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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行社公司章程

      時間:2024-09-29 08:15:41 章程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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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行社公司章程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章程對人們來說越來越重要,章程是一個組織進行自身管理的基本規則。那么章程怎么擬定才能發揮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旅行社公司章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旅行社公司章程

        章程(執行董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設立現代企業制度,完善企業管理機制,規范本有限公司。股東、董事、監事、經理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是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注冊的有限責任公司。是獨立享有民事權力、承擔民事義務的法人企業,其行為受法律約束,其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三條公司名稱

        第四條公司住址:

        第五條公司注冊資本:30萬元

        第六條公司經營期限為:

        6月6日至6月6日

        第二章經營范圍

        第七條公司經營范圍:國內旅游。法律、法規未經規定審批的,自主選擇經營項目,開展經營活動;應經審批的,未獲批準前不得經營;法律法規禁止的,不得經營。

        第三章股東的名稱,住址和身份證明

        第八條股東的名稱:

        第四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股東的權利:

        1. 股東對其出資享有所有權;

        2. 股東按其出資比利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原股東可優先認繳;

        3. 股東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會報告,監督公司經營,提出建議質詢;

        4. 股東可依法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

        5.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監事;

        6. 公司終止后,依法享有公司的剩余財產。

        第十條股東的義務:

        1. 遵守公司章程;

        2.股東應按期足額繳納章程中規定的各自認繳的出資額;

        3. 股東在公司核準登記注冊后,不得抽回其出資;

        4. 股東不按前款規定繳納認繳的出資,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支付注冊資本的10%違約金。

        第五章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及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一條各股東出資合計人民幣30萬元,以此作為本公司的注冊資本。

        第十二條股東的出資額:

        出資12萬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的40%

        出資6萬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的20%

        各股東應在本章程簽字之日起7日內繳清各自認繳的出資額。

        第十三條股東轉讓的條件: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出資,不能購買該出資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它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第六章公司的機構及職權

        第十四條股東創立大會選舉產生董事,董事由2人組成。

        董事:執行董事:

        第十五條董事任期每屆不得超過三年,但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屆期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十六條全體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

        3.決定本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定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和決算方案;

        5.制定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定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方案;

        7.擬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解散方案;

        8.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總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經理、財務負責人,解決其報酬事項;

        10. 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11. 公司章程或股東會賦予的其它權利。

        第七章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條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期為,可連選連任。

        第十八條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并主持股東會議;

        2、檢查股東決議執行情況,并向全體董事報告;

        3、指導公司的重大經營活動;

        4、提名經理人選;

        5、全體股東決議授予的其他職權。

        執行董事因故不能履行職務時可授權其他董事負責。

        第十九條公司執行全體董事領導下的經理負責制。經理對全體股東負責,并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議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設置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制度;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當由股東會議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經理列席董事會議。

        第二十條公司設監事1人,監事成員由駱之強組成,監事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產;

        2. 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違反公司章程的行為監督;

        3. 當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5.公司章程規定的其它職權。

        監事列席董事會議。

        第二十一條監事的任期每屆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八章財務會計,審計及利潤分配

        第二十二條公司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審計以及稅收的規定,搞好財務管理,制定一切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公司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年制,自公歷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十四條公司會計應認真編制各種財務報表及上一會計年度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提交股東會議審議通過。

        第二十五條公司實行內部審計制度,設立審計人員,對公司的財務收支和經濟活動進行內部審計,監督。

        第二十六條公司嚴格執行國家的稅收政策,依法繳納稅款。

        第二十七條利潤分配。

        公司稅后利潤首先彌補上年度的虧損,然后按下列比例分配:

        1.提取公積金10%

        2.提取公益金5%

        3.支付股利30%

        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注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以上各項分配比例,全體股東可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公司經營情況。發展需要調整。

        第二十八條股利(分紅基金)每年支付一次,按各股東的股份占注冊資本比例進行分配。在公司年終決算后執行。

        第九章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九條公司執行國家有關勞動保護法規,在公司規定的范圍內有權自行招用職工,并與職工簽定勞動合同,報勞動管理部門備案。全權實行勞動工資和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十條公司全體職工必須嚴格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勞動紀律和作息時間。

        第三十一條公司有權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勞動紀律和作息時間的職工予以處分直至辭退或者開除。

        第三十二條公司招聘的職員有辭職的自由,但須在辭職前可一個月內向公司提出辭職申請,經公司按管理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后方可離去,未經批準擅自離職應賠償由此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

        第三十三條公司執行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和休假制度。

        第三十四條公司執行按勞分配的原則,在國家政策規定的范圍內實行工資,獎金,福利待遇與公司效益及個人表現相掛鉤。對為公司做出貢獻,工作表現突出的給予獎勵;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勞動紀律或者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處罰。

        第十章公司終止與清算

        第三十五條公司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以終止。

        1. 因遇有特大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拒的因素而受到嚴重損失無法繼續經營的;

        2.經營失誤,導致嚴重虧損而破產的;

        3.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危害社會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銷;

        4.股東大會決議終止;

        5.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6.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第三十六條公司終止時的清算

        終止時的清算,其清算組織由股東組成。清算組織應在決定終止時的十五內,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河北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成立。

        第三十七條清算組織在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

        債權人應在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內向清算組織申報債權。

        第三十八條清算組織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 清理公司財產;

        2. 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3. 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 清理所欠稅款;

        5. 清理債權、債務;

        6. 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7. 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三十九條清算組織在規定的時間內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第四十條清算結束后,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確認,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四十一條公司清算后的財產,應先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和清償公司債務,剩余財產,按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十一章章程的修改,解釋和終止程序

        第四十二條公司可根據需要修改章程。

        第四十三條公司如出現變動因素,致使公司章程需要修改時須由全體股東提出修改章程條款,通過修改章程的決議,報公司登記機關審核備案。

        第四十四條公司章程修改涉及公司登記事項的應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終止日期為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注銷登記之日。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的解釋權歸公司全體股東。

        第十二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公司不接受任何破產股東因債權而提出接管公司的財產及其它利益的要求,但破產股東在本公司的股份和權益,可經股東會會議轉讓。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未盡事宜,由全體股東議定。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經公司全體股東審議通過,報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注冊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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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行社公司章程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章程對人們來說越來越重要,章程是一個組織進行自身管理的基本規則。那么章程怎么擬定才能發揮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旅行社公司章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旅行社公司章程

          章程(執行董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設立現代企業制度,完善企業管理機制,規范本有限公司。股東、董事、監事、經理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是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注冊的有限責任公司。是獨立享有民事權力、承擔民事義務的法人企業,其行為受法律約束,其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三條公司名稱

          第四條公司住址:

          第五條公司注冊資本:30萬元

          第六條公司經營期限為:

          6月6日至6月6日

          第二章經營范圍

          第七條公司經營范圍:國內旅游。法律、法規未經規定審批的,自主選擇經營項目,開展經營活動;應經審批的,未獲批準前不得經營;法律法規禁止的,不得經營。

          第三章股東的名稱,住址和身份證明

          第八條股東的名稱:

          第四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股東的權利:

          1. 股東對其出資享有所有權;

          2. 股東按其出資比利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原股東可優先認繳;

          3. 股東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會報告,監督公司經營,提出建議質詢;

          4. 股東可依法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

          5.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監事;

          6. 公司終止后,依法享有公司的剩余財產。

          第十條股東的義務:

          1. 遵守公司章程;

          2.股東應按期足額繳納章程中規定的各自認繳的出資額;

          3. 股東在公司核準登記注冊后,不得抽回其出資;

          4. 股東不按前款規定繳納認繳的出資,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支付注冊資本的10%違約金。

          第五章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及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一條各股東出資合計人民幣30萬元,以此作為本公司的注冊資本。

          第十二條股東的出資額:

          出資12萬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的40%

          出資6萬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的20%

          各股東應在本章程簽字之日起7日內繳清各自認繳的出資額。

          第十三條股東轉讓的條件: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出資,不能購買該出資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它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第六章公司的機構及職權

          第十四條股東創立大會選舉產生董事,董事由2人組成。

          董事:執行董事:

          第十五條董事任期每屆不得超過三年,但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屆期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十六條全體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

          3.決定本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定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和決算方案;

          5.制定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定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方案;

          7.擬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解散方案;

          8.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總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經理、財務負責人,解決其報酬事項;

          10. 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11. 公司章程或股東會賦予的其它權利。

          第七章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條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期為,可連選連任。

          第十八條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并主持股東會議;

          2、檢查股東決議執行情況,并向全體董事報告;

          3、指導公司的重大經營活動;

          4、提名經理人選;

          5、全體股東決議授予的其他職權。

          執行董事因故不能履行職務時可授權其他董事負責。

          第十九條公司執行全體董事領導下的經理負責制。經理對全體股東負責,并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議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設置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制度;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當由股東會議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經理列席董事會議。

          第二十條公司設監事1人,監事成員由駱之強組成,監事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產;

          2. 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違反公司章程的行為監督;

          3. 當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5.公司章程規定的其它職權。

          監事列席董事會議。

          第二十一條監事的任期每屆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八章財務會計,審計及利潤分配

          第二十二條公司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審計以及稅收的規定,搞好財務管理,制定一切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公司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年制,自公歷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十四條公司會計應認真編制各種財務報表及上一會計年度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提交股東會議審議通過。

          第二十五條公司實行內部審計制度,設立審計人員,對公司的財務收支和經濟活動進行內部審計,監督。

          第二十六條公司嚴格執行國家的稅收政策,依法繳納稅款。

          第二十七條利潤分配。

          公司稅后利潤首先彌補上年度的虧損,然后按下列比例分配:

          1.提取公積金10%

          2.提取公益金5%

          3.支付股利30%

          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注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以上各項分配比例,全體股東可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公司經營情況。發展需要調整。

          第二十八條股利(分紅基金)每年支付一次,按各股東的股份占注冊資本比例進行分配。在公司年終決算后執行。

          第九章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九條公司執行國家有關勞動保護法規,在公司規定的范圍內有權自行招用職工,并與職工簽定勞動合同,報勞動管理部門備案。全權實行勞動工資和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十條公司全體職工必須嚴格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勞動紀律和作息時間。

          第三十一條公司有權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勞動紀律和作息時間的職工予以處分直至辭退或者開除。

          第三十二條公司招聘的職員有辭職的自由,但須在辭職前可一個月內向公司提出辭職申請,經公司按管理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后方可離去,未經批準擅自離職應賠償由此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

          第三十三條公司執行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和休假制度。

          第三十四條公司執行按勞分配的原則,在國家政策規定的范圍內實行工資,獎金,福利待遇與公司效益及個人表現相掛鉤。對為公司做出貢獻,工作表現突出的給予獎勵;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勞動紀律或者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處罰。

          第十章公司終止與清算

          第三十五條公司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以終止。

          1. 因遇有特大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拒的因素而受到嚴重損失無法繼續經營的;

          2.經營失誤,導致嚴重虧損而破產的;

          3.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危害社會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銷;

          4.股東大會決議終止;

          5.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6.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第三十六條公司終止時的清算

          終止時的清算,其清算組織由股東組成。清算組織應在決定終止時的十五內,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河北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成立。

          第三十七條清算組織在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

          債權人應在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內向清算組織申報債權。

          第三十八條清算組織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 清理公司財產;

          2. 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3. 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 清理所欠稅款;

          5. 清理債權、債務;

          6. 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7. 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三十九條清算組織在規定的時間內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第四十條清算結束后,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確認,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四十一條公司清算后的財產,應先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和清償公司債務,剩余財產,按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十一章章程的修改,解釋和終止程序

          第四十二條公司可根據需要修改章程。

          第四十三條公司如出現變動因素,致使公司章程需要修改時須由全體股東提出修改章程條款,通過修改章程的決議,報公司登記機關審核備案。

          第四十四條公司章程修改涉及公司登記事項的應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終止日期為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注銷登記之日。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的解釋權歸公司全體股東。

          第十二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公司不接受任何破產股東因債權而提出接管公司的財產及其它利益的要求,但破產股東在本公司的股份和權益,可經股東會會議轉讓。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未盡事宜,由全體股東議定。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經公司全體股東審議通過,報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注冊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