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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營管理制度

      時間:2025-12-03 19:27:59 好文 我要投稿

      經營管理制度

        在現實社會中,很多情況下我們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范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那么擬定制度真的很難嗎?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經營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分享。

      經營管理制度

      經營管理制度1

        一、目的:

        為規范處工程建設投標活動,加強對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公司利益,提高工程效益,有效控制項目經理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處工程項目的投標、合同簽訂和管理、預結算、民工結算、營業執照使用、項目經理的管理等事宜。

        三、經營部組織機構及成員

        1、建立以主管經營總工為組長,以經營部長、經營副部長為投標管理領導小組。

        2、招標管理領導小組職責:負責管理單位工程項目的建設工程投標活動。主要職責是確定組織并編制投標標書,負責編制中標工程的合同內容,編制工程預結算和民工結算,負責協調資質的使用和管理。

        3、小組成員由預算員、資料管理員、綜合資料員。主辦部門是技術部。

        四、經營經理職責

        1、負責全處經營管理工作,擬定經營管理辦法并負責實施。

        2、負責投標工作。分析信息的實用性,并且將正確的信息上報經理進行決策。

        3、負責全處的預(決)算管理工作,工程造價人員的培訓。

        4、負責核準合同內容和工程項目造價,并掌握合同履行和結算審核情況。

        5、負責處的各類證件的審驗,委托審核等管理工作

        6、管理資質和項目經理的使用,并掌握使用情況。

        7、協助經理完成其它工作。

        五、經營部部長職責

        1、貫徹有關規章制度,全面負責經營部工作。

        2、主持投標工作。負責招投標信息管理工作,組織有關人員進行投標工作。

        3、負責公司(預)決算管理工作,及時督促基層各單位收集各類隱蔽記錄、現場簽證、設計變更等相關資料,并且對(預)決算進行審定。

        4、負責全處的合同的簽訂,統計工作,監督合同履行完成情況并進行考核。

        5、主持全處的`經營工作,主持每周一的經營例會。

        6、配合技術質量部和生產安全部完成現場的質量、安全、文明施工等管理工作。

        7、配合主管經營總工完成其它工作。

        六、經營部副部長職責

        1、遵紀守法,遵守處的規章制度,服從領導,保秘密。

        2、協助部長收集招投標信息,進行投標工作。

        3、經常深入現場,根據合同工期確定的目標,加強對現場的監督。

        4、配合領導完成其它工作。

        七、預算員工作職責

        1、遵紀守法,遵守公司的規章制度,服從領導,保守公司秘密。

        2、負責建筑工程造價信息收集、分析。

        3、負責編制投標的工程項目的綜合單價和總價,編制工程項目竣工后的結算書和結算書的審核。

        4、負責收集基層各單位各類隱蔽記錄、現場簽證、設計變更等相關資料,并整理、歸檔。

        5、配合領導完成其它工作。

        八、綜合資料員

        1、遵紀守法,遵守公司的規章制度,服從領導,保守公司秘密。

        2、負責公司招投標文件的裝訂、密封、歸檔工作。

        3、負責公司對外、對內合同履行完成情況,歸檔工作等進行考核。

        4、負責月、季、年工程量的統計管理工作。

        5、負責公司每周一調度會,做好會議記錄工作。

        6、負責公司計算機網絡管理工作。

        7、配合領導完成其它工作。

        九、資料管理員

        1、遵紀守法,遵守公司的規章制度,服從領導,保守公司秘密。

        2、負責合同、投標文件的歸檔,項目經理和營業執照使用登記及項目經理解卡。

        3、項目經理和工程造價人員的培訓管理工作。

        4、負責結算資料檔案的管理。

        5、負責營業執照和項目經理使用的登記。

        6、配合領導完成其它工作。

        十、資質使用制度

        1、資質使用必須經過經營部部長對使用人或單位進行初審;

        2、經營部部長報主管經營負責人審批;

        3、主管經營負責人送經理批準;

        4、經理批準后由經營部資料管理人員進行登記備案。

      經營管理制度2

        一、經營目標與經營計劃

        1、公司委托經營單位負責人(以下簡稱“負責人”)經營集團旗下經營單位,并為其經營業績負責。負責人在一定的經營、財務與人事授權下,設定考核期(原則上為半年)和經營業績考核指標與標準,統籌日常經營管理事務。

        2、負責人經試用合格,本人自愿接受經營業績指標考核的,與集團簽訂《經營管理責任書》,內容包括:

        A、經營范圍與負責人責任;

        B、考核期;

        C、經營業績考核指標與標準(經營目標);

        D、經營業績與工資、獎金;

        e、授權流程。

        3、《經營管理責任書》由經營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經管委”)代表公司與負責人簽訂,報集團總裁審批:獲得批準的,由集團發布任命通知;未獲批準的,重新簽訂《經營管理責任書》。

        4、任命通知下達后,負責人依據《經營管理責任書》中規定的責、權、利開展工作,相關部門應嚴格履行職責,積極配合工作。

        5、《經營管理責任書》中的經營業績考核指標與標準,是集團下達到經營單位的經營目標,原則上分為:月度經營目標和考核期經營目標。負責人應帶領經營單位全體員工努力實現經營目標。

        6、考核期結束,經營目標完成,負責人根據實際情況提出下階段經營目標,集團經管委會審后,再簽定下階段《經營管理責任書》。

        7、作為達成經營目標必須的步驟,經營單位負責人應按月制定詳細的經營計劃,經營計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A、經營政策和策略;

        B、收入與支出預算;

        C、擬開拓的新項目、新收入;

        D、對可能實現的經營業績進行預測。

        8、經營計劃既是負責人向全體員工傳達經營策略、安排布屬工作的指導文件;同時作為向經管委匯報的工作材料。負責人應按月向經管委提交經營計劃,并在月度經營分析會上予以回顧。

        二、經營收支預算

        1、在經營目標責任下,為確保經營計劃的實施,負責人應制訂收支預算,對實施經營計劃所產生的收入和支出進行預測,收支預算也是經營計劃的組成部分。

        2、收支預算按財務部界定的收支項目和劃分規則進行,不得擅自拆分與合并。收支預算應作到量入為出,以擴大收入、控制成本為基本原則。

        3、收入預算的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A、經營收入;

        B、新增項目收入;

        C、其它可能產生的收入。

        4、支出預算的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A、營業成本;

        B、管理費用;

        C、財務費用等。

        5、收支預算原則上按月制訂。作為經營計劃的附屬文件,對內用于指導經營單位控制成本、開源節流;對外上報集團經管委,用于在月度經營分析會上予以回顧。

        三、經營者責任

        1、負責人在任職期間,應確保以下事項:

        A、本單位所管理的公司資產完好無缺;

        B、在規定的經營范圍內開展經營管理工作;

        C、不得以損害公司資產利益和品牌資源為代價達成目的;

        D、所采取的經營方式不得給公司形象造成負面影響和損害公司名譽。

        2、責任人應明了《經營管理責任書》中的'各項規定要求,依據授權流程開展經營管理工作。

        3、責任人應積極配合集團其它經營單位開展的,有利于提升關聯單位經營業績的活動;保持與集團、兄弟單位的協作和溝通。

        4、責任人應確保經營單位保持良好的工作質量和服務水平,加強管理和監督,促使員工遵守公司規章制度,積極認真開展工作。

        5、負責人有義務遵守集團的經營、財務和人事管理政策和規則,接受集團審計與監督。針對問題可進行必要的申訴,但應無條件接受集團經管委的最終決定。

        四、經營業績與工資、獎金

        1、負責人的薪資包括:基本工資、績效工資和獎金。分別按月、按考核期根據其業績表現予以發放。

        2、負責人在試用期間未簽訂《經營管理責任書》的,按月發放基本工資,發放時間原則上不超過3個月;

        3、簽定《經營管理責任書》,下達負責人任命后,如按月完成經營目標,則按月發放基本工資和績效工資。

        4、不能按月完成經營目標的,發放基本工資,無績效工資;連續兩個月不能完成經營目標的,經管委將根據負責人實際情況采取調整措施,必要時更換負責人。

        5、整個考核期內的實際經營成果超過規定的經營目標的,在考核期結束,一次性發放超過部分的計提獎金。獎金的具體計提辦法在《經營管理責任書》中予以規定。

        五、月度經營分析會議

        1、月度經營分析會議是集團對各經營單位月度經營目標完成情況和經營狀況的分析與總結會議,每月5日召開(節假日順延),會程1天。

        2、月度經營分析會議由經管委召集、確定出席人員和確定會議地點,總裁秘書擔任會議記錄。

        3、財務部應提前將各經營單位的月度財務報表報送至經管委和各負責人,以便提前作好相關準備工作。

        4、經營分析會議屬于公司重要會議,各負責人和通知出席人員必須到會,并認真分析、總結,參與討論。

        5、各負責人在會議上匯報的內容包括:

        A、上月經營情況回顧;

        B、本月經營計劃;

        C、提請經管委審批或協調的事項。

        6、針對上月經營情況,經管委應及時給予指導和指示,糾正錯誤思路,會同負責人分析原因,找出不足。并對經營單位提請審批和協調的事項出具意見。

        7、會議應形成和明確本月經營思路,各負責人應在會后提交本月經營計劃。

        8、總裁秘書在會議結束1日內形成會議紀要。會議機要經經管委確認后,全文呈報集團總裁、公司領導;抄送各職能部門;分拆抄送至各經營單位。

        六、經營單位管理

        1、經管委是經營單位的上級主管機構,對經營單位的運營負有督導、監控和指導責任;各負責人是經營單位的最高管理人員,對經營單位經營狀況和業績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2、負責人通過經管委授予的權力,調配資源實現經營目標。獲得的授權包括:經營授權、財務授權和人事授權。獲得授權的前提是經營狀況正常,預期能夠完成經營目標。

        3、經營授權包括但不限于:

        A、依據批準的經營計劃和收支預算組織人力、物力開展經營;

        B、在合法狀態下,以增加營業收入為目,開發新項目;

        C、不改變資產原功能條件下的各項創收舉措。

        4、財務授權包括但不限于:

        A、正常經營管理情況下,費用支出的批準權力;

        B、經授權的經濟合同的簽訂和履行。

        5、人事授權包括但不限于:

        A、經批準的崗位編制下,基層員工的招募與調整;

        B、獲得基本預算的前提下,人員工資的合理調整;

        C、獲得行政人事部確認下,管理崗位的招募、調整和任命;

        D、正常經營管理情況下,獎金的分配。

        6、當經營管理情況非正常時,包括可能導致經營業績急劇下滑或虧損的,負責人應及時向經管委匯報并依照批示開展工作。

        7、發現經營單位業績非正常大幅下滑或虧損時,經管委應當組織調查,及時進行政策調整,必要時替換負責人。

      經營管理制度3

        為推動公司戰略目標的穩步實現,塑造重視價值創造的績效文化,有效發揮績效考核的評價和引導功能,建立責任風險與薪酬收入相匹配的激勵約束機制,充分調動經營班子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促進公司快速起步,持續健康穩定發展,實現出資人的價值最大化,特制定本辦法。

        一、經營業績考核的原則

        1、戰略核心原則。經營業績考核要緊緊圍繞公司整體發展戰略確定評價標準和評價目標,推動公司近期和中長期戰略目標的實現。

        2、績效導向原則。將經營業績考核結果同激勵約束緊密結合,充分體現強激勵、硬約束,使經營班子的收入水平與責任、貢獻緊密關聯。

        3、可持續發展原則。經營業績考核既要關注現實經營業績,更要關注和倡導均衡、健康、可持續發展。

        4、客觀公正原則。考核評價要符合客觀事實,考核結果要以各種經審計的統計數據和客觀事實為依據。

        二、經營業績考核的管理機構

        (一)經營業績考核管理機構

        公司董事會是經營業績考核工作的管理機構,經營班子的經營業績考核工作在董事會的領導下進行。董事會的職能:

        1、負責審議經營班子的經營業績考核辦法;

        2、負責確定年度經營業績考核指標目標值;

        3、與經營班子簽訂經營業績考核責任書;

        4、組織對經營班子進行經營業績考核;

        5、根據經營業績考核結果,對經營班子實施獎勵和處罰,確定績效薪酬發放。

        6、經營班子對考核結果提出申訴后的復核和調處。

        (二)經營業績考核辦公室

        董事會經營業績考核辦公室設在組織人事部,負責經營業績考核的具體工作,其職能是:

        1、根據董事會的要求擬定經營班子的經營業績考核辦法;

        2、協助董事會收集匯總考核指標目標值;

        3、協助董事會組織實施經營業績考核工作;

        4、對考核結果進行計算統計匯總;

        5、依據考核辦法和考核結果提出薪酬發放建議;

        6、組織經營業績考核責任書的簽訂;

        7、董事會交辦的有關經營業績考核的其他工作。

        三、經營業績考核的范圍

        本辦法考核的經營班子是指公司的領導班子成員,包括領導班子正職和領導班子副職。

        公司所屬全資、控股公司以及事業部負責人的經營業績考核辦法由公司制定,經經理辦公會研究通過后執行。

        四、經營業績考核的內容

        年度經營業績考核指標分為基本運營指標、戰略發展指標、風險預警指標及年度重點工作目標。

        1、基本運營指標包括利潤總額、營業收入、主營業務利潤率、凈資產收益率、成本費用毛利率、應收賬款周轉率等指標。

        2、戰略發展指標包括新簽合同額、科技研發、工法或標準制定、品牌維護、市場占有率、人才培養等指標。

        3、風險預警指標包括安全生產、質量標準、法律訴訟等方面指標。

        4、年度重點工作。根據不同發展階段所需完成的重點工作,可以在上述指標之外增設約束性指標或年度重點工作要求。

        董事會將根據初創階段或者特殊發展時期等不同發展階段的管理需要,對上述考核指標進行組合性選擇,具體考核指標、所占權重及計分規則在當年的經營業績考核責任書中予以明確。

        五、經營業績考核的方式

        對經營班子的經營業績考核分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兩部分。

        1、年度考核期為每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2、任期考核以三年為一個考核期。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調整任期考核時間的,由董事會決定。

        3、任期考核是對年度考核的完善和延伸,引導經營班子關注中長期發展,力求考核工作更加精準、更加規范、更加有效。

        4、董事會將根據實際管理需要,適時制定任期考核辦法。

        六、經營業績考核的`程序

        (一)經營業績考核目標確定

        1、年度經營業績指標由經營班子根據董事會年度經營業績考核要求、公司發展規劃及經營狀況,結合年度經營預算提出本年度擬完成的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建議值,并將目標建議值、有可能影響考核結果的重要事項等以書面形式報董事會。基本運營指標目標值原則上不低于上年考核指標實際完成值或者前三年考核指標實際完成值的平均值。

        2、董事會根據國家和本市宏觀經濟形勢、行業及市場形勢、公司發展規劃、實際經營狀況等情況,在年度經營預算的基礎上,參考同行業情況,對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建議值進行審核,并就考核目標值及有關內容跟經營班子溝通后確定。

        (二)經營業績考核責任書簽署

        由董事長代表董事會、由總經理代表經營班子簽訂年度經營業績考核責任書。

        (三)經營業績考核目標調整

        考核期內,如遇國家法律法規、相關政策、市場形勢等情況發生變化、或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影響,導致考核指標明顯不適用時,經營班子可向董事會提出書面申請,董事會認為確有必要調整的,可依據董事會意見對相關考核內容進行調整。

        (四)經營業績考核動態監督

        考核期內,董事會對經營業績考核責任書的執行情況進行指導、督促和動態監管。經營班子要定期向董事會匯報經營管理情況及經營業績考核指標完成情況。董事會對經營管理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時作出警示,督促經營班子及時采取應對措施,提交整改方案。

        (五)經營業績考核指標考評

        總經理應在年中、年末向董事會進行述職,并在考核期滿90日內向董事會提交經營業績考核指標完成情況報告。董事會依據經審計的企業財務決算報告和經審查的統計數據,對考核目標的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形成經營業績考核結果及評價意見。考核工作一般在次年的6月底前完成。

        (六)經營業績考核結果調控

        董事會可根據政策法規、宏觀經濟形勢、市場環境、技術變革等外部環境變化,以及人力資源、財務狀況、政策支持等內部因素,對考核結果進行合理調控,以確保經營業績考核結果的客觀公正。

        (七)經營業績考核結果反饋

        由董事長代表董事會將考核結果反饋給經營班子,并進行績效面談,分析存在的差距,確定下一步的改進措施,以便更好的指導、幫助、激勵和約束經營班子成員。

        (八)經營業績考核結果申訴

        如經營班子對考核結果存有異議,可以在收到考核結果后的五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董事會進行反饋。董事會收到反饋意見后,負責組織核實相關考核內容,并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經營班子反饋核實結果。復議仍不能達成一致的,可提交股東會審議。

        七、考核結果的應用

        (一)績效薪酬的計算

        根據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結果計算和兌現經營班子的績效薪酬。經營班子正職的績效薪酬計算方法:

        績效薪酬=(年度目標薪酬-基本年薪)×績效考核系數績效考核系數=年度績效考核得分÷100經營班子副職的年度薪酬,根據崗位、責任、風險和貢獻,合理拉開差距,在正職實際年度薪酬的0.7-0.9之間確定,具體分配系數由董事會研究確定。

        (二)年度目標薪酬的確定

        經營班子正職的年度目標薪酬由董事會根據當年市場和行業薪酬水平、經營管理難度、考核指標確定、人才引進需要、社會平均工資增幅、物價水平等因素,結合上一年度的實際經營業績、人均產值和人均創利等情況在當年的經營業績考核責任書中進行明確。

        (三)特別獎勵

        年度經營業績或者專項工作業績特別突出時,董事會可以對經營班子實施特別獎勵,也可以對有突出貢獻的經營班子成員實施特別獎勵。

        (四)相關處罰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視情況減發經營班子或者相關責任人的績效薪酬:

        1、由于管理工作失誤,導致重大決策失誤、重大安全和質量責任事故、重大環境污染等責任事故,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或者國有資產損失的;

        2、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會計準則》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虛報、瞞報財務狀況的;

        3、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按照《市國資委監管企業資產損失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4、形成潛虧或者不良資產增加的;

        5、無正當理由,實發工資總額超過核定工資總額或者人均增幅超過核定比例的;

        6、進入穩定發展期后,員工平均工資負增長的;

        7、未完成董事會下達的其他工作任務的。

        八、薪酬管理

        1、經營班子成員的基薪根據標準按月發放,績效年薪根據年度考核結果確認的兌現標準發放。

        2、經營班子成員的基本年薪和績效年薪均為稅前收入,應依法交納個人所得稅。

        3、經營班子成員的住房公積金和各項社會保險費,應由個人承擔的部分,由公司代扣代繳。

        4、經營班子成員的收入實行臺賬管理,其年度薪酬及符合國家規定或經董事會審核同意的其他收入,按照具體收入設置明細賬目,逐筆如實記錄,單獨核算。

        5、經營班子成員經批準在子公司、分公司或事業部兼職的,不得在子公司、分公司或事業部領取兼職收入。

        6、經營班子成員不能超出基本年薪、績效年薪和特別獎勵總額之外,領取其他的收入。

        7、因工作需要,經上級或董事會決定經營班子成員崗位發生變更的,按在職時段計算其當年薪酬。

        九、附則

        1、建立經營班子年度薪酬增長與員工平均工資增長掛鉤的機制,讓員工共享經營成果。

        2、本暫行辦法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3、本暫行辦法從20xx年1月1日起執行。

      經營管理制度4

        總章

        第一條為了規范四川精典汽車快修美容連鎖中心(以下簡稱“中心”)下屬各連鎖店的經營管理行為,滿足中心管理決策的需要,根據《公司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置信基本法》和中心的規章管理制度,針對連鎖店的組織活動、權利義務、經營管理制度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中心由四川置信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發起設立,是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進行規范運作的企業法人,主要從事汽車美容、快修、裝飾等業務。下屬單位為各連鎖店,連鎖店不是獨立的企業法人,但是作為一個獨立的經濟實體,接受中心統一管理。

        第三條直營連鎖是指連鎖店由總部全資或控股開設,在總部的直接領導下經營同類商品,或提供同樣服務,實行進貨、價格、配送管理、形象等方面統一,統一經營,統一核算,統負盈虧。

        第四條中心的基本理念是:服務源自精典。

        第一章組織管理制度

        第一條中心是經四川置信資產管理公司授權的下屬單位,代表四川置信資產管理公司行使權利。

        第二條中心是各連鎖店的控股股東,連鎖店不是獨立的企業法人,但是作為一個獨立的經濟實體,接受中心統一管理。

        第三條店長是所任職連鎖店的管理者,行政上隸屬于中心,接受中心統一管理、統一考核。

        第四條連鎖店應按照中心統一的組織章程規定事項,接受中心的統一經營管理。

        第二章連鎖店的權利義務

        一、連鎖店的權利

        第一條連鎖店經中心授權合約生效之日起,可以且必須以“四川置信資產精典汽車快修美容連鎖”的商標營業。

        第二條連鎖店可以且必須接受中心統一舉辦的宣傳廣告、促進銷售及其他共同活動的.權利。

        第三條連鎖店可以且必須接受中心統一的裝修、改裝的技術指導。

        第四條連鎖店可以且必須采用中心統一的管理方式經營。

        第五條連鎖店可以且必須接受中心統一的經營計劃的執行。

        第六條連鎖店可以且必須采購中心統一供給的商品及物品。

        第七條連鎖店可以且必須采用中心統一制定的操作流程.

        第八條連鎖店可以且必須接受中心統一的考核辦法.

        第九條連鎖店可以且必須實行中心統一制定的薪酬標準.

        第十條連鎖店可以且必須接受中心統一的培訓.

        第十一條連鎖店享有中心提供的商業信息的權利。

        二、連鎖店的義務:

        第一條連鎖店應執行中心管理層作出的一切決議事項。

        第二條在日常的經營管理中,連鎖店不得坐支收入,每日營業款必須上繳中心。

        第三條連鎖店在日常的經營管理中,應按照中心統一的形象進行店內布置或改裝工程,其費用均由連鎖店自理。如連鎖店配合不周以致影響全體或本身(有形或無形)利益時,連鎖店應負完全責任。

      經營管理制度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藥品經營許可工作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藥品管理法》、《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藥品經營許可證》發證、換證、變更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主管全國藥品經營許可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藥品批發企業《藥品經營許可證》發證、換證、變更和日常監督管理工作,并指導和監督下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開展《藥品經營許可證》的監督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或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直接設置的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本轄區內藥品零售企業《藥品經營許可證》發證、換證、變更和日常監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申領《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條件

        第四條按照《藥品管理法》第14條規定,開辦藥品批發企業,應符合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批發企業合理布局的要求,并符合以下設置標準:

        (一)具有保證所經營藥品質量的規章制度;

        (二)企業、企業法定代表人或企業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無《藥品管理法》第76條、第83條規定的情形;

        (三)具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一定數量的執業藥師。質量管理負責人具有大學以上學歷,且必須是執業藥師;

        (四)具有能夠保證藥品儲存質量要求的、與其經營品種和規模相適應的常溫庫、陰涼庫、冷庫。倉庫中具有適合藥品儲存的專用貨架和實現藥品入庫、傳送、分檢、上架、出庫現代物流系統的裝置和設備;

        (五)具有獨立的計算機管理信息系統,能覆蓋企業內藥品的購進、儲存、銷售以及經營和質量控制的全過程;能全面記錄企業經營管理及實施《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方面的信息;符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對藥品經營各環節的要求,并具有可以實現接受當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機構)監管的條件;

        (六)具有符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對藥品營業場所及輔助、辦公用房以及倉庫管理、倉庫內藥品質量安全保障和進出庫、在庫儲存與養護方面的條件。

        國家對經營麻藥、神精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預防性生物制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開辦藥品零售企業,應符合當地常住人口數量、地域、交通狀況和實際需要的要求,符合方便群眾購藥的原則,并符合以下設置規定:

        (一)具有保證所經營藥品質量的規章制度;

        (二)具有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

        經營處方藥、甲類非處方藥的藥品零售企業,必須配有執業藥師或者其他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質量負責人應有一年以上(含一年)藥品經營質量管理工作經驗。

        經營乙類非處方藥的藥品零售企業,以及農村鄉鎮以下地區設立藥品零售企業的,應當按照《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15條的規定配備業務人員,有條件的應當配備執業藥師。

        企業營業時間,以上人員應當在崗。

        (三)企業、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質量負責人無《藥品管理法》第76條、第83條規定情形的;

        (四)具有與所經營藥品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以及衛生環境。在超市等其他商業企業內設立零售藥店的,必須具有獨立的區域;

        (五)具有能夠配備滿足當地消費者所需藥品的能力,并能保證24小時供應。藥品零售企業應備有的國家基本藥物品種數量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結合當地具體情況確定。

        國家對經營麻藥、神精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預防性生物制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條開辦藥品批發企業驗收實施標準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開辦藥品零售企業驗收實施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本辦法和《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的有關內容組織制定,并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備案。

        第七條藥品經營企業經營范圍的核定。

        藥品經營企業經營范圍:

        麻藥、神精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

        生物制品;

        中藥材、中藥飲片、中成藥、化學原料藥及其制劑、抗生素原料藥及其制劑、生化藥品。

        從事藥品零售的,應先核定經營類別,確定申辦人經營處方藥或非處方藥、乙類非處方藥的資格,并在經營范圍中予以明確,再核定具體經營范圍。

        醫療用毒性藥品、麻藥、神精藥品、放射性藥品和預防性生物制品的核定按照國家特殊藥品管理和預防性生物制品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申領《藥品經營許可證》的程序

        第八條開辦藥品批發企業按照以下程序辦理《藥品經營許可證》:

        (一)申辦人向擬辦企業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籌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1.擬辦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質量負責人學歷證明原件、復印件及個人簡歷;

        2.執業藥師執業證書原件、復印件;

        3.擬經營藥品的范圍;

        4.擬設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及周邊衛生環境等情況。

        (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申辦人提出的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1.申請事項不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發給《不予受理通知書》,并告知申辦人向有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

        2.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辦人當場更正;

        3.申請材料不齊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發給申辦人《補正材料通知書》,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4.申請事項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辦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發給申辦人《受理通知書》。《受理通知書》中注明的日期為受理日期。

        (三)(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依據本辦法第四條規定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同意籌建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辦人。不同意籌建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辦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四)申辦人完成籌建后,向受理申請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驗收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1.藥品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擬辦企業核準證明文件;

        3.擬辦企業組織機構情況;

        4.營業場所、倉庫平面布置圖及房屋產權或使用權證明;

        5.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證書及聘書;

        6、擬辦企業質量管理文件及倉儲設施、設備目錄。

        (五)受理申請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收到驗收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依據開辦藥品批發企業驗收實施標準組織驗收,作出是否發給《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決定。符合條件的,發給《藥品經營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辦人并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辦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九條開辦藥品零售企業按照以下程序辦理《藥品經營許可證》:

        (一)申辦人向擬辦企業所在地設區的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或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直接設置的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提出籌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1.擬辦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質量負責人的學歷、執業資格或職稱證明原件、復印件及個人簡歷及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證書、聘書;

        2.擬經營藥品的范圍;

        3.擬設營業場所、倉儲設施、設備情況。

        (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對申辦人提出的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1.申請事項不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發給《不予受理通知書》,并告知申辦人向有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

        2.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辦人當場更正;

        3.申請材料不齊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發給申辦人《補正材料通知書》,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4.申請事項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辦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發給申辦人《受理通知書》。《受理通知書》中注明的日期為受理日期。

        (三)(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依據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同意籌建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辦人。不同意籌建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辦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四)申辦人完成籌建后,向受理申請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提出驗收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1.藥品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擬辦企業核準證明文件;

        3.營業場所、倉庫平面布置圖及房屋產權或使用權證明;

        4.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證書及聘書;

        5.擬辦企業質量管理文件及主要設施、設備目錄。

        (五)受理申請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在收到驗收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依據開辦藥品零售企業驗收實施標準組織驗收,作出是否發給《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決定。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辦人并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辦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機構)對申辦人的申請進行審查時,發現行政許可事項直接關系到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該利害關系人。受理部門應當聽取申辦人、利害關系人的陳述和申辯。依法應當聽證的,按照法律規定舉行聽證。

        第十一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機構)應當將已經頒發的《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有關信息予以公開,公眾有權進行查閱。

        對公開信息后發現企業在申領《藥品經營許可證》過程中,有提供虛假文件、數據或其他欺騙行為的,應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二條《藥品經營許可證》是企業從事藥品經營活動的法定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和出借。

        第四章《藥品經營許可證》的變更與換發

        第十三條《藥品經營許可證》變更分為許可事項變更和登記事項變更。

        許可事項變更是指經營方式、經營范圍、注冊地址、倉庫地址(包括增減倉庫)、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及質量負責人的變更。

        登記事項變更是指上述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的變更。

        第十四條藥品經營企業變更《藥品經營許可證》許可事項的,應當在原許可事項發生變更30日前,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藥品經營許可證》變更登記。未經批準,不得變更許可事項。

        原發證機關應當自收到企業變更申請和變更申請資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變更或不予變更的決定。

        申請許可事項變更的,由原發證部門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條件驗收合格后,方可辦理變更手續。

        藥品經營企業依法變更《藥品經營許可證》的許可事項后,應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企業注冊登記的有關變更手續。

        企業分立、合并、改變經營方式、跨原管轄地遷移,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重新辦理《藥品經營許可證》。

        第十五條企業法人的非法人分支機構變更《藥品經營許可證》許可事項的,必須出具上級法人簽署意見的變更申請書。

        第十六條企業因違法經營已被(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機構)立案調查,尚未結案的;或已經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尚未履行處罰的,發證機關應暫停受理其《藥品經營許可證》的變更申請。

        第十七條藥品經營企業變更《藥品經營許可證》的登記事項的,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變更后3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藥品經營許可證》變更登記。原發證機關應當自收到企業變更申請和變更申請資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為其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八條《藥品經營許可證》登記事項變更后,應由原發證機關在《藥品經營許可證》副本上記錄變更的內容和時間,并按變更后的內容重新核發《藥品經營許可證》正本,收回原《藥品經營許可證》正本。變更后的《藥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不變。

        第十九條《藥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經營藥品的,持證企業應在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換發《藥品經營許可證》。原發證機關按本辦法規定的申辦條件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收回原證,換發新證。不符合條件的,可限期3個月進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條件的,注銷原《藥品經營許可證》。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機構)根據藥品經營企業的申請,應當在《藥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其換證的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準予換證。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機構)應加強對《藥品經營許可證》持證企業的監督檢查,持證企業應當按本辦法規定接受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監督檢查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企業名稱、經營地址、倉庫地址、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質量負責人、經營方式、經營范圍、分支機構等重要事項的執行和變動情況;

        (二)企業經營設施設備及倉儲條件變動情況;

        (三)企業實施《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情況;

        (四)發證機關需要審查的其它有關事項。

        第二十二條監督檢查可以采取書面檢查、現場檢查或者書面與現場檢查相結合的方式。

        (一)發證機關可以要求持證企業報送《藥品經營許可證》相關材料,通過核查有關材料,履行監督職責;

        (二)發證機關可以對持證企業進行現場檢查。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企業,必須進行現場檢查:

        1.上一年度新開辦的企業;

        2.上一年度檢查中存在問題的企業;

        3.因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受到行政處罰的企業;

        4.發證機關認為需要進行現場檢查的企業。

        《藥品經營許可證》換證工作當年,監督檢查和換證審查工作可一并進行。

        第二十三條《藥品經營許可證》現場檢查標準,由發證機關按照開辦藥品批發企業驗收實施標準、開辦藥品零售企業驗收實施標準和《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檢查標準及其現場檢查項目制定,并報上一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機構)備案。

        第二十四條對監督檢查中發現有違反《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要求的經營企業,由發證機關責令限期進行整改。對違反《藥品管理法》第16條規定,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從事藥品經營活動的,按《藥品管理法》第79條規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發證機關依法對藥品經營企業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將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后歸檔。公眾有權查閱有關監督檢查記錄。現場檢查的結果,發證機關應當在《藥品經營許可證》副本上記錄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藥品經營許可證》由原發證機關注銷:

        (一)《藥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換證的;

        (二)藥品經營企業終止經營藥品或者關閉的;

        (三)《藥品經營許可證》被依法撤消、撤回、吊銷、收回、繳銷或者宣布無效的;

        (四)不可抗力導致《藥品經營許可證》的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機構)注銷《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應當自注銷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知有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第二十七條《藥品經營許可證》包括正本和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條發證機關應建立《藥品經營許可證》發證、換證、監督檢查、變更等方面的工作檔案,并在每季度上旬將《藥品經營許可證》的發證、變更等情況報上一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機構)。對因變更、換證、吊銷、繳銷等原因收回、作廢的《藥品經營許可證》,應建檔保存5年。

        第二十九條企業遺失《藥品經營許可證》,應立即向發證機關報告,并在發證機關指定的媒體上登載遺失聲明。發證機關在企業登載遺失聲明之日起滿1個月后,按原核準事項補發《藥品經營許可證》。

        第三十條企業終止經營藥品或者關閉的,《藥品經營許可證》由原發證機關繳銷。

        發證機關吊銷或者注銷、繳銷《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應當及時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一條《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正本應置于企業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

      經營管理制度6

        為保證流通環節食品安全,根據《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制定食品經營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保持經營場所布局合理、環境整潔、安全衛生。

        二、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懸掛《營業執照》、《食品流通許可證》等有效的法定證照。

        三、建立并嚴格執行索證索票和購銷臺帳制度。采購食品嚴格檢驗供貨商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銷售食品出具有溯源功能的銷售憑證,并如實記錄購進(銷售)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銷售(購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購進(銷售)日期等內容,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及購銷臺帳保存兩年以上。

        四、嚴格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食品,定期檢查貨架及庫存食品,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不經營“三無”、過期霉變等《食品安全法》規定禁止經營的食品,嚴格執行《食品安全法》預包裝食品和散裝食品的標簽管理規定。

        五、建立并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確保從業人員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從事食品經營工作。

        六、嚴格執行食品召回制度,發現所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立即采取下架封存、停止銷售等措施,報告監管部門,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并記錄停止經營和通知情況。

        七、食品經營戶為食品安全監管的第一責任人,應當嚴格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從事食品經營活動,自覺接受職能部門和人民群眾的監督檢查,并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

      經營管理制度7

        農資經營安全防護制度

        1、隨時檢查經營場所及庫房內電源、電閘等帶電設施的'安全。

        2、隨時檢查消防設施及器材、注意保養、更換、添置,確信完好有效;堆放的農資要遠離明火、火源,做好防火、防盜和環境污染防治措施。

        3、隨時檢查經營場所及庫房內的溫度濕度,根據季節不同,調節溫度、濕度及通風。

        4、隨時檢查農資及其包裝物防止標簽脫落,避免錯發,發現破損及時整理或調換,對過期農資及時酌情處理。

        5、在農藥銷售過程中,涉及稱量,必要分裝、取貨等直接接觸農藥人員,使用防護器具。

        6、在經營場所明顯地方標有“農藥有毒、嚴禁煙火、禁止飲食”等字樣。

      經營管理制度8

        藥店計算機管理制度

        1、計算機出入庫系統

        要求軟件系統能夠對包括資質在內的效期自動管理,比如xx供貨商資質中許可證到期,系統會自動停止對禁止從該供貨商中進貨錄入。并且要求系統軟件不能夠隨意刪除更改、提前錄入、后期補錄數據。

        2、自動監測和記錄庫房、冷藏運輸設備溫度的設備

        取消溫濕度手工記錄,防治弄虛作假;要求溫度能夠自動記錄、檢測,對冷庫更是要求是能夠自動檢測、記錄、顯示、調控、報警;記錄儀器要求核準或者校訂。這種設備肯定會要求上,估計到時市場上會有這種一體機的.,并且數據還就應能夠暗中修改。

        3、冷庫供電。

        冷庫制冷設備的備用發電機組或雙回路供電系統。

        4、藥品運輸車輛

        明確提出藥品儲運就應使用封閉車輛,但是也提出應有相應的保溫和冷藏措施;最經濟實用的不如在箱貨車裝一臺車載冷藏箱。該規范(gsp)出臺后還會有實施細則出臺,期盼實施細則出臺后再做進一步計劃。

        5、驗收養護室設備

        未對驗收養護室可見異物檢測儀、標準比色液、千分之一分析天平做出書面要求。

      經營管理制度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醫療器械經營質量管理,規范醫療器械經營管理行為,保證醫療器械安全、有效,根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和《醫療器械經營監督管理辦法》等法規規章規定,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本規范是醫療器械經營質量管理的基本要求,適用于所有從事醫療器械經營活動的經營者。

        醫療器械經營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應當在醫療器械采購、驗收、貯存、銷售、運輸、售后服務等環節采取有效的質量控制措施,保障經營過程中產品的質量安全。

        第三條企業應當按照所經營醫療器械的風險類別實行風險管理,并采取相應的質量管理措施。

        第四條企業應當誠實守信,依法經營。禁止任何虛假、欺騙行為。

        第二章職責與制度

        第五條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是醫療器械經營質量的主要責任人,全面負責企業日常管理,應當提供必要的條件,保證質量管理機構或者質量管理人員有效履行職責,確保企業按照本規范要求經營醫療器械。

        第六條企業質量負責人負責醫療器械質量管理工作,應當獨立履行職責,在企業內部對醫療器械質量管理具有裁決權,承擔相應的質量管理責任。

        第七條企業質量管理機構或者質量管理人員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組織制訂質量管理制度,指導、監督制度的執行,并對質量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糾正和持續改進;

        (二)負責收集與醫療器械經營相關的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實施動態管理;

        (三)督促相關部門和崗位人員執行醫療器械的法規規章及本規范;

        (四)負責對醫療器械供貨者、產品、購貨者資質的審核;

        (五)負責不合格醫療器械的確認,對不合格醫療器械的處理過程實施監督;

        (六)負責醫療器械質量投訴和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及報告;

        (七)組織驗證、校準相關設施設備;

        (八)組織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的收集與報告;

        (九)負責醫療器械召回的管理;

        (十)組織對受托運輸的承運方運輸條件和質量保障能力的審核;

        (十一)組織或者協助開展質量管理培訓;

        (十二)其他應當由質量管理機構或者質量管理人員履行的職責。

        第八條企業應當依據本規范建立覆蓋醫療器械經營全過程的質量管理制度,并保存相關記錄或者檔案,包括以下內容:

        (一)質量管理機構或者質量管理人員的職責;

        (二)質量管理的規定;

        (三)采購、收貨、驗收的規定(包括采購記錄、驗收記錄、隨貨同行單等);

        (四)供貨者資格審核的規定(包括供貨者及產品合法性審核的相關證明文件等);

        (五)庫房貯存、出入庫管理的規定(包括溫度記錄、入庫記錄、定期檢查記錄、出庫記錄等);

        (六)銷售和售后服務的規定(包括銷售人員授權書、購貨者檔案、銷售記錄等);

        (七)不合格醫療器械管理的規定(包括銷毀記錄等);

        (八)醫療器械退、換貨的規定;

        (九)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和報告規定(包括停止經營和通知記錄等);

        (十)醫療器械召回規定(包括醫療器械召回記錄等);

        (十一)設施設備維護及驗證和校準的規定(包括設施設備相關記錄和檔案等);

        (十二)衛生和人員健康狀況的規定(包括員工健康檔案等);

        (十三)質量管理培訓及考核的規定(包括培訓記錄等);

        (十四)醫療器械質量投訴、事故調查和處理報告的規定(包括質量投訴、事故調查和處理報告相應的記錄及檔案等);

        從事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批發業務和第三類醫療器械零售業務的企業還應當制定購貨者資格審核、醫療器械追蹤溯源、質量管理制度執行情況考核的規定。

        第三類醫療器械經營企業應當建立質量管理自查制度,于每年年底前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年度自查報告。

        第九條企業應當根據經營范圍和經營規模建立相應的質量管理記錄制度。

        企業應當建立并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從事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批發業務以及第三類醫療器械零售業務的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銷售記錄制度。進貨查驗記錄(包括采購記錄、驗收記錄)和銷售記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從事醫療器械批發業務的企業,其購進、貯存、銷售等記錄應當符合可追溯要求。鼓勵企業采用信息化等先進技術手段進行記錄。

        進貨查驗記錄和銷售記錄應當保存至醫療器械有效期后2年;無有效期的,不得少于5年。植入類醫療器械進貨查驗記錄和銷售記錄應當永久保存。

        鼓勵其他醫療器械經營企業建立銷售記錄制度。

        第三章人員與培訓

        第十條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質量管理人員應當熟悉醫療器械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規范和所經營醫療器械的相關知識,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規范規定的資格要求,不得有相關法律法規禁止從業的情形。

        第十一條企業應當具有與經營范圍和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或者質量管理人員,質量管理人員應當具有國家認可的相關專業學歷或者職稱。

        第三類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質量負責人應當具備醫療器械相關專業(相關專業指醫療器械、生物醫學工程、機械、電子、醫學、生物工程、化學、藥學、護理學、康復、檢驗學、管理等專業,下同)大專以上學歷或者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同時應當具有3年以上醫療器械經營質量管理工作經歷。

        第十二條企業應當設置或者配備與經營范圍和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并符合相關資格要求的質量管理、經營等關鍵崗位人員。第三類醫療器械經營企業從事質量管理工作的人員應當在職在崗。

        (一)從事體外診斷試劑的質量管理人員中,應當有1人為主管檢驗師,或具有檢驗學相關專業大學以上學歷并從事檢驗相關工作3年以上工作經歷。從事體外診斷試劑驗收和售后服務工作的人員,應當具有檢驗學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或者具有檢驗師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二)從事植入和介入類醫療器械經營人員中,應當配備醫學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并經過生產企業或者供應商培訓的人員。

        (三)從事角膜接觸鏡、助聽器等其他有特殊要求的醫療器械經營人員中,應當配備具有相關專業或者職業資格的人員。

        第十三條企業應當配備與經營范圍和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售后服務人員和售后服務條件,也可以約定由生產企業或者第三方提供售后服務支持。售后服務人員應當經過生產企業或者其他第三方的技術培訓并取得企業售后服務上崗證。

        第十四條企業應當對質量負責人及各崗位人員進行與其職責和工作內容相關的崗前培訓和繼續培訓,建立培訓記錄,并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培訓內容應當包括相關法律法規、醫療器械專業知識及技能、質量管理制度、職責及崗位操作規程等。

        第十五條企業應當建立員工健康檔案,質量管理、驗收、庫房管理等直接接觸醫療器械崗位的人員,應當至少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身體條件不符合相應崗位特定要求的,不得從事相關工作。

        第四章設施與設備

        第十六條企業應當具有與經營范圍和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經營場所和庫房,經營場所和庫房的面積應當滿足經營要求。經營場所和庫房不得設在居民住宅內、軍事管理區(不含可租賃區)以及其他不適合經營的場所。經營場所應當整潔、衛生。

        第十七條庫房的選址、設計、布局、建造、改造和維護應當符合醫療器械貯存的要求,防止醫療器械的混淆、差錯或者被污損,并具有符合醫療器械產品特性要求的貯存設施、設備。

        第十八條有下列經營行為之一的,企業可以不單獨設立醫療器械庫房:

        (一)單一門店零售企業的經營場所陳列條件能符合其所經營醫療器械產品性能要求、經營場所能滿足其經營規模及品種陳列需要的;

        (二)連鎖零售經營醫療器械的;

        (三)全部委托為其他醫療器械生產經營企業提供貯存、配送服務的醫療器械經營企業進行存儲的;

        (四)專營醫療器械軟件或者醫用磁共振、醫用X射線、醫用高能射線、醫用核素設備等大型醫用設備的;

        (五)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可以不單獨設立醫療器械庫房的情形。

        第十九條在庫房貯存醫療器械,應當按質量狀態采取控制措施,實行分區管理,包括待驗區、合格品區、不合格品區、發貨區等,并有明顯區分(如可采用色標管理,設置待驗區為黃色、合格品區和發貨區為綠色、不合格品區為紅色),退貨產品應當單獨存放。

        醫療器械貯存作業區、輔助作業區應當與辦公區和生活區分開一定距離或者有隔離措施。

        第二十條庫房的條件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庫房內外環境整潔,無污染源;

        (二)庫房內墻光潔,地面平整,房屋結構嚴密;

        (三)有防止室外裝卸、搬運、接收、發運等作業受異常天氣影響的措施;

        (四)庫房有可靠的安全防護措施,能夠對無關人員進入實行可控管理。

        第二十一條庫房應當配備與經營范圍和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設施設備,包括:

        (一)醫療器械與地面之間有效隔離的設備,包括貨架、托盤等;

        (二)避光、通風、防潮、防蟲、防鼠等設施;

        (三)符合安全用電要求的照明設備;

        (四)包裝物料的存放場所;

        (五)有特殊要求的醫療器械應配備的相應設施設備。

        第二十二條庫房溫度、濕度應當符合所經營醫療器械說明書或者標簽標示的要求。對有特殊溫濕度貯存要求的醫療器械,應當配備有效調控及監測溫濕度的設備或者儀器。

        第二十三條批發需要冷藏、冷凍貯存運輸的醫療器械,應當配備以下設施設備:

        (一)與其經營規模和經營品種相適應的冷庫;

        (二)用于冷庫溫度監測、顯示、記錄、調控、報警的設備;

        (三)能確保制冷設備正常運轉的設施(如備用發電機組或者雙回路供電系統);

        (四)企業應當根據相應的運輸規模和運輸環境要求配備冷藏車、保溫車,或者冷藏箱、保溫箱等設備;

        (五)對有特殊溫度要求的醫療器械,應當配備符合其貯存要求的設施設備。

        第二十四條醫療器械零售的經營場所應當與其經營范圍和經營規模相適應,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配備陳列貨架和柜臺;

        (二)相關證照懸掛在醒目位置;

        (三)經營需要冷藏、冷凍的`醫療器械,應當配備具有溫度監測、顯示的冷柜;

        (四)經營可拆零醫療器械,應當配備醫療器械拆零銷售所需的工具、包裝用品,拆零的醫療器械標簽和說明書應當符合有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零售的醫療器械陳列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按分類以及貯存要求分區陳列,并設置醒目標志,類別標簽字跡清晰、放置準確;

        (二)醫療器械的擺放應當整齊有序,避免陽光直射;

        (三)需要冷藏、冷凍的醫療器械放置在冷藏、冷凍設備中,應當對溫度進行監測和記錄;

        (四)醫療器械與非醫療器械應當分開陳列,有明顯隔離,并有醒目標示。

        第二十六條零售企業應當定期對零售陳列、存放的醫療器械進行檢查,重點檢查拆零醫療器械和近效期醫療器械。發現有質量疑問的醫療器械應當及時撤柜、停止銷售,由質量管理人員確認和處理,并保留相關記錄。

        第二十七條企業應當對基礎設施及相關設備進行定期檢查、清潔和維護,并建立記錄和檔案。

        第二十八條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溫濕度監測設備等計量器具定期進行校準或者檢定,并保存校準或者檢定記錄。

        第二十九條企業應當對冷庫以及冷藏、保溫等運輸設施設備進行使用前驗證、定期驗證,并形成驗證控制文件,包括驗證方案、報告、評價和預防措施等,相關設施設備停用重新使用時應當進行驗證。

        第三十條經營第三類醫療器械的企業,應當具有符合醫療器械經營質量管理要求的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保證經營的產品可追溯。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應當具有以下功能:

        (一)具有實現部門之間、崗位之間信息傳輸和數據共享的功能;

        (二)具有醫療器械經營業務票據生成、打印和管理功能;

        (三)具有記錄醫療器械產品信息(名稱、注冊證號或者備案憑證編號、規格型號、生產批號或者序列號、生產日期或者失效日期)和生產企業信息以及實現質量追溯跟蹤的功能;

        (四)具有包括采購、收貨、驗收、貯存、檢查、銷售、出庫、復核等各經營環節的質量控制功能,能對各經營環節進行判斷、控制,確保各項質量控制功能的實時和有效;

        (五)具有供貨者、購貨者以及購銷醫療器械的合法性、有效性審核控制功能;

        (六)具有對庫存醫療器械的有效期進行自動跟蹤和控制功能,有近效期預警及超過有效期自動鎖定等功能,防止過期醫療器械銷售。

        鼓勵經營第一類、第二類醫療器械的企業建立符合醫療器械經營質量管理要求的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

        第三十一條企業為其他醫療器械生產經營企業提供貯存、配送服務,還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備從事現代物流儲運業務的條件;

        (二)具有與委托方實施實時電子數據交換和實現產品經營全過程可追溯、可追蹤管理的計算機信息平臺和技術手段;

        (三)具有接受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電子監管的數據接口;

        (四)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其他有關要求。

        第五章采購、收貨與驗收

        第三十二條企業在采購前應當審核供貨者的合法資格、所購入醫療器械的合法性并獲取加蓋供貨者公章的相關證明文件或者復印件,包括:

        (一)營業執照;

        (二)醫療器械生產或者經營的許可證或者備案憑證;

        (三)醫療器械注冊證或者備案憑證;

        (四)銷售人員身份證復印件,加蓋本企業公章的授權書原件。授權書應當載明授權銷售的品種、地域、期限,注明銷售人員的身份證號碼。

        必要時,企業可以派員對供貨者進行現場核查,對供貨者質量管理情況進行評價。

        企業發現供貨方存在違法違規經營行為時,應當及時向企業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三十三條企業應當與供貨者簽署采購合同或者協議,明確醫療器械的名稱、規格(型號)、注冊證號或者備案憑證編號、生產企業、供貨者、數量、單價、金額等。

        第三十四條企業應當在采購合同或者協議中,與供貨者約定質量責任和售后服務責任,以保證醫療器械售后的安全使用。

        第三十五條企業在采購醫療器械時,應當建立采購記錄。記錄應當列明醫療器械的名稱、規格(型號)、注冊證號或者備案憑證編號、單位、數量、單價、金額、供貨者、購貨日期等。

        第三十六條企業收貨人員在接收醫療器械時,應當核實運輸方式及產品是否符合要求,并對照相關采購記錄和隨貨同行單與到貨的醫療器械進行核對。交貨和收貨雙方應當對交運情況當場簽字確認。對不符合要求的貨品應當立即報告質量負責人并拒收。

        隨貨同行單應當包括供貨者、生產企業及生產企業許可證號(或者備案憑證編號)、醫療器械的名稱、規格(型號)、注冊證號或者備案憑證編號、生產批號或者序列號、數量、儲運條件、收貨單位、收貨地址、發貨日期等內容,并加蓋供貨者出庫印章。

        第三十七條收貨人員對符合收貨要求的醫療器械,應當按品種特性要求放于相應待驗區域,或者設置狀態標示,并通知驗收人員進行驗收。需要冷藏、冷凍的醫療器械應當在冷庫內待驗。

        第三十八條驗收人員應當對醫療器械的外觀、包裝、標簽以及合格證明文件等進行檢查、核對,并做好驗收記錄,包括醫療器械的名稱、規格(型號)、注冊證號或者備案憑證編號、生產批號或者序列號、生產日期和有效期(或者失效期)、生產企業、供貨者、到貨數量、到貨日期、驗收合格數量、驗收結果等內容。

        驗收記錄上應當標記驗收人員姓名和驗收日期。驗收不合格的還應當注明不合格事項及處置措施。

        第三十九條對需要冷藏、冷凍的醫療器械進行驗收時,應當對其運輸方式及運輸過程的溫度記錄、運輸時間、到貨溫度等質量控制狀況進行重點檢查并記錄,不符合溫度要求的應當拒收。

        第四十條企業委托為其他醫療器械生產經營企業提供貯存、配送服務的醫療器械經營企業進行收貨和驗收時,委托方應當承擔質量管理責任。委托方應當與受托方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協議,明確雙方的法律責任和義務,并按照協議承擔和履行相應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六章入庫、貯存與檢查

        第四十一條企業應當建立入庫記錄,驗收合格的醫療器械應當及時入庫登記;驗收不合格的,應當注明不合格事項,并放置在不合格品區,按照有關規定采取退貨、銷毀等處置措施。

        第四十二條企業應當根據醫療器械的質量特性進行合理貯存,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按說明書或者包裝標示的貯存要求貯存醫療器械;

        (二)貯存醫療器械應當按照要求采取避光、通風、防潮、防蟲、防鼠、防火等措施;

        (三)搬運和堆垛醫療器械應當按照包裝標示要求規范操作,堆垛高度符合包裝圖示要求,避免損壞醫療器械包裝;

        (四)按照醫療器械的貯存要求分庫(區)、分類存放,醫療器械與非醫療器械應當分開存放;

        (五)醫療器械應當按規格、批號分開存放,醫療器械與庫房地面、內墻、頂、燈、溫度調控設備及管道等設施間保留有足夠空隙;

        (六)貯存醫療器械的貨架、托盤等設施設備應當保持清潔,無破損;

        (七)非作業區工作人員未經批準不得進入貯存作業區,貯存作業區內的工作人員不得有影響醫療器械質量的行為;

        (八)醫療器械貯存作業區內不得存放與貯存管理無關的物品。

        第四十三條從事為其他醫療器械生產經營企業提供貯存、配送服務的醫療器械經營企業,其自營醫療器械應當與受托的醫療器械分開存放。

        第四十四條企業應當根據庫房條件、外部環境、醫療器械有效期要求等對醫療器械進行定期檢查,建立檢查記錄。內容包括:

        (一)檢查并改善貯存與作業流程;

        (二)檢查并改善貯存條件、防護措施、衛生環境;

        (三)每天上、下午不少于2次對庫房溫濕度進行監測記錄;

        (四)對庫存醫療器械的外觀、包裝、有效期等質量狀況進行檢查;

        (五)對冷庫溫度自動報警裝置進行檢查、保養。

        第四十五條企業應當對庫存醫療器械有效期進行跟蹤和控制,采取近效期預警,超過有效期的醫療器械,應當禁止銷售,放置在不合格品區,然后按規定進行銷毀,并保存相關記錄。

        第四十六條企業應當對庫存醫療器械定期進行盤點,做到賬、貨相符。

        第七章銷售、出庫與運輸

        第四十七條企業對其辦事機構或者銷售人員以本企業名義從事的醫療器械購銷行為承擔法律責任。企業銷售人員銷售醫療器械,應當提供加蓋本企業公章的授權書。授權書應當載明授權銷售的品種、地域、期限,注明銷售人員的身份證號碼。

        從事醫療器械批發業務的企業,應當將醫療器械批發銷售給合法的購貨者,銷售前應當對購貨者的證明文件、經營范圍進行核實,建立購貨者檔案,保證醫療器械銷售流向真實、合法。

        第四十八條從事第二、第三類醫療器械批發以及第三類醫療器械零售業務的企業應當建立銷售記錄,銷售記錄應當至少包括:

        (一)醫療器械的名稱、規格(型號)、注冊證號或者備案憑證編號、數量、單價、金額;

        (二)醫療器械的生產批號或者序列號、有效期、銷售日期;

        (三)生產企業和生產企業許可證號(或者備案憑證編號)。

        對于從事醫療器械批發業務的企業,銷售記錄還應當包括購貨者的名稱、經營許可證號(或者備案憑證編號)、經營地址、聯系方式。

        第四十九條從事醫療器械零售業務的企業,應當給消費者開具銷售憑據,記錄醫療器械的名稱、規格(型號)、生產企業名稱、數量、單價、金額、零售單位、經營地址、電話、銷售日期等,以方便進行質量追溯。

        第五十條醫療器械出庫時,庫房保管人員應當對照出庫的醫療器械進行核對,發現以下情況不得出庫,并報告質量管理機構或者質量管理人員處理:

        (一)醫療器械包裝出現破損、污染、封口不牢、封條損壞等問題;

        (二)標簽脫落、字跡模糊不清或者標示內容與實物不符;

        (三)醫療器械超過有效期;

        (四)存在其他異常情況的醫療器械。

        第五十一條醫療器械出庫應當復核并建立記錄,復核內容包括購貨者、醫療器械的名稱、規格(型號)、注冊證號或者備案憑證編號、生產批號或者序列號、生產日期和有效期(或者失效期)、生產企業、數量、出庫日期等內容。

        第五十二條醫療器械拼箱發貨的代用包裝箱應當有醒目的發貨內容標示。

        第五十三條需要冷藏、冷凍運輸的醫療器械裝箱、裝車作業時,應當由專人負責,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車載冷藏箱或者保溫箱在使用前應當達到相應的溫度要求;

        (二)應當在冷藏環境下完成裝箱、封箱工作;

        (三)裝車前應當檢查冷藏車輛的啟動、運行狀態,達到規定溫度后方可裝車。

        第五十四條企業委托其他機構運輸醫療器械,應當對承運方運輸醫療器械的質量保障能力進行考核評估,明確運輸過程中的質量責任,確保運輸過程中的質量安全。

        第五十五條運輸需要冷藏、冷凍醫療器械的冷藏車、車載冷藏箱、保溫箱應當符合醫療器械運輸過程中對溫度控制的要求。冷藏車具有顯示溫度、自動調控溫度、報警、存儲和讀取溫度監測數據的功能。

        第八章售后服務

        第五十六條企業應當具備與經營的醫療器械相適應的專業指導、技術培訓和售后服務的能力,或者約定由相關機構提供技術支持。

        企業應當按照采購合同與供貨者約定質量責任和售后服務責任,保證醫療器械售后的安全使用。

        企業與供貨者約定,由供貨者負責產品安裝、維修、技術培訓服務或者由約定的相關機構提供技術支持的,可以不設從事專業指導、技術培訓和售后服務的部門或者人員,但應當有相應的管理人員。

        企業自行為客戶提供安裝、維修、技術培訓的,應當配備具有專業資格或者經過廠家培訓的人員。

        第五十七條企業應當加強對退貨的管理,保證退貨環節醫療器械的質量和安全,防止混入假劣醫療器械。

        第五十八條企業應當按照質量管理制度的要求,制定售后服務管理操作規程,內容包括投訴渠道及方式、檔案記錄、調查與評估、處理措施、反饋和事后跟蹤等。

        第五十九條企業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人員負責售后管理,對客戶投訴的質量安全問題應當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及時處理和反饋,并做好記錄,必要時應當通知供貨者及醫療器械生產企業。

        第六十條企業應當及時將售后服務處理結果等信息記入檔案,以便查詢和跟蹤。

        第六十一條從事醫療器械零售業務的企業應當在營業場所公布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電話,設置顧客意見簿,及時處理顧客對醫療器械質量安全的投訴。

        第六十二條企業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承擔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和報告工作,應當對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機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開展的不良事件調查予以配合。

        第六十三條企業發現其經營的醫療器械有嚴重質量安全問題,或者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經注冊或者備案的醫療器械產品技術要求,應當立即停止經營,通知相關生產經營企業、使用單位、購貨者,并記錄停止經營和通知情況。同時,立即向企業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六十四條企業應當協助醫療器械生產企業履行召回義務,按照召回計劃的要求及時傳達、反饋醫療器械召回信息,控制和收回存在質量安全隱患的醫療器械,并建立醫療器械召回記錄。

        第九章附則

        第六十五條互聯網經營醫療器械應當遵守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制定的相關監督管理辦法。

        第六十六條本規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經營管理制度10

        食品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食品經營柜臺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以下簡稱市場主辦者),應當增強食品安全責任意識,履行管理責任。

        一、經營者入場資格審查。

        應當認真審查入場食品經營者的《食品流通許可證》、《營業執照》、從業人員健康證明等相關資料。

        對材料不完備、不具備食品經營資格的,應當禁止其入場經營。

        市場開辦者應當與場內食品經營者簽訂協議,明確和落實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定期對入場食品經營者的經營環境和條件進行檢查,發現食品經營者不具備與所經營食品相適應的經營環境和條件的,應暫停或者取消其入場經營資格。

        建立食品經營者健康檔案,定期組織經營者進行健康檢查,對檢查不合格的,應取消其經營資格。

        發現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立即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告。

        二、建立食品經營管理制度。

        應當建檔記載場內食品經營者的基本情況、進貨渠道、經營品種等信息,建立質量安全管理制度,監督經營者嚴把進貨關。

        設置食品信息公示媒介,及時公布相關食品安全信息。

        三、認真履行管理責任。

        1、督促經營者嚴格執行自律制度;

        2、驗明食品合格證明和其他包裝標識;

        3、監督經營者不得對食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或虛假宣傳;不得銷售摻雜摻假、以假充真食品;不得銷售“三無”、變質過期、有毒有害食品;不得銷售偽造或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及“貼牌”食品;

        4、為食品經營者提供保證食品衛生、食品安全的經營設施和經營環境;

        5、協助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清查和處理退出市場的不合格食品;對發現進場交易有重大問題的食品,及時報告和協助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理;

        6、與場內經營者簽訂食品安全保證及不合格食品的下架處理、召回、退貨協議;

        7、督促經營者主動為消費者出具信譽卡,作出公開的質量承諾;

        8、定期對入場銷售者的進貨查驗記錄情況進行檢查,督促入場銷售者建立并切實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9、定期檢查食品經營者的食品進、銷、存情況,對即將到保質期的食品應當在陳列場所向消費者做出醒目提示。對超過保質期或者腐敗、變質、質量不合格等食品,應當立即停止銷售,撤下柜臺銷毀或者報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處理,食品的處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

        10、對入場銷售的食品,應簽訂“場廠掛鉤”、“場地掛鉤”協議而不簽訂的,或者不嚴格審核有關資質證明等材料出現問題的,將其清除出場。

      經營管理制度11

        為加強本公司安全管理,按照《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1、總經理是本公司安全經營的第一責任人,對煙花爆竹的安全經營全面負責,對公司各崗位人員的安全經營責任制的建立、健全和貫徹落實負全面的領導責任.

        2、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煙花爆竹安全經營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等;把安全工作列入企業管理的重要議事日程。要親自主持重要的安全工作會議;批閱上級有關安全方面的文件,并結合本公司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3、組織制定公司年度安全目標,負責落實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督促檢查各責任人抓好安全工作,確保年度安全目標的實現。

        4、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管理機構,充實、完善安全管理體系;努力實現安全經營管理的規范化、科學化、標準化。

        5、組織審定并批準企業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安全操作技術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

        6、組織編制事故狀態下的緊急疏散、撤離預案及演練。

        7、解決安全措施實施所需費用(保障安全投入所需費用)。

        8、組織全員安全教育與考核工作。

        9、親自主持或委托分管安全副經理主持每月一次的安全例會,聽取有關安全的工作匯報;掌握本公司的安全狀況;及時組織研究、解決有關安全經營中的.問題。

        10、主持對安全經營的檢查、調查、分析處理工作,積極參與、支持、配合上級有關部門做好安全工作,對所有事故按“四不放過"原則嚴肅處理。

        11、至少每月對公司各部門進行一次現場巡視、檢查.掌握一線實際情況,聽取員工對安全工作的意見和建議,了解、掌握公司的安全經營動態。

        12、加強對各項安全活動的領導;決定安全方面的獎懲.

      13、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

      經營管理制度12

        一、設立事故專職人員、規定人員職責,成立食品安全事故處臵小組。負責食品安全的登記、上報和反饋;現場調查;原因分析;采取控制措施;作出處臵決定等工作。

        二、食品安全專職管理人員,應經常瀏覽查閱國家有關食品安全信息網,及時注意當前有關的食品安全信息。

        三、如有接到或發現食品安全的有關信息后,處臵小組立即按要求仔細詢問有關情況,填寫情況記錄,提出初步控制意見,情況比較嚴重的要立即上報食品安全管理的'有關部門。并配合相關部門人員調查、核實、處理。

        四、在知悉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時內報告衛生、質檢等部門,并根據事故處理的進程或上級要求,作出階段性報告。

        五、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報告后,有關人員應當及時到達現場進行調查處理,采取下列措施:

        (一)、協助衛生機構對中毒人員進行救治。

        (二)、立即停止有關食品的采購、食用,對可疑中毒食品及有關食品工具和現場采取臨時控制措施。

        (三)、積極配合衛生、食品監管部門的調查小組進行調查。

        (四)、對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或者有證據證明有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采取下列臨時控制措施:

        1、封存造成食品安全或者可能導致食品安全的食品及其所有物品。

        2、封存被食用污染的食品工具用具,在取得食品監督部門的同意后,再及時清潔消毒。

        六、總結分析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吸取教訓、認真反省,按有關要求進行整改,并提出預防措施,防止事故的再次發生。

        七、加強有關人員的衛生知識培訓,加強有關物件的清潔消毒。

        八、嚴格檢驗,做到不合格、不衛生的食品不采購、不食用。

      經營管理制度13

        第一條為加強體育市場管理,促進體育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體育市場,是指以體育服務為宗旨,體育經營為手段,體育活動為主要內容的專門市場。

        本規定所稱體育經營活動是指以營利為目的,以體育活動為內容和手段,以商品形式進入流通領域進行經營的活動。

        第三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下列營利性體育經營活動的,必須遵守本規定:

        (一)體育競賽、體育表演;

        (二)體育健身、體育娛樂;

        (三)體育技術培訓;

        (四)體育咨詢;

        (五)體育經紀活動;

        (六)其他經營性體育活動。

        第四條xx市體育運動委員會依法負責對本市體育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公安、工商行政、稅務、物價、財政、衛生、勞動、文化、市容、環境保護等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協助體育行政部門加強對體育經營活動的管理。

        第五條從事體育經營活動,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必要的資金;

        (二)有符合治安、消防、衛生和環境保護條件的適宜場所;

        (三)有符合國家體育行政部門規定條件的場所和設備;

        (四)有經過崗位培訓、具備專業知識的從業人員;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從事體育經營活動,必須經市體育行政部門審核同意。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還必須經其他部門審核同意的,從其規定。

        體育行政部門接到從事體育經營活動的申請后,應當在15日內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對從事一次性或者持續時間不超過三個月的體育經營活動(以下稱臨時性體育經營活動)的`申請,應當在7日內作出決定。

        第七條體育活動經營者不得擅自變更活動的范圍、時間、地點。需要變更的,必須經體育行政部門的同意,并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八條體育活動經營者應當按照省財政、物價部門審批的收費標準、向體育行政部門交納管理費。

        第九條體育活動經營者在核準登記范圍內自主經營,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對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單位和個人,體育活動經營者有檢舉、揭發、控告、申訴和要求賠償的權利。

        第十條體育活動經營者必須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合法經營,維護體育經營場所秩序,保證體育經營場所的安全、衛生。

        體育活動經營者不得從事有損于身心健康、渲浸染暴力、淫穢、封建迷信和賭博等活動。

        第十一條體育活動經營者舉辦體育競賽或者表演活動的,應當確保競賽或者演出質量,并對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及觀眾的安全負責。新晨

        第十二條體育活動經營者舉辦臨時性體育經營活動的,應當將活動的時間、地點、場地、報酬等資料,報當地稅務部門備案。

        舉辦重大的臨時性體育經營活動的,還必須將活動的時間、地點、場次等資料,報當地公安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在體育經營活動中,從事教練、技術培訓咨詢,指(輔)導、應急救護等工作的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并取得有關證照,方可上崗。

        體育活動經營者不得聘用未取得有關證照的人員上崗。

        第十四條未經體育行政部門同意,擅自從事體育經營活動,或者擅自變更體育經營活動的范圍、時間、地點的,由體育行政部門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五條體育活動經營者聘用未取得有關證照的人員上崗的,由體育行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六條違反本規定的其他規定,應當由工商行政、稅務、物價、勞動、文化、衛生、市容、環境保護等部門處罰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第十七條違反本規定,從事渲染暴力、淫穢、封建迷信和賭博等活動的,由公安部門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

        第十九條本規定由xx市體育運動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規定自之日起施行。

      經營管理制度14

        一、門店店堂前的招牌應完好、干凈。店堂內地面、墻壁、頂棚無積塵,無污染物,無蜘蛛網,無碎屑剝落。店堂內的清潔應按時清掃,并隨時保持貨柜、貨架、各類商品和各種用具的清潔和衛生。

        二、藥品貨柜上安裝的柜門應完好,取用商品后應準時關好,以防止異物、灰塵、老鼠或其它動物進入造成藥品和其它商品污染。

        三、門店全部人員要留意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留意個人衛生,做到勤洗澡、勤理發、勤修指甲、勤洗手,工作服應勤洗勤換,保持干凈。

        四、門店直接接觸藥品的人員每年必需進展一次健康檢查,健康檢查資料要保管兩年以上,留存備查。

        五、凡發覺員工患有傳染病、皮膚病、精神病以及其它可能污染藥品的疾病,應準時調離接觸藥品的崗位。

      經營管理制度15

        “xxx”商場為家具、家居產品專業商場,所有人及經營管理人為xx市xx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管理公司)。“xxx”商場為入住經營業戶(以下簡稱業戶)提供經營場所。本經營管理辦法由xx市xx置業有限公司制定,管理公司擁有隨實際情況調整本管理辦法的權利。業戶與管理公司簽定入場經營合同的同時,視為雙方均認可并承諾遵守本管理制度的所有內容。

        一章經營場地管理

        一條、經營場地劃分權利歸管理公司所有

        管理公司將“xxx”內可經營面積分區劃塊給業戶使用。區塊的劃分與分配的權利歸管理公司所有。業戶無權自行將所使用的場地另行劃分轉租、轉包給他人。

        二條、各項費用及收費方式

        1、場地使用費按度定價,雙方簽定入場經營合同的`同時,業戶向管理公司一次性付清場地使用費用及管理押金元;

        2、取暖費、物業費由業戶自行承擔,由管理公司在簽定入場經營合同的同時代收。

        3、業戶自行承擔所使用的水、電費用,須自行及時交納。

        4、業戶應自行負責依法交納經營中國家機關征收的稅、費。管理公司不承諾辦理相關稅、費的減免事宜。

        三條、關于續簽合同

        業戶應在原合同期限截止前日向管理公司提出續簽申請,經管理公司同意后,管理公司告知業戶續簽單價、續簽期限,方可續簽。業戶未按期提出續簽申請的,視為業戶自動放棄,原合同到期后自動終止,管理公司收回該場地使用權。

        四條、關于場內裝修

        1、入場經營時,業戶必須對所持經營場所進行裝修,裝修方案須事先經管理公司審核認可后方可施工。業戶對場地內的裝潢、電器等設備,如需變更、整修維護、增設或移動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管理公司,并附裝潢平面及施工配電圖等,取得管理公司同意后方可施工,其費用概由業戶承擔。正式施工期間,業戶應派人員監工,以維護商場安全,并由管理公司隨時檢查,裝修完工前須經管理公司驗收合格后,方可入場經營。

        2、如業戶未按裝修方案裝修,或裝修中出現違規行為,管理公司有權拒絕業戶入場經營并責令業戶進行整改,超過日未整改完畢的,管理公司有權終止雙方簽定的入場經營合同,所造成的損失由業戶自行承擔。

        3、業戶的銘牌及標志的設置應符合甲方的整體布局。未經管理公司許可,業戶不得私設標牌及廣告。

        4、管理公司有權對“xxx”商場內的,業戶所持經營場地以外的空間進行調整、改造、裝修,業戶無權以任何理由進行干涉。

        關于對品牌的要求:(略)

        五條、關于退場

        1、如業戶入場經營合同到期,業戶須在合同終止前付清應付款項并將所持商品及裝修物撤離出場,將經營場地恢復原狀,管理公司驗收后返還應付管理押金。

        合同到期之日起,經營場地內所有遺留物品、裝修物全部無償歸管理公司所有。合同到期的,管理公司不負責另行提供業戶用于清理庫存、甩貨的時間,因業戶合同到期所造成的任何損失,管理公司概不負責。

        2、因業戶違反本管理規定內容,造成管理公司終止雙方所簽定的入場經營合同的,在管理公司通知業戶終止合同后日內,業戶須撤離出場,場地使用權由管理公司收回,管理押金不予退還。超過日起,該場內所有遺留物品、裝修物無償歸管理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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