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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票管理制度

      時間:2025-11-28 13:41:57 好文 我要投稿

      發票管理制度必備15篇

        在當下社會,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制度就是在人類社會當中人們行為的準則。那么什么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發票管理制度,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發票管理制度必備15篇

      發票管理制度1

        一、目的

        為了更好地加強發票的管理和財務監督,保障稅收收入,維護經濟秩序,明確管理及使用范圍,預防票據遺失、填制錯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結合我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二、使用范圍:

        適用于本單位經營銷售及服務業務。

        三、發票種類:

        1、國稅局出售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三聯機打發票;

        2、國稅局出售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兩聯機打發票;

        四、職責:

        1、發票領購人:由財務部指定人員,現有財務會計擔任,負責到稅務機關辦理發票驗舊購新事項。

        2、發票領用人:由指定人員使用(如收銀員、經營部收入管理人員、票務組負責人員),負責向財務申請領用發票;

        3、發票開具人:由指定收銀員或收入負責人擔任,負責根據經營業務確認收入時,開具真實、合法、有效發票;

        4、發票管理人:由發票領用人、開具人擔任,負責發票的保管、發放、領用、歸還;

        5、財務部負責對發票檔案領用,保管、收發、使用、進行監督。定期檢查發票保管使用情況;

        五、管理制度:

        (一)、發票購買和保管:

        1、發票由財務部指定專項會計人員向有關稅務部門購買。

        2、財務部專項購買人員必須對購買的發票清點號碼及數量;

        (二)、發票的領用:

        1、財務部指定專項會計人員應設置“發票領用單”凡發放票據必須填寫“發票領用單”領取時要記載,領用日期、發票簡稱、發票的代碼、數量、發票起止號、領票人及部門負責人。

        2、領用發票人,必須制定專人負責發票的管理工作,并自行做好發票的領用登記工作(以下簡稱發票管理人員)。

        3、發票管理人員在向會計領取發票時,必須填寫“發票領用單”辦理領用手續,并清點數量和驗看發票號碼。

        4、發票管理人員對所領取的發票必須妥善保管,在交付申請人時,應登記簽收。

        5、若發票管理人員出現離職或挪崗的,必須做好發票的`交接和盤點工作,將未用過的發票上交財務部,由接管人重新簽名領用。

        (三)、發票的開具:

        1、設置“發票開具申請單”要記載付款名稱、日期、開具的金額及項目名稱。

        2、發票應該按照一定的時期、順序、全部聯次一次性開具。

        3、發票只能按規定的范圍進行使用,不得轉借、轉讓、跳號或開具空白發票。

        4、要確保開具的付款人名稱和金額的準確性,并蓋公司“發票專用章”,盡量避免作廢發票和紅沖發票。

        5、開具發票時遇到的其他特殊情況,(注:開票內容與實際業務不相符,開票期間不相符,提前或推后等情況)開票人員均應取得財務部經理以上領導的批準后,才能開具發票。

        6、一般情況下,已確認收到款項方能開具發票,未收到款項需提前開具發票的,除合同約定外,需取得財務部經理以上領導批準后,才能開具發票,其中涉及以匯款形式收取收入的,需憑進賬單原件換取發票,以避免重復開具發票。

        7、特殊情況需要開票的,例如淘寶不要票部分業務,按淘寶提現總額計算,由會計與出納員核對后,填寫應填寫開票申請單由開票員進行開具。

        (四)、發票的記賬:

        財務部與出納確認好每月收入后,由會計人員逐筆入賬,要確保收入額與記賬報稅的收入額、稅額相符,確保繳納稅金的準確性。

        (五)、責任追究處罰

        1、各發票保管人員每日必須清點庫存發票與登記簿庫存是否一致,發生不一致必須查明原因。發生遺失必須立即上報領導及財務部。

        2、發票保管人應保證空白發票、已開發作廢發票、發票存根有序完整。

        3、發票開具人員應保證開具的發票真實、合法、有效。

        4、發票管理人員必須把發票安全保管,以防丟失和損壞。

        5、由以上情況給公司造成的各項損失由各保管責任人承擔,并根據情況情節對責任人進行處罰或辭退處理。

        六、附則:

        1、本制度未規定之事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2、本制度由財務部制定并負責解釋,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發票管理制度2

        發票作為交易的合法憑證、提貨的主要依據,在購銷的環節都是最重要有效憑據之一,為保證公司資產的完整,避免產生不必要的損失,必須加強對發票的購買、領用、保管的管理,現制定如下操作規定和管理制度,望相關部門和人員嚴格執行規范流程和遵守發票管理制度。

        一、費用發票的管理

        1、定義。費用發票指因購入的產品或獲取的勞務而取提的發票。

        2、管理規定。

        1)凡購入的產品或獲取的勞務必須取得合法的發票,取得的發票根據費用性質粘貼于公司印制的相應報銷憑證后。

        2)對于真實、合法、合理但內容不完整、計算有誤的發票,應將其退回經辦人,由其負責將發票調換后再行報支。

        3)收到真實、合法、合理的發票,但發票金額小于報支金額的,按發票實際金額報支。

        4)收到不真實、不合法的發票,財務必須拒絕報支。

        5)財務將費用憑證和原始發票作為入帳的依據和附件,與記帳憑證裝訂成冊,按規定年限保管。

        3、禁止條例。

        1)對于無法提供合法正確的原始發票的費用,不得報銷;對于無法取得發票的,必須經主管部門經理證明,財務管理中心審核后方可報支。

        2)對于無原始憑證的付款憑證(修正分錄除外),不得進行帳務處理,即不得虛列支出。

        4、處罰條例。

        1)費用申報人提供虛假的發票且造成公司損失的,除全額補償公司損失外,另處損失金額30%且不低于100元的`罰款。

        2)現金出納不嚴格保管原始發票,使費用申報人無法進行報銷的,由出納承擔該筆費用。

        二、進貨發票的管理

        1、定義。指購進商品用于銷售而獲取的發票(一律為增值稅發票),包括進貨退貨獲取的紅字發票,在我公司商業類公司進貨必須獲得增值稅發票(手機卡除外)。

        2、管理規定。

        3)收到進貨發票必須辦理簽收手續,公司內部業務員與臺帳或結算員間轉讓進貨發票也必須嚴格進行簽收,以明確責任。

        4)代為收取的進貨發票應及時轉交相應的財務人員,并辦理簽收手續。

        5)收到進貨發票必須進行審核發票的真偽,開具的規范性和準確性,記帳聯與抵扣聯的一致性,對于有疑問的發票應詢問財務人員辯別,對收到虛假的發票、開具錯誤、開具不規范和與進貨不符的發票應退回,退回發票進也必須做好簽收手續。

        6)進貨發票的供應商名稱應與進貨、付款名稱一致,對于母子性質的集團供應商必須出具相關證明文件和委托文件(加蓋母子公司公章)。

        7)收到發票必須嚴格保管,在未確認入帳前,保證發票記帳聯和抵扣聯的完整性。

        8)進貨發票是商品所有權轉讓的證明,是付款的重要依據,進貨發票必須及時處理,自開票日起超過三個月的增值稅發票自動作廢。

        9)財務入帳后,增值稅發票的記帳聯必須作為相應的記帳憑證附件,一并裝訂成冊,按規定年限保管。

        10)增值稅發票入帳后,抵扣聯抽下另外整理安全存放,定期交稅務專員(或其他指定人員)進行抵扣聯錄入,每月月末結帳后,稅務專員必須核對帳務科目“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本月發生額與抵扣聯總額是否一致,如有差異,必須找出原因,防止發生抵扣聯遺失現象。

        11)抵扣聯錄入后應按稅務規定裝訂成冊,并編號存檔并存放指定檔案室。

        12)進貨增值稅發票遺失,必須向分公司財務部副經理(分管核算),并及時與供應商聯系,若為電腦打印發票可到稅務所進行認證手續,誰遺失誰負責。

        3、禁止條例。

        1)不得根據開具錯誤、開具不規范、與進貨不符的發票進行入帳處理。

        2)不得收取三不符發票(進貨、結算、付款供應商名稱不一)。

        3)未收到發票不得進行結算帳務處理。

        4)發票未進行結算帳務處理前,不得將發票記帳聯與抵扣聯拆分,防止出現遺失造成不一致現象。

        5)不得將發票隨意擺放,抵扣聯錄入后不得隨意散放。

        4、獎懲條例。

        1)每年對臺帳或結算員的發票管理入帳工作進行檢查,若嚴格執行上述規定,從不發生違規操作的,獎勵300元。

        2)發生進貨發票(包括抵扣聯)遺失,造成無法抵扣的,由責任人補償稅金,并扣罰200元。

        3)增票隨意擺放,每發現一次,對保管責任人扣款100元,發現三次以上予以除名。

        4)帳務科目發生額與抵扣聯金額不一致,查清原因,對責任人扣款100元;若發票管理員據實不報的’,對其扣款100元。

        5)增票移交不進行簽收手續的,每發現一次對移交人扣款50元。

        三、銷售發票的管理

        (一)定義。指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后向客戶開具的發票,包括增值稅發票(下稱增票)和普通發票(下稱小票)。向供應商進行退貨時,應開具退貨證明,由供應商開具紅字發票。

        (二)增值稅發票的管理

        1、購買。增票只能由發票管理員購買,發票管理員根據實際用量進行購買,其他任何人員無權購買。

        2、領用。

        1)增票的領用人必須限于指定的少數人,且領用人限臺帳、門店財務主管、主管會計和其他指定開票員(財務人員),收銀、出納和其他非財務人員一律不得領用。

        2)領用時必須在發票管理簿(稅務印發)上辦理簽收手續。

        3)領用人必須建立“增票領用歸還登記簿”。

        3、開具。

        1)增票只能由領用人開具,其他人員不得開具,出納在獲得準許時臨時代為開具;

        2)將開具增票發票聯和抵扣聯交客戶或供應商時,必須由收取人在記帳聯上簽收。

        3)增票的開具必須符合法律規定,不得虛開、不得開具與實際貨物不一致的增票,必須填寫完整,注明開具人姓名。

        4、保管。

        1)完全未使用的增票由發票管理員保管,且必須鎖入保險箱內;

        2)領用后的增票由領用人負責保管,營業終了后必須鎖入保險箱內;增票使用完畢,按序排列,填寫封面。

        3)使用完畢的增票必須歸還發票管理員,發票管理員進行審核增票的連續性、開具的規范性,并在原領用人的“增票領用歸還登記簿上”辦理簽收手續,并在自身登記簿上勾銷登記,經稅務局消號后,按序按號存放于指定檔案室;

        4)另:電腦打印增票必須裝訂成冊,每100份裝訂成一冊,并打印開具匯總表,加蓋封面后一齊裝訂,此工作由領用人負責,發票管理員監督。存放要求同3)

        5、增票的紅沖與作廢。

        1)因增票開具錯誤且財務尚未入帳的,可直接將增票作廢,每一聯次均需加蓋“作廢”章。作廢發票必須保證聯次完整性、一致性,并按序粘貼,不得簡單用針別在一起。

        2)對于因退貨或發票開具錯誤且財務已入帳的,必須填寫相應的紅字增票,將原發票聯、抵扣聯附于紅字增票后,紅字增票上備注原發票的開具日期和號碼,只需撕下記帳聯即可。

        3)不管是否財務已入帳,凡紅沖或作廢增票,必須收到原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缺一不可,否則紅字發票的開具必須獲得對方稅務同意的“退稅證明”。

        6、換票。

        1)換票指客戶需要增值稅發票,但因條件限制無法當即開出,或事后客戶要求換票的,先給客戶小票,等增票開具后再換回小票的行為。

        2)對顧客要求開具的增票,自收到日起,保管期最多為二個星期,二星期內顧客未換取的,將增票還與開票人,不得積壓。

        3)小票的換票期限為一個月,超過一個月的不得更換。

        4)門店應在收銀臺顯要位置張貼以上二項須知。

        5)對于換回的小票,應進行紅沖,并將原小票貼粘于紅沖發票后,紅沖發票記帳聯與增票記帳聯捏對,隨對帳單上交財務。不得將原小票與增票直接捏對。

        6)門店收到待換增票,需進行登記,交付客戶時,由其在登記簿上簽收。

        7)換票工作由門店財務主管操作,門店財務主管嚴格保管增票,不得有遺失現象。

        (三)普通發票的管理

        1、購買或印制。

        1)小票只能由發票管理員購買,發票管理員根據實際用量進行購買,其他任何人員無權購買;

        2)小票的印制必須經稅務所批準后,由發票管理員辦理相關的印制手續;印制發票由發票管理員進行驗收、登記、保管工作。

        2、領用。

        1)發票管理員和門店財務主管必須設置“發票領用收回登記簿”。

        2)發票由發票管理員負責發放,若發票管理員不在應授權指定人進行發放工作。

        3)門店領用發票后,必須由領用人在“發票領用收回登記簿”上簽收。

        4)發票應由門店財務主管(無財務主管的,由臺賬負責,下同)進行領用,填寫“小票申領單”,若無法直接親自領用的,必須在申領單上注明授權人,經授權的人員方可進行代為領用,否則發票管理不得發放。獨立核算門店若小票購買、印制后存放于門店的,可不必填寫“小票申領單”,若由分公司統一保管的,也需填寫“小票申請單”。

        5)門店財務主管應注意發票的用量和庫存,制定小票安全庫存量(庫存足以滿足3天以上銷售需要),對于低于安全庫存量的應立即提出申領。

        6)門店財務主管根據銷售需要(滿足2天的銷售量),向收銀發放小票,必須由收銀在“門店發票領用收回登記簿”上簽收。臺帳根據后臺開票需要按需領用,即開具幾份領用幾份,辦理簽收。除收銀、臺帳外,其他人一律不得領用。

        7)收銀領用小票后應登記“發票領用歸還登記簿”,登記領用日期、小票號碼、份數或本數。

        3、開具。

        1)小票實行“誰領用誰開具”,不得互相借用,收銀應直接向門店財務主管領用。

        2)使用機打小票的,嚴格按操作要求進行開具,有贈品的應注明,贈送禮金券或讓利必須加以注示,機打小票不得手工涂改,凡涂改的發票一律無效。

        3)手工開票的,嚴格按規定開具,開票內容必須齊全,準確填寫商品ID、品名規格、數量、單價、金額、營業員、收款人,大小寫金額一致,有贈品的應注明,贈送禮金券或讓利必須加以注示。

        4)小票必須按真實的銷售單開具,不得虛開小票,對于不符規定的銷售單或違規開票指示,收銀必須拒絕,并向門店財務主管匯報。

        5)收銀開具小票同時必須保證貨款全額收到,對于預收款的一律不得開具,嚴格禁止應收款銷售。

        4、小票的紅沖與作廢基本同增票,對于不提供原始小票的,不得開具紅字小票。

        5、保管。

        1)發票管理員和門店財務主管必須嚴格保管未開具的小票,并根據使用需要加蓋發票專用章,小票必須存放在帶鎖的房間或桌柜內,不得隨意擺放。

        2)營業終了,對于未開具的小票應存放在財務室內,不得放在收銀臺,各門店財務室應提供帶鎖的柜子供收銀存放,門店財務主管(或臺帳)必須每天對發票進行清對,為明確各收銀責任,對未開具的小票應包扎后存放,注明收銀員姓名,收銀應自行進行登記存放數量。次日領取時,收銀進行檢查封口和實際數量的完整性。

        3)收銀將一批次已開具完小票存根聯交回門店財務主管,機打小票每100份為一冊,裝訂成冊,加蓋封面;門店財務主管審核發票的連續性、開票的規范性,審核無誤在收銀的“發票領用歸還登記簿”上簽收,同時在自身的“門店發票領用收回登記簿”上進行登記工作。

        4)門店財務主管對于收回存根聯按序排列,并按月按號存放。小票存根聯在門店的保管期限為半年至一年,半年后將小票上交公司發票管理員,上交小票時排列必須與領用時的批次一致,以便于勾銷登記。上交時間為每年3月和9月。例:3月份上交上年4月至9月的小票

        5)公司發票管理員按門店按序號存放存根聯,便于以后查用。

        6)公司發票管理員和門店財務主管每日必須清點庫存小票與登記簿庫存是否一致,發生不一致必須查明原因,發生遺失必須立即報分公司財務部副經理(核算)。

        7)小票遺失必須立即發布公告,通知相關倉庫人員,嚴密注意遺失小票,防止虛假提貨現象,發現用遺失小票提貨的,立即通知門店經理和財務主管,倉管人員對異常提貨人員、一次性提貨在三件以上的,應及時和收銀人員核實,收款情況;如屬支票付款的,必須在財務主管簽字確認支票必須到帳后,方可發貨。

        (四)獎懲條例

        1、獎勵條例

        1)每年對門店進行發票管理檢查,門店嚴格執行上述規定,安全有序完整的保管發票,發票的收發領用和監控嚴密清晰,發票庫存與登記簿一致,嚴格執行增票的調換工作,小票不缺號、填寫準確完整、裝訂整齊,查詢方便,且門店從不發生發票管理不善狀況的,對門店財務主管獎勵500元,由分公司財務副經理(分管核算)簽發;受獎勵的門店中,若收銀、臺帳積極配合財務主管做好相關的工作的,對門店收銀和臺帳獎勵100元,由門店財務主管提出申請,由分公司財務副經理(分管核算)簽發。

        2)發票管理員嚴格保管各類發票存根聯、抵扣聯,并對門店加強監控,存根聯保存有序、整齊,發票庫存量與登記簿一致,當年未發生發票遺失現象,對發票管理員獎勵500元。

        2、處罰條例

        1)不按實、完整、連續進行發票收發領用的登記工作,每發現一次對相關登記責任人(發票管理員、財務主管、收銀)扣罰100元,發現三次以上予以除名。

        2)未開具的發票隨意擺放,每發現一次,對保管責任人扣款100元,發現三次以上予以除名。

        3)發票存根聯保管凌亂、不按序排號、裝訂的,每發現一次,根據情節對門店財務主管扣罰50―100元,發現三次以上予以除名。

        4)發生小票遺失的,對責任人每缺一份處100元以上罰款;造成公司損失的,必須全額賠償,情節嚴重的直接除名。

        5)虛開發票,對開票人和開票指示人各處罰500元以上罰款,并除名。

        6)開票不規范,視情況對開票人扣款10~100元,造成損失的,除補償損失外,處損失金額30%以上不低于100元罰款。

        7)門店財務主管不按規定進行增票換票工作和保管待換取的增票的,每發現一次,對臺帳扣款100元。

        8)增票未經客戶或供應商簽字就交付的,對責任人扣款50元。

        四、適用與執行

        1、外省分公司門店財務主管一般為主辦會計或臺賬。

        2、上述規定均以商業類核算分公司為基礎,其他行業分公司參照執行。

        本規定即日起執行,請各財務部門作好指導和宣傳工作并嚴格執行。

      發票管理制度3

        一、填開發票時,應按順序號,全份復寫,并蓋單位發票印章。各欄目內容應填寫真實、完整,包括客戶名稱、項目、數量、單位、金額。未填寫的大寫金額單位應劃上“○”符號封項;作廢的發票應整份保存,并注明“作廢”字樣。五、嚴禁超范圍或攜往外市使用發票;嚴禁偽造、涂改、撕毀、挖補、轉借、代開、買賣、拆本和單聯填寫。

        二、開具發票后,如發生銷貨退回情況需開紅字發票的,必須收回原發票,并注明“作廢”字樣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

        三、使用發票的部門和個人應妥善保管發票,不得丟失;如發票丟失,應于丟失當日用書面報告財務部,再由財務部上報處理。

        四、增值稅發票的有關特殊規定,按有關相應的規定執行。

        五、如因發票管理不善而發生稅務部門罰款,公司將直接追究有關部門和人員的`經濟責任。

        六、公司內部使用的各種單據參照本制度管理。

      發票管理制度4

        第一:為了加強和控制企業的發票管理工作,保證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例》,結合公司的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建立發票購買、發放、使用、繳回的專用登記簿。購買發票及時在登記簿上登記,已備查錄。

        第三:對于已購入的各類發票,應該加強管理、健全制度、專人負責、妥善保管。

        第四:禁止轉借發票、禁止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禁止擅自拆本使用發票。丟失發票的,必須及時向企業領導報告情況,并由企業出面向稅務機關登記備案。

        第五:開具發票時要按國家規定實事求是填開,發票各聯以復寫紙套寫,內容摘要真實,數量相符,大小寫金額相符,注明日期,必須加蓋公章及填開人印章。

        第六:凡作廢的`發票要收齊所有聯次加蓋作廢印章,并與存根一起妥善保存。

        第七:使用后的發票要按照發生的時間順序妥善保管。

        第八:公司財務經理應定期對各企業發票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第九:違反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司視其情節輕重,對責任個人進行相應的處罰。

        1、不按本辦法規定保管、使用發票的,扣責任人100元。

        2、轉借、轉讓、涂改發票以及在填制發票時弄虛作假的,扣責任人150元。

        3、丟失發票后未及時向企業領導報告的,扣責任人50元。

        4、未經批準,擅自拆本使用,銷毀發票的,扣責任人500元。

        5、倒賣、代開、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已構成犯罪的送交司法機關處理。

      發票管理制度5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和“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特制定本公司發票管理制度。

        一、購買

        專用發票由公司財務部人員根據稅務部門核準的數量和版本統一購買。

        二、發放

        1、發票由財務部統一管理與存放,發放前必須加該“發票專用章”及開戶行賬號等相關章,不得漏頁。

        2、業務人員領取、開具發票須由部門主管審核同意簽字。

        3、航空、鐵路票務業務不開具發票,特殊情況須由部門經理簽字同意,報財務部開具統一證明。

        4、前臺每日按照手續領取發票,發票由專人保管,晚下班前做好結算工作。

      發票管理制度6

        為嚴格控制公司財務制度,杜絕財務漏洞;現對前臺發票及單據傳遞及保存如下規定:

        1.前臺各種重控單據必須連號使用,存根聯單獨連號保存隨時備查。

        2.每份賬單審核后須保證原始資料完整,收據存根齊全。

        3.前臺賬務資料按日歸類,每月匯總,由日審標示后存檔封存。

        4.前臺賬務資料封存后完整保存,需處理時由日審專人在前臺主管的監督下進行。

        5.前臺人員必須保證客人賬務資料的保密性,不得隨意透露他人。

        6.其它客人重要賬務單據,如信用卡預授權單的保存須按照其業務單位運作特性制訂保存周期。(信用卡授權單及簽購單保存期為入賬日起一年。)

        7.每日收入報表由夜審完成并由次日上報店會,由日審于次日對其進行賬務調整,并在次月初完成月收入的調整工作。

        8.調整后的收入報表由日審保管至少兩年,以便進行收入及營業分析及預算。

        9.前臺單據及收入報表由專人管理,嚴禁隨意透露。

        10.客人持本店收據要求補開發票或查詢賬目時,前臺賬務人員有義務幫助客人辦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脫,當賬務發生期超過半年時,以電腦資料為準并上報前臺主管。

        11.公司為客人提供的服務項目在客人付清時按照客人要求為客人開具發票;發票金額要真實、準確,可以少于實際金額,但不得超過實際消費。

        12.正確開具發票后,將發票存根聯訂在消費賬單上備查;除前臺外的各個收款點須將賬單客人留存聯收回并訂在發票記賬聯后。(以上內容為手工開據的發票適用—目前很多發票為機打發票,無發票記帳聯的'應將存根聯訂在消費賬單上備查)

        13.當工作中出現問題不能依靠本制度解決時,以國家相關會計制度為準則,并及時上報前臺主管或其他財務部有關領導解決。

        以上規定前臺賬務人員須嚴格執行,凡因違反上述規定而影響本店聲譽或使公司受到利益損失者,由當事人承擔全部刑事責任并負責公司的經濟損失;上報店級領導處理;公司保留對當事人采取法律行動的權利。

      發票管理制度7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只限于增值稅的一般納稅人領購使用,增值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和非增值稅納稅人不得使用。

        第二章 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領購管理

        第二條專用發票領購簿的管理《增值稅專用發票領購簿》(以下簡稱領購簿)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用以申請領購專用發票的憑證,是記錄納稅人領購、使用和注銷專用發票情況的賬簿。

        1.領購簿的格式和內容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實行計算機管理專用發票發售工作的,其領購簿的格式由省級國稅局確定。

        2.領購簿由省級國稅局負責印制。

        3.領購簿的核發。對經國稅局認定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按以下程序核發領購簿:

        (1)縣(市)級國稅局負責審批納稅人填報的《領取增值稅專用發票領購簿申請書》。

        (2)專用發票管理部門負責核發領購簿,稅務局核發時應進行以下審核工作:

        ①審核納稅人《領取增值稅專用發票領購簿申請書》。

        ②審核蓋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確認專章的稅務登記證(副本)。

        ③審核經辦人身份證明(居民身份證、護照、工作證);

        ④審核納稅人單位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印模。上述證件經審核無誤后,專用發票發售部門方可填發領購簿,并依法編寫領購簿號碼。

        (3)納稅人需要變更領購專用發票種類、數量限額和辦稅人員的,應提出書面申請,經國稅局審批后,由專用發票管理部門變更領購簿中的相關內容。對需要變更財務專用章、發票專用章的納稅人,稅務機關應收繳舊的領購簿,重新核發領購簿。

        4.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的納稅義務的,稅務機關應在注銷稅務登記前,繳銷領購簿。納稅人違反專用發票使用規定被國稅局處以停止使用專用發票的,專用發票管理部門應暫扣或繳銷領購簿。

        第三條專用發票的購買一般由縣(市)級國稅局專用發票管理部門購買,特殊情況經地(市)級國稅局批準可委托下屬稅務所發售。購買專用發票實行驗舊供新制度。納稅人在領購專用發票時,應向國稅局提交已開具專用發票的存根聯,并申報專用發票領購、使用、結存情況和稅款繳納情況。國稅局審核無誤后方可發售新的專用發票。

        1.驗舊。

        (1)檢驗納稅人是否按規定領購和使用專用發票。

        (2)檢驗納稅人開具專用發票的情況與納稅申報是否相符,有無異常情況。

        (3)根據驗舊情況登記領購簿。

        2.供新。

        (1)審核辦稅人員出示的領購簿和身份證等證件,檢查與《納稅人領購增值稅專用發票臺賬》的有關內容是否相符。

        (2)審核納稅人填報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領購單》。

        (3)對證件資料齊備、手續齊全而又無違反專用發票管理規定行為的,發售機關可發售專用發票,并按規定價格收取專用發票工本費。

        第三章 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使用管理

        第四條 一般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領購使用專用發票:

        (一)會計核算不健全,即不能按會計制度和稅務機關的要求準確核算增值稅的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者。

        (二)不能向稅務機關準確提供增值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應納稅額數據及其他有關增值稅稅務資料者。

        上述其他有關增值稅稅務資料的內容,由國家稅務總局直屬分局確定。

        (三)有以下行為,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者:

        1.私自印制專用發票;

        2.向個人或稅務機關以外的單位買取專用發票;

        3.借用他人專用發票;

        4.向他人提供專用發票;

        5.未按本規定第五條的要求開具專用發票;

        6.未按規定保管專用發票;

        7.未按本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申報專用發票的購、用、存情況;

        8.未按規定接受稅務機關檢查。

        (四)銷售的貨物全部屬于免稅項目者。

        有上列情形的一般納稅人如已領購使用專用發票,稅務機關應收繳其結存的專用發票。

        第五條 除本規定第四條所列情形外,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包括視同銷售貨物在內)、應稅勞務、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應當征收增值稅的非應稅勞務(以下簡稱銷售應稅項目),必須向購買方開具專用發票。

        第六條下列情形不得開具專用發票:

        (一)向消費者銷售應稅項目;

        (二)銷售免稅項目;

        (三)銷售報關出口的貨物、在境外銷售應稅勞務;

        (四)將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

        (五)將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六)將貨物無償贈送他人;(根據要求可以開具)

        (七)提供非應稅勞務(應當征收增值稅的除外)、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

        向小規模納稅人銷售應稅項目,可以不開具專用發票。

        第七條專用發票必須按下列要求開具:

        (一)字跡清楚。

        (二)不得涂改。如填寫有誤,應另行開具專用發票,并在誤填的專用發票上注明“誤填作廢”四字。如專用發票開具后因購貨方不索取而成為廢票的,也應按填寫有誤辦理。

        (三)項目填寫齊全。

        (四)票、物相符,票面金額與實際收取的金額相符。

        (五)各項目內容正確無誤。

        (六)全部聯次一次填開,上、下聯的內容和金額一致。

        (七)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

        (八)按照本規定第八條所規定的時限開具專用發票。

        (九)不得開具偽造的專用發票。

        (十)不得拆本使用專用發票。

        (十一)不得開具票樣與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制定的票樣不相符合的專用發票。

        開具的專用發票有不符合上列要求者,不得作為扣稅憑證,購買方有權拒收。

        第八條專用發票開具時限規定如下:

        (一)采用預收貨款、托收承付、委托銀行收款結算方式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二)采用交款提貨結算方式的,為收到貨款的當天。

        (三)采用賒銷、分期付款結算方式的,為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四)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銷清單的當天。

        (五)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按規定應當征收增值稅的,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六)將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為貨物移送的天。

        (七)將貨物分配給股東,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一般納稅人必須按規定時限開具專用發票,不得提前或滯后。

        第九條 專用發票的基本聯次統一規定為四聯,各聯次必須按以下定用途使用:

        (一)第一聯為存根聯,由銷貨方留存備查。

        (二)第二聯為發票聯,購貨方作付款的記賬憑證。

        (三)第三聯為稅款抵扣聯,購貨方作扣稅憑證。

        (四)第四聯為記賬聯,銷貨方作銷售的記賬憑證。

        第十條 除購進免稅農業產品和自營進口貨物外,購進應稅項目有列情況之一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一)未按規定取得專用發票。

        (二)未按規定保管專用發票。

        (三)銷售方開具的專用發票不符合本規定第七條第(一)至(九)項和(十一)項的要求。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本規定第十條所稱未按規定取得專發票:

        (一)未從銷售方取得專用發票。

        (二)只取得記賬聯或只取得抵扣聯。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未按規定保管專用發票:

        (一)未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建立專用發票管理制度。

        (二)未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設專人保管專用發票。

        (三)未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設置專門存放專用發票的場所。

        (四)稅款抵扣聯未按稅務機關的要求裝訂成冊。

        (五)未經稅務機關查驗擅自銷毀專用發票的基本聯次。

        (六)丟失專用發票。

        (七)損(撕)毀專用發票。

        (八)未執行國家稅務總局或其直屬分局提出的其他有關保管專用發票的要求。

        第十三條 有本規定第六條所列情形者,如其購進應稅項目的進項稅額已經抵扣,應從稅務機關發現其有上述情形的當期的進項稅額中扣減。

        第十四條 銷售貨物并向購買方開具專用發票后,如發生退貨或銷售折讓,應視不同情況分別按以下規定辦理:

        購買方在未付貨款并且未作賬務處理的情況下,須將原發票聯和稅款抵扣聯主動退還銷售方。銷售方收到后,應在該發票聯和稅款抵扣聯及有關的存根聯、記賬聯上注明“作廢”字樣,作為扣減當期銷項稅額的憑證。未收到購買方退還的專用發票前,銷售方不得扣減當期銷項稅額。屬于銷售折讓的,銷售方應按折讓后的貨款重開專用發票。

        在購買方已付貨款,或者貨款未付但已作賬務處理,發票聯及抵扣聯無法退還的情況下,購買方必須取得當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進貨退出或索取折讓證明單(以下簡稱證明單)送交銷售方,作為銷售方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合法依據。銷售方在未收到證明單以前,不得開具紅字專用發票;收到證明單后,根據退回貨物的數量、價款或折讓金額向購買方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紅字專用發票的存根聯、記賬聯作為銷售方扣減當期銷項稅額的憑證,其發票聯、稅款抵扣聯作為購買方扣減進項稅額的憑證。

        購買方收到紅字專用發票后,應將紅字專用發票所注明的增值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如不扣減,造成不納稅或少納稅的,屬于偷稅行為。

        第十五條 使用電子計算機開具專用發票必須報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并使用由稅務機關監制的機外發票。

        第十六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一般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使用電子計算機開具專用發票:

        (一)有專業電子計算機技術人員、操作人員。

        (二)具備通過電子計算機開具專用發票和按月列印進貨、銷貨及庫存清單的能力。

        (三)國家稅務總局直屬分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七條 申請使用電子計算機,必須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申請報告及以下資料:

        (一)按照專用發票(機外發票)格式用電子計算機制作的模擬樣張。

        (二)根據會計操作程序用電子計算機制作的最近月份的進貨、銷貨及庫存清單。

        (三)電子計算機設備的配置情況。

        (四)有關專用電子計算機技術人員、操作人員的情況。

        (五)國家稅務總局直屬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十八條 使用專用發票必須按月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欄目中如實填列購、用(包括作廢)、存情況。

        第十九條 進貨退出或索取折讓證明單的基本聯次為三聯:第一聯為存根聯,由稅務機關留存備查;第二聯為證明聯,交由購買方送銷售方作為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合法依據;第三聯,購貨單位留存。

        證明單必須由稅務機關開具,并加蓋主管稅務機關印章,不得將證明單交由納稅人自行開具。

        證明單的印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細則有關發票印制的規定辦理。

        一般納稅人取得的證明單應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裝訂成冊,并按照有關發票保管的規定進行保管。

        第二十條 專用發票的票樣與進貨退出或索取折讓證明單樣式,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制定,其他單位和納稅人不得擅自改變。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所稱稅務機關、主管稅務機關,均指國家稅務總局及其所屬支局以上征收機關。

        第四章 增值稅專用發票填開管理

        第二十二條關于超面額開具專用發票問題超面額開具專用發票,是指納稅人在專用發票“金額欄”逐行或合計行填寫的銷售額超過了該欄的最高金額單位。凡超面額開具專用發票的,屬于未按規定開具專用發票的行為,購貨方取得這種專用發票一律不得作為扣稅憑證。

        第二十三條關于價格換算出現誤差的處理方法納稅人以含稅單價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的,應換算成不含稅單價填開專用發票,如果換算使單價、銷售額和稅額等項目發生尾數誤差的,應按以下方法計算填開:

        (一)銷售額計算公式如下:

        銷售額=含稅總收入÷(1+稅率或征收率)

        (二)稅額計算公式如下:

        稅額=含稅總收入-銷售額

        (三)不含稅單價計算公式如下:

        不含稅單價=銷售額÷數量

        按照上述方法計算開具的專用發票,如果票面“貨物數量×不含稅單價=銷售額”這一邏輯關系存在少量尾數誤差,屬于正常現象,可以作為購貨方的扣稅憑證。

        第五章 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的管理

        第二十四條凡經稅務機關認定,取得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的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必須按照當地稅務機關的統一要求,在XX年底以前逐步納入稅控系統管理。具體步驟是:

        (一)XX年1月1日起,企業必須通過稅控系統開具銷售額在萬元以上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同時全國統一廢止手寫萬元版專用發票。自XX年4月1日起手寫萬元版專用發票不得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

        (二)XX年1月1日起,所有企業必須通過稅控系統開具專用發票,同時全國統一廢止手寫版專用發票。自XX年4月1日起,手寫版專用發票一律不得作為增值稅的扣稅憑證。

        第二十五條納入稅控系統管理的企業,必須通過該系統開具專用發票;對使用非稅控系統開具專用發票的,稅務機關要按照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對破壞,擅自改動,拆卸稅控系統進行偷稅的,要依法予以嚴懲。

        第二十六條企業取得稅控系統開具的專用發票,屬于扣稅范圍的,應于納稅申報時或納稅申報前到稅務機關申報認證;凡愈期未申報認證的,一律不得作為扣稅憑證,已經抵扣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如數追繳,并按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凡認證不符的,不得作為扣稅憑證,并由稅務機關查明原因后依法處理。

        第二十七條自XX年1月1日起,企業購置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通用設備發生的費用,準予在當期計算繳納所得稅前一次性列支;同時可憑購貨所取得的專用發票所注明的稅額從增值稅銷項稅額中抵扣。

        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包括稅控金稅卡,稅控ic卡和讀卡器;通用設備包括用于稅控系統開具專用發票的計算機和打印機。

        第二十八條自XX年9月1日起,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技術維護價格執行標準如下:

        (一)企業稅控金稅卡零售價格為1303元,稅控ic卡為79元,小讀卡器定為173元。此價格為最終到戶安裝價格。

        (二)各技術維護單位對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日常技術維護的價格標準為每年每戶450元,安裝使用當年按實際技術維護月數計收。并可根據各地的實際情況,在10%的浮動幅度內制定具體價格。

        第二十四條各級稅務機關對稅控系統的銷售和售后服務要進行嚴格監督,但不得直接或間接從事與稅控系統相關的商業性經營活動,對為納稅人提供的有關稅控系統的技術維護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費用。稅控系統省級服務單位和省內服務網絡應由航天金穗高技術有限公司負責建立和管理(西藏除外)。

        第六章 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操作管理辦法

        第二十九條 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推行應用的組織及日常管理工作由各級國家稅務局流轉稅管理部門負責。其職責是:

        1、負責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推行計劃的編制工作。

        2、負責對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的認證工作。

        3、負責稅務、企業用金稅卡和ic卡在防偽稅控發行子系統的發行管理工作。

        4、負責對計算機交叉稽核系統的業務管理工作。

        5、負責對同級技術服務單位服務質量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條 對國家稅務總局明令要求上防偽稅控系統的企業,必須應用防偽稅控系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否則,停止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第三十一條 省級技術服務單位由系統研制單位商省局流轉稅管理部門確定。省級服務單位商市(地)流轉稅管理部門組建市(地)縣級服務單位。各級服務單位必須接受同級國家稅務局監督,并對同級國家稅務局負責。各級技術服務單位有義務向同級國家稅務局流轉稅管理部門報告技術服務工作情況。

        第三十二條 省級技術服務單位負責全省的技術服務工作。各級服務單位要在省級服務單位統一領導下按照統一的服務標準開展工作,保證服務工作安全、及時、有效。

        第三十三條 防偽稅控系統實行計劃管理。市、縣國家稅務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和省局推行工作要求,在調查的基礎上確定企業名單,編制當年的推行計劃報市(地)流轉稅管理部門。市(地)流轉稅管理部門匯總后報到省局流轉稅管理處,省局流轉稅管理處據此編制全省推行計劃。

        第三十四條 企業上防偽稅控系統。首先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主管稅務機關接申請書五日內核定企業一般納稅人資格,然后報市(地)國稅局流轉稅管理處(科)、市(地)流轉稅管理處(科)按照省局計劃安排確定上防偽稅控企業名單并下發《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使用通知書》,通知書一式四聯,第一聯市(地)流轉稅管理部門留存、第二聯下達給企業主管稅務機關、第三聯下達給申請企業、第四聯給市(地)級技術服務單位。

        第三十五條 企業接到通知書后,攜帶通知書到指定的技術服務單位辦理領購增值稅專用發票防偽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手續。并在通知書規定的時間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防偽稅控企業認定登記表》。主管稅務機關應認真審核防偽稅控企業提供的有關資料和填寫的登記事項。確認無誤后簽署審批意見。《防偽稅控企業認定登記表》一式三聯。第一聯防偽稅控系統企業留存;第二聯主管稅務機關留存;第三聯為防偽稅控企業辦理系統發行的憑證。

        第三十六條 技術服務單位接到通知書后,按規定對申請企業計算機、打印機進行技術認定,企業購置的計算機、打印機必須滿足防偽稅控系統的技術要求。

        第三十七條 技術服務單位將辦完銷售手續的防偽稅控系統的金稅卡、ic卡五日內送到企業主管稅務機關,由主管稅務機關在防偽稅控發行子系統辦理發行。發行后的金稅卡由技術服務單位在規定的時間內給予安裝。ic卡由企業領回。

        第三十八條 省級技術服務單位按照省國稅局下達的推行計劃購買專用設備。并將購買的金稅卡、ic卡 的編號打印成冊報給省國家稅務局流轉稅管理處備案。分地區銷售的金稅卡、i c 卡也分別編號打印報給市(地)流轉稅管理處(科)。市(地)流轉稅管理處(科)將金稅卡、 ic卡編號按企業所屬征收分局打印成冊,下發給征收分局。

        第三十九條 征收分局將金稅卡、ic卡編號錄入到防偽稅控企業發行子系統,做入庫管理。

        第四十條企業增加分開票機按新上企業的工作程序辦理。

        第四十一條企業發生下列情形,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同時通知服務單位。在主管稅務機關工作人員監督下由技術服務單位工作人員拆卸金稅卡,主管稅務機關工作人員將金稅卡和ic卡在發行系統注銷,然后才能辦理注銷手續。

        (一)依法注銷稅務登記,終止納稅義務;

        (二)被取消一般納稅人資格;

        (三)減少分開票機,

        第四十二條 防偽稅控企業認定登記事項發生變化,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變更認定登記手續。對本章十四條規定情形以外,不需要注銷作廢金稅卡的企業,應到主管稅務機關重新初始發行。

        第四十三條 各級稅務部門要加強對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的認證管理工作。企業在申報期內必須將取得的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報到主管征收機關進行認證,未經認證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堅決不準抵扣。對因褶皺、揉搓等無法認證的加蓋“無法認證”戳記,認證不符的加蓋“認證不符”’戳記,屬于利用丟失被盜金稅卡開具的加蓋“丟失被盜”戳記。認證完畢后,應將認證相符和無法認證的專用發票抵扣聯退還給企業,并同時向企業下達《認證結果通知書》(附件八)。對認證不符和確認為丟失、被盜金稅卡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要進一步核查,確認是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要逐級匯報,不得隱瞞。

        第四十四條 防偽稅控企業應將稅務機關認證相符的專用發票抵扣聯連同《認證結果通知書》和認證清單一起按月裝訂成冊備查。

        第四十五條 經稅務機關認證確定為“無法認證”、“認證不符”’以及“丟失被盜”’的專用發票,防偽稅控企業如已申報扣稅的,應調減當月進項稅額。

        第五十五條 防偽稅控系統使用過程中出現的技術問題,稅務機關、服務單位應填制《防偽稅控系統故障登記表》(附件九)分別逐級上報省局和省級服務單位。

        第五十六條 企業服務質量投訴采取下管一級的辦法,一般向上一級服務單位投訴本級服務單位。由上一級服務單位仲裁解決。重大的服務質量問題也可以越級投訴,服務單位對受理的投訴要認真解決,不得推諉扯皮。對于服務投訴不能解決的按合同法規定向相關部門投訴。

        第五十七條 防偽稅控企業應采取有效措施保障開票設備的安全,對稅控ic卡和專用發票應分開專柜保管,主管稅務機關要定期對其進行檢查。

        第五十八條 實行防偽稅控企業專用設備發生丟失被盜的,應迅速報告公安機關和主管稅務機關。

        第五十九條 損壞的兩卡以及收繳的兩卡,統一上交主管稅務機關。

        第六十條 防偽稅控企業未按規定使用保管專用設備,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未按規定使用和保管專用發票處罰。

        (一)因保管不善或擅自拆裝專用設備造成系統不能正常運行。

        (二)攜帶系統外出開具專用發票。

        第七章 丟失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理

        第六十一條 一般納稅人丟失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如果該發票丟失前已通過防偽稅控認證系統的認證,購貨單位可憑銷貨單位出具的丟失發票的存根聯復印件及銷貨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丟失防偽稅控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抄報稅證明單”,經購貨單位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的合法憑證抵扣進項稅額。

        一般納稅人丟失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如果該發票丟失前未通過防偽稅控系統的認證,購貨單位應憑銷貨單位出具的丟失發票的存根聯復印件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認證,認證通過后可憑該發票復印件及銷貨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丟失防偽稅控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抄報稅證明單”經購貨單位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的合法憑證抵扣進項稅額。

        第六十二條 一般納稅人發生丟失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情況,必須及時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稅務機關應對其報告的丟失發票是否已申報抵扣進行檢查,對納稅人弄虛作假的行為,按照有關的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三條 本辦法由財務部負責解釋,自XX年6月12日起執行。

        第四十六條 報稅子系統采集的專用發票存根聯數據和認證子系統采集的專用發票抵扣聯數據,應按規定傳遞到增值稅計算機稽核系統。

        第四十七條 防偽稅控企業金稅卡需要維修或更換時,其存儲的數據,必須通過磁盤保存并列出清單。稅務機關應核查金稅卡內尚未申報的數據和軟盤中專用發票開具的明細信息,生成專用發票存根聯數據傳遞到增值稅計算機稽核系統。企業計算機主機損壞不抄錄開票信息的,稅務機關應對企業開具的專用發票存根聯通過認證系統認證,產生專用發票存根聯數據傳遞到增值稅計算機稽核系統。

        第四十八條 稅務機關用的防偽稅控系統專用設備由省國家稅務局流轉稅管理處統一管理,不得由技術服務單位管理稅務專用設備。設立省、市(地),縣三級發行網絡,各發行網絡必須建立在省、市(地)流轉管理處(科)和征收機關,并選派專人管理。各市(地)流轉稅管理部門發放專用設備要嚴格執行交接制度,分別填寫《防偽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入庫單》(附件四)和《防偽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出庫單》(附件五),同時登記《防偽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收、發、存臺帳》(附件六)。各級稅務機關對庫存專用設備實行按季盤點制度,登記《防偽稅控系統專用設備盤存表》(附件七)。

        第四十九條 主管稅務機關需要增配專用設備的,應填制《防偽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入庫單》報市(地)流轉稅管理部門轉報省局核發。

        第五十條 企業用的防偽稅控系統專用設備由省級技術服務單位統一管理。省級技術服務單位要建立專用設備庫房,保證設備的安全。省、市(地)兩級技術服務單位要按第十八條的規定,加強對企業專用設備的倉儲發售管理,詳細紀錄收發存情況。對庫存專用設備實行按月盤點制度,登記《防偽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庫存表》(附件七),于次月10日前報同級稅務機關備案。

        第五十一條 省、市(地)、縣流轉稅管理部門負責對同級技術服務單位進行服務質量的監督和管理。各級服務單位應與同級稅務局簽訂服務協議,明確工作程序、業務規范和權力義務等。每半年對服務單位的服務情況進行一次走訪調查,寫出服務質量情況報告。市(地)流轉稅管理處(科)進行匯總,分別于7月15日和次年的1月15日上報給省局流轉稅管理處。當年服務滿意率達不到95%以上的,通知其限期進行整改,限期不能整改的取消服務資格。

        第五十二條 技術服務單位每半年向同級國稅局流轉稅管理處(科)報告一次技術服務情況。每年由省級服務單位組織召開全省技術服務工作會議,通報全省服務情況,研究解決服務中存在的問題,部署全年的工作。

        第五十三條 市(地)技術服務單位要與服務企業簽訂技術服務合同,明確法律責任,簽訂的服務合同要報同級稅務機關備案。技術服務單位負責對企業的培訓,企業開票員必須經過服務單位培訓后持證上崗,企業開票員沒有上崗證主管稅務機關不得進行ic卡的授權操作。服務單位要按著統一的服務標準開展服務工作,對解決不了的故障要及時更換金稅卡,不能影響企業開票。對非系統故障影響開票和報稅的由企業自行負責。

        第五十四條 為了保證系統的安全,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省局批準不得擅自改動系統軟件和硬件。使用企業不得擅自裝卸金稅卡。金稅卡的更換和軟件的升級要由技術服務單位技術員完成,系統出現問題馬上通知服務單位進行修理維護。更換金稅卡前一定做好數據維護工作,保證數據的安全。

      發票管理制度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發票管理和財務監督,促進發票直接、快速、合理的批報,規范發票報銷標準和程序,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江蘇XX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及其下屬分公司、控股子公司、項目部的發票報銷,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二章細則

        第三條經辦人員對客戶填開的發票必須認真審核,保證所取得發票的完整性、有效性與合法性。

        (一)發票必須內容真實,項目齊全,字跡清楚,不得有涂改現象。

        購買商品較多時,可開商品統稱發票,但必須附上蓋有銷售方印章的發票清單。

        (二)發票必須按照規定的時限、號碼順序填開,全份一次復寫,各聯內容完全一致。發票合計欄必須大小寫俱全,大小寫金額相符。

        (三)發票上必須有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套印的全國統一的發票監制章,以及開票單位或個人加蓋的.單位財務印章或發票專用章。

        (四)收款收據視為白條,經辦人員有權拒絕,并不得做為發票報銷。國家行政事業性收費收據除外,但必須是套印財政監制章的收據,且該收據僅使用于收取行政事業性收費方為有效。特殊情況開具收款收據的,視金額大小要經過財務負責人、總經理批準同意。

        (五)經辦人員要取得相應行業的發票,拒絕接受客戶用

        第四條差旅費報銷應嚴格遵守有關差旅費報銷的規定,取得的費用發票應當真實有效。

        (一)車票。計程車票原則上不予報銷,特殊情況確需搭乘的要注明起止地點和事由。公交車票單人連號不得報銷,多人同行的連號票必須由當事人簽字確認,公交車票要注明起止地點,不注明者不予報銷。

        (二)住宿。發票上必須寫明時間、人數、單價、金額、公司名稱,缺一不可。入住賓館若有多項消費的,必須附上蓋有賓館印章的消費明細單,不得統開住宿費。

        (三)報銷。出差發票,該次出差的所有費用一次性報銷,不得零散分次報銷。

        第五條因工作需要招待客人,應嚴格遵守有關招待費的管理規定。招待費發票報銷時,必須注明招待的事由、時間及人數。同時,應當寫明招待對象的姓名或職務以及所在單位的名稱。

        第六條因公用車,應嚴格遵守有關車輛使用及費用報銷的規定。加油費必須開具正規發票,報銷時須附有車輛加油記錄表。駕駛員應遵守交通規則,因人為原因被罰款不予報銷。車輛保養及修理必須在指定維修點,途中維修類費用必須注明費用發票的聯系地點和電話。

        第七條發票報銷時,應填制封面。

        (一)使用封面粘貼發票時,票面朝上,與封面一致,發票應貼左上角。票據多時,可補一張不超過封面大小的白紙,在其表面依次貼好,票據由大到小排列,力求美觀。

        (二)發票報銷時每個經辦人單獨做封面,發票為多人共同發生的,可集中做封面。

        (三)發票應按同類別做封面,比如辦公費和招待費不要做在同一報銷封面下。

        (四)單張發票金額在500元以下的粘貼使用明細封面,集中金額達500元以上時,填寫匯總封面,每張明細封面用膠水貼牢后,再附上匯總封面一同報銷。

        第八條發票報銷時,各部門主管及財務部必須認真審核。

        (一)購買的物品、書籍、光盤等報銷時必須附繳庫單。簽定合同或協議書的工程項目,結算付款時必須附上發票和工程項目的驗收單。政府部門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收據、購買的書籍、光盤等必須到辦公室進行登記,經辦公室人員簽字后方可給予報銷。

        (二)不符合財政部發布的《發票管理辦法》的發票,不得做為財務報銷憑證,財務人員有權拒絕。

        (三)財務人員對發票內容有疑問的,應當轉交監事會進行調查,核實后按實際予以報銷。經調查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將依據《財務信用管理試行制度》對其采取必要的監管措施。

        第九條發票批報程序及流程。

        (一)發票和繳庫單齊全后,經辦人員必須及時整理填制報銷封面,經證明人簽字確認后,呈交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交財務部負責人審核,財務部核定報銷金額后,呈交總經理審批。

        (二)票據傳遞流程:經辦人制單→證明人簽字→部門負責人審核簽字→財務負責人審核簽字→總經理審批→出納處報銷或沖抵借款。整個流程原則上在七天內結束。

      發票管理制度9

        第一條為了加強票據管理,維護金融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以下簡稱票據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票據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中國人民銀行是票據的管理部門。

        票據管理應當遵守票據法和本辦法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得損害票據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票據當事人應當依法從事票據活動,行使票據權利,履行票據義務。

        第五條票據當事人應當使用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統一格式的票據。

        第六條銀行匯票的出票人,為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辦理銀行匯票業務的銀行。

        第七條銀行本票的出票人,為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辦理銀行本票業務的銀行。

        第八條商業匯票的出票人,為銀行以外的企業和其他組織。

        向銀行申請辦理匯票承兌的商業匯票的出票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賬戶;

        (二)資信狀況良好,并具有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

        第九條承兌商業匯票的銀行,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與出票人具有真實的委托付款關系;

        (二)具有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資金。

        第十條向銀行申請辦理票據貼現的商業匯票的持票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

        (二)與出票人、前手之間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

        第十一條支票的出票人,為在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農村信用合作社開立支票存款賬戶的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

        第十二條票據法所稱"保證人",是指具有代為清償票據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

        國家機關、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和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銀行匯票上的出票人的簽章、銀行承兌商業匯票的簽章,為該銀行的匯票專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銀行本票上的出票人的簽章,為該銀行的本票專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銀行匯票專用章、銀行本票專用章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

        第十四條商業匯票上的出票人的簽章,為該單位的財務專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第十五條支票上的出票人的簽章,出票人為單位的,為與該單位在銀行預留簽章一致的財務專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出票人為個人的,為與該個人在銀行預留簽章一致的簽名或者蓋章。

        第十六條票據法所稱"本名",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規定的身份證件上的姓名。

        第十七條出票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票據法和本辦法規定的,票據無效;背書人、承兌人、保證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票據法和本辦法規定的,其簽章無效,但是不影響票據上其他簽章的效力。

        第十八條票據法所稱"代理付款人",是指根據付款人的委托,代其支付票據金額的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農村信用合作社。

        第十九條票據法規定可以辦理掛失止付的票據喪失的,失票人可以依照票據法的規定及時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掛失止付。

        失票人通知票據的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掛失止付時,應當填寫掛失止付通知書并簽章。掛失止付通知書應當記載下列事項:

        (一)票據喪失的時間和事由;

        (二)票據種類、號碼、金額、出票日期、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稱、收款人名稱;

        (三)掛失止付人的名稱、營業場所或者住所以及聯系方法。

        第二十條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掛失止付通知書,應當立即暫停支付。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掛失止付通知書之日起12日內沒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書的.,自第13日起,掛失止付通知書失效。

        第二十一條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掛失止付通知書前,已經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接受掛失止付。

        第二十二條申請人申請開立支票存款賬戶的,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農村信用合作社可以與申請人約定在支票上使用支付密碼,作為支付支票金額的條件。

        第二十三條保證人應當依照票據法的規定,在票據或者其粘單上記載保證事項。保證人為出票人、付款人、承兌人保證的,應當在票據的正面記載保證事項;保證人為背書人保證的,應當在票據的背面或者其粘單上記載保證事項。

        第二十四條依法背書轉讓的票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凍結票據款項;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票據法第五十五條所稱"簽收",是指持票人在票據的正面簽章,表明持票人已經獲得付款。

        第二十六條通過委托收款銀行或者通過票據交換系統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向銀行提交票據日為提示付款日。

        第二十七條票據法第六十二條所稱"拒絕證明"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被拒絕承兌、付款的票據的種類及其主要記載事項;

        (二)拒絕承兌、付款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三)拒絕承兌、付款的時間;

        (四)拒絕承兌人、拒絕付款人的簽章。

        票據法第六十二條所稱"退票理由書"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所退票據的種類;

        (二)退票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三)退票時間;

        (四)退票人簽章。

        第二十八條票據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的"其他有關證明"是指:

        (一)醫院或者有關單位出具的承兌人、付款人死亡的證明;

        (二)司法機關出具的承兌人、付款人逃匿的證明;

        (三)公證機關出具的具有拒絕證明效力的文書。

        第二十九條票據法第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利率",是指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流動資金貸款利率。

        第三十條有票據法第一百零三條所列行為之一,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一條簽發空頭支票或者簽發與其預留的簽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騙取財物為目的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處以票面金額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罰款;持票人有權要求出票人賠償支票金額2%的賠償金。

        第三十二條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玩忽職守,對違反票據法和本辦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保證或者貼現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造成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票據的付款人對見票即付或者到期的票據,故意壓票、拖延支付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處以壓票、拖延支付期間內每日票據金額0.7‰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

        第三十四條違反中國人民銀行規定,擅自印制票據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中國人民銀行有權提請有關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三十五條票據的格式、聯次、顏色、規格及防偽技術要求和印制,由中國人民銀行規定。

        中國人民銀行在確定票據格式時,可以根據少數民族地區和外國駐華使領館的實際需要,在票據格式中增加少數民族文字或者外國文字。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發票管理制度10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控制企業的發票管理工作,保證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條例》,結合公司的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建立發票購買、發放、使用、繳回的專用登記簿。購買發票及時在登記簿上登記,已備查錄。

        第三條 對于已購入的各類發票,應該加強管理、健全制度、專人負責、妥善保管。

        第四條 禁止轉借發票、禁止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禁止擅自拆本使用發票。丟失發票的,必須及時向企業領導報告情況,并由企業出面向稅務機關登記備案。

        第五條 開具發票時要按國家規定實事求是填開,發票各聯以復寫紙套寫,內容摘要真實,數量相符,大小寫金額相符,注明日期,必須加蓋公章及填開人印章。

        第六條 凡作廢的發票要收齊所有聯次加蓋作廢印章,并與存根一起妥善保存。

        第七條 使用后的發票要按照發生的時間順序妥善保管。

        第八條 公司財務經理應定期對各企業發票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第九條 違反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司視其情節輕重,對責任個人進行相應的處罰。

        1、 不按本辦法規定保管、使用發票的,扣責任人100元。

        2、 轉借、轉讓、涂改發票以及在填制發票時弄虛作假的,扣責任人150元。

        3、 丟失發票后未及時向企業領導報告的,扣責任人50元。

        4、 未經批準,擅自拆本使用,銷毀發票的,扣責任人500元。

        5、 倒賣、代開、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已構成犯罪的送交司法機關處理。

        【拓展內容】

        電子發票管理

        1、企業為什么要用電子發票?

        隨著“互聯網+”時代的來臨,電子發票作為信息時代發票形態及服務管理方式變革的新產物,必將取代紙質發票。電子發票是儲存信息系統的電子記錄信息,是全新的無紙化發票形式,是信息時代發票形態及服務管理方式變革的新產物。

        電子發票作為一種新的`事物,突破了傳統紙質發票的概念,利用電子簽章等數字認證技術記錄雙方交易信息,具有不可篡改、成本低廉、易交互、易存儲等多方面的優勢。

        2、企業為什么要選擇專業的電子發票平臺?

        電子發票對于企業來說,只是實現財務、稅務互聯網化的重要一環,電子發票的物盡其用還需要與更多的電商平臺對接,并與企業內部已有的管理系統相融合,形成一個完整的閉環。

        作為電子發票服務平臺不僅能夠對接第三方電商平臺及微信企業號,支持企業從多種平臺上取得電子發票,通過報銷和采購模塊進入到企業內部入賬。對于使用ERP產品的企業客戶,電子發票服務平臺可提供系統無縫對接,實現企業商業數據以電子發票為媒介,通過銷售、采購、報銷、入賬等企業經營流程,在企業與企業間的自由流轉。

        3、U8+電子發票解決方案包括哪些內容?

        用友U8 + 電子發票方案,與電商、零售、銷售、采購、報銷、入賬等各環節業務無縫對接,實現電子發票在企業間的自由流轉。支持電商、零售以及銷售系統的電子發票開具,網上報銷系統的電子發票報銷,采購進項發票認證預警,增值稅稅負平衡測算,還可以對電子發票進行驗真、查重以及查閱。

        4、U8+電子發票面向的客戶群體有哪些? 購買電子發票的企業在發票管理方面有什么特征? 分別推薦什么應用?

        根據市場需求與企業類型,大致分為四類客戶群體

        第1類目標客戶: 有電商業務的企業(U8老客戶)

        企業特征:開票量大且客戶小而散

        推薦方案:U8+發票管理+電商訂單中心+銷售+財務核算 (預算費控和數據看板、移動審批可選)

        第2類目標客戶: 服務業( U8新老客戶)

        企業特征:企業電子發票開票量較大;有的企業收到電子發票量較大,報銷業務量大,查重任務重。

        推薦方案:U8發票管理+預算+網報+財務核算(移動審批可選)

        第3類目標客戶: 制造業(U8老客戶)

        企業特征:一般納稅人企業性質的較多,有ERP基礎,增值稅稅負平衡和進項稅預警功能最需要,也有一定的收電子票報銷業務,需查重。

        推薦方案:U8發票管理+財務+供應鏈 (預算網報、數據看板、移動審批,可選)

        第4類目標客戶: 分銷零售企業( U8新老客戶)

        企業特征:特別是工業用品、電子消費品、耐用消費品的分銷零售企業,電子發票開票量較大。

        推薦方案:U8發票管理+分銷零售+進銷存+財務核算(預算網報、數據看板和移動審批可選)

        5、U8+電子發票方案適用哪個版本?

        U8+V12.5版本。低于該版本的產品無電子發票功能。

        6、U8+電子發票方案適用于增值稅專用發票業務嗎?

        對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電子發票業務,國家目前還沒有放開。U8+滿足增值稅普通發票的電子發票業務處理。

        7、企業如何申請開具電子發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行通過增值稅電子發票系統開具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xx年第84號)中規定,選擇使用增值稅電子發票的納稅人,與現有的納稅人登記、票種核定等流程一致。

        具體開具流程如下:

        8、電子發票如何報銷入賬?

        《關于推行通過增值稅電子發票系統開具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中明確,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開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紙質發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和基本使用規定等與稅務機關監制的增值稅普通發票相同。

        雖然政策上規定打印的電子發票可以入賬,但實際具有法律效力的原始憑證是電子文件,因此電子發票真正意義上的入賬應與企業會計信息化核算軟件相對接。

        如何入賬包括以下幾個流程:

        (一)獲取電子發票。企業報銷或采購入賬的電子發票可能通過多種渠道獲取,如直接在電商網站上下載,通過郵件接收或是通過用友電子發票服務平臺來歸集。

        (二)報銷審批。企業員工可通過報銷系統填寫報銷審批單,通過主管人員審批進入會計記賬和支付環節。

        (三)發票入賬。財務人員可通過報銷系統查看附帶的電子發票,并在驗證后進入記賬,電子發票作為記賬憑證的附件進行保存了。

      發票管理制度11

        1、發票是財務收支的合法憑證之一,凡需領用發票的專賣店,必須辦理領用登記手續。

        2、發票只限在本公司合法經營范圍內使用,不準轉借、轉讓和為他人代開的發票。

        3、負責管理各類發票的員工,按各使用部門建立登記冊,嚴格領用,保管和繳銷手續。

        4、對已經用過的發票存根,應按順序保管,如有錯開、錯寫,必須作廢,并保持原發票的完整內容。

        5、未使用過的.發票如果有遺失,必須認真查明原因進行嚴肅處理,報有關部門和稅務局備案,同時登報聲明作廢。

        6、管理發票的人員調動工作時,必須辦理交接手續,清理數量以后、移交清單由交接雙方簽字后方可有效。

        7、使用發票時需檢查有無缺號、缺聯,如有問題應及時處理,填寫發票后,必須加蓋收款單位“財務專用章”和經辦人的簽字或加蓋印章。

        8、管理和使用發票的人員,必須認真遵守規定,不許偽造、買賣、涂改、撕毀和弄虛作假,凡違反規定的,根據不同情節,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店面銷售人員需在顧客購貨前征詢其是否開據發票,如開據需在貨款中另加4%的稅金,具體情況由店長控制。

      發票管理制度12

        企業為了更好地加強發票的管理和財務監督,保障稅收收入,維護經濟秩序,根據稅務機關制定的發票管理規定,結合企業各自的實際情況,都會制定相應的發票管理制度:

        一、發票領購

        發票領購由專人負責,持"辦稅員證";填制準確、完整并加蓋公章的"購領發票申請單"及尚未繳銷的舊發票,根據實際需要的種類、數量領購。

        二、發票保管

        (一)必須選擇有安全保障措施的發票存放場所,并按照檔案管理有關規定進行存放。

        (二)必須按照規定認真填制"購領發票申請單"、"發票使用明細表"、"發票領用存月報表"。

        (三)不得丟失、損(撕)毀發票。如果發生丟失,必須于丟失的當天書面報告稅務局,并在報刊和電視等傳播媒介上公告聲明作廢。

        (四)發票的基本聯次(存根聯、發票聯、抵扣聯、記帳聯)及相關資料(上述4表單)必須保存5年以上,保存期滿經稅務機關檢查后方可銷毀。

        三、發票使用

        (一)發票領用時加蓋"發票專用章"。

        (二)開具的發票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字跡清楚。

        2、不得涂改。

        3、項目填寫齊全,單位名稱必須填寫詳細,不得簡寫。如果單位名稱較長,可在"名稱欄"分上下兩行填寫,必要時可劃出該欄的上下橫線。

        4、票、物相符,開廣州發票,票面金額與實際收取的金額相符。

        5、各項目內容正確無誤,代理開發票。如填寫有誤,應另行開具。錯票必須一式幾聯同時作廢,注明"誤填作廢"字樣,并將作廢發票的所有聯次全部保存在發票原有位置。如發票開具后因購貨方不索取而成為廢票的,也按填寫有誤處理。

        6、小寫合計數前用"¥"符封頂,大寫合計數前用""符封頂。

        7、全部聯次一次填開,上下聯的內容和金額一致。

        8、在發票聯左下方加蓋"發票專用章",印制清晰、完整。

        9、購貨單位與付款單位必須一致。

        10、勞務名稱僅限營業執照上注明的經營范圍。

        11、按規定時限開具發票。

        (1)采用預收貨款、托收承付、委托銀行收款結算方式的,為勞務提供的當天。

        (2)勞務和款項同時發生的,為收到貨款的當天。

        (3)采用賒銷、分期付款結算方式的,為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4)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為收到委托人送交的代銷清單的當天。

        12、發票順序依次填開,不得拆本使用發票。

        13、未經批準,不得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票,開東莞發票。

        14、不得私自印制、借用、轉借、轉讓、虛開或替其他單位或個人開發票。

        15、開具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或銷售折讓的'會計處理:

        (1)如果未將記帳聯作帳務處理,應在發票聯及有關存根聯、 記帳聯上注明"誤填作廢"字樣,并依次粘貼在存根聯后面,作廢票處理。

        (2)如果已將記帳聯做了帳務處理,應開具相同內容的紅字發票,將紅字發票的記帳聯撕下作為抵減當期收入的憑證,存根聯和發票聯不得撕下。將從購買方收回的原發票聯粘貼在紅字發票聯后面,并在上面注明原發票記帳聯和紅字發票記帳聯的存放地點,[url=家教收入和辦培訓班收入如何繳稅—普道咨詢[/url],作為開具紅字發票的依據。

        另外,屬于銷售折讓的,在作上述處理后,按折讓后的貨款重開發票。

        (3)在購買方貨款已付,或者貨款未付,但已作帳務處理,發票聯無法退回的情況下,按下列要求處理:

        要求購買方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并取得加蓋主管稅務機關印章的進貨退回或索取折讓證明單送交我方,作為開具紅字發票的合法依據。

        在收到購買方寄來的證明單后,根據證明單向購買方開具紅字發票。紅字發票的存根聯、記帳聯作為扣減當期收入的憑證,其發票聯作為購買方抵減費用的憑證。

        四、發票繳銷

        1、整本發票填開完畢后,開票員按照發票封面(封底)內容要求如實填寫。

        2、及時登記發票使用明細表。

      發票管理制度13

        為了加強對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的使用管理,確保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的使用管理的合法性、真實性、安全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和財政部《關于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規定,結合本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發票領購、保管

        1、領購發票時,必須由發票專管員向稅務機關辦理發票領購。

        2、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必須按規定存放到財務部保險柜。

        3、需開具時必須將已開具好的發票妥善保管,未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及時放到保險柜。

        4、對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存根及作廢的,月末必須按規定裝訂成冊,并按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存放時限存放,確保完整無損。

        5、嚴禁將公司領購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向他人提供使用。

        6、嚴禁給未發生實際購銷和勞務業務的他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

        7、嚴禁向個人或稅務機關以外的單位買取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

        8、發票管理員必須按規定及時到稅務機關辦理發票核銷手續。

        9、發票專管員因工作變動或調離必須按稅法和企業管理制度規定辦理移交手續。

        第二條:按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的開具范圍,開具發票。

        公司銷售貨物,應稅勞務,根據增值稅細則規定,應當征收增值稅的應稅勞務,必須向購買方開具專用發票。向小規模納稅人銷售應稅項目,應開具普通發票,未經稅務機關批準,不開具專用發票。

        第三條:專用發票按以下要求開具

        1、字跡清楚。

        2、項目填寫齊全。

        3、票物相符,票面金額與實際收取的金額相符。

        4、各項目內容準確無誤。

        5、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

        6、按照規定的時限開具專用發票。

        7、不得開具票樣與國家稅務局統一制定的票樣不相符合的專用發票。

        第四條:嚴格按照規定時限開具專用發票,不提前或滯后。

        專用發票開具的時限規定如下:

        1、采用預收貨款,托收承付、委托銀行結算方式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2、采用交款提貨結算方式的,為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3、采用賒銷、分期付款結算方式的,為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4、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銷清單的當天。

        5、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按規定應當征收增值稅的,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6、將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7、將貨物分配給股東,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第五條:銷售貨物并向購買方開具專用發票后,如發生退貨或銷售折讓,應視不同情況分別按以下規定辦理:

        1、購買方在未付貨款并且未做帳務處理的情況下,須將原發票聯和稅款抵扣聯退還公司。將該發票各聯次注明“作廢”字樣,作廢該份增值稅專用發票。

        2、在購買方已付款,或者貨款未付但已作帳務處理發票聯及抵扣聯無法退還的情況下,購買方必須取得當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進貨退出或索取折讓證明單送交公司,作為公司開具負數發票的依據。

        3、公司取得的進貨退出或索取折讓證明單要裝訂成冊,并依照有關規定進行保管。

        第六條:增值稅進項稅抵扣聯按期裝訂成冊。

        第七條:不丟失、損(撕)毀發票,不擅自銷毀專用發票的基本聯次。

        第八條:對不符合規定的專用發票,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第九條:丟失專用發票,必須按規定程序及時向當地稅務機關、公安機關報告。

        第十條:不代開、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第十一條:對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一經發現,必須規定及時上報當地稅務機關。

        第十二條:本制度如有不符合稅法有關規定和要求的,按稅法有關規定執行

      發票管理制度14

        1、目的:為規范公司購銷業務發票的取得、開具、作廢、保管及費用類發票使用報銷等各環節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范圍:公司購銷業務中采購商品取得的增值稅發票、普通發票(非增值稅發票),銷售商品開具的增值稅發票;除購銷業務外因公司正常經營需求所取得的其他費用類型發票都適用本管理制度。

        3、職責:

        3.1公司財務科負責嚴格按照國家《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要求,做好發票的領購、開具、取得、認證、保管;

        3.2公司業務科負責實施本制度。

        4、定義:無

        5內容:

        5.1增值稅發票基本聯次用途使用規定

        5.1.1增值稅專用發票統一規定為一式三聯

        5.1.1.1第一聯為記賬聯,銷售方作銷售的記賬憑證

        5.1.1.2第二聯為抵扣聯,購貨方作扣稅憑證

        5.1.1.3第三聯為發票聯,購貨方作付款的記賬憑證

        5.1.2增值稅普通發票統一規定為一式五聯

        5.1.2.1第一聯為記賬聯,銷售方作銷售的記賬憑證

        5.1.2.2第二聯發票聯至第四聯,購貨方作付款憑證

        5.1.2.3第五聯為存根聯,銷售方留存備查

        5.2采購發票管理

        5.2.1商品采購取得發票原則

        5.2.1.1采購商品時,采購員必須向供貨單位索取發票,發票應當列明商品名稱、規格、單位、數量、單價、金額等,不能全部列明的,應當附《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清單》,并加蓋供貨單位發票專用章原印章、注明稅票號碼;

        5.2.1.2供貨單位提供的發票和應稅勞務清單與供貨單位提供的隨貨同行單或我司的采購商品記錄所載內容不相符時我司拒絕收取發票并退回,供貨單位收到我司退回的發票后重新開具正確內容的發票交付我司;

        5.2.1.3先款后貨或預付貨款時收到的發票供貨單位信息與實際貨款支付金額、流向不一致時,我司拒絕收取發票;

        5.2.1.4先貨后款時收到的發票供貨單位信息與應付貨款金額、流向不一致時,財務部凍結應付款、鎖定商品出庫直至查明原因;

        5.2.1.5采購合同約定貨款結算采取分批支付方式時,付款流向應與發票信息一致;

        5.2.1.6原則上我公司商品采購只接受供貨方提供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5.2.1.7免稅計生用品及我司已申請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的生物制品品種可接受供貨方提供的增值稅普通發票或通用機打發票,除上述兩類商品外,一律只收取增值稅專用發票;

        5.2.1.8除上述兩類商品外,供貨方提供增值稅普票或通用機打發票的,我公司將做拒收處理;若存在特殊情況的,采購員須提報公司業務科、財務科審批。

        5.2.2采購發票取得時限

        5.2.2.1采購業務發票的取得時間依據采購合同約定的時間,但不得超過三個月;

        5.2.2.2因客觀原因不能當期取得采購發票的,采購員負責定期催收,采購發票的取得最遲不得超過商品入庫后的二個月(≤二個月);

        5.2.2.3公司業務科按月度匯總統計欠缺的采購發票,按月度對欠缺采購發票的采購員進行績效考核,考核結果報公司綜合管理部并在該采購員當月薪酬中予以體現;

        5.2.2.4商品入庫后一個月后經采購人員催繳仍不能取得采購發票的',財務部提報,由質管科鎖定商品出庫、財務科停止應付款項,必要時終止業務,聯系供貨方主管稅務機關強制性取得發票。

        5.2.3發生采購退出或采購折讓處理

        5.2.3.1我公司未付貨款未作賬務處理情形

        5.2.3.1.1我公司將原發票聯和稅款抵扣聯隨同商品一并退還供貨方,供貨方作廢發票或作廢后重新出具發票。

        5.2.3.1.2屬于銷售折讓的,供貨方按折讓后的貨款金額重新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交付我司。

        5.2.3.2我司已付貨款或未付貨款但已作賬務處理情形。

        5.2.3.2.1我司已付貨款或未付貨款但已作賬務處理,發票聯及稅款抵扣聯無法退還供貨方的情形,我司需在取得供貨方蓋章確認的退貨協議或折讓證明單后向我司所屬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并交付供貨方開出紅字發票。

        5.2.3.2.2“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通知單”及紅字發票一并作為憑證附件作為我司核銷往來賬款的憑據。

        5.2.3.2.3財務部收到采購退出或折讓證明單資料后三個工作日內前往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

        5.3銷售發票管理

        5.3.1增值稅發票開具規范要求

        5.3.1.1字跡清楚;

        5.3.1.2不得涂改;如填寫有誤,應另行開具專用發票,并在誤填的專用發票上注明“誤填作廢”四字。如專用發票開具后因客戶不索取而成為廢票的,也應按填寫“有誤辦理”。

        5.3.1.3項目填寫齊全;

        5.3.1.4票、物相符,票面金額與實際收取的金額相符;

        5.3.1.5各項目內容正確無誤;

        5.3.1.6全部聯次一次填開,上、下聯的內容和金額一致;

        5.3.1.7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發票專用章;

        5.3.1.8不得開具偽造的專用發票;

        5.3.1.9不得拆本使用專用發票;

        5.3.1.10不得開具票樣與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制定的票樣不相符合的專用發票。

        5.3.2銷售商品開具發票原則

        5.3.2.1銷售商品時,根據銷售合同、銷售記錄據實開具增值稅發票,且商品出庫數量記錄與商品實物需相符、發票票面金額與實際收取的貨款需相符、貨款實際流向與采購客戶信息需相符,確保票、賬、貨、款的一致性;

        5.3.2.2銷售客戶為小規模納稅人或醫療機構時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5.3.2.3銷售客戶為一般納稅人時可依據客戶需求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或增值稅專用發票。

        5.3.3銷售商品開具發票要求

        5.3.3.1客戶持銷售清單做為換開增值稅票憑據;開具《增值稅票》后,在此《銷售清單》加蓋“稅票已開”。《銷售清單》有更改或涂抹的,不予開票。

        5.3.3.2客戶丟失銷售清單要求開具增值稅票,客戶至公司財務科復印銷售清單(記賬聯)后,由稅票開票員在系統中查詢該銷售清單是否開票,如確屬未開票,由客戶在復印件上簽字確認后開具增值稅票。

        5.3.3.3《銷售清單》有更改或涂抹的,需經業務科核實原因,復印銷售清單(記賬聯)后,由稅票開票員在系統中查詢該銷售清單是否開票,如確屬未開票,由客戶在復印件上簽字確認后開具增值稅票。

        5.3.3.4同一客戶單位單日銷售匯總合并開具發票;

        5.3.4月度發票份數實行預算管理、按需分配;

        5.3.4.1銷售發票開具時限

        5.3.4.2銷售業務發票的開具時間依據銷售合同約定的時間,但不得超過銷售當月。

        5.3.4.3銷售至醫療機構的商品不區分交易方式,一律在商品出庫時開具增值稅票,票貨同行。

        5.3.5客戶未能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換開增值稅票而超期開票時,稅票開票員對持銷售清單換票聯人員信息進行核對,確保持票人與公司備案的采購人一

        致,信息核對查驗一致時,不得拒絕開具發票,不一致時,稅票開票員可拒絕開票。

        5.3.5.1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形

        5.3.5.2銷售免稅(計生用品)項目,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5.3.5.3將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

        5.3.5.4將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5.3.5.5將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5.3.5.6提供非應稅勞務(應當征收增值稅的除外)、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

        5.3.6發生銷售退回或銷售折讓處理

        5.3.6.1客戶方未付貨款未作賬務處理情形

        5.3.6.1.1客戶將原發票聯和稅款抵扣聯退還我司,稅票開票員在該發票聯和稅款抵扣聯及存根聯、記賬聯所有聯次上注明“作廢”字樣,作為扣減當期銷項稅額的憑證;

        5.3.6.1.2未收到客戶退還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前,稅票開票員不得直接在稅控系統作廢發票,財務核算時不得在當期扣減銷項稅額;5.3.6.1.3屬于銷售折讓的,我司按折讓后的貨款金額重新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交付客戶。

        5.3.6.2客戶已付貨款或未付貨款但已作賬務處理情形

        5.3.6.2.1客戶已付貨款或未付貨款但已作賬務處理,發票聯及稅款抵扣聯無法退還的情形,客戶在取得我司蓋章確認的退貨協議或折讓證明單后向所屬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并交付我司作為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合法依據。

        5.3.6.2.2稅票開票員收到“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在稅控系統開出紅字發票后將抵扣聯、發票聯交付客戶。

        5.3.6.2.3未辦理“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前,稅票開票員不得開具紅字專用發票。

        5.3.7開票信息錯誤處理

        5.3.7.1當月開票信息錯誤的,在發票所有聯次上注明“作廢”字樣,并在稅控開票系統作廢該發票。

        5.3.7.2跨月開票信息錯誤的,財務部在發票認證期限內填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與由客戶出具的“拒收證明”一并提交主管稅務機關審批。

        5.3.8發票丟失處理

        5.3.8.1采購發票丟失

        5.3.8.1.1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可將專用發票抵扣聯作為記賬憑證,專用發票抵扣聯復印件留存備查。

        5.3.8.1.2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抵扣聯,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復印件留存備查;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及時與供貨方聯系,取得加蓋供貨方公章的專用發票發票聯復印件及供貨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稅票已報稅證明單》作為我司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

        5.3.8.1.3丟失增值稅普通發票,及時與供貨方聯系取得加蓋供貨方公章的增值稅普通發票發票聯復印件作為憑證,并在傳播媒介上公告聲明作廢該發票。

        5.3.8.2銷售發票丟失

        5.3.8.2.1客戶丟失我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如果是專用發票且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可索取加蓋我司公章的專用發票發票聯復印件或普通發票發票聯復印件留存備查。

        5.3.8.2.2客戶丟失我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財務部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丟失稅票已報稅證明單》后,隨同加蓋我司公章的專用發票發票聯復印件交由客戶進行認證。

        5.3.9客戶開票信息變更處理

        5.3.9.1客戶因經營需求需改變原增值稅開票信息的,須持加蓋有公司公章的“開票信息變更資料”原件至我司稅票開票員處進行開票信息變更。

        5.3.9.2客戶持復印件要求變更開票信息的,稅票開票人員將不予以辦理。

        5.3.10發票保管要求

        5.3.10.1購買發票時需將當次領購發票的實際份數與發票領購簿上的起始份數進行核對,確保發票份數無誤;

        5.3.10.2領購后未開具的發票由稅票開票員保管、單獨存放,確保發票份數完整。

        5.3.10.3每月增值稅普通發票存根聯(第五聯)的按發票號碼順序整理裝訂保管;

        5.3.10.4當月作廢發票明細與稅控系統核對后,將作廢發票整理,按年度裝訂,確保作廢發票聯次的完整。

        5.3.8.5會計檔案管理人員負責定期和不定期對發票保管情況進行抽查,對發票保管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報公司綜合管理部后列入該崗位當月工作績效考核。

        5.4費用發票

        不符合國家稅法相關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個人和單位有權要求重新提供合法合規的發票或拒收。例如:假票、套票等,具體規定要求參見公司《財務報銷管理制度》。

        6、附錄:無

      發票管理制度15

        一、發票的領購

        1、發票使用完畢后,財務人員應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發票領購手續。

        2、發票領購后,開票員應及時將所購發票號碼按序登記在《發票領用登記表》上,以便于后期領用登記。

        二、發票開具和保管

        1、財務人員開具發票應嚴格遵守國家最新發布的發票管理辦法規定,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做到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并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發票專用章,不允許加蓋公章或財務專用章。

        2、銷售人員根據業務要求,需提供銷售發票的,須填寫《開具發票申請單》,經部門負責人簽字后,轉交財務部門開票員開具即可;不涉及貨物的特殊情況開票申請經部門負責人簽字后,須經總經理或者副總經理簽批,方可開票,簽批手續不完整的財務部門開票員應予以拒絕開票,否則由此產生的經濟損失由申請人及開票員共同承擔。

        3、對于新客戶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首次開票需要客戶提供相關資料,資料如下: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證書復印件(因國家政策有所變動,新成立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不再核發資格證書,但需注意其稅務登記證上必須有加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章),另需提供單位地址、電話、納稅人識別號、開戶銀行名稱及賬號等資料;對于新客戶需要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的,首次開票需要客戶提供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或根據情況需提供至少客戶全稱一項信息。

        4、開票員收到開票申請后,應按照申請資料及時開具相應發票,因客觀原因(如稅務裝置本身出現問題、發票數量受限、發票已用完且在報稅期并且尚未報稅、其他原因)造成的不能及時開具發票的,開票員應及時將不能及時開票原因及延后期限轉達申請人,做好信息傳遞工作,以便于申請人和客戶做溝通工作。

        5、發票開具后,開票員應及時通知申請人領取發票,并須經領取人登記《發票領用登記表》;杜絕領取人滯留發票,發票領取人應于當日及時送達客戶或于當日郵寄客戶,現場送達的須經客戶簽署《發票簽收單》,并及時(規定當日交回,當日交回有實際困難的,應最遲于次日交回,次日逢節假日的,節假日后第一天應及時交回)交回財務部門開票員處;以郵寄方式送達客戶的,須及時向財務部門開票員提供郵寄公司名稱及郵寄單號。因領取人原因造成發票丟失的,由領取人承擔由此產生的全部經濟損失。

        對于填開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的,在收回原發票或取得對方國稅機關的有效證明后,方可填開紅字發票。原發票未退回的或者尚未收到對方國稅機關提供的有效證明的,不得提前開具紅字發票。

        6、已經開具的發票,存根聯應按序訂本保管,作廢的發票應完整保存所有聯次并注明“作廢”字樣。發生發票丟失的情況時,應及時報告主管國家稅務機關,并在報刊、電視等新聞媒介上公開聲明作廢,同時接受國家稅務機關的相關處理。

        7、尚未開具使用的發票,應存放于保險柜中,確保發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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