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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作業管理制度

      時間:2025-11-28 13:49:57 好文 我要投稿

      安全作業管理制度(共15篇)

        在學習、工作、生活中,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制度,制度是指一定的規格或法令禮俗。那么什么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安全作業管理制度,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安全作業管理制度(共15篇)

      安全作業管理制度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西南油氣田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生產作業場所內動土作業安全管理,消除或削減動土作業本身的風險以及動土作業對地下隱蔽工程造成的危害,防止動土作業本身或者導致隱蔽工程發生事故,依據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挖掘作業安全管理規范》(q/sy1247—2009),結合公司的生產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中動土作業是指在生產作業場所、生活基地及在役油氣管道區域使用人工或推土機、挖掘機等施工機械,通過移除泥土形成溝、槽、坑或凹地的挖土、打樁、地錨入土的作業;或建筑物拆除以及在可能存在隱蔽工程的墻壁開槽打眼的作業。

        第三條公司生產作業場所動土作業應按《西南油氣田公司作業許可管理規定》實行作業許可管理。

        第四條本規定適用于公司所屬各單位和承包商,公司各控股公司參照執行。

        第二章職責

        第五條動土作業申請人、作業許可簽發人、作業批準人、專業人員、作業項目負責人、屬地監督、安全監護、隔離執行人、氣體檢測員、作業許可獨立審核員等人員職責按《西南油氣田公司作業許可管理規定》的職責要求執行。

        第六條作業人員應接受動土作業培訓,執行動土作業管理程序。

        第三章技術安全措施

        第七條動土作業工作前安全分析或制定作業方案時應考慮以下內容:

        (一)交通狀況;

        (二)附近的振動源;

        (三)隱蔽電氣、管網等設施的分布情況;

        (四)鄰近的建筑結構及其狀況;

        (五)土質類型;

        (六)地表水和地下水;

        (七)對土壤和水的污染;

        (八)架空的公用設施;

        (九)挖出物及施工材料的存放;

        (十)有害氣體易燃氣體、液體排放(泄漏);

        (十一)使用的工器具;

        (十二)氣候;

        (十三)其他。

        第八條動土工作開始前,應保證現場相關人員擁有最新的地下設施布置圖,明確標注地下設施的位置、走向及可能存在的危害,必要時可采用探測設備進行探測。動土范圍涉及鐵道等第三方設施的,須經其管理部門審核同意。

        第九條對地下情況復雜、危險性較大的動土項目,施工區域主管部門根據情況,組織技術、設備、運行、安全等部門聯合進行現場地下設施交底,根據施工區域地質、水文、地下管道、埋地電力電纜、永久性標樁、地質和地震部門設置的長期觀測孔等情況,向作業單位提出具體要求。

        第十條作業人員安全要求

        (一)在坑、井、溝槽內作業應正確穿戴安全帽、防護鞋、手套等個人防護裝備;

        (二)熟知作業區域已存在的地下設施(電纜、光纜及油、氣水管線等)情況;

        (三)不應在坑、溝槽內休息,不得在動土設備下或坑、溝槽上端邊沿站立、走動;

        (四)人工開挖基坑時,操作人員之間要保持安全距離,一般大于2.5米;

        (五)作業人員發現異常時,應立即撤離作業現場。

        第十一條動土安全要求

        (一)動土作業前對周圍環境要認真檢查,不能在危險巖石或建筑物下面進行作業。

        (二)監督人員對動土區域、鄰近區域和保護系統進行監督,發現異常危險征兆,應立即停止作業。

        (三)挖土要自上而下,逐層進行,不應進行先挖坡腳的危險作業。

        (四)對于作業過程中暴露出的線纜、管線或其它不能確認的物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妥善加以保護,并報告施工區域所在單位,待現場確認,并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后,方可繼續作業。

        (五)施工結束后,應根據要求及時回填,并恢復地面設施。若地下隱蔽設施有變化,作業單位應將變化情況向作業區域所在單位通報,以完善地下設施布置圖。

        第十二條動土方式安全要求

        (一)當地下情況不明時,嚴禁使用施工機械進行動土作業。

        (二)應用手工工具(例如鏟子、鍬、尖鏟,鎬只能用來開挖表面)來確認1.2米以內的任何地下設施的正確位置和深度。

        (三)開挖作業臨近地下隱蔽工程時,應采用人工方式,禁止使用鐵釬、鐵鎬等工具和施工機械進行作業。

        (四)采用機械設備開挖時,應確認活動范圍內沒有障礙物(如架空線路、管架等)。機械動土,多臺階同時開挖土方時,應驗算邊坡的穩定,確定挖土機離邊坡的安全距離;多臺機械開挖,挖土機間距離應大于10米。

        第十三條保護系統安全要求

        (一)對于動土深度6米以內的作業,為防止作業面發生坍塌,應根據土質的類別設置斜坡和臺階、支撐和擋板等保護系統。對于動土深度超過6米所采取的保護系統,應由有資質的人員設計。

        (二)在穩固巖層中動土或動土深度小于1.5米,且已經過具有地質勘察、建筑工程等專業技術資質的人員檢查,認定沒有坍塌可能性時,不需要設置保護系統。作業項目負責人應在作業許可證上說明理由。

        (三)應根據現場土質的類型,確定斜坡或臺階的坡度允許值(高寬比)。土質分類及坡度允許值見表1。土質類型及密實度的確定參照《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 50007—2022)執行。具有地質勘探、建筑工程等專業技術資質的人員設計斜坡或臺階,制定施工方案,并以書面形式保存在作業現場。

        表1土質分類及坡度允許值

        土質類型

        密實度

        或狀態

        坡度允許值(高寬比)

        坡高在5米以內

        坡高在5~10米

        碎石土

        密實

        1:0.35~1:0.50

        1:0.50~1:0.75

        中密

        1:0.50~1:0.75

        1:0.75~1:1.00

        稍密

        1:0.75~1:1.00

        1:1.00~1:1.25

        粘性土

        堅硬

        1:0.75~1:1.00

        1:1.00~1:1.25

        硬塑

        1:1.00~1:1.25

        1:1.25~1:1.50

        (四)在動土開始之前,應根據土質類型確定是否需要支撐和擋板。在選擇液壓支撐、溝槽千斤頂和擋板等保護措施時,應遵循制造商的技術要求和建議。

        (五)保護性支撐系統的安裝應自上而下進行,支撐系統的所有部件應穩固相連。嚴禁用膠合板制作構件。

        (六)如果需要臨時拆除個別構件,應先安裝新的替代構件,以承擔加載在支撐系統上的負荷,再拆除舊的替代構件。工程完成后,應自下而上拆除保護性支撐系統,回填和支撐系統的拆除應同步進行。

        (七)挖出物應及時運出,如需要臨時堆土,或留作回填土,挖出物或其他物料至少應距坑、井、溝槽邊沿1米,堆積高度不得超過1.5米,坡度不大于45°,不得堵塞下水道、窨井以及作業現場的逃生通道和消防通道。

        (八)在坑、井、溝槽的上方、附近放置物料和其他重物或操作挖掘機械、起重機、卡車時,應在邊沿安裝板樁并加以支撐和固定,設置警示標志或障礙物。

        第十四條鄰近結構物安全要求

        (一)動土前應確定附近結構物是否需要臨時支撐。必要時由有資質的專業人員對鄰近結構物基礎進行評價并提出保護措施建議。

        (二)如果動土作業危及鄰近的房屋、墻壁、道路或其他結構物,應當使用支撐系統或其他保護措施,如支撐、加固或托換基礎來確保這些結構物的`穩固性,并保護員工免受傷害。

        (三)不得在鄰近建筑物基礎的水平面下或擋土墻的底腳下進行動土,除非在穩固的巖層上動土或已經采取了下列預防措施:

        1、 提供諸如托換基礎的支撐系統;

        2、建筑物距動土處有足夠的距離;

        3、動土工作不會對員工造成傷害

        第十五條進出口安全要求

        (一)挖掘深度超過1.2米時,應在合適的距離內提供梯子、臺階或坡道等,用于安全進出。

        (二)作業場所不具備設置進出口條件,應設置逃生梯、救生索及機械升降裝置等,并安排專人監護作業,始終保持有效的溝通。

        (三)當允許員工、設備在挖掘處上方通過時,應提供帶有標準欄桿的通道或橋梁,并明確通行限制條件。

        第十六條排水安全要求

        (一)雷雨天氣應停止挖掘作業,雨后復工時,應檢查受雨水影響的挖掘現場,監督排水設備的正確使用,檢查土壁穩定和支撐牢固情況。發現問題,要及時采取措施,防止驟然崩坍。

        (二)如果有積水或正在積水,應采用導流渠,構筑堤防或其他適當的措施,防止地表水或地下水進入挖掘處,并采取適當的措施排水,方可進行挖掘作業。

        第十七條危險性氣體環境安全要求

        (一)對深度超過1.2米,可能存在危險性氣體的動土現場,應按《西南油氣田公司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規定》要求進行氣體檢測。

        (二)在填埋區域、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區域等可能產生危險性氣體的施工區域動土時,應對作業環境進行氣體檢測,并采取相關措施,如使用呼吸器、通風設備和防爆工具等。

        (三)在可能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的危險場所動土時,要與有關操作人員建立聯系,當生產裝置放有毒有害物質時,生產裝置操作人員應立即通知動土作業人員停止作業,迅速撤離現場。

        第十八條標志與警示要求

        (一)采用機械設備動土時,應確認活動范圍內沒有障礙物(如架空線路、管架等)。

        (二)動土作業現場應設置護欄、蓋板和明顯的警示標志。在人員密集場所或區域施工時,夜間應懸掛紅燈警示。

        (三)動土作業如果阻斷道路,應設置明顯的警示和禁行標志,對于確需通行車輛的道路,應鋪設臨時通行設施,限制通行車輛噸位,并安排專人指揮車輛通行。

        (四)采用警示路障時,應將其安置在距開挖邊緣至少1.5米之外。如果采用廢石堆作為路障,其高度不得低于1米。在道路附近作業時應穿戴警示背心。

        第四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西南油氣田公司質量安全環保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從發布之日起執行。《西南油氣田分公司生產作業場所動土作業安全管理規定》(西南司質[20xx]92號)同時廢止。

      安全作業管理制度2

        1、目的

        本標準規定了高處作業定義、分類與分級、安全要求與防護和《高處作業證》的管理。

        2、范圍

        本標準采用的定義:凡距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及其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作業。稱為高處作業。

        2.1異溫高處作業,是指在高溫或低溫情況下的高處作業。

        2.2帶電高處作業,作業人員在電力生產和供、用電設備的維修中采取地(零)電位或等(同)電位作業方式,接近或接觸帶電體對帶電設備和線路進行的高處作業。

        3、高處作業的分級和分類。

        作業高度在2—5米時,稱為一級高處作業。

        作業高度在5—15米時,稱為二級高處作業。

        作業高度在15—30米時,稱為三級高處作業。

        作業高度在30米以上時,稱為特級高處作業。

        3.1高處作業的分類。

        3.1.1特殊高處作業。

        3.1.1.1在陣風風力為6級及以上情況下進行的強風高處作業。

        3.1.1.2在高溫或低溫環境下進行的高處作業。

        3.1.1.3在降雪時進行的`高處作業。

        3.1.1.4在降雨時進行的高處作業。

        3.1.1.5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進行的夜間高處作業。

        3.1.1.6在接近或接觸帶電體條件下進行的高處作業。

        3.1.1.7在無立足點或無牢靠立足點的條件下進行的懸空高處作業。

        3.1.1.8化工工況高處作業。

        3.1.2.9在斜度大于45度的斜坡上面進行的高處作業。

        3.1.2.10在升降口、坑、井、池、溝、洞等上面或附近進行的高處作業。

        3.1.2一般高處作業,除特殊高處作業以外的高處作業。

        4、高處作業安全要求與防護。

        4.1高處作業安全要求。

        從事高處作業的低溫必須辦理《高處作業證》,落實安全防護措施后方可施工。

        4.2《高處作業證》審批人員應赴現場檢查確認措施后,方可批證。

        4.3高處作業人員必須經安全教育,熟悉現場環境和施工安全要求。

        4.4高處作業前作業人員應檢查《高處作業證》,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后方可施工,否則有權拒絕施工。

        4.5高處作業人應按照規定穿戴勞保用品,作業前要檢查,作業中應正確使用防墜落用品與登高器具、設備。

        4.6高處作業應設監護人對高處作業人員進行監護,監護人應堅守崗位。

        4.7高處作業安全防護。

        4.7.1作業前,施工電位應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高處作業證》。

        4.7.2不符合高處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設備不得使用。

        4.7.3高處作業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須裝入帶中,上下時手中不得持物,不準投擲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動、滾動的工具、材料應采取措施防止墜落。

        4.7.4蹬石棉網等輕型材料作業時,必須安裝牢固的腳手板,并加以固定。

        4.7.5高處作業與其他作業交叉進行時,必須按指定的路線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業,若必須垂直作業時,應采取可靠的隔離措施。

        4.7.6高處作業應于地面保持聯系。

        5、《高處作業證》的管理。

        5.1施工負責人必須根據高處作業的分類和級別向審批單位提出申請。《安全作業證》一式三份,一份交作業人員,一份交施工負責人,一份交安保部留存。

        5.2對施工較長的項目,施工負責人應經常深入現場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整改,并做好記錄。如果施工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應重新辦理《高處作業證》。

      安全作業管理制度3

        不同的企業面對不同的需求,在短時間內要完成一個復雜的工程,都必須利用交叉作業來完成。如供電部門要對高壓線路進行建設和維護,超高壓線路往往每年只能停電一次。這樣線路建設、設備運行維護、檢修都必須在短時間內一起開展,不可避免地會出現大型復雜停電、多個施工單位、多個班組同一地點交叉作業。再如城市地鐵的運營,每天運營超過18小時,而能常年穩定運行,靠的只是每天晚上6小時的窗口時間去做線路設備的維護,這也是必須在眾多不同專業交叉協作才能完成的。

        交叉作業是指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生產經營活動。而交叉作業又可以分為立體交叉作業和平面交叉作業。立體交叉作業是一種快速的施工組織方法,在施工過程中,把室內和室外、底層和樓層部分的土建、水電和設備安裝等各項工程結合起來,實行上下左右、前后內外、多工種多工序相互穿插、緊密銜接。同時進行施工作業,充分利用空間和時間,盡量減少以至完全消除施工中的停歇現象,從而加快施工進度,降低成本。平面交叉作業是不同的作業方都必須在同一個的平面內開展作業,在區域和空間上明顯沖突的條件下開展的作業。

        交叉作業的特點和危害

        兩個以上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施工作業,因作業空間受限制,人員多,工序多,機械設備多,物料存放多。所以作業干擾多,需要配合、協調的作業多,現場的隱患多、造成嚴重后果。可能發生高處墜落、物體打擊、機械傷害,車輛傷害、觸電,火災等。目前許多單位對交叉作業中的相關作業程序規定還不完善,難免在進行這類作業時會出現安全隱患,主要表現為:

        各種作業開始前缺乏溝通。各工種由于專業分工不同,在辦理作業令時往往只考慮了本專業作業的注意事項,在進入同一作業區域時只是相互打個招呼,而對可能影響到其它工種作業的事項缺乏預想。

        進入同一區域作業工種過多。由于作業時間有限,在同一區域內有時要進入幾個工種作業人員,而批準作業的部門為了完成作業計劃也可能在同一個時間段內批準了多個工種作業。

        先結束作業人員對未完成作業人員缺乏交接。在同一區域或設備上作業的多個工種,有的先完成了作業任務,就直接撤出,有的甚至在作業完成后改變了設備原有狀態就直接撤出,這對于其他作業人員在不知情的條件下繼續作業也是一種妨礙。

        交叉作業現場沒有統一管理。現階段由于正在作業中的許多設備還在售后服務期間,對設備進行維護和檢修時,經常要同廠家售后人員一起作業,而廠家人員對現場作業規范的理解和本單位職工又不同,對這些人員的管理與職工的管理也不同,這對保證作業安全也是一個不利因素。

        交叉作業的.管理原則

        施工各方在同一區域內施工,應該互相理解,互相配合,建立聯系機制,及時解決可能發生的安全問題,并盡可能為對方創造安全施工條件、作業環境。干擾方應向被干擾方提供施工計劃,被干擾方據此提前安排施工,以減少干擾所帶來的損失;如雙方無法協調一致,或被干擾方必須停工時,須請上級部門幫助協商解決。

        在同一作業區域內施工應盡量避免交叉作業,在無法避免交叉作業時,應盡量避免立體交叉作業。雙方在交叉作業或發生相互干擾時,應根據該作業面的具體情況共同商討制定安全措施,明確各自的職責。

        各方應加強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和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的技能,自我保護意識,預防事故發生的應急措施和綜合應變能力。

        雙發在交叉作業施工前,應當互相通知或告知對方本班施工作業的內容、安全注意事項。當施工過程中發生沖突和影響施工時,各方要先停止作業,保護相關財產、周邊建筑物及水、電、氣、管道等設施的安全;由各自的責任人或安全管理負責人進行協商處理。施工作業中各方應加強安全檢查,對發現的隱患和可預見的問題要及時協調解決,消除安全隱患,確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質量。

        交叉作業的安全措施

        各方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高處作業、模板安裝、腳手架搭設拆除時,應在施工作業前對施工區域采取封閉、隔離措施,應設置安全警示標識,警戒線或派專人警戒指揮,防止高空落物,施工用具、用電危及下方人員和設備的安全。

        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起重吊裝作業時;應充分考慮對各方工作的安全影響,制定起重吊裝方案和安全措施。指派專業人員負責統一指揮,檢查現場安全和措施符合要求后,方可進行起重吊裝作業。與起重作業無關的人員不準進入作業現場,吊物運行路線下方所有人員應無條件撤離;指揮人員站位應便于指揮和瞭望,不得與起吊線路交叉,作業人員與被吊物體必須保持有效的安全距離。

        若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焊接作業時,施工單位必須事先通知對方做好防護,并配備合格的消防滅火器材,消除現場易燃易爆物品。無法清除時,應與焊接作業保持適當的距離,并采取隔離和防護措施。上方動火作業應注意下方有無人員、易燃、可燃物質,并做好防護措施,遮擋落下焊渣,防止引發火災。焊接作業結束后,作業單位必須及時、徹底清理焊接現場,不留安全隱患,防止焊接火花死灰復燃,釀成火災。

        施工各方應共同維護好同一區域作業環境,切實加強施工現場消防、保衛、治安,文明施工管理;必須做到施工現場文明整潔,材料堆放整齊、穩固、安全可靠。確保設備運行、維修、停放安全;設備維修時,按規定警示標志,必要時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謹防誤操作引發事故。

      安全作業管理制度4

        (一)動火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建立動火證辦理和使用,落實動火證中的安全措施程序,確保動火作業中的人身和設備安全。

        2.適用范圍

        適用于廠內一切動火作業。

        3.職責

        3.1安全部負責動火證的辦理,以及監督檢查動火單位在動火作業中對動火證上要求的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3.2動火單位負責在動火前對作業證上的安全措施進行落實,確保動火安全。

        4.工作程序

        4.1禁火區的劃分

        公司安全部門登記審批劃定“固定動火區”,固定動火區以外,一律為禁火區。在禁火區動火,必須辦理動火證制度。

        4.2動火許可證的辦理、使用

        4.2.1在禁火區,除生產工藝用火外,其他可產生火焰、火花和赤熱表面的作業均屬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手續,嚴禁無動火證動火,否則從嚴論處,電工必須持有效動火證后,接電焊機,否則從嚴論處。

        4.2.2申請動火單位,應根據動火安全規定落實動火中的各項動火措施,安排好動火監護人(不得少于2人且至少有一名男職工)后方可申請動火。

        4.2.3動火證由申請動火單位指定專人或動火項目負責人辦理,動火證由公司安全部門審批,特別危險區動火,報分管生產副總審批。

        4.2.4安全部門向動火負責人及其了解動火前準備工作情況時,都必須如實回答,否則,從嚴處理。

        4.2.5必須在動火證批準有效時間和區域內進行動火工作,凡延期或補充動火都有必須重新辦理“動火證”。

        4.2.6動火人到達動火地點后,首先要檢查動火證中的各項措施是否落實,如有

        一項不落實,有權拒絕動火。

        4.2.7“動火證”由動火人隨身攜帶,不得轉讓,不得涂改或轉移動火地點。

        4.2.8動火證審查批準,必須到現場審查,確認安全,可靠,方能開具“動火證”。

        4.3動火中落實的安全措施

        4.3.1將動火設備內的可燃、易燃物質徹底清理干凈,然后用蒸氣或空氣吹掃或水洗,并保持足夠的時間和次數,保證容器內無可燃、爆氣體或液體,最后還要放滿清水。

        4.3.2切斷動火容器設備相連管道,并加設備盲板,進行徹底隔絕動火,車間易燃易爆物料必須清理干凈。

        4.3.3進入塔、油罐容器動火,應作爆炸分析和含氧量測定,合格后方可動火,并必須到安全部門開具罐內安全審批單,方可進入容器。

        4.3.4能拆下的管道,閥門、水容器等應盡量拆下,拿到安全地帶動火,更換下的設備、儀表、配件如需重新使用,在動火期間安裝的,應清洗干凈后方可進行。

        4.3.5動火前應整體考慮,與制造部門聯系,如有威脅的動火安全的相鄰部門及其他,制造部門應通知采取安全措施。

        4.3.6動火前動火負責人應定出應急措施,備好監火滅火器材,監火一律使用指定專用滅火器,如需動用其他滅火器,需經安保科同意。

        4.3.7動火工具必須完好,安全附件齊全良好,符合安全要求,氧氣瓶和乙炔瓶離明火10米以上,乙炔瓶與氧氣瓶應距在5米以上,如違反規定出現事故,由動火人員負責。

        4.3.8動火附近的下水井、水溝、電纜溝、排水溝應清除易燃、易爆物或予封閉隔離,5級以上大風不準室外高處作業。

        4.3.9電焊回路線應接在焊件上,如不能直接接在焊件上,應盡量縮短回路線距離。動火過程中跑、冒、滴、漏易燃物等其他緊急情況時,應停止動火。恢復正常,且應批準后方可繼續動火。

        4.3.10室內動火應將門窗打開,周圍設備遮蓋,附近不準有石油醚、酒精等揮發性強的易燃物,用于生產或敞開存放,擦洗設備等,同時易燃易爆物料在動火期間不得通過動火現場。一個車間動火,相鄰車間需做好相應的防護措施,防止火災蔓延。

        4.3.11非特殊情況,嚴禁帶料,帶壓和開車動火。

        4.3.12動火完畢,電焊人員應熄滅余火,切斷電焊機電源,關掉乙炔和氧氣發生器,檢查確保安全后,方可離開。

        4.3.13乙炔瓶和氧氣瓶除車間檢查外,必須按規定存放。

        4.3.14動火結束,監火人員應把消防器材放回原位,動火負責人應將動火現場全面檢查(用水清洗)安排清理,以防意外。

        4.3.15各級安全員,義務消防隊員有權對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

        4.3.16監火人在動火期間自始自終不得離開監火崗位,如有特殊情況,需離開崗位時,動火負責人必須指定代理人。

        (二)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為了加強受限空間內作業安全管理,確保進入受限空間人員的人身安全和健康,防止發生中毒、窒息、著火和爆炸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進人生產區域內的各類塔、釜、槽、罐、爐膛、鍋筒、管道、容器以及陰井、地坑、下水道或其他封閉場所內進行的作業。

        3.職責

        3.1安全環保科負責辦理《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2進入受限空間單位負責在動火前對作業證上的安全措施進行落實,確保動火安全。

        4.工作程序

        4.1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必須辦理《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辦理程序為:

        4.1.1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的施工單位提出申請,由安全環保科負責辦理《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

        4.1.2落實進入有限空間的安全防護措施,確認安全措施和有限空間內氧氣、可燃氣體、有毒有害氣體濃度的檢驗結果;

        4.1.3指派監護人員,監護人員與作業部門共同檢查監護措施、防護設施及應急報警、通訊、營救等設施,確認合格后簽字認可;

        4.1.4安全管理負責人在對上述內容全面復查無誤后,報廠安全環保科審批后,方可進入作業。

        4.2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的綜合安全技術措施

        4.2.1作業前,應指定專人對監護人和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包括作業空間的結構和相關介質等方面的知識,作業中可能遇到的意外和處理、救護方法等;

        4.2.2停止危險設備的運行和使用,切實做好作業空間的工藝處理,所有與作業點相連的管道、閥門必須進行可靠隔絕,如裝設盲板、拆卸連接部位,不得以關閉閥門或水封來代替盲板,盲板應掛牌標示;

        4.2.3對危險設備可靠切斷后,打開設備上所有人孔、手孔、放散閥、排空閥、出氣閥、料孔和爐門等危險設備內殘留物必須盡量排放或移液,清理干凈。

        4.2.4根據危險設備內的介質類型用蒸汽、水、熱水、機械通風或自然通風等方式進行介質的清洗和置換;如危險設備內裝有非導電性液體(如苯、乙醚等)時,為防止靜電產生導致事故,必須將設備進行可靠性接地,沖入水蒸氣時應盡量低壓、低速導入。

        4.2.5進入帶有攪拌器等轉動部件的有限空間內作業,電源的有效切斷可采取取下電源保險絲或將電源開關拉下后上鎖等措施,并加警示牌,設專人監護;

        4.2.6檢修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前30分鐘應取樣,且取樣要有代表性、全面性,有限空間容積較大時要對上、中、下各部位取樣分析;分析合格后才允許進入設備內作業。其中:

        4.2.6.1有毒有害氣體含量符合GBZ1-20xx《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規定的容許濃度,氧含量應為18.5%-21%。

        4.2.6.2有毒氣體或粉塵濃度低于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或低于允許進入的時間及濃度;

        4.2.6.3其他可燃性氣體低于其爆炸下限濃度的20%以下;

        4.2.6.4如在設備內作業時間長,至少每隔2小時分析一次,如發現超標,應立即停止作業,迅速撤出人員;

        4.2.6.5使用具有揮發性溶劑、涂料時,應做連續性分析檢測并加強通風措施。

        4.2.7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必須遵守動火、臨時用電、高處作業等有關安全規定,《進入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不能代替上述各作業票,所涉及的其他作業要按有關規定執行;

        4.2.8有限空間作業出入口內外不得有障礙物,應保證其暢通無阻,以便人員出入和搶救疏散;

        4.2.9進入有限空間作業一般不得使用卷揚機、吊車等運送作業人員,特殊情況需經安全環保科批準;

        4.2.10在易燃易爆作業環境中應使用防爆型低壓燈具和電動工具,電氣線路必須絕緣良好,無斷線接頭,電源接點無松動,防止產生電氣火花造成事故;作業人員不得穿戴化纖類等易產生靜電的工作服。

        4.2.11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應有足夠的照明,設備內照明電壓應不大于36V。在潮濕或狹小容器內作業應小于12V,所有燈具及電動工具必須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使用的電動工具必須裝有防觸電的電氣保護裝置。

        4.2.12在有酸堿等腐蝕性作業環境中,應穿戴好防護用品,在設備外部應設有急救用的沖洗裝置和水源等。

        4.2.13在設備內進行焊接作業時,應使用干燥絕緣墊,進行氣割、氣焊時,要使用不漏氣的設備,在設備內不得隨便開放乙炔或氧氣。

        4.2.14進入設備內部作業前,所有作業人員要檢查安全措施、安全器具,規定好統一的聯絡信號。

        4.2.15作業現場要配備一定數量符合規定的應急救護器具、滅火器材、安全繩和相應的急救用品和裝置。

        4.2.16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前,應首先擬定和掌握緊急情況時的外出路線、方法,有限空間內人員應安排輪換作業或休息;

        4.2.17有限空間作業可采用自然通風,必要時可再采取強制通風的方法(嚴禁向有限空間內通氧氣或富氧空氣);

        4.2.18對隨時產生有害氣體或進行內防腐作業的場所應采取可靠措施,作業人員要佩戴安全可靠的防護面具,由安全人員親自監護,并進行定時監測;

        4.2.19監護人員一旦發現有發生中毒、窒息的緊急情況發生時,應立即召集急救人員穿戴好防護器具進行搶救,不得無防護措施情況下盲目進入搶救,并至少留一人在外做監護和聯絡工作;

        4.2.20在檢修作業條件發生變化,并有可能危及作業人員安全時,必須立即撤出;若需要繼續作業,必須重新辦理進入設備內作業審批手續;

        4.2.21作業完工后,經檢修人、監護人與車間負責人共同檢查設備內部,確認

        設備內無人員和工具、雜物后,方可封閉設備孔。

        4.3進入有限空間前應做一次全面檢查,凡是取樣分析不合格、無安全措施、安全措施未全面落實和工具行燈等不符合規定要求的,均不準進入內部作業。

        4.4進入有限空間內進行檢修作業,應打開設備的所有手孔、人孔、風門、煙門,保持設備內空氣流通,必要時可向設備內通風;對于通風不良、容積較小的設備,作業人員要進行間歇作業,不準強行連續作業。

        4.5進入罐、容器、井內作業時,多層交叉作業應搭設腳手架、安全作業平臺,應按作業點的高度或深度搭設安全梯或配備救護繩索為應急救離使用,在作業中嚴禁拋擲工具、材料,也不得將工具、材料等物品放置在人孔邊上或設備頂部,以防墜物傷人。

        4.6進入含有有毒有害物質的有限空間內作業時,要按要求戴好個人防護用具。

        4.7進入有限空間內作業的人員應清理衣兜,禁止攜帶與作業無關的物品,所帶入的工具、配件等必須登記清楚,作業結束后應一一清點,防止遺留在設備內部。

        4.8在清理設備容器內的可燃物料殘渣、沉淀物時,必須使用不產生火花的工具,嚴禁使用鐵器敲擊碰撞且不準穿戴化纖織物。

        4.9作業中斷時間在150分鐘以上或作業條件發生改變,需繼續進入內部作業時,應重新辦理作業票,作業者要嚴格按照作業票規定的時間進入內部作業。

        4.10作業完成后,作業人員和現場監護人員必須共同對設備容器內外進行檢查,雙方確認無問題,且均在作業票上簽字后,方可封閉人孔。

        4.11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的管理

        4.11.1《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由危險設備所屬單位專職安全員認真填寫許可證上設備所屬單位、設備名稱、設備內介質、檢修作業時間、檢修作業內容、設備切斷置換安全措施、單位負責人簽名等內容后,交由檢修單位填寫。

        4.11.2檢修單位在接到《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后,檢修項目負責人認真填寫該證上檢修單位、檢修單位負責人簽名、作業中可能產生的有害物質和檢修作業安全措施等內容。

        4.11.3在完成進入危險設備內作業的各項準備工作,落實安全措施,經現場分析或檢測檢查合格后,依序由現場檢測分析人、危險設備所屬單位檢修現場監護人、檢修項目負責人、檢修單位檢修現場監護人和公司安全部安全管理人員分別簽名后,《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生效,檢修單位方可開始作業。

        4.11.4《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為一式二聯,第一聯由公司安全部留存,第二聯由檢修單位留存。

        4.11.5進入受限空間內作業涉及動火的,按公司《動火管理制度》執行并辦理相應的動火許可證。

        4.11.6在檢修作業過程中,檢修項目負責人、檢修現場監護人(包括設備所屬單位和檢修單位)必須堅守檢修現場;對于在作業過程中可能產生、竄入或析出危險物質的情況下,現場檢測分析人必須堅守檢修現場,并最多每隔30分鐘進行檢測分析一次;一旦發現異常,及時通知設備內作業人員立即撤出,待采取措施并重新檢測分析合格后,方可繼續進入作業。

        (三)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為規范高處作業安全管理,減少高處墜落事故的發生,確保員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及相關方的高處作業安全管理。

        3.職責

        3.1作業負責人職責:負責按規定辦理高處作業票,制定安全措施并監督實施,組織安排作業人員,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確保作業安全;

        3.2作業人員職責:應遵守高處作業安管理標準,按規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保護用具,認真執行安全措施,在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沒有辦理有效作業票時應拒絕高處業;

        3.3監護人職責:負責確認作業安全措施和執行應急預案,遇有危險情況時命令停止作業;高處作業過程中不得離開作業現場;監督作業人員按規定完成作業,及時糾正違章行為;

        3.4作業所在生產車間負責職責:會同作業負責人檢查落實現場作業安全措施,確保作業場所符合高處作業安全規定;

        3.5安全部職責:負責監督檢查高處作業安全措施的落實,簽發高處作業票。

        3.6其他簽字領導的職責:對特殊高處作業安全措施的組織、安排、作業負總則。

        4.工作程序

        4.1高處作業的定義:

        4.1.1高處作業: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 以上(含2m)位置有可能墜落的作業。

        4.1.2一般高處作業:

        4.1.2.1在作業基準面2米(含2米)以上30米以下(不含30米)的作業。

        4.1.2.2企業內兩米以下,但在作業地段坡度大于45度的斜坡下面或附近有洞、升降口、坑、井、溝和風雪襲擊、機械震動、設備和管道易泄漏或有可能排放有害氣體、液體、熔融物或有轉動機械及其他易傷人的物體等。

        4.1.3特殊高處作業:在作業基準面30米(含30米)以上的高處作業、高溫或低溫、雨雪天氣、夜間、接近或接觸帶電體、無立足點或無牢靠立足點、突發災害搶救、有限空間內等環境進行的高空作業及在排放有毒、有害氣體和粉塵超出允許濃度的場所進行的高處作業。

        4.1.3工況高處作業:

        在企業內下列情況為化工工況高處作業:

        4.1.3.1凡是框架結構化工生產裝置,雖有護欄,但工作人員進行非經常性作業時有可能發生意外的視為高處作業。

        4.1.3.2在無平臺、護欄的塔、釜、爐、罐等化工設備、架空管道、汽車、特種集裝箱上進行作業時視為高處作業。

        4.1.3.3在高大釜、罐等化工設備內進行登高作業視為高處作業。

        4.1.3.4作業下部或附近有排液溝、排放管、液體貯池、熔融物或在易燃、易爆、易中毒區域等部位登高作業視為部位登高作業。

        4.2高處作業的分級:

        4.2.1一般高處作業分級:

        4.2.1.1高處作業高度在2~5m時,為一級高處作業。

        4.2.1.2高處作業高度在5~15m時,為二級高處作業。

        4.2.1.3高處作業高度在15~30m時,為三級高處作業。

        4.2.1.4高處作業高度在30m以上時,稱為特級高處作業。

        4.2.2特殊高處作業:

        4.2.2.1在陣風風力六級(風速10.8m/s)以上的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強風高處作業。

        4.2.2.2在高溫或低溫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異溫高處作業。

        4.2.2.3降雨時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雨天高處作業。

        4.2.2.4降雪時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雪天高處作業。

        4.2.2.5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時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夜間高處作業。

        4.2.2.6在接近或接觸帶電的條件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帶電高處作業。

        4.2.2.7在無立足或無牢靠立足的條件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懸空高處作業。

        4.2.2.8對突然發生的各種災害事故,進行搶救的高處作業,稱為搶救高處作業。

        4.4高處作業的安全措施

        4.3.1高處作業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執行國務院《建筑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中有關規定。

        4.3.2在進行高處作業時,作業人員必須穿戴整齊個人防護用品,系好安全帶、戴好安全帽,安全帶的栓掛不得低掛高用。不得用繩子代替,作業現場必須設置安全護梯或安全網(強度合格)等防護設施,遇有六級以上大風、暴雨或雷電天氣時,應停止高處作業。搶險需要時,必須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分管付總(或總工程師)要現場指揮,確保安全。

        4.3.3高處作業的人員必須經安全教育合格,并熟悉現場環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對患有職業禁忌證和年老體弱、疲勞過度、視力不準及酒后等人員不準進行高處作業。

        4.3.4進行高處作業的人員一般不應交叉作業,凡因工作需要,必須交叉作業時,要設安全網、防護碰等安全設施,嚴禁上下垂直作業,必要時設專用防護棚或其他隔離措施。否則不準作業。

        4.3.5凡高處作業于其他作業交叉進行時,必須同時遵守所有的有關安全作業的規定。

        4.3.6高處拆除工作,必須提前作好方案,并落實到人。

        4.3.7鋪設易折、易碎、薄型屋面建筑材料(石棉瓦、石膏板、薄木板等)時,必須有保證施工安全的措施。

        4.3.8高處作業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須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拿物件,且必須從指定的路線上下,禁止從上往下或從下往上拋扔工具、物體或雜物等,不得將易滾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工作完畢時應及時將各種工具、零部件等清理干凈,防止墜落傷人,上下輸送大型物件時,必須使用可靠的起吊設備。

        4.3.9高處作業使用的腳手架,材料要堅固,能承受足夠的負荷強度。幾何尺寸、性能要求,要按照《建筑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及當地實際情況的安全要求。

        4.3.10進行高處作業前,應檢查腳手架、跳板等上面是否有水、泥、冰等,如果有,要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當結冰、積雪嚴重而無法清除時,應停止高處作業。

        上石棉瓦(或薄板材料、輕型材料)、瓦楞鐵、塑料屋頂工作時,必須鋪設堅固、防滑的腳手板,如果工作面有玻璃時必須加以固定。

        4.3.11在易散發有毒有害氣體的房上部及塔頂上作業時,要設專人監護,發現有毒有害氣體泄漏時,應立急停止工作,工作人員馬上撤離現場。

        在吊籠內作業時,應事先對吊籠拉繩進行檢查,吊籠所承受的負荷有一定的安全系數,作業人員必須系好安全帶并要有專人監護。

        4.3.12高處作業地點應與架空電線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距普通電線1米以上,距普通高壓線2.5米以上,并要防止運輸的導體材料觸碰電線。

        4.3.13高處作業所用的腳手架,必須符合《建筑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的規定。使用各種梯子時,首先檢查梯子要堅固,放置要牢穩,立梯坡度一般以60度左右為宜,并應設防滑裝置。梯頂無搭鉤,梯腳不能穩固時必須有人扶梯。人字梯拉繩須牢固。金屬梯不應在電氣設備附近使用。大風中使用梯子必須戴安全帽,并有專人監護。

        4.3.14冬季及雨雪天登高作業時,要有防滑措施。

        4.3.15在自然光線不足或者在夜間進行高處作業時,必須有充足的照明。

        4.3.16在危險物品生產的界區內或附近有放空管線工作時(即危險部位),要與操作者建立聯系信號,設置突然發生異常現象所帶來危害的防護用品,以便突然停車、發生故障、突然大量排放有害物質,便于自然防護及迅速撤離現場。

        4.3.17坑、井、溝、池、吊裝孔等都必須有欄桿欄護或蓋板蓋嚴,蓋板必須堅固,幾何尺寸符合安全要求。

        4.3.18非生產高處作業如:打掃衛生、貼刷標語,擦玻璃等需要登高也要按高處作業要求去做,系好安全帶,并且要把安全帶栓在牢固的構筑物上。

        4.3.19進入有限空間進行高處作業,在辦理《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票》后,辦理特殊高處作業票。

        4.3.20高處作業必須設專人監護。

        4.4高處作業審批

        4.4.1由申請作業單位下達任務,并介紹作業周圍環境,接受作業任務的單位,制定具體安全措施。最后按規定辦理登高審批手續。

        4.4.2高處作業的人員必須嚴格遵守《高處作業安全技術標準》。進行高處作業需向安全環保科提出申請,由安全環保科負責辦理《登高作業許可證》,未辦理作業票,嚴禁作業。

        4.4.3生產過程遇有一般臨時故障,必須馬上登高處理時,班長要親自監護(或指定專人)。并且穿戴好必要的個人防護用品,不必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

        4.4.4 10m以下的一般高處作業及工況高處作業,由安全部主管審批簽字,為一級高處作業許可證。

        4.4.5 10m以上的一般高處作業,特殊高處作業及危險部位高處作業,由安全部部長審批,為二級高處作業許可證。

        4.5執行高處作業許可證的幾點說明:

        4.5.1高處作業許可證為兩聯,一聯審批單位存查,一聯交施工單位,以便及時檢查,一旦發生事故,按照相關規定追查責任。

        4.5.2該許可證適用于各個環節、各個時期的一切高處作業過程。凡是下達的施工任務中,符合高處作業定義的作業必須執行。

        4.5.3如施工期較長,項目負責人必須每天檢查登高設施的安全狀況,并且督促作業人員檢查個人防護用品是否壞損、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四)吊裝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為規范吊裝作業安全管理,減少吊裝事故的發生,確保員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及相關方的吊裝作業安全管理。

        3.職責

        3.1作業負責人職責:負責按規定辦理吊裝作業票,制定安全措施并監督實施,組織安排作業人員,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確保作業安全;

        3.2作業人員職責:應遵守吊裝作業安管理標準,按規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保護用具,認真執行安全措施,在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沒有辦理有效作業票時應拒絕吊裝作業;

        3.3監護人職責:負責確認作業安全措施和執行應急預案,遇有危險情況時命令停止作業;吊裝作業過程中不得離開作業現場;監督作業人員按規定完成作業,及時糾正違章行為;

        3.4作業所在生產車間負責職責:會同作業負責人檢查落實現場作業安全措施,確保作業場所符合吊裝作業安全規定;

        3.5安全部職責:負責監督檢查吊裝作業安全措施的落實,簽發高處作業票。

        3.6其他簽字領導的職責:對特殊吊裝作業安全措施的組織、安排、作業負總則。

        4.工作程序

        4.1作業分級

        吊裝作業按照吊裝重物質量不同分為:

        a)一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質量大于100t的;

        b)二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質量大于等于40t,小于等于100t的;

        c)三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質量小于40t的。

        4.2作業要求

        4.2.1吊裝質量大于等于40t的重物和土建工程主體結構,應編制吊裝作業方案。吊裝物體質量雖不足40t,但形狀復雜、剛度小、長徑比大、精密貴重,以及在作業條件特殊的情況下,也應編制吊裝作業方案,吊裝作業方案應經審批。

        4.2.2吊裝現場應設置安全警戒標志,并設專人監護,非作業人員禁止入內,安全警戒標志應符合GB 2894的規定。

        4.2.3不應靠近輸電線路進行吊裝作業。確需在輸電線路附近作業時,應按規定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不能滿足時,應停電后再進行作業。

        4.2.4大雪、暴雨、大霧及6級以上風時,不應露天作業。

        4.2.5作業前,作業單位應對起重機械、吊具、索具、安全裝置等進行檢查,確保其處于完好狀態。

        4.2.6應按規定負荷進行吊裝,吊具、索具經計算選擇使用,不應超負荷吊裝。

        4.2.7不應利用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等作吊裝錨點。未經有關部門審查

        核算,不應將建筑物、構筑物作為錨點。

        4.2.8起吊前應進行試吊,試吊中檢查全部機具、地錨受力情況,發現問題應將吊物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試吊,確認正常后方可正式吊裝。

        4.2.9指揮人員應佩戴明顯的標志,并按GB 5082規定的聯絡信號進行指揮。

        4.2.10起重機械操作人員應遵守如下規定:

        a)按指揮人員發出的指揮信號進行操作;何人發出的緊急停車信號均應立即執行;吊裝過程中出現故障,應立即向指揮人員報告;

        b)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吊裝能力時,應檢查制動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試吊后,再吊起;

        c)利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械吊運同一重物時應保持同步,各臺起重機械所承受的載荷不應超過各自額定起重能力的80%;

        d)下放吊物時,不應自由下落(溜);不應利用極限位置限制器停車;

        e)不應在起重機械工作時對其進行檢修;不應有載荷的情況下調整起升變幅機構的制動器;

        f)停工和休息時,不應將吊物、吊籠、吊具和吊索懸在空中;

        g)以下情況不應起吊:

        1)無法看清場地、吊物,指揮信號不明;

        2)起重臂吊鉤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

        3)重物捆綁、緊固、吊掛不牢,吊掛不平衡,繩打結,繩不齊,斜拉重物,棱角吊物與鋼絲繩之間沒有襯墊;

        4)重物質量不明、與其他重物相連、埋在地下、與其他物體凍結在一起;

        4.2.11司索人員應遵守如下規定:

        a)聽從指揮人員的指揮,并及時報告險情;

        b)不應用吊鉤直接纏繞重物及將不同種類或不同規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c)吊物捆綁應牢靠,吊點和吊物的重心應在同一垂直線上;起升吊物時應檢查其連接點是否牢固、可靠;吊運零散件時,應使用專門的吊籃、吊斗等器具;

        d)起吊重物就位時,應與吊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用拉伸或撐桿、鉤子輔助其就位;

        e)起吊重物就位前,不應解開吊裝索具。

        f)與司索工有關的不應起吊的情況,司索工應做相應處理。

        4.2.12用定型起重機械(例如履帶吊車、輪胎吊車、橋式吊車等)進行吊裝作業時,除遵守本標準外,還應遵守該定型起重機械的操作規程。

        4.2.13作業完畢應做如下工作:

        a)將起重臂和吊鉤收放到規定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應放到零位,電氣控制的起重機械的電源開關應斷開。

        b)對在軌道上作業的吊車,應將吊車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錨定。

        c)吊索、吊具應收回,放置到規定位置,并對其進行例行檢查。

        (五)臨時用電作業安全管理

        1.目的

        為規范臨時用電作業安全管理,減少臨時用電事故的發生,確保員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及相關方的臨時用電作業安全管理。

        3.職責

        3.1作業負責人職責:負責按規定辦理臨時用電作業票,制定安全措施并監督實施,組織安排作業人員,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確保作業安全;

        3.2作業人員職責:應遵守臨時用電作業安管理標準,按規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保護用具,認真執行安全措施,在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沒有辦理有效作業票時應拒絕臨時用電作業;

        3.3監護人職責:負責確認作業安全措施和執行應急預案,遇有危險情況時命令停止作業;臨時用電作業過程中不得離開作業現場;監督作業人員按規定完成作業,及時糾正違章行為;

        3.4作業所在生產車間負責職責:會同作業負責人檢查落實現場作業安全措施,確保作業場所符合臨時用電作業安全規定;

        3.5安全部職責:負責監督檢查臨時用電作業安全措施的落實,簽發高處作業票。

        3.6其他簽字領導的職責:對臨時用電作業安全措施的組織、安排、作業負總則。

        4.工作要求

        4.1在運行的生產裝置、罐區和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內一般不應接臨時電源,確需時應對周圍環境進行可燃氣體檢測分析,分析結果應符合本標準5.4.2的要求。

        4.2各類移動電源及外部自備電源,不應接入電網。

        4.3動力和照明線路應分路設置。

        4.4在開關上接引、拆除臨時用電線路時,其上級開關應斷電上鎖并加掛安全警示標牌。

        4.5臨時用電應設置保護開關,使用前應檢查電氣裝置和保護設施的可靠性。所有的臨時用電均應設置接地保護。

        4.6臨時用電設備和線路應按供電電壓等級和容量正確使用,所用的電器元件應符合有關規范要求,臨時用電電源施工、安裝應符合規范要求,并有良好的接地,同時應滿足如下要求:

        a)火災爆炸危險場所應使用相應防爆等級的電源及電氣元件,并采取相應的防爆安全措施;

        b)臨時用電線路及設備應有良好的絕緣,所有的臨時用電線路應采用耐壓等級不低于500V的絕緣導線;

        c)臨時用電線路經過有高溫、振動、腐蝕、積水及產生機械損傷等區域,不應有接頭,并應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

        d)臨時用電架空線應采用絕緣銅芯線,并應架設在專用電桿或支架上。其最大弧垂與地面距離,在作業現場不低于2.5 m,穿越機動車道不低于5 m;

        e)對需埋地敷設的電纜線線路應設有走向標志和安全標志。電纜埋地深度不應小于0.7 m,穿越公路時應加設防護套管;

        f)現場臨時用電配電盤、箱應有電壓標識和危險標識,應有防雨措施,盤、箱、門應能牢靠關閉;

        g)行燈電壓不應超過36 V,在特別潮濕的場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屬設備作業裝設的臨時照明行燈電壓不應超過12V;

        h)臨時用電設施應安裝符合規范要求的漏電保護器,移動工具、手持式電動工具應做到“一機一閘一保護”。

        10.7臨時用電單位不應擅自向其他單位轉供電或增加用電負荷,以及變更用電地點和用途。

        10.8臨時用電結束后,用電單位應及時通知供電單位拆除臨時用電線路。

        (六)動土作業安全管理

        1.目的

        為規范動土作業安全管理,減少動土作業引發事故的發生,確保員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及相關方的動土作業安全管理。

        3.職責

        3.1作業負責人職責:負責按規定辦理動土作業票,制定安全措施并監督實施,組織安排作業人員,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確保作業安全;

        3.2作業人員職責:應遵守動土作業安管理標準,按規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保護用具,認真執行安全措施,在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沒有辦理有效作業票時應拒絕動土作業;

        3.3監護人職責:負責確認作業安全措施和執行應急預案,遇有危險情況時命令停止作業;動土作業過程中不得離開作業現場;監督作業人員按規定完成作業,及時糾正違章行為;

        3.4作業所在生產車間負責職責:會同作業負責人檢查落實現場作業安全措施,確保作業場所符合動土作業安全規定;

        3.5安全部職責:負責監督檢查動土作業安全措施的落實,簽發高處作業票。

        3.6其他簽字領導的職責:對動土作業安全措施的組織、安排、作業負總則。

        4.工作要求

        4.1作業前,應檢查工具、現場支撐是否牢固、完好,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

        4.2作業現場應根據需要設置護欄、蓋板和警告標志,夜間應懸掛警示燈。

        4.3在破土開挖前,應先做好地面和地下排水,防止地面水滲入作業層面造成塌方。

        4.4動土臨近地下隱蔽設施時,應使用適當工具挖掘,避免損壞地下隱蔽設施。如暴露出電纜、管線以及不能辨認的物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妥善加以保護,報告動土審批單位處理,經采取措施后方可繼續動土作業。

        4.5挖掘坑、槽、井、溝等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a)挖掘土方應自上而下逐層挖掘,不應采用挖底腳的辦法挖掘;使用的材料、

        挖出的泥土應堆放在距坑、槽、井、溝邊沿至少0.8 m處,高度不應超過1.5 m,挖出的泥土不應堵塞下水道和窨井;

        b)不應在土壁上挖洞攀登;

        c)不應在坑、槽、井、溝上端邊沿站立、行走;

        d)應視土壤性質、濕度和挖掘深度設置安全邊坡或固壁支撐。作業過程中應對坑、槽、井、溝邊坡或固壁支撐架隨時檢查,特別是雨雪后和解凍時期,如發現邊坡有裂縫、松疏或支撐有折斷、走位等異常情況,應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相應措施;

        e)在坑、槽、井、溝的邊緣安放機械、鋪設軌道及通行車輛時,應保持適當距離,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確保安全;

        f)在拆除固壁支撐時,應從下而上進行;更換支撐時,應先裝新的,后拆舊的;

        g)不應在坑、槽、井、溝內休息。

        4.6二人以上作業人員同時挖土時應相距2 m以上,防止工具傷人。

        4.7作業人員發現異常時,應立即撤離作業現場。

        4.8在化工危險場所動土時,應與有關操作人員建立聯系,當化工裝置發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質時,化工操作人員應立即通知動土作業人員停止作業,迅速撤離現場。

        4.9施工結束后應及時回填土石,并恢復地面設施。

        4.10動土作業涉及臨時用電和斷路時,應同時執行臨時用電和斷路的要求。

        (七)斷路作業安全管理

        1.目的

        為規范斷路作業安全管理,減少斷路作業引發事故的發生,確保員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及相關方的斷路作業安全管理。

        3.職責

        3.1作業負責人職責:負責按規定辦理斷路作業票,制定安全措施并監督實施,組織安排作業人員,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確保作業安全;

        3.2作業人員職責:應遵守斷路作業安管理標準,按規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保護用具,認真執行安全措施,在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沒有辦理有效作業票時應拒絕斷路作業;

        3.3監護人職責:負責確認作業安全措施和執行應急預案,遇有危險情況時命令停止作業;斷路作業過程中不得離開作業現場;監督作業人員按規定完成作業,及時糾正違章行為;

        3.4作業所在生產車間負責職責:會同作業負責人檢查落實現場作業安全措施,確保作業場所符合斷路作業安全規定;

        3.5安全部職責:負責監督檢查斷路作業安全措施的落實,簽發高處作業票。

        3.6其他簽字領導的職責:對斷路作業安全措施的組織、安排、作業負總則。

        4.工作要求

        4.1作業前,作業申請單位應制定交通組織方案,方案應能保證消防車和其它重要車輛的通行,并滿足應急救援要求。

        4.2作業單位應根據需要在斷路的路口和相關道路上設置交通警示標志,在作業區附近設置路欄、道路作業警示燈、導向標等交通警示設施。

        4.3在道路上進行定點作業,白天不超過2 h、夜間不超過1 h即可完工的,在有現場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交通的情況下,只要作業區設置了相應的交通警示設施,即白天設置了錐形交通路標或路欄,夜間設置了錐形交通路標或路欄及道路作業警示燈,可不設標志牌。

        4.4在夜間或雨、雪、霧天進行作業應設置道路作業警示燈,警示燈設置要求如下:

        a)采用安全電壓;

        b)設置高度應離地面1.5 m,不低于1.0 m;

        c)其設置應能反映作業區的輪廓;

        d)應能發出至少自150 m以外清晰可見的連續、閃爍或旋轉的紅光。

        (八)抽堵盲板作業安全管理

        1.目的

        為規范抽堵盲板作業安全管理,減少抽堵盲板作業作業引發事故的發生,確保員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及相關方的抽堵盲板作業作業安全管理。

        3.職責

        3.1作業負責人職責:負責按規定辦理抽堵盲板作業作業票,制定安全措施并監督實施,組織安排作業人員,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確保作業安全;

        3.2作業人員職責:應遵守抽堵盲板作業作業安管理標準,按規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保護用具,認真執行安全措施,在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沒有辦理有效作業票時應拒絕抽堵盲板作業作業;

        3.3監護人職責:負責確認作業安全措施和執行應急預案,遇有危險情況時命令停止作業;抽堵盲板作業作業過程中不得離開作業現場;監督作業人員按規定完成作業,及時糾正違章行為;

        3.4作業所在生產車間負責職責:會同作業負責人檢查落實現場作業安全措施,確保作業場所符合抽堵盲板作業作業安全規定;

        3.5安全部職責:負責監督檢查抽堵盲板作業作業安全措施的落實,簽發高處作業票。

        3.6其他簽字領導的職責:對抽堵盲板作業作業安全措施的組織、安排、作業負總則。

        4.工作要求

        4.1生產車間(分廠)應預先繪制盲板位置圖,對盲板進行統一編號,并設專人統一指揮作業。

        4.2應根據管道內介質的性質、溫度、壓力和管道法蘭密封面的口徑等選擇相應材料、強度、口徑和符合設計、制造要求的盲板及墊片。高壓盲板使用前應經超聲波探傷,并達到合格要求。

        4.3作業單位應按圖作業,并對每個盲板設標牌進行標識,標牌編號應與盲板位置圖上的盲板編號一致。生產車間(分廠)應逐一確認并做好記錄。

        4.4盲板抽堵作業應設專人監護。

        4.5在有毒介質的管道、設備上作業時,系統壓力應盡可能降低,作業人員應穿戴適合的防護用具。

        4.6在易燃易爆場所作業時,作業人員應穿防靜電工作服、工作鞋;距作業地點30 m內不應有動火作業;作業時應使用防爆燈具和防爆工具。

        4.7在強腐蝕性介質的管道、設備上作業時,作業人員應采取防止酸堿灼傷的措施。

        4.8介質溫度較高、可能造成燙傷的情況下,作業人員應采取防燙措施。

        4.9不應在同一管道上同時進行兩處及兩處以上的盲板抽堵作業。

        4.10作業結束,由作業單位和生產車間(分廠)專人共同確認。

      安全作業管理制度5

        一、 總 則

        1.1 動土作業是指生產區內部地面、埋地電纜及地下管道區域范圍內,以及公司范圍內交通道路、消防通道上開挖、掘井、鉆孔、打樁等各種動土作業。

        1.2 動土作業涉及到用火、臨時用電、進入有限空間等作業時,應辦理相應的作業證。

        二、作業管理

        2.1 動土前,本公司負責對全體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以及施工的安全措施的現場交底,并負責貫徹落實。

        2.2 動土前,施工單位必須與本廠取得聯系,應根據工作任務、交底情況和施工要求,查清動土地點的地下情況,制定施工方案并落實安全措施,由生產部和動土地點所屬國土資源單位聯合簽發《動土許可證》后,方可施工。

        2.3 動土中,施工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動土許可證》上規定的安全措施和審批人員提出的補充要求,不準擅自撤消或改變安全措施。

        2.4 動土中,若發現有事先未預料到的地下電纜、管線以及不能辨別的物品時,必須立即停止動土,并報告動土審批單位處理。

        2.5 在臨近電纜、電線的位置動土時,應小心謹慎、輕輕挖掘,嚴禁使用鐵鍬和抓斗等強行深挖。

        2.6 在靠近建筑物旁挖掘基坑時,應該視挖掘強度作好防止滑坡和塌方等情況的`必要安全措施。

        2.7 動土中被暴露的電纜、管線等,應及時妥善保護,遷移電纜和懸吊電纜火線時,必須停電,經驗電后方可進行。

        2.8 挖掘土方應該由上而下逐層施工,禁止采用挖空底腳和挖洞的方法,且應作好排水措施,防止塌方和滑坡情況發生。

        2.9 動土完畢,現場的溝、坑等應及時填平,否則,應該設置圍欄、蓋板和警示標志,夜間應設置紅燈指示。

        2.10《動土許可證》審批后,應交動土執行人隨身攜帶,對違章指揮、審批手續不全以及安全措施不落實的動土作業,施工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2.11 在雨期和解凍期在土方工程內作業時,應及時檢查土方邊坡,當發現邊坡有裂紋或不斷落土及支撐松動、變形、折斷等情況應立即停止作業,經采取可靠措施檢查無問題后方可繼續施工。

        三、 附 則

        3.1 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相關規定不一致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3.2 本制度由生產部負責解釋。

        3.3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安全作業管理制度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確保進入有限空間人員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管理內容

        第三條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必須辦理《進入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辦理程序為:

        (一)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的施工單位提出申請,由安全管理人員負責辦理《進入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

        (二)落實進入有限空間的安全防護措施,確認安全措施和有限空間內氧氣、可燃氣體、有毒有害氣體濃度的檢驗結果;

        (三)指派監護人員,監護人員與作業部門共同檢查監護措施、防護設施及應急報警、通訊、營救等設施,確認合格后簽字認可;

        (四)安全管理負責人在對上述內容全面復查無誤后,報廠生產辦審批后,方可進入作業。

        第四條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的綜合安全技術措施

        (一)作業前,應指定專人對監護人和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包括作業空間的結構和相關介質等方面的知識,作業中可能遇到的意外和處理、救護方法等;

        (二)切實做好作業空間的.工藝處理,所有與作業點相連的管道、閥門必須加盲板斷開,并對設備進行吹掃、蒸煮、置換,不得以關閉閥門或水封來代替盲板,盲板應掛牌標示;

        (三)進入帶有攪拌器等轉動部件的有限空間內作業,電源的有效切斷可采取取下電源保險絲或將電源開關拉下后上鎖等措施,并加警示牌,設專人監護;

        (四)進入有限空間前30分鐘應取樣,嚴格控制可燃氣體、有毒氣體濃度及含氧量在安全指標范圍內,分析合格后才允許進入設備內作業。有毒有害氣體含量不得超過GBZ1-20xx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規定的最高容許濃度,氧含量應為18%-22%。如在設備內作業時間長,至少每隔2小時分析一次,如發現超標,應立即停止作業,迅速撤出人員;

        (五)取樣分析要有代表性、全面性,有限空間容積較大時要對上、中、下各部位取樣分析;

        (六)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必須遵守動火、臨時用電、高處作業等有關安全規定,《進入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不能代替上述各作業票,所涉及的其他作業要按有關規定執行;

        (七)有限空間作業出入口內外不得有障礙物,應保證其暢通無阻,以便人員出入和搶救疏散;

        (八)進入有限空間作業一般不得使用卷揚機、吊車等運送作業人員,特殊情況需經生產辦批準;

        (九)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應有足夠的照明,設備內照明電壓應不大于36V。在潮濕或狹小容器內作業應小于12V,所有燈具及電動工具必須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

        (十)作業現場要配備一定數量符合規定的應急救護器具和滅火器材;

        (十一)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前,應首先擬定和掌握緊急情況時的外出路線、方法,有限空間內人員應安排輪換作業或休息;

        (十二)有限空間作業可采用自然通風,必要時可再采取強制通風的方法(嚴禁向有限空間內通氧氣或富氧空氣);

        (十三)對隨時產生有害氣體或進行內防腐作業的場所應采取可靠措施,作業人員要佩戴安全可靠的防護面具,由安全人員親自監護,并進行定時監測;

        (十四)發生中毒、窒息的緊急情況時,搶救人員必須佩帶氧氣呼吸器進入作業空間,并至少留一人在外做監護和聯絡工作;

        (十五)在檢修作業條件發生變化,并有可能危及作業人員安全時,必須立即撤出;若需要繼續作業,必須重新辦理進入設備內作業審批手續;

        (十六)作業完工后,經檢修人、監護人與車間負責人共同檢查設備內部,確認設備內無人員和工具、雜物后,方可封閉設備孔。

        第五條進入有限空間前應做一次全面檢查,凡是取樣分析不合格、無安全措施、安全措施未全面落實和工具行燈等不符合規定要求的,均不準進入內部作業。

        第六條進入有限空間內進行檢修作業,應打開設備的所有手孔、人孔、風門、煙門,保持設備內空氣流通,必要時可向設備內通風;對于通風不良、容積較小的設備,作業人員要進行間歇作業,不準強行連續作業。

        第七條進入罐、容器、塔、井內作業時,應按作業點的高度或深度搭設安全梯或配備救護繩索為應急救離使用,在作業中嚴禁向外投擲材料,以保證作業安全。

        第八條進入含有有毒有害物質的有限空間內作業時,要按要求戴好個人防護用具。

        第九條進入有限空間內作業的人員應清理衣兜,禁止攜帶與作業無關的物品,所帶入的工具、配件等必須登記清楚,作業結束后應一一清點,防止遺留在設備內部。

        第十條在清理設備容器內的可燃物料殘渣、沉淀物時,必須使用不產生火花的工具,嚴禁使用鐵器敲擊碰撞且不準穿戴化纖織物。

        第十一條作業中斷時間在150分鐘以上或作業條件發生改變,需繼續進入內部作業時,應重新辦理作業票,作業者要嚴格按照作業票規定的時間進入內部作業。

        第十二條作業完成后,作業人員和現場監護人員必須共同對設備容器內外進行檢查,雙方確認無問題,且均在作業票上簽字后,方可封閉人孔。

        第三章附則

        第十三條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以及相關規定不一致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本制度由安全部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安全作業管理制度7

        1 .1票證分類

        1.1.1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

        1.1.2設備內作業必須辦理《設備內安全作業證》。

        1.1.3盲板抽堵作業必須辦理《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

        1.1.4高處作業必須辦理《高處安全作業證》。

        1.1.5吊裝重量大于10噸的物體必須辦理《吊裝安全作業證》。

        1.1.6動土作業必須辦理《動土安全作業證》。

        1.1.7設備檢修作業必須辦理《設備檢修安全作業證》。

        1.2辦證要求

        1.2.1各種作業必須按安全檢修“五落實”(組織落實、教育落實、措施落實、物資落實、檢查落實)要求執行。

        1.2.2由項目負責人負責辦理安全作業票證,應逐項填寫安全作業證,不得空項,并按規程要求編制可靠的安全措施。

        1.2.3由項目負責人負責組織作業人員進行作業前的安全教育,學習后在作業票證上簽名。

        1.2.4安全作業票證不得轉讓、涂改,不準超越票證上的'作業地點、有效時間使用。

        1.2.5安全作業票證中所列人員應與現場人員一致,當人員發生變化時,應辦理簽字手續,進行相關事宜的交接

        1.2.6當工程部、設備部到各片區作業都必須聯系片區,由片區指派項目負責人負責辦證。

        1.2.7生產區域外的辦公區、生活區作業,由片區第一負責人審核后,報安全、生產、設備等相關部門審批。

        1.3安全措施落實、檢查

        1.3.1由項目負責人負責或指定專人負責落實作業前安全措施和物資。

        1.3.2作業點所在崗位班組長或指定專人負責落實作業前的工藝條件、檢查作業前工藝條件的落實情況,確認落實并簽字后交出。

        1.3.3由項目負責人或片區安全主管負責檢查作業前安全措施和物資落實情況,確認落實后簽字,發出開始作業指令。

        1.3.4作業監護人負責作業過程中安全監護、檢查,發現違章違紀應及時制止、糾正,并報告項目負責人。

        1.3.5作業人員在接到安全作業證后,要核對證上各項內容是否落實,審批手續是否完備,若發現不具備條件時,有權拒絕作業。

        1.3.6由作業點所在崗位小組長、巡檢人員負責檢查作業中安全措施執行情況,發現違章違紀應及時制止、糾正,并報告項目負責人或安保部。

      安全作業管理制度8

        受限空間涂裝作業是一項危險性極大且易發生群死群傷事故的作業項目。為了規范受限空間涂裝作業安全管理,杜絕重特大事故的'發生,現根據《浙江省船舶修造企業安全生產基本要求》、《浙江省化工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規程(試行)》,結合我市船舶修造企業實際,制定此制度。

        一、作業票審批制度。進行受限空間涂裝作業前,必須先向公司提出申請。公司在審批前,必須先派2名以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到現場檢查,落實安全防范措施,符合安全條件后,檢查人員簽字再送公司主管領導批準。作業班組長在拿到《作業票》后,要向作業人員詳細交代安全注意事項,并檢查安全措施落實到位,方可按照技術操作規程進行作業。《作業票》有效期為12小時。《作業票》要留有存根,作業結束后交回公司保存。

        二、強制通風換氣制度。受限空間涂裝作業過程中,必須有管道式的強制通風換氣措施,即在外部設置氣泵并用管道將新鮮空氣送至受限空間內部形成正壓,將內部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氣體排出到外界,保持內部空氣潔凈、安全。在外部設置的氣泵電機要防爆,送氣管道要有防靜電功能。

        三、空氣檢測制度。受限空間涂裝作業場所在開工前30分鐘、作業過程中每隔1小時都要進行氧氣、有毒氣體、易燃易爆氣體濃度檢測,發現氣體濃度超標時,要立即暫停作業并撤出人員,待通風換氣至氣體濃度檢測符合標準后方可繼續作業。涂裝結束后24小時內禁止一切動火作業。

        四、作業防爆制度。受限空間涂裝作業時,在內部一律禁止使用電氣設施設備,原有固定的電氣設施一律采取斷電措施,照明采用手電筒或防爆礦燈;在外部作業周圍6米內嚴禁使用非防爆電氣。

        五、安全警戒制度。受限空間涂裝作業場所周圍要設置警戒線,防火間距應大于12米,要在重要位置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標志,作業過程中必須有專人監護,禁止無關人員進入警戒線內。作業區域內不得存在明火作業。

        六、勞動保護制度。在受限空間使用高壓噴漆時,作業人員必須穿戴防靜電專用噴漆服、工作鞋,佩戴防毒面具和正壓式送風系統。連續作業時間不得超過1小時,定時到外部休息。

        七、限量存放物料制度。受限空間噴涂作業時,高壓氣泵和油漆筒一律設置在外部;手刷、滾筒等手工涂裝作業時,作業場所的涂料貯存不得超過當班用量。稀釋漆料要有專用場所,不得在受限空間內進行。

        八、應急救援制度。受限空間涂裝作業時要制定必要的應急救援措施,配置消防器材、防毒面具、應急藥品,外部設置監護人員,并采取有效的聯絡方法,隨時掌握內部情況。

        九、安全培訓制度。涂裝作業從業人員首次上崗前,必須先經過安全知識教育培訓,對涂裝作業基本知識和安全操作規程做到應知應會,并經考試合格;涂裝施工單位要依法落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定期開展安全生產再教育再培訓活動,不斷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意識和安全技能。

      安全作業管理制度9

        1、特種作業必須按照公司及車間規定取得相關票證方可開工,對未取得相關票證作業者根據公司制度及車間考核細則考核處罰。

        2、車間編制安全技術規程,發放特種作業人員學習并執行。

        3、并建立特種作業的機具檔案、臺帳,建立特種作業人員檔案、臺帳。建立特種作業人員違章作業記錄。

        4、特種作業人員安全作業要求:

        (1)必須經安全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后,方能上崗作業。

        (2)作業時必須持證,并自覺接受生產調度中心、安全環保部等職能部門的安全監督檢查。

        (3)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規定和公司的規章制度,遵守作業操作規程,保證安全作業。

        (4)必須對作業工具和設備認真進行維護保養,發生故障,影響安全作業或發生險情時,應采取有效措施,并立即報車間和有關部門。

        (5)必須努力學習所從事作業的.安全技術知識和技能,不斷提高技術水平。

        (6)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并制止違章作業。

        (7)根據公司規定離開特殊作業崗位達到6個月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經重新進行實際操作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證單位有權收繳其特種作業操作證:

        (1)未按規定接受復審或復審不合格的;

        (2)違章操作造成嚴重后果或違章操作記錄達3次以上的;

        (3)弄虛作假騙取特種作業操作證的;

        (4)經過確認健康狀況已不適宜繼續從事所規定的特種作業的;

        6、特種作業人員在安全生產和預防事故方面作出顯著成績的,其所在單位應該給予表彰獎勵。

        7、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與發證等其他規定嚴格按《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執行。

      安全作業管理制度10

        1.0目的

        為了貫徹中國政府關于計量管理和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方面的法律法規,順利開展xx公司裝置現場壓力表的檢定工作,特制定本文件。

        2.0范圍

        本文件適用于xx公司生產裝置以及儀表車間關于壓力表的管理工作。

        3.0說明

        本文件明確了相關部門在壓力表管理方面的工作職責,闡明壓力表檢驗的周期及相關要求。壓力表周期檢定的任務單將由SAP系統創建。

        本文件所涉及的壓力表特指無信號遠傳功能的就地壓力指示儀表,不包括電子壓力變送器以及標準精密壓力表。適用于測量范圍在—0.1~1000MPa用于液體、氣體、蒸汽壓力,以及真空測量的彈性敏感元件壓力表。

        本文件中關于壓力表檢定周期的界定是根據國家計量檢定規程,參照本地區同類企業管理經驗,并針對賽科實際情況制定或建議的。

        本文件的制定依據中國政府法律及石油化工行業法規制定,待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明細目錄修訂完成,同時相應的法規進一步完善更新之后,本文件將隨之更改。

        4.0職責

        1、壓力容器、鍋爐、配管、工業管道等設備上的'壓力表巡檢、拆裝,以及短絲、接頭、閥件、緩沖管、彎管的更換或堵漏由各生產裝置負責;

        2、需要動火焊接的可委托檢修單位施工;

        3、需要校驗的壓力表送儀表維修車間;

        4、壓力表備件及安裝材料由倉庫提供;

        5、各裝置負責統計和更新本裝置的定期強制檢定、首次檢定、非強制檢定壓力表清單;

        6、壓力表強制檢定工作由儀表維修車間統一協調管理;

        7、壓力表檢定設施由儀表維修車間負責籌備并管理;

        8、儀表維修車間計量員對口強制檢定工作,建立臺帳和檢修檔案,與xx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及其指定或授權的計量檢定機構保持聯系,落實相關的各項事務。

        5.0編制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

        3、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檢定管理辦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明細目錄;

        5、xx市計量監督管理條例;

        6、石油化工設備檢維修規程;

        7、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8、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9、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10.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

        11、壓力管道安全管理與監察規定;

        12、在用工業管道定期檢驗規程;

        13、 JJF1033—20xx計量標準考核規范;

        14、 JJF1001—1998通用計量術語及定義;

        15、 JJF1059—1999測量不確定度評定與表示;

        16、 JJG52—1999彈簧管式一般壓力表、壓力真空表及真空表檢定規程。

        6.0強制檢驗壓力表統計原則

        根據xx技術監督局出版的《強制檢定工作指南》,用于以下設備上的安全防護壓力表需要強制檢驗:

        1、鍋爐主氣罐和給水部位的壓力測量

        2、固定式空壓機風倉及總管壓力測量

        3、汽輪機、發電機油壓測量

        4、帶報警裝置壓力測量

        5、密封增壓容器的壓力測量

        6、有毒、有害、腐蝕性嚴重的介質壓力測量

        各裝置在統計強制檢定壓力表目錄時參照附表。

        7.0壓力表檢定周期

        1、鍋爐、壓力容器本體壓力表列入強制檢定目錄;其它壓力表作為非強制檢定處理,周期由賽科生產裝置根據實際需要制定;

        2、壓力表檢定周期一般應參照JJG52—1999《彈簧管式一般壓力表、真空壓力表和真空表》執行

        3、壓力表在安裝前應進行校驗,強制檢定壓力表應注明下次校驗日期;

        4、壓力容器本體、鍋爐本體壓力表檢定周期暫定為不超過六個月;

        5、工業管道壓力表檢定周期暫定為不超過一年;

        6、其它壓力表建議作首次檢定,或檢定周期與裝置檢修同步;

        8.0壓力表檢定項目

        普通壓力表檢定項目包括:外觀檢查,零位檢查,誤差及精度檢查,指針偏轉平穩性檢查;真空表按當地大氣壓90%以上疏空度進行耐壓檢定;禁油壓力表應進行無油脂檢查;電接點壓力表應檢查絕緣電阻是否大于20MΩ。具體檢定步驟見JJG52—1999彈簧管式一般壓力表、壓力真空表及真空表檢定規程;

        檢定合格證應妥善粘貼或懸掛,維持一個校驗周期。

        9.0壓力表操作線及警戒線設置

        1、下警線為綠色,上警線為紅色;

        2、可采用固定式和可調式兩種形式;

        3、操作線和警戒線參數由生產裝置技術人員提供清單并負責預置。

        10.0壓力表巡回檢查項目

        是否超過校驗有效期或出現鉛封損壞的情況;

        量程與其檢測的壓力范圍是否匹配;

        是否出現指示失靈、表內彈簧管泄漏或指針松動的現象;

        是否出現刻度不清,或表盤玻璃破裂的情況;

        1、是否出現指針斷裂或外殼隔離閥腐蝕嚴重的情況;

        2、壓力表與管道間裝設的三通旋塞或針形閥開啟標記是否不清或鎖緊裝置是否損壞。

        11.0壓力計量標準的建立

        1、壓力表最高計量標準,由儀表維修車間負責向xx市計量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考核。

        2、選用的計量標準,其計量技術指標應當滿足相應的國家計量檢定系統表和計量檢定規程(或計量技術規范)的要求,具有有效檢定證書;

        3、計量標準器和配套設備,應當試運行足夠的時間;

        4、按照規定完成《計量標準技術報告》(格式見JJF1033—20xx附錄B),其中測量不確定度評定、驗證及重復性、穩定性考核的填寫見JJF1033—20xx附錄C;

        5、檢定實驗室環境條件必須符合開展檢定/校準工作的要求,并按要求配備對環境條件進行有效監測、控制的設施;

        6、配備至少二名持壓力表檢定項目的計量檢定員證的人員;

        7、制定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8、申請計量標準考核資料主要包括:

        1)計量標準考核(復查)申請書;原件一式兩份;

        2)計量標準技術報告;一份;

        3)計量標準測量重復性考核記錄;復印件一份;

        4)計量標準穩定性考核記錄;復印件一份;

        5)計量標準器及主要配套設備有效檢定證書復印件一份;

        6)符合開展檢定項目的原始記錄及相應的模擬檢定證書復印件兩份;

      安全作業管理制度11

        1、目的

        為建立安全檢查內容、形式和整改程序,及時發現問題,及時采取措施,消除物的不安全狀態,糾正人的不安全行為,促進安全管理,實現安全生產,特制定本規定。

        2、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應于本公司各部門的各類安全檢查。

        3、職責

        3.1設備動力部是安全檢查管理的職能部門,負責安全生產檢查規定的起草及管理工作。

        3.2各單位負責本辦法實施工作。

        3.3各班組安全生產工作由班組長負責監督、檢查。

        4、工作程序

        4.1安全檢查的形式可分為公司級安全檢查、車間級安全自查、班組級安全檢查、日常性檢查、專業性檢查、季節性檢查、節假日前后的檢查和不定期的特種檢查。

        4.1.1公司級安全檢查

        由總經理帶隊,各部門主管參與進行檢查,每季度最后一周周五下午進行。檢查出的安全隱患由安全生產委員會負責匯總,分別提交相關部門進行整改,并對整改情況進行跟蹤。

        4.1.2部門級安全自查

        由設備動力部長負責組織保衛部、行政人事部、保衛部以及各車間進行檢查,每月至少二次,檢查情況報安全生產委員會。

        4.1.3崗位級安全檢查

        由班組長組織本班工人在各自工作范圍內,按時按點進行巡回檢查,并嚴格履行交接班制度。

        4.1.4日常性檢查。

        4.1.4.1對安全生產的認識是否正確,安全責任心如何;特種作業是否持證上崗;對忽視安全的思想和行為是否敢于斗爭;出了事故是否從思想上認真吸取教訓。

        4.1.4.2安全活動是否認真開展,各種記錄資料是否齊全。

        4.1.4.3領導是否把安全生產擺在重要的議事日程,是否堅持了領導值班,是否正確處理安全與生產的關系;對職工的安全教育執行情況,出了問題能否嚴肅處理,是否認真落實安全技術措施和不安全因素整改措施。

        4.1.4.4安全生產的各項制度執行情況,各工種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的建立、健全和執行情況;有無違章指揮不按操作程序動作標準執行、違章作業現象,有無制定車間部門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執行情況。勞動紀律的執行情況,有無脫崗、串崗、睡崗等違紀情況。

        4.1.4.5各種原料是否按規定投入,各單元操作是否按規定操作,操作原始記錄是否如實記錄。

        4.1.4.6機械、儀表、廠房、通道、安全裝置、消防器材等安全狀況是否良好,工、器具堆放是否整齊,職工勞保用品穿戴、保管是否良好,消防通道是否暢通。生產現場是否按定置要求管理。安全文明生產、標志是否齊全,是否做到照明充足,安全防護設施齊全、可靠,安全標志醒目,現場有無安全生產隱患。

        4.1.4.7對職工工傷事故的調查、報告和處理中是否堅持了“四不放過”(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得不到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不落實不放過,教訓不吸取不放過)的原則。

        4.1.4.8查作業環境及勞動條件、生產設備及相應的安全防護設施是否符合安全標準要求,查原材料使用及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料氣體等引發安全事故的防范措施,查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是否符合安全防護標準,以及通風、照明、安全通道、安全出口等作業環境,勞動條件是否符合相關安全防護的標準。

        4.1.4.9安全管理考核內容規定的安全檢查;

        4.1.5專業性安全技術檢查。

        檢查安全設施、人身安全、勞動保護器具、通風、除塵、噪聲、護罩、欄桿等安全裝置等;檢查文明生產、環境衛生等;

        4.1.5.1電氣檢查:車間內的照明不準接一相一地。電氣設施的金屬外殼保護接地、臨時線、配電及停送電裝置、設備、儀表、安全聯鎖、報警儀器、安全狀況;

        4.1.5.2機臺安全防護裝置:如軸頭應有套、輪應有罩、臺應有欄、坑應有蓋等。

        4.1.5.3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檢查鍋爐、壓力容器、特殊工種及用具等;

        4.1.5.4易燃易爆場所安全檢查:主要對危化品倉庫、煤粉倉等。檢查防爆、防觸電、防雷、防靜電接地、防雷接地、防火、防爆、用火管理及消防設施是否完好;

        4.1.5.5庫房檢查:消防標識、消防設施、門窗、燈具等是否完好、有效;

        4.1.5.6檢查工藝操作、跑、冒、滴、漏、堵、串等;

        4.1.5.8專業性安全檢查由總經理組織各部門主要領導進行聯合大檢查,每月檢查一次。

        4.1.6季節性安全檢查:

        4.1.6.1春季安全檢查,以防雷、防靜電、防倒塌、防跑冒滴漏及防火為重點檢查內容;

        4.1.6.2夏季安全檢查,以防汛、防暑、防爆、防人身傷害為重點檢查內容;

        4.1.6.3秋季安全檢查,以防火、防爆、防凍、保溫為重點檢查內容;

        4.1.6.4冬季安全檢查,以防火、防爆、防凍、防滑、防毒為重點檢查內容;

        4.1.6.5季節性安全檢查由總經理組織各部門主要領導進行聯合大檢查。

        4.1.7節假日安全檢查:

        4.1.7.1重要節假日(如:元旦、春節、五一、十一等)前,為保證節假日期間的安全生產,應進行安全檢查;

        4.1.7.2節假日安全檢查由安全部門組織人員進行自查并做好記錄;

        4.1.7.3節日前需認真檢查下列情況:

        4.1.7.3.1生產原料、燃料、輔助原料及備品準備情況;

        4.1.7.3.2易燃易爆物品的存放保管情況;

        4.1.7.3.3貯存易燃、可燃易爆物料罐區的'防火和安全保衛情況;

        4.1.7.3.4假日生產安全措施的安排落實情況;

        4.1.7.3.5勞動紀律、操作規程的執行以及節前安全教育情況;

        4.1.7.3.6各類設備的安全運行以及隱患整改情況;

        4.1.7.3.7節假日值班人員的落實情況。

        4.1.8不定期安全檢查

        4.1.8.1新、改、擴建裝置運行、試運、投產驗收檢查,裝置開停工前、檢修后檢查,臨時性專業檢查及生產出現問題必須進行安全檢查。該項檢查由主管職能部門、車間、班組分別負責進行。

        4.1.9綜合性安全檢查:包括生產現場各方面的安全檢查。

        4.1.10事故現場調查與屬實:事故發生后,由安全生產委員會進行調查屬實,在調查時,各單位負責人配合,并實事求是的介紹發生事故的經過和原因,不得隱瞞事故的真相。

        4.1.11其它安全檢查。

        4.1.11.1開展安全活動時,對各單位布置、進展情況的檢查;

        4.1.11.2對安全管理新制定的規定、制度的執行情況的檢查。

      安全作業管理制度12

        一:工區日常作業實行“一單三卡”

        1:班前填寫日作業計劃單,保證其與當日作業項目一致,與日作業計劃一致。

        2:班前工長對照“一單三卡”對參加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教育。

        3:作業負責人必須按規定攜帶“一單三卡”,并在作業過程中逐項對規。

        4:作業防護:

        (1)日常作業必須設置現場防護和駐站防護員。

        (2)駐站聯絡員必須提前40分鐘進入行車室通報列車運行情況。

        現場防護員未到嚴禁上道作業。

        (3)駐站聯絡員與工地防護員應保持通訊暢通,隨時通報列車運行情況,若聯系中斷,立即停止施工,下道避車。

        (4)通訊條件不暢時應增設中間聯絡員。

        (5)惡劣天氣或作業區段較大可根據需要增設中間聯絡員。

        5:防護員作業紀律:

        a:防護員應精神飽滿,精力集中,不干與防護無關的事。

        b :防護員任何情況下不得離崗。

        c:駐站聯絡員在行車室不得大聲喧嘩。

        d:防護員必須著裝整齊,按規定攜帶防護備品。

        e:防護員必須保持通訊設備暢通,隨時通報列車運行情況,嚴格執行預報和確報制度。

        6:嚴格執行“天窗修”制度。

        二:工區作業人員應著裝上道,按標準化作業,未定職人員不準單獨上到作業。嚴禁違章作業和簡化作業程序。

        1:上道作業避車時,必須按規定提前下道或者進避車臺及避車洞,并將工具、機械撤出限界外。

        2:作業中不允許在鋼軌上,軌枕或車底下坐臥,避雨,乘涼及休息。

        3嚴格執行軌道電路區段的養護規則,確保信號正確顯示。

        4抓好季節性病害的防治工作。

        5對于重點工作項目和技術性強的工作,工長必須親自組織實施。

        6嚴禁在任何情況下使用單軌車。

        三:現場作業考核標準

        1未設好防護就開始作業,責任人納入“安質效”考核且罰款500元。

        2未插好作業標,責任人納入“安質效”考核或者罰款100元。

        3防護員撤離崗位或者提前下班者,責任人納入“安質效”考核且罰款500元。

        4點名及開會學習,無故缺席或者遲到,責任人納入“安質效”考核或者罰款20-50元。

        5作業負責人未按規定攜帶“一單三卡”,駐站聯絡員未攜帶日作業計劃單,責任人作業負責人納入“安質效”考核或者罰款100元。

        6防護員未按規定攜帶防護備品或者備品不全,責任人納入“安質效”考核且罰款300元。

        7作業現場人員下道不及時,責任人納入“安質效”考核且罰款100元。

        8施工中不按標準化作業,作業負責人納入“安質效”考核且罰款200元。

        9作業人員不聽從施工負責人指揮,工作怠慢的,責任人納入“安質效”考核或者罰款50-100元。

        10未經施工負責人同意私自離崗的,責任人納入“安質效”考核且罰款200元。

        11作業人員未按規定穿戴及使用勞動保護用品的',責任人納入“安質效”考核且罰款100元。

        12未完成作業負責人交付任務的,責任人納入“安質效”考核或者罰款50元。

      安全作業管理制度13

        一、目的

        為了加強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保證危險作業人員的安全,確保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

        二、概念

        危險作業是指:

        ①從事離地面2米以上(含2米),②在大于45oC坡度上、工作面又沒有平衡立腳之處或有震動的地方作業;

        ③在有觸電危險或帶電工作的作業;

        ④在易燃易爆區域進行明火作業;

        ⑤在有急性中毒或窒息危險環境下作業;

        ⑥在有塌方、坍塌危險的土面工程或拆除工作環境下作業;

        ⑦因現場作業條件、環境條件、氣候等條件發生變化,由一般作業轉變為危險的作業。

        三、適用范圍

        適用于危險作業的本單位員工和外雇用工。

        四、內容

        為了確保安全,凡從事危險作業的單位(科室、車間)必須做到:

        1、凡從事危險作業的單位(科室、車間),在從事危險作業之前必須辦理相關的危險作業審批手續。從事危險作業時應制定有關危險作業防范措施,并指定有現場指揮者、安全監護人。

        2、危險作業全過程中,施工單位必須按照事先提出的安全措施逐項落實。公司安全員或兼職安全員必須定期或不定期地深入作業現場,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尤其是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動火作業,在高處進行電、氣焊作業時要認真督促施工單位及時清理周圍易燃物品,測定易燃易爆場所濃度,仔細檢查電、氣焊火花可能飛向的.路線、方向,防止火花從不顯眼洞口、管道飛向樓下易燃物品倉庫、易燃物品堆放點而引發火災和爆炸事故。

        3、做好危險作業的收尾工作。危險作業結束時,施工單位要組織好作業現場的清掃、整理工作。電、氣焊機設備,各種軟線要歸位,氧氣、乙炔氣瓶壓力表要歸零位,各類氣瓶要放在安全位置;高空作業現場、易燃易爆作業現場按規定的要求進行清理,作到作業現場整潔、干凈,不留下隱患給下一班施工單位。

        4、電工、起重工、電焊、氣焊工等國家規定的特殊工種,必須持有地方政府主管部門統一核發的特殊工種操作證方可上崗。

        5、危險作業人員必須認真執行“安全十大禁令”、“安全生產《六大紀律》”、“安全紀律牌”制度。

      安全作業管理制度14

        第一章 吊裝作業的分級與管理

        第一條 特殊吊裝作業:吊裝20t以上重物、土建工程竹梯結構、吊裝重物量不夠20t但形狀復雜、長經比大,剛度小的設備及精密貴重儀器、吊裝條件特殊的吊裝作業。

        第二條 一級吊裝作業:介于特殊和二級之間的吊裝作業。

        第三條 二級吊裝作業:吊裝5t以下的設備(行車和電動葫蘆作業除外)的吊裝作業。

        第四條 對于特殊吊裝作業,作業單位要編制吊裝預案,經設備、技安部門審查,由總工程師或分管廠領導審批。

        第五條 一級吊裝作業,由吊裝作業單位負責人審查后,設備部門會同技安部門審批。

        第六條 二級吊裝作業,由吊裝作業單位負責人或吊裝作業負責人確認,并落實到位相應的安全措施和現場監護人,由吊裝作業單位負責人審批,方能進行吊裝作業。

        第七條 各車間的行車和電動葫蘆吊裝作業,必須是持有吊裝作業證的人員進行作業,并現場有監護人。

        第二章 吊裝作業安全措施

        第八條 吊裝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考核合格后,持有特殊工種操作證,才準予上崗操作。

        第九條 吊裝作業前,應預先在吊裝現場設置安全警戒標志并設專人監護,非施工人員禁止入內。吊裝作業時,嚴禁在已吊裝物下通行或站人。

        第十條 吊裝作業人員必須佩帶安全帽,安全帽應符合GB2811的規定,高處作業應遵守《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中的相關規定。

        第十一條 吊裝作業前,應對起重設備、鋼絲繩、攬風繩、鏈條、吊鉤和安全裝置等各種機具進行檢查,必須保證安全可靠,不準帶病運行。

        第十二條 吊裝作業前,必須分工明確,堅守崗位,并按GB5082規定的聯絡信號,統一指揮,聽到緊急停車信號,不論何人發出,都立即執行。

        第十三條 嚴禁利用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等做吊裝錨點,未經設備、建筑部門審查核算,不得將建筑物、構筑物作為錨點。

        第十四條 吊裝作業前,必須對各種起重吊裝機械的'運行部位、安全裝置以及吊具、索具進行詳細的安全檢查,吊裝設備的安全裝置應靈敏可靠。吊裝前必須試吊,確認無誤方可作業。

        第十五條 任何人不得隨同吊裝重物或吊裝機械升降,在特殊情況下,必須隨之升降的,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經過現場指揮人員批準。

        第十六條 吊裝作業現場如須動火時,應遵守《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的相關規定。吊裝作業現場的吊繩索、攬風繩、拖拉繩等應避免同帶電線路接觸,并保持安全距離。

        第十七條 所吊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量時,吊運前應檢查制動器并用小高度(200~300mm),短行吊后,再平穩地吊運。吊運有毒有害液、易燃易爆物品時,也必須先進行小高度、短行程試吊。

        第十八條 汽車起重機工作前應按要求平整停機場所,牢固可靠打好支腳。

        第十九條 重物不得在空中懸停時間過長,且起落速度要平穩,非特殊情況不得緊急制動和急速下降。

        第二十條 吊裝作業的項目單位,必須指定作業監護人,監護人必須熟悉吊裝作業現場環境及重要物料管線、設備。作業單位也應落實相應現場監護人。作業單位的現場監護人必須對作業相關的安全措施進行檢查、落實。作業單位和項目單位監護人必須堅守現場,并作好應急處理。

        第二十一條 在吊裝作業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準吊裝:

        1、指揮信號不明;

        2、超負荷或物體質量不明;

        3、斜拉重物;

        4、光線不足,看不清重物;

        5、重物下站人;

        6、重物埋在地下;

        7、重物緊固不牢,繩打結、繩不齊;

        8、棱刃物體沒有襯墊措施;

        9、重物越人頭;

        10、安全裝置失靈。

        第二十二條 吊裝作業項目承包給有資質的單位后,企業應向承包單位提出遵守本制度的建議。

        第二十三條 有資質的外單位在企業所屬區域進行吊裝作業,若其作業對企業構成影響、危及安全,應及時制止。

        第三章 吊裝作業的管理

        第二十四條 《吊裝安全作業證》由技安部門負責管理。《吊裝安全作業證》式樣見〈附件八〉, 作業證一式兩份,作業單位或作業人保存一份,技安處留存一份。

        第二十五條 特殊吊裝作業、一級吊裝作業,必須辦理《吊裝安全作業證》,由吊裝作業單位填寫各項內容,特殊吊裝作業應附吊裝方案,經技安、設備部門審查后,由總工程師或分管廠長批準。一級吊裝作業,由吊裝作業單位負責人審查后,技安部門會同設備部門批準。

        第二十六條 《吊裝安全作業證》批準后,作業負責人應將《吊裝安全作業證》交作業人員。作業人員應檢查《吊裝安全作業證》,確認無誤后方可作業。

        第二十七條 必須按《吊裝安全作業證》上填報的內容進行作業,嚴禁涂改、轉借《吊裝安全作業證》,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部位。

        第二十八條 對吊裝作業審批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作業環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三十條 本制度解釋權屬技安處。如有爭議時由廠安全生產委員會仲裁。

      安全作業管理制度15

        一、目的

        為加強江西建工集團公司指揮部施工機械安裝(拆卸)、運輸、使用、維修、檢測的規范化管理,使各環節的工作有章可循,確保施工機械在施工過程中的安全使用,提高機械使用率,特制定本規定。

        二、范圍

        適用于江西建工集團指揮部所有的施工機械在安裝(拆卸)、運輸、使用、維修、檢測過程中的安全管理。

        三、定義

        無

        四、相關文件

        1.《機械管理工作程序》gpec/ltc/s1/02

        2.《施工機械安全管理規定》qb/gpec - 20xx

        3.《起重工具管理程序》gpec/ltc/s1/06

        4.《吊機防風工作程序》gpec/ltc/s3/01

        5.《車輛交通安全管理》qb/gpec - 20xx

        6.《大件吊裝、運輸工作程序》gpec/ltc/s2/02

        五、職責

        1.工程技術部是江西建工揮部施工機械管理部門

        2.工程技術部負責江西建指揮部配置的所有施工機械的安裝(拆卸)、運輸、使用、維修、檢測工作,負責建立“四支隊伍”并確保其安全可靠運作。

        3.工程技術部負責、塔吊、物料提升機的日常保養及指揮部外租機械的管理。

        4.主要分承包商負責自身配置的施工機械安全管理。

        5.安全科對指揮部施工機械管理進行安全監督。

        六、程序

        6.1.施工機械進、退場

        6.1.1.進入江西建工利字街棚改工程工地的機械必須是具有設計許可證的'單位設計,具有制造許可證的單位制造,具有出廠合格證、制造監督檢驗合格證書,指揮部外租機械須提供防書面防風措施,并在合同中明確。

        6.1.2.施工機械進、出江西建工利字街棚改工地,必須填寫江西建工利字街棚改工地《起重機械進、出場申報表》報總包。

        6.2.施工機械安裝、拆卸

        6.2.1.施工機械安裝拆卸單位必須具有相應的資質等級,并在合同中明確。

        6.2.2.施工機械在安裝或拆卸前,必須編寫起重機安裝拆卸作業指導書,作業指導書必須按規定的審批程序執行,并報監理存檔。

        6.2.3.施工機械在安裝或拆卸應配足各工種人員,并必須經過勞動部門專門培訓并取得相應有效證件。

        6.2.4.施工機械在安裝或拆卸前必須辦理危險施工安全作業票并按規定的審批,對安裝或拆卸人員進行該施工機械安裝或拆卸工作的安全技術措施交底和簽證工作,安裝拆卸人員應按該施工機械的安裝或拆卸作業指導書中的要求進行作業。

        6.2.5.對新裝、拆遷、大修或改變重要技術工況性能的施工機械,在使用前應根據施工機械實際安裝工況、現場條件、吊裝作業要求來決定試驗負荷和試驗工況。

        6.2.6.施工機械在安裝完畢后應按規定進行試吊,試吊合格后方可進行移交,并做好交接手續。

        6.2.7.對施工機械拆下的部件、附件、配套備用設備、專用工具、專用油料和備品,要分類妥善安全保管,并定期進行檢查、保養、翻新。

        6.3.施工機械使用

        6.3.1.施工機械操作人員與指揮人員、起重工必須經培訓考試合格取得上崗證后方可上崗。

        6.3.2.根據工程施工的不同階段、不同作業(如:大件設備吊裝、大型吊機裝拆、大型設備運輸等)的各類危險因素,進行超前管理,控制危險因素。組織專業人員對危險因素進行分級劃分,其次制訂危險因素預防控制的具體方案,再對方案、安全措施進行交底,落實專人負責并明確責任,使危險因素真正在施工現場得到有效控制。

        6.3.3.建立施工機械臺帳和單機檔案,隨著工程施工進度對施工機械的需求及時更新施工機械臺帳。單機檔案包括:設備及機組人員,操作人員上崗證,本機安全檢驗合證,進、出場登記表,吊機防風方案卡,安全操作規程,起重作業十不吊,吊機安裝、改工況作業指導書(危險作業票、技術、安全措施交底簽證表、安裝記錄、試驗記錄及報告等),機械月度檢查記錄、機械月度保養記錄,檢修記錄、運行記錄。

        6.3.4.施工機械使用時,司機應嚴格執行該吊機的安全規程,工作前應做好吊機各項目檢查,同時確認環境、地質、氣象是否達到吊機作業要求,工作完畢應正確填寫行車日記,如工作需要連班必須做好交接班工作。

        6.3.5.起吊重量達到施工機械額定負荷的95%及以上,或兩臺及兩臺以上施工機械抬吊同一重物,在高壓線路下方或其附近工作時和其他特種吊裝作業時,必須辦理安全施工作業票,并應有施工負責人在現場指導。

        6.3.6.加強大型吊機的防風工作,確保大型吊機在大風季節的施工安全,應針對吊機的特點和防風要求制定吊機防風方案卡,確定防風通道、防風場地、防風材料和輔助吊機、防風作業人員、防風作業程序等。

        6.3.7.起重作業應遵守以下“十不吊:

        指揮信號不明,重量不明不吊;”

        吊索和附件捆綁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吊車吊重物直接進行加工不吊;

        斜拉斜吊不吊;

        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有活動物不吊;

        氧氣瓶、乙炔瓶等危險物品無安全措施不吊;

        帶棱角、刃口物件未墊好不吊;

        埋地下或凍在地下的物件不吊;

        有連接的物件不分開不吊;

        非起重人員指揮或無證人員操作不吊。

        6.4.施工機械檢查、維護保養

        6.4.1.制定施工機械的月度檢查、保養計劃,為防止出現缺保、漏檢現象,工程技術人員實行跟蹤檢查和監督,并對檢查、保養情況進行記錄,對查出的安全隱患和故障,發出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

        6.4.2.大型施工機械由專人負責每月進行一次例行保養,每日進行一次日常保養,大修或裝、拆后進行一次專項保養;每月按檢查表進行一次專項檢查。以上檢查和保養工作必須保存相關記錄,工程技術部負責監督檢查實施情況。

        6.4.3.施工機械發生故障需要檢修時,必須由維修人員進行仔細的檢查以確定檢修項目,在檢修工作之前對檢修人員進行安全技術措施交底并簽證,檢修人員應按該起重機的檢修作業指導書或方案的要求進行檢修作業。

        6.4.4.施工機械檢查、維護保養發現的不符合情況分別由指揮部、工程技術部及各部分負責消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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