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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車輛管理規

      時間:2025-11-19 00:25:06 好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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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車輛管理規定

      車輛管理規定1

        為進一步加強車輛管理,規范公務用車行為,確保行車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車輛管理規定

        第一章、車輛使用管理

        第一條、醫院公車由辦公室統一管理。

        第二條、車輛主要用于全院醫療及行政活動。

        第三條、車輛調度堅持先急后緩、先主后次的原則,統籌、安排。

        第四條、院領導和科室公務用車,向辦公室提出申請,由、辦公室統一調劑安排。

        第五條、所有用車實行外出派車單制度,一事一單,按單、出車。因緊急情況未及時簽發《派車單》的,必須經辦公室主任批準,駕駛員應于事后及時補辦有關手續,未經批準駕駛員不得私自出車。

        第六條、申請用車、派車應遵循以下程序:

        (一)在x市、x市轄區內公務用車,使用方提出、申請,由辦公室主任批準派出車輛。

        (二)車輛離開x市、x市轄區的(去往外省市),、須報經院長批準。

        (三)辦公室對派出的車輛進行登記,在每月末將車輛、派出情況統計表報院長。

        第七條、嚴格執行節假日封車制度。凡國家法定節假日上、級有要求的,由辦公室安排好值班車輛,其余車輛封存。雙休日期間,原則上不得動用車輛,確因工作需要,須經院長批準。

        第二章、車輛安全管理

        第八條、駕駛員要不斷提高政治思想覺悟和業務技術水、平,端正服務態度,服從工作安排,堅守工作崗位,不得隨意串崗、離崗,增強保密觀念,不得傳播散布工作秘密。

        第九條、駕駛員必須嚴格遵守交通法規和操作規程,嚴禁、違章行駛,嚴禁酒后駕車、醉酒駕車,嚴禁將車輛交由他人駕駛。

        第三章、車輛燃油、高速過路費管理

        第十條、車輛加油實行登記月報制度。每次加油時駕駛員、必須在《登記本》上注明日期、當前里程數、車號、加油數量、金額及駕駛員姓名,另外分別注明本車上月5日和當月4日的行駛里程數,并將登記情況于每月5日報辦公室主任,由辦公室主任上報。對弄虛作假者一經發現,將追究相應責任。

        第十一條、財務科每月根據燃油購置、使用情況核算單車、百公里油耗,每季度報辦公室主任一次。

        第十二條、駕駛員一律使用ETC卡交納高速過路費,卡內、余額不足時及時上報辦公室主任。

        第四章、車輛保養維修管理

        第十三條、駕駛員應愛護車輛,保持車輛清潔,做好車、輛保養維修,保持車況良好,確保按時出車。

        第十四條、車輛維修保養實行申請審批制度。申請維修保養車輛應填寫《車輛維修保養審批單》,并附修理廠出具的維修保養明細單(包括維修保養項目名稱、零件生產廠家、價格等),經辦公室主任審核,報院長批準后方可維修。外出車輛發生故障,或受客觀條件限制無法回本地修理,駕駛員應及時向辦公室主任報告。車輛修理完畢,駕駛員應將更換下來的舊件帶回交辦公室核實。

        第十五條、駕駛員應按有關規定及時驗車,并在車輛保、險到期前提前辦理相關參保手續。

        第五章、車輛事故處理

        第十六條、車輛被人為破壞、毀損、丟失及車輛行駛中、出現的刮碰、損傷和發生人身傷亡的,均認定為車輛事故。

        第十七條、車輛事故發生后,駕駛員除向公安機關、保、險公司報案外,應立即向辦公室主任報告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損害情況等,由辦公室主任向院長報告。

        第十八條、車輛事故發生后,由辦公室統一協調有關部、門處理,并將調查及處理意見報院長。

        第六章、車輛責任劃分

        第十九條、駕駛員未經批準擅自動用醫院車輛的,一經、發現對其提出批評;情節嚴重的,停車檢查;造成交通事故的,予以待崗處理,由其自行承擔保險公司賠償款之外的全部責任。

        第二十條、駕駛員違章駕駛、違章停車、酒后駕車、醉、酒駕車的.,一經發現予以停車檢查及相應處罰。被交管部門處罰或發生交通事故的,由其自行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一條、對違反管理規定造成車輛丟失、毀損、人、員傷亡的,將追究當事人責任。

        第二十二條、醫院車輛發生事故后,駕駛員弄虛作假隱、瞞不報或遲報、錯報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停車檢查、經濟處罰或待崗的處分。

        第二十三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車輛管理規定2

        為了加強車輛費用考核,明確責任,使公司車輛使用更加透明,完善公司車輛管理制度,現對公司各類車輛使用補充規定如下:

        一、車輛使用

        1、基地大型收獲機和小型拖拉機的使用

        每年基地耕作收獲期間,須使用基地大型收獲機或者小型拖拉機時,由基地部長通知方可進行,每次車輛進出廠區時保衛科做好記錄。

        機械加油采用定點加油的方式進行,基地所有機械加油只允許在中石油

        2、車輛費用結算

      車輛管理規定3

        為了規范學校管理,凈化學校教育教學環境,確保全校師生的生命財產安全,經學校“平安校園”創建工作領導組會議研究,根據學校實際情況修訂本制度。

        一、學校沒有適宜的停車場地,因此禁止校外車輛停入校園,并且學校不負責任何車輛的安全。

        二、由于只有極少數的教師住在校園內,又因為校園比較狹小,沒有適宜的停車場地,為此,住校教師的車輛只能停放在教師自籌資金建房旁僅有的一點活動場地,并且自己負責車輛安全。

        三、由于本校是小學,按照相關規定,年未滿十二周歲的兒童不能騎自行車上下學,因此本校不安排學生自行車停放點,偶有騎車上學的學生,必須自己找停放點,學校不負責任何安全。

        四、校門口的一塊活動場地,雖屬學校場地,但并未用于安排停車,因此,無論任何車輛停放,學校都不負責安全。

        五、凡屬學生上學期間,任何車輛都不能停放在學校僅有的`活動場地,更不能停放在教學樓前或操場上。

        六、凡開車、騎車到校上課的教師,必須自己安排車輛停放處,不能在校園內亂停亂放,影響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

        ⅹⅹ小學

      車輛管理規定4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廠內車輛和交通安全管理的相關內容和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分公司的各單位和現場。

        2,職責

        2.1公司安全質量環保處對公司機動車輛和廠內交通安全進行監督管理。

        2.2直屬單位安全主管部門負責本單位車輛和廠內交通安全的日常監督管理。

        3,管理內容與要求

        3.1公司各有車直屬單位應明確一名行政副職分管交通安全,并將交通安全納入日常生產安全管理。

        3.2駕駛員管理

        3.2.1機動車駕駛員必須持證上崗,認真遵守交通法規,自覺服從公安交警的指揮和管理。

        3.2.2各有車單位車隊每周組織駕駛員開展安全活動,每月組織一次安全培訓學習并作好《安全培訓記錄》,作到時間、人員、內容、效果四落實。駕駛員無特殊原因必須參加。

        3.2.3凡持有機動車駕駛證人員,必須參加每年公安交通部門組織的年審,合格后方可繼續駕駛車輛。

        3.2.4駕駛員不得擅自將車交給他人駕駛,嚴禁私自教練他人學習駕駛,由此而發生事故,全部責任和損失由駕駛員承擔。

        3.2.5酒后駕車或將車交給無證人員駕駛,一經發現立即下崗,在一年內不得從事駕駛員崗位。由此而發生事故,全部責任和損失由駕駛員承擔。

        3.2.6非專職駕駛員不得隨意駕駛本單位車輛,確因工作需要駕駛本單位車輛,須經主管領導審批同意后方可駕駛。

        3.2.7有下列情況之一,駕駛員有權拒絕駕駛車輛

        a)有醫院證明患有妨礙安全行車的疾病;

        b)裝載的物品不符合裝載規定;

        c)裝載危險品手續不全,沒專人押送;

        d)車輛存在嚴重故障,影響安全行車;

        e)行車路線和地點與路單不符。

        3.2.8駕駛員必須隨車妥善保管駕駛證、行駛證、檢查證、營運證、保險證、附加費購置證等有效證件。不得涂改、轉借、偽造。車隊應建立、健全駕駛員各種行車有效證件編號記錄。

        3.2.9各有車單位車隊對身體狀況差,思想素質低或多次違章、發生事故的駕駛員應及時調換崗位。

        3.3車輛管理

        3.3.1新車入戶,外籍車輛轉入及辦理機動車輛異動、變更、過戶手續時,必須嚴格執行公安交通管理規定。

        3.3.2各有車單位車隊應建立健全機動車輛技術檔案,記錄車輛的履歷,歷次大修時間以及更換的零部件,車輛事故損壞修復情況等;對車輛進行質量檢查,實行三級保養,不符合行駛條件的不得使用。

        3.3.3機動車輛必須參加公安交通部門組織的年檢,經年檢合格,車輛方可上路行駛。長期停駕車輛重新啟用前應進行一次全面檢查、保養,合格后方可使用。

        3.3.4各種機動車輛,未經批準,一律不得進入或通過生產裝置,油罐區及其他易燃易爆區域。

        3.3.5會議和接待用車必須經承辦單位(部門)主管領導審批,原則上安排專門車隊(組)承擔,重要接待任務應指定專人帶車,負責行車安全。

        3.3.6執行長途行車任務的駕駛員應進行嚴格挑選,至少需三年以上的駕駛經驗,出車前,駕駛員應對車輛進行全面檢查并作好《長途車輛出車檢查記錄》。車隊主管領導對駕駛員和車輛檢驗情況進行審查,確認合格報主管領導審批并填寫《長途用車領導審批記錄》,方可執行長途任務。

        3.3.7執行緊急任務,需日夜兼程的車輛,必須配備兩名或兩名以上駕駛員,嚴禁疲勞駕駛。

        3.3.8各有車單位應嚴格執行“三交一封”(交車輛鑰匙、行駛證、駕駛證,封存車輛),建立《“三交一封”記錄》,固定停放地點或車庫,嚴禁亂停亂放和私自將車開回家。

        3.4廠內道路

        3.4.1廠內道路應設交通標志,其設置位置、形式、尺寸、顏色等符合國家交通法規之規定,且須執行本地政府有關規定。

        3.4.2廠內道路在彎道、交叉路口的橫距范圍內,不得有妨礙駕駛員視線的障礙物。

        3.4.3穿越道路的管溝須設牢固、堅實的蓋板,路面的上、下水井、閥門井等應選用重厚井蓋,并必須完好無損,防止缺失。

        3.4.4嚴禁在廠內道路堆集物資、設備,禁止在路面進行阻礙交通的作業。凡由于道路需要臨時占用或破土施工時,必須經直屬單位主管部門確認,并向消防大隊申請批準,備案后方可占用或施工,并設置安全標志。

        3.4.5鐵路兩側距鋼軌1.5米內,不準堆放物資、設備。在規定的范圍外堆入的物資必須穩固,以防溜塌侵入軌道,并不得影響機動車行駛視線。

        3.4.6跨越鐵路拉設輸電線和管道,應事先征得主管部門同意,架設要牢固,距離軌面的高度,輸電線路不低于7.5米,管道不得低于5.5米。

        3.4.7在鐵路兩側、上空、地下從事非鐵路運輸作業或進行各種施工作業而影響鐵路運輸時,必須取得直屬單位主管部門的同意,并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作業時應隨時與鐵路部門聯系。

        3.4.8廠內各生產裝置、油品罐區、液態烴球罐區及其它臨時劃定禁區,應由直屬單位安全主管部門和禁區所在單位設置禁止機動車輛(以下簡稱車輛)通行的標志和設施。

        3.5進廠車輛要求

        3.5.1機動車輛狀況必須保持齊全、有效、良好、按交通管理部門規定,定期檢審,發給檢審證方可行駛。

        3.5.2車輛載重量及乘員人數不準超過行駛證上核定的數量;車輛載物高度、寬度和長度應符合交通法規的規定。

        a)車上應根據危險貨物的性質配備相應的防護、消防器材、車前后兩頭應標有明顯的危險標志;

        b)應在車輛排氣管處安裝防火罩,裝載液態或氣態易燃、易爆物品的罐車接防靜電設施;

        c)易燃、易爆貨物不得與其它貨物混裝,其載量不得大于規定載量的三分之二,堆放高度不得高于車廂攔板。

        3.6車輛在廠內的行駛

        3.6.1車輛進廠時,除司機外乘座人員一律憑入廠證入廠。具體執行《出入廠管理規定》。

        3.6.2車輛在廠內道路上行駛時,時速不超過二十公里。行至交叉路口、裝卸作業區、廠大門口及人員稠密路段時,時速不超過十五公里,并要在五十米外減速,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行”,嚴禁搶道通行。機車掛有易燃、易爆、腐蝕性等危險物品的`掛車時速不超過十公里。

        3.6.3執行任務的消防車、工程搶險車、救護車在保證安全的情況下,不受規定速度的限制。

        3.6.4廠大門口、廠內交叉路口、轉彎處等二十米內不準停車。

        3.6.5貨車不準人貨混載。大型貨運機動車除駕駛室和車廂內可乘坐額定的人員外,其它部位(駕駛室頂、腳踏板、葉子板等)不準載人。

        3.6.6私人摩托車不準入煉油廠、乙烯廠,單位摩托車應辦理相關手續,憑證通行。

        3.7非機動車輛及行人

        3.7.1所有進入廠內的自行車等非機動車輛,應遵守廠內車輛安全十大禁令有關規定。

        3.7.2自行車、三輪車不準牽引其它非機動車輛或被機動車輛牽引,轉彎前必須慢行,并伸手示意,不準突然猛拐。禁止畜力車進廠。

        3.7.3廠內行人必須走人行道或靠路邊行走,不準突然橫穿馬路;不要在有毒、有害物排放的地方停留;不準在起重物下行走;行走要注意腳下看有無溝、坑、井,頭頂上部有無管線、架子、電線等障礙物。

        3.7.4廠房內、設備旁不準停放自行車、三輪車,不準阻礙安全通道。自行車必須集中存放管理。

        3.8車輛進入生產裝置和罐區

        3.8.1如車輛因特殊情況或工作需要進入廠內各生產裝置、油品罐區、液態烴球罐區及其它臨時劃定禁區,事先提出申請,車輛要佩戴好防火罩,通過所屬車間落實安全措施并辦理有效的《車輛進裝置特別通行證》,由車間主管領導審批后方可按指定路線進入。

        3.8.2搶險,急救,消防滅火的車輛在執行任務或訓練時不必辦理車輛通行證。消防車,急救車等進入生產裝置演習或監護時,不必辦理車輛進裝置通行證,但要事先告知生產裝置的相關負責人。

        3.8.3非防爆電瓶車、機動三輪車、拖拉機、翻斗車、載人轎車原則上不能進入正在運行的裝置區和罐區。

        4,相關文件

        4.1Q/SYDS780出入廠管理規定

        4.2Q/SYDS614安全生產禁令管理規定

        5,記錄

        5.1安全培訓記錄

        5.2長途車輛出車檢查記錄

        (以上記錄由車隊設置格式,建立并保存,保存期限一年)

        5.3長途用車領導審批記錄

        5.4車輛“三交一封”記錄

        (以上記錄由直屬單位車輛管理部門設置格式,建立并保存,保存期限一年)

        5.5車輛進裝置特別通行證

        (公司安質環處設置格式,基層車間建立并保存,保存期限一年)

        5.6消防通道占道許可證

        (消防大隊設置格式,基層車間建立并保存,保存期限一年)

      車輛管理規定5

        一、為使公司車輛管理統一合理化,及時有效地使用公司車輛,為公司公務處理提供良好的服務保障,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本制度所指車輛均指公司的行政辦公用車。

        三、公司車輛由辦公室統一管理調配。各部門因公用車前,由行駛員到辦公室進行登記備案,領取車鑰匙后方可出車。若在工作安排妥當情況下計劃第二天上午用車,可于用車之日的前一天向辦公室報備并領取車輛鑰匙。車輛使用完后應及時將車輛鑰匙交回辦公室。

        四、若多個部門(工作人員)同時申請用車,辦公室有權根據用車的“輕、重、緩、急”進行統籌安排,任何人不得因無公車使用而延誤工作。

        五、公司車輛停放在公司指定位置,未經允許行駛員不得將車輛停靠在其他地方。

        六、公司車輛的年審、保養、維修等統一由辦公室安排相關人員辦理。

        1、公司實行定點維修保養和事前報批制。正常保養、修理車輛、更換零部件的,必須事先報公司辦公室審核同意后方可辦理。

        2、節約開支,盡量減少不必要的費用,從嚴控制車輛使用與費用支出。

        3、車輛需添置車上設施,須事先填寫申購單經辦公室批準同意后方可購買安裝,未經批準自行購買的一律不予報銷費用。

        4、實行車輛加油登記制度,由辦公室登記核算車輛公里油耗。

        七、對行駛員的要求:

        1、行駛員須向公司出示機動車駕駛證并留一份復印件于辦公室備案。

        2、行駛員應愛護車輛,隨時保證車輛的整潔,用后應將車輛擦洗干凈、停放整齊。

        3、出車前,要例行檢查車輛的水、電、機油及其他機件性能是否正常,發現不正常時,要立即加補或調整。出車回來,要檢查存油量,發現存油不足一格時,應立即加油,不得出車時才臨時去加油。

        4、行駛員出車辦理公務,遇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返回的.,應及時設法通知辦公室管理人員,并說明原因。下班后,應將車輛停放在規定地點保管,不準私自用車。

        八、行駛員必須遵守以下管理條例,違者將按相關規定給予相應處理:

        1、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章規則和相關操作規程,安全駕車,并應遵守本公司其他相關的規章制度。

        2、嚴禁在未經允許的情況下接送客人或辦理私事。

        3、嚴禁將車輛交給無證人員駕駛或租借給他人。

        4、不得擅自將公司車輛開回家或作私用。

        5、嚴禁酒后駕車。酒后駕車損壞車輛者,由行駛員負責一切費用;如發生交通事故除負責一切費用外,還應承擔法律責任。

        九、關于違規與事故處理的規定:

        1、因下列情形之一違反交通規則或發生事故時,由行駛員負擔全責,并予以記過或免職處分。

        (1)無證駕駛;

        (2)酒后駕駛;

        (3)私自出車;

        (4)公車私用;

        (5)未經許可將車輛借予他人使用;

        (6)駕車違反交通規則。

        2、因車輛保管不當造成車輛損壞的、因違章行駛、超速行駛受到有關部門處罰的、以及在裝有電子眼等固定檢測點的地方違章被處罰的,公司不予報銷。

        3、發生交通事故應及時向公司及保險公司報告,不得延誤,否則后果自負。

        4、若因意外事故造成車輛損壞,在扣除保險金額后再視實際情況給予相應處理。

        十、公務用車燃油料及維修費用、停車費用根據相關憑證實報實銷。

        十一、如發現以上未列情況,均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相關制度處理。

        十二、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開始執行。

      車輛管理規定6

        為加強班車安全管理,預防和制止交通事故的發生,確保車練得安全運行,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研究,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班車為接送職工上下班交通服務的車輛。

        第二條 班車要按照交通法及當地交通管理部門的管理規定,按照固定的`時間、路線及站點行駛及停車,不得隨意停車或改變行車路線和時間。

        第三條 班車應在交通法規許可的范圍內行駛,確保行車安全。

        第四條 單位車輛管理部門作為班車管理主體,負責班車管理使用和調度。

        第五條 班車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及地方有關交通安全規章規則,安全行駛。班車司機還要遵守單位相關的規章制度。

        第六條 要經常保持良好的車況,延長班車使用壽命,發現故障及時申報維修保養,影響行車安全的,嚴禁行駛。

        第七條 司機應愛惜單位班車,平時注意班車的保養和檢修,確保行駛安全,杜絕故障車勉強上路行駛。

        第八條 司機出車要儀容儀表整潔,車輛要保持清潔干凈;任何司機不得違章駕駛,嚴禁酒后駕駛和疲勞駕駛車輛。

        第九條 班車實行專人駕駛保管,不經許可不準交叉駕駛,嚴禁非專職司機駕駛班車。

        第十條 司機對管理人員的工作安排,應無條件服從,確保班車安全、準時。

        第十一條 為保證乘車人員安全,保持正常乘車秩序,確保行車安全,正點運行,禁止攜帶液化汽罐,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上車;禁止將自行車、家具等超重或超大體積的,以及可能危害乘車人員安全的物品上車;禁止在車內吸煙、吐痰,亂扔廢紙,果皮。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車輛管理規定7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我院機動車輛交通安全管理,保障各項工作有序進行,特制定如下規定:

        1、機動車輛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2、總務科為機動車輛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對車輛使用、停放、維修、油料采購、發放、結算、司駕人員的交通法規教育培訓及證件、各種費用

        辦理的管理職能。

        3、車管員對汽車使用實行統一調度,車輛調度人員要積極配合分管院長加強對車輛的使用、停放、維修等事項的管理,及時了解所管車輛的動向,建立相關臺帳,實行不定期檢查。

        4、車輛管理人員必須熟悉所管車輛的性能及其用途,未經請示批準,任何人不得隨意改變“120”值班車輛用途。確因工作需要改變車輛用途的,由總務科書面向分管院長請示經同意后方可改變,并在規定期限內恢復其原用途,未經請示,私自改變車輛用途的,發現一次,扣派車人500元,駕駛員300元,累計三次,駕駛員扣發一個季度效益工資。

        5、車輛使用實行派車單制度。派車本著“先急后緩、保障重點”的原則

        (1)、管理人員必須保證“120”24小時正、付值班車輛的需要,不得有誤

        (2)、如遇搶險、救災或突發事件,所有車輛駕駛人員必須服從統一指揮,參與搶救工作

        (3)、市內用車由車輛管理員開出車單,出市用車需管理人員請示分管院長同意后方可,根據行車路線和駕駛員的情況開出派出車單,所有用車必須做好記錄,沒有派車單不得報銷過路費、油費、行補費,無派車單發現一次,責任人和駕駛員均扣50元,駕駛員擅自用車,發現一次扣500元。

        6、院、考核辦對機動車輛實行分級檢查制度,考核辦必須對所有車輛做到每月檢查一次;總務科機動車輛管理人員必須對所管車輛做到每星期檢查一次,駕駛員必須對所駕車輛做到日檢三次(行駛前、行駛中、行駛后),嚴禁車輛帶病出車,若發現一次,當月考核扣10分。各檢查單位及人員要建立臺賬,以便隨時了解車況,發現一次未檢或漏檢,當月考核扣一分。如因車況不明或駕駛員處置不當而導致安全事故所造成的損失,按公安交管部門認定責任的大小由駕駛員進行賠償。

        7、發生交通事故后,駕駛員要及時報警,嚴禁自作主張,私下解決,否則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駕駛員和當事人承擔,駕駛員負主要責任以上的(含主要責任)。暫停駕駛車輛,待事故調查處理后作出結論。

        8、安全行車,遵守交通法規。

        (1)、駕駛人員駕駛車輛一年中安全無事故,由醫院發給1000元的.安全獎;

        (2)、駕駛員必須嚴格遵守交通法規,對行車中違章罰款,一律不得予以報銷。

        9、機動車輛必須嚴格按指定位置停放,沒有管理人員的通知不得隨意改變,違者發現一次當月考核扣2分。

        10、駕駛員必須服從汽車調度員的指揮和日常管理,虛心接受安全教育,認真填寫工作日記(時間、地點、出車后里程數、車況、用車人),保管好派車單,每次用車完畢后必須按規定位置停放車輛,并及時向管理人員匯報。駕駛員通訊設施必須保證全天候暢通。不服從管理、不做記錄、不按規定位置停放車輛的,發現一次,當月考核扣2分。

        11、駕駛員必須愛護車輛,保持車輛內外整潔,總務科定期和不定期進行檢查,發現違規一次,當月考核扣2分。

        12、機動車輛的維修實行分級管理,機動車輛有故障后,駕駛員要及時向本級管理人員報告,確需維修的由本級管理人員簽字后報分管院長審核辦理。

        13、總務科、考核辦每年對各車用油核定一次,每季公布各車輛用油和修理情況,對油料核定數節油的部分析成現金按40獎勵給個人,超標部分由駕駛員本人承擔;因駕駛員使用不當,造成的機械修理,費用由駕駛員本人承擔;弄虛作假產生的修理費用除由當事人承擔外,并處修理費兩倍的罰款。

        14、行政用車憑出車單、發票和里程表實際讀數按0.15元/km享受里程補貼,但需經管理人員核實,報分管院長批準后實施。

        15、職工因特殊情況需要用車的在醫院允許的情況下可以考慮,但車輛不得在外過夜。同時必須按照用車程序,填寫用車申請單,報分管院長批準后方可用車,職工因私用車應交納相關費用:

        (1)、汽油費:轎車0.5元/km,面包車0.8元/km,車輛出庫里程即為起點,入庫里程為終點

        (2)、過路費、停車費一律由用車人自理。

        以上費用可以在用車前預付:也可以在用車后及時交納,或者從用車人當月工資中扣減。

        (3)、職工私人用車以下情況免收費用:職工本人及其直系家屬(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兒女)因病接送、婚喪用車。

        16、本規定自20xx年六月一日起執行,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符的,以本規定為準。

      車輛管理規定8

        一、安全生產責任制

        1、仔細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守法經營,落實各級交通主管部門的安全生產治理規定,組織學習安全生產學問,最大限度地掌握和削減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

        2、道路運輸經營者負責經營許可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總責。

        3、聘請符合道路運輸經營條件的駕駛人員,并與駕駛員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將責任書內容分解到每個工作環節和工作崗位,職責明確,責任分清,層層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4、積極參加各項安全生產活動,設立安全生產專項經費,保證安全生產工作的開展。

        5、落實事故處理“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緣由不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不落實不放過;教訓不吸取不放過。

        6、建立營運車輛維護、檢修工作制度,催促車輛按時做好綜合性能檢測及二級維護,確保車輛技術狀況良好。

        二、安全生產操作規程

        1、嚴格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工作標準,嚴厲安全生產操作規程,落實各項安全生產工作制度,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活動和安全學問學習,提高全員安全生產意識。

        2、對道路運輸駕駛人員要求做到“八不”。即:“不超載超限、不超速行車、不強行超車、不開帶病車、不開心情車、不開急躁車、不開冒險車、不酒后開車”。保證精力充足,慎重駕駛,嚴格遵守道路交通規章和交通運輸法規。

        3、做好危急路段記錄并積極實行應對措施,特殊是山區道路行車安全,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過”。

        4、不運輸法律、行政法規制止運輸的貨物,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需辦理有關手續前方可運輸的貨物,應當按規定查驗有關手續,符合要求的方可承運。

        5、保持車輛良好技術狀況,不擅自改裝營運車輛。

        6、做到反三違:不違反勞動紀律,不違章指揮,不違反操作規程。

        7、發生事故時,應馬上停車、愛護現場、準時報警、搶救傷員和貨物財產,幫助事故調查。

        8、實行必要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揚撒等。

        9、不違章作業,駕駛人員連續駕駛時間不超過4小時。

        三、安全生產監視檢查制度

        1、每月至少進展一次全面安全檢查,重點檢查安全生產責任制、規章制度的建立完善、安全隱患整改、應急預案、有關法律法規及會議精神的學習貫徹落實狀況,并做好記錄。

        2、做好出車前、停車后的預備、檢查工作,確保行車安全,發覺隱患要準時修復前方可出車。

        3、裝貨時嚴查超載和擅自裝載危急品。

        4、不定期檢查車輛的安全裝置、燈光信號、證件。

        5、檢查駕駛員是否帶病或疲憊開車,是否違反安全生產操作規程。

        6、檢查消防設施是否安全有效。

        7、建立安全生產獎懲制度,依制度進展獎懲。

        四、消退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制度

        為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監視治理,遏制交通事故發生,須做到:

        1、對交通主管部門檢查發覺的安全生產隱患整改事項,按時逐項予以整改、落實。

        2、每月至少開展一次全面安全檢查,發覺存在安全隱患馬上通知整改,并馬上抓好落實,準時消退。

        3、駕駛員要定期做安康體檢及心理的職業適應性檢查。

        4、每趟次出車前,要對車輛的安全性能進展全方位檢查,發覺問題準時排解,不消退隱患不得出車。

        5、裝載貨物時,須檢查超載及危急品等狀況,確認無誤前方可出車。

        6、要不定時檢查駕駛員及車輛是否符合安全治理規定。

        7、車輛經檢測、二級維護,查出的`隱患要準時整改,整改不到位不得出車。

        8、定期對車輛和辦公場所的消防器材、電路、車輛機件等進展自查自糾。

        9、對安全隱患不準時整改的責任者賜予從嚴追究。

        10、建立健全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檔案,吸取閱歷教訓,舉一反三,組織討論和探討新技術應用。

        五、交通事故應急預案

        為把交通事故的損失降到最低程度,須做到:

        1、發生交通事故,當事人應馬上進展自救,并報警。電話:122(交警)、119(消防)、120(急救),應簡明講清事故地點、傷亡、損失等狀況,以及事故對四周環境的危害程度,愛護現場,搶救傷員,愛護貨物財產并通報運輸經營者與保險公司。

        2、當事人應馬上切斷車輛電源開關,使用消防器材,布置好安全戒備線,應堅決處置,不要慌張出錯,避開造成更大的災難。

        3、對傷者的外傷應馬上進展包扎止血處理,發生骨折者應就地取材進展骨折定位,并移至安全地帶,對死亡人員也應移至安全地帶妥當安置。積極幫助120搶救人員救死扶傷,避開事故擴大化,把損害減至最低程度。

        4、愛護好自身的安全,積極協作交警、消防等部門進展搶救并做好各項善后工作。

        5、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運輸事故,應在6小時內報告當地交通主管部門。

        六、自然災難、突發性大事應急預案

        1、做好應急運輸保障工作,在發生自然災難、突發性大事時,要聽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交通主管部門的統一調度、指揮。

        2、報告:遇有自然災難、突發性大事發生,應馬上在最短時間內逐級向交通主管部門報告(在異地遇有自然災難、突發性大事的應同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門報告)。

        3、車輛:投入應急運輸車輛使用年限不超過5年,并經檢測合格的在用車;車輛運行單程在500公里以上必需配備2名駕駛員,每位駕駛員連續駕駛時間不得超過3小時。

        4、人員:參運人員年齡在20至50歲之間,符合道路運輸經營條件的駕駛人員,且技術過硬、作風正派、身體安康。

        5、承受應急運輸任務后,運輸車輛、人員必需整合待命,在規定時間內到達指定地點集合,且必需由道路運輸經營者親自帶隊。

        6、執行應急運輸任務時,運輸車輛及參運駕駛人員要遵守應急預案的有關規定,聽從交通主管部門的統一調度、指揮,遇事主動請示、匯報,協調解決好各項工作事務。

        7、完成應急運輸任務后,必需向各有關部門匯報任務完成狀況,準時做好車輛維護、保修,總結閱歷,提高應急應變力量和處置力量。

        8、依據應急運輸保障工作的需要,做好相關應急物資的儲藏,完成交通主管部門交給的其他運輸任務。

      車輛管理規定9

        為加強設備管理,提高設備使用效率,保障良好工作秩序,根據局紀局規有關精神本單位的實際情況,特制訂本規定:

        設備是國家的重要財富,本單位工作人員均有維護好國家財產的義務,凡認真執行本規定有顯著成績者,給予獎勵,對違反本規定者,視其情節分別追究責任。

        一、設備管理

        1、本單位車輛、取證設備由隊部統一管理,統一調配使用。

        2、內勤負責設備的收發登記、清點、核對工作,并辦理領用手續。

        3、設備保管和使用者,必須妥善保管,嚴格按操作要求使用,并做好日常維護和保養工作。

        4、節日期間,照相機、車輛鑰匙由隊部統一保管,使用者應在放假前及時交出,任何人不得借故截留,遇到特殊情況,應說明原因,并經領導批準,事后及時交于隊部值班人員。

        二、設備借用與維修

        1、外單位因工作需要借用設備,必須經隊部批準,辦理借用手續,按期歸還;借用,歸還時,雙方應確認,以免發生差錯,末經隊部同意,不得擅自外借。

        2、設備發生故障,使用者應積極排除,確實需要修理,應及時通知隊部,由隊部統一安排修理點。

        三、機動車輛使用

        1、機動車輛由隊部指定駕駛員固定使用,末經隊部同意,不得隨意調用車輛,上班由隊部開出,下班一律停放隊部大院內。

        2、正常工作時間,由分隊長行使車輛動用權,嚴禁派用與監察無關的用途,末征得隊部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動用車輛。

        3、節假日值勤、夜間監察及監察外用車(包括上級單位借用),必須經隊部批準后,方可用車和外借。

        4、出車前,要做好“例保”和“三查”工作。用車后,應及時完成清潔、保養工作,并按指定的地點停放(特殊情況,應事先向隊部說明原因)。

        5、當日車輛使用情況應在監察日報表中反映,當月25日(節假日除外)。駕駛員應做好行駛里程、消耗汽油數據的匯總,報內勤,不得虛報。

        6、嚴格按操作規定安全駕駛,自覺遵守交通規則,嚴禁無證駕駛。

        7、遇搶險、搶救等特殊情況,駕駛員可動用車輛綁架排險等工作,事后應向中隊報告。

        四、獎勵

        凡嚴格遵守本規定,有突出成績的,堅持安全駕駛,全年無責任事故的,將根據所屬部門效益,給予一次性獎勵,其成績將作為考核評級的`重要依據之一。

        五、處罰與賠償

        1、凡違反本規定者,視其情節、認識態度,扣除1—3月的獎金,情節特別嚴重的,將給予行政處分。

        2、凡嚴重失職者,除按規定處理外,取消當年優秀職工、記功評定資格。

        3、個人保管和使用的設備發生遺失的,末按要求維護和保養、造成設備損壞的,或保管不當造成失竊的,按經費損失的5%—50%賠償。

        4、末經領導批準,擅自動用或外借設備而造成的損失(包括汽油消耗)由責任者按損失的100%賠償。

        5、違反操作規程、交通規則造成的責任事故,根據責任大小,按經濟損失的5%—50%賠償。

        6、凡私自找維修點,修理任何設備,一切修理費用由本人承擔。

        六、實施

        本規定于20xx年三月二十五日起實施。

      車輛管理規定10

        為了更好地加強景區消防安全工作,漢陽陵博物館給安全保衛部配備了一輛消防專用車輛,以確保景區消防安全,現就如何加強消防車輛的管理和保養,確保消防車輛安全正常使用,特定制消防車輛管理制度如下:

        一、消防車輛由保衛部一名副主任負責管理。

        二、消防車輛必須由一名專人駕駛,要按規定認真保養車輛,對車輛要做到勤檢查、勤維護、勤保養,確保車容整潔、車況良好。

        三、該車輛主要保障景區消防滅火和平時滅火訓練使用。

        四、非專業人員,不得動用消防車輛,嚴禁將車交給非駕駛人員駕駛、嚴禁酒后駕車。

        五、嚴禁私自將消防車輛開出景區,需要加油時,經部門領導批準后方可開到指定加油站加油,如確需要外出必須經當天帶班館領導同意,否則,一切責任自負。

        六、專業人員要經常檢查車輛,并確保消防車輛內外清潔,車上消防工具、設備完好。

      車輛管理規定11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加強校車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車的中小學生和幼兒的人身安全,依照國務院《校車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校車定義

        本規定所稱校車,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依照本規定取得校車使用許可的學校自有或租賃的,用于接送義務教育學生和學前教育幼兒上下學的7座以上的載客汽車。

        接送小學生和幼兒的校車,應當為按照專用校車國家標準設計和制造的小學生和幼兒專用校車。九年一貫制學校學生,應當乘坐與其學齡相適應的校車。

        第三條校車使用許可

        取得校車使用許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車輛符合校車安全國家標準,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證明,并已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

        (二)有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駕駛員;

        (三)有包括行駛路線、開行時間和停靠站點的合理可行的校車運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取得投保機動車承運人責任保險。

        第四條校車基本要求

        (一)必須符合國家關于車輛的安全技術標準;

        (二)車窗不得粘貼深色反光膜;

        (三)應當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以及逃生錘、ABC干粉滅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設備。安全設備放置在安全且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確保性能良好,有效適用;

        (四)自有校車外觀必須符合本市中小學安全防范管理地方標準;

        (五)使用年限應當符合國家規定。

        第五條校車駕駛人條件

        校車駕駛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相應準駕車型的駕駛證,年齡在25周歲以上,不超過60周歲;

        (二)具有3年以上準駕車型駕駛經歷,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被記滿分記錄;

        (三)無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事故責任記錄;

        (四)無飲酒后駕駛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記錄,最近1年內無駕駛客運車輛超員、超速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記錄;

        (五)無犯罪記錄;

        (六)身心健康,無傳染性疾病,無癲癇、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疾病病史,無酗酒、吸毒行為記錄。

        第六條校車使用許可程序

        本市中心城區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和公辦幼兒園一般不使用校車。民辦學校、民辦幼兒園,特殊教育學校及郊區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幼兒園因接送學生上下學需要配備校車的,可向所在地區縣教育部門申請校車使用許可。具體程序如下:

        (一)學校向所在地區縣教育部門申領校車使用申請表,如實填報相關信息。

        (二)學校自購校車的,應當向區縣教育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1。區縣教育部門簽發的校車使用申請表;

        2。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

        3。機動車登記證書;

        4。機動車行駛證;

        5。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6。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駕駛人的機動車駕駛證;

        7。駕駛員、隨車照管人員身份證、本市公安治安管理部門出具的無犯罪、吸毒行為記錄證明、本市駕駛員體檢機構或二甲以上醫院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及本人有關無傳染病、癲癇、精神病、酗酒、吸毒行為等的書面承諾;

        8。校車安全管理制度;

        9。機動車承運人責任保險證明。

        (三)學校租賃校車的,除向區縣教育部門提交前項所列材料之外,還應當提交校車服務提供者的客運經營許可證、租賃合同。

        (四)區縣教育部門自收到學校申請材料后予以初審,材料齊全的,應當在收到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分別送本區縣同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相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征求意見。

        (五)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回復意見。

        (六)區縣教育部門應當自收到回復意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報本區縣政府。區縣政府決定批準的,出具校車使用許可證明,由區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給校車標牌。

        第七條校車通行安全

        (一)校車運載學生時,應當配備隨車照管人員。隨車照管人員應當符合如下條件:年齡在22周歲以上,不超過60周歲;具備高中以上學歷,具有一定的組織溝通能力;身體健康,無傳染性疾病,無癲癇、精神病等可能危及照管安全的疾病病史,無酗酒、吸毒行為記錄;無犯罪記錄。

        (二)校車運載學生時,應當在規定的位置懸掛校車標牌;按規定路線、規定時間行駛;在規定站點停靠;可在公交專用車道及其他禁止社會車輛通行但允許公共交通車輛通行的路段行駛,但不得在非機動車道上行駛。

        (三)校車必須確保一人一座,禁止站立;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員,不得違反國家規定的限速要求。

        (四)校車每半年接受一次安全技術檢驗。

        第八條管理職責

        (一)區縣政府應當科學規劃學校的設點布局,發展公共交通,保障學生就近入學,減少學生上下學的交通風險。

        城郊結合部和郊區的區縣政府因地區經濟和社會規劃發展需要,對義務教育學校設點布局進行調整而造成學生上下學困難的,應當提供公共交通或者安排住宿,學生搭乘公共交通或者住宿確有困難的,可以安排校車。

        區縣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負總責。由區縣政府統一組織、協調本區縣有關部門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

        (二)區縣教育、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依照本規定履行校車安全管理的相關職責,建立完善校車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機制、工作會商機制和聯合抽查機制,設立并公布舉報電話、舉報網絡平臺,方便群眾舉報違反校車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對不屬于本部門管理職責的舉報,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三)區縣教育部門應當認真受理、審核校車使用申請,將校車管理工作納入對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和校(園)長考核的范疇,依職能處理校車違規行為以及相關學校責任人。

        (四)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認真做好校車標牌核發工作,加強校車年檢、運行等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校車超載、超速等違法行為依法處理,并在違法行為消除后方可放行;將校車違法和事故處理情況及時通報相關區縣教育部門和學校。校車標牌發放的區縣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校車及其駕駛人安全運行管理。

        (五)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督促校車服務提供者對所提供校車和駕駛人的管理,不斷提高校車服務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

        (六)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措施,落實校車安全工作責任,確保車輛的各項技術性能處于良好狀態;提供校車駕駛人的資格證明;與校車使用學校簽訂安全管理責任書,責任書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管理責任、安全管理措施,突發事件處置預案等;約定隨車照管人員。校車接送學生上下學當日,不得從事其他經營活動。

        (七)使用校車的學校應當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安全管理人員,隨車照管人員,加強校車的安全維護;定期對校車駕駛人、隨車照管人員進行安全教育,開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知識技能的學習培訓;與乘坐校車的學生監護人簽訂安全協議。

        學校應當對教師、學生及其監護人進行交通安全教育,講解校車安全乘坐知識,勸導學生不乘坐無客運資質的'車輛。定期組織校車安全事故應急疏散演練。

        (八)隨車照管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1。發現駕駛人無校車駕駛資格,或飲酒、醉酒后駕駛,或身體嚴重不適以及校車超員等明顯妨礙行車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車開行;督促校車駕駛人在行車前對校車安全技術的檢查。

        2。學生上下車時,在車下引導、指揮、維護上下車秩序,制止學生攜帶易燃、易爆、易碎物品及管制刀具等上車。發現學生無故缺席,及時與學生監護人或學校分管領導取得聯系。

        3。幫助、指導學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帶,確認車門關閉后示意駕駛人啟動校車。

        4。制止學生在校車行駛途中離開座位、嬉戲打鬧、吃東西或將頭、手伸出車窗外等危險行為。

        5。核實學生上下車人數,確認乘車學生已經全部離車后本人方可離車。

        第九條乘坐人申請和權利

        學生乘坐校車,應當由其監護人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審核同意后,監護人應當與學校簽訂協議。

        學生監護人應當配合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做好校車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發現校車違反本規定的,有權制止,有權拒乘,并向教育部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舉報。

        第十條違規處置

        學校違反《條例》的,除依照國家規定予以處罰外,由教育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造成學生人身傷害的,學校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學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刑事責任;對民辦學校由審批機關責令暫停招生,情節嚴重的,吊銷其辦學許可證。

        第十一條退出機制

        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因故不再作為校車使用的,學校應當在15天內,到所在區縣教育部門辦理注銷手續。同時,將校車標牌交回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自有校車的顏色必須在30天內消除。

        第十二條過渡期

        自20xx年9月1日起,本市接送小學生的校車必須是按專用校車國家標準設計和制造的小學生專用校車。

        第十三條參照執行

        本市高中階段學校、臺商子女學校、外籍人員子女學校和經市主管部門批準的本市學校開辦的國際部的校車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生效及廢止

        本規定自20xx年9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為3年。《上海市教育委員會等4單位關于印發上海市中小學、幼托園所校車管理若干規定的通知》(滬教委青〔20xx〕16號)同時廢止。

      車輛管理規定12

        為加強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提高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技術狀況,保障作業安全,減少因廠內機動車輛管理、操作與維修保養不善而引起的傷亡事故,保障職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規定。

        一、廠內機動車輛的管理

        1、本規定所稱廠內機動車輛指長期或臨時在廠內進行作業、運輸或通行的機動車輛,包括外來進入廠區機動車輛、由各勞務團體自主管理的機動車輛(包括電瓶車輛)。

        2、外來進入廠區的機動車輛由合同管理單位管理,進入單位區域后由使用單位管理。

        3、送貨車輛由綜合辦進行管理,進入單位區域后由使用單位管理。

        4、勞務團體自主管理的機動車輛由所屬車間負責管理。

        二、機動車輛出入廠管理

        1、機動車輛出入廠,由保衛科負責進行管理,進出車輛由保衛科進行檢查,聯系車輛使用或接受單位,經確認后方可入廠。

        2、機動車駕駛員必須持有公安機關核發的"駕駛證" "行車證"及其他相關證件,無牌照車輛禁止入廠。入廠車輛由保衛科收留駕駛證,車輛出廠時交還司機。

        3、運輸各類危險化學品車輛配備符合要求的滅火器,持有完備的危險品運輸手續,經保衛科檢查后方可入廠。

        4、臨時進出廠作業和送貨車輛,由保衛科發放防火罩,佩戴合格后方可入廠。

        三、機動車輛入廠管理

        1、機動車輛進入廠區,由管理單位或保衛科指定行駛路線,嚴格按照指定的路線行駛,嚴禁擅自闖入禁止路段、生產裝置區。

        2、機動車輛在廠區內行駛,嚴格按照規定速度依次行駛,廠內行駛限速直行道速度10km/h,轉彎5km/h,不準超車。

        3、未經許可不得進入生產區域及其他無關區域,進行吊裝等作業的車輛進入生產區,必須在車間管理人員監護下,查看好停車位置后方可進入,在作業完成后再監護下應盡快駛離生產區,不得逗留。

        4、車輛需在廠區停留時,應停靠在廠內馬路一側,不準搶占馬路、不準隨意停放,車輛不允許在生產區內消防通道上停留。

        5、嚴禁無駕駛證人員在廠區內擅自駕駛機動車。

        6、車輛均應設置喇叭,其性能應可靠,喇叭的音量應符合有關標準的噪聲規定,車輛各部位應無漏油、漏水、漏氣、漏電現象,各種儀表應齊全且靈敏有效。運輸危險化學品車輛應保持罐體清潔,閥門密閉好用,防止跑、冒、滴、漏,污染路面。

        7、車輛照明及指示燈具應安裝牢固、齊全有效。燈泡要有保護裝置,不得因車輛震動而松脫、損壞、失效或改變光照方向。所有燈光開關應安裝牢固,開關自如,不得因車輛振動而自行開關。

        8、進入廠區后,嚴格執行廠內相關制度,嚴禁司機在廠內吸煙,司機下車需戴安全帽,裝卸貨車輛隨車人員按標準佩戴勞保用品,嚴

        禁貨車上人貨混乘。

        9、運輸車輛過磅時,車上所有人員(包括司機)要全部下車,凡是弄虛作假者視情節給予經濟處罰,裝卸車時押運人員必須在現場監護。

        10、機動車輛在廠區內行駛如發生交通事故,當事者應保護好現場,并及時上報相關部門調查處理。

        四、廠內機動車輛管理

        由各勞務團體自主管理的機動車輛,按照第二條進行管理,還應遵守以下條款:

        1、各類車輛應在規定的往返道路上行駛,嚴禁私自出界區行駛。

        2、施行專人專車管理,應每輛車制定駕駛人員,嚴禁廠內人員駕駛勞務團體車輛。

        3、機動車輛運行中只允許駕駛員乘坐,嚴禁機動車輛載人行駛。

        4、機動管車輛嚴格按照指定用途使用,嚴禁將機動車輛做其他用途。

        5、機動車輛要定期進行檢查和檢修,存在安全隱患的車輛嚴禁使用,車輛安全隱患無法消除時,應做報廢處理,嚴禁報廢車輛繼續使用。

        五、獎懲規定

        1、機動車輛在廠內不按照規定路線行駛,扣罰司機50元,扣罰管理單位50元,由安保科通知保衛科,處罰車輛出廠需出示罰款收據,方可放行。

        2、廠內機動車輛違反廠內制度,違規進入生產區,不按規定停放,超速運行,扣罰車輛管理單位50元。

        3、駕駛人員在廠內不按規定佩戴勞保用品,勒令其停止工作,并扣罰50元,扣罰管理單位50元,

        4、廠內機動車輛駕駛人員發生吸煙等嚴重違反規定行為,按照廠相關規定執行扣罰。

        5、廠內機動車輛違規載人、廠內人員駕駛勞務團體車輛;勞務團體車輛不按指定用途使用,每次扣罰50元,扣罰管理單位50元。

        6、檢查發現機動車輛存在安全隱患時,不按規定整改繼續使用,每次扣罰100元。

        7、廠內機動車輛因交通肇事損壞設施、影響安全生產、造成經濟損失的,按照廠及集團事故賠償制度執行。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車輛管理規定13

        為使我院車輛管理更加規范化、合理化、統一化,本著“節約開支,合理使用,減少漏洞,杜絕事故”的原則,合理進行調配和使用,保證每部車輛在醫院的行政和醫療工作中充分發揮服務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一、車輛使用管理:

        1、醫院各種公務車輛由院辦公室統一管理和調度,車輛使用實行派車單制度。派車本著“先急后緩、保障重點”的原則,車輛使用范圍包括:院領導和各職能科室因公外出用車、各種會議用車、醫院統一組織的集體活動用車、請專家會診用車以及經院領導批準的其他用車。

        2、120救護車由急診科負責調度,救護車主要用于120急癥救護使用,未經請示批準,任何人不得隨意改變“120”值班車輛用途。確因工作需要改變車輛用途的,由急診科書面向分管院長請示經同意后方可改變,并在規定期限內恢復其原用途.外出醫療急救用車,由醫務科請示分管領導后調配,醫務科安排出車后報院辦公室備案。

        3、院領導黃州區內辦公用車,由辦公室合理派遣;黃州區以外辦公用車,須報請分管領導批準。醫院各職能科室使用車輛,需提前一天到院辦公室填寫車輛使用申請單,并寫明用車時間、地點、事由經辦公室主任和分管領導簽字同意后,由院辦公室統籌安排,并填寫車輛使用派車單通知出車司機;超出黃州區范圍的,必須由院長批準。凡事先未填申請單的部門,用車不予保障,使用車輛時應按派車單批準的路線行駛,不得隨意指使駕駛員更改行車路線。

        4、醫院所有職工用車原則上不予安排,確有特殊情況需要用車,由本人寫出書面申請,經分管領導和院長批準后,院辦公室給予安排。

        5、司機必須憑派車單出車,未經允許不得私自出車,否則發生交通意外,由本人承擔全部責任并賠償損失。

        6、醫院所有車輛在節假日或每日下班收車時,必須停放在單位指定地點,車輛鑰匙統一由醫院辦公室保管。非經分管領導和院長同意,任何人不得私自持有或保管車輛鑰匙。(值班車輛鑰匙由值班司機保管)。

        7、嚴禁公車私用,嚴禁公務車輛參加婚喪嫁娶等活動;嚴禁駕駛員在非工作日、非執行公務擅自動用公務車輛。凡公車私用造成違章及交通事故,由責任人承擔后果并賠償經濟損失。

        8、司機每次出車回院后,要及時告知院辦公室,以便辦公室掌握車輛情況,合理調配。如遇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返回,應及時通知院辦公室,并說明原因。

        9、醫院車輛專職司機,負責車輛的保管和維護,每次出車后要對車輛進行清洗、擦拭,并要定期進行檢修、保養,以保證安全行駛。

        10、救護車內的急救設備和物品必須保持完善,不得隨意挪用。救護車司機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以適應搶救需要,不得無故脫崗,保證隨叫隨到。

        11、司機駕車時應嚴格遵守交通規則,證件配戴齊全,不酒后駕車、疲勞駕車,凡因自身原因違章或證件不全被處罰,所有后果及費用由駕車司機本人負責。

        12、院辦公室車輛管理負責人,負責建立詳實的車輛管理檔案,按規定辦理交納有關費用,按規定審計車輛費用憑證;所有車輛有關證件的年檢及保險資料統一由院辦公室保管,并負責安排

        13、醫院車輛一般情況不予外借,上級部門或相關單位因工作原因,確需借用車輛的,必須經院長同意后辦公室方可安排借用。

        二、車輛油料及維修管理

        1、機動車輛的'維修實行分級管理,機動車輛有故障后,駕駛員要及時向辦公室報告,確需維修的由辦公室簽字后報分管領導審核辦理。

        2、實行車輛百公里耗油標準,超出部分由司機負責。車輛用油由辦公室出具加油單到定點加油站加油。用車加油做詳細登記。外出在外加油由辦公室簽字后,報請院長審批,方可入庫報銷。

        3、車輛需要維修時,由辦公室寫出書面申請,經分管領導核準后方能進行,重大檢修項目須經院長審批同意。路途中遇特殊情況需就近修理的,事后要及時按照上述程序補辦手續。

        4、車輛維修必須在醫院定點修理廠維修,維修車輛時,辦公室書面報請分管領導批準并注明維修部件、費用及時間等后,方可保養或維修。

        5、車輛檢修或維修費用在5000元/次以下,由分管領導核準,車輛檢修或維修費用在5000--10000元/次的,由院長核準。

        三、司機管理

        1、實行車輛出勤登記制度,司機每次出車均需將出車事由、地點、開車時間、到達時間、回車時間、到院時間、公里數、耗油數登記清楚,備查。

        2、司機要堅守工作崗位,接通知后保證按時出車,保持車容整潔衛生,定期進行車輛的檢修、保養,保證車輛安全行駛。

        3、司機擅自出車,造成車輛損壞和責任事故,所需費用等均由本人承擔,并追究責任,造成后果者自行承擔相應責任。

        4、嚴格遵守交通法規,執行醫院各項管理規定,禁止酒后開車,嚴禁車輛交給他人駕駛,駕駛員出車過程中因違反交通法規而被交警部門處以違章罰款時,由駕駛員自行承擔全部罰款費用。

        5、車輛保養費、維修費、停車費、過路費、油料費等憑票據和出車登記及派車單報銷。

        6、無論值班、休息手機應保持24小時通暢,所有車輛駕駛人員必須服從統一指揮。

        7、實行交接班制度,保持車輛狀況處于良好狀態(急救物品、油、擔架等),不得帶“病”出車。

        8、本規定自二Oxx年月日起執行,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符的,以本規定為準。

      車輛管理規定14

        一、車輛管理

        根據平潭綜合實驗區黨工委、管委會區縣整合期間和車改過渡期公務用車管理相關規定,局機關各處室(原縣直單位)不再編制公務車輛,原有的所有車輛和經費預算劃歸區局管理。區社會事業局編制6輛公務用車,并可保留衛生突發事件、文化稽查、搶險救災3輛應急用車。

        局機關公務車輛日常工作由辦公室總務室統一管理,在車輛使用上,首先保證局領導的公務用車。同時,考慮到區縣整合期間的工作銜接,原擁有車輛的衛生處、文體處、教育處等三個處室的主要領導可優先在區內使用原來的公務車。

        二、司勤管理

        車輛整合后,原來的司勤人員勞動關系原則上移到區社會事業局,局辦公室總務室將按相關規定進行管理。平時,司勤人員集中在駕駛員休息室上班,根據排班情況執行用車任務(司機排班另行安排)。司勤人員的考勤參照機關干部執行,由辦公室管理。請假方面,司勤人員原則上不得請假,更不能無故缺勤,如果確需請假,應自行找好駕駛員(不得找局內部駕駛員),按干部考勤有關規定辦理請假手續,同時參照干部考勤規定,司勤人員一年內累計請假超過8天,將扣發工資,請假超過3個月的,給予辭退。缺勤方面,司勤人員將按規定扣發工資,如果連續缺勤15天或累計缺勤30天給予辭退。

        三、用車管理

        處室開展業務工作,確需用車的應提前申請,經局領導同意后由辦公室總務室統一調派。

        1、區內用車。短時用車(半天以內)由辦公室統籌安排,一天以上用車,填寫《區內公務用車審批表》,經處室、辦公室審批后,由總務室派車。

        2、出島用車。處室非主要領導或一般干部外出參加會議或公務活動,乘坐公共交通,按規定報銷旅差費。處室主要領導因參加會議或公務工作,原則上乘坐局分管領導的車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特殊情況需出島用車,由處室提出申請,填寫《小車外出審批表》,報局主要領導批準后由總務室派車。

        3、日常,車輛應按規定地點停放,接到總務室派車任務后方可駛離停放地點,并嚴格按審批的路線行駛,非經審批私自用車,按公車私有處理,將追究司機和使用者責任。小車外出審批表一式二份,一份交駕駛員作為報銷有關費用的附件,一份由辦公室存檔。

        4、根據工作需要,局領導用車自行調配。

        5、車輛經費報銷時,需先經總務室審核后方可交給財務室等相關部門辦理報銷手續;嚴禁向下屬單位、企事業單位或其他服務管理對象攤派、轉嫁車輛運行費用。

        6、局下屬各單位可參照本規定進行公務車輛管理。

        公司車輛管理制度

        一、車輛管理

        1、公司車隊負責公司車輛的統一購置、落戶辦證、保險、年檢年審、維修保養、油料補給、交通事故處理以及考核、培訓、安全教育等工作。

        2、公司所有車輛實行集中管理,統一調度。公司車輛除機動車輛外,原則上將車分配到各班子成員、部室優先使用。車輛未用時,車隊經請示后可臨時調配。如領導出差,車輛歸車隊統一調配。

        3、嚴格執行車輛專人專車的管理方式,非本車專職駕駛員嚴禁駕駛車輛,駕駛員負責本車駕駛、跟蹤維修保養、清潔、證件保管等,嚴禁轉借或私自調換駕駛車輛,否則,一切后果由當事人自己承擔并予以重罰。特殊原因如代班等,需經車隊同意。

        4、節假日或休息日車輛必須停放公司指定地點,嚴禁非工作用車,嚴禁搭載非公司人員,否則一切后果當事人自負,特殊原因需公司車隊同意。任何用車部門及人員,必須尊重駕駛員權利,不能指使駕駛員做出違章駕駛行為。

        5、駕駛員必須嚴格遵守各級交通法規和制度,對交通違法、違章行為引發的一切后果和所有罰款由駕車人自己負責處理。

        6、特殊情況下外單位和公司職工借用車輛必須填寫《借用公車審批單》,經公司批準同意后,實行付酬派車。車輛使用費按1元/公里支付。

        7、車隊長負責對每臺車進行單車成本核算,并每月進行公布,單車成本核算是對駕駛員進行考核的重要指標,直接參與駕駛員工資的發放和年安全獎評比。

        (1)每輛車的行駛里程及燃料消耗。

        (2)根據車輛車型、車況等因素,確定每輛車百公里燃料消耗等。

        (3)每輛車的輪胎消耗量。

        8、公司車輛實行定點加油。燃料油采用一車一卡制,車卡相符,并準確填寫公里數。有特殊情況需要在外加油時,事先必須經車隊長同意并報分管領導批準。

        二、車輛維修

        1、公司所有車輛實行定點維修。車輛維修必須憑派修單到指定的廠家維修。有特殊情況需要在外維修時,事先必須經車隊長同意并報分管領導批準。

        2、車輛維護分為日常維護、一級維護、二級維護。

        (1)日常維護是由駕駛員每日出車前、行車中和收車后負責執行的車輛維護作業。其作業中心內容是清潔、補給和安全檢測。

        (2)一級維護是由指定的維修廠家負責執行的車輛維護作業。其作業中心內容是除日常維護作業外,以清潔、潤滑、堅固為主,并檢查有關制動、操縱等安全部件。該級維護為每5000公里進行一次。

        (3)二級維護是由指定的維修廠家負責執行的車輛維護作業。其作業中心內容是除一級維護作業外,以檢查、調整轉向節、轉向搖臂、制動蹄片、懸架等經過一定時間的'使用容易磨損或變形的安全部件為主,并拆檢輪胎,進行輪胎換位。該級維護為每15000公里進行一次。

        3、車輛大修按行駛里程15萬公里以上或實際情況確定。

        4、車輛維修1000元或更換配件500元以下的由車隊長負責審核同意,車輛維修1000元以上至5000元以下或更換配件3000元以下的由分管領導審批,車輛維修5000元以上(含5000元)或更換配件3000元以上的(含3000元)的由公司經理審批。維修程序為:

        (1)駕駛員報修后由車隊長負責檢驗,確認后再由車隊填寫派修單。為了更好地對車輛進行管理,堵塞漏洞,節省開支,杜絕因維修保養造成的安全隱患,防止駕駛員在修車過程中采取報而不修,多報少修的現象發生,凡維修部件超過200元的必須回收,交車隊驗收。

        (2)車輛統一在指定的維修點維修,未經車隊同意,駕駛員不得到定點以外的廠家維修、如有違反由駕駛員承擔一切費用。修理期間駕駛員應在修理廠監督修理工作,防止修理廠家作弊和維修不到位。車隊長要對帳目進行核實簽字,經財務審核后才能付款。

        (3)維修質保期限為:一級維護車輛行駛1500公里或竣工出廠之日起三天內;二級維護車輛行駛3000公里或竣工出廠之日起十天內;大修車輛行駛10000公里或竣工出廠之日起三個月內(時間、里程先達到者為準)。

        三、報帳程序

        1、公司所有車輛的費用開支,均以每臺車為單位,單獨辦理報賬手續。

        2、報賬經辦人必須是指派的該車駕駛員,特殊情況由非本車駕駛員發生的費用也應轉交本車駕駛員統一報銷。

        3、車輛費用報銷程序:駕駛員填寫單據→車隊長簽認→財務部審核→領導批示→財務部報銷。

        四、駕駛員管理

        1、駕駛員考勤一律由綜合辦統一管理,無特殊原因月漏打考勤3次及以上者,罰款50元/天。考勤作假的,罰款100元并取消當月績效工資。

        2、嚴禁長時間待車開空調,一經發現,罰款100元/次。

        3、嚴禁上班(待崗)期間玩牌賭博和離開公司辦私事,違者罰款100元并取消當月績效工資。

        4、嚴禁以各種借口逃避出車,當班駕駛員要求做到隨喊隨到,如要出車時無法按時到場視作事假并處以100元/次的罰款。

        5、駕駛員必須做到上車系安全帶,并有義務要求其他乘客也系安全帶。做到不開英雄車,不開賭氣車,不得強行超車,轉彎不占道超車、不超車,通過集鎮或遇雪、雨、霧天應保持車距,減速慢行。違者處以50元/次的罰款。

        6、嚴禁違章駕車,酒后開車,無證開車,穿拖鞋開車,帶病開車,疲勞開車,車輛亂停放。違者責任自負并處以罰款50元/次。

        7、嚴禁在開車時使用通訊工具、抽煙、吃檳榔。違者處以50元/次的罰款。

        8、因駕駛員責任造成車輛被盜者,取消全年安全獎并予以辭退。

        9、嚴禁出私車或私自將車借與他人駕駛。違者處以100元/次的罰款。

        10、駕駛員需每天填寫行車日志,行車日志將作為對駕駛員考核的重要依據。未填寫行車日志的,罰款50元/次。

        11、駕駛員要按時參加公司組織召開的安全學習例會。無特殊原因的,不得請假,學習遲到的處以50元/次的罰款,缺課的處以100元/次的罰款。

        五、安全事故處理

        車隊負責做好駕駛員的安全考核工作,將安全生產、事故情況及獎罰意見報公司領導批準,其中道路事故與機損事故所造成的損失由交警、保險公司或修理廠做出鑒定,并由交警劃分責任。

        1、不論事故大小,事發后當事人必須及時報告車隊負責人,以便車隊與保險部門聯系,減少事故損失,縮小事故影響。同時報警,盡快采取有效措施保護現場,積極配合交警處理事故。嚴禁事故發生后逃離現場,隱瞞實情。

        2、事故發生涉及人員傷亡,當事人和隨行人員必須組織搶救,發揚人道主義精神,急救傷者移動現場必須設立標記。

        3、事故發生后,當事人必須做出書面匯報,說明事故發生的原因以及自己應該承擔的責任,總結經驗教訓,避免類似事故的發生。

        4、因公出車造成的責任事故處罰:事故直接經濟損失在20xx元以內,取消當月績效工資及全年安全獎;直接經濟損失在20xx—5000元者,取消當月績效工資、全年安全獎及半年年終獎金;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元以上或造成人員受傷者,取消當月績效獎金、全年安全獎及年終獎金。

        5、責任事故當事人承擔的責任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和一定責任,在劃分責任后,當事人分別按事故經濟損失的5%,4%,3%,2%的比例計算賠償金額。

        6、因私出車造成的事故由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并予以辭退。

        六、安全行車的獎勵措施

        全年無任何大小事故,愛崗敬業,服務熱情周到,遵章守制,車容整潔的按200元/月的標準發放安全行車獎。

        七、本制度自20xx年10月1日起執行,解釋權歸屬公司綜合辦。

      車輛管理規定15

        (一)車輛管理

        第一條公司公務車的.證照及稽核等事務統由管理部負責管理。配屬于營業所之車輛由主管指派專人調派,并負責維修、檢驗、清潔等。

        第二條本公司人員因公用車須于事前向車管專人申請調派,車管專人依重要性順序派車。不按規定辦理申請,不得派車。

        第三條每車應設置“車輛行駛記錄表”,使用前應核對車輛里程表與記錄表上前一次用車的記載是否相符。使用后應記載行駛里程、時間、地點、用途等。管理部每月抽查一次。發現記載不實、不全或未記載者應呈報主管提出批評,對不聽勸阻屢教屢犯者應給予處分,并停止其借用權利。

        第四條每車設置“車輛使用記錄表”,由營業會計于每次加油及修護時記錄,以了解車輛受控狀況。每月初連同行駛記錄表一并轉管理部稽核。

        (二)車輛使用

        第五條使用人必須具有駕照。

        第六條公務車不得借予非本公司人員使用。

        第七條使用人于駕駛車輛前應對車輛做基本檢查(如水箱、油量、機油、剎車油、電瓶液、輪胎、外觀等),如發現故障、配件失竊或損壞等現象,應立即報告,否則最終使用人要對由此e1發的后果負責。

        第八條駕駛人須嚴守交通規則。

        第九條駕駛人不得擅將公務車開回家,或作私用,違者受罰。經公司特許或回到時已逾晚上九時者例外。

        第十條車輛應停放于指定位置、停車場或適當、合法位置。

        任意放置車輛導致違犯交規、損毀、失竊,由駕駛人賠償損失,并予之以處分。

        第十一條為私人目的借用公車應先填“車輛使用申請單”,注明“私用”,并經主管核準后轉管理部營業會計稽核。

        第十二條使用人應愛護車輛,保證機件、外觀良好,使用后并應將車輛清洗干凈。

        第十三條私用時若發生事故,而致違規、損毀、失竊等,于扣除理賠額后全部由私人負擔。

        (三)車輛保養

        第十四條車輛維修、清洗、打蠟等應先填“車輛使用申請單”,注明行駛里程,核準后方得送修。

        第十五條車輛應由車管專人指定各廠牌保養,特約修護廠維修,否則修護費一律不準報銷。可自行修復者,報銷購買材料零件費用。

        第十六條車輛于行駛途中發生故障或其他耗損急需修復或更換零件時,可視實際情景需要進行修理,但無迫切需要或修理費超過20xx元時,應與車管專人聯系請求批示。

        第十七條如由于駕駛人使用不當或車管專人疏于保養,而致車輛損壞或機件故障,所需之修護費,應依情節輕重,由公司與駕駛人或車管專人負擔。

        (四)違規與事故處理

        第十八條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景下,違反交通規則或發生事故,由駕駛人負擔,并予以記過或免職處分。

        1.無照駕駛。

        2.未經許可將車借予他人使用。

        第十九條違反交通規則,其罰款由駕駛入負擔。

        第二十條各種車輛如在公務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車禍發生,應先急救傷患人員,向附近警察機關報案,并即與管理部及主管聯絡協助處理。如屬小事故.可徑行處理后向管理部報告。

        第二十一條意外事故造成車輛損壞,在扣除保險金額后再視實際情景由駕駛入與公司共同負擔。

        第二十二條發生交通事故后,如需向受害當事人賠償損失,經扣除保險金額后,其差額由駕駛人與公司各負擔一半。

        (五)費用報銷

        第二十三條公務車油料及維修費以憑證實報實銷。

        第二十四條私人公用憑實證報銷。

        第二十五條公車私用:1500CC以內,每次行駛30公里內,繳交公司2元公里;每次行駛超過30公里,繳交1.6元公里。1600CC以上,每次行駛30公里內,繳交公司2.2元公里;每次行駛超過30公里,繳交1.8元公里。

        公司車輛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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