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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務管理制度

      時間:2025-11-28 18:27:57 好文 我要投稿

      勞務管理制度(優選15篇)

        在日新月異的現代社會中,制度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好的制度可使各項工作按計劃按要求達到預計目標。擬定制度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勞務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分享。

      勞務管理制度(優選15篇)

      勞務管理制度1

        為加強對勞務人員的安全管理,杜絕安全責任事故和“兩違”現象,保證安全生產,實現安全管理目標,特制定本制度。

        1、勞務人員的安全管理堅持“誰用工、誰負責,”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2、勞務人員的安全管理實行公司、項目部、作業班組三級管理。各級管理必須設置專職安全員,并將人員名單報公司備案。

        3、勞務人員的聘用。

        (1)項目部聘用的勞務人員,應造冊登記,建立勞務用工人員臺賬。

        (2)勞務用工必須簽定用工協議。在協議簽定時,應明確雙方安全生產的義務和責任。勞務人員必須服從公司和項目部的安全生產的管理。保證所施工的工地達到安標工地的要求。

        4、勞務人員的安全管理。

        (1)公司負責對安全生產實施檢查、監督;項目部負責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的日常管理;作業班組負責施工過程安全的控制管理。

        (2)勞務作業班組必須按《班前安全活動制度》的.要求,開展班前安全活動,堅持安全生產工班日常“三檢制”,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的作業紀律,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安全防護用品。

        (3)項目部領工員應堅持每班檢查督促,并做好檢查記錄和臺賬。

        5、勞務人員安全教育和培訓。

        (1)項目部必須制定勞務人員安全培訓計劃,并嚴格按計劃實施上崗前和日常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并做好臺賬和記錄。凡安全培訓考核不合格者,不準上崗。

        (2)勞務人員在上崗前,所有教育及培訓必須由項目部以上機構組織,并開展工作。不得委托勞務人員自行培訓。教育經費由用人單位承擔。勞務人員自行教育的內容,可作為安全教育的組成部分,但不能取代崗前教育及用人單位的教育義務。

        (3)項目部必須針對工程特點,對勞務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加強對班組長、安全員以及從事特種作業人員進行培訓。

        (4)學習內容:安全生產必備的國家、行業、集團公司、建指的安全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安全操作規程以及基本技能,提高安全自我防范意識。

        (5)特殊工種安全教育。特殊工種由安全質量室組織安全培訓,經考試合格,并持有安全機構頒發的特殊工種操作證方可上崗,同時建立特殊工種培訓臺帳。

        (6)新產品、新工藝、新設備、新技術,使用前由總工程師組織施工技術、安質、物資人員參加,對相關人員進行安全操作、技術應用的培訓。

        6、勞務工日常管理納入項目部日常管理內容,與本單位員工同等對待。按安全管理辦法同布置、同檢查、同考核(見相關安全管理辦法)。

        7、積極改善勞務工的生活、生產條件和勞動保護條件,勞務人員的勞動保護用品使用和發放,應按本單位員工同等對待。

        8、不準使用不滿18周歲的人員和使用女工從事有禁忌的勞動;不宜使用超過50歲的勞務工;特殊工種人員須經體檢合格后方可上崗。

        9、火工品的管理和關鍵崗位嚴禁使用勞務工。

      勞務管理制度2

        1.總則

        為了加強對工程分包的管理,使所選擇的勞務、工程分承包方能滿足本公司的要求,以確保整個工程質量和進度,特制定本制度。

        2.范圍

        適用于公司(含外地項目公司)所有工程需要分包的勞務和工程分包項目。

        3.職責

        (1)公司負責勞務、工程分包的招、投標及組織項目部、工程部、質安部調查、評審、推薦合格分承包方的工作。

        (2)經營部負責勞務、工程分包合同的編制和解釋工作。

        (3)審計科負責勞務、工程分包報價書的編制和勞務、工程分包結算的審計工作。

        (4)工程部、質安部負責勞務工程技術、質量的監督管理工作,參與考評、推薦合格分承包方及開標工作。

        (5)財務部負責勞務、工程結算付款比例控制及參與開標工作。

        (6)項目部負責提供工程分包招標計劃及對簽約的勞務、工程分承包方現場施工進行綜合管理,并參與對勞務、工程分承包方的考評、推薦工作。

        4.工作程序

        (1)勞務、工程分承包方的信息收集。在各工程項目合同簽訂(或項目部組建)后三日內,公司派員(或與項目人員)以合法有效的`方式,向當地已快完工的建筑工程項目的各相應勞務班組、人員傳遞工程所需的勞務班組信息,以廣泛收集當地勞務班組的相關信息資料。

        (2)勞務、工程分承包方的考察評價。在收到勞務班組報名后三日內,建材公司組織項目部等有關部門人員,對其進行考察、評價、篩選,查其目前實際施工項目與其簽訂的分包合同及現場施工質量、能力、交工期、能否及時退場、信譽情況等等,填寫《勞務、工程分包方資格調查表》、《勞務、工程分包方主要業績調查表》,推薦合格分承包方,原則上每一分項工程選擇3~5家合格分承包方,報總經理審批后,公布《合格分承包方名冊》。

        (3)勞務、工程分承包方招標書編制。勞務、工程分承包方招標書由公司匯總編制。其中,工程分包合同由經營部提供,報價書由審計科提供,其他與工程相關的特殊內容由項目公司(項目部)提供。

        (4)勞務、工程分承包方的招、投標。在項目公司(項目部)組建后二日內,須填報《___項目勞務招標計劃表》,經工程部審核后,由公司按《合同分承包方名冊》進行工程分包招、投標的組織實施:

        ①勞務、工程分承包方按招標書內容進行投標。

        ②公司收標后二日內,即組織工程部等相關部門進行開標,并將開標記錄及推薦中標候選單位的結果,報總經理審批后,由項目分公司(項目部)與中標單位簽訂工程分包合同,經總經理簽批后執行。

        (5)如需從《合格分承包放名冊》以外的勞務公司(班組)選擇投標方,項目公司(項目部)應將事先收集到的勞務公司(班組)資料隨《___項目勞務招標計劃表》一并傳至公司,相關部門將應急評價,確認其是否為合格分承包方。

        (6)不招標項目,由項目部提出不招標申請報告,并由其選擇隊伍,同時俯有關報價資料傳至公司審核,經總經理批簽后執行。

        (7)勞務、工程分承包方的管理和考評。

        ①項目部在施工過程中對勞務、工程分承包方實施綜合管理,并定期考評。

        ②各工程分包項目完成后,項目部對各勞務、工程分承包方進行評價,評價記錄報公司存檔,作為該合格分承包方年度評審的依據之一。參加管理評審的部門接到通知后,應提供在會上匯報的有關評審資料,并于5日內寫出書面,交質安辦。

        ③公司等相關部門協助項目部對勞務、工程分承包方進行管理,并處理相關問題。

      勞務管理制度3

        為規范本公司勞務派遣操作,按照國家相關法律及蘇州市勞務派遣相關細則,新的勞務派遣細則要求與用工單位必須簽訂有限勞務派遣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要求用工單位依法繳納社會保險,合法用工,切實保障員工的切實利益,因此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用工企業派遣合同簽訂:

        1、按照當地派遣法規定與用工單位簽訂相應派遣協議,明確派遣人數、工作地點、工作崗位、薪酬福利、用工時間、社會保險、職業病及工傷處理、勞動保護條件、費用及支付時間、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協議解除條件等。

        2、做好與用工單位合同的存檔工作。

        二、人員的輸送:

        1、按照國家勞動法及勞務派遣發的要求,積極及時為用工企業組織符合條件的人員,不得輸送未滿16周歲的童工,不得輸送孕期女職工,避免相應勞動糾紛。

        2、盡量不組織輸送大批量  三、派遣工勞動合同

        1、員工自入職起一個月內,依法為每位員工簽訂兩年的勞務派遣合同,可以約定不超過2個月的試用期,收集員工相關資料(個人資料、身份證復印件、學歷證、照片、聯系電話等),做好合同登記,建立員工信息檔案。

        2、明確派遣工的工作單位、工作崗位與地區,明確與員工的權利與義務;

        3、明確合同解除方法及違約責任;

        4、員工合同簽訂后及時辦理勞動合同用工手續。

        四、勞動報酬

        1、明確員工的勞動報酬(同工同酬,派遣員工享有和該單位員工相同福利待遇,最低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明確派遣工按計時工資制或者計件工資制結算工資。

        2、明確公司的薪酬制度、工資發放時間、福利制度、就餐住宿等要求。

        3、員工薪水須按時足額發放,不得無故拖欠或克扣,必須以貨幣形式發放,不得以實物替代。

        五、社會保險

        1、積極宣傳當地的社會保險法,讓派遣工真正和正式員工享有同等福利待遇,做到老有保障。

        2、按照當地社保繳納規定依法為每位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個人部分依法代扣代繳。

        3、發生工傷或患職業病時及時進行救治,并按規定進行工傷認定及勞動能力鑒定,履行相關義務。

        六、工作時間

        1、每位員工工作時間每周為40小時,具體工作時間按用工單位執行;

        2、用工單位安排加班加點的,按國家相關規定支付加班工資或安排調休。

        3、每周每月加班時間須控制在國家法規允許范圍內。

        七、休息休假

        1、員工依法享有各類有薪假期(病假、年假、產假、探親假、工傷假等),做到員工勞逸結合,切實保證員工的合法權益。

        2、切實保障員工每周有一天休息,不得長時間高強度工作。

        八、勞動紀律

        1、切實遵守用工單位的`勞動紀律,按時上下班,遵守用工企業打卡出勤制度。

        2、服從用工單位工作安排,不得頂撞上級領導,遇事向用工單位直接領導溝通或和勞務派遣公司駐廠人事(相關負責人)聯系。

        3、有事休假按規定辦理請假手續。

        九、離職手續辦理

        1、員工因故需要離職,須按合同規定試用期內的提前一周,合同期內的提前一月提出書面離職申請,獲得用工單位批準后,報備人力資源公司,并辦理相關離職手續,交還單位領用的物品,清算清公司的借款等。

        2、用工企業離職手續辦理完畢后,憑離職單復印件至人力資源公司辦理離職手續,結算工資等費用。

        3、員工離職手續辦理完畢后一周內,由人力資源公司及時為其辦理社保轉移及合同解除手續。開具勞動合同解除證明書。

        十、其他

        1、勞務派遣須符合”三性原則”,臨時崗位不得超過半年,替代性崗位為因產病假原因出現的崗位,輔助性崗位為單位主營業務提供服務的工作崗位,具體要有企業、員工或工會集體確認。

        2、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在輔助性崗位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不得超過用工單位用工總量的10%。

        3、建立用工臺賬,有每個企業的人員資料、合同簽訂情況表。

        4、完善信息網絡系統,賬目清晰,數據真實完整、各類工資性帳表須保存2年以上。

        5、建立完善的財務制度,依法納稅。

        6、規范管理,合法經營、有序管理。

        7、虛心接受勞動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與工作指導,參加各類勞動法規培訓工作,提升公司管理人員的業務水平,提高公司的運營能力與服務品質。

      勞務管理制度4

        (一)總則

        第一條

        為了增強公司依法管理的規范性和派遣員工遵紀守法的自覺性,給用工單位提供優質、高效的人力資源專業服務,維護用工單位、派遣員工和公司三方利益,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等國家及我省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的派遣員工。

        第三條

        公司、用工單位和派遣員工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勞動合同和勞務派遣協議的約定。派遣員工應遵守公司及用工單位的勞動紀律和各項規章制度,認真履行工作職責。

        第四條

        處理違紀派遣員工,堅持“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積極疏導”原則,實事求是,依法依規處理。

        (二)招聘方式

        第五條

        一般情況下,用工單位自行負責招聘及面試,確定符合條件派遣員工后,向公司提交派遣員工名單,由公司辦理派遣員工勞動合同簽訂、繳納社保等相關手續。

        第六條

        如用工單位需要,可書面委托公司進行招聘,原則上用工單位須派人參加面試,面試合格,由用工單位確定錄用派遣員工名單,公司辦理派遣員工勞動合同簽訂、繳納社保等相關手續。

        第七條

        如用工單位全權委托公司進行派遣員工招聘,將參照第六條的辦法執行,并另外支付相應的招聘服務費用。

        (三)勞動合同

        第八條

        派遣員工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應經用工單位確認,用工單位應遵守《勞務派遣合作協議》約定,告知派遣員工與公司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簽訂勞動合同,實行勞務派遣用工形式。

        第九條

        簽訂或續訂勞動合同時,用工單位應開具《簽訂/續訂勞動合同通知函》給派遣員工,派遣員工持《簽訂/續訂勞動合同通知函》于5個工作日內到公司前臺辦理簽訂手續。

        第十條

        用工單位與派遣員工協商一致,可以對勞動合同內容進行變更。

        第十一條

        變更勞動合同時,用工單位應開具《變更勞動合同通知函》給派遣員工,派遣員工持《變更勞動合同通知函》于5個工作日內直接到公司辦理勞動合同變更手續。

        第十二條

        經用工單位與派遣員工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解除條件、程序,按照法律法規規定以及派遣員工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執行。

        第十三條

        勞動合同終止的'法定條件出現時,派遣員工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依法終止。

        (四)日常管理和勞動紀律

        第十四條

        派遣員工在被派遣至用工單位工作前,應認真閱讀公司的《告知書》,并忠實履行自己的義務。

        第十五條

        派遣員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必須遵守國家和省市有關勞動法法律法規規定及用工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用工單位的指揮、管理和調度。

        第十六條

        用工單位負責派遣員工上崗前培訓和入職安全教育培訓,經用工單位考核合格并取得上崗資格后正式上崗。

        第十七條

        派遣員工參加用工單位的黨、團、工會、婦委會等組織和活動。

        第十八條

        用工單位應依法保障派遣員工職業安全衛生權益,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職業安全和勞動保護規程及標準,配備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護設施,并向派遣員工告知勞動安全、職業危害事項,發放符合要求的勞動保護用品,保護派遣員工在生產、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并定期為派遣員工進行健康檢查。

        第十九

        派遣員工享有用工單位按國家規定的福利、學習、休息休假等待遇和民主政治的評先評優等權利,但不享受公司任何福利待遇。

        第二十條

        派遣員工在社會上出現刑事案件,所有責任由派遣員工自行承擔,公司不承擔任何法律和經濟責任。

        (五)培訓考核

        第二十一條

        用工單位根據各崗位的需要,需對派遣員工進行有針對性的相關業務培訓。

        第二十二條

        用工單位應根據被派遣員工在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相關考核標準及考核辦法。

        第二十三條

        用工單位為派遣員工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與派遣員工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有關權利與義務及違約責任按法律法規和協議約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用工單位可與負有競業限制或保密義務的派遣員工簽訂保密協議,有關競業限制內容、賠償、違約責任按有關法律法規及協議約定條款執行。

        (六)勞動報酬

        第二十五條

        派遣員工的勞務費(工資)及其他福利待遇,由用工單位確定(月薪不得低于政府規定的當地最低標準)。社會保險和公積金需按派遣員工工資足額繳交。被派遣員工工資由本公司按照用工單位提供的業績考核情況登記表(或工資表)為被派遣員工支付,也可簽訂《補充協議》后,由用工單位直接支付。

        第二十六條

        派遣員工工資的支付辦法:根據《勞務派遣協議》的規定,用工方按月考核派遣員工工作,確定派遣員工應發放的工資總額,我公司扣除代繳的派遣員工本人應交的各類社保、住房公積金后,確定實發金額,并及時發給派遣員工本人。

        派遣員工如果對所發工資有異議,可當面或電話,向公司或公司辦事處查詢,公司必須及時答復。如有錯誤,經與用工單位核實后,在次月工資造表時給予糾正。

        (七)社會保險

        第二十七條

        派遣員工如有生育、工傷和醫療等情況發生,應及時通知并提供相關材料給用工單位,由用工單位統一轉交本公司辦理相關手續,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享受待遇。

        第二十八條

        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的辦理。派遣員工的工傷保險上戶時間不得遲于員工的上崗時間,其他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的繳交時間,根據用工單位發放工資時間及當地各經辦機構的辦事時間,當月繳交或者次月繳交。派遣員工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后,公司按國家規定,及時辦理相關的減員手續。

        第二十九條

        社會保險的費率如有變動,按國家和當地政府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條

        派遣員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患職業病,依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職業病防治規定以及法律文書所載明的由單位承擔部分由用工單位承擔,用工單位承擔的費用及時轉帳到我公司指定賬戶后,由我公司負責發放給派遣員工。

        第三十一條

        派遣員工不享有我公司的福利待遇,其福利待遇按用工單位的依法制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派遣員工在用工單位的工作期間,執行用工單位依法制定的工時工作制度。

        第三十三條

        派遣員工因崗位變動后,按用工單位新崗位的工時工作制度執行。

        第三十四條

        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度的,用工單位安排派遣員工延長工作的時間,應按《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勞務管理制度5

        為規范本公司勞務派遣操作,按照國家相關法律及蘇州市勞務派遣相關細則,新的勞務派遣細則要求與用工單位必須簽訂有限勞務派遣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要求用工單位依法繳納社會保險,合法用工,切實保障員工的切實利益,因此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 用工企業派遣合同簽訂:

        1、 按照當地派遣法規定與用工單位簽訂相應派遣協

        議,明確派遣人數、工作地點、工作崗位、薪酬福利、用工時間、社會保險、職業病及工傷處理、勞動保護條件、費用及支付時間、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協議解除條件等。

        2、 做好與用工單位合同的存檔工作。

        二、 人員的管理:

        1、 按照國家勞動法及勞務派遣發的要求,積極及時為用工企業組織符合條件的人員,不得輸送未滿16周歲的童工,不得輸送孕期女職工,避免相應勞動糾紛。

        2、 盡量不組織輸送大批量少數民族人員集中就業,避免產生民族糾紛。

        3、 對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員工需按國家規定予以照顧,不安排有危險性崗位,定期予以體檢。

        4、 在招聘輸送派遣員工時不得采用欺騙強制手段工作,需實事求是介紹用工企業工作情況、工資福利待遇、休假制度、薪水發放時間,盡量服務好派遣員工。

        5、 若派遣員工不適應工作,應在試用期結束前以書面的形式向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申請,公司在15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并辦理相關手續,公司不承擔任何經濟法律責任,不給予任何經濟或者民事賠償。

        6、 公司的員工上崗后7個工作日內,若發現派遣員工不符合用工單位的崗位,或者是上崗員工嚴重違反用工單位的規章制度或者違規操作,由公司核實相關情況。若情況屬實,可對派遣員工進行處理。

        7、 派遣員工到達工作單位后,如果發生工傷事故,由公司積極協助進行處理。符合國家工傷認定標準的,按照《國家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之規定對員工進行工傷認定,并給予相應的經濟賠償,賠償額度依據工傷條例的相關標準執行。

        8、 被派遣員工因病造成無法正常工作時,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依法處理。

        9、 被派遣員工不得以任何理由讓他人代替本人上崗。若發現代崗行為,公司即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與被派遣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并不承擔任何民事賠償。另外,代崗人在代崗期間出現一切責任事故全部由被代崗人員承擔。

        10、 派遣員工在社會上出現刑事案件,所有責任由員工自行承擔全部責任,公司將同時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并不承擔任何經濟法律責任。

        三、派遣工勞動合同

        1、 員工自入職起一個月內,依法為每位員工簽訂兩年的勞務派遣合同,可以約定不超過2個月的試用期,收集員工相關資料(個人資料、身份證復印件、學歷證、照片、聯系電話等),做好合同登記,建立員工信息檔案。

        2、 明確派遣工的工作單位、工作崗位與地區,明確與員工的權利與義務;

        3、 明確合同解除方法及違約責任;

        4、 員工合同簽訂后及時辦理勞動合同用工手續。

        四、 勞動報酬

        1、 明確員工的勞動報酬(同工同酬,派遣員工享有和該單位員工相同福利待遇,最低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明確派遣工按計時工資制或者計件工資制結算工資。

        2、 明確公司的薪酬制度、工資發放時間、福利制度、就餐住宿等要求。

        3、 員工薪水須按時足額發放,不得無故拖欠或克扣,必須以貨幣形式發放,不得以實物替代。

        五、 社會保險

        1、 積極宣傳當地的社會保險法,讓派遣工真正和正式員工享有同等福利待遇,做到老有保障。

        2、 按照當地社保繳納規定依法為每位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個人部分依法代扣代繳。社會保險繳納基數,由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書約定在《勞務派遣協議書》中列明。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按當地社保機構規定執行,但不得低于當地的最低繳費基數。

        3、 派遣人員在派遣期間發生工傷的,用工單位應在事發24小時內立即電話或書面通知用人單位, 并及時將受 傷的派遣人員送往工傷治療醫院治療。需要墊付醫療費用的,可由用工單位墊付治療結束后再進行報銷。

        4、 派遣人員的.工傷認定申請和傷殘等級鑒定申請由用

        人單位負責(鑒定費由用人單位承擔)。派遣人員的工傷待遇除由社會保險基金及勞務派遣協議書約定的團體保險支付的保險賠償金額外,不足的部分由用工單位承擔。派遣人員工傷醫療期間及確認為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與用工單位應主動協作,共同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和用工單位內部規章制度妥善處理。 為分散用工單位工傷、醫療“空檔期”風險, 用工單位可根據崗位風險需要,員工入廠時應及時向用人單位預警。 用工單位向用人單位支付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和醫療保險費后,若因用人單位原因未及時辦理參保手續而發生事故應由保險公司支付的賠償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用工單位向用人單位提供了當月勞務派遣新增人員信息且用人單位已經申報社會保險費用后,若派遣人員離職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予退費時,已產生的社會保險費用由用工單位承擔。

        5、 派遣人員派遣期屆滿后,社會保險關系的轉移等手續由用人單位負責辦理。

        6、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六、 工作時間

        1、 每位員工工作時間每周為40小時,具體工作時間按用工單位執行;

        2、 用工單位安排加班加點的,按國家相關規定支付加班工資或安排調休。

        3、 休息日為每周的星期六 、星期日 ;

        4、 休假日:元旦1天、春節3天、清明節1天、五一節1天、端午節1天、中秋節1天、國慶節3天。

        5、 每周每月加班時間須控制在國家法規允許范圍內。

        七、 休息休假

        1、 員工依法享有各類有薪假期年休假:員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2、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1.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2.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3.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4.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5.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3、 婚假:員工本人結婚,可請婚假,假期不得超過七天;晚婚(男年滿25周歲、女年滿23周歲)的增加獎勵假七天。假期均不包括公休、法定假日在內。

        4、 喪假:員工的配偶、直系親屬和在一起生活的岳父母、

        公婆死亡可以請喪假,假期不得超過5天。到外地奔喪的可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路程假不算事假。喪假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日。 5、 產假:女員工產假98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晚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獎勵假30天;不休獎勵假的,給予女方一個月工資的獎勵,獎勵費用由夫妻雙方各擔負50%,此外,經所在單位批準,可增加產假3個月,但減免三年獨生子女費。假期包括公休日、法定假日。女職工懷孕流產后,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妊娠不滿4個月的,產假為15天至30天;妊娠期4個月以上的,產假為42天。產假期間工資照發(以上不包括非婚生育)。

      勞務管理制度6

        為了進一步規范公司勞務分包專業管理,提高勞務分包專業管理水平,理順各層次業務流程,結合公司目前自身狀況及實際情況,特編制本公司勞務分包管理制度。

        一、總則

        1、落實好管理層次的定位,進一步強化項目管理,不斷提高公司勞務分包管理水平和提高勞務分包方的素質,促進雙方合作共贏的良性發展。

        2、公司項目所使用的勞務分包企業,必須是公司確認準入的勞務分包隊伍,并列入公司合格勞務供方的勞務隊伍,凡未經考評合格的勞務分包方,各項目嚴禁使用。以往與公司有過勞務糾紛、訴訟、發生過農民工討薪等極端或群體 事件,勞務企業信譽度差的勞務分包隊伍堅決不予使用。

        二、勞務分包隊伍準入管理

        1、凡未列入公司合格勞務分包施工隊名錄的在選用前,項目部或其他人員須提前向公司申報擬選用勞務分包人,公司組織人員進行考查,考察內容包括:

        (1)、了解該施工隊擅長的施工作業類別或專業等情況;

        (2)、了解該施工隊用工、安全、施工、生活管理,勞動合同簽訂、工資支付、保險繳納情況;

        (3)、重點了解施工隊近三年施工業績情況以及過往履歷,也可實地考察在施或已完的工程一個,并查看與考察工程項目相對應的《勞務分包合同》,確認其業績是否屬實。

        (4)、按照上述內容考察后,填寫《勞務分包企業施工隊準入考察表》,報公司辦公室備案。

        三、勞務分包企業施工隊的選用

        1、選擇勞務分包方必須從公司勞務分包花名冊中選用,按照其施工質量、施工力量、信用等級等擇優選用,優先選用評價指標高的`勞務分包方。

        2、有意向與我公司進行合作的勞務分包人,在進入施工前,必須經過資質、業績審核確認具有承擔工程項目勞務分包相應的資質及實力,施工隊具備相應的施工能力和業績,否則不得使用。

      勞務管理制度7

        (一)總則

        第一條為了增強公司依法管理的規范性和員工遵紀守法的自覺性,給用人單位提供優質、高效的人力資源專業服務,維護用人單位、勞務派遣員工和勞務公司三方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河北日達貿易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的派遣員工,勞務派遣人員是指與公司訂勞動合同被派往用工單位工作的勞動者,上述被派遣的勞動者特指用工單位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的勞動者。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一定比例,具體比例依據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規定。

        第三條勞務派遣人員應如實向公司提供身份證明、學歷證明、工作經歷證明、婚姻證明、子女證明、近期體檢報告以及親筆填寫準確的個人資料。個人資料如有變更,應及時通知公司。因個人資料失實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當事人承擔。

        第四條勞務派遣人員在派遣期間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本公司依法制訂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其他規章制度,忠于職守,誠實可靠,服從公司及用工單位的管理,積極完成用工單位分配的各項任務。

        (二)勞務合同及試用期

        第五條由公司與勞務派遣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不低于兩年。試用期限按照《勞動合同法》第19條執行。

        第六條經用工單位書面要求,勞務派遣人員與公司勞動合同期滿需要續簽勞動合同時,須經本公司與勞務派遣人員協商確定。

        第七條勞務派遣人員與公司勞動合同的履行、變更、解除或終止、經濟補償金的支付等依據《勞動合同法》執行。

        第八條勞務派遣人員辭職或被公司解聘,應按規定辦理檔案、辦公、財物、技術資料的清理交接工作,并有義務保守本公司及用工單位的商業秘密。

        (三)勞動報酬

        第九條勞務派遣員工的勞務費(工資)及其他福利待遇,由公司確定(月薪不得低于政府規定的當地最低標準),且勞務派遣員工無工作期間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勞務派遣人員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社會保險和公積金需按派遣員工工資足額繳交。被派遣員工工資由本公司按照用工單位提供的業績考核情況登記表(或工資表)為被派遣員工支付,也可簽訂《補充協議》后,由用工單位直接支付。

        第十條派遣員工工資的支付辦法:根據《勞務派遣協議》的規

        定,用工方按月考核派遣員工工作,確定派遣員工應發放的工資總額,我公司扣除代繳的派遣員工本人應交的各類社保、住房公積金后,確定實發金額,并及時發給派遣員工本人。

        派遣員工如果對所發工資有異議,可當面或電話,向公司或公司辦事處查詢,公司必須及時答復。如有錯誤,經與用工單位核實后,在次月工資造表時給予糾正。

        (四)社會保險

        第十一條派遣員工如有生育、工傷和醫療等情況發生,應及時

        通知并提供相關材料給公司,由本公司辦理相關手續,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享受待遇。

        第十二條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的辦理。派遣員工的工傷保險

        上戶時間不得遲于員工的上崗時間,其他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的繳交時間,根據用工單位發放工資時間及當地各經辦機構的辦事時間,當月繳交或者次月繳交。派遣員工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后,公司按國家規定,及時辦理相關的減員手續。

        第十三條社會保險的費率如有變動,按國家和當地政府有關法

        律、法規執行。

        第十四條派遣員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患職業病,依照國家和

        我省有關職業病防治規定以及法律文書所載明的由單位承擔部分由用工單位承擔,用工單位承擔的費用及時轉帳到我公司指定賬戶后,由我公司負責發放給派遣員工。

        第十五條派遣員工不享有我公司的福利待遇,其福利待遇按用

        工單位的依法制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十六條勞務派遣人員每月工作日按法定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用工單位可根據各崗位工作職責要求適當調整勞務派遣人員的工作時間;勞務派遣人員應在規定的工作時間內完成相應的工作任務;確需加班應經用工單位職能管理部門負責人同意并經勞務派遣人員同意后下達加班通知書后方可加班;如遇加班本單位應當安排勞務派遣人員調休,無法安排調休的,按照勞動法的規定支付加班報酬。加班報酬的支付方式與其工資的支付方式相同。

        第十八條勞務派遣人員的法定假期的休假及待遇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執行,享有帶薪年休假的權利。

        第十九條勞務派遣人員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的休息休假按照國家和用工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六)日常管理和勞動紀律

        第二十條勞務派遣人員上崗前應學習、了解本公司及用工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遵守用工單位的勞動紀律與相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派遣期間,公司或用工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以及被派遣勞務人員的技能,可調整其工作崗位。

        第二十二條用工單位根據工作崗位性質,按相關政策規定為勞務派遣人員提供相關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二十三條勞務派遣人員因工受傷,應按有關規定申報工傷,依法享受相關工傷待遇。

        第二十四條勞務派遣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單位有權隨時將該勞務派遣人員退回公司,由公司進行二次派遣或為其辦理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手續:

        1.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工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失職、營私舞弊,給用工單位利益造成損害的;

        4.勞務派遣人員同時與其他用工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

        5.隱瞞個人真實情況,導致公司與用工單位相關用工信息錯誤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五條勞務派遣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單位可提前三十天以書面的形式通知勞務派遣人員及公司,將勞務派遣人員退回公司,由公司為其進行二次派遣或辦理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手續。

        1.勞務派遣人員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工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務派遣人員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公司培訓或者經用工單位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派遣協議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派遣協議無法履行,經當事人(三方)協商不能就變更派遣協議和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4.用工單位因生產經營組織發生變更或因業務流程再造,依法裁減人員的;

        5.日常工作檢查三次未履行工作職責或年度考核不及格的;或無故連續曠工三天(含)以上的;

        6.勞務派遣人員勞務派遣期滿的;

        7.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七)培訓考核

        第二十六條用工單位根據各崗位的需要,需對派遣員工進行有針對性的相關業務培訓。

        第二十七條用工單位應根據被派遣員工在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

        相關考核標準及考核辦法。

        第二十八條用工單位為派遣員工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

        專業技術培訓的,可與派遣員工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有關權利與義務及違約責任按法律法規和協議約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用工單位可與負有競業限制或保密義務的派遣員工

        簽訂保密協議,有關競業限制內容、賠償、違約責任按有關法律法規及協議約定條款執行。

        (八)考勤制度

        第三十條勞務派遣人員的考勤工作由公司和用工單位實施。

        第三十一條對勞務派遣人員的考勤內容包括:出勤、病事假、遲到、早退、曠工等項目。

        第三十二條勞務派遣人員應嚴格執行用工單位的考勤制度,按時到崗完成相關工作任務。

        第三十三條勞務派遣人員違反用工單位考勤制度的,用工單位

        將參照用工單位規章制度予以處理。

        (九)附則

        第三十四條其他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第三十五條本管理制度經職代會討論通過后方可實施。

        xx年xx月xx日

      勞務管理制度8

        l.本著誰主管、誰負責、誰的人、誰負責的原則,按照《**市企業治安責任制》的規定,做好總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勞務分包隊伍的治安責任狀的簽訂。

        2.勞務分包隊伍實行三證-冊一卡制度,即;身份證、進京務工證、暫住證、勞務工人花名冊,胸卡。杜絕三證不全的`人員進入施工現場,杜絕被公安、司法部門通緝的犯罪分子進入施工現場和跨省私招濫雇使用勞務工人。

        3.進場施工的勞務分包隊伍應建立、健全治安綜合治理和治保會機構組織,做到組織上落實,責任落實,制度落實,積極同一切違法犯罪行為做斗爭,維護施工現場的治安秩序。

        4.勞務工人宿舍實行三定制度,即定房間、定人員、定床位,嚴禁非本施工現場的人員留宿。特殊情況必須報現場保衛部門批準,登記,按照規定時限、住宿。

        5.施工現場不準留宿勞務工人家屬住宿。勞務工人家屬來京務工、經商、探親訪友、治病應租住現場和生活區以外的旅館。

        6.勞務工人宿舍內不得存放大量的私人現金和貴重物品,防止發生盜竊案件。人員離開宿舍應關好門窗、鎖好門、鑰匙專人保管。

        7.勞務工人生活區及宿舍應有專人負責管理,宿舍有專人負責嚴禁在宿舍進行賭博、酗酒和其他違法犯罪活動。

        8.勞務分包隊伍應認真遵守國家的法律、法令、地方政府的法規、規章及企業的管理制度。服從施工現場的行政管理,執行企業的各種規章制度。

        9.做好勞務分包隊伍的行政管理,預防煤氣中毒事故,嚴格執行食品衛生法,預防發生食物中毒,嚴格執行安全規定杜絕工傷死亡事故。

        10.發揚團結友愛,互助合作,相互支援的協作精神,杜絕爭搶材料、工具、場地問題的發生。

        1l.嚴禁在施工現場內亂寫亂畫,抓好文明施工管理。

      勞務管理制度9

        一、新成立企業應提供以下申報材料

        《建筑業企業資質申報表》及其電子文檔

        二、附件材料: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2、企業章程;

        3、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4、投資方的銀行資信證明;

        5、投資方擬派出的董事長、董事會成員、企業財務負責人、經營人、工程技術負責人等任職文件及證明文件;

        6、企業法定代表人和企業技術、財務、經營負責人的任職文件、職稱證書、身份證;

        7、建造師(項目經理)注冊(資格)證書、身份證;

        8、工程技術和經濟管理人員的職稱證書、身份證;

        9、資質標準要求企業必須具有的特殊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書、身份證;

        10、辦公場所房屋產權證書或房屋租賃合同;

        11、資質標準要求企業具有自有設備、廠房的,企業需出具購置合同、發票;

        12、市(州、地)建設局或交通、水利、信息產業等相關部門對必須具備的實物條件,包括辦公場所、技術裝備等的考察意見。

        13、申請鐵道、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專業資質的,每增加一項資質,須增加二份《建筑業企業資質申請表》及一份相應的附件資料。

        三、申請資質升級或增項,除應提交上述材料外,還應提交下列附件材料:

        1、企業資質證書正、副本;

        2、企業近三年的財務決算年報表;

        3、國家統計局制定的〈法人單位基本情況(C101表)〉及近三年的〈建筑業企業生產情況(C102表)〉、〈建筑業企業財務情況(C103表)〉;

        4、經注冊會計師或者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投資方最近三年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

        5、企業完成的具有代表性工程的合同及質量驗收、安全評估資料。

        四、資質申請、資質升級、資質年檢申報程序:

        1、申請施工總承包特級、一級和專業承包一級企業資質的,申請人直接向省建設廳提出申請,提交有關資料,中央管理的企業直接向建設部申請;

        2、省建設廳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初審意見,并將初審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上報建設部。其中,鐵道、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方面的建筑業企業資質,由省建設廳商同級有關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建設部。

        3、申請施工總承包系列、專業承包系列二級及二級以下建筑業企業資質或勞務分包企業資質的,申請人向所在市(州、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資質申請——經核驗原件、進行初審后報省建設廳審批。其中,申請交通、水利、信息產業等方面建筑業企業資質,由省建設廳征得同級有關部門初審同意后審批。

        五、辦理期限:

        1、申請施工總承包系列特級、一級和專業承包系列一級資質的'初審期限為:自“窗口”受理完整申報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并上報建設部;

        2、施工總承包系列和專業承包系列二級及二級以下資質和勞務分包系列資質的辦理期限為:自“窗口”受理完整申報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因故不能作出決定的,經相關業務的分管廳長批準,延長10個工作日。

        六、收費標準:按有關規定收取

        建筑業企業勞務用工管理制度

        一、企業法定代表人是勞務用工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負責本企業勞務用工管理領導小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兩機構的組建工作,并擔任第一負責人職務,組織和領導勞務用工管理工作。

        二、企業勞務用工管理領導小組,負責依法制定本企業勞務分包和勞動用工管理辦法,并對其執行落實情況進行直接監督;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負責接待受理本企業民工投訴,解決用工糾紛等。施工現場應在明顯位置公開相關負責人、聯系人的姓名和聯系方式。

        三、項目經理是勞務用工管理的直接責任人,負責貫徹執行企業勞務用工管理的規定,并組織制定本項目的管理措施和辦法,親自監督本項目工資支付工作,親自組織解決本項目的用工糾紛和勞動爭議。

        四、工程項目部應建立項目用工臺帳,全面掌握現場工作的所有工人上崗工作情況,適時進行檢查、督促;建立健全培訓考核制度,對現場作業人員必須進行業務技能、法律法規等知識培訓,嚴明紀律,嚴格考核。

        五、工程項目實施勞務分包,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嚴禁違法分包、轉包,嚴禁私招濫雇。

        六、進場民工必須具備工作所要求的身體、技能條件;必須與用人單位依法建立勞動合同用工關系;必須接受勞動安全知識、企業和項目部規章制度、專業技術知識等培訓,嚴禁未經培訓上崗作業。

        七、勞務分包糾紛解決程序:項目經理負責組織協商→企業勞務用工管理領導小組組織協商→依法申請勞動仲裁→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八、勞動爭議解決程序:班組長組織協商→項目經理組織協商→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申請勞動仲裁委仲裁→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九、用工糾紛必須依法按程序進行解決,嚴禁任何一方采取違法手段解決糾紛。

      勞務管理制度10

        為防范市場風險與法律風險,提高企業經濟效益,減少因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的糾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相關法規,結合我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管理制度。公司堅持以本制度來規范公司的合同管理行為,保證全面履行勞務分包合同。

        一、勞務分包合同的訂立

        第一條 勞務作業發包時,發包人、承包人應當依法訂立勞務分包合同。

        發包人不得將勞務作業發包給個人或者不具備與所承接工程相適應的資質等級以及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企業。

        承包人不得將所承接的勞務作業轉包或分包給其他企業或個人。 建設單位不得直接將勞務作業發包給勞務分包企業或個人。

        第二條 勞務作業招標發包的,發包人、承包人應當在中標通知書發出后30日內訂立勞務分包合同;勞務作業直接發包的,發包人、承包人應當在承包人進入施工現場前依法訂立勞務分包合同。

        勞務分包合同訂立后,除依法變更外,發包人、承包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勞務分包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第三條 勞務分包合同應當采用書面方式訂立。

        勞務分包合同應當由雙方企業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托人簽字并加蓋企業公章,不得使用分公司、項目經理部印章。

        第四條 勞務分包合同應當明確以下主要內容:

        (一)發包人、承包人的單位全稱;

        (二)工程名稱、工程地點、勞務作業承包范圍及內容、質量標準、勞務分包合同價款;

        (三)合同工期以及調整的要求;

        (四)勞務分包合同價款、人工費、勞務工資結算和支付的方式、時限以及保證按期支付的相應措施;

        (五)勞務分包合同價款調整標準、調整依據及程序;

        (六)勞務作業內容變更、洽商的形式和要求;

        (七)施工現場及勞務作業人員的管理要求;

        (八)臨時性用工、停工、窩工的確認方式及補償,根據雙方施工現場管理約定進行罰款的標準和確認程序,材料保管責任;

        (九)勞務作業驗收的條件及程序;

        (十)違約責任;

        (十一)爭議的解決方式;

        (十二)發包人、承包人聯系方式,以及發包人的項目經理,承包人的項目負責人的相關信息;

        (十三)其他應當在勞務分包合同中明確約定的內容。

        第五條 本市推行使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共同制定的勞務分包合同示范文本。

        第六條 勞務分包合同不得包括大型機械、周轉性材料租賃和主要材料采購內容。勞務分包合同可規定低值易耗材料由勞務分包企業采購。 勞務分包合同中不得包括維修保證金的內容。

        第七條 發包人、承包人約定勞務分包合同價款計算方式時,可以選

        擇固定合同價款、建筑面積綜合單價、工種工日單價、綜合工日單價四種方式選擇其一計算。

        發包人、承包人不得采用“暫估價”方式約定合同總價。

        第八條 采用建筑面積綜合單價方式計算的,發包人、承包人應當在勞務分包合同中明確約定建筑面積計算規則、計價規范、工作內容、調整因素等。

        第九條 勞務分包合同價款包括工人工資、管理費、勞動保護費、各項保險費、低值易耗材料費、工具用具費、文明施工及環保費中的人工費、利潤、稅金等。

        第十條 發包人、承包人在勞務分包合同訂立時應當對下列有關合同價款內容明確約定:

        (一)發包人將工程勞務作業發包給一個承包人的,正負零以下工程、正負零以上結構、裝修、設備安裝工程等應分別約定;

        (二)工人工資、管理費、工具用具費、低值易耗材料費等應分別約定;

        (三)承包低值易耗材料的,應當明確材料費總額,并明確材料費的支付時間、方式;

        (四)勞務分包合同價格風險幅度范圍應明確約定,超過風險幅度范圍的,應當及時調整。

        第十一條 發包人、承包人應當在勞務分包合同中明確約定施工過程中勞務作業工作量的審核時限和勞務分包合同價款的支付時限。審核時限從發包人收到承包人報送的上月勞務作業量之日起計算,最長不得超過3

        日;支付時限從完成審核之日起計算,最長不得超過5日。

        第十二條 發包人、承包人應當在勞務分包合同中明確約定對勞務作業驗收的時限,以及勞務合同價款結算和支付的時限。

        二、勞務分包合同的備案

        第十三條 發包人應當在勞務分包合同訂立后7日內,到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辦理勞務分包合同及在京施工人員備案。

        第十四條 勞務分包合同及在京施工人員備案采用網上數據申報與書面勞務分包合同及在京施工人員備案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網上數據申報應當通過勞務分包合同管理信息系統進行,內容包括工程名稱、地點、合同主體名稱、勞務作業承包范圍、工期、質量標準、勞務分包合同價款及其支付方式和在京施工人員信息等。

        第十五條 發包人辦理書面勞務分包合同及在京施工人員備案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勞務分包合同(正、副本);

        (二)在京施工人員項目用工備案花名冊;

        (三)未進行身份認證人員的身份證復印件;

        (四)實行勞務作業招標的,提交中標通知書;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六條 勞務分包合同中涉及勞務作業承包范圍、勞務分包合同工期、勞務分包合同價款、發包人項目經理、承包人項目負責人等發生變更的,發包人、承包人應當及時確認并簽訂變更協議。

        發包人應當自簽訂變更協議之日起7日內持變更協議到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辦理備案手續。

        在京施工人員發生變更的,承包人應當于每月5日前通過勞務分包合同管理信息系統記錄變更人員信息。

        第十七條 發包人、承包人約定的合同解除條件成就時,雙方應當簽訂解除協議。發包人應當自簽訂解除協議之日起7日內持解除協議到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辦理備案手續。

        解除協議簽訂前,發包人不得允許其他承包人進入現場對此范圍內的勞務作業進行施工。

        三、勞務分包合同的履行

        第十八條 發包人、承包人應當建立健全勞務分包合同管理制度,明確勞務分包合同管理機構和管理人員。勞務分包合同管理人員應當經過業務培訓,具備相應的從業能力。

        發包人、承包人應當以工程項目為單位,設置勞務分包合同管理人員,負責勞務分包合同的日常管理。

        第十九條 自勞務分包合同備案之日起至該勞務作業驗收合格并結算完畢之日止,承包人應當根據勞務分包合同履行進度情況,于每月25日前在勞務分包合同管理信息系統上填報上個月勞務分包合同價款結算支付等合同履行數據。

        發包人可以通過勞務分包合同管理信息系統對承包人填報的合同履行數據進行查詢,如認為存在異議,應向承包人提出,承包人拒絕更正的,可向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據實反映。

      勞務管理制度11

        一、基本原則

        (一)員工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單位應督促用工單位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員工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單位與員工訂立的`勞動合同和與用工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載明或者約定的向員工支付的勞動報酬,應當符合同工同酬規定。員工在無工作期間,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二)單位應督促用工單位向員工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視員工。

        二、工資構成

        員工的工資由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加班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部分構成(由單位根據實際確定)。

        三、工資支付

        (一)單位實行工資

        (按日、按周或者按月等)發放制度,日期將工資(如每月xx日將上月或本月工資)直接支付給員工本人(或委托銀行代發);如遇到休息日,工資發放提前至最近一個工作日支付。單位應督促用工單位依法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或者由用工單位委托單位依法支付。

        (二)單位按照工資支付周期編制工資支付臺賬,工資支付臺賬包括支付日期、支付周期、支付對象姓名、工作時間、應發工資項目及數額,代扣、代繳、扣除項目和數額,實發工資數額,銀行代發工資憑證或者員工簽名等內容。工資支付臺賬至少保存二年。

        (三)單位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從員工工資中代扣下列款項:

        1.員工應當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2.員工個人應當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3.人民法院判決、裁定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扶養費;

        4.法律、法規規定或者雙方約定應當代扣的其他款項。

        四、福利

        單位除按時足額發放工資外,應督促用工單位向員工提供與本單位勞動者享有相同的工作餐、交通車、宿舍等福利,以及籃球場、羽毛球場、健身房、圖書室等各種文娛設施。

        五、參加工會員工

        有權在單位或者用工單位依法參加或者組織工會,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勞務管理制度1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加強勞務用工管理,合理配置人力資源,提高工作效率,保證生產、經營工作的順利進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勞務用工在公司定員定編的前提下,堅持按照“以崗選人,寧缺毋濫”的原則,努力提高整體績效。

        第三條公司鼓勵項目部對一些成建制的活動實行勞務分包,選有資質的單位或由分包人掛靠法人實體簽勞務分包協議。

        第四條辦制度用于公司所有勞務用工。

        第二章工程(或期任務)勞務分包

        第五條各單位工程施工要采取勞務或工程等多種合作形式,如瀝青前場攤鋪、瀝青拌和場生產、板梁預制、拌和料運輸、起重班組等。要與有資質的正規單位合作,并簽訂工程勞務分包協議。必須明確其所用人員不和公司或項目部發生或存在勞動關系,是分包單位人員或承包人個人雇傭,承包費用不得以工資表形式出現。

        第三章勞務用工管理

        第六條本制度所指勞務用工指集團內各單位使用的勞務派遣用工、勞務承包用工(勞務發票人員)、非全日制用工。

        第七條使用程序

        (1)各項目經理部、分子公司需使用勞務工,由項目經理部、分子公司向公司人力資源部門提交勞務用工申請(包括工作任務、人員數量、性別、年齡要求、所需技能、用工期限、人員到崗時間等方面內容)。由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門審核并協助辦理用工手續,然后進行統一調配;

        (2)特殊情況下,如需緊急使用的`勞務工,應由項目經理部、分子公司負責人事先與人力資源部電話聯系商定,并補辦勞務用工申請手續。

        第八條勞務用工由公司人力資源部歸口審批,各部門必須在公司核定的勞務用工控制指標內申請使用,不得擅自或超指標雇用、安排勞務工,公司將定期或不定期對各部門勞務用工進行檢查,凡未按照規定程序辦理的部門,發生勞動糾紛的,公司追究相關人責任,發生的一切費用由經理(項目經理)承擔。

        第九條各單位要嚴格執行用工相關規定,不得再出現隨意用工、隱性用工行為,同時將用工情況納入公司人力資源管理日常檢查督查范疇。各單位人員進出,必須及時上報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

        第十條勞務工在本公司工作期內,由用工部門負責其教育和管理,在用工協議規定的服務期限內,如發生異常情況應及時報告人力資源部及有關部門,協議期滿,用工部門應主動向人力資源部辦理清退手續。

        第十一條對于進入生產場所工作的勞務工,用工部門必須會同主管部門對其進行安全和思想教育,必須指派一名正式員工負責領導其工作,經常檢查、督導和糾正其不規范操作和不安全行為,必要時可宣布停止其工作。

        第四章勞務派遣用工

        第十二條下列工種經個人申請,所在單位同意,可實行勞務派遣:

      勞務管理制度13

        第一條各工區應建立健全外部勞務錄用制度。審查外部勞務的歷史狀況、技能證書,堅持擇優錄取、集體討論、公開錄用的原則。

        第二條勞務合同的簽訂一律采用規范的合同文本,合同條款必須明確各自的安全責任。

        第三條對勞務人員應等同于內部職工進行安全管理。

        1.上崗前必須進行安全教育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安全教育詳見“安全教育培訓制度”的有關規定。

        2.臨時工必須同職工一樣參加工區、隊、班組織的安全技術培訓和安全技術交底,施工中遵守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

        3.工區應選派責任心強、懂技術、作風正派的帶工人員對勞務工進行施工管理;勞務工必須聽從帶工人員的指揮、指導。

        4.帶工人員應對勞務工、臨時工在施工過程中的安全負責。

        5.勞務工、臨時工不準單獨在營業線上道作業。勞務工、臨時工不按要求作業、不聽從指揮、違章蠻干,造成的事故和經濟損失的`,同職工一樣,單位進行處罰,直至解除勞動合同。

        6.各工區應及時對勞務工、臨時工進行安全技術交底與安全檢查。

        7.各工區要保障勞務工、臨時工的合法權益,作好他們的勞動保護工作,確保他們的人身不受傷害。勞務工、臨時工在施工中發生傷亡事故,要按規定程序逐級上報有關部門,及時進行事故調查和處理。

      勞務管理制度14

        我公司的宗旨是:進展勞務派遣和勞動就業事業,以人為本,承擔社會責任。通過開展面向社會和企業的勞務派遣活動和就業服務,發揮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紐帶和橋梁作用,愛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證勞動力市場和勞務派遣活動的順利進行,促進社會充分就業。為加大公司的規范化治理,完善各項工作制度,促進公司進展壯大,提升經濟效益,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特制訂我公司治理制度。公司全體職員必須遵守公司治理制度,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和決定。

        第一章組織機構

        第一條我公司各項目勞務派遣活動依法進行,遵循誠信、真實、合法、公平的原則,并自覺同意勞動保證行政部門和工商行政治理部門的監督、指導和治理,同時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第二條我公司實行總經理負責制,按照《公司章程》任命總經理,按照實際業務需要設置財務部、治理部、業務部等負責相應事務,各部門設置負責人部長一人。

        第三條由總經理提名副總經理和各部門負責人。

        第四條我公司實行事務會議制度,要緊研究處理業務活動和行政治理中的重大事務性咨詢題。公司董事會議由總經理召集和主持,至少每月召開一次。

        第二章人事與勞動治理

        第五條我公司職員一律實行聘用制,聘用人員由總經理批準決定。

        第六條聘用人員應當依法簽訂聘勞動合同,并建立檔案。

        第七條專業技術人員必須具備職業資格并取得有效執業證件。我公司按照業務進展需要可聘用符合條件的兼職治理或勞務人員。兼職人員除工作時刻較靈活外,應視同全職職員治理。

        第八條我公司職員享有《勞動法》規定的權益,并應當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九條我公司對聘用人員進行年度考核。考核合格者在聘用期滿后能夠續聘,不合格者不予續聘。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總經理決定能夠解聘或辭退:

        (一)因有意或過失造成錯誤,嚴峻損害我公司聲譽的;

        (二)有瀆職、失職行為,使我公司蒙受較大經濟缺失的;

        (三)因違法亂紀或者不履行職員義務受司法機關或我公司處分或懲戒的;

        (四)違法犯罪被迫究法律責任或者被采取強制措施的;

        (五)有聘用合同中約定的其他解聘或辭退情形的。

        第十一條我公司聘用的職員實行效益獎勵工資(或者其他的.工資形式),其中行政輔助人員采取崗位定額工資形式。我公司按照經濟效益的情形和個人的工作實績、業務水平、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等情形能夠適當發放獎金。對工作失誤可采取一定的工資懲處措施。具體額度由總經理審批決定。

        第十二條我公司為聘用人員按照國家和地方的社會保障政策和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等。關于已繳納社會保險的兼職人員,可按照事實上際情形和個人意愿決定是否為其繳納社會保險。

        第十三條我公司人員依法應當交納的個人所得稅和各項社會保險等的,由我公司依法代扣代繳。

        第十四條為確保安全生產和提升職員素養,我公司定期對職員進行應有的安全教育和專業培訓。并另行制定較詳細的安全治理規定。

        第三章財務與資產

        第十五條我公司按有法律關規定建立財務制度,采納并遵守企業會計準則,開設銀行帳戶,建立帳目和會計科目,選聘合格財會人員,規范核算財務收支。

        第十六條我公司每年度進行財務決算,決算情形提交總經理審議。我公司的財務治理情形受主管部門、資格認定機關和審計部門的監督與審計。

        第十七條我公司統一收取的費用一律入帳,我公司的收入要緊用于下列開支:

        (一)勞務派遣業務活動的成本性支出;

        (二)人員的工資、參加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獎金、福利;

        (三)議器設備等固定資產的更新、投入;

        (四)交納稅費;

        (五)其他業務活動的正常支出。

        (六)利潤分配

        第十八條公司的各項開支,均應有合法的憑據,經總經理批準后報銷。

        第十九條我公司的資產由公司所有,任何個人不得挪用、轉移和私分,非法性的攤派應予拒絕。我公司采取主動的措施和方法,保證公司資產的保值。第四章勞務派遣治理

        第二十條我公司進行勞務派遣,應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協議。協議中應明確勞務期限、勞務收入、工傷事故處理及雙方的權益、義務、責任。

        第二十一條我公司按照用人單位的用工條件組織招工,經考核合格后,與派遣職員簽訂勞動合同或勞務協議。用人單位應按照有關政策規定或協議約定,保證派遣職員在合同期限內的就業崗位和工資、福利、保險等待遇。

        第二十二條對勞動者以及用人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用工、勞務承包、聘用托付,由我公司按規定受理,依法收取有償服務費用。工作人員或其他人員不得私自同意托付,不得私自收取費用,更不得超標準收費。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向我公司劃撥工資、社會保險費、工資總額2%的工傷保險和服務費用;我公司按月發放派遣職員的工資和繳納有關社會保險費。雙方均不得拖欠職職員資。

        第二十四條我公司按照用人單位的要求,依法決定與派遣職員勞動關系的解除、終止或者接續變更。

        第二十五條我公司應當協助用人單位加大安全生產治理和對派職員的安生產教育。用人單位應為職員提供與工種相應的勞動愛護措施,并負責現場的安全治理。

        第二十六條用人單位使用派遣職員的,應在勞動條件、強度、工時等方面與本單位同崗位職工相同對待,用人單位不得向派遣職員收取押金,不得扣留有關身份證件。

        第二十七條需要對派遣職員進行崗位技能、治理知識培訓的,用人單位應當事先與我公司和派遣職員協商約定培訓期限、培訓期待遇和培訓費用分擔方法。

        第二十八條我公司職員在勞務派遣期間發生工傷的,用人單位應在第一時刻組織救助,并將實際情形通知我公司,按照有關法規協同我公司為職員辦理工傷索賠等善后事宜。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制度至公司核準登記之日起生效。

      勞務管理制度1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國務院職工獎懲條例》等法律法規及企業規章制度規定,為規范企業勞動管理,建立內部激勵與約束機制,維護良好的生產和工作秩序,促進企業發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企業勞動管理、用工、獎懲需依照本制度執行,做到有章必循,違章必究,從嚴管理,獎優罰劣。

        第三條企業職工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努力學習技術業務,完成正常工作任務。對違章違紀者依照本制度處罰。

        第二章勞動工資管理

        第四條建立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工資分配制度,按勞分配、同工同酬原則,同時注重兼顧新老職工的利益,確定工資結構標準。

        第五條工資計算與構成

        1、工資計算:根據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京勞社資發[20xx]71號文《職工全年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的精神,月工資按制度工時20.92天計算。加班工資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事假按缺勤時間扣款;其它缺勤按政府勞動部門及本廠考勤制度規定計算。

        2、工資構成:實行組合式工資結構,由基本工資+崗位工資+效益工資+津貼+補貼構成。每月15日發放,遇節假日、休息日一般在15日前發放。

        ①基本工資:北京市規定最低工資標準;

        ②崗位工資:各崗位月全額工資標準減月基本工資后的70%;

        ③效益工資:各崗位月全額工資標準減月基本工資后的30%;

        ④津貼補貼:職工在法定工作日內每工作一天(超過4小時(不含))發給飯費伍元,交通費貳元,職工上夜班或連續工作超過23點的發給夜餐費,夜班連續工作12小時以上的發給150%的夜班費。其它各項補貼按有關規定發放。

        第六條嚴格控制加班工時,確實需要,經批準后,按以下規定計算。

        1、延長工作時間的,應計算加班時間。每八小時按一天計算,每天加班費支付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資的150%。

        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每日支付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資的200%。

        3、法定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每日支付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資的300%。

        第七條下列各項收入不記入最低工資。

        1、加班、加點工資。

        2、飯費補助、交通費。

        3、職工個人應繳納的養老、失業、工傷、醫療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4、勞保福利待遇。

        第八條職工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完成正常工作,企業保證職工收入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

        第九條個人收入已達到納稅標準的,應照章納稅,如當月漏稅,下月從工資中扣除。

        第十條由于企業工作任務不足,造成部分人員下崗待工,下崗待工期間的基本生活費不低于北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三章職工保險制度

        第十一條養老保險。按北京市規定繳納。

        第十二條失業保險。按北京市規定繳納。

        第十三條大病基本醫療統籌費及補充醫療。按北京市規定繳納。第十四條住房公積金。按北京市規定繳納。

        第四章各種假別制度

        第十五條事假。

        1、請事假不得低于1小時(不足一小時按1小時計算)。

        2、請事假按缺勤小時扣發工資。

        3、職工請事假在外地期間,得疾病或慢性病復發,持鄉鎮以上醫院證明在2天以內、區縣級醫院證明在7天內,生病期間按病假處理,規定天數以外按事假計算。

        4、職工上班不許帶小孩,違反規定按事假處理,小孩發生問題由家長負責。

        第十六條病假。

        1、職工因病假不能工作,在醫療期內按勞動部門規定享受病假工資。職工患病經醫院證明后按病假處理,(有合同醫院或指定醫院的醫務證明才有效)。凡到醫院看病未開病假的,憑當日掛號條填寫請假單按病假處理。

        2、職工離開崗位看病需向部門負責人請假,超過30分鐘的要填寫病假條。

        3、職工在醫療期內病休,應按時交病假條,日期應連續不斷,如有中斷視為醫療期停止。經市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免交假條。

        4、職工病假期間如因計劃生育、人工流產、產假、婚喪假、公假等情況,可按時間扣除,前后病假仍連續計算。

        5、醫療期的計算按勞動法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工傷。

        1、職工負傷、致殘、死亡,依照《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規定的范圍被認定為工傷的,在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療期間,實行工傷醫療期。工傷醫療期按輕傷和重傷的不同情況確定為1至24個月,嚴重工傷或職業病需要延長醫療期的,最長不超過36個月。

        2、工傷職工在工傷醫療期內停發工資,改為按月發給工傷津貼。共商醫療期滿或者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工傷津貼,改為享受傷殘待遇。

        3、因本企業長期從事有害作業,并經醫療機構認定為職業病的,其門診治療期間支付給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第十八條婚、喪假。

        1、職工結婚憑結婚登記書給假3天;職工男25歲、女23歲,初婚登記的除規定的3天婚假外增加獎勵晚婚假7天,共10天(包括公休日)。

        2、職工直系親屬死亡、公婆及岳父母死亡給假3天;由職工供養的非直系親屬死亡必須本人料理的給假1天;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給假1天。

        3、職工不滿一歲的子女死亡給假1天;滿一歲以上子女死亡給假3天。

        4、夫妻雙方在異地工作或長期居住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時,需要本企業職工去外地料理喪事的,除3天喪假外,根據路程另外給與路程假,路費由職工自理。

        5、以上假期期間企業應支付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工資。

        第十九條產假。

        1、女職工生育,按勞動保護及計劃生育有關規定給產假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懷孕流產的`根據醫務部門證明,妊娠不滿4個月的,產假為15至30天;妊娠4個月以上的產假為42天。

        2、按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符合晚育(24周歲)的婦女,生育一個孩子并領取了獨生子女證,由女方申請,根據生產、工作實際情況,經領導批準,產假期滿后可休假至孩子滿六個月。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晚育婦女可增加獎勵假30天,產婦護理確有實際困難的,經領導批準可由男方使用(需由女方出具女方未享受此假的證明)。

        3、產假期間企業支付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第二十條探親假。

        1、進本企業工作滿一年的合同工,按國務院有關規定,符合探親條件的職工,經本人申請并由部門根據生產任務情況安排探親休假。職工探親需填寫申請表,保本部門及勞資部門辦理批準手續。

        2、探望配偶每年一次30天假,;未婚探父母原則上一年一次20天假,如因工作需要本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職工自愿兩年探親一次的,可兩年給假一次45天;已婚探父母四年一次20天假。以上假期,根據需要可另增一定期限的路程假,探親假包括公休假日及法定節日的,不再另行補假。

        3、職工探親假期間按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路費按國家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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