歸安全環保部,自下月1日起執行。

        2、本制度與國家、省、市及漢中市礦業公司相關法律法規、制度相抵觸時,則按照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礦山管理制度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礦山生產安全,防止礦山事故,保護礦山職工人身安全,促進采礦業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它海域從事礦產資源開采活動,必須遵守本法。

        第三條礦山企業必須具有保障安全生產的設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職工勞動條件,加強礦山安全管理工作,保證安全生產。

        第四條國務院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礦山安全工作實施統一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礦山安全工作實施統一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對礦山安全工作進行管理。

        第五條國家鼓勵礦山安全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改進安全設施,提高礦山安全生產水平。

        第六條對堅持礦山安全生產,防止礦山事故,參加礦山搶險救護,進行礦山安全科學技術研究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礦山建設的安全保障

        第七條礦山建設工程的安全設施必須和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八條礦山建設工程的設計文件,必須符合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并按照國家規定經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批準;不符合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的,不得批準。

        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設計必須有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參加審查。

        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由國務院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制定。

        第九條礦山設計下列項目必須符合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

        (一)礦井的通風系統和供風量、風質、風速;

        (二)露天礦的邊坡角和臺階的寬度、高度;

        (三)供電系統;

        (四)提升、運輸系統;

        (五)防水、排水系統和防火、滅火系統;

        (六)防瓦斯系統和防塵系統;

        (七)有關礦山安全的其它項目。

        第十條每個礦井必須有兩個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間的直線水平距離必須符合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

        第十一條礦山必須有與外界相通的、符合安全要求的運輸和通訊設施。

        第十二條礦山建設工程必須按照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批準的設計文件施工。

        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竣工后,由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驗收,并須有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參加;不符合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的,不得驗收,不得投入生產。

        第三章礦山開采的安全保障

        第十三條礦山開采必須具備保障安全生產的條件,執行開采不同礦種的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

        第十四條礦山設計規定保留的礦柱、巖柱,在規定的期限內,應當予以保護,不得開采或者毀壞。

        第十五條礦山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設備、器材、防護用品和安全檢測儀器,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或者行業安全標準;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或者行業安全標準的,不得使用。

        第十六條礦山企業必須對機電設備及其防護裝置、安全檢測儀器,定期檢查、維修,保證使用安全。

        第十七條礦山企業必須對作業場所中的有毒有害物質和井下空氣含氧量進行檢測,保證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八條礦山企業必須對下列危害安全的事故隱患采取預防措施:

        (一)冒頂、片幫、邊坡滑落和地表塌陷;

        (二)瓦斯爆炸、煤塵爆炸;

        (三)沖擊地壓、瓦斯突出、井噴;

        (四)地面和井下的火災、水害;

        (五)爆破器材和爆破作業發生的危害;

        (六)粉塵、有毒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它在害物質引起的危害;

        (七)其它危害。

        第十九條礦山企業對使用機械、電氣設備,排土場、矸石山、尾礦庫和礦山閉坑后可能引起的危害,應當采取預防措施。

        第四章礦山企業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條礦山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

        礦長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第二十一條礦長應當定期向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報告安全生產工作,發揮職工代表大會的監督作用。

        第二十二條礦山企業職工必須遵守有關礦山安全的法律、法規和企業規章制度。

        礦山企業職工有權對危害安全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二十三條礦山企業工會依法維護職工生產安全的合法權益,組織職工對礦山安全工作進行監督。

        第二十四條礦山企業違反有關安全的法律、法規,工會有權要求企業行政方面或者有關部門認真處理。

        礦山企業召開討論有關安全生產的會議,應當有工會代表參加,工會有權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五條礦山企業工會發現企業行政方面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或者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向礦山企業行政方面建議組織職工撒離危險現場,礦山企業行政方面必須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六條礦山企業必須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未經安全教育、培訓的,不得上崗作業。

        礦山企業安全生產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接受專門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書的,方可上崗作業。

        第二十七條礦長必須經過考核,具備安全專業知識,具有領導安全生產和處理礦山事故的能力。

        礦山企業安全工作人員必須具備必要的.安全專業知識和礦山安全工作經驗。

        第二十八條礦山企業必須向職工發放保障安全生產所需的勞動防護用品。

        第二十九條礦山企業不得錄用未成年人從事礦山井下勞動。

        礦山企業對女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實行特殊勞動保護,不得分配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勞動。

        第三十條礦山企業必須制定礦山事故防范措施,并組織落實。

        第三十一條礦山企業應當建立由專職或者兼職人員組成的救護和醫療急救組織,配備必要的裝備、器材和藥物。

        第三十二條礦山企業必須從礦產品銷售額中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必須全部用于改善礦山安全生產條件,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礦山安全的監督和管理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對礦山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監督職責:

        (一)檢查礦山企業和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貫徹執行礦山安全法律、法規的情況;

        (二)參加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三)檢查礦山勞動條件和安全狀況;

        (四)檢查礦山企業職工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五)監督礦山企業提取和使用安全技術措拖專項費用的情況;

        (六)參加并監督礦山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它監督職責。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對礦山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管理職責:

        (一)檢查礦山企業貫徹執行礦山安全法律、法規的情況;

        (二)審查批準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設計;

        (三)負責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竣工驗收;

        (四)組織礦長和礦山企業安全工作人員的培訓工作;

        (五)調查和處理重大礦山事故;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它管理職責。

        第三十五條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礦山安全監督人員有權進入礦山企業,在現場檢查安全狀況;發現有危及職工安全的緊急險情時,應當要求礦山企業立即處理。

        第六章礦山事故處理

        第三十六條發生礦山事故,礦山企業必須立即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對傷亡事故必須立即如實報告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和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

        第三十七條發生一般礦山事故,由礦山企業負責調查和處理。

        發生重大礦山事故,由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工會和礦山企業按照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調查和處理。

        第三十八條礦山企業對礦山事故中傷亡的職工按照國家規定給予撫恤或者補償。

        第三十九條礦山事故發生后,應當盡快消除現場危險,查明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現場危險消除后,方可恢復生產。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并處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責令停產整頓;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分配職工上崗作業的;

        (二)使用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或者行業安全標準的設備、器材、防護用品、安全檢測儀器的;

        (三)未按照規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的;

        (四)拒絕礦山安全監督人員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隱瞞事故隱患、不如實反映情況的;

        (五)未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礦山事故的。

        第四十一條礦長不具備安全專業知識的,安全生產的特種作業人員未取得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的,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責令停產,調整配備合格人員后,方可恢復生產。

        第四十二條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設計未經批準擅自施工的,由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施工;拒不執行的,由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由有關主管部門吊銷其采礦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第四十三條礦山建設工程的安全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產的,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并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處以罰款;拒不停止生產的,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由有關主管部門吊銷其采礦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第四十四條已經投入生產的礦山企業,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而強行開采的,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進;逾期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責令停產整頓或者由有關主管部門吊銷其采礦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第四十五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復議機關應當在接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復議決定。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復議機關逾期不作出復議決定的,當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六條礦山企業主管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礦山企業主管人員對礦山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礦山安全監督人員和安全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國務院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法制定實施條例,報國務院批準施行。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法和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

        第五十條本法自年5月1日起施行。

      礦山管理制度10

        為了防止礦山事故的發生,增強工作人員的安全意識,按照《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及其它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有效保護礦山職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健康,特制定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重大危險源監控、檢測、評估、整改制度

        一、根據國家標準和法規對企業的危險源進行風險分析和安全評價,對每個重大危險源建立完善的安全技術措施和組織管理措施。

        二、制定場地應急計劃,并對全體職工進行重大事故預防、事故應急的教育和訓練。

        三、定期對重大危險源操作管理人員進行預防事故專業培訓。

        四、定期向安監部門呈交危險源狀況安全評價報告。

        五、發揮職工群眾監督力量,查隱患,堵漏洞,保障工人生產安全,發現生產和管理上有可能導致事故的反常情況及時向主管部門報告。

        六、單位一旦發現事故隱患,應立即報告主管部門和當地人民政府,并申請對單位的事故隱患進行初步評估和分級。

        七、單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時,應成立隱患管理小組,

        小組由法定代表人負責,履行好隱患管理職責:

        1、掌握本單位重大事故隱患的分布,發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程度,負責重大事故隱患的.現場管理;

        2、制定應急計劃,并報當地政府和安監部門備案;

        3、進行安全教育,組織模擬重大事故發生時應采取的緊急處臵措施,必要時組織救援設施、設備配套和人員疏散演習;

        4、隨時掌握重大事故隱患的動態變化;

        5、保持消防器材、救護用品完好有效。

        八、發現重大事故隱患,應立即采取相應的整改措施,難以整改的要采取防范監控措施。整改完成后應報告安監主管部門并申請審查驗收。

        九、對發現重大事故隱患,積極整改并有效防止事故發生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礦山管理制度11

        一、排碴場的妥善管理主要由看邊員負責,排碴車輛和推邊的裝載機均由其指揮。排碴車輛倒碴要聽從看邊人員的`指揮,在指定位置上停車,在指定位置上倒碴。

        二、碴場平盤反向坡度要保持35--40度,防止自然滑坡和塌陷。

        三、裝載機推邊必須留沿30厘米以上,碴場要保持推平或在邊沿處稍微上坡方可,不允許下坡,以防止倒碴車輛溜車。

        四、碴場必須留有排碴車輛足夠的回轉地方,多日積存的邊角料必須盡早處理,以保持碴場清潔。

        五、雨后天晴排碴,看邊人員必須密切注視碴邊的動靜,加強警戒,如出現可能滑坡塌陷時必須果斷撤離,停止排碴,處理險情。

        六、大霧(能見度在10以內),大風(風力超過5級)天氣,看邊員應根據天氣實際情況,向分管負責人建議停止排碴。

        七、排碴場內不準其它機動車輛擅自停放,影響正常生產。

      礦山管理制度12

        一、值班人員在值班期間,必須按規定著裝制服,因從事訓練工作時,可更換訓練服。

        二、便服和隊服不得混穿,著裝隊服時不得進入與自己身份不相符的場所,更不得做違法亂紀的`事。

        三、上級領導蒞臨或參加大型活動時,必須按兼職救護隊指揮員的安排,統一著裝。違反者嚴格按《獎懲制度》處罰。

      礦山管理制度13

        一、編制目的

        由于井下巷道的展開及井下機動車車輛的增加,為了加強井下車輛的安全管理,使井下車輛能夠更好的服務于生產,減少和消除因為行車帶來的安全隱患和違章行為,現根據項目部實際情況特制定井下車輛管理制度。

        二、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項目部井下機動車輛(包括裝載機、四不象、耙渣機、三輪車、排渣車、及其他在巷道內駕駛的機動車輛)駕駛安全的管理。

        三、權責

        本制度的制定、修訂和解釋權均歸屬于大賈莊項目部。

        四、管理內容

        1)對井下車輛駕駛員規定

        1、對于井下車輛駕駛員必須做到定點、定崗、定車,嚴禁交給他人駕駛。裝載機、耙渣機司機必須持有有效特殊工種操作證。

        2、井下駕駛員必須經過安全部組織的安全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下井。 3、井下駕駛員必須遵守項目部各項井下規章制度與勞動紀律,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意識。

        4、嚴禁酒后駕駛和疲勞駕駛車輛,嚴禁睡崗或做與工作崗位無關的事情。

        5、愛護車輛,井下行車前認真檢查車輛,尤其剎車的檢查要作為重點檢查項目,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嚴禁任何車輛帶病作業。

        6、行車時靠右側通行,但嚴禁靠邊尤其拐角靠邊倒車,當心車輛碰、撞、拉、掛電纜、管路、設備和行人。

        7、在車輛啟動、倒車以及卸放物料時必須觀測周圍環境,并鳴笛,以免造成電纜、管路、設備損壞和人員傷亡。

        8、裝載機在進行井下作業時必須嚴格按照指揮人員指揮進行操作,進行轉彎或者傾倒作業時必須觀察傾倒物料半徑內的人員動向。

        9、駕駛員離開車輛必須做到熄火、拉手剎、做好擋車,嚴禁將車輛停放在坡路溜井邊緣、靠近井筒或光滑路面上。

        10、駕駛員負責所駕駛車輛的排煙慮水箱加水問題,對于未及時加水的司機給以處罰和教育。

        11、駕駛員必須隨身佩戴安全帽、自救器、礦燈等項目部規定必須正確佩戴的勞保用品,并按照規程操作。

        12、必須熟悉設備的結構、性能、參數及完好標準,并會進行一般性的檢查、維修、保養及故障處理。

        13、必須熟悉行駛路線范圍、巷道參數支護形式,掌握各種安全標志和信號的有關規定。

        14、必須能正確使用通訊設施,正確使用一氧化碳自動報警儀與滅火器。

        15、進入或離開駕駛室時,不得把方向盤當作扶手。嚴禁在手剎起作用時掛檔起步,不準越級換檔。

        2)對井下車輛的規定

        1、井下車輛必須確保剎車系統、燈光系統、安全防護設施等安全可靠,駕駛員、維修人員必須定期對井下車輛進行檢查維修保養。

        2、車輛上的剎車系統必須靈活可靠,手動、腳動都能用,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要求。

        3、裝載貨物必須按照核定載重量裝車,不準超載。禁止拉運超長、超寬、超高的物料。特殊情況時,必須制定專項措施。

        4、運送物料車輛駕駛室除駕駛員外只限乘坐一人,嚴禁人貨混裝。拉運物料尤其是零散物料和設備時,必須捆綁牢固。

        5、嚴禁在巷道中交錯會車,會車時一車必須進入倒車硐內。

        6、車輛下坡行駛時應提前換檔減速慢行,不得中途換檔,下坡嚴禁空檔滑行。

        7、行車時前方有人必須鳴笛慢行,當在小巷內車遇人必須先停下,行人通過,在大巷內車遇人時,人員要注意躲避車輛,使車輛先通過。

        8、車輛相遇時空車避讓重車,入巷車輛避讓出巷車輛,大巷避讓小巷,小巷會車,避讓車輛必須進入倒車硐內,待通行車輛完全通過后避讓車輛方可動車通過。

        9、運料車運送物料時,物料高度不得超過車欄;四不象出渣時渣堆不得高過圍欄,不得裝渣過滿,行駛過程中不得有掉渣現象。

        10、車輛停放嚴禁在爆破警戒區域內,防止爆破飛石砸壞車輛。

        11、運送物料的車輛安全保護措施齊全,捆綁結實,準備完畢后方可鳴笛開車。

        12、維修、檢查車輛時必須做好周圍的警戒工作。

        13、井下車輛不得長時間在主要通行巷道內停留。

        14、裝載機出渣期間周圍人員避讓,出渣機后頭不得站人拉拽扒渣機電纜人員必須戴合格絕緣手套。

        15、井下裝載機及時加水,耙渣機定期檢查電路系統、液壓系統。

        16、井下車輛不得帶病運行,不得先工作后維修,發現問題必須及時處理。

        17、排渣車行車遵循靠右通行原則,嚴禁超速行駛;在主要運輸巷道內行駛速度不得超過20km/h,其它巷道車速不得超過15km/h,會車速度不得超過5km/h, 兩車同向行駛間距不得小于50米,行駛到巷道交叉點,轉彎及前方有車輛、人員或視線有障礙時,應提前20米減速鳴笛,速度不得超過10km/h,并變換燈光;經過巷道施工地段或遇有行人時,做到“一慢、二看,三通過”,在施工人員指揮下或靠巷道右側停車,確認安全后方可通行。

        18、機動車通過泥濘路面時,必須低速行駛,不得急剎車。車輛涉水時,應事先查明行車路線,并需有人引車;如水深超過排氣管時,不得強行通過。如防爆膠輪車陷入坑內,如用車牽引,應有專人指揮,互相配合。

        19、卸料時,首先檢查車上方和周圍有無障礙物及行人。卸料后,車斗及時復位,不得邊走邊落。向坑洼地卸料時,必須和坑邊保持適當安全距離,防止坍塌。

        20、工作結束后,清理車輛,做到整潔有序,將車開到指定地點,并做好記錄后方可離崗。

        3)車輛維修保養規定

        1、車輛維修必須在硐室內進行,嚴禁在主要運輸大巷內修理。

        2、必須照明充足,車輛修理時不得單人操作。

        3、修車時必須通風良好,需要動火時,必須配備有砂箱,滅火器等消防器材。

        4、懸空車箱或機頭件下5m以內嚴禁站人,并且在車箱或機頭升起時用木料臨時支撐,確保牢固可靠,無關人員不得靠近。

        4)車輛檢查規定:

        啟動前的檢查:

        1、外觀檢查,查看機殼、輪胎等有無損壞;

        2、消焰器清潔檢查,清理現有的消焰器或者更換消焰器;

        3、發動機油位檢查,用油尺查油位,如油位低,可補入合格的油到油尺標注的位置;

        4、通過高、低位可視窗檢查液壓油位;

        5、用油尺檢查傳動齒輪箱油位;

        6、用油量表檢查油箱油位;

        7、用高、低位可視窗檢查機器冷卻水位,如需要,則加入清潔水到高位可視窗的中間位;

        8、清理空氣過濾器中積存的灰塵,必要時則更換;

        9、檢查一氧化碳報警儀和滅火器材是否完好有效;

        10、檢查輪胎和輪轂螺栓的緊固狀況;

        11、檢查啟動氣壓表的讀數,應顯示為規定值。

        啟動后的檢查:

        1、用油尺檢查傳動油箱位,如偏低,則補加合格的油到油尺標注的位置;

        2、檢查方向指示燈工作情況,將方向選擇手柄前推或后拉,車行方向指示燈為白光,反向為紅光;

        3、觀察各油壓表顯示壓力是否符合規定及檢查各油溫表所示溫度否符合規定;

        4、檢查喇叭;

        5、檢查工作制動閘及停車閘的操作;

        6、檢查機車轉向系統的操作;

        7、通過目測、耳聽,檢查柴油機工作是否正常,如有不正常情況,需及時處理;

        8、檢查各系統有無滲漏、松動或異響;

        9、確認機車無問題后方可準予進入運行狀態;

        10、檢查前進/后退操縱桿是否靈活可靠。

        5)操作程序

        經檢查車況良好后,進行以下啟動操作:

        (1)、電啟動防爆膠輪車的起動步驟如下:

        1、逆時針轉動電路總開關,打開總電源

        2、向右撥動駕駛室側儀表板上的起動開關到能夠聽到報警的聲音后約3秒,阻風門和柴油斷油缸已打開。再繼續向右撥打起動按鈕,此時應能聽到發動機“轟隆”的聲音,說明發動機已起動,松開起動按鈕,發動機起動完畢。

        3、若此次起動不成功,待2min后可按上述步驟重新起動發動機。

        (2)、氣啟動車輛的起動步驟如下

        1、逆時針轉動氣路總開關,打開總氣源。

        2、撥動駕駛室側儀表板上的起動開關到“開”的.位置,觀察駕駛室儀表板上起動氣壓表,顯示值應大于0.7mpa,若氣壓低于0.7mpa時,應進行補氣。補氣操作:起動前打開氣保壓開關后,氣壓低于0.7mpa時需進行補氣。把外界氣源接到補氣口,打開球閥充氣,當系統氣壓達到0.7mpa,關閉球閥。

        3、撥動駕駛室側儀表板上的起動開關到“開”的位置。

        4、按下升壓按鈕,此時應能聽到“嗤”的聲音,阻風門和柴油斷油缸打開。再按下起動按鈕,此時應能聽到發動機“轟隆”的聲音,說明發動機已起動,(持續時間大約3秒),松開起動按鈕,觀察駕駛室儀表板上的發動機機油壓力表,當壓力顯示超過0.25mpa時,發動機起動完畢。

        5、若此次起動不成功,觀察主駕駛室側儀表板上起動氣壓表,顯示值應大于0.7mpa,此時可按上述步驟重新起動發動機,若氣壓低于0.7mpa時,應進行充氣。在完成啟動程序后,發動機運行后按以下步驟進行操作:

        1、選擇前進擋或后退擋;

        2、選擇第一擋傳動;

        3、對腳制動施加輕壓,并松開緊急剎車制動閘;

        4、踩油門以增大發動機速度,同時放松腳閘;

        5、當選擇高檔時短暫釋放加速器踏板上的腳踏壓力。當選擇低檔時,稍微增加加速器上的腳踏壓力;

        6、只有機車完全停止時,才能改變其運行方向。

        司機操作中應做到:

        1、根據運輸任務的性質來選擇相應的車輛及車廂;

        2、加強封車與人車運行前的檢查;

        3、嚴格執行本規程對各類膠輪車行駛速度的限制;

        4、車輛上坡不準曲線行駛,下坡時不準脫檔滑行。

        膠輪車故障停車時,按下列內容檢查,并及時向值班領導匯報處理:

        1、發動機冷卻水溫度是否過高;

        2、機油壓力失壓;

        3、發動機溫度過高;

        4、液壓油溫過高;

        5、液壓油油位過低;

        6、尾氣排放溫度過高。

        當操作自卸車箱時,現將操作手柄的鎖緊裝置解除,再按需要操作。

        停車時要確保停在安全地區,在不阻礙其他車輛運行的前提下從事以下操作:

        1、停機前使用停車閘停車,并通過操作前進/后退操縱桿使發動機空轉,緩慢地冷卻;

        2、檢查啟動壓力表讀數為規定值,如低于規定值,必須向系統充壓;

        3、停止柴油機運行;

        4、在關掉發動機后,應擺動方向盤釋放液壓系統的壓力,直到轉向壓力表顯示讀數為零;

        5、駕駛員在變速桿未打到空擋位、機器未制動、發動機未停轉、轉向壓力表未返零位之前不得離開機器。

        6)安全注意事項

        行駛中的安全注意事項

        1、柴油機啟動后應怠速預熱,待柴油機水溫達到55℃以上才允許開車行駛。

        2、在車輛行駛過程中,應注意觀察儀表指示是否正常。柴油機正常運轉的水溫應保持在80℃5℃的范圍內。

        3、行駛過程中因注意車輛各部工作狀況,若發現不正常聲響,應及時檢查和排出。

        4、重載上坡和遇到故障情況下需用低速行駛時,應用低速一、二檔,但在正常行駛中使用一、二檔的時間不宜過長。

        5、在井下巷道中行駛時,車速應按照相關規定的速度行駛,嚴禁超速。

        6、下坡行駛時,不允許熄火或換入空擋滑行,下陡坡應換入較低檔,利用柴油機來制動,并通過間斷踩制動板使下坡速度不致過快。

        7、需換入倒檔時,應待車完全停止后,并觀察車后和周圍情況下以緩慢速度倒車。

        8、當車輛行駛時出現異常響動,應及時停車檢查,在車輛恢復后才可繼續行駛。

        9、若井下巷道中積水深度超過400mm時,車輛不需涉水通過。

        停車時的安全注意事項

        1、膠輪車在停車時應逐步減少負荷并降低轉速。

        2、停駛柴油機熄火前,應低速運轉2min,使,柴油機均勻冷卻。

        3、停車時應將氣罐中的氣壓充到0.7mpa以上。

        4、停車時,應拉起手制動手柄,確保駐車制動,在下坡道和平路上停車時應將換擋手柄置入倒檔,在上坡道停車時還應同時將換擋手柄置入一檔。

        5、司機在下車后應關閉氣罐的總開關。

        6、每班下班時,要求用高壓水清洗排氣柵欄。

        7、每隔兩天吹一次空濾濾芯。

        7)膠輪車輛安全管理五條規定

        (一)一般安全管理規定

        1、膠輪車司機必須經過專業培訓并獲得司機駕駛證,否則不允許駕駛膠輪車。

        2、膠輪車司機在啟動車輛前必須檢查車輛各部件,在確保所有部件完整有效后方可駕駛。

        3、車輛在行駛過程中必須前有照明,后有紅尾燈,滅火器,嚴禁在沒有照明,紅尾燈的情況啟動車輛。

        4、開車前必須按響喇叭,提醒其它人員,嚴禁在喇叭未鳴的情況下啟動車輛。

        5、正常行駛時,不得背對前進方向行駛,確實無法做到時,必須有跟車工指揮。

        6、在同一巷道中行駛的兩輛膠輪車之間的距離至少保持在50米以上。

        7、車輛的制動距離,每年至少測定一次,并符合操作說明書的要求。

        8、必須正確執行調度指令,保持運輸中的通訊聯絡,不得隨意關閉通訊裝置。

        9、巷道中所有的信號標志與調度指令均為車輛安全行駛的依據,所有車輛的運行不得違反。

        10、所有在井底車場行駛的膠輪車,其運行速度都不得超過5km/h。

        (二)行車安全管理規定

        1、膠輪車在巷道口、坡度段,噪聲大的地段或遇行人,以及前方有障礙物或視線有障礙時,都必須減速鳴笛,確認安全后,方可通過。

        2、當行駛途中因故障停車,需用其它膠輪車拖車時,必須執行專項措施,并采用專用的拖車裝置。

        3、膠輪車載人時,所有乘員均需坐在客廂座位上,嚴禁坐在其它設備上,無客座車輛嚴禁載人。

        4、上坡或者下坡應采用低擋緩慢行駛。

        5、嚴禁用膠輪車頂拉其它物體。

        6、膠輪車司機操作時應保持坐在駕駛椅上、目視前方、雙手握住方向盤(操作手把)的正確姿勢,嚴禁將身體任何部位露出車外,嚴禁站在車下開車。

        7、司機上崗后,不得擅自離開崗位,嚴禁在車輛未停穩時離開司機室。司機暫時離開崗位時必須做好機車制動,依次做好工作制動、手閘制動、脫離離合器、柴油機怠速運轉、停機、鎖車等步驟。

        8、司機必須按信號指令開車,開車前首先鳴笛示警,檢查確認周圍無人時,方可啟動。

        9、司機停車離開駕駛室前,必須按規定釋放停車制動回路和方向盤控制回路的壓力,避免突然釋放。

        (三)停車安全管理規定

        1、在井下裝卸貨物時必須制動鎖車,但不熄滅車燈。

        2、運輸途中除會讓車外,一般不容許停車,必須停車時應事先匯報調度或車隊,通知其它車輛并制動鎖車、亮燈,斜巷還需采取掩車措施。

        3、停車時,要確保停在安全地段,并停靠在距人行側幫部20cm以外,確保行人通行暢通的地方。

        4、停車時,應將車的駐車制動手柄拉到有效位置、換擋手柄處于空擋和柴油機停轉后司機才可離開駕駛室。

        5、若在上下坡停車時,一定要在輪胎后加楔墊楔住或把車輛開進停車硐室。

        6、在下坡、平路停車時,合理操作制動閥,確保能夠有效制動。

        7、當司機進入或離開駕駛室時,不要把操縱閥桿當扶手。

        (四)裝卸車安全管理規定

        1、膠輪車在裝料運輸時,要確保貨物綁扎牢固,嚴禁超寬、超高、超載運輸,嚴禁人貨混裝。

        2、膠輪車在裝卸材料或其它貨物時,必須制動鎖車,不得熄滅車燈。

        3、在運送大件、重型設備材料時應充分考慮以下因素:裝載重量的均勻分布;裝卸地點的工作條件;運輸線路狀況;裝卸順序與安裝順序等。

        4、運送大型設備(如液壓支架等)或車輛倒行,影響司機視線時,必須制定專門措施,并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后實施。

        5、裝大件物料時,應先在頂板施工兩根以上的專用起吊錨桿。用手動葫蘆進行起吊時,必須首先對起吊錨桿牢固情況進行檢查,確認無誤后,方可進行起吊。

        6、卸大件物料時,應使用專用起吊錨桿,用手動葫蘆進行起吊。

        7、運送爆破材料時,必須嚴格執行《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與《爆破安全規程》有關規定。

        8、卸料地點距工作面需大于50m。

        9、翻渣車在溜井口倒車翻渣作業時,車輛必須有專人指揮。

        (五)車輛會車安全管理規定

        1、必須在指定的會車硐室(地點)會車,非會車地點嚴禁會車;

        2、車輛會車速度限制在5km/h內;

        3、會車時車與車、車與兩幫的距離都不得少于0.5米;

        4、膠輪車在指定地點內會車時,應遵守空車讓重車、下坡車讓上坡車的原則;

        5、無會車硐室(地點)的巷道,禁止對面有行駛的車輛。

        8)、附 則

        1、駕駛員定期接受安全培訓,交接班必須明確車輛的狀態,井下的安全狀況等。

        2、裝載機等車輛上必須配備不小于4kg的合格滅火器。

        3、各水平必須遵守車輛管理制度,并切實履行本崗位職責。

        4、車檢后車輛完好狀況,由檢查人員負責,井隊長、設備物資部與安全部監督檢查。不完好車輛一律不得運行。

        5、大型車輛下放入井或提升時必須進行安全交底并由機修隊、技術部、安全部、井隊開會討論審批后方可實施,作業期間各部門現場監督。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如有與國家法律或行業標準相抵觸的,按照國家法律執行。

      礦山管理制度1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國家財產和人民生命安全,確保公司所屬礦山生產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安全進行,防止礦山事故,保護礦山職工人身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制訂。

        第二條

        公司利用一切能力完善保障安全生產的設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職工勞動條件,加強礦山安全管理工作,保證安全生產。

        第二章安全生產管理機構

        第三條

        公司成立以總經理為主任委員,主管生產副總經理為副主任委員,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為委員的安全生產委員會,全面負責公司安全生產工作。并設立安全部為專職的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公司安全生產委員的日常工作。

        第四條

        公司運營部要對公司所屬礦山生產部門的礦山安全工作實施統一監督和管理。同時在生產過程中進行不定期檢查,對有嚴重隱患無法及時排除的要報告公司主管部門和領導并總經理,必要時要采取停產整改措施。

        第三章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第五條

        各部門在職工上崗前必須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未經安全教育、培訓的,不得上崗作業。

        第六條

        公司各部門安全生產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接受專門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書的,方可上崗作業。如爆破作業等。

        第七條

        公司對各選廠廠長、坑長、工段長、部門經理以上公司領導和管理人員進行安全生產知識培訓,必須經過考核,具備安全專業知識,具有領導安全生產和處理礦山事故的能力。

        第八條

        公司礦山企業安全工作人員必須具備必要的安全專業知識和礦山安全工作經驗。

        第九條

        公司鼓勵技術人員和廣大職工在生產實踐中開展礦山安全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改進安全設施,提高礦山安全生產水平。

        第四章安全生產管理措施

        第十條

        公司所屬礦山建設工程的安全設施必須和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十一條公司礦山建設工程的設計文件,必須符合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并按照國家規定經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批準;不符合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的,不得批準開工生產。對已經在進行生產的,要進行安全整改,消除安全隱患。

        第十二條礦山建設工程必許按照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批準的設計文件施工。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竣工后,由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驗收,并須有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參加;不符合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的,不得驗收,不得投入生產。

        第十三條各生產車間或作業面必須有與外界相通的、符合安全要求的運輸和通訊設施。每個礦井必須有兩個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間的直線水平距離必須符合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第十四條各生產車間開采必須具備保障安全生產的條件,執行開采不同礦種

        的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并在進入生產現場入口處醒目地樹立操作規程和安全要求。

        第十五條各生產車間設計規定保留的礦柱、巖柱,在規定的期限內,應當予以保護,不得開采或者毀壞。

        第十六條各生產車間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設備、器材、防護用品和安全檢測儀器,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或者行業安全標準;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或者行業安全標準的,不得使用。

        第十七條各生產車間必須對機電設備及其防護裝置、安全檢測儀器,定期檢查、維修,保證使用安全。

        第十八條公司綜合管理部要會同各生產車間必須對作業場所中的有毒有害物質和井下空氣含氧量進行檢測,保證附合安全要求。

        第十九條公司綜合管理部要會同各生產車間必須對下列危害安全的事故隱患采取預防措施:

        (一)冒頂、片幫、邊坡滑落和地表塌陷;

        (二)瓦斯爆炸、煤塵爆炸;

        (三)沖擊地壓、瓦斯突出、井噴;

        (四)地面和井下的火災、水災;

        (五)爆破器材和爆破作業發生的危害;

        (六)粉塵、有毒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害物質引起的危害;

        (七)其他危害。

        第二十條公司綜合管理部要會同各生產車間對使用機械、電氣設備,排土場、矸石山、尾礦庫和礦山閉坑后可能引起的危害,應當采取預防措施。

        第二十一條公司綜合管理部要會同各生產車間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二十二條各生產車間廠長、主管副總對本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公司綜合管理部對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公司總經理對全公司的安全生產負總的管理責任。

        第二十三條公司定期向職工大會報告安全生產工作,發揮職工的監督作用。公司職工必須遵守有關礦山安全的法律、法規和企業規章制度。職工有權對危害安全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二十四條公司工會依法維護職工生產安全的合法權益,組織職工對礦山安全工作進行監督。公司違反有關安全的.法律、法規,工會有權要求企業行政方面或者有關部門認真處理。公司召開討論有關安全生產的會議,工會代表參加,工會有權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五條公司工會發現企業行政方面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或者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發現危機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向公司行政方面建議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公司生產管理部匯報公司領導后必須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六條公司礦山生產車間必須向職工發放保障安全生產所需的勞動防護用品。

        第二十七條公司各礦山生產車間不得錄用未成年人從事礦山井下勞動。

        第二十八條公司礦山生產車間對女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實行特殊勞動保護,不得分配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勞動。第二十九條公司綜合部負責組織各生產車間落實制定礦山事故防范措施,并組織落實。安全保衛部參與督促檢查。

        第三十條公司建立由專職或者兼職人員組成的救護和醫療急救組織,配備必要的裝備、器材和藥物。在條件限制的情況下,充分與所屬地政府和醫療機構合作。

        第三十一條公司必須從礦產品銷售額中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分配給各生產車間。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必須全部用于改善礦山安全生產條件,不得挪作他用。由公司綜合部、安全保衛部會同財務部共同管理費用的使用。

        第三十二條公司各生產車間要無條件接受政府安全生產堅督管理部門對礦山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監督職責:

        (一)檢查礦山企業和管理企業的主管部門貫徹執行礦山安全法律、法規的情況;

        (二)參加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三)檢查礦山勞動條件和安全狀況;

        (四)檢查礦山企業職工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五)監督礦山企業提取和使用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的情況;

        (六)參加并監督礦山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監督職責。

        第三十三條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礦山安全監督人員有權進入公司任何礦山生產車間,在現場檢查安全狀況發現有危機職工安全的緊急險情時,根據要求各礦山生產車間要立即處理。第三十四條如發生礦山事故,公司各部門必須立即組織和無條件地參與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對傷亡事故必須立即如實報告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和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

        第三十五條如發生一般礦山事故,由公司負責調查和處理。

        第三十六條如發生重大礦山事故,公司所有人員必須無條件接受由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工會和礦山企業按照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調查和處理。

        第三十七條公司對礦山事故中傷亡的職工按照國家規定給予撫恤或者補償。

        第三十八條礦山事故發生后,應當盡快消除現場危險,查明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現場危險消除后,方可恢復生產。

        第五章獎勵與懲罰

        第三十九條公司各礦山生產車間主管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除公司進行經濟處罰外,將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公司礦山生產車間主管人員對礦山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除公司進行經濟處罰外,將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公司礦山安全監督人員和安全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將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和必要的經濟處罰。

        第四十二條公司對堅持礦山安全生產,防止礦山事故,參加礦山搶險救護,進行礦山安全科學技術研究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部門和個人,公司將給予精神和物資獎勵。第四十三條公司每年年底組織全公司安全生產先進員工評比。評比結果作為發放獎金和其他獎勵的重要參考依據之一。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本制度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相悖的,以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為準,并將隨著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變化及時進行修改完善。

        第四十五條本制度經董事會會議審議通過后施行。

        第四十六條本制度由本公司綜合部、安全保衛部負責解釋。

      礦山管理制度15

        根據《礦山安全法》和《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標準化規范》要求,為全市博導開發的結果滿足建設項目預期的功能要求、法律法規與其他要求、安全與健康要求、保持相關記錄要求,防止因設計而導致安全、健康危害的.產生與存在,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設計管理制度,對設計質量進行有效控制。

        設計管理制度包括下列內容:審核設計單位資質的要求,審核設計文件(圖紙)的要求,負責設計管理理的部門,人員及其職責,要求設計單位(人員)進行交底的規定,保存相關設計文件(圖紙)的規定。

        二、企業應保證建設工和的安頓設施與主體工和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三、選擇設計單位

        建設項目設計應由具備相應設計資質設計單位承擔。

        四、設計審核、評價、評審

        1、設計液壓充分考慮風險(安全)預評價結果。

        2、設計文件(圖紙)應按制度規定進行審核。

        3、設計文件應對設計工藝流程潛在的風險進行評價。

        4、需要進行評價的設計與開發項目應由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安全評價。

        5、設計應按照規定進行評審

        五、變化、審批及技術交底

        1、設計與開發過程中發生的變化,應經原設計單位同意,并出具修改文件。

        2、設計應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進行審批。

        3、設計單位應在項目開工前向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進行技術交底。

        六、設計管理部門職責

        1、企業設計管理應以規劃部或技術部為主,安環部配合,并指定專人負責。

        2、企業規劃部或技術部應妥善保存設計文件和圖紙,包括地質圖(水文地質圖和工程地質圖)礦山總平面布置圖、采掘工程平面圖、井上和井下對照圖、通風系統圖、提升運輸系統圖、供配電系統圖和井下電氣設備布置圖、防排水系統圖、風水管網系統圖、避災路線圖、井下通信系統圖、充填系統圖等。

        企業安環部應妥善保存開發項目安全評價報告,安全專篇評審批件等。

        七、施工組織設計,基建期應由施工單位編制,生產期由礦山企業自行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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