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最新小額貸款公司章程(通用8篇)
在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的今天,我們可以接觸到章程的地方越來越多,章程是作用于組織內部的規范性文書。擬章程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2025最新小額貸款公司章程,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最新小額貸款公司章程 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 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范本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08〕23號)、《廣東省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試行)》(粵金〔2009〕10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公司是依照《公司法》、《管理辦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
第三條 本公司注冊名稱: 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
本公司住所: ,郵政編碼: 。
第四條 本公司是獨立的企業法人,擁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以全部財產對債務承擔民事責任。本公司在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的經營范圍內開展業務,本公司合法的經營活動受法律保護,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第五條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為規范本公司的組織與行為、本公司與股東、股東與股東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
第六條 本公司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國家金融方針和政策,依法接受政府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經營宗旨和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公司的經營宗旨是為 縣(市、區)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以及小型企業發展提供優質的金融服務,積極支持“三農”和小型企業的發展。
第八條 本公司以安全性、流動性、效益性為經營原則,實行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自我約束。
第九條 本公司業務經營與管理應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管理辦法》和政府主管部門頒布的有關行政規章的規定。
第十條 經廣東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審批機關)批準,并經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本公司的經營范圍為:
(一)辦理各項小額貸款;
(二)其他經批準業務。
第十一條 本公司不得開展以下經營活動:
(一)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組織或參與任何名義、形式的集資活動;
(二)向本公司股東、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及其關聯方提供貸款;
(三)為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提供擔保;
(四)跨縣域經營業務;
(五)經營未經批準和法律、法規不允許經營的業務。
第三章 注冊資本和出資額
第十二條 本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xx萬元,全部為貨幣資本,由股東一次足額繳納。
第十三條 本公司由 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股東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十四條 公司主發起人(或最大股東)及其關聯方、單個股東及其關聯方持股比例不得超過審批機關規定的上限,單個股東及其關聯方持股不得低于公司注冊資本總額的1%。
第十五條 本公司的法人股東出資額和比例如下:
名 稱
法人類型及注冊號
出資額
(萬元人民幣)
出資比例(%)
本公司自然人股東出資額和比例如下:
姓名
身份證號
出資額
(萬元人民幣)
出資比例(%)
第十六條 本公司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經股東會作出決議,并報經審批機關批準后,可以變更注冊資本。
第十七條 本公司股東不得虛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
本公司最大股東持有的股份自本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內不得轉讓,其他股東持有的股份2年內不得轉讓,審批機關審批同意的除外。
第四章 股東和股東會
第十八條 本公司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一)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二)要求本公司為其簽發出資證明書,并將姓名(或名稱)、住所、出資額及出資證明書編號記載于股東名冊上;
(三)對本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四)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五)公司新增資本時,原股東可以優先認繳出資,按照增資前各自的出資比例認繳新增出資;
(六)按有關規定轉讓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權;
(七)查閱本章程、股東名冊、股東會會議記錄、財務會計報告、管理制度;
(八)在本公司辦理清算完畢后,按照出資比例分享剩余資產;
(九)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九條 股東提出查閱前條所述有關信息或索取資料的,本公司經核實股東身份后按照股東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二十條 本公司股東會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或者本章程;侵犯股東合法權益的,股東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該違法行為的訴訟。
第二十一條 股東承擔如下義務:
(一)承認并遵守本公司章程,保守本公司秘密;
(二)以其出資額為限對本公司承擔責任;
(三)應當足額繳納本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
(四)未足額繳納出資的,應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五)本公司依法登記注冊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六)維護本公司的利益和信譽,支持本公司合法開展各項業務;
(七)服從和履行股東會決議;
(八)本公司法人股東中,如發生法定代表人、名稱、住所、經營(業務)范圍等重大事項變更,以及解散、被撤銷時,法人股東應在30天內書面通知本公司;
(九)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規定應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二條 本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本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批準本公司的發展規劃,決定本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監事、經理,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經理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執行董事的工作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五)審議批準本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本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本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本公司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九)對股東股份轉讓作出決議;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審議法律法規或者本章程規定應當由股東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 股東可親自出席股東大會、也可委托代理人代為出席和表決。
自然人股東出席會議,應出示本人身份證和持股憑證;代理人出席會議的,應出示本人身份證、代理委托書和持股憑證。
法人股東應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出席會議。法定代表人出席會議的,應出示本人身份證,能證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資格的有效證明和持股憑證;代理人出席會議的,應出示本人身份證、法人股東單位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加蓋法人股東印章的書面委托書和持股憑證。
第二十四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按照《公司法》和本章程的規定執行。
股東會決議必須經代表半數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但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五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 年召開 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董事、執行董事或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有關規定行使職權。
第二十六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將會議日期、地點及審議事項于會議召開 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五章 執行董事、監事、經理(適用于不設置董事會、監事會的公司)
第二十七條 本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八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和召集股東會會議,檢查股東會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條 本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 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連任。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本章程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的規定,對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一條 公司設經理一人,由股東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股東會或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二條 本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經理擔任。
第五章 董事會、監事會、經理(適用于設置董事會、監事會的公司)
第二十七條 公司設董事會,成員 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董事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八條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的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條 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一)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 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公司法》未作規定,屬于公司自治的內容,建議由公司自定)
(二)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三)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四)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五)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第三十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第三十一條 本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成員 人。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本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其中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連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二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長不履行本章程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的規定,對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三條 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三十四條 公司設經理一人,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股東會或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五條 本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經理擔任。
第六章 財務管理
第三十三/三十六條 本公司執行國家統一的金融企業財務會計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真實記錄并全面反映其業務活動的財務狀況,遵守國家和地方稅法,依法納稅。
第三十四/三十七條 本公司會計年度為公歷1月1日至12月31日。本公司應當在每一個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有資格的中介機構審查驗證。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在召開股東會的20日前置備于本公司,供股東查閱。
第三十五/第三十八條 本公司按照有關規定進行信息披露,定期公布經營業績和審計報告。
第七章 增資、減資、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六條 本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應當經審批機關批準后,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十七條 本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解散:
1、本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
第三十八條 本公司清算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解散時,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清算組由股東組成。
第三十九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本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本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本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本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四十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第四十一條 清算組在清算本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本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本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按照股東的實繳出資比例分配。
清算期間,本公司續存,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本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四十二條 本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提交股東會或人民法院確認后,報審批機關備案。并向公司登記機關、稅務、海關等有關部門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繳銷營業執照,同時對外公告本公司終止。
第八章 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三條 本公司根據需要可修改本章程。修改后的章程應經縣級政府主管部門審批后,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修改章程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應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其中,變更公司名稱、股權、注冊資本、住所、經營范圍、組織形式的,應經審批機關批準后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更換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時,應報經縣級政府主管部門初審,經市級政府主管部門核準其任職資格后,方可任命。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公司接受政府主管部門、人行、銀監、海關、工商行政管理、勞動管理、環保、財政、稅務、審計等部門的依法檢查和監督。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股東會通過后報審批機關批準,于本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
全體股東簽名(蓋章):
年 月 日
最新小額貸款公司章程 2
通過章程自治實現公司自治,這也是新公司法對于公司章程功能和作用的定位。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維護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 (以下簡稱公司)
第三條 公司住所:
第四條 公司營業期限:永久存續(或:自公司設立登記之日起至 年 月 日)。
第五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經理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七條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 經營范圍第八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
(一)辦理各項小額貸款;
(二)辦理小企業發展、管理、財務等咨詢業務;
(三)其他經批準的業務。
(以上經營范圍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條 公司由 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注冊資本為人民幣xx萬元。
……
(注:出資方式應注明為貨幣出資)
第十一條 股東應當在繳納出資后,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第十三條 公司可以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十四條 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四章 股東第十五條 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第十六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按照其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優先按照其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
(二)參加或委托代理人參加股東會,按照認繳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三)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股權;
(四)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五)選舉和被選舉為公司董事或監事;
(六)查閱公司會計帳簿,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七)公司終止后,按其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八)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七條 股東承擔如下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
(二)按期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資;
(四)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八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后,由合法繼承人繼承其股東資格,其他股東不得對抗或妨礙其行使股東權利。
第五章 股權轉讓第十九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權,毋須征得其他股東同意;
第二十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 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第二十一條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各自認繳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二條 依本章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決議。
第六章 股東會第二十三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注:董事長由股東會指定的,此處應增加“在董事中指定董事長”)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決定聘用或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十一)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四條 股東可以自行出席股東會,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東會并代為行使表決權。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的,代理人應出示股東的書面委托書。
第二十五條 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并于上一會計年度完結之后三個月之內舉行。經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監事會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七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可以調整通知時間。
股東或者其合法代理人按期參加會議的,視為已接到了會議通知。該股東不得僅以此主張股東會程序違法。
第二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認繳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三十條 股東會會議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須經代表過半數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但是對公司修改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七章 董事會、經理、監事會第三十一條 公司設董事會,由 人組成。股東代表出任的,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職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任期每屆三年(注: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三十二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名,副董事長 名,由董事會選舉產生。(注:也可由股東會在董事會成員中指定)
第三十三條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八)決定公司的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本章程規定或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四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五條 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經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經理提議,應當召開臨時董事會議。
第三十六條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三十七條 董事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第三十八條 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股東會或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九條 公司設監事會,由 人組成。股東代表出任的,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職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每屆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的比例由股東會決定,但不得低于監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監事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條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第四十一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 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依職權召集 和主持股東會會議時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提出議案;
(六)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二條 監事會會議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經三分之一以上的監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第四十三條 監事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的監事出席方可舉行。監事會按其職權作出的決議,須經半數以上的監事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十四條 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紀錄,由出席會議的監事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八章 經營管理規定第四十五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主要資金來源為股東繳納的資本金、捐贈資金和來自不超過兩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融入資金,其中從銀行業金融機構融入資金的余額,不超過公司資本凈額的50%。小額貸款公司不向內部或者外部集資、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第四十六條 小額貸款公司發放貸款,堅持“小額、分散”的原則。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不超過公司資本凈額的5%。貸款發放和回收主要通過轉賬或者銀行卡等渠道結算,減少現金交易。
第四十七條 不向股東發放貸款。
第四十八條 小額貸款公司貸款利率上限放開,但不超過最高人民法院規定的民間借款利率的上限,下限為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限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的0.9 倍。
第四十九條 公司建立規范的資產分類制度和撥備制度,準確進行資產分類,充分計提呆賬準備金,確保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始終保持在100%以上。
第九章 公司財務、會計第五十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于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后的三個月內送交各股東。
第五十一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按照股東的實繳出資比例分配紅利。
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第五十二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消;
(五)人民法院依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予以解散。
公司有前款第(一)項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第五十三條 公司因前條第(一)、(二)、(四)、(五)項的規定而解散的,應當依法組建清算組并進行清算;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五十四條 清算組由股東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行使職權和承擔義務。
第十一章 附則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所稱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指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所稱“以上”含本數;“過半數”不含本數。
第五十七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因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公司原登記機關備案。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五十九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股東會。
全體股東簽名(蓋章):
年 月 日
最新小額貸款公司章程 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公司名稱:XX 市 XX 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 “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XX 市 XX 區 XX 路 XX 號
第三條 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
第四條 經營范圍:發放小額貸款(按監管部門批準范圍執行);提供融資咨詢服務。
第五條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 5000 萬元,股東以貨幣資金實繳出資。
第六條 公司存續期限:永久存續
第二章 股東
第七條 股東名稱及出資情況:
第八條 股東權利:
(一)出席股東會并行使表決權;
。ǘ┎殚喒菊鲁獭⒐蓶|會記錄、財務會計報告;
(三)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ㄋ模﹥炏日J購新增注冊資本。
第九條 股東義務:
。ㄒ唬┳泐~繳納出資,不得抽逃出資;
(二)遵守公司章程,維護公司利益;
。ㄈ⿲緜鶆找猿鲑Y額為限承擔責任。
第三章 股東會
第十條 股東會是公司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Q定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ǘ┻x舉和更換董事、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其報酬;
。ㄈ⿲徸h批準董事的.報告;
。ㄋ模┬薷墓菊鲁獭
第十一條 股東會定期會議每年 11 月 10 日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董事、監事可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不能履職的,由監事召集;監事不履職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自行召集。
第十三條 股東會決議:修改公司章程需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其他事項經代表過半數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四章 董事、經理
第十四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一名董事代表公司執行事務,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五條 董事職權:
。ㄒ唬┱偌蓶|會會議并報告工作;
。ǘ﹫绦泄蓶|會決議;
。ㄈ┲贫ü窘洜I計劃;
(四)聘任或解聘經理。
第十六條 公司設經理 1 名,由股東會聘任,可由董事兼任。經理職權:
。ㄒ唬┲鞒止救粘=洜I管理;
(二)組織實施股東會和董事決議;
(三)制定公司內部管理制度。
第五章 監事
第十七條 公司設監事 1 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
第十八條 監事職權:
。ㄒ唬z查公司財務;
。ǘ┍O督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履職,對違規行為提出罷免建議;
。ㄈ┊敹滦袨閾p害公司利益時,要求其糾正;
。ㄋ模┨嶙h召開臨時股東會。
第六章 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條 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執行事務的董事擔任,經代表過半數表決權的股東決議通過,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七章 財務會計
第二十條 公司依法建立財務會計制度,編制年度財務報告,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二十一條 公司按規定向地方金融管理部門報送財務數據和經營情況報告。
第八章 章程修改與解散
第二十二條 修改公司章程需經股東會決議并報監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 公司解散需經股東會決議并依法辦理注銷登記。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經全體股東簽字蓋章后生效。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按《公司法》及監管規定執行。
最新小額貸款公司章程 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公司名稱:XX 市 XX 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 “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XX 市 XX 區 XX 路 XX 號 XX 寫字樓 XX 層
第三條 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法人控股)
第四條 經營范圍:發放小額貸款(僅限向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及自然人發放,單筆貸款金額不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的 5%);提供融資咨詢服務(不含金融中介)。具體以監管部門批準的經營許可為準。
第五條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 5000 萬元,全部以貨幣資金實繳,股東出資額及持股比例如下:
第二章 股東
第八條 股東權利:
(一)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東會會議,行使表決權;
(二)查閱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財務會計報告及公司經營決策文件;
。ㄈ┌磳嵗U出資比例分取公司紅利(公司當年盈利且彌補往年虧損后,方可進行利潤分配);
。ㄋ模﹥炏日J購公司新增注冊資本(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按實繳出資比例優先認繳,放棄優先認購權的,需出具書面聲明);
。ㄎ澹┕窘馍、清算時,按出資比例分配剩余財產;
(六)對公司董事、監事執行職務的違規行為提出異議,要求糾正。
第九條 股東義務:
。ㄒ唬┳泐~、按時繳納出資,不得虛假出資、抽逃出資;
。ǘ┮哉J繳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ㄈ┳袷毓菊鲁碳肮蓶|會決議,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其他股東利益;
。ㄋ模┡浜瞎鞠虻胤浇鹑诒O管部門報送股東資質、出資等相關資料;
(五)不得利用股東身份干預公司正常經營決策,不得要求公司為股東或關聯方提供違規擔保。
第三章 股東會
第十條 股東會是公司最高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Q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單筆投資超過 1000 萬元的,需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ㄈ⿲徸h批準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的報告;
。ㄋ模⿲徸h批準監事會(或監事)的報告;
。ㄎ澹⿲徸h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徸h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ㄆ撸⿲驹黾踊驕p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ň牛┬薷墓菊鲁蹋
(十)審議公司單筆貸款金額超過 250 萬元(含)的'貸款方案(公司注冊資本 5%)。
第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一)定期會議:每年 1 月召開一次,審議上年度經營情況、財務報告及本年度計劃;
(二)臨時會議: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執行董事)、監事會(或監事)提議時,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或執行董事)召集,董事長(或執行董事)主持;董事長(或執行董事)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若設)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董事會(或執行董事)不履行召集職責的,由監事會(或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 15 日前通知全體股東,通知內容包括會議時間、地點、議題及需審議的文件。股東因故不能出席的,可書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代理人需提交授權委托書,載明授權范圍。
第十四條 股東會會議作出決議,除修改公司章程、增加 / 減少注冊資本、公司合并 / 分立 / 解散 / 變更形式需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外,其他事項需經代表過半數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東會會議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或代理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四章 執行董事與經理
第十五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 1 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任期 3 年,可連選連任(連任不得超過 2 屆)。執行董事任職資格需符合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規定(無不良信用記錄、無金融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六條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偌椭鞒止蓶|會會議;
。ǘ﹫绦泄蓶|會決議;
(三)制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單筆投資不超過 1000 萬元);
。ㄋ模┲贫ü镜哪甓蓉攧疹A算方案、決算方案;
。ㄎ澹┲贫ü镜睦麧櫡峙浞桨负蛷浹a虧損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ㄆ撸Q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ò耍┢溉位蚪馄腹窘浝,根據經理提名聘任或解聘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七條 公司設經理 1 名,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解聘,可由執行董事兼任。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鞒止镜娜粘=洜I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決議;
。ǘ┙M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ㄈ⿺M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ㄎ澹┲贫ü镜木唧w規章;
。┨嵴埰溉位蚪馄腹靖苯浝、財務負責人;
。ㄆ撸Q定聘任或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ò耍﹫绦卸率谟璧钠渌殭唷
第十八條 執行董事、經理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灿霉举Y金;
。ǘ⿲⒐举Y金以個人名義或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ㄈ┻`反公司章程規定,未經股東會或執行董事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他人謀取本應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
。ㄎ澹┥米耘豆旧虡I秘密。
第五章 監事
第十九條 公司設監事 1 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任期 3 年,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z查公司財務,審核公司月度、季度及年度財務報告;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股東會決議的行為提出罷免建議;
。ㄈ┊攬绦卸、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對公司貸款業務的合規性進行監督(重點核查貸款對象資質、貸款額度、風險防控措施)。
第二十一條 監事應當每季度向股東會提交監督報告,發現公司存在重大風險或違規行為的,應當立即向股東會及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報告。
第六章 財務與風險管控
第二十二條 公司依照《企業會計準則》及金融監管規定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設置會計賬簿,編制月度、季度財務報告及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含審計報告),并于每月結束后 10 日內、每季度結束后 15 日內、每年結束后 4 個月內報送地方金融監管部門。
第二十三條 公司計提貸款損失準備金,計提比例不低于年末貸款余額的 1%;不良貸款率超過 5% 時,適當提高計提比例,具體計提方案由經理擬訂,執行董事審核,股東會批準。
第二十四條 公司堅持 “小額、分散” 原則,單筆貸款金額不得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的 5%(即 250 萬元),對同一借款人及其關聯方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的 10%(即 500 萬元)。
第二十五條 公司建立貸款審批制度,設置貸前調查、貸中審查、貸后管理崗位,明確各崗位職責,貸款審批需經至少 2 名以上崗位人員審核,單筆貸款超過 100 萬元的,需經執行董事審批。
第七章 章程修改與公司解散
第二十六條 修改公司章程需經下列程序:
。ㄒ唬﹫绦卸聰M訂章程修改方案;
。ǘ┱匍_股東會會議,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ㄈ┬薷暮蟮墓菊鲁虉蟮胤浇鹑诒O管部門備案,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二十七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ㄒ唬┕蓶|會決議解散;
。ǘ┮蚬竞喜⒒蚍至⑿枰馍;
(三)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被撤銷;
。ㄋ模┤嗣穹ㄔ阂勒铡豆痉ā芬幎ㄓ枰越馍。
第二十八條 公司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 15 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負責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通知債權人、處理未了結業務、清繳稅款、清償債務,清算結束后,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及地方金融監管規定執行;本章程內容與法律、行政法規或監管規定相抵觸的,以法律、行政法規或監管規定為準。
第三十條 本章程經全體股東簽字蓋章后生效,自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之日起對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一式 X 份,公司留存 2 份,股東各執 1 份,報送公司登記機關 1 份,報送地方金融監管部門 1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最新小額貸款公司章程 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信貸管理,規范信貸行為,防范信貸風險,提高信貸資產質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公司的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是全公司信貸業務經營和管理必須遵循的基本準則,是制定各類信貸管理制度和辦法的基本依據。
第三條本制度所指信貸業務是公司對客戶提供各類信用的總稱。
包括貸款、貼現、承兌、信用證等資產和或有資產業務。
第四條本制度所指信貸人員是公司參與信貸業務經營和管理的人員。
第五條本制度所指信貸部門是指有權辦理和經營信貸業務的部門。
第六條貸款的發放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貸款規定。
堅持“三農”為本,農業、農村、農民優先;審慎經營,擇優扶持;審貸分離、分級審批和安全性、流動性、效益性統一的原則。公司依法辦理信貸業務,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強制干預。
第二章基本制度
第七條實行信貸準入管理制度。
信貸準入管理包括準入對象、準入條件、準入過程和準入權限的管理。
(一)嚴格準入對象。
公司信貸準入對象主要包括:
1、“三農”客戶。
指一般農戶、農村專業大戶、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和其他涉農企業。
2、一般客戶。
指轄區內的自然人、法人和機構客戶。
3、重點客戶。
指信用等級高,償債能力強,無不良記錄,發展前景好,綜合效益佳的中小客戶。
4、個人消費客戶。
包括住房、商用房、汽車、助學等消費需求客戶。
5、重點項目。
指對公司具有較大貢獻度,列入政府發展計劃的重點項目。
6、優勢區域。
指經濟發達,信用環境好,地方政府重視,支持農信社發展的區域。
某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基本制度
7、優勢行業。
指具有壟斷優勢的系統行業、具有比較優勢的支柱產業和具有后發優勢的高新技術產業等。
“三農”客戶實行貸款優先、利率優惠。
(二)嚴格準入條件。
公司辦理信貸業務堅持“有條件、保安全、創效益”原則。
1、基本條件:
(1)《貸款通則》規定的條件。
(2)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發展前景看好。
(3)具備評信條件的客戶,信用等級在A級以上,無不良信用記錄。
(4)用途合規合法。
(5)第一還款來源充足,擔保合法、有效、足值,還款計劃切實具體。
(6)公司規定的其他條件。
2、除以上基本條件外,對不同類型客戶,還須符合相應的準入條件。
(1)公司類客戶:已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法人治理結構完善;資產負債比率一般不得超過70%,凈資產收益率原則上不得低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經營性現金凈流量為正值;或有資產業務存入規定比例保證金。
(2)機構類客戶:實行獨立經濟核算,財務管理規范,經費自給率50%以上,收支有盈余,還款來源落實可靠。
以上兩類客戶申請項目貸款的,項目資本金比率不得低于30%,建設資金來源落實可靠。
(3)自然人客戶:有合法身份、固定住所、正當職業、穩定收入和良好信用。
(三)嚴格準入過程:公司辦理信貸業務的準入過程要按照客戶申請與受理、調查與分析、審查與評估、評級與授信、貸審與審批五個環節進行,不得逆程序、少程序操作。
(四)嚴格準入權限。
公司辦理信貸業務要堅持“分級審批、分級管理”原則,嚴格按照權限辦理。
第八條實行客戶授信管理制度。
客戶授信是公司根據客戶資金需求情況、信用程度和償還能力,核定客戶最高綜合授信額度,統一控制客戶融資風險總量的管理制度。對具備條件的客戶申請信貸業務堅持“先評級、后授信、再用信”的原則。
第九條實行審貸分離制度。
審貸分離是指在辦理信貸業務過程中,將調查、審查、審批(咨詢)各環節的工作職責進行分離,由不同部門或崗位承擔,實行各環節相互制約、相互監督的機制。
(一)貸款調查。
貸款調查由公司信貸人員(貸款調查崗)負責,主要是對客戶情況進行調查核實。信貸人員受理貸款業務申請,要依據信用風險等級,對客戶的資產狀況、經營能力、經濟實力、信用狀況、法定代表人品行、貸款用途等方面進行全面的調查分析,寫出調查報告并簽署意見,報送貸款審查部門審查。信貸人員要承擔因調查情況不實導致貸款失誤的主要責任。
(二)貸款審查。
貸款審查由公司信貸部門和風險部門負責,信貸部門對受理貸款資料的真實性及市場風險負責,風險部門對貸款的政策性、合規性、合法性、技術性負責。信貸部門在接收到的貸款資料或公司自身營銷的貸款資料,進行調查和審查后,將貸款資料、審查結果提交風險部門進行再次審查。審查的主要內容包括:貸款基本資料是否齊全,客戶主體資格是否合法,客戶的經營狀況是否良好,是否符合信貸政策,貸款風險程度是否可控制,貸款(擔保)手續是否合法合規等。審查人員承擔因審查不認真、未能及時發現和反映問題而造成貸款失誤的主要責任。
(三)貸款審批。
貸款審批由公司貸款審批崗負責,按照貸款審批權限,對是否發放貸款進行決策。在貸款審批過程中,貸款審批部門和審批人要承擔審批失誤的主要責任。
1、基層貸審組由分管業務副總、信貸部經理、會計主管及職工代表、農民代表組成。貸審會(貸咨會)成員由總經理、分管副總、各部門負責人等組成。貸審會(含貸審組、貸咨會,下同)必須由7人以上單數人員組成,設主任委員一名,負責組織召開貸審會會議。
貸款調查人員、審查人員可列席參加貸審會,接受貸審會成員的詢問,但沒有表決權。
2、貸審會審批貸款應堅持以下原則:
(1)集體審批原則。
70%以上成員參與有效。
(2)少數服從多數原則。
參與審批人員中70%以上人員同意方能通過。
(3)集體負責原則。
每位參與審批的成員,審批討論研究結束,都要簽署明確的“同意發放”、“不同意發放”、“再提交貸審會審議”的意見及理由,并對所簽意見負責。
(4)總經理一票否決原則。
對貸審會表決同意發放的貸款,總經理有一票否決權;貸審會表決不同意發放的貸款,總經理不得決定發放。
3、貸審會會議紀要的整理。
貸審會要對審議過程進行記錄,并在其成員投票表決后,根據貸審會記錄和表決結果,形成貸審會會議紀要。
貸審會會議紀要的內容包括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參加人員、審議事項、審議結果等。貸審會會議紀要連同有關貸款資料一并作為發放貸款的依據。
4、被貸審會兩次否決的貸款申請半年內不得提交貸審會審議。
5、逐步建立和完善專家議事制度。
對大額或有疑義的貸款,必要時可聘請外部專家組成專家組參與決策,保證信貸決策的科學性。
第十條實行信貸業務權限管理制度。
全公司按照“統一標準、分類管理、定期考核、適時調整”的原則,根據本地信貸資產質量、經營管理水平和地方經濟發展水平,確定信貸業務權限。
(一)統一標準。
公司統一制定各部門的信貸經營管理等級考核指標。
等級考核指標主要包括:當年新增貸款(不含小額農貸)到期年末收回率、小額農貸到期年末收回率、百元貸款收益率、不良貸款率、貸款綜合風險度、單戶貸款比例、支農貸款指標、信貸綜合管理等。實行百分考核,按得分情況,將信貸經營管理等級劃分為一級、二級、三級。
(二)分類管理。
在評定信貸經營管理等級的基礎上,根據不同的等級,確定不同的信貸權限。凡當年新增不良貸款占比超過5%以上的信貸員一律不得核定貸款權限。
(三)定期考評。
信貸員的信貸經營管理情況一年一考核,信貸經營管理等級一年一評定。
(四)適時調整。
公司根據信貸員和信貸部的不同時期、不同階段信貸經營管理水平的'變化和信貸經營管理等級考評結果,適時調整信貸權限。信貸權限原則上一年一調整。如遇發生重大違規情況或業務經營特殊需要,可隨時進行調整。具體信貸業務權限按照《大額貸款管理規定》、《農戶小額貸款管理制度》、《農村小企業貸款管理制度》、《企業貸款管理制度》、《個人貸款業務管理制度》等有關辦法執行。
第十一條實行貸后管理制度。
貸后管理是指從貸款發放或其他信貸業務發生后直到本息收回或信用結束的全過程的信貸管理行為,包括賬戶監管、貸后檢查、風險監控、檔案管理、有問題貸款處理、貸款收回等,具體按照《貸后管理制度》執行。
第十二條實行貸款第一責任人制度。
貸款第一責任人是負責貸前調查和貸后管理的信貸人員(客戶經理),對貸款質量負責,承擔貸款最終收回和損失賠償責任。
第一責任人應當獨立判斷市場風險,有權決定貸款是否進入后續審批程序,有權拒絕任何組織和個人對其貸款調查及貸后管理的指令和干預。貸款第一責任人應親自在貸款借據上簽字注明。農戶小額信用貸款的第一責任人是信貸員,其他貸款的第一責任人是承擔貸前調查、貸后管理的管戶信貸員(客戶經理)。
第十三條實行貸款分環節主責任人制度。
辦理貸款業務的調查、審查、審批、貸后管理責任人分別承擔相應的風險責任。
(一)信貸部審批的貸款。
包片和管戶信貸員(客戶經理,下同)為調查主責任人和貸后管理責任人;分管業務的部門經理為審查主責任人;分管總經理為審批主責任人。
(二)貸審會審批的貸款。
管戶信貸員為貸后管理責任人;各部門負責人和參與調查人員為調查主責任人;信貸部門負責人為審查主責任人,參與審查人員為審查次責任人;貸審組、貸審會、總經理為審批主責任人,其他委員為審批次責任人。
第十四條盡職調查及責任追究制度。
公司設立獨立的信貸工作盡職調查崗,該崗位人員應具備較完備的信貸、法律、財務等知識,依誠信和公開原則獨立行使盡職調查職能,必要時可聘請外部專家或委托專業機構開展特定的盡職調查工作。
各級部門應定期評價與確定信貸各環節工作人員是否勤勉盡責,對未盡職人員追究相關責任。
其各環節的責任界定、責任追究或責任免除,按照《貸款管理責任制度》執行。
第十五條實行信貸人員持證上崗和等級管理制度。
所有信貸從業人員要通過考試,獲取上崗資格,并由相關部門負責人聘用;考試不合格的,不得從事信貸工作。上崗資格有效期3年。已取得上崗資格的信貸人員,按照工作能力和業績進行考核評定,實行等級管理。不同等級授予不同的事權,享受不同的待遇或不同的工資標準。等級評定每年1次,由信貸部負責組織。
第十六條實行信貸“十不準”制度。
(一)不準向國家明令禁止的產業、產品和項目發放貸款;
(二)不準向村組發放貸款;
(三)不準向村組提供擔保的單位、企業和個人發放貸款;
(四)不準向證券公司、信托公司發放貸款;
(五)不準發放冒名貸款;
(六)不準采取化整為零等各種形式發放壘大戶貸款;
(七)不準發放從事有價證券、期貨等投資的貸款;
(八)不準超權限、逆程序、跨地區發放貸款;
(九)不準擅自提高客戶等級、擅自提高授信額度;
(十)不準向員工親屬發放優于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條件的貸款。
第十七條實行劣質客戶退出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客戶,信貸部應采取果斷措施,在收回全部貸款本息后,將其淘汰出客戶群體。
(一)自身和所在的行業屬國家明令限制的客戶;
(二)已明顯出現無發展前景,經營和生產的產品大量積壓,虧損嚴重,對農信社等債務無法償還的客戶;
(三)惡意逃廢和懸空農信社債務及有損害農信社利益的客戶;
(四)廠垮人散,資不抵債,面臨破產的客戶;
(五)極不講信用,已被銀行同業公會等機構列入制裁單位,上了“黑名單榜”的客戶等。
第三章客戶對象與基本條件
第十八條客戶應當是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準登記的企(事)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或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第十九條客戶申請信貸業務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從事的經營活動合規合法、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社會發展規劃要求;
(二)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和良好的信用記錄,能按期償還本息;原應付利息和到期貸款已清償或落實了信貸部認可的還款計劃;
(三)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的事業法人外,須持有人民銀行核準發放并經過年檢的貸款卡,以及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組織機構代碼證;
(四)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的事業法人外,應當經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營業執照》年檢手續。特殊行業須持有有權機關頒發的營業許可證;
(五)公司客戶應當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產權明晰、治理結構完善,符合《公司法》要求。
(六)不符合信用方式的,應提供符合規定條件的擔保;
(七)資產負債率等指標符合農信社的要求;
(八)公司要求的其它條件。
第四章客戶授信管理
第二十條客戶授信包括表內、表外授信。
表內授信:貸款、項目融資、貿易融資、貼現等;
表外授信:貸款承諾、保證、信用證、票據承兌等。
第二十一條授信的原則。
客戶授信必須遵循“先落實條件,后實施授信”的原則,做到授信主體、對象和額度的統一。
第二十二條授信的條件。
對客戶實施授信除符合客戶申請信貸業務應具備的基本條件外,還必須進行客戶信用等級評定。
客戶信用等級評定的內容主要包括企業素質、經營能力、獲利能力、償債能力、履約情況、發展前景等。信貸部應根據客戶不同的信用等級、資產負債率和其他要素確定客戶最高綜合授信額度。
第二十三條授信的方式。
對客戶授信管理分為內部授信和公開授信兩種方式。
內部授信指信貸部內部核定的客戶最高綜合授信額度,是信貸部內部控制客戶信用風險的最高限額,不與客戶見面,由信貸部內部掌握。
公開授信指信貸部根據客戶申請,在對客戶的風險和財務狀況及信用程度進行綜合評價的基礎上,核定客戶綜合授信額度,簽訂授信協議,使客戶在一定時期和核定額度內,能夠便捷使用公司信用。
第二十四條授信的發放與管理。
(一)歸口管理。
對同一客戶的授信要歸口到同一機構管理。
(二)統一授信。
對客戶授信,要實行貸款、貼現、承兌、信用證等信貸品種的綜合授信;
(三)據實辦理。
信貸部可根據客戶信用等級,確定采取抵押、質押、保證擔保及信用方式辦理單筆信貸業務;
(四)加強監測。
要加強客戶用信管理,實行動態監測,及時預警,分類處理。
第二十五條客戶信用等級評定。
客戶信用等級按照定量與定性分析、動態與靜態分析、微觀與宏觀分析相結合的方法,對客戶的資產質量、資金實力、償債能力、經營能力、經濟效益、現金流量、管理水平、發展前景和決策層素質等方面作出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分析評價,進行確定。必要時可委托獨立的、資質和信譽較高的外部評級機構完成?蛻粜庞玫燃壴u定后,進行綜合評價并給予信用額度、品種和期限。對客戶信用等級的劃分類別、指標體系、工作程序、評級組織等,由公司另行制定具體辦法。
第五章業務種類
第二十六條信貸部信貸業務根據《貸款通則》規定分類如下:
(一)按性質分類。
分為自營貸款、委托貸款和特定貸款。
自營貸款,是指貸款人(農信社)以合法方式籌集的資金自主發放的貸款,其風險由貸款人承擔,并由貸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委托貸款,是指由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等委托人提供資金,由貸款人(即受托人)根據委托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并協助收回的貸款。貸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續費,不承擔貸款風險。
(二)按期限分類。
貸款按期限分為短期貸款、中期貸款和長期貸款。短期貸款,是指貸款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貸款。中期貸款,是指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5年以下(含5年)的貸款。長期貸款,是指貸款期限在5年以上的貸款。長期貸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0年。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最長期限不得超過3年。
(三)按方式分類。
貸款分為信用貸款、擔保貸款和票據貼現。
信用貸款,是指以借款人的信譽發放的貸款。
擔保貸款,是指保證貸款、抵押貸款。
保證貸款,是指按《擔保法》規定的保證方式以第三人承諾在借款人不能償還貸款時,按約定承擔一般保證責任或連帶責任而發放的貸款。公司只發放連帶責任的保證貸款。辦理保證貸款,應當對保證人保證資格、資信狀況等進行審查,并簽訂保證合同。抵押貸款,是指按《擔保法》規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財產作為抵押物發放的貸款。辦理抵押貸款,應對抵押物的權屬、有效性和變現能力以及所設定抵押的合法性進行審查,簽訂抵押合同并辦理抵押物的有關登記手續。要根據抵押物評估值的不同情況,合理確定貸款抵押比例。具體比例按《貸款保證管理制度》規定執行。票據貼現,是指持票人為了取得資金將未到期的商業票據轉讓給公司的票據行為,是公司向持票人融通資金的一種方式。票據貼現期限自貼現之日起到票據到期日止,最長不超過6個月。
第二十七條公司應結合自身實際,積極開展以下傳統優勢業務品種。
(一)農戶小額信用貸款。
是指公司基于農戶的信譽,在核定的額度和期限內向農戶發放的不需抵押擔保的貸款。發放農戶小額信用貸款按照《農戶小額貸款管理制度》執行。
(二)助學貸款。
即公司對國內所屬全日制普通高等學公司(公辦學公司、含各部門及市州政府所辦的高職高專)或在讀的經濟困難學生的家長及其他與學生有法律監護關系的對象,在其戶口所在地發放的用于支付貧困學生學費和基本生活費的貸款。發放助學貸款按照《助學貸款管理制度》執行。
(三)農戶聯保貸款。
是指農戶為了滿足生產、生活等方面的資金需求,自愿組成聯保小組,由公司對聯保小組成員發放的,超出農戶小額信用貸款范疇,并由聯保小組成員相互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貸款。發放農戶聯保貸款按照《農戶聯保貸款管理制度》執行。
(四)中小企業貸款。
是指公司為滿足中小企業生產產資金需求,根據中小企業信用等級、生產經營狀況、還款意愿及還款來源、可提供的擔保等相關因素,結合公司信用可供能力向中小企業發放的流動資金貸款。具體業務操作按《企業貸款管理制度》執行。
第六章業務操作管理
第二十八條辦理信貸業務要按權限、按程序運作。
辦理信貸業務的基本程序:客戶申請?受理與調查?審查?審批?報備?與客戶簽訂合同?發放貸款?貸后管理?貸款本息收回。對具備條件的信貸業務還要進行評信與授信。
(一)受理與調查。
客戶向公司提出信貸業務申請,信貸員受理并進行初步認定,對同意受理的信貸業務進行調查(評估),調查結束后,將調查材料送信貸部及貸審會審查。
(二)審查。
信貸部對信貸員報送的調查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報公司貸審會審議。公司貸審會對受理的貸款應當在2日內審查完畢,提出審查意見。
(三)審批。
公司貸審會審議后,報董事長審定,在權限范圍內的信貸業務直接進入貸款發放程序,超過審批權限的信貸業務報上級部門審批或備案。對審查部門初審通過的貸款,必須在3天內召開貸審會審議。
(四)簽訂合同。
信貸部應按照信貸管理要求分別與借款人、抵(質)押人、保證人簽訂借款合同、抵(質)押合同、保證合同。
(五)貸款發放。
合同簽訂后,信貸部在辦理借據之前,要將信貸資料再送有權審查部門進行放貸審查,放貸審查通過后方可發出放貸通知。
會計人員收到放貸通知后,進行出賬審查,辦理出賬手續,將信貸資金轉入借款人在農信社開設的存款結算賬戶。
(六)貸后管理。
按《貸后管理制度》執行。貸后管理責任人每月對借款戶的貸后檢查不得少于1次,信貸部門對本級審批和上報審批發放的大額貸款現場檢查每季不少于1次,檢查要形成專題報告,向同級貸審會匯報。
第二十九條信貸產品定價。
公司應按照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政策和結息方式,合理確定貸款利率和浮動幅度,在借款合同和借款憑證上載明。公司辦理承兌匯票貼現及其他或有資產業務應按規定收取手續費。貸款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達到新的利率期限檔次時,從展期之日起,貸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檔次利率計收,未達到新的利率期限檔次的仍執行合同利率;逾期貸款和擠占挪用貸款按規定計收利息和罰息;貸款到期前未按合同約定還清的利息按合同利率計收復利,貸款逾期后未按合同約定還清的貸款利息按逾期利率計收復利;貼息貸款,根據利息補貼方法,按規定計收利息。經信貸部同意,客戶可以提前歸還貸款。提前歸還貸款,應當按實際借款的時間計收利息;如合同另有約定,可以按照約定,要求客戶支付違約賠償金。
最新小額貸款公司章程 6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目的
本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而制定,目的在于建立適應本公司發展需要的,科學、規范的薪酬管理體系。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全體員工(不含試用員工)。第三條 薪酬分配的依據
薪酬分配的依據是:崗位價值、忠誠度、技能和業績 第四條 薪酬政策原則
公司在確定薪酬政策時遵循以下原則:
1、競爭性原則:在薪酬結構調整的同時,根據市場薪酬水平的調查,對于與市場水平差距較大的崗位薪酬水平有一定幅度的提高,使公司的薪酬水平具有一定的市場競爭力。
2、激勵性原則:打破工資鋼性,增強工資彈性,通過績效考核,使員工收入與公司業績和個人業績緊密結合,激發員工的積極性;另外,開放更多條薪酬通道,不同崗位的員工有同等的晉級機會。
3、公平性原則:薪酬設計重在建立合理的價值評價機制,在統一的 規則下,通過對員工的績效考評決定員工的最終收入。
4、經濟性原則:人力成本的增長幅度應低于公司總利潤的增長幅度,用工資成本的適當增加引發員工創造更多的經濟增加值,實現可持續發展。
第五條 薪酬體系
公司的薪酬體系包括兩個方面,即薪級體系和薪酬結構。依據崗位性質和工作特點,公司將所有的崗位進行分類,每類崗位內部實行分級,并由此構建與崗級相聯系的薪級體系。
同時,公司根據員工勞動價值和公司認為應該對員工予以體現的期待與關切,將員工的薪酬在結構上劃分為勞動報酬性質的工資和其他性質的津貼、補貼等不同的部分。
第二章 薪級體系
第六條 公司依據崗位性質和工作特點,將所有崗位分為A、B、C、D、E共五類:
A崗,系工作員崗,主要從事操作層面的工作,共分為10級。其中1至4級為初級工作員,5至7級為中級工作員、8至10級為主辦工作員。
B崗,系初級管理崗,副主管職級,主要協助部門主管主持或代理主持本部門工作,共分為5級。
C崗,中級管理崗,主管職級,主持本部門或某方面的工作,共分為5級。
D崗,高級管理崗,副總經理、總監、總經理助理等職級,主要根據總經理安排,分管某部門或從事跨部門的管理,共分為5級。E崗:高級管理崗,職務為總經理,受董事會委托全面主持公司日常工作。
與上述崗級劃分相聯系,構建公司薪級體系。薪級系數的設定詳見附件。
第三章 薪酬結構和薪酬的支付
第七條 公司對E崗高管(總經理)實行年薪制的薪酬管理,個別D崗高管根據公司需要參照E崗進行薪酬管理。專職信貸業務員工實行提成工資制,其他員工實行崗位工資制。
第八條 薪酬結構從整體上包含標準年薪、崗位工資、各類津補貼、目標獎勵、福利等元素,并根據不同崗位的工作方式和工作性質進行不同組合。
年薪制薪酬=標準年薪+目標獎勵+津補貼+福利 崗位工資制和提成工資制薪酬=崗位工資+津補貼+福利
第九條 年薪制高管的標準年薪由基本年薪和績效年薪構成,其中績效年薪又分為季度績效年薪和績效年薪。標準年薪=基本年薪+季度績效年薪+績效年薪
第十條 基本年薪為年薪制高管人員的固定收入,按照標準年薪60%的標準按月平均發放。
第十一條 績效年薪為年薪制高管人員的浮動收入,是其經過努力而取得的工資單元,按照標準年薪40%的標準,分別在季度和發 放,且與季度和考核結果掛鉤,其中季度績效年薪占績效年薪總額的5%,績效年薪占績效年薪總額的20%。季度應發績效年薪=績效年薪5%×季度考核系數 應發績效年薪=績效年薪20%×考核系數
季度績效年薪在季度考核,在下一季度每個月發放。
績效年薪在第二年農歷春節前發放。員工中途離職,在當工作時間未超過半年的不予發放;超過半年的,按實際工作時間以所在期間的季度考核結果平均分數進行發放。
第十二條 目標獎勵,根據公司經營目標完成情況,在終了對年薪制高管一次性計發。
第十三條 崗位工資是體現崗位工資制員工和提成工資制員工崗位相對價值的工資單元,屬于員工勞動報酬的性質。主要由基礎工資、職級工資和績效工資(含提成工資)所構成。
第十四條 基礎工資是用以保障員工基本生活品質的工資,同時也是衡量不同崗位價值的基準。
基礎工資原則上按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公布的最低工資標準按月發放。
第十五條 職級工資
職級工資是從崗位價值和員工經驗積累方面體現員工的貢獻及對企業的忠誠度,主要取決于當前的崗位性質和工作內容。
員工職級工資應與其崗位和職務等級相符,員工兼有多個職位的,依所任最高職位確定職級工資。職級工資=基礎工資×職級系數 職級工資的支付為按月發放。第十六條 績效和提成工資
基于員工對公司的貢獻,根據公司在不同發展階段所具有的發展速度和發展水平,公司有彈性地按月發放績效工資。
績效工資按營業收入的%提取。其中1%為按月發放的一般績效工資,%為不定時發放的績效提成工資。一般績效工資以職級為基本依據發放,實行提成工資制的專職信貸營銷人員一般績效工資按其他同職級員工的70%發放,同時根據《信貸管理責任制度》的規定,在信貸項目順利結案后按規定比例專項發放績效提成工資。即:
崗位工資制員工的績效工資=上月營業收入×1%×該員工職級系數÷∑全員職級系數
提成工資制員工的績效工資=上月營業收入×1%×該員工職級系數÷∑全員職級系數×70%+績效業務提成
季度或者終了,公司根據當季或當年經營目標完成情況,可以另外再計發一次性的季度績效獎勵或績效獎勵。第十七條津貼和補貼
1、工齡津貼
為體現員工的貢獻積累,設立工齡津貼。工齡津貼依據員工在本公司
工作時間確定,不足一年按一年工齡計算津貼。離職的員工,當年不計發工齡津貼。在職員工的工齡津貼,于次年1月一次性發放。
2、學歷津貼
學歷津貼是公司根據員工學歷水平,對員工接受較高層次教育所付出的時間和經濟投入的補償,同時也反映公司對不同學歷員工的不同期待。
公司對取得國民教育序列相應學歷的員工,按月發放學歷津貼。
3、職稱津貼
擁有專業技術職稱的員工,其理論水平和實踐經驗均達到了一定的水準,是公司發展的骨干力量。公司按月向這類員工發放職稱津貼,同時以此方式激勵其他員工加強學習和實踐,提高專業理論和技術實務水平。
領取職稱津貼的員工,其所獲職稱必須是經濟、會計或其他能夠與該崗位工作內容緊密聯系的相應專業技術職稱。
4、交通補貼
公司按月發放交通補貼,用以對員工上班、下班、外出辦理公司各項業務(不含出差)等所花交通費用的補償。已由公司配置專車的人員,不再享受交通補貼。
5、通信補貼
通信補貼是公司對員工利用自有通信工具從事與公司有關的各類活動所花費用的補貼。通信補貼按月發放。
6、誤餐補助 員工可能因工作原因未能及時下班,在正常就餐時間不能完成就餐。公司因應上述情況專設誤餐補助按月發放,用以提高員工進餐的數量和質量,保障員工身體健康。
7、其他津貼和補貼
根據特定崗位對特定技能的要求,公司根據具體情況發放相應的'專項津貼、補貼作為崗位工資的補充,其性質和崗位工資一樣。第十八條 福利保障
公司為員工辦理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醫療保險、生育保險等五項社會保險,與員工共同承擔社會保險費用。社保繳費標準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員工享受公司住房公積金待遇,享受公司提供的相應勞保福利。
第四章 薪酬調整
第十九條 薪酬的整體調整
薪酬的整體調整,是指對公司全員或某類員工所做出的薪酬調整,具有普遍性。
公司主要以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最新公布的最低工資標準為依據,通過對每個員工基礎工資的調整,相應地調整與基礎工資掛鉤的各項薪酬。
公司每年初根據經營和發展的現狀,重新審查績效工資按營業收入提取比例的合理性,重新審查專職信貸營銷人員在利息收入中提取提成工資比例的合理性,決定是否予以相應調整。
公司每年初根據本市社會經濟狀況,重新審查各類津補貼的合理性,決定是否予以相應調整。第二十條 薪酬的個別調整
薪酬的個別調整,是指對個別員工薪酬的調整,具有特定性。方式有兩種:
1、根據對員工工作表現的考評進行個別調整
公司每年應對員工的工作表現進行考評,并根據考評結果對員工在該崗位的級別進行相應調整。原則上每年調升級別的員工不高于全部員工總數的30%(調升比例應與公司發展的階段相適應),調降級別的員工不高于全部員工總數的10%,調升和調降均應逐級進行。
2、根據個別員工工齡、學歷、職稱、職務等的變化,及時對其薪酬進行個別調整。
公司應制定員工薪級管理辦法,根據員工能力、崗位、職務的變化,及時調整員工薪級。
員工薪酬的個別調整,應由員工所在部門申請、人事部門審核、公司總經理批準。
第二十一條 員工因違規、違紀受到扣薪資處罰或個人過失損害賠償的,應按規定或確定數額在員工薪資中予以扣除。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修訂。第二十三條 本制度自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施行。
附件:1、薪級系數表
薪酬管理制度 2、津、補貼月標準
最新小額貸款公司章程 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山東省小額貸款公司財務管理,規范財務行為,防范財務風險,完善小額貸款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保護小額貸款公司及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合法權益,根據《金融企業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42號)、《財政部關于小額貸款公司執行〈金融企業財務規則〉的通知》(財金〔〕185號)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在山東省內依法設立的小額貸款公司適用本制度。本制度所稱小額貸款公司,是指在山東省轄區內由企業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社會組織依法出資設立的,不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以服務“三農”和小企業為宗旨,從事小額放貸的新型地方金融組織。小額貸款公司擁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以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條小額貸款公司應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金融政策,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開展業務,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擔風險,其合法的經營活動受法律保護,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第四條小額貸款公司應當根據本制度的規定及自身發展的需要,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制度,設置財務管理職能部門,配備專業財務管理人員,運用預測、計劃、預算、控制、監督、考核、評價和分析等方法,籌集資金,營運資產,控制成本,分配收益,配置資源,反映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有效防范和化解財務風險,努力實現持續經營和價值最大化。
第五條各市、縣(含縣級市、市轄區,下同)財政部門(以下簡稱財政部門)依法指導、管理和監督本級小額貸款公司的財務管理工作。
第六條小額貸款公司的設立必須根據有關規定,經省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并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
第七條小額貸款公司在完成工商注冊登記后30日內,應當向同級財政部門提交設立批準證書、營業執照、驗資證明、章程等文件的復印件備案。
小額貸款公司發生分立、合并、設立分支機構,以及主要工商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在依法完成工商變更登記后30日內,應當向同級財政部門提交有關變更文件復印件備案。
財政部門在收到小額貸款公司上報的備案資料后,應妥善保管并建立相應檔案,作為財政部門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財務管理和對其實施考核、績效評價、獎勵補貼、風險救助等各項政策的依據。
第八條小額貸款公司應當依法繳納各類稅費。小額貸款公司財務處理與稅收法律法規規定不一致的,納稅時應當依法進行調整。
第二章職責、職權
第九條小額貸款公司重點面向農村中小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個體工商戶和個人創業者提供貸款服務。小額貸款的資金運用必須符合以下規定:
。ㄒ唬┌凑丈綎|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有關規定,堅持“小額、分散”的原則發放貸款。貸款發放和回收主要通過轉賬或銀行卡等結算渠道,減少現金交易。
(二)在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貸款利率由借貸雙方自主約定。
第十條財政部門履行下列財務管理職責:
。ㄒ唬┍O督小額貸款公司執行本制度以及其他財務管理規定,指導、督促小額貸款公司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制度;
。ǘ┲笇、督促小額貸款公司建立健全財務風險控制體系,監測小額貸款公司財務風險及其營運狀況,監督小額貸款公司財務行為;
。ㄈ┘訌娦☆~貸款公司財務信息管理,實施績效評價,監督小額貸款公司接受社會審計和資產評估;
(四)制定并實施促進小額貸款公司改革和發展的財政、財務政策,組織小額貸款公司財務管理人員的業務培訓;
(五)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財務管理職責。
第十一條小額貸款公司的投資者(以下簡稱投資者)應通過股東會、董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治理機構行使下列財務管理職權:
。ㄒ唬﹫绦胁⒍酱俳洜I者執行國家有關小額貸款公司財務管理的規定;
。ǘQ定內部財務管理制度,明確經營者的財務管理權限;
。ㄈQ定財務管理職能部門的設置;
。ㄋ模Q定財務計劃和財務預算,決定籌資、處置重大資產、經營者報酬、利潤分配等重大財務事項;
。ㄎ澹⿲洜I者實施財務監督和財務考核,決定聘任或者解聘財務負責人;
(六)決定聘用或者解聘承辦社會審計和資產評估等業務的社會中介機構;
。ㄆ撸┌凑照鲁痰'規定,行使其他財務管理職權。
投資者可以通過制度規范、章程約定等方式,將投資者財務管理職權全部或者部分授予經營者。
第十二條小額貸款公司的經營者(以下簡稱經營者)按照規定行使下列財務管理職權:
。ㄒ唬﹫绦袊矣嘘P小額貸款公司財務管理的規定;
(二)擬訂內部財務管理制度、財務控制制度及貸款管理制度,經投資者議定后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并具體組織實施;
(三)組織財務預測,編制財務計劃和財務預算草案,實施財務控制、分析和考核;組織實施利潤分配等財務管理方案;組織財務事項審批;
(四)組織繳納各類稅費;
。ㄎ澹﹫绦袊矣嘘P職工勞動報酬和勞動保護的規定,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等,保障職工合法權益;
(六)歸集財務信息,依法組織編制和報送財務會計報告;
。ㄆ撸┨嵴埰溉位蛘呓馄肛攧肇撠熑耍
。ò耍┡浜嫌嘘P機構依法實施的審計、評估和監督檢查;
。ň牛┌凑照鲁痰囊幎,以及股東會或者董事會的要求,行使其他財務管理職權。
第三章資金籌集
第十三條小額貸款公司籌集資金,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資本金管理的規定,根據發展戰略和經營規劃擬定籌資方案,履行規定的程序。
第十四條小額貸款公司籌集的資本金,在持續經營期間,投資者除依法進行轉讓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
小額貸款公司在籌集資本金活動中,投資者繳付的出資額超出法定資本金的差額,計入資本公積;經投資者決議后,資本公積可以用于轉增資本金。
第十五條小額貸款公司以借款等方式籌集資金,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明確籌資目的,考慮資金需求和債務風險,簽訂書面合同;小額貸款公司融入資金應符合山東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有關規定,并應適時合理調整負債結構,降低籌資成本。
第四章資產運營
第十六條小額貸款公司應當統一管理資金賬戶,明確資金調度的條件、權限和程序。調度資金應當按照內部財務管理制度,依據有效合同和合法憑證辦理手續,不得私存私放資金。
第十七條小額貸款公司管理庫存現金及其他形式的現金資產,應當滿足流動性要求,并控制現金資產總量。
第十八條小額貸款公司應當按照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對合同進行財務審核,跟蹤履約情況,明確債權,及時清收應收款項。
第十九條小額貸款公司應當按照內部財務管理制度規定,定期清查核實各類固定資產,落實使用和管理責任。
第二十條小額貸款公司發生的資產損失,應當及時核實,查清責任,追償損失,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小額貸款公司以出售、出租、抵押、置換、報廢等方式處置資產,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相應程序。
小額貸款公司對外捐贈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明確捐贈的范圍和條件,落實執行責任,嚴格辦理捐贈資產的交接手續。
第五章成本、費用
第二十一條小額貸款公司應當結合自身特點,按照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強化成本費用預算約束,實行成本費用全員管理和全過程控制。
小額貸款公司的成本費用支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納入賬內核算,不得違反規定進行調整。
第二十二條小額貸款公司在經營過程中發生的與經營有關的支出,包括各項利息支出(含貼息)扣除允許資本化的部分、手續費支出、傭金支出、應計入損益的各種準備金和其他有關支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計入當期損益。
第二十三條小額貸款公司的成本核算,應當嚴格區分本期成本與下期成本的界限、成本支出與營業外支出的界限、收益性支出與資本性支出的界限。
小額貸款公司的成本核算,應當以季(月)、年為計算期。同一計算期內,核算成本和營業收入的起止日期、計算范圍和口徑應當一致。
第二十四條小額貸款公司應當注重費用支出與經濟效益的配比,實行費用預算控制,確定必要的費用支出范圍、標準和報銷審批程序。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強化費用支出約束,對業務宣傳費、業務招待費、差旅費、會議費、通訊費、維修費、董事會經費等實行重點監控。
小額貸款公司的業務宣傳費、業務招待費一律按規定據實列支,不得預提。
第二十五條小額貸款公司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以及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核定和計發職工薪酬,并按規定列支。
第二十六條小額貸款公司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費用,應當據實列入成本(費用)。
第二十七條小額貸款公司為職工繳納住房公積金的處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工會經費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2%計提;職工教育經費按照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的2.5%的比例提取,用于職工教育和職業培訓。
第二十八條小額貸款公司依法繳納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以及使用或者占用國有資源等費用應據實列入成本。
第二十九條小額貸款公司根據經營情況支付必要的傭金、手續費等支出,應當簽訂合同,明確支出標準和執行責任。除對個人代理人外,不得以現金支付。
第六章收益、分配
第三十條小額貸款公司經營業務范圍內的各項收入和其他營業收入、營業外收入,應當在依法設置的會計賬簿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統一登記、核算,不得存放其他單位,或者以任何理由坐支。
第三十一條小額貸款公司發生年度虧損的,可以用下一年度的稅前利潤彌補;下一年度的稅前利潤不足以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延續彌補期超過法定稅前彌補期限的,可以用繳納所得稅后的利潤彌補。
第三十二條小額貸款公司本年實現的凈利潤(減彌補虧損,下同),應當按照提取法定盈余公積金、提取一般(風險)準備金、向投資者分配利潤的順序進行分配。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法定盈余公積金按照本年實現凈利潤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積金累計達到注冊資本的50%時,可不再提取。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按照《金融企業呆賬提取管理辦法》(財金〔〕49號)及《財政部關于呆賬準備提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金〔〕90號)有關規定,于每年年終根據承擔風險和損失的資產余額的一定比例提取一般準備金(一般準備金年末余額不低于年末貸款余額1%),用于彌補尚未識別的潛在損失。
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潤,并入本年實現凈利潤向投資者分配。
最新小額貸款公司章程 8
第一章 會計人員崗位責任制度
第一條 財會主管崗位職責:
1、按國家有關財政財經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組織制定和修訂本公司的財會管理制度。
2、具體負責組織本公司財會工作,組織編制本公司的預算計劃、財務計劃,審核監督本公司的財務收支。
3、督促本公司的會計人員依法建賬、依法核算,保證會計工作規范有序、科學,并依法對本公司的預算計劃、財務計劃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4、定期或根據實際需要審核(查)本公司的財務報告(表),并負責向公司領導匯報,促進財務管理和經營管理水平的提高。
5、參與擬定項目申報文件、經濟合同(協議)及其他經濟文件;協助公司領導做好項目的審查、申報、檢查和指導等工作。
6、模范遵守會計人員職業道德規范,努力當好公司領導的參謀和助手。
7、積極完成公司領導安排的其他有關工作。
第二條 會計崗位職責:
1、認真執行財會規章制度,依法建立總賬、明細賬及其他輔助賬簿,進行固定資產核算以及往來賬項的結算等工作。
2、審核收支的原始憑證,保證按合法有效的原始憑證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會計報表。
3、定期對本公司的固定資產、進行清理。
4、按時辦理有關證、照年審工作,交納有關稅費。
5、妥善保管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等有關會計資料。
6、自覺遵守會計人員道德規范,工作盡職盡責。
7、積極參加政治學習,刻苦學習業務和參加財政或上級主管部門組織的業務培訓,不斷提高自身的`綜合素質。
8、積極完成上級領導安排的其他有關工作。
第三條 出納崗位職責:
1、辦理現金收付和銀行結算業務,逐筆順序及時登記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賬。
2、保管庫存現金和各種有價證券,保管有關印章和空白票、據。
3、嚴格遵守和執行銀行結算制度、現金管理制度,定期盤點庫存現金和有價證券,保證賬款符。
4、協同會計做好財務收支監督工作,及時結賬和傳遞會計憑證。
5、自覺遵守會計人員職業道德規范,及時參加政治學習和業務技能培訓,不斷提高自身政治、業務素質。
6、積極完成上級領導安排的其他有關工作。
第二章 賬務處理程序制度
第四條 按照企業單位財會制度的規定設置、使用和審核會計科目和明細科目;運用借貸記賬法進行會計核算;會計憑證的格式采用借貸記賬法的格式;會計賬簿的設置分為總分類賬、明細分類賬和日記賬;會計報表的種類為資產負債表、收入支出表和其他表;按月(季)、年度編報。
第五條 會計根據出納簽章收款后的收入憑據定期匯總填制收入記賬憑證,同時登記收入明細賬,之后及時交給出納登記“現金日記賬”,然后再交會計保管。
第六條 會計根據審公司無誤的原始支出憑證填制記賬憑證后交出納付款并登記“現金日記賬”后再交會計登記支出明細賬,并保管憑證。
第七條 會計定期匯總賬憑證,填制記賬憑證匯總表,登記總賬。
第八條 會計根據銀行收、付款票據憑證填制記賬憑證、登記明細賬后交出納登記銀行、現金日記賬,之后交會計保管。
第九條 會計根據實物保管部門編制的財產變動情況表及有關原始憑證,核對后填制記賬憑證,登記明細賬。
第十條 會計根據工程結算單等填制有關結算記賬憑證,登記明細賬。
第十一條 記賬憑證的審核要求:審核記賬憑證名稱、填制日期和編號、經濟業務內容摘要、會計科目和金額、所附的原始憑證張數、記賬憑證的填制人、記賬人、復核人的簽名或蓋章。審核完畢后還需簽上審核人的名字蓋章。
第十二條 記賬原則:按記賬憑證的時序登記日記賬,按記賬憑證的明細科目登記明細分類賬,按記賬憑證匯總表登記總分類賬。
第十三條 月底、年底會計根據有關余額作必要調賬后結賬并編制會計報表,編寫財務報告說明書,盡可能地說明、分析本公司的財務計劃執行情況和財務狀況
第三章 內部牽制制度
第十四條 內部牽制制度的原則:根據國家財經法律、會計法律、法規、財會制度對本公司的會計工作進行控制監督。
第十五條 財務主管具體督促貫徹、檢查本公司各項財務會計制度的執行情況,直接對公司長負責。
第十六條 會計負責對原始憑證的審核、記賬憑證的填制,總賬及明細賬的登記,會計報表的編制并對財務報表進行分析、說明,負責會計檔案的保管工作。
第十七條 出納根據審核無誤的有關原始憑證登記銀行日記賬及現金日記賬,但不得兼收入、費用、債權、債務賬簿的登記工作以及稽核工作。
第十八條 出納負責保管庫存現金和各種有價證券。
第十九條 簽發支票所使用印章,由會計與出納分開保管。
第二十條 空白收款收據和空白支票設登記簿登記,由會計保管、核銷。會計領、開收據,所有收入款項由會計開具收款收據后由出納負責收款,并加蓋收款人印章后方為合法收入憑據。會計應及時與出納核實收入款項。支票由會計簽發,由出納具體輸辦理。發票、支票不得事前簽好公私章,預留印簽。
第二十一條 總務處具體負責財產物資的驗收入庫、領用、報廢進行分類明細賬登記,會計會同總務處對財產物資定期進行核對,做到賬、卡、實相符,并按期編報財產物資增減變動情況表。
第二十二條 本制度由公司股東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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