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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時間:2025-11-25 20:41:00 好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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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在發展不斷提速的社會中,我們都跟制度有著直接或間接的聯系,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范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這些規則蘊含著社會的價值,其運行表彰著一個社會的秩序。我們該怎么擬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1

        一、發放和使用

        1、勞動防護用品必須依據安全生產、防止職業性傷害的需要,按照不同工種、不同崗位、不同勞動條件向員工發放,屬于在生產過程中保護員工安全健康所必需的則發,否則不發。

        2、遵照'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的法律規定,凡在本公司生產崗位上工作的員工均享受同崗位的勞動防護用品待遇。

        3、勞動防護用品由公司免費提供。

        4、凡取得報酬的外來人員(包括科研、設計、勞務、承包工程等),勞動防護用品開支已包括在支出費用之內,用人單位一律不發放勞動保護用品。

        5、不在崗員工不應享受勞動防護用品待遇,員工因事(含學習、駐外工作、長期外借、出國等)、病、產假等原因離崗六個月及以上停發各類防護用品。

        6、公司負責教育和監督員工按照勞動防護用品使用規則和防護要求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凡經過教育仍不按規定配戴勞動防護用品者為蓄意違章,發生傷害者責任自負。

        二、管理

        1、綜合科是勞動防護用品的主管部門,負責審核和監督各部門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范圍和使用情況,負責采購計劃的提出、勞動防護用品生產廠家的資格審定和價格限定工作,并負責勞動防護用品的進廠驗收和費用管理工作。凡達不到產品質量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不得入庫和發放。

        2、采購計劃由各部門提出,交由儲運科采購,勞動防護用品應由廠家直接進貨,任何單位、部門、任何人均不得以介紹廠家和產品為名干擾管理和采購工作。

        3、生產與供貨單位必須具備如下條件否則不得采購:必須具備生產條件和質量檢驗手段,產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必須具有《特種勞動防護產品生產許可證》,產品必須有生產許可證編號、產品合格證、安全鑒定證;產品售價不得超出工商物價管理標準,有售后服務能力。

      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2

        1 目的 為了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規范施工現場作業的安全防護用品的配備、使用和管理,保障從業人員在施工生產作業中的安全和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和《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圍

        2.1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建筑施工作業的勞動防護用品的配備、使用及管理。

        2.2 從事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等有關建筑活動,應依據本制度為從業人員配備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使其免遭或減輕事故傷害和職業危害。

        3 職責

        3.1 工程部為本制度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配備標準的制定,檢查督促下屬單位落實勞動防護用品的配備、使用和管理。

        3.2 項目部負責勞動防護用品按標準發放,監督進入施工現場的'人員正確使用、佩戴勞動防護用品。

        3.3 財務部負責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和保管。

        3.4 工會、人力資源部負責監督檢查。

        4 資源需求

        必要的資金保障、適宜的貯存場所。

        5 基本規定

        5.1 進入施工現場的施工人員和其他人員,應依據本標準正確佩戴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以確保施工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5.2 本制度規定了建筑施工作業勞動防護用品配備,使用及管理的基本技術要求。當本制度與國家法律法規、行政法規的規定相抵觸時,應按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5.3 建筑施工作業勞動防護用品配備、使用及管理,除應符合本制度以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5.4本制度所列勞動防護用品為從事建筑施工作業的人員和進入施工現場的其他人員配備的個人防護裝備。

        5.5從事施工作業人員必須配備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應按規定正確使用。

        5.6 勞動防護用品的配備,應按照“誰用工,誰負責”的原則,由用人單位為作業人員按作業工種配備。

        5.7進入施工現場人員必須佩戴安全帽。作業人員必須戴安全帽,穿工作鞋和工作服,應按作業要求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在 2m 及以上的無可靠安全防護設施的高處,懸崖和陡坡作業時,必須系掛安全帶。

        5.8從事機械作業的女士及長發者應配備工作帽等個人防護用品。

        5.9 從事登高架設作業,起重吊裝作業的施工人員應配備防止滑落的勞動防護用品,應為從事自然強光環境下作業的施工人員配備防止強光傷害的勞動防護用品。

        5.10 從事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工程作業的施工人員應配備防止觸電的勞動防護用品。

        5.11 從事焊接作業的施工人員應配備防止觸電、灼傷、強光傷害的勞動防護用品。

        5.12 從事鍋爐、壓力容器、管道安裝作業的施工人員應配備防止觸電,強光傷害的勞動防護用品。

        5.13 從事防水、防腐和油漆作業的施工人員應配備防止觸電、中毒、灼傷的勞動防護用品。

        5.14 從事基礎施工、主體結構、屋面施工、裝飾裝修作業人員,應配備防止身體、手足、眼部等受到傷害的勞動防護用品。

        5.15 冬期施工期間或作業環境溫度較低的,應為作業人員配備防寒類防護用品。

        5.16 雨期施工期間應為室外作業人員配備雨衣,雨鞋等個人防護用品。對環境潮濕及水中作業的人員應配備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

        6 配備要求

        6.1 架子工、起重吊裝工、信號指揮工的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1)架子工、塔式起重機操作人員、起重吊裝工應配備靈便緊口的工作服,系帶防滑鞋和工作手套。

        (2)信號指揮工應配備專用標志服裝。在自然強光環境條件作業時,應配備有色防護眼鏡。

        6.2 電工的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1)維修電工應配備絕緣鞋,絕緣手套和靈便緊口的工作服。

        (2)安裝電工應配備手套和防護眼鏡。

        (3)高壓電氣作業時,應配備相應等級的絕緣鞋、手套和有色防護眼鏡。

        6.3 電焊工、氣割工的勞動防護品配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1)電焊工,氣割工應配備阻燃防護服、絕緣鞋、鞋蓋、電焊手套和焊接防護面罩。在高處作業時,應配備安全帽與面罩連接式焊接防護面罩和阻燃安全帶。

        (2)從事清除焊渣作業時,應配備防護眼鏡。

        (3)從事磨削鎢極作業時,應配備手套、防塵口罩和防護眼鏡。

        (4)從事酸堿等腐蝕性作業時,應配備防腐蝕性工作服、耐酸堿肢鞋、耐酸堿手套、防護口罩和防護眼鏡。

        (5)在密閉環境中或通風不良的環境下,應配備送風式防護面罩。

        6.4 鍋爐、壓力容器及管道安裝工的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1)鍋爐及壓力容器安裝工、管道安裝工應配備緊口工作服和保護足趾安全鞋。在強光環境條件作業時,應配備有色防護眼鏡。

        (2)在地下或潮濕場所,應配備緊口工作服、絕緣鞋和絕緣手套。

        6.5 油漆工在從事涂刷、噴漆作業時,應配備防靜電工作服、防

        靜電鞋;防靜電手套、防毒口罩和防護眼鏡;從事砂紙打磨作業時,應配備防塵口罩和密閉式防護眼鏡。

        6.6 普通工在從事淋灰、篩灰作業時,應配備高腰工作鞋、鞋蓋、手套和防塵口罩,應配備防護眼鏡;從事抬、扛物料作業時,應配備墊肩;從事人工挖擴樁孔丼下作業時,應配備雨靴、手套和安全繩;從事拆除工作時,應配備保護足趾安全鞋、手套。

        6.7 混凝土工應配備工作服,系帶高腰防滑鞋,鞋蓋,防塵口罩和手套,宜配備防護眼鏡;從事混凝土澆筑作業時,應配備肢鞋和手套;從事混凝土振搗作業時,應配備絕緣肢鞋,絕緣手套。

        6.8 瓦工、砌筑工應配備保護足趾安全鞋,肢面手套和普通工作服。

        6.9抹灰工應配備高腰布面腳底防滑鞋和手套,宜配備防護眼鏡。

        6.10 磨石工應配備緊口工作服、絕緣肢鞋、絕緣手套和防塵口罩。

        6.11 石工應配備緊口工作服、保護足趾安全鞋、手套和防塵口罩,宜配備防護服鏡。

        6.12 木工從事機械作業時,應配備緊口工作服,防噪聲耳罩和防塵口罩,宜配備防護眼鏡。

        6.13 鋼筋工應配備緊口工作服,保護足趾安全鞋和手套。從事鋼筋除銹作業時,應配備防塵口罩,宜配備防護眼鏡。

        6.14 防水工的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1)從事涂刷作業時,應配備防靜電工作服,防靜電鞋和鞋蓋,防護手套,防毒口覃和防護眼鏡。

        (2)從事瀝青熔化,運送作業時,應配備防燙工作服,高腰布面肢底防滑鞋和鞋蓋,工作帽,耐高溫長手套,防毒口罩和防護眼鏡。

        6.15玻璃工應配備工作服和防切割手套;從事打磨玻璃作業時,應配備防塵口罩,宜配備防護眼鏡。

        6.16 司爐工應配備耐高溫工作服,保護足趾安全鞋,工作帽,防護手套和防塵口罩,宜配備防護眼鏡;從事添加燃料作業時,應配備有色防沖擊眼鏡。

        6.17 鉗工、鉚工、通風工的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1)從事使用銼刀、刮刀、鏨子、扁鏟等工具作業時,應配備緊口工作服和防護眼鏡。

        (2)從事剔鑿作業時,應配備手套和防護眼鏡;從事搬抬作業時,應配備保護足趾安全鞋和手套。

        (3)從事石棉、破璃棉等含塵毒材料作業時,操作人員應配備防異物工作服、防塵口罩、風帽、風鏡和薄膜手套。

        6.18 筑爐工從事磨磚,切磚作業時,應配備緊口工作服,保護足趾安全鞋,手套和防塵口罩,宜配備防護眼鏡。

        6.19 電梯安裝工,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從事安裝,拆卸和維修作業時,應配備緊口工作服,保護足趾安全鞋和手套

      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3

        1、單位應明確勞動防護用品主管部門,負責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驗收、保管、發放、使用、報廢。

        2、勞動防護用品是保護職工安全健康的強制性預防措施,依據崗位工種特點及安全防護的需要發放。單位應無償向員工提供勞動防護用品,不得以貨幣或其他物品替代。

        3、各級管理人員、班組長應監督職工在上崗前必須正確穿戴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4、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應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特種防護用品必須具有《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生產許可證》,并標有產品合格證、安全鑒定證書和安全標志。

        5、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驗收必須保存相關證明。

        6、職工應保管好自己的勞動防護用品,避免不必要的破損、報廢或者丟失。

        7、未到使用期限勞動防護用品,凡有破損、報廢或失去防護功能的',經有關領導批準,以舊換新。

        8、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應有臺帳,領用者本人簽字。

        9、各類勞動防護用品應在使用期限內使用,超出使用期限的,一律不得使用。防毒、防塵類呼吸器應根據實際情況按時更換過濾材料。

        10、勞動防護用品的報廢處理按有關規定執行。

      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4

        為加強和規范勞動防護用品的監督管理,保障從業人員的安全與健康,根據安全生產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一、本規定所稱勞動防護用品,是指分包施工單位為從業人員配備的,使其在勞動過程中免遭或者減輕事故傷害及職業危害的個人防護裝備。

        二、分包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勞動防護用品選用規則》(gb11651)和國家頒發的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以及有關規定,為從業人員配備勞動防護用品

        三、分包施工單位應當安排用于配備勞動防護用品的專項經費。

        四、分包施工單位不得以貨幣或者其他物品替代應當按規定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

        五、分包施工單位為從業人員提供的勞動防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不得超過使用期限。

        六、分包施工單位應當督促、教育從業人員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七、分包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驗收、保管、發放、使用、報廢等管理制度。

        八、分包施工單位不得采購和使用無安全標志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購買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須經總包單位的安全生產技術部門或者管理人員檢查驗收。

        九、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必須按照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勞動防護用品使用規則,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未按規定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不得上崗作業。

        十、總包安全管理機構依法對勞動防護用品使用情況和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進行監督檢查,督促分包施工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十一、總包單位安全管理機構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分包施工單位,應當依法處罰:

        (一)不配發勞動防護用品的;

        (二)不按有關規定或者標準配發勞動防護用品的;

        (三)配發無安全標志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的;

        (四)配發不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的;

        (五)配發超過使用期限的勞動防護用品的;

        (六)勞動防護用品管理混亂,由此對從業人員造成事故傷害及職業危害的;

        (七)生產或者經營假冒偽劣勞動防護用品和無安全標志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的;

        (八)其他違反勞動防護用品管理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的行為。

        十二、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十三、分包施工單位的`從業人員有權依法向本單位提出配備所需勞動防護用品的要求;有權對本單位勞動防護用品管理的違法行為提出批評、檢舉、控告。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對從業人員提出的批評、檢舉、控告,經查實后應當依法查處。

        十四、分包施工單位應當接受工會的監督。工會對生產經營單位勞動防護用品管理的違法行為有權要求糾正,并對糾正情況進行監督。

        十五、分包施工單位未按國家有關規定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有本規定上述行為的,安全生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分包施工單位、經銷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5萬元以上的經濟處罰;給他人造成損害的分包采購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5

        一、目的:

        規范安全防護用品發放,使用流程,確保員工身心健康。

        二、適用范圍:

        公司全體員工。

        三、發放條例:

        凡屬本公司職工都享有領用安全防護用品的`權利。

        安全防護用品按以下規定發放:

        布手套(線手套):送貨、安裝、打磨、貼皮職工,每月2付, 由組長或主任到倉庫領取,其他職工每月1付。膠手套:底漆、修色、面漆、刷油漆、擦色職工以舊(爛)換 新,其他職工不得領用。

        防塵口罩:下料、木工、打磨等崗位職工,每月3個口罩,由組長或車間主任到倉庫領取。

        防毒口罩(活性炭):底漆、修色、面漆崗位職工活性炭。平光眼鏡:下料、木工、每6個月以舊換新,其他人員不得領用。

        四、使用條例:

        安全防護用品領用后,各職工都必須使用。

        機械設備主操作手在操作如下設備時不得戴手套操作。如:平刨、四面刨、立銑機、推臺鋸。

        超過領用數量時,須經上級主管同意后方可領用。

        五、懲罰條例:

        庫管員應按規定:庫房員工應按規定數量發放安全防護用品,且必須以舊(爛)換新,并做好發放記錄,否則將對庫房員工除20元/次罰款。安全防護用品須按規定要求使用,不得隨意挪用做他用,否則取消 其領用安全防護用品的權利并罰款10~50。

        六、本安全防護用品防護制度由行政辦公室監督實施執行。

      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6

        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了認真貫徹《職業病防治法》、《安全生產法》、《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及《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規范勞動者個體防護用品的發放和使用,切實維護勞動者相關權益,保證標段一線參建人員在生產活動中的作業安全,避免職業病和其他職業危害,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XXXXX所有參建人員。

        第三條 勞動防護用品是分部免費發給勞動者個人使用保管的公共財物,是保護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免遭或減輕職業危害的一種輔助措施,必須以實物形式發放,不得以貨幣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第四條 各分部安質部統計各工種從業人員數量,根據國家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編制年度勞動防護用品采購計劃,財務部門根據計劃從安全費用中落實資金,安質部根據計劃進行采購。

        第五條 局安質部是是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的主管部門,各分部安質部是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的實施部門,分部安質部應對各所需采購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進行確認。其職責是:

        (一)負責確認所采購特種勞動防護用品供應商資質,其確認內容是:企業營業執照;生產許可證;產品出廠合格證,使用說明書和省級勞動、技術監督部門認可的質檢機構檢驗出具的《檢驗報告》;生產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必須取得特種勞動防護用品;

        (二)負責審核各部門特種勞動防護用品配置申請。以及勞保用品的匯總、預算;

        (三)負責監督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的驗收和佩戴使用。

        第六條 各架子隊、工序作業隊負責按照分部發放標準配備班組員工所需特種防護用品,并記錄臺賬,同時監督本部門員工按標準進行佩戴。

        第七條 各班組作業員工應按要求佩戴并保管好相關防護用品。

        第八條 各架子隊、工序作業隊、工班應根據當月生產工作計劃編制本隊特種勞動防護用品需求計劃,報分部安質部審查匯總,再報主管領導審批后,由相關部室采購。

        第九條 各分部針對各自實際,架子隊、工序作業隊、工班根據崗位不同,配置不同的防護用品。及時根據危害因素的變化情況提出變更防護用品建議并上報批準,以降低有毒有害對員工的傷害。

        第十條 使用者嚴格按照規定方法使用、佩戴、維護勞動防護用品。使用期滿后,由所在架子隊、工序作業隊、工班出具證明后到分部安質部辦以舊換新手續。不到期損壞或丟失勞動防護用品者,須寫出書面說明,由所在架子隊、工序作業隊、工班負責人核實簽字,再到安質部申請補領。

        第十一條 各分部要逐級根據《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分發個人防護用品,并將發放個人防護用品的情況登記入賬,對非易損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應采取以舊換新的辦法。

        第十二條 因工作需要改變工種的人員,應及時按新工種發放職業病保護用品。新舊工種職業病防護用品相同部分,期限合并計算,新工種沒有的已發放的職業病防護用應予收回。

        第十三條 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或調離本項目經理部時,職業病防護用品使用時間尚不到規定期限的要回收或折價處理。

        第十四條 防護用品的'使用范圍和崗位 (一)護目鏡、面罩的使用規定:

        電(氧)焊割、打磨拋光、切削(割)崗位操作時必須帶護目鏡或面罩;

        (二)勞動防護手套的使用規定:

        電氣運行崗位在操作電氣設備時、電氣維護崗位帶電維護作業時、電焊(割)帶電作業時必須佩帶絕緣手套;機械裝配、裝卸、吊裝崗位必須佩帶棉布手套,特殊情況下佩帶防切割防護手套;操作、裝卸或搬動有毒危險化學品時必須佩帶橡膠手套;

        (三)安全帽的使用規定:

        所有進入作業現場的員工、相關各方單位人員、外來參觀人員必須正確佩帶安全帽;

        (四)工作服、防護服的使用規定:

        所有生產作業現場、維護檢修的員工在工作過程中都必須穿工作服;在下雨天工作時必須穿防護服(雨衣);在接觸有毒腐蝕的危險化學品時必須穿防護服工作;

        (五)工作鞋的使用規定:

        所有生產作業現場、維護檢修的員工在工作時間內必須穿項目經理部規定的工作鞋;電氣運行、維護檢修的員工在工作時必須穿絕緣鞋;

        (六)安全繩、安全帶的使用規定:

        高空安裝、檢修作業人員必須系安全繩、安全帶;項目經理部汽車駕駛員開車時必須系安全帶;

        (七)防護耳塞的使用規定:

        在產生強噪聲的作業環境下工作時必須佩帶防護耳塞;根據使用情況,可隨用隨領;

        (八)自呼吸器的使用規定: 在火災中逃生和消防救援時使用; (九)口罩和防毒面具的使用:

        在作業環境有危害人體健康的情況下佩帶口罩、在操作一定毒性的化學品的作業時必須佩帶防毒面具。防塵口罩根據使用情況可隨用隨領。

        第十五條 事故應急處理按應急處理程序要求穿戴防護用品。危險性較大的特殊作業時。由分部安質部統一安排使用防護用品。

        第十六條 各分部、架子隊、工序作業隊、工班防毒面具和電氣防護用品柜不準任意移動,柜內只能存放防毒面具和電氣防護用品。柜內存放的防毒面具非因應急處理事故不準動用,并定期檢查,以備作業和搶救使用。使用后放回原處。

        第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一經發現核實,由分部安質部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罰款處理:

        (一) 采購勞動防護用品無“三證”,或屬偽劣產品的;

        (二) 故意損壞勞動防護用品的;

        (三) 不按規定使用、佩戴勞動防護用品的;

        (四) 弄虛作假騙領勞動防護用品的;

        (五) 個人私自購買勞動防護用品的;

        (六) 使用已損壞或失效勞動防護用品的。

        第十八條 本制度由局項目經理部安質部制定并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7

        一、目的

        為了合理發放,使用員工個人防護用品,以保護員工安全和健康,有利于工作順利進行,根據國家勞動部及省“員工個人防護用品發放標準”并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圍

        員工在生產過程中為免遭或減輕事故傷害和職業危害的個人隨身穿(佩)戴的防護用品包括:防護眼鏡、防毒、防塵口罩、特種手套、防護鞋、頭盔、工作服等,上述用具必須按需配備并妥善保管,加強管理及正確使用。

        三、內容

        1.員工防護用品是一種勞動保護輔助措施,必須按崗位發放,不能把勞動防護用品當作生活福利品發放。

        2.享受勞動保護用品的員工,一律依據部門核定名單發放。

        3.從事多種作業員工的`防護品,應按其主要作業工種標準發放。

        4.變動工種,應根據需要調整其防護用品。

        5.員工上崗前應佩戴本崗位配發的勞動防護用品,對于員工不佩帶或不愛護勞動保護用品,安全管理人員有權作出處罰。

        6.防護用品在使用過程中損壞的,必須馬上到主管處登記,并換領新的防護用品。

        7.防護器具應定點存放在防護用品專柜里面,并由使用人負責保管,由企業安全委員會每兩月定期校驗一次。

        9.企業設置了應急救援器材專柜,以備緊急情況下使用,非緊急情況員工不得動用。

        四、相關記錄

        《勞動防護用品發放臺帳》

        《防護用具檢查維護卡》aq-bzh30

      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8

        1 目的

        為保證安全生產,改善勞動條件,預防職業病發生,保護勞動者的健康,使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為免遭或減輕事故傷害及職業病危害進行相應的防護用品配備,加強員工勞動防護用品和保健品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內各部門、車間。

        3 職責與分工

        主管部門:安全環保部。負責監督本制度的執行。

        相關部門:各部門、車間。為本制度的執行部門。

        4 內容與要求

        4.1 在生產過程中,因化學因素、物理因素、生物因素而產生的有害因素和勞動過程中及作業現場的安全衛生設施不良產生危害因素,均應對作業人員進行勞動防護用品配備。

        4.1.1 免費為生產人員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防護用品,并不以貨幣形式或其他物品替代。具體執行按照《勞動防護用品發放規定》。

        4.1.2 員工在廠內調動工作時,其享有的勞動保護用品可隨身轉帶。工種變化的勞動防護用品(除特殊工種外),安全環保部有權作出相應調整。

        4.1.3 員工因特種作業確需配置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的,須經生技科與安全環保部共同認定后配置或借用。

        4.1.4 凡作業環境會對從業人員產生危害的`崗位按照標準規定發放保健品。

        4.1.5 凡在作業過程中佩戴和使用的保護人體安全的器具,如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網、防護面罩、過濾式面具、空氣呼吸器、防護眼鏡、耳塞、防毒口罩、特種手套、防護服、絕緣手套、絕緣膠靴、絕緣墊等均屬防護器具,必須妥善保管,正確使用。

        4.2 勞動防護用品由專人采購符合標準要求的產品,按規定入庫,發放給使用人員,填寫《勞動防護用品發放登記臺帳》,由公司安委會監督、檢查發放情況。

        4.3 勞動防護用具(品)的使用

        4.3.1 員工進入生產裝置或施工作業現場,必須按照規定穿戴防護用品,否則按照違章處罰。

        4.3.2 各車間對特種型防護用品如:防毒面具、空氣呼吸器等要建立臺帳,常用的防護用品應存放在公眾易于取用場所,做到防潮、防高溫、防銳器損壞。

        4.3.3 對使用方法比較復雜的防護用品,如:防毒面具、呼吸器等必須認真研讀使用說明,正確掌握其使用方法。

        4.3.4 對因工作原因造成損壞的特種型防護用品,由生技科審批,更換。對非因工造成勞動防護用品損失的按原價賠償。

        4.4 違反本管理規定,按《綜合管理考核辦法》考核,作綜合管理考核情況表記錄。

      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9

        1、勞動防護用品由項目部統一購買,所買產品必須具有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等,產品質量達到規范標準。

        2、項目經理和項目安全員應對購置的勞動防護用品進行查驗。

        3、勞動防護用品應按規定抽樣送檢,合格后方可發放并使用。

        4、項目部應明確專人負責對勞動防護用品進行保管和發放,并做好記錄。

        5、勞動防護用品由施工技術人員或安全員根據現場環境和有關規定要求告知作業人員正確的使用方法。

        6、班組長應督促所有作業人員正確配戴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7、不得以貨幣或其他物品替代勞動防護用品發放。

      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10

        1、目的

        加強勞動保護用品的管理,保障職工在勞動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2、適用范圍

        適用于本公司全體職工。

        3、管理內容及要求

        3.1、安全部負責全公司職工個人防護用品的管理工作及發放標準的制定。

        3.2、采購部負責全公司職工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安全部與物資庫進行勞動保護用品的質量驗收,倉庫負責發放工作。

        3.3、勞動防護用品采取分級管理,集中審批,統一發放的原則。

        3.4、各部門單位要認真負責,嚴格執行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做好發放記錄,不得隨意更改,弄虛作假。

        3.5、新職工必須經三級安全教育合格后按發放標準發放勞動防護用品。

        3.6、勞動防護用品是在工作期間使用的,凡因病假或其他原因脫離生產崗位半年以上的`停發各類防護用,待復工后發放。

        3.7、勞動防護用品根據公司相關規定發放標。

        3.8、生產單位職工進入生產廠區必須按規定穿戴安全帽、工作服等個體勞動防護用品。

        3.9、公用防護用品要建立臺賬,專人保管,內部調節使用。

        3.10、特殊防護用品嚴禁挪做他用。

        3.11、各部門領用的特殊專用防護用品,要定期檢查,加強保管,經檢查已經失去防護作用的要及時更換,無故損壞的要追究責任,按價賠償。

        3.12、防護用品每次使用前要進行檢查,嚴禁使用無效的防護用品。使用后要按要求進行維護。

        3.13、公用防護品及搶修作業用計劃外勞保用品,由單位寫出申請報告,分管副總經理審批,倉庫發放。

        4、相關文件

        《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

        5、相關記錄

        勞動防護用品發放臺帳

      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11

        1、勞動保護用品的購置:

        (1)礦設專人采購勞動保護用品;

        (2)勞動保護用品采購人員必須到勞動保護用品專營商店進行采購礦勞動保護用品;

        (3)勞動保護用品采購,必須按照本礦的實際情況.按照計劃進行采購。

        2、勞動保護用品的儲存:

        (1)勞動保護用品必須儲存在專用的庫房中;

        (2)勞動保護用品要按大、中、小規格分類別進行儲存;

        (3)建立勞動保護用品保管崗位責任制和有關帳簿齊全。

        3、勞動保護用品的發放:

        (1)凡從事本礦的'勞動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發放勞動保護用品;

        (2)按照規定使用的時間,及時更換勞動保護用品;

        (3)建立勞動保護用品發放帳、卡、做到入庫、發放帳、卡相符。

      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12

        為保障員工安全生產,加強勞動保護,合理使用勞動護品,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類勞動護品由公司統一購買并進行管理,由生產部、庫區集中發放,發放部門要建立個人領用卡(或檔案),領用者要在卡在簽名。

        二、購買勞動護品要本著實用、耐用的原則,切實起到保護職工健康的作用。

        三、嚴格按照公司制定的勞動護品配備標準和時間發放。

        四、勞動護品是保障員工健康安全的'維護品,生產崗位必須嚴格按要求合理使用勞動護品,不得將勞動護品變為家庭福利。

        五、如遇特殊情況,需用特殊勞動護品時,使用單位要提出申請,經總經理審批后配置。

        六、生產部根據崗位不同或崗位調整情況,在規定的范圍內,靈活掌握發放崗位及標準。

        七、新入廠員工試用期滿后可享受勞動護品,離職或被辭退員工要將崗位固用勞動護品上交,辦好各項交接手續后方可離廠。

        八、本制度可根據實際時行修改完善。

      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13

        為了加強勞動防護用品管理,保證職工安全健康的從事工作,特制定本發放標準和管理制度。

        一、定義

        1.1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正常使用或佩戴的,用以保護自身安全和健康的物品稱為勞動防護用品;如:勞動防護手套,防護鞋等。

        1.2所使用的特殊防護器具稱勞動防護用具;如:防毒面具等。

        二、管理職責

        2.1安全環境管理委員會參與全公司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的制訂和修改,對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數量、質量及使用情況等進行監督檢查。

        2.2生產部統一負責編制防護用品的采購計劃。

        2.3生產部負責勞動防護用品、用具的驗收、保管,不合格的用品、用具拒絕入庫。

        三、選用與保管

        3.1必須根據作業性質、條件(空氣中的'氧含量、毒物種類、濃度等)、勞動強度及國家有關技術標準,正確選擇和采用合適的防護用品和器具。

        3.2防護器具不準超出防護范圍進行借用:

        (1)不準用過濾式面具代替隔離式面具。

        (2)嚴禁使用失效的防護器材;

        (3)嚴禁用防塵口罩(帶換氣閥)代替過濾式防毒面具。

        3.3使用防護器具人員必須經過培訓,熟知結構、性能,使用和維護保管方法。

        3.4各種防護器具應定點存放,使用生產部應派專人保管,建立臺帳。生產部崗位上的防護器材要設專人管理,對防護器材的完好負責。

        3.5必須建立防護用品和器具的領用登記卡制度,并根據有關規定制訂發放標準。

        3.6定期校驗和維護

        (1)由生產部負責公司安全防護工具的管理、建立臺帳和定期校驗工作。

        (2)使用車間部門對所屬區域的勞動防護用具的完好、維護保養負責,定期進行檢查和記錄。

        (3)電氣絕緣工具定點專人保管,定期進行耐壓試驗,嚴禁使用不合格的絕緣工具從事電氣作業。

        (4)防毒面具等用后清洗,至少兩個月檢查一次,濾毒罐要稱量檢查,面具進行氣密性試驗。

        3.7勞動防護用品用具必須按規定用途使用,不得改作他用或變賣。

      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14

        一、采購、個人使用的安全帽、安全帶及其他勞動防護用品等,必須符合《安全帽》(gb2811)、《安全帶》(gb6095)及其他勞動防護用品相關國家標準的要求。不得采購和使用無安全標記或不符合國家相關標準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

        二、采購勞動防護用品時,應查驗勞動防護用品生產廠家或供貨商的生產、經營資格,驗明商品合格證明和商品標識,收集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或由供貨商簽字蓋章的檢驗報告復印件。以確保采購勞動防護用品的質量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三、購置的勞動防護用品按照相關規定按批量進行安全性能試驗、檢驗,并按照有關要求進行周期性檢驗。

        四、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和管理堅持“誰用工、誰負責”的原則,實行免費發放,不得以貨幣或實物替代。購置的勞動防護用品應有采購、發放管理臺帳,臺帳中應明確領取人簽字手續,管理臺帳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兩年。

        五、勞動防護用品應專人管理,貯存過程中通風,避光,隔熱,并避免化學品的侵蝕。

        對施工作業人員勞動防護用品使用情況定期檢查,督促相關分包企業和人員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六、加強對施工作業人員的教育培訓,保證施工作業人員能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工程項目部應有教育培訓記錄,有培訓人員和被培訓人員的簽名和時間。

        七、對損壞或性能不符合防護條件的防護用品應予以報廢。

      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15

        1總則

        1.1發放勞動防護用品,目的在于預防員工在生產過程中發生工傷事故和職業病。它是強化勞動保護的一項重要輔助措施。為了正確發放和使用防護用品,特制訂本制度。

        1.2公司安技部門歸口負責勞動防護用品管理業務工作,并會同物資采供部門管好、用好勞動防護用品。

        2應遵循工作規則

        2.1堅持“嚴控發放范圍,對應標準領用”的原則,應從嚴掌握,不得任意擴大范圍及提高標準。

        2.2發放勞動保護用品不屬于生活福利用品,員工必須在生產工作時使用,以達到防護目的。凡未按規定穿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必予按章處理。

        2.3對于勞動條件相同的同類工種,應發給相同的防護用品;如果工種相同,但勞動條件不同,應據實發給不同的防護用品。

        2.4管理人員除按規定領用勞動防護用品外,在參加生產勞動時,按下列規定發放:

        a跟班勞動的,發給與工人相同的防護用品;

        b經常參加勞動的,可發給必要的防護用品,但使用時間需適當延長;

        c短期頂崗或參加臨時性勞動的,可按具體情況,臨時供給防護用品,勞動結束后收回。

        2.5員工因公出差(在當年十月份起至次年三月份止)去東北、西北、華北地區的,可以借用棉大衣,返回后應及時歸還。

        2.6由于生產工作中遇到特殊情況,致使勞動防護用品未達規定使用期限,而已嚴重破損及無法修補的,應由個人提出申請,說明理由,經分廠(分公司)、部門(以下簡稱部門)領導簽證,由安技部門審核與公司分管領導批準后,才能更換和領用。

        2.7勞動防護用品應提倡節約使用,凡經過修補能起到防護作用的護品,可繼續發給員工使用,以延長其使用期限。

        2.8凡脫離生產工作崗位滿六個月(不含)以上者,所發的勞動防護用品使用期限需相應延長。

        2.9員工在公司內部調動工作或變換工種時,憑勞動人事部門的調令,按新崗位的發放標準辦理領用、交還等手續。凡調離公司,或其它原因離崗的員工,須一律歸還所有借用或應交回的勞動防護用品。

        2.10對愛護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人和事,應給予表揚和必要的獎勵。對保管不善、不到期遺失勞動防護用品的,或者借用的勞動防護用品不歸還的,一律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賠償處理。

        3發放范圍

        3.1經勞資部門列為在冊的各類工種工人,各級干部、工程技術人員及業務管理人員。

        3.2招工與調配進入公司工作的員工,原系在冊,因故調離,后又返回公司工作的人員。

        3.3退休、離休留用人員。

        3.4招收來自城市或農村的`臨時工,應按有關規定發給勞動防護用品。

        3.5有關部門由于接待任務或業務工作需要,經安技部門專項核定留作備用的女工帽和其它護品。

        3.6外委培訓人員的勞防防護用品,一律由托管單位自行解決。

        3.7發放標準嚴格按照上級標準的規定貫徹執行,一般不得變動。如增加添新的工種,一般可比照相近類似的發放標準組織發放,確實不能解決的,報請上級領導部門核定。

        4勞動防護用品發放程序與賠償辦法

        4.1發放程序

        4.1.1員工勞動防護用品(含有關部門被核定備用的,下同)必須依照《勞動防護用品個人領用證》(以下簡稱《護品領用證》)填列的“工種及其發放品種和使用期限”規定,組織領用發放。

        4.1.2領用時應填制領料單(一料一單),經所在部門財務核算人員簽章后,連同《護品領用證》一并提交物資部門所屬倉庫,方可領用。

        4.1.3依從“單”、“證”兩全的要求,庫房人員按“單”備齊所需領用物品,并對于應該回收的舊物記錄入“證”,然后點交發放。

        4.1.4防暑冷飲食品和防凍護膚物品,以及屬于第2.5條所借用的棉大衣,其領料單一律由安技部門簽準領(借)用。冷飲食品由委托管理部門憑證發放,護膚物品由安技部門憑“單”發放,棉大衣由物資部門所屬倉庫憑“單”借用。

        4.1.5公司員工崗位變更勞動防護用品領用、交還手續,按照第4.1.1條、第4.1.2條、第4.1.3條規定辦理。組織調動或其它原因離開公司的員工,勞動防護用品和《護品領用證》的歸還簽收,統由物資部門所屬倉庫按序處理。

        4.1.6因工作或工程臨時需要借用特種護品,統一由安技部門簽準。有關部門在工作或工程完畢后,所借用的護品應作清理后及時歸還。

        4.2賠償辦法

        4.2.1勞動防護用品的執行賠償,統一由安技部門全責處理。

        4.2.2護品遺失一般由當事人提出報告,相關部門領導成員簽署審核意見,安技部門核定金額及填制收款憑證,財務部門依據憑證核收賠償并予簽章作證。物資部門所屬倉庫憑蓋有財務專用章的收款憑證副本,對應注銷《護品領用證》及臺卡上所列護品。

        4.2.2.1使用期限已到,又需交舊領新的勞動防護用品遺失,一律按該護品計劃單價的20%予以現金賠償。

        4.2.2.2使用期限未到,護品遺失的賠償金額計算:按工種規定的使用月份數減去已使用的月份數,乘以該護品計劃單價折算成未到期月份的金額數,再加上計劃單價的20%合計予以現金賠償。

        4.2.2.3組織調動或其他原因離開公司、離崗的員工,發生護品遺失,均參照4.2.1.1、4.2.2.2條規定作出賠償處理。

        4.2.3有關部門因工作或工程臨時需要借用的特種護品,用后未及時歸還,經安技部門發出書面通知后,仍然逾期不執行的,應按所借用護品的計劃單價合計全數的20%計算賠償,并在借用人(或經辦人)工資中扣除。一經財務部門扣款,現金不再發還。

        4.2.4公司內部調動工種調整護品和交還的多余部分護品,經第二次催促,相關員工仍不辦理的,由安技部門發出限期調整和交還護品的書面通知,仍再逾期不辦理的,低值護品則以調動日期起算,按照第4.2.2.2規定,作出賠償處理,高值護品則按照計劃單價全數賠償處理,賠款在其本人工資中扣除后不再發還。

        4.2.5按工種規定所發的各種護品(含到期需交舊領新的)私自有價轉讓或向外出售的,一經發現查實,須按該護品原價的一倍至二倍予以罰款,罰款在其本人工資中扣除。

        4.2.6若護品確非本人原因(如被盜竊或無法避免的因素等)發生的遺失及損毀,應經保衛部門或有關部門出具證明后,可不予賠償并按規定補發。

        5勞動防護物品管理

        5.2.1遵照國家有關規定與公司實情,由安技部門制定公司員工個人防護用品管理辦法,額定各類人員的發放標準,并負責訂計劃、建臺卡、辦委購、核申領、理賠償等相關事宜,做到無積壓、不脫供、帳目清、手續全。

        5.2.2發放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目的在于預防安全事故和職業病的發生,在生產(工作)中,全體員工應嚴格遵守規定,合理使用、妥善保管。公司各級領導及安技人員,應監督檢查防護用品日常準確使用的狀況,對違反規定者予以勸阻糾正,屢教不改者必予嚴肅處理。

        5.2.3對于從事有毒、有害、高溫作業的工種,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發放保健食品,以適應特殊營養的需要。凡是符合享受保健食品待遇的對象,一律由分廠(分公司)、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由安技部門會同職工醫院簽證后,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準。發放范圍不得任意擴大,超逾標準。

        5.2.4根據時令節氣變化的需要,安技部門應預先作好準備,適時安排防暑防凍物品采購、申領、簽發及定點發放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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