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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校責任追究制度

      時間:2025-11-30 11:19:58 好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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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校責任追究制度

        在發展不斷提速的社會中,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好的制度可使各項工作按計劃按要求達到預計目標。我們該怎么擬定制度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學校責任追究制度,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學校責任追究制度

      學校責任追究制度1

        學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是確保學校師生身體健康,維護社會穩定的大事。為切實加強學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特制訂食品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校長是食堂食品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分管校長、食堂管理員是直接責任人。學校要切實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教育部、衛生部《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建立健全食堂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

        一、建立食品安全工作責任制

        學校按照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層層建立食品安全工作責任制,學校內設食品安全管理機構并配備專職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分管校長要對職責范圍內的工作負全面責任。

        二、校長、分管校長對食品安全承擔以下領導責任:

        1、加強對學校食堂定期和不定期監督檢查管理,并作好相關記錄,確保師生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2、及時排查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各種安全隱患,制定切實可行的食物中毒應急預案,加大對食堂檢查力度。

        3、檢查食堂食品安全各項規章制度的制訂和落實情況。

        三、對責任人的追究

        1、學校校長、分管校長對以上工作檢查不力造成一定事故的,責令分別寫書面檢查,并視情節輕重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2、對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致人殘疾而喪失勞動能力的,相關責任人移交司法機關處理,根據不同情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對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致人殘疾而喪失勞動能力的,根據臺帳記錄查找貨源,查找供貨人,根據不同情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四、對責任學校的追究

        1、限期整改或由區衛監所按法定程序吊銷餐飲服務許可證。

        2、責令銷毀不合格食品原材料和成品。

        3、根據情節輕重由相關部門處理。

        4、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病的,對受害人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學校責任追究制度2

        為強化學校安全工作,進一步明確安全責任,做到責任事故處理有制可依,有章可循,特制定本制度。

        一、責任追究原則:

        1、領導:誰主管,誰負責;

        2、教師:有工作崗位就有安全責任;

        3、上課:誰上課,誰負責;

        4、活動:誰組織,誰負責。

        二、責任事故處理程序:

        1、同班內一般學生傷害事故,由班主任協調處理;

        2、異班(級)間一般學生傷害事故,幼兒園由幼兒園負責人、小學班由德育處協調處理;

        3、學生傷害事故影響大,矛盾尖銳或學生群傷、死亡或學校財物丟失等重大安全事故由學校安全領導小組調查處理;

        4、行風責任由學校行政進行處理。

        三、責任追究制:

        (一)行風責任追究制:

        1、私自向學生和家長代購、推銷學習用具、教輔資料或其他生活用品、保險等或向家長索要或變相索要財物。

        2、私自收費辦班、補課;隨意調停課、提前放學、留守學生、私自放假等等造成學生傷害事故或社會不良影響。

        3、在對學生管理中,有過激言行,影響學生的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響,有家長來校或電話反映。

        4、在與家長交換意見時,語言過激,與家長發生爭執,反映到學校,給學校造成不良影響。

        5、在與同事交往、共事中,因工作關系發生口角或動手,造成不良影響。

        6、在與鄰里交往中,不能和睦相處,有問題不能妥善處理且有鄰里反映到學校,影響學校正常工作。

        7、酒后上課,上課期間隨便接聽電話。

        8、煽動、鼓惑他人、聚眾滋事。

        9、凡違反上述規定而因此造成學校聲譽和經濟損失,視其情節輕重,經行政研究,給予通報批評、承擔經濟責任或經濟處罰、年內不評優晉級、學區內實行工作崗位調整;報上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安全責任追究制:

        1、全體教職工應自覺保護自己和學生的人身安全,維護學校的'安全穩定,發現有損害學校或師生人身財物行為而不及時報告、制止或逃離現場,造成或擴大經濟損失或人員傷亡的。

        2、崗位責任人擅離崗位、私自調停課、私自放假、提前放學、滯留學生等或由于管理不善,導致學生失蹤、溺水等校內外傷害或財物損失的。

        3、教職工對學生進行體罰或變相體罰,造成學生不同程度傷害的。

        4、沒有嚴格執行學生課前出缺勤清查制度。任課老師應及時發現缺課、逃課學生,沒有及時通知班主任或德育處,班主任沒有及時告知學生家長,德育處沒有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導致學生失蹤或在校外發生安全事故等責任事件。

        5、實驗室所用的危險物品,保管人員沒有妥善保管丟失、被盜而造成其它安全傷害事故的。

        6、教職工,尤其是班主任應經常關心學生身心健康,如遇學生中出現各類傳染病,集體發熱等病癥不及時報告并采取控制措施導致事態擴大的。

        7、體育課、課外活動,學生實驗操作等實踐性強的各類活動,有關老師不事先向學生進行安全教育,活動中不注意學生動向而引發人身傷害或儀器損壞的。

        8、小學班、幼兒園或教職工在保管、使用學校物品、設備(如借閱圖書,使用錄音機、信息技術設備等)時均應確保財產安全,因疏忽大意或操作失當而引起的財產設備的遺失、失竊或損壞。

        9、教職工在退休或調離單位時不及時向有關部門移交鑰匙及借用、保管的學校物品而造成損失的。

        10、凡違反上述規定而因此造成學校聲譽財物和師生人身經濟損失的,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學校責任追究制度3

        為加強學校安全管理,落實管理責任,確保安全工作層層有人抓,事事有人做,防患于未然,杜絕或盡量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保護師生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責任范圍劃分

        (一)學校基建、房屋修繕,教室用電的設施設備,教學設施設備,體育活動設施設備,用水安全,疫情疾病預防安全,消防設施的安全運行由總務處主管。

        (二)學生的安全教育,校內、校外各種學生活動安全,由德育室、少先隊主管。

        (三)學生上課(含室內、室外體育課及鍛煉課)安全,學生機房、實驗室、多媒體教室的使用和安全,圖書館安全,由教導處主管。

        (四)會計室、財經票據及現金安全,由總務處負責人主管。

        (五)教職工活動安全,由工會主席主管。

        (六)全體教職工以工作崗位和工作內容為安全責任范圍。

        二、安全責任劃分

        (一)校長是學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學校的安全工作負總責。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對分管工作負責。

      (二)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組織、領導全校的安全工作,制定各類人員安全責任制和各方面的安全措施,處理學校安全突發事件。

        (三)安全責任具體劃分

        1、各年段長是所負責年級的第一責任人,應履行的安全責任為:

        (1)負責擬定所轄工作人員職責和本年級安全工作措施和辦法。

        (2)負責督查所轄工作范圍的安全和責任人職責的履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整改,不留任何隱患。

        (3)審批、回復有關人員的請示或報告,及時解決職責范圍內的安全問題

        (4)匯報和落實安全的有關工作。

        (5)安全事故發生后,在采取緊急措施的前提下,30分鐘內向校長報告,并在1小時內擬出事故報告草案。

        2、實驗室儀器管理人員對各實驗室的安全負完全責任。實驗室應按要求配備消防器材,對帶腐蝕性、有毒、易燃、易爆的物品要登記造冊,按規定存放,責任落實到人,一旦發生失竊,應及時報告,防止意外事故的'發生。

        3、班級學生安全工作:班主任為直接責任人。學校組織的各類活動,班主任是班級的具體責任人,活動的組織者為活動的主要安全責任人。

        4、重大活動或各項教育教學活動安全工作:組織者為全過程的直接責任人。

        5、學生課間活動安全由當天該崗位值班的導護師負責。責任人要對公共場所的學生活動進行管理,對學生活動安全負責。

        6、校園夜間安全保衛工作:學校保衛人員為直接責任人。

      7、消防安全器材的購進、安置和管理由總務處負責。

      8、防病、防疫管理工作:校醫務人員為直接責任人,應履行的安全責任為:

        (1)認真貫徹《傳染病防治法》,落實“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做好疫情的防治、監控和報告,防止各類傳染病、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發生和流行。

        (2)班主任要對學生的出勤、健康情況進行巡查,一旦發現傳染病病人或疑似傳染病病人,要及時向學校和疫情報告人報告,以便學校及時上報。

        (3)對學生進行健康知識和傳染病預防知識的教育,培養學生養成健康的衛生習慣。

        9、學校周邊環境的安全治理工作:德育室、少先隊負責人為直接責任人,應履行的安全責任為:

        (1)重視學校周邊環境的安全治理工作,主動聯系轄區的派出所、社區抓好治理工作。

        (2)教育學生敢于與壞人作斗爭,并教給學生方式和方法,提高學生的自護能力。

        全體教職工是自己崗位和工作內容范圍的直接責任人:

      (五)做好學校的安全保障工作,經常性地對學校的校舍、欄桿、圍墻、固定設施、水電、教室內配套的設施設備、樹木等進行安全檢查并作記錄,保證樓道的照明,發現問題及時報告學校主管領導,并采取措施,及時修繕和處理。因疏于管理而發生意外時,追究管理人員的責任。

        (六)學校集會、升旗、做操應由學校統一指揮,保證集會、升旗、做操的紀律。學校集會、升旗、做操應以班為單位由班主任組織學生排隊進場,上下樓時不要擁擠,不催促學生快跑,進出會場要有序,嚴防擠壓、踩踏事故的發生。班主任要負責維持秩序、保護學生安全,避免意外事故發生。班主任管理不到位而發生意外事故,追究班主任的責任。

        (七)在遭遇不可預見的洪災、火災、地震等災害時,應組織學生緊急疏散和撤離現場,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請求有關部門和社會的援助,全力保護學生的安全,不得組織學生參加救火、救災等。否則,組織者負全部責任。

      學校責任追究制度4

        為了強化值日管理人員責任,制定本制度。

        一、校務值日責任追究

        1、負責學校日常管理,維護學校教育教學秩序;

        2、及時妥善處理偶發事件,并做好匯報;

        3、堅持組織早鍛煉、升旗、課間操和路隊護送。

        4、堅持檢查教師到崗、坐班情況,于當日九點交教師簽到簿;堅持組織班主任維護就餐、就寢次序。

        5、堅持一日兩次檢查教室、寢室、清潔區的清潔衛生。

        6、監督指導門衛工作,確保學校安全。

        7、當日夜里十點半(無晚自習的下午四點)關辦公用電、電腦,三個辦公室鎖門窗,如實填寫好校務日志交校長辦公室。

        8、值日補助一天22元、無早自習的20元,無晚自習的17元。檢查、記載、關電鎖門欠缺的'一項次扣款5元。校長抽查發現的問題,如果行政值日沒有發現,一人次罰款10元,并與失責教職工進行同等責任追究。

        9、請其他校務成員頂替值日,需報校長批準。否則一次罰款10元。

        10、值日當晚學生沒有放假的,校務人員不得在校外住宿,否則一次罰款10元。

        11、值日期間出現嚴重失誤的,引咎辭職。

        二、教師值日責任追究

        1、午休值日一次補助10元,遲到、早退一次扣款2元。

        2、校外巡查一次補助5元。

        3、安排的值日不參加的,除不享受補助外,一次罰款5元。

        三、班主任值日按班主任管理辦法執行。

        四、所有記載以校務值日和校長抽查記載為準。

        五、被進行責任追究的值日管理人員,當月不得評優。

      學校責任追究制度5

        第一條 為完善福泉市第四小學行政決策機制,提高決策質量,實現決策權和決策責任的統一,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學校各部門行政決策責任追究,應當遵守本制度。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決策責任,是指決策者違反教育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有關制度的規定導致決策錯誤,給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造成損失或在社會上產生不良影響,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 本制度所稱決策者,是指對決策享有最終決定權的人,可以是一人或者數人。

        第四條 學校行政執法責任制領導小組負責學校行政決策責任追究工作。

        第五條 決策責任追究應當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糾、過責相當、教育與懲戒相結合和誰決策、誰負責的原則。

        第六條 決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導致決策錯誤的,應當依法追究決策者的決策責任:

        (一)決策者超越法定職權實施決策的;

        (二)決策者未按決策程序進行決策的;

        (三)決策者明知決策錯誤,而未及時采取措施加以糾正的;

        (四)決策者對本應由自己作出的決策,推諉或者拖延作出決策的.;

        (五)決策者違反規定作出或者不作出決策的其他行為。

        第七條 追究決策者的決策責任應當根據過錯情節、損害后果和影響大小,按照下列方式追究:

        (一)批評教育;

        (二)責令書面檢查,通報批評;

        (三)調離原崗位;

        (四)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的行政處分;

        (五)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

        (六)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八條 決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理:

        (一)出現兩次以上應當追究決策責任情形的;

        (二)干擾、阻礙或者不配合對其決策過錯行為進行調查的;

        (三)對控告人、檢舉人或者決策責任追究承辦人進行打擊報復的;

        (四)應當從重處理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 決策者主動糾正錯誤,并未造成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追究行政決策責任。

        第十條 行政決策責任追究過程中,責任人依法享有陳述權和申辯權。 行政決策責任追究部門在調查、處理時應當聽取責任人的陳述和申辯。

        第十一條 責任人對行政決策責任追究部門的處理決定不服,可自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上一級機關或者同級監察機關提出申訴。

        第十二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學校責任追究制度6

        為切實做好學校食堂食品等安全工作,確保學生用餐安全,院餐飲中心根據學校實際情況,特制定如下自查制度:

        一、日常自查。日常自查工作內容分為:食品安全、消防安全、生產安全和油煙排放情況等四個方面。

        設院食品安全監督員,專門負責全院食堂的日常自查工作,并對各餐飲公司自查情況進行督查。

        每天早上8:10—8:30,由餐飲中心主任在院餐飲中心召開自查匯報會,依據自查情況,作出整改安排。

        二、學生伙食監督管理委員會督查。由后勤服務中心指派專人組織學生監督員每天值班檢查,每天檢查情況報食品安全監督員處理,并做到每周有匯總反饋。

        每學期召開兩次“你提我改”學生座談會,聽取學生意見,做到及時整改,確保食品安全,提升服務質量。

        三、后勤服務中心抽查。每個月抽查一次,并現場召開檢查匯報會,便于對接整改。

        四、院總務處檢查。每學期檢查一次,記錄存檔總務處。檢查情況反饋后勤服務中心,安排整改。

        五、餐飲中心根據不同時期的工作需要,每學期至少安排一次“請進來食品安全查改活動”。邀請食品安全方面的專家來我校,現場指導安全查改工作,以提升我院食品安全防控能力。

        六、整改與處罰。依據自查情況,整改時分清即時整改和限期整改兩種。

        七、以上檢查材料均由院餐飲中心歸檔保存備查。

        學校食品安全校長負責制度

        一、學校要對全體師生進行食品衛生安全的防范自我保護及救助方法的宣傳、教育。

        二、食堂一旦發現食品、飲水等有問題,要求學生馬上停用,并立即向學校食品衛生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和學校食品衛生安全突發事故工作領導小組匯報,協助學校爭取急救措施和補救辦法。

        三、學生一旦發現食物中毒現象,應立即報告班主任或課任教師和醫務室或食堂,班主任或課任教師和醫務室或食堂應立即報告學校食品衛生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和學校食品衛生安全突發事故工作領導小組。學校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及衛生防疫機構報告。

        四、按病人的情況立即送有關醫院治療,協助衛生醫療機構救治病人。

        五、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導致食物入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設備和現場。

        六、配合衛生行政部門進行調查,行政部門的要求如實提供有關材料和樣品。

        七、全校教職工齊心協力做好學生家長工作,把事態控制在最小范圍,保證學校正常教學秩序。

      學校責任追究制度7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食品衛生法》,切實加強學校食堂衛生安全管理,將學校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工作作為保障師生身體健康的大事,牢固樹立學校衛生安全防范意識,確保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的順利開展,特制定食品衛生責任追究制度如下:

        一、加強領導,全員重視,成立食品衛生責任追究領導小組。

        二、食堂要嚴格遵守食品采購的衛生要求,嚴把食品采購關,嚴禁采購腐敗變質、污穢不潔的食品及未經衛生檢疫或檢疫不合格的肉類及其制品,超過保質期或不符和食品標簽規定的定型包裝食品,其他不符和食品衛生標準和要求的.食品,如在采購食品方面出現情況,要追究采購員的責任。

        三、要嚴格按照食品衛生的要求進行食品加工,確保食品加工過程的衛生安全,腐敗變質的食品及其原料嚴禁加工使用,加工食品必須做到燒熟燒透,熟制品、半成品與食品原料都須分開存放,防止交叉污染,如出現問題,要追究當事人(炊事員)及管理員的責任。

        四、餐飲具使用前必須洗凈消毒,不經消毒的餐飲具禁止使用,消毒后的餐飲具必須儲存在餐具專用的保潔柜備用,保潔柜要定期清洗,保持潔凈,并保持食堂室內外環境整潔,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蒼蠅及其有害昆蟲及其孽生的條件。如發生情況,追究管理員及食堂負責人的責任。

        五、食堂的從業人員須按國家的有關規定進行健康檢查,體檢不合格的人員嚴禁上崗,嚴禁食堂工作人員以外的人員隨意進入學校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間及食品原料存放間,以防止投毒事件的發生。如發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食堂的法人代表應立即向學校報告上述違規情況,如若發生要追究食堂負責人及當事人的責任。

        六、學校食品衛生安全領導小組的成員應不定期深入食堂了解檢查監督食品衛生情況。經常深入食堂檢查食品衛生的執行情況,發現問題后要馬上向學校領導報告并及時整改確保師生身體健康。對玩忽職守、疏于管理,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隱瞞不上報的部門和責任人,學校要給予通報批評或相應的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情節嚴重的,要依法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學校責任追究制度8

        第一條為了有效地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發生,嚴肅追究重大安全事故的責任,保障廣大師生生命、財產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學校正職負責人對下列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發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制的規定有失職、瀆職情形或者負有領導責任的,依照本制度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重大火災事故;

        (二)重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重大建筑質量及危房安全事故;

        (四)危險藥品和化學危險品重大安全事故;

        (五)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和特種設備重大安全事故;

        (六)大型活動重大安全事故;

        (七)外來暴力侵害重大安全事故;

        (八)流行傳染病重大安全事故;

        (九)食物中毒重大安全事故;

        (十)其他重大安全事故。

        對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發生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比照本制度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重大安全事故肇事單位和個人的.刑事處罰、行政處罰和民事責任,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重大安全事故的具體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學校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采取行政措施,對本學校實施安全監督管理,保障本學校師生生命、財產安全,對本學校或者職責范圍內防范重大的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發生后的迅速和妥善處理責任。

        第五條學校應當每個學期至少召開一次防范重大安全事故工作會議,由學校主要負責人召集有關負責人參加,分析、布置、督促、檢查本學校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工作。會議應當作出決定并形成紀要,會議確定的各項防范措施必須嚴格實施。

        第六條學校按照職責分工對本學校容易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單位、設施和場所安全事故的防范明確責任、采取措施,并組織進行嚴格檢查。

        第七條學校必須制定本學校安全事故應急處理預案。并將安全事故應急處理蕷集報區教體局備案。

        第八條學校應當對本制度第二條所列各類重大安全事故的隱患進行查處;發現重大安全事故隱患的,要立即排除。

        第九條學校存在的重大安全事故隱患,超出其管轄或者職責范圍的,應當立即向有關管轄權或者負有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條學校對學生進行勞動技能教育以及組織學生參加公益勞動等社會實踐活動,必須確保學生安全。嚴禁以任何形式、名義組織學生從事接觸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勞動或者其他危險性勞動。嚴禁將學校場地出租作為從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生產、經營場所。

        按照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學校違反本規定的,對校長給予撤職的行政處分,對直接組織者給予開除公職的行政處分構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重大安全事故發生后,應當按照“學校突發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規定的程序和時限立即上報,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報告,并應當配合、協助事故調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礙、干涉事故調查。重大安全事故發生后,學校違反前款規定的,對學校主要負責人給予行政降級處分。,,

        第十二條重大安全事故發生后,學校應當迅速組織救助,有關人員應當服從指揮、調度,參加或者配合救助,將事故損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十三條重大安全事故發生后,由教體局協同有關部門組織調查組對事故進行調查,并由調查組提出調查報告,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依照本制度對有關負責人員追究行政責任或者其他法律責任的意見。區教體局依據調查報告,對有關責任人員作出處理決定。

        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舉報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有權向區教體局舉報學校及負責人不履行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或者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的情況。教體局接到報告或者舉報后,立即組織對事故隱患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五條對重大安全事故以外的其他安全事故的防范、發生追究行政責任的辦法,由學校參照本規定制定。

        第十六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學校責任追究制度9

        為督促學校各類人員認真履行安全職責,認真落實學校安全防范措施,有效地防范安全衛生事故的發生,保障師生生命財產安全,遵照《國務院關于特大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的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學校安全工作實行“分級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誰批準,誰負責”的原則。安全工作是全體教職工的業績考核的重要內容之一,并實行“一票否決”制,一律取消責任人本學年年度考核評優、評先和晉升3%資格、視其情節輕重扣減期末綜合考核獎金,取消年級組學期評優資格。

        一、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

        組長:

        副組長:

        成員:

        二、建立安全網絡,強化安全職責

        班主任→課任教師

        安全副校長→政教處→門衛

        校長→總務處→工作人員

        學生在校時間的安全工作由班主任老師負責,班主任老師為第一負責人。

        學生在課堂里的安全工作由科任老師負責,科任老師為第一責任人。

        學生在體育課和兩操活動的安全由體育教師負責,體育教師為第一責任門衛安全衛生由門衛負責,門衛為第一責任人。

        學生在校內活動場所活動,出現安全事故,在場教職工為第一責任人。

        安全工作在明確責任科室和具體負責人的同時,學校將在每學期開學初和各科室以及具體負責人簽訂責任狀,層層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健全安全規章制度,及時完善保障措施,減少一般事故,避免重復、類似事故,杜絕特大事故,遏制重大事故。倘若有事故發生,實行責任追究制,視事故的性質,給予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三、各類相關人員安全工作責任

        (一)校長:是學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學校安全,對學校安全工作有管理、監督、檢查、獎懲的權力。安全工作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實行分層管理,制定安全工作計劃,落實崗位責任制,簽訂《安全管理責任書》。校長對學校安全組織管理包括日常的安全教育負有領導責任。在一旦發生安全事故時,校長負有首要的組織搶救、應急疏散、維持秩序等責任。

        (二)安全副校長:是學校學生安全工作的組織管理者,對分管工作的安全做好有效管理,健全分管工作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組織開展安全隱患排查,若因分管工作的安全制度不完善,安全工作布置、檢查、督促不及時,管理不到位,指導不正確等出現安全事故,則應負管理責任。

        (三)辦公室主任:是學校綜合治理的組織管理者。負責學校綜治檔案和安全檔案的建立,制訂具體的安全教育工作計劃,抓好學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教師和家長安全知識培訓等工作。若因檔案管理不到位、處理不善,則應負管理責任。

        (四)政教主任:負責學生安全工作的。組織實施安全管理要求,抓好課堂、課間活動及社會實踐等教育教學活動的安全管理,發現安全問題及時向分管領導匯報,及時做好落實整改工作。若因安全教育、管理不到位,處理不善出現學生安全事故,則應負管理責任。

        (五)總務主任:負責學校后勤保障及飲食衛生安全及學校財產安全。對學校校舍及各種設施和食堂、餐廳等設施安全負直接管理責任。組織實施學校后勤保障工作的安全管理,定期檢查、維修校舍及各種設施,保證學校正常教學秩序。遇到災害性天氣,負責作好安全防范工作,盡量減少損失;嚴格監督檢查學校的食堂衛生和食堂工作人員的健康狀況,定期檢查食堂的進貨渠道,杜絕“三無”產品,加強對學校食品衛生每一個環節的檢查,從食品的采購、運輸、儲存、留驗,到學校食堂是否符合衛生標準,從業人員是否符合衛生要求等每個環節實行完整的過程控制。對于違反規定,造成事故者,要嚴格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發現學校后勤保障及飲食衛生安全問題必須同安全辦取得聯系,并向分管領導匯報,及時做好落實整改。若因后勤工作安全教育管理不到位,處理不善出現學生安全事故,則應負管理責任。

        (六)教務主任:負責教育教學活動組織中的學生安全,組織到位,發現問題及時向分管領導匯報,并及時落實整改。若因教育管理不到位,安全隱患檢查不及時,整改措施不到位等出現安全事故,應承擔管理責任。

        (七)班主任:是所在班級學生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學生學習、生活、課間活動、課外教育等方面的安全,采取多種措施防止學生安全事故的發生。應經常性地對學生進行安全常規教育和檢查,定期開展安全排查,教育和排查的內容要記錄在案,發現學生有異常現象應及時教育和報告,特別是對于厭學、逃學甚至輟學的學生要隨時掌握其動向并記錄在案。班主任要在本班確立安全信息員,以便及時掌握情況。對輟學的學生要配合學校做好教育工作,并讓家長簽字。班主任要對學生進行交通安全教育,遵守交通規則。要按時放學,不得提前或延遲放學時間,以確保學生回家路上的安全。班主任要對學生加強防溺水,防雷擊、防火等教育,教育學生上下樓梯不擁擠,如有集會,班主任應站在樓梯口,組織學生上下縷梯,防止樓道口發生安全事故。班主任在組織學生參加體育比賽,勞動時,必須特別加強安全教育,同時要全程參與,不得擅離現場,學生在班級活動中,如發生安全事故,班主任負主要責任。

        班主任對于本班學生在校期間發生的安全事故直接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八)任課教師:是任課時段學生安全的第一責任人。課堂教學應結合學科特點,滲透安全教育,配合班主任經常性地對本班學生進行安全常規教育。對以下工作所造成的安全事故負直接責任:沒有及時發現缺課、逃課學生;或發現而沒有及時報告班主任;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擅離崗位、私自調課、遲到、提前下課、滯留學生,或上課期間管理不善的;組織或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不宜未成年人參加的勞動、體育運動或者其他活動的;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特殊疾病,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教師知道但未加以必要注意的;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教師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后果加重的;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制止的;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預見的范圍內采取必要安全措施的等等。

        (九)其它崗位人員:

        學校門衛:要忠于職守,嚴格坐班,嚴格出入門登記制度,維護好學校秩序,保證校內人員和財產安全。不經過學校領導同意,外來人員一律不得入內。教學時間,學生無班主任批條,不得出校門;上學和放學期間,嚴禁機動車輛進入校內;禁止在校內零賣和曬物;禁止滯留校外人員或學生在門衛室。對于因責任心不強或玩忽職守造成的安全事故負有直接責任。

        水電工:定期檢查校內用電用水設施,確保學校正常、安全用電用水。對于因工作失誤造成的損失要追究其直接責任。

        值周干部:嚴格履行《值班工作條例》,到崗及時,責任落實,督促到位。如因失職、瀆職出現安全事故,須承擔相應安全責任。

        實驗管理員:對有毒化學藥品要加強管理,防止有毒藥品被盜,造成中毒事故發生;教育并監控學生實驗操作過程。

        學生家長:對學生離校期間的安全負起監護責任,對于監護不利造成的安全事故,學生家長要負起全部責任。

        學生:本人在校期間因不遵守紀律、對于存在安全隱患(學校因某些原因,暫時無法排除)的地點、設施,明知而故意使用,造成的安全事故,本人負有全部責任。

        四、學校制定安全應急預案

        舉行大型活動或到校外活動要做到人員、措施、預案、責任全落實。否則,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五、全校師生、家長要嚴格遵守簽定的.目標責任書的規定

        切實增強安全意識,保護好師生人身、財產安全。對于違反規定,造成安全事故的,要嚴格追究其責任,情節嚴重的取消當事人本年度的評優、評先資格,并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六、追究責任規定和要求

        1、上課時間出現學生打架斗毆等安全事故,由當時任課教師負全部責任,一次扣當事人工資10元。

        2、體罰學生和變相體罰學生的,有學生或其家長投訴經查屬實,一次扣當事人工資20元。造成的安全事故由當事人負全權責任,直至追究法律責任,年度考核為不合格。

        3、課余時間造成的安全事故,追究班主任、值日老師、值日行政領導的責任,比例按3:4:3責任界線劃分。

        4、學生放學,班主任或當班教師要護送學生出教學樓。值班干部要負責學生安全出校門,如果出現安全問題,嚴重者追究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

        5、學生從校門逃出校外,追究門衛人員責任,班主任負連帶責任,造成安全事故或較壞影響,嚴重者追究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

        6、在重大活動中出現的安全問題,由教育教學活動負責處室和班主任負全權責任。不服從工作安排,造成崗位空缺,導致安全事故按曠工計算,并追究賠償損失。

        7、學校干部在值日或履行自己的工作職責中,玩忽職守造成的責任事故除按要求扣工資外,實施工作解聘。

        8、在上級安全衛生檢查活動中,因責任人工作不到位或失職,學校受到批評,扣除當事人1分、負責處室主任1分,分管校級領導2分。

        學校安全工作,責任重于泰山,全體領導和老師都要提高認識,在思想上始終繃緊安全這根弦,重視安全工作,提高安全意識,努力杜絕安全事故的發生。如果學校發生安全事故,除了校長應負領導責任之外,要根據事故的情節,發生的原因等,對事故進行調查,對事故責任人要追究責任。對造成學校經濟損失的,根據損失程度追究經濟賠償責任,由責任線相關人員比例賠付

      學校責任追究制度10

        學校安全工作是社會安全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直接關系到千家萬戶和整個社會穩定大局。學校領導及全體教師要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做到安全工作常抓不懈,警鐘常鳴、預防為主。為了進一步提高安全責任意識,加強管理、明確責任,確保廣大師生的生命安全,制定學校安全工作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

        一、建立學校安全工作目標責任制,實行誰主管誰負責,責任到人。層層簽訂責任狀,落實責任制。校長與分管領導、分管領導與各處室負責人,各處室負責人與具體工作的負責人、輔導員、重點部位安全管理員層層簽訂安全責任狀,明確責任,增強安全意識,加大安全工作落實力度。

        二、校長為學校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對全院安全工作負領導責任。領導安全工作小組開展工作,檢查落實各部門安全工作情況。

        三、學校副校長為分管工作的主管責任人,管理好有關處室及分管范圍內的安全工作,對所負責的工作負領導責任。

        四、各處室負責人為所管部門安全工作的主要負責人,采取各種措施管理好本部門安全工作,如因工作不扎實、措施不得力而造成事故的,直接追究部門主任責任。

        五、各年級班主任為本班的學生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負責本年級的安全工作,利用主題班會、班級活動等積極進行安全教育,認真組織好各項活動。做好上傳下達、配合學校有關部門開展安全教育工作。如因工作失誤,造成本班安全事故,直接追究責任。

        六、課任教師為所教本節課的主管責任人,課堂教學教師不得脫崗,發現本節課有異常情況及時向輔導員報告或向有關領導匯報。本節課發生問題由上課教師負責。

        七、總務處要對學校的設備、設施經常檢查,發現隱患及時匯報,并立即解決。及時處理有關部門和老師反映的`設施、設備安全問題,如因未能及時解決設施、設備問題而造成事故的直接追究總務處領導和有關人員的責任。

        八、對排查、監督不力不能及時發現安全隱患而釀成安全事故的,漏報、瞞報、隱瞞事故隱患的,發現安全事故后而不積極采取防范措施、不積極整改的給予行政嚴肅處理;不積極整改安全事故隱患或導致嚴重安全事故發生,將按有關法律法規從嚴追究法律責任。

        九、如若發生安全事故,必須在10分鐘以內上報主管領導,并及時采取措施妥善處理。對由于工作失職、瀆職、不作為,造成學生傷害事故、學校財產損失、敗壞學校形象的,本年度不得評優評先、晉級晉職,情節嚴重將追究刑事責任。

        十、各類安全事故視其情節和造成的影響及損失,經校務會研究后按照書面檢查、賠償損失、行政記過、取消評優評先資格、解聘等處理。

      學校責任追究制度11

        消防安全管理責任追究制度

        1、為有效防范火災事故的發生,嚴肅追究火災事故責任,確保國家財產、職工及患者生命安全,根據有關安全生產責任追究的規定,結合我單位實際,制定本制度。

        2、本單位負責人為安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其他安全管理人員為第二責任人,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人員為直接責任人。

        3、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各自的職責而導致發生火災責任事故的,追究有關責任人的經濟責任和行政責任。

        4、本單位負責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和當事職工在其職責范圍內,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自己應盡的`職責,造成火災責任事故的,由當事直接責任人、相關負責人、管理人員按照其責任大小和直接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不能明確責任的由第一責任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5、對發生火災事故的,除按照《吉林省消防條例》進行處罰、責令制定整改措施外,還將對應承擔領導責任的負責人,或其他相關責任人員,按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等行政處分,構成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消防安全管理人員職責

        1、擬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計劃,組織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組織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安全的操作規程并檢查督促其落實。

        3、擬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資金投入和組織保障方案。

        4、組織實施消防安全管理檢查和消防安全管理隱患整改工作。

        5、組織實施對本單位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的維修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6、組織開展消防安全管理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7、定期向消防安全管理責任人報告安全情況,及時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8、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檔案。

      學校責任追究制度12

        為加強學校安全管理,落實管理責任,確保安全工作層層有人抓,事事有人做,防患于未然,杜絕或盡量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保護師生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責任范圍劃分

        (一)學校基建、房屋修繕,學生生活、學習用電的設施設備,食堂食物的進出及飲食衛生安全,生活用水安全,醫務室及疫情疾病預防安全,小賣部各種食品的進貨、銷售安全,由總務處負責人主管。

        (二)學生的安全教育,校內、校外各種學生活動安全,學生寢室安全,門衛安全,教學樓安全,消防設施的安全運行,由學生處負責人主管。

        (三)學生上課(含室內、室外體育課及鍛煉課)安全,學生機房、實驗室、多媒體教室的使用和防盜安全,圖書館安全,由教務處負責人主管。學生外出實習的交通、財務、人生安全,由各專業負責人主管。

        (四)財務室、財經票據及現金安全,由財務處負責人主管。

        (五)教職工活動安全,由工會主席主管。

        (六)全體教職工以工作崗位和工作內容為安全責任范圍。

        二、安全責任劃分

        (一)校長是學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學校的安全工作負總責。副校長、調研員對分管工作負責。

        (二)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組織、領導全校的安全工作,制定各類人員安全責任制和各方面的安全措施,處理學校安全突發事件。

        (三)安全責任具體劃分

        1、各處室、部門負責人是所負責處室、部門的第一責任人,應履行的安全責任為:

        (1)負責擬定所轄工作人員職責和本處室、部門安全工作措施和辦法。

        (2)負責所轄工作范圍的安全督查和責任人職責的履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整改,不留任何隱患。

        (3)審批、回復有關人員的請示或報告,及時解決職責范圍內的安全問題。

        (4)匯報和落實安全的有關工作。

        (5)安全事故發生后,在采取緊急措施的前提下,30分鐘內向校長報告,并在1小時內擬出事故報告草案。

        2、實驗室主任對各實驗室的安全負完全責任。實驗室應按要求配備消防器材,對帶腐蝕性、有毒、易燃、易爆的物品要登記造冊,按規定存放,責任落實到人,一旦發生失竊,應及時報告,防止意外事故的發生。

        3、教學樓安全工作:學生處負責人為直接責任人。

        4、班級學生安全工作:班主任為直接責任人。班級經學校同意外出參加活動時,班主任是各班的具體責任人,活動的組織者負主要安全責任。

        5、重大活動或各項教育教學活動(含外出社會實踐活動)安全工作:組織者為全過程的直接責任人。

        6、宿舍內學生安全工作:白天宿舍管理人員為直接責任人、夜間保衛科值班人員為直接責任人。

        7、一周常規管理安全工作、門衛安全工作:保衛科科長為直接責任人。責任人要對學校公共場所的學生活動進行管理,對學生活動安全負責。

        8、消防安全器材的購進、安置和管理由保衛科科長負責。

        9、食堂和小賣部安全工作:總務處負責人為直接責任人,應履行的安全責任為:

        (1)認真貫徹《食品衛生法》、《學校衛生工作條例》和《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管理規定》,抓好食品衛生的監督、檢查工作,預防食物中毒事故的.發生。

        (2)建立健全衛生管理規章制度及崗位責任制。

        10、防病、防疫管理工作:總務處負責人為直接責任人,應履行的安全責任為:

        (1)認真貫徹《傳染病防治法》,落實“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做好疫情的防治、監控和報告,防止各類傳染病、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發生和流行。

        (2)醫務室負責人要定期對學生的出勤、健康情況進行巡查,一旦發現傳染病病人或疑似傳染病病人,要及時向學校和蒙自縣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

        (3)對學生進行健康知識和傳染病預防知識的教育,培養學生養成健康的衛生習慣。

        11、各處室、部門管理的車輛的安全,各負責人為直接責任人。

        12、學校周邊環境的安全治理工作:學生處負責人為直接責任人,應履行的安全責任為:

        (1)重視學校周邊環境的安全治理工作,主動聯系轄區的派出所、村委會抓好治理工作。

        (2)保衛科除做好校內的巡視工作,還要注意對校園附近環境的巡查,發現校外不良分子襲擊學生時,要及時報告“110”或附近派出所,保護學生的安全。

        (3)教育學生敢于與壞人作斗爭,并教給學生方式和方法,提高學生的自護能力。

        13、全體教職工是自己崗位和工作內容范圍的直接責任人:

        (1)對本崗位工作(含值班)范圍內的安全工作負責。

        (2)對本崗位工作范圍的安全工作,若需采取措施應及時報告主管領導。

        三、安全責任追究

        安全工作事關全校師生的人身安全和國家財產安全,關系學校的發展和穩定,責任重大、意義重大,各責任人務必高度重視,牢固樹立“安全第一”、“安全無小事”、“安全責任重于泰山”的思想,以對學生、對家長、對學校和對社會高度負責的態度,認真履行安全職責,切實做好安全工作。

        學校發生安全事故,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組織、誰負責”,“誰失職、誰負責”的原則承擔相關責任。

        (一)各處室、部門不履行安全職責發生安全事故時,追究處室、部門負責人責任。

        (二)各處室、部門一但發生安全事故,要在及時處理的同時,迅速將事故情況報告學校;各班學生出現的重大傷亡事故要立刻報告校級領導;學生曠課一天,班主任必須及時與學生家長聯系,并將情況以書面形式上報學生處。瞞報、遲報、漏報的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三)不經學校同意,各處室、部門、班級不得組織學生外出宣傳或參加慶典活動以及其他活動。擅自外出活動的,追究相關部門負責人和班主任責任。

        (四)各科教師在教學活動時要嚴格按照學科教學要求保證學生的安全,上課期間,教師不得要求學生中途離開教室,對學生的實驗、實習操作,應按安全規程嚴格要求。違反的,追究該課任教師的責任。

        (五)后勤人員應做好學校的安全保障工作,經常性地對學校的校舍、圍墻、固定設施、水電、電桿、樹木等進行檢查并作記錄,保證樓道的照明,發現問題及時報告學校主管領導,并采取措施,及時修繕和處理。因疏于管理而發生意外時,追究管理人員的責任。

        (六)總務處對食堂和小賣部食品衛生監管不力,發生師生中毒事件的,追究管理者的責任。

        (七)醫務室對傳染病監控、預防不到位,發生傳染病在校內流傳,追究醫務室負責人責任。

        (八)學校采購或為教學提供的設備、儀器物資要符合相關規定和安全標準,如因質量問題造成事故,追究采購人員的責任。

        (九)學校集會、做操應由學生處統一指揮,保證集會、做操的紀律。學校集會、做操應以班為單位排隊進場,上下樓時不要擁擠,不催促學生快跑,進出會場要有序,嚴防擠壓、踩踏事故的發生。組織集會、做操負責人要負責維持秩序、保護學生安全,避免意外事故發生。組織者管理不到位而發生意外事故,追究組織者的責任。

        (十)負有管理車輛責任的處室、部門,因車輛管理不善,或借車給非專職駕駛員駕駛造成意外事故,除追究當事人的責任外,還要追究處室、部門負責人的責任。

        (十一)在遭遇不可預見的洪災、火災、地震等災害時,應組織學生緊急疏散和撤離現場,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請求有關部門和社會的援助,全力保護學生的安全,不得組織學生參加救火、救災等。否則,組織者負全部責任。

        (十二)本制度從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起執行。

        (十三)本制度由下溪民族中學負責解釋。

        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

      學校責任追究制度13

        第一條 為優化發展環境,推進規范化服務型單位建設,健全監督機制,強化責任追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和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責任追究的對象:全體教職員工。

        第三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違反行政效能建設有關規定的行為有權投訴、檢舉、控告。

        學校由主要負責人授權履行效能監察職責的機構負責。

        第四條 責任追究的內容

        (一)未按規定建立首問負責制度、限時辦結制度并采取具體措施貫徹落實的;

        (二)多次發生違反首問負責制度、限時辦結制度規定行為的;

        (三)屬于本單位辦理的事項,超時辦結的;

        (四)應由本單位上報審批的事項,拖延上報的;

        (五)不按規定承諾本部門辦理事項時限的;

        (六)服務窗口無人值班的;

        (七)工作人員態度惡劣,故意刁難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

        (八)對重大或緊急事項,不按規定及時請求、上報并妥善處置的;

        (九)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投訴、舉報、控告不及時處理的;

        (十)公務時間擅自離崗的;

        (十一)不按規定接待、指導、引導、協助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辦理有關事項的;

        (十二)應當當場辦結而不當場辦結的;

        (十三)因辦事拖拉、推諉扯皮、工作效率低下或不履行工作職責,造成重大失誤或差錯的;

        (十四)在工作中,違反工作程序,不正確履行職責,工作責任心不強,造成重大影響或差錯的;

        (十五)在工作中,大局意識不強,不分場合發表或談論過激言論,尤其是在網絡上談論或發表有損教師形象的言論和貼子的;造謠生事,制造事端,惡意中傷,誣告誹謗,假借他人名義惡意舉報不屬實的;

        (十六)敬業精神不夠,工作期間辦理與工作無關的事宜,上網聊天、玩游戲、炒股票的;工作業績差,無故不參加單位組織召開的各種會議的,出現上班遲到、早退現象的;不服從組織安排,不貫徹執行組織管理決定的;出現師德師風問題經查證屬實的.。

        (十七)其它違反相關規定,應當受到責任追究的。

        第五條 責任追究的程序。因受到服務對象、群眾投訴的,或經檢查發現的,由學校效能建設領導小組研究確定進行調查核實。經查證屬實的,由學校效能建設領導小組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或按照法律、法規或其他有關規定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六條 責任追究的處理。有受到服務對象、群眾投訴或經檢查發現的,經查證屬實,應當根據情節輕重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情節較輕的,責令直接責任人作出書面檢查,并在一定范圍、一定場合公開檢討。

        情節較重,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對相關責任人予以告誡。

        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影響或后果的,予以通報批評并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對相關責任人予以嚴肅處理。年度考核時緩定等次或解除聘任合同,并依法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減輕或免予處理:

        (一)主動賠禮道歉,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已諒解的;

        (二)有效阻止不良后果發生未造成損失和影響的;

        (三)主動挽回損失的;

        (四)其他可從輕、減輕或免予處理情形的。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或加重處理:

        (一)一年內出現兩次以上應予追究責任行為的;

        (二)干擾、阻撓責任追究調查、處理的;

        (三)打擊、報復、陷害投訴人、檢舉人、控告人、證人、調查人及其他相關人員的;

        (四)拒不執行效能建設領導小組作出的監察決定,或無正當理由拒不采納監察建議的;

        (五)被暗訪查出的違反效能建設的行為;

        (六)其他應當從重或加重處理情形的。

        第九條 受到責任追究的單位和人員,依法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責任追究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處理決定的部門提起申訴。

        第十條 本制度所稱告誡是指對違反行政效能建設有關規定,但不夠紀律處分的人員,以書面形式進行批評教育的問責方式。

        第十一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學校責任追究制度14

        為了進一步加強我校安全工作,督促學校各類人員認真履行安全職責,認真落實學校安全防范措施,杜絕學校發生安全事故,保障我校師生生命財產安全,特制定《學校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一、學校安全責任追究制的原則

        1、堅持全員參與、求真務實的原則。

        2、堅持有錯必糾、處罰適當的原則。

        3、堅持教育為主、懲戒為輔的原則。

        4、堅持誰組織、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5、堅持誰的崗位,誰負責的原則。

        二、學校各類人員責任:

        1、校長:是學校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對學校安全負總責,對學校安全工作有管理、監督、檢查、獎懲的權力。安全工作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實行分層管理,落實崗位責任制,簽訂《學校安全責任書》。

        2、德育主任:是學校安全的組織管理者。對分管工作的安全做好有效管理,健全分管工作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組織開展安全隱患排查,若因分管工作的安全制度不完善,安全工作布置、檢查、督促不及時,管理不到位,指導不正確等出現安全責任事故,則應負管理責任。

        3、教導主任:是學校教務工作安全的`組織管理者。負責學校教務工作的安全管理,組織實施教務工作安全管理要求,抓好課堂、課間活動及社會實踐等教育教學活動的安全管理。發現教務工作安全問題及時向領導匯報,及時做好落實整改。若因教務工作安全教育、管理不到位、處理不善出現學生安全責任事故,則應負管理責任。

        4、班主任:是所在班級學生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學生學習、生活、課間活動、社會實踐活動等方面的安全,應經常性地對學生進行安全常規教育和檢查,每天對問題學生進行安全排查,發現學生安全問題及時向德育處匯報,采取多種措施防止學生安全事故的發生。若因管理不善、教育不到位出現安全責任事故,則應承擔管理責任。

        5、各功能室負責人:負責所管理的功能室的安全工作,經常對功能室進行檢查和排查隱患,發現問題及時與政教處聯系,向領導匯報,并及時落實整改。若因檢查管理不到位、安全隱患排查不及時、整改措施不到位等出現安全責任事故,應承擔管理責任。

        6、任課教師:是任課時段學生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對以下工作所造成的安全事故負直接責任:沒有及時發現缺課、逃課學生,或發現而沒有及時報告班主任;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擅離崗位、私自調課、提前下課、滯留學生,或上課期間管理不善的;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教師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后果加重的;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制止的;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預見的范圍內采取必要安全措施的等。

        7、后勤工作人員:應嚴格執行校園安全管理制度,認真履行相關安全職責。因疏忽大意或操作失當而引起的財產設備的遺失、失竊、損壞或因學校財產管理不善出現安全責任事故,須承擔相應安全責任。

        三、安全責任追究:

        1、侮辱、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并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2、發現學生違規違紀視而不見,未及時制止或上報,造成嚴重后果的;

        3、未經允許擅離崗位、私自調課、上課接打手機或酒后進教室的;

        4、學生未到校,班主任未及時與家長取得聯系的;學生離校,班主任不開請假條或未通知家長的;

        5、發現缺課、逃課學生,沒有及時報告班主任的;學生課上違規違紀未及時制止或教育不當的;

        6、安全工作責任人因工作不到位、欺上瞞下、玩忽職守造成安全事故的;

        7、因個案處理不當引起師生關系激化,造成社會影響引起家長不滿上訪的;

        8、體育課、課外活動、學生實驗操作等實踐性強的各類活動,教師不事先向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因違規操作而發生安全責任事故或造成教學設備、儀器損壞的;

        9、實驗室所用的危險物品,保管人員沒有妥善保管而丟失、被盜造成安全傷害事故的。

        10、值班人員在值勤過程中未到崗或擅離崗位,造成學生安全責任事故或造成學校財產損失。

        凡出現上述情況之一者,視情節輕重,分別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如下責任追究:

        1、公開點名批評。

        2、通報批評。

        3、公開檢查。

        4、涉及賠償的由本人負責,如本人要求,學校可出面進行協調。

        5、記入教師個人檔案或上報相關部門接受處理。

        6、學年內取消評優資格。

        四、責任追究程序:

        1、當事人陳述:陳述事故主要經過并說明自己應承擔的責任。

        2、學校成立調查小組,調查當事人所陳述是否屬實,并形成書面材料上報學校。調查小組提出處理意見。

        3、經領導班子討論并做出處理決定,視其情節輕重上報上級有關部門。

        此制度由公布之日起執行。

        辛撞小學

        xx年xx月xx日

      學校責任追究制度15

        為了加大教育執法力度,推進依法治校,使學校的各項工作都以法律為依托,保證教育教學的順利進行,特制定本制度,以此促進教育事業的發展,保障師生生命財產安全。

        一、本制度所指教育行政責任是指在學校內教育教學中出現的重大事故,造成影響教學秩序正常進行和學校財產安全及師生身心傷害的,從而追究其責任者的行政及刑事責任。

        二、對上級主管部門的教育教學工作,安全防范工作,法規教育等工作會議精神和有關工作要求,不傳達,不執行或拖延執行,不及時匯報,給工作造成損失的。

        三、教育教學事故、安全責任事故的責任追究制,遵循誰主管誰負責,有錯必究,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四、對依法治校工作態度不好、不能按時完成或不積極布置關于依法治校的宣傳、學習造成學生缺乏法律法規知識,缺乏自我保護意識和防范意識,出現違法事故的。

        五、對所負責的范圍內的教育教學、安全事故,遲報、瞞報、漏報、不按規定呈報的。

        六、對事故不能及時匯報和應急處理或處理不當,造成事態擴大,影響嚴重的。

        七、對學校安全防火器材設備設施保管、修繕、維護不及時造成損失的;電工、微機員、電教員不按操作規程操作,開關、電路電器、電閘、保險絲等不按時檢查、檢修、校驗造成事故的`;不經允許

        擅自使用電器、私自接電線、裝電器造成事故的;食堂、飲水不執行食品衛生法,造成事故的;實驗員對有毒、易燃、易爆藥品保管使用不當的;在校內點燃明火、吸煙、隨地丟煙頭造成事故的。

        八、不服從上級指揮,玩忽職守,工作失控、瀆職,造成事故或事態擴大的,追究直接責任人責任,若經哪位領導批準,由哪位領導承擔主要責任,該責任人承擔次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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