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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章程

      時間:2024-10-22 14:00:07 公司章程 我要投稿

      公司章程(必備)

        在生活中,越來越多人會去使用章程,章程起著規定組織紀律的作用。寫章程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公司章程,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公司章程(必備)

      公司章程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國 公司(以下簡稱甲方)與 國 公司(以下簡稱乙方)于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在中國 簽訂的建立合資經營 有限責任公司合同(以下簡稱__________公司),制訂本公司章程。

        第二條 __________公司名稱為 有限責任公司。

        外文名稱為:____________

        __________公司的法定地址為:__________________ 省 市 _______路 號。

        第三條 甲、乙雙方的名稱、法定的地址為: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中國 公司

        省 市 _______路 號。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國 公司

        國 。

        第四條 __________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

        第五條 __________公司為中國法人,受中國法律管轄和保護。其一切活動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法令和有關條例規定。

        第二章 宗旨、經營范圍

        第六條 __________公司宗旨為:____________使用先進技術,生產和銷售 產品,達到 水平,獲取甲乙雙方滿意的經濟利益。(注:____________每個合營企業都可以根據自己的特點寫。)

        第七條 __________公司經營范圍為:____________設計、制造和銷售 產品以及對銷售后的 產品進行維修服務。

        第八條 __________公司生產規模為:____________

        第九條 __________公司向國內、外市場銷售其產品,其銷售比例如下: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____出口占百分之 ;

        中國內銷售占百分之 。

        ________年:____________出口占百分之 ;

        中國內銷售占百分之 。

        (注:____________銷售渠道、方法、責任可根據各自情況而定。)

        第三章 投資總額和注冊資本

        第十條 __________公司的投資總額為人民幣 _______元。

        __________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 _______元。

        第十一條 甲、乙方出資如下: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認繳出資額為人民幣 _______元,占注冊資本百分之 。

        其中:____________現金 _______元;

        機械設備 _______元;

        廠房 _______元;

        土地使用權 _______元;

        工業產權 _______元;

        其它 _______元。

        乙方:____________認繳出資額為人民幣 _______元,占注冊資本百分之 。

        其中:____________現金 _______元;

        機械設備 _______元;

        工業產權 _______元;

        其它 _______元。

        第十二條 甲、乙方應按合同規定的期限繳清各自出資額。

        第十三條 甲、乙方繳付出資額后,經__________公司聘請在中國注冊的會計師驗資,出具驗資報告后,由__________公司據此發給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主要內容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名稱、成立日期、合營者名稱及出資額、出資日期,發給出資證明書日期等。

        第十四條 合營期內,__________公司不得減少注冊資本數額。

        第十五條 任何一方轉讓其出資額,不論全部或部分,都須經另一方同意。一方轉讓時,另一方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六條 合營合同注冊資本的增加、轉讓,應由董事會一致通過后,并報原審批機構批準,向原登記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董事會

        第十七條 __________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是__________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八條 董事會決定__________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職權主要如下:____________

        --決定和批準總經理提出的重要報告;

        (如生產規劃、年度營業報告、資金、借款等)

        --批準年度財務報表、收支預算、年度利潤分配方案;

        --通過公司的重要規章制度;

        --決定設立分支機構;

        --修改公司規章;

        --討論決定__________公司停產、終止或與另一個經濟組織合并;

        --負責__________公司終止和期滿時的清算工作;

        --其它應由董事會決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 董事會由 名董事組成,其中甲方委派 名,乙方委派 名。董事任期為四年,可以連任。

        第二十條 董事會董事長由甲、乙雙方協商確定或由董事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一條 甲、乙方在委派和更換董事人選時,應書面通知董事會。

        第二十二條 董事會例會每年召開 次。經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議,可以召開董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三條 董事會會議原則上在公司所在地舉行。

        第二十四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缺席時由副董事長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五條 董事長應在董事會開會前三十天書面通知各董事,寫明會議內容、時間和地點。

        第二十六條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可以書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會。

        第二十七條 出席董事會會議的法定人數為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二,不夠三分之二人數時,通過的.決議無效。

        第二十八條 董事會每次會議,須作詳細的書面記錄,并由全體出席董事簽字,代理人出席時,由代理人簽字。

        第二十九條 下列事項須董事會一致通過。

        (注:____________每個合營企業可根據各自情況而定。)

        第三十條 下列事項須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或過半數董事通過。

        (注:____________每個合營企業可根據各自情況而定。)

        第五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三十一條 __________公司設經營管理機構,下設生產、技術、銷售、財務、行政等部門。(注:____________根據具體情況寫。)

        第三十二條 __________公司設總經理一人,副總經理 人,正、副總經理由董事會聘請。

        第三十三條 總經理直接對董事會負責,執行董事會的各項決定,組織領導__________公司的日常生產、技術和經營管理工作。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當總經理不在時,代理行使總經理的職責。

        第三十四條 __________公司日常工作中重要問題的決定,應由總經理和副總經理聯合簽署方能生效。需要聯合簽署的事項,由董事會具體規定。

        第三十五條 總經理、副總經理的任期為 ________年。經董事會聘請,可以連任。

        第三十六條 董事長或副董事長、董事經董事會聘請,可兼任__________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職員。

        第三十七條 總經理、副總經理不得兼任其它經濟組織的總經理或副總經理、不得參與其它經濟組織對本__________公司的商業競爭行為。

        第三十八條 __________公司設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和審計師各一人,由董事會聘請。

        第三十九條 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由總經理領導。

        總會計師負責領導__________公司的財務會計工作,組織__________公司開展全面經濟核算,實行經濟責任制。

        審計師負責__________公司的財務審計工作,審查稽核__________公司的財務收支和會計帳目,向總經理并向董事會提出報告。

        第四十條 總經理、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和其他高級職員請求辭職時,應提前向董事會提出書面報告。

        以上人員如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的,經董事會決議,可隨時解聘。如觸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財務會計

        第四十一條 __________公司的財務會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制定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財務會計制度規定辦理。

        第四十二條 __________公司會計年度采用日歷年制,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四十三條 __________公司的一切憑證、帳簿、報表,用中文寫。

        第四十四條 __________公司采用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人民幣同其它貨幣折算,按實際發生之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匯價計算。

        第四十五條 __________公司在中國__________或中國__________同意的的其它銀行開立人民幣及外幣帳戶。

        第四十六條 __________公司采用____________________的權責發生制和借貸記帳法記帳。

        第四十七條 __________公司財務會計帳冊上應記載如下內容:____________

        一、__________公司所有的現金收入、支出數量;

        二、__________公司所有的物資出售及購入情況;

        三、__________公司注冊資本及負債情況;

        四、__________公司注冊資本的繳納時間、增加及轉讓情況。

        第四十八條 __________公司財務部門應在每一個會計年度頭三個月編制上一個會計年度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計算書,經審計師審核簽字后,提交董事會會議通過。

        第四十九條 合營各方有權自費聘請審計師查閱__________公司帳簿。查閱時,__________公司應提供方便。

        第五十條 __________公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稅法施行細則》的規定,由董事會決定其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

        第五十一條 __________公司的一切外匯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暫行條例》和有關規定以及合營合同的規定辦理。

        第七章 利潤分配

        第五十二條 __________公司從繳納所得稅后的利潤中提取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提取的比例由董事會確定。

        第五十三條 __________公司依法繳納所得稅和提取各項基金后的利潤,按照甲、乙方在注冊資本中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五十四條 __________公司每年分配利潤一次。每個會計年度后三個月內頒布利潤分配方案及各方應分的利潤額。

        第五十五條 __________公司上一個會計年度虧損未彌補前不得分配利潤。上一個會計年度未分配的利潤,可并入本會計年度利潤分配。

        第八章 職工

        第五十六條 __________公司職工的招收、招聘、辭退、辭職、工資、福利、勞動保險、勞動保護、勞動紀律等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及其實施辦法辦理。

        第五十七條 __________公司所需要的職工,可以由當地勞動部門推薦,或者經勞動部門同意后,由__________公司公開招收,但一律通過考試,擇優錄用。

        第五十八條 __________公司有權對違犯__________公司的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的職工,給予警告、記過、降薪的處分,情節嚴重,可予以開除。開除職工須報當地勞動人事部門備案。

        第五十九條 職工的工資待遇,參照中國有關規定,根據__________公司具體情況,由董事會確定,并在勞動合同中具體規定。

        __________公司隨著生產的發展,職工業務能力和技術水平的提高,適當提高職工的工資。

        第六十條 職工的福利、獎金、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等事宜,__________公司將分別在各項制度中加以規定,確保職工在正常條件下從事生產和工作。

        第九章 工會組織

        第六十一條 __________公司職工有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定,建立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

        第六十二條 __________公司工會是職工利益的代表,它的任務是:____________依法維護職工的民主權力和物質利益;協助__________公司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獎勵基金;組織職工學習政治、業務、科學、技術知識,開展文藝、體育活動;教育職工遵守勞動紀律,努力完成__________公司的各項經濟任務。

        第六十三條 __________公司工會代表職工和__________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并監督合同的執行。

        第六十四條 __________公司工會負責人有權列席有關討論__________公司的發展規劃、生產經營活動等問題的董事會會議,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第六十五條 __________公司工會參加調解職工和__________公司之間發生的爭議。

        第六十六條 __________公司每月按__________公司職工實際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撥交工會經費。__________公司工會按照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的《工會經費管理辦法》使用工會經費。

        第十章 期限、終止、清算

        第六十七條 合營期限為__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八條 甲、乙方如一致同意延長合營期限,經董事會會議作出決議,應在合營期滿前六個月內原審批機構提交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方能延長,并向原登記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六十九條 甲、乙方如一致認為終止合營符合各方最大利益時,可提前終止合營。__________公司提前終止合營,需董事會召開全體會議作出決定并報原審批機構批準。

        第七十條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甲、乙任何一方有權依法終止合營。

        (注:____________每個合資企業可根據自己的情況而定。)

        第七十一條 合營期滿或提前終止合營時,董事會應提出清算程序、原則和清算委員會人選,組成清算委員會,對__________公司財產進行清算。

        第七十二條 清算委員會任務是對__________公司的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制定清算方案,提請董事會通過后執行。

        第七十三條 清算期間,清算委員會代表公司起訴或應訴。

        第七十四條 清算費用和清算委員會成員的酬勞應從__________公司現存財產中優先支付。

        第七十五條 清算委員會對__________公司的債務全部清償后所剩余的財產按甲、乙方在注冊資本中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七十六條 清算結束后,__________公司應向審批機構提出報告,并向原登記機構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繳回營業執照,同時對外公告。

        第七十七條 __________公司結業后,其各種帳冊,由甲方保存。

        第十一章 規章制度

        第七十八條 __________公司董事會制定的規章制度有:____________

        1.經營管理制度,包括所屬各個管理部門的職權與工作程序;

        2.職工守則;

        3.勞動工資制度;

        4.職工考勤、升級與獎懲制度;

        5.職工福利制度;

        6.財務制度;

        7.公司解散時的清算程序;

        8.其它必要的規章制度。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七十九條 本章程的修改,必須經董事會會議一致通過決議,并報原審批機構批準。

        第八十條 本章程用中文和 文書寫,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上述兩種文本如有不符,以中文本為準。

        第八十一條 本章程須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貿易部(或其委托的審批機構)批準才能生效。

        第八十二條 本章程于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由甲、乙雙方的授權代表在中國 簽字。

        中國 公司代表 國 公司代表

        (簽字) (簽字)

      公司章程2

        章 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完善公司的經營管理機制,促進企業發展,規范公司內部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依法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注冊取得法人資格,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三條: 公司有經營活動中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接受有關機關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

        第四條: 公司住所:

        公司類型: 有限公司(法人獨資) 第三章 宗旨、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的宗旨為:適應市場經濟形勢,信守職業道德,開展靈活經營,生財有道,遵紀守法,不斷改善社會服務工作,努力的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第六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姓名、出資情況 第七條:公司注冊資本: 萬元人民幣。

        實收資本 萬元人民幣,公司注冊資本分 期于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股東首期出資 萬元人民幣,于公司設立登記前到位,第 期出資萬元人民幣,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二年內繳足。

        第八條:股東的姓名、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如下: 股東姓名或名稱 股東證件號 出資額 出資時間 出資方式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九條: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 委派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 審查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 審查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 審查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 審查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八) 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九) 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十) 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條:股東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定,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一條:本公司設執行董事一名,執行董事由股東決定產生。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 負責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 執行股東的決定;

        (三) 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 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 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執行董事每屆任期為 3 年,執行董事任期屆滿,由股東決定可以連任。

        第十三條:本公司設經理一人,經理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決議;

        (二) 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 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 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 提請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人選;

        (七)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 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四條:執行董事 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條:本公司設監事 名,監事由股東決定產生,監事每屆任期為 3 年,監事任期屆滿,由股東決定可以連任。監事保護公司股東利益,保護公司職工的利益。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 檢查公司財務;

        (二) 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 當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 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十五條: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六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十七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股東應有書面決定,并簽定書面股權轉讓協議。

        第十八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 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十九條: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決定解散;

        (四)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六)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二十一條:公司章程修改涉及登記事項變更的,應在《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時間內,到原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記事項的,應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發生變動的,應向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章程未盡事宜,由股東修訂、補充。

        第二十三條;本章程解釋權歸股東。

        第二十四條:本章程涉及公司登記事項的,以公司登記機關準予登記的事項為準。

        第二十五條:本章程經股東簽名或蓋章有效。

        第二十六條:本章程一式 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于 年 月 日訂立,自陜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公司設立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條:本章程未規定的事項,按《公司法》相關規定執行。

      股東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

        第三條 公司住所:

        第四條 公司在杭州工商局登記注冊,公司經營期限為 年。

        第五條 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 公司堅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監督。

        第七條 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具有約束力。

        第八條 本章程由全體股東共同訂立,在公司注冊后生效。

        第二章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九條 本公司經營范圍

        為:。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經營范圍為準。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條 本公司注冊資本為 萬元。本公司注冊資本實行一次性出資。

        第四章 股東的名稱(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十一條 公司由 個股東組成:

        股東一:

        法定代表人姓名:

        家庭地址:

        身份證號碼:

        以現金方式出資萬元,占注冊資本的 %,在 年 月日前一次足額繳納.

        股東二 :

        家庭住址:

        身份證號碼:

        以現金方式出資 萬元,占注冊資本的%,在年月日前一次足額繳納。

        股東以非貨幣方式出資的,應當依法辦妥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

        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第1項至第10項職權,還有職權為:

        11、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12、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除本條第11項以外的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13、對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十三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

        股東會以召開股東會會議的方式議事,法人股東由法定代表人參加,自然人股東由本人參加,因事不能參加可以書面委托他人參加。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

        1、定期會議

        定期會議一年召開 一 次,時間為每年 一月 召開。

        2、臨時會議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四條 股東會的表決程序

        1、會議通知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2、會議主持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召集和主持。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職權。

        3、會議表決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會每項決議需代表多少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規定如下:

        (1)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3)股東會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除上述股東或受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4)股東會的其他決議必須經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4、會議記錄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詳細作好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必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五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十六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第1至第10項職權。

        第十七條 執行董事每屆任期三年,執行董事任期屆滿,連選(派)可以連任。執行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更換或者執行董事在任期內辭職的,在更換后的新執行董事就任前,原執行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執行董事職務。

        篇三: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范本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

        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出資, 設立 ,(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

        第四條 住所: 。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

        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 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認繳額、出資時間如下: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 公司不設股東會,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由執行董事、監事、經理組成。公司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任命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

        第九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負責。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條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二)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四)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五)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六)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七)提名公司經理人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 公司設經理,由股東聘任或解聘。經理對公司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十二條 公司設監事一人,由公司股東任命產生。監事對公司股東負責,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第十八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負責,由股東任命產生。執行董事任期三年,

        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不得無故解除

        其職務,本公司法定代表人為 。

        第七章 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十五條 本章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條 本章程一式三份,股東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第十七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__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股東簽字、蓋章:

        年月日

      公司章程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等(法定由50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如與法律、法規的規定相抵觸,以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xxx。

        第四條 住所:xxx。

        (注:公司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明確表述所在省、市、市(區、縣)、鄉鎮(村)及街道門牌號碼。)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注:公司的經營范圍用語應當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根據公司從事經營項目的實際情況,進行具體填寫。)

        第六條 公司改變經營范圍,應當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七條 公司注冊資本:萬元人民幣,為在公司登記機關

        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八條 公司注冊資本發生變化,應當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增加注冊資本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變更登記,并應當提交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第九條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未經變更登記,不得擅自改變登記事項。

        第五章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第十條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如下:

        股東姓名或者名稱 住所 身份證(或證件)號碼 股東1 XXX XXXXXXX 股東2 XXX XXXXXXX 股東3 XXX XXXXXXX XXX

        第十一條 股東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如下:

        第十二條 公司成立后,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第十三條 股東認足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后,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第六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四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或由執行董事行使該職權);(注:該項由股東自行確定)

        (十二)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項刪除)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十五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注:本條可由股東自行確定按照何種方式行使表決權)

        第十七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依照規定的時間按時召開(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召開的次數和時間)。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注:本款可由股東自行確定時間)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或蓋章)。

        第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注:股東會的其他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可由股東自行確定)

        第二十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執行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一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議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或由股東會行使該職權,該內容由股東自行確定),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項刪除。)

        第二十二條 公司設經理一名,由股東會(或執行董事,該內容由股東自行確定)聘任或者解聘。(注:股東可以自行確定,執行董事是否兼任公司經理,或者另外聘任。)

        第二十三條 經理對股東會(或執行董事,該內容由股東自行確定)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項刪除。以上七項內容也可由股東自行確定。)

        第二十四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或二人)。監事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注: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五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項刪除) 第二十六條 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或經理)擔任(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并依法登記。

        第二十八條 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八章 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九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注:針對本條內容,股東亦可依法另行確定股權轉讓的其他辦法。)

        第三十條 股東依法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

        第三十一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年(或長期),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公司營業期限屆滿,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公司延長營業期限須辦理變更登記。(營業期限若為長期,則刪除此款)

        第三十二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若營業期限為長期,刪除此款)

        (二)股東決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予以解散;

        (六)其他解散事由。(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項刪除)

        公司因前款第(一)、(二)、(四)、(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公司清算組由股東組成。

        第三十三條 公司解散,依法應當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三十四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三十五條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公司法》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報經股東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的清算報告,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注:本章內容除上述條款外,股東可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將認為需要記載的其他內容一并列明。)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由股東會(或者執行董事)作出決議。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由股東會作出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第三十七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未規定的其他事項,適用《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經全體股東共同訂立,自簽署之日起生效(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條 本章程一式

        全體股東簽字、蓋章:(注:公司設立適用)

        (自然人股東由本人簽字、法人股東由法定代表人或該法人股東的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名):(注:公司變更適用)

        有限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公司章程5

        公司章程作為公司股東直接為治理和發展所制定,為公司營造了一個實現自治的領域,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公司法主要以非強制性規則為基礎提供了一套公司設立及經營的“范本”,而公司則可以通過其章程來對這一“范本”中的規則作出符合自己需求的選擇,并在公司內部形成一定程度的自我規范,亦即自治,如何在“范本”這一“標配”的基礎上升級成高度自治的“高配”,我們需要把握好一個平衡點,即在不觸及強制性規范的基礎上實現最大化的意思自治。

        一必須經股東大會決議、批準的事項

        1、《公司法》的相關規定

        《公司法》第三十八條約定了股東大會的專屬職權,并且提示可以通過章程的規定進一步擴大股東大會的專屬職權,這些專屬職權具體包括: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的決策;董監高(除職工代表監事)的選舉更換和報酬事項決定;公司董事會報告、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的審議批準;對公司增、減資、發行債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變更公司形式這類事項作出決議;修改公司章程。此外,《公司法》第十六條提到: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也必須經股東大會決議。

        需要特別提示的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上述這些事項必須通過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不得授權予董事會等其他機構。

        2、《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細則》的相關規定

        對于《信息披露細則》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關于日常性關聯交易與日常性之外關聯交易的強制性披露要求,我們應注意到,對于關聯交易事項應當經過股東大會審議。

        3、《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

        《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在核心員工的認定的問題上明確規定應當由股東大會審議批準,當然,認定的前置程序不能省略,應當由公司董事會提名,并向全體員工公示和征求意見,然后由監事會發表明確意見,才能提交股東大會審議批準。

        《管理辦法》同樣規定了需要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的特殊事件,即公司申請其股票公開轉讓的,股東大會需要就董事會提交的股票公開轉讓的具體方案作出決議。

        二股東大會的召開條件及程序

        1、《公司法》

        《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了公司每年一次的定期股東大會以及強制觸發臨時股東大會召開的法定情形: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一)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提到股東大會的召開,我們不能忽視事前的法定通知公告義務,對于股東大會,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于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于臨時股東大會,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而需要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于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要注意的是,計算提前通知時間不包括會議召開當日。

        2、《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細則》的相關規定

        《信息披露細則》第二十八條對于股東大會召開的事前通知義務也做了明確要求,即掛牌公司應當在年度股東大會召開二十日前或者臨時股東大會召開十五日前,以臨時公告方式向股東發出股東大會通知。”

        三年度股東大會的律師見證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細則》第二十九條要求年度股東大會公告中應當包括律師見證意見。對于新三板公司,雖然其臨時股東大會關于律師的出席見證僅是“可以”,未予強制要求,但其召開年度股東大會時,必須有律師到場并出具見證意見。

        四董事會的召開條件和程序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會議。董事會臨時會議提議權人包括: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和監事會。其中,固定的每年度至少兩次的會議應當于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而臨時會議的召集通知方式和通知時限可以另行規定。

        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

        五監事會組成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八條,公司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三人,且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

        六股份轉讓的限制

        在股份轉讓限制問題上,新三板公司章程需遵循《公司法》的相關要求:

        對于發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對于董監高,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此為強制性條款,但是通過公司章程的約定,我們可以對公司董監高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更高要求的限制性規定。

        七會計師事務所的聘用和解聘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條指出,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決定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然而對于新三板掛牌公司,能夠由董事會決定的時期僅限于掛牌之前。《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細則》第十三條明確提出,掛牌公司不得隨意變更會計師事務所,如確需變更的,應當由董事會審議后提交股東大會審議。可見,掛牌后,對于會計師事務所的聘任和解聘,只有股東大會才有生殺予奪的權利。

        八不得損害公司利益

        1、不得向董、監、高提供借款。《公司法》在董監高借款問題上明確規定,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該條立法的目的其實很簡單,就是維護公司的法人財產不受侵害。

        2、不得利用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

        九涉及章程規定的糾紛解決機制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指引第3號——章程必備條款》將糾紛解決機制列入了章程必備項目,即公司章程應當載明公司、股東、董監高之間涉及章程規定的糾紛,應當先行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通過仲裁或訴訟等方式解決。如選擇仲裁方式的,應當指定明確具體的仲裁機構進行仲裁。

        新三板公司章程作為公司掛牌申報的必備文件和運行基礎,一旦違反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則會影響公司掛牌。

      公司章程6

        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召開股東會,決議變更公司登記事項,并決定對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第____條原為:“_____________”。

        現修改為:“_____________”。

        二、第____條原為:“_____________”。

        現修改為:“_____________”。

        (股東蓋章或簽名)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注:

        1、本范本適用于有限公司(非國有獨資)的變更登記。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應當提交公司章程修正案,不涉及的不需提交。如涉及的事項或內容較多,可提交新修改后并經股東簽署的.整份章程。

        2、“登記事項”系指《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_____條規定的事項,如經營范圍等。

        3、應將修改前后的整條條文內容完整寫出,不得只摘寫條文中部分內容。

        4、股東為自然人的,由其簽名。股東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簽名,并在簽名處蓋上單位印章。簽名不能用私章或簽字章代替,簽名應當用簽字筆或墨水筆,不得與正文脫離單獨另用紙簽名。

        5、轉讓出資變更股東的,應由變更后持有股權的股東蓋章或簽名。

        6、文件簽署后應在規定有效期內(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經營范圍為_______日內,變更住所為遷入新住所前,增資為股款繳足_______日內,變更股東為股東發生變動_______日內,減資、合并、分立為_______日后)提交登記機關,逾期無效。

      公司章程7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鐘巖泉、李明雅、林海明、李躍富等四方共同出資,設立泉州市聯科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如與法律、法規的規定相抵觸,以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泉州市聯科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第四條 住所:泉州市豐澤區豐澤街煌星大廈東區0712。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房地產開發經營,銷售及物業管理(以上經營范圍以登記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記載項目為準;涉及許可審批的經營范圍及期限以許可審批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六條 公司改變經營范圍,應當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需經行政許可的項目,應依法向許可監管部門提出申請,經許可批準后方可開展相關活動。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七條 公司注冊資本:1000萬元人民幣,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八條 公司變更注冊資本及其他登記事項,應依法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手續。

        未經變更登記,公司不得擅自變更登記事項。

        第五章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第九條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如下:

        股東姓名或者名稱 住所 身份證(或證件)號碼 鐘巖泉 福建省泉州市豐澤區豐澤街566號1幢704室 350582196610122531 李明雅 福建省晉江市雙溝西路51號 350582197312270549 林海明 福建省晉江市陳埭鎮坊腳村振興路31號 350582197612080552 李躍富 福建省晉江市池店鎮梧潭村東北區70號 350582196611071019

        第十條 股東的出資數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如下:

        鐘巖泉:認繳出資額300萬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的30%,出資方式為貨幣,于公司成立之日起 1年內繳足。

        李明雅:認繳出資額350萬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的`35%,出資方式為貨幣,于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繳足。

        林海明:認繳出資額250萬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的25%,出資方式為貨幣,于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繳足。

        李躍富:認繳出資額100萬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的10%,出資方式為貨幣,于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繳足。

        第十一條 公司股東應當按照章程的規定繳付出資,不得虛假出資、抽逃出資。

        公司成立后,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第六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公司章程8

        所謂“法人”,指的是依據法律規定,具有獨立民事主體資格的經營主體,也就是“法定的人”的意思,是虛擬的人,不是真的人。法人獨資成立的公司被稱為“全資子公司”,投資方被稱為“母公司”。

        法人獨資企業是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個人獨資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雖然可以起字號,并可以對外以企業名義從事民事活動,但也只是自然人進行商業活動的一種特殊形態,屬于自然人企業范疇。

        以下是法人獨資公司的章程范本,僅供參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西雙版納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出資設立西雙版納XX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并于20xx年X月X日制訂并簽署本章程。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一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公司名稱:西雙版納XX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二條公司住所:景洪市XX路XX號。

        第二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公司經營范圍:物業管理;房地產經紀與代理。

        第四條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變經營范圍,但是應當辦理變更登記。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與實收資本

        第五條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XX萬元。

        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該出資需未設定任何擔保、質押或抵押,已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并經評估作價。

        股東繳納出資后,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第六條公司實收資本:人民幣XX萬元。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XX萬元于公司設立登記前一次性全部到資。

        第七條公司增加注冊資本,股東應當自足額繳納出資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公司以法定公積金轉增為注冊資本的,公司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變更登記,并應當提交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四章股東的名稱、住所

        第八條股東的名稱、住所如下:

        股東:X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住所:景洪市XX區XX路XX號。

        營業執照注冊號或事業法人證號:xxx。

        第五章公司類型

        第九條公司類型:有限公司(法人獨資)。

        第十條公司變更類型的,應當按照擬變更的公司類型的設立條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有關文件。

        第六章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十一條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股東西雙版納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貨幣出資XX萬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的100%,公司注冊資本全部于公司設立登記前繳足。

        第七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依照《公司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委派和更換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五)批準監事的報告;

        (六)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十)對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十一)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股東作出上述事項變更的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章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三條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人,由股東委派。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人,由產生。(股東自行確定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方式)

        第十四條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的決議;

        (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

        (注: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的職權由股東自行確定。)

        第十五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條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注:由股東自行確定)

        第十七條公司設經理,(注:可由董事長兼任,也可由董事會另外聘任或解聘)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公司章程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章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制定。

        第二條本章程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三條本章程經全體股東討論通過,在公司注冊后生效,對本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四條公司名稱:東莞市創銀實業投資有限公司

        第五條公司住所:東莞市沙田鎮大泥村村民委員會

        郵政編碼:523981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六條公司經營范圍:家庭服務、家用電器維修。

        公司經營范圍用語不規范的,以公司登記機關根據前款加以規范、核準登記的為準。

        公司經營范圍變更時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七條公司注冊資本:10萬元人民幣。

        第五章股東姓名(名稱)

        第八條公司股東共1個,分別是:

        1、謝劍鋒

        證件名稱:身份證

        證件號碼:441900198201463854

        通信地址:沙田鎮大泥村大有圍組41號

        郵政編碼:523981

        第六章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九條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2、謝劍鋒

        以貨幣出資2萬元,總認繳出資2萬元,占注冊資本的66.67%。

        實繳出資2萬元,在申請公司設立登記前繳納。

        3、黃華興

        以貨幣出資1萬元,總認繳出資1萬元,占注冊資本的33.33%。

        實繳出資1萬元,在申請公司設立登記前繳納。

        第七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根據其出資份額行使表決權;

        (二)有選舉和被選舉執行董事、監事權;

        (三)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

        (四)對公司的業務、經營和財務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質詢;

        (五)要求公司為其簽發出資證明書,并將姓名或名稱、住所、出資額及出資證明書編號記載于股東名冊上;

        (六)依法轉讓出資,優先購買公司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七)公司新增資本時,原股東可以優先認繳出資,按照增資前各自實繳出資比例認繳新增出資;

        (八)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九)按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轉讓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權;

        (十)公司終止,在公司辦理清算完畢后,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享剩余資產。

        第十一條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一)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二)遵守公司章程,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利益;

        (三)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轉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續;

        (四)不按認繳期限出資或者不按規定認繳金額出資的,應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五)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資;

        (六)保守公司商業秘密;

        (七)支持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第八章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十二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權。

        (一)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二)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實繳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十三條受讓人必須遵守本公司章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第九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四條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第十五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十二)對公司為除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以外的他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第十六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公司法》有規定的外,按照本章程的規定執行。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認繳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七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年2月份召開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者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有關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八條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九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第二十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條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二條公司設經理一人,由執行董事兼任,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財務負責人。

        第二十三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1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第二十四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十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

        第二十六條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有關職權。

        第十一章公司的通知和通知方式

        第二十七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通知:

        (一)召開股東會會議;

        (二)股東或者股東委托公司對股權轉讓事項予以通知。

        第二十八條公司通知可采用以下方式:

        1、前條第(一)項情形可以采用口頭通知方式。若口頭通知方式未能通知全體股東的,必須采用書面通知方式。

        2、采用書面直接送達方式。由被通知股東在送達回證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簽名或者蓋章,送達回證上注明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3、采用掛號郵寄方式。郵寄地址為章程中記錄的股東通信地址,自掛號寄出之日起十五日后視為送達。

        第十二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章程于年月日訂立,自公司登記機關核準公司設立登記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第三十條本章程未規定的事項,按《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全體股東簽名、蓋章:

        年月日

      公司章程10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___________

        第四章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第五條 股東姓名: 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

        第五章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六條 股東郭純認繳出資___ 萬元,于___年___月___日前繳足。

        第六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他產品辦法、職權、儀事規則

        第七條 本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1)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股資計劃;

        (2) 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

        (3) 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4) 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 審議批準公司的例如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6)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7) 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8) 對公司合并、分立、更變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事項作出決議;

        (9) 修改公司章程;

        (10) 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直接作出決定,并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七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八條 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連連任。

        第九條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權利:

        (1)決訂公司的經營計劃和股資方案;

        (2)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方案、決算方案;

        (3)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4)擬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5)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方案;

        (6)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7)提名公司經理人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付通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8)定制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9)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條 公司設經理一名,由執行董事兼任。行使下列權利:

        (1)主持公司的生成經營管理工作;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股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人管理人員;

        經理列席股東會議。

        第十一條 公司設監事一人,由公司股東聘任產生。監事對股東負責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 檢查公司財務;

        (2) 對執行董事、經理行使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 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經理矛以糾正;

        (4) 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議;

        (5)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監事列席股東會議。

        第十二條 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八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三條 股東享受有如下權利;

        (1) 參加或者推選代表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份額有表決權;

        (2) 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 選舉和被選舉為執行董事或者監事;

        (4) 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章程獲取鼓利并轉讓;

        (5) 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6) 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7) 公司終止后,依法分的公司的剩余財產;

        (8) 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第十四條 股東程度以下義務

        (1) 遵守公司章程;

        (2) 按期繳納所認繳出資;

        (3) 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4) 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九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五條 股東可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六條 股權轉讓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

        第十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十七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律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并應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十八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在提取。

        第二十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一條 公司的經營期限為20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二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 公司章程規定的經營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2) 全體股東同意解散;

        (3)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 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 公司經營管理發現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十三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結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公司股東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二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四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理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二十五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于公司股東。

        第二十六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七條 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經各方處長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一式三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公司章程11

        __________________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完善企業經營機制、促進企業發展、保障本公司股東、職工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及住所公司名稱: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公司住所:

        第三條 公司是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注冊、依法設立后為獨立的企業法人,其生產經營活動與合法權益受中國法律保護,其行為受中國法律約束,接受國家機關監督。

        第四條 公司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即股東以其出資額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五條 公司要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加強勞動保護,實現安全生產。

        第六條 公司經營期限為______年,從營業執照核發之日算起。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七條 公司經營范圍:房地產開發與經營; 房地產銷售;

        物業管理;

        對房地產業的投資等。

        第三章 公司的注冊資本與實收資本

        第八條 公司的注冊資本:

        第九條 公司實收資本:人民幣________萬元。

        公司注冊資本分二期,于公司成立之日起____年內繳足。

        股東首期出資人民幣________萬元,于公司設立登記前到位,第二期出資人民________萬元,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____年內繳足。

        第十條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金,必須召開股東會,并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的股東通過。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股東出資

        第十一條 股東出資額、出資方式及出資時間: 全體股東出資總額為________萬元人民幣; 其中:

        (1)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__________形式出資__________萬元人民幣,占公司總額的____%,其中第一期貨幣出資______萬元,占認繳出資額的_____%,于公司設立登記前繳納;

        第二期貨幣出資_____萬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內繳納。

        (2)_ 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__________形式出資__________萬元人民幣,占公司總額的____%,其中第一期貨幣出資______萬元,占認繳出資額的_____%,于公司設立登記前繳納;

        第二期貨幣出資_____萬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內繳納。

        (3)_ 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__________形式出資__________萬元人民幣,占公司總額的____%,其中第一期貨幣出資______萬元,占認繳出資額的_____%,于公司設立登記前繳納;

        第二期貨幣出資_____萬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內繳納。

        第十二條 股東繳納出資后,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第十三條 股東不按本章程第十一條的規定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四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蓋有公司印章的出資證明書。

        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公司名稱,公司成立日前,公司注冊資本,股東的姓名或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的日期,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及核發日期。

        第十五條 公司備至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1、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2、股東的出資額;

        3、出資證明編號。

        第五章 股東權利及義務

        第十六條 股東的權利

        1、股東享有投資受益權,即紅利分配權和剩余財產權;

        2、股東享有參加公司股東會和行使表決的權利;

        3、股東有選舉和被選舉為公司執行董事、監事的權利;

        4、股東有參與公司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

        5、股東有查閱公司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和財務會計報告權;

        6、股東有新增資本優先認購權;

        7、轉讓出資權和轉讓出資優先認購權;

        8、提案權。

        第十七條 股東的義務

        1、股東有執行公司章程和股東會決議的義務;

        2、股東有按章程規定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限出資的義務;

        3、公司登記注冊后,股東不得抽回出資的義務;

        4、出資差額補償的義務;

        5、依法轉讓出資的義務。

        第六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八條 公司股東之間可以轉讓部分出資或全部。

        第十九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另一股東征求同意,另一股東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

        另一股東不同意轉讓的,應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第二十條 股東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

        第七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生產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二十一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利機構,行駛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選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選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資金使用方案;

        8、對公司的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方案;

        9、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0、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協議;

        11、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

        12、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二條 股東會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

        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指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三條 股東會會議表決,不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根據各股東在公司發展中提供出資或其他資源的重要性的差異,特確定以下表決權的行使根據:股東A享有______%的表決權,股東B享有______%的表決權。

        一般決議事項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二十四條 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二十五條 公司修改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二十六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七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應每半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十分之一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股東或者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八條 開股東會會議,應于會議召開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做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九條 本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每屆任期不超過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執行董事由出資多的股東指定人選并經股東會審議通過產生,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

        第三十條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定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定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金的方案;

        7、擬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常設機構的設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題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擬訂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12、擬訂發行公司債券方案。

        第三十一條 公司經理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經理任期三年;

      公司章程12

        一、公司章程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公司章程。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經理均具有約束力。

        第二條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并領取法人營業執照后即告成立。

        二、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______有限公司。(以預先核準登記的名稱為準)

        第四條公司住所:______市(縣鎮)______路______(街)號。

        三、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五條公司的經營范圍:(含經營方式)。

        四、公司注冊資本

        第六條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全體股東實繳的出資總額,人民幣萬元。(要符合法定的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

        第七條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或減少必須經股東會代表2/3以上表決權股東一致通過,增加或減少的比例、幅度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而且不應影響公司的存在。

        五、公司股東名稱

        第八條凡持有本公司出具的認繳出資證明的為本公司股東,股東是法人的,由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人的代理人代表法人行使股東權利。

        第九條公司在冊股東共______人,全部是法人股東

        股東名錄:

        (一)法人股東:

        1、法人名稱:______

        住所: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認繳出資額:______萬元,占公司注冊資本的______%

        出資方式:____________(貨幣或實物或其它)

        認繳時間: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2、……………………………………

        第十條公司置備股東名冊,并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六、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一條公司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1、出席股東會,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2、按出資比例分取公司紅利;

        3、有權查詢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財務會計報表;

        4、公司新增資本時,可優先認繳出資;

        5、按規定轉讓出資;

        6、其它股東轉讓出資,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7、有權在公司解散清算時按出資比例分配剩余財產;

        第十二條公司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繳足認購的出資;

        3、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4、出資額只能按規定轉讓,不得退資;

        5、有責任保護公司的合法權益,不得參與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動;

        6、在公司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7、在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交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對其承擔連帶責任

        七、股東(出資人)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第十三條出資人以貨幣認繳出資額。(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認繳出資額,應提交相應證件,經其它股東同意,評估折算成人民幣并于公司成立后6個月內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在出資證明中注明。)

        第十四條出資人按規定的期限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繳足認資額,逾期未繳足出資的股東,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條全體出資人繳納出資額后,經會計師事務所驗證并出具驗資報告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后,公司對出資人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人即成為公司股東。

        八、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六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七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八條經股東會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九條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九、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一)股東會

        第二十條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股東會由公司全體在冊股東組成。股東會成員名單: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一條公司股東會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董事會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或監事會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減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1、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2、授權董事會對設立分公司作出決議;

        13、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二條股東會分為股東年會和臨時股東會兩種形式。年會每年召開一次,在會計年度結束后2個月內召開。臨時會由董事會提議召開,有下述情況時應召開臨時會:代表1/4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1/3以上的董事、監事提議召開時,臨時股東會不得決議通知未載明的事項。

        第二十三條股東會由董事會召集(首次股東會由出資額最高的股東召集、主持),董事會于會前15日前以書面方式通知所有股東。通知應載明召集事由、會議地點、會議日期等事項。

        第二十四條股東會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付董事長主持;付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第二十五條股東在股東會上按其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六條股東會決議有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兩種形式。

        普通決議由代表公司2/3表決權以上的股東出席,并經代表1/2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特別決議由代表公司3/4表決權以上的股東出席,并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二十七條下列決議由特別決議通過:

        1、增、減注冊資本;

        2、公司合并、分立、終止及清算、變更公司形式、設立分公司;

        3、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八條未能滿足第二十六條時,會議延期10日召開,并再次向未到席的股東發出通知,延期后仍未達到條件時則視為有效數額,并按實際出席股東代表的表決權滿足第二十六條的表決比例時,作出的決議即為有效。

        第二十九條股東會會議應作記錄,經出席股東代表簽字后,由公司存檔。

        (二)董事會

        第三十條公司設立董事會,為公司股東會的常設執行機構,對股東會負責。

        董事會由______名董事組成,設董事長一名,副董事長______名。

        董事會成員名單如下:

        董事長:

        副董事長:

        董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十一條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三十二條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半數以上的董事選舉產生。

        第三十三條董事的每屆任期年限為3年。屆滿可連選連任。為保持公司經營活動具有連續性,每次換屆人數不應高于董事總數的三分之一。董事任期未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三十四條董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由董事長召集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付董事長召集主持;付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主持。召集人應在會前十日書面通知各董事。若經1/3以上董事提議,應召開特別董事會。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董事會決議須經半數以上董事通過。

        第三十五條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

        3、決定公司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年度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減注冊資本的方案;

        7、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設立分公司、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聘任、解聘公司經理,根據公司經理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并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11、股東會賦予的其它職權。

        其中第3、4、5、6、7、9項應經2/3的董事表決同意,其余由過半數董事表決同意。

        第三十六條董事會會議應作記錄,由出席董事簽字存檔。

        第三十七條董事長的職權:

        1、召集、主持股東會和董事會;

        2、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3、簽署出資證書;

        (三)監事會

        第三十八條監事會是公司常設監察機構,對公司的董事會、董事、公司高級職員進行監督。

        第三十九條監事會成員3人,每屆任期3年,屆滿可連選連任。其中2由股東會選舉產生,1由職工代表擔任,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選舉產生。(公司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擔任監事)

        監事召集人由監事會同意推選產生。

        本屆監事會成員:3,其中:______為監事會召集人。

        第四十條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務時違反法律、法規、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第四十一條監事會議事規則:監事會決議應2/3以上的監事同意方為有效。

        (四)公司經理及其它高級職員

        第四十二條公司的日常經營活動由董事會授權給公司經理負責。

        公司經理由董事會聘任和解聘。副經理、財務負責人等公司高級職員由公司經理提名,

        董事會聘任或解聘。

        第四十三條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日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解聘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以外的其它管理人員;

        8、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四十四條下列人員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犯有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

        (三)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并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六)國家公務員、現役軍人、法官、檢察官、警官等。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經理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第四十五條董事、監事、經理應承擔下列義務:

        1、董事、監事、經理應當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務,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

        2、董事、監事、經理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3、董事、監事、經理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

        4、董事、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財產以其個人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5、董事、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6、董事、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同類的營業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營業或者活動的`,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7、董事、監事、經理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會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8、董事、監事、經理除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經股東會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9、董事、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六條公司經理及其它高級職員不得違背股東會和董事會的決議,不得超越董事會的授權,若因此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第四十七條公司經理及其它由董事會聘任的高級職員請求辭職,應提前30天報告董事會,董事會在接到申請起10日內作出決議允許請求辭職的高級職員在10日后辭職,在批準辭職前公司高級職員必須繼續履行其職責。若違反此條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八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公司董事會董事長。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法定代表人應全力維護公司的利益。

        現任法定代表人是:

        十一、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四十九條公司經營期限為永久存續。

        第五十條公司出現下述情況時,應予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時,股東會認為不再繼續存在的;

        2、合并或分立而解散;

        3、股東人數或注冊資本達不到《公司法》要求時;

        4、因資不抵債被宣告破產;

        5、違反法律、法規、危害公共利益,被執法部門撤銷;

        6、股東會特別決議決定解散;

        第五十一條公司依照前條1、2、3、6項規定解散的,應在15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公司債權人代表可參加組成清算組)

        第五十二條公司清算組成立后10日內通知債權人,在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3次,債權人應在90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第五十三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2、通知和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五十四條清算組在公司債權人債權申報期間不得對公司債權人進行清算,但本公司不能因此免除對因推延清償而引起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五條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

        第五十六條清算組在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所負債務時,必須立即停止清算,并按有關程序報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第五十七條依照第五十條4、5項終止公司,應由人民法院按破產程序處理。

        第五十八條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五十九條公司財產優先拔付清算費用,剩余按下列順序清償:

        1、職工工資、獎金、勞動保險費用;

        2、稅款;

        3、公司債務。

        第六十條公司清償債務后,將剩余財產按股東出資比例分配給股東。

        第六十一條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提交清算報告,并編制清算期內收支報表和各種財務帳目,向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手續,公告公司終止。

        十二、公司財務、會計

        第六十二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財務、會計制度。

        第六十三條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審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財務情況說明書;

        (五)利潤分配表。

        第六十四條公司應當于會計年度結束后30日內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各股東。

        第六十五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在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決議可以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股東會或者董事會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

        第六十六條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第六十七條公司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十三、附則

        第六十八條本章程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后生效。

        第六十九條本章程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后未涉及登記事項的,公司應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登記事項變更的,應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七十條本章程的訂立日期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全體股東(簽字蓋章):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公司章程中,此五項內容可自行約定

        公司章程作為公司“憲法”級的重要文件,一路走來也是倍感艱辛,從0到1的過程。許多企業開始重視公司章程,充分利用授權性條款設計最適合自己的章程,完善公司章程的內容。但是完善不代表完美,比如有些內容即使寫到公司章程中也是無效規定,而有些內容必須在公司章程中規定,這也是快律律師在為企業會員進行上門培訓的時候發現企業現存的普遍問題。那么公司章程中企業可自主約定的內容有哪些?

        一、法定代表人

        1、法律規定:公司法第十三條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

        2、實務分析:從實務角度分析,法定代表人的重要意義在于:通過印章使用、文件簽署控制公司的重大經營活動;對外代表公司開展業務。

        股東在決定法定代表人的選任時,一般要權衡以下因素:

        1)信任與制衡。從權力位階上看,董事長高于總經理,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賦予董事長時,董事長的實際權力大增;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賦予總經理時,由于公司的經營由總經理組織實施,同時又能對外代表公司,故總經理的實際權力大幅膨脹,且存在架空董事會、董事長的可能。如何在董事長、總經理身上分配公司經營管理的掌控權,需股東綜合考量。

        2)公司控制權之爭。對公司運營的參與、控制程度,是每個股東十分重視也應該重視的問題。從實務角度看,決定公司控制權的因素有:公司法定代表人,董、監、高的構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印章管理,財務資料的掌控等等。其中,法定代表人及印章對控制權有特別重要的意義。當一方股東提名董事長人選,另一方股東推薦總經理人選時,法定代表人由誰擔任,財務負責人由誰提名,對公司控制力將直接產生重大影響。

        3)董事長、總經理的身份特征。當董事長為股東推選,總經理為社會招聘的職業經理人時,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宜由總經理擔任。當董事長、總經理一方不符合法定代表人的任職條件時(例如被工商局列入禁止擔任法定代表人的黑名單),只能由另一方擔任。

        二、對外投資、對外擔保

        1、法律規定:公司法第十六條規定,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2、實務分析:投資有風險,決策須謹慎。對外擔保,可能使公司因承擔或然債務而遭受重大損失。此兩類行為,為還是不為,公司法將其交由股東自行決定,但要求在公司章程中明確下來。明確的內容包括:是股東們自行決策,還是授權董事會決策;投資或擔保的單筆以及總額額度限制等問題。

        考慮到投資或擔保均可能對股東權益造成重大影響,故一般由股東自行決定比較穩妥,即由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當股東對董事會足夠信任時,可考慮授權董事會決策。

        此外,擔保決策自治權僅限于對外擔保。當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時,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且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三、股東出資時間

        1、法律規定:公司法第二十五條、二十六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股東的出資時間應在公司章程中載明。

        2、實務分析:采用實繳資本制時,公司設立時股東即應繳足全部注冊資本。后來采用實繳資本與認繳資本相結合的折中態度,公司設立時應出資到位的金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0%,且為后續注冊資本的到位時間規定了2年或5年的最長期限。

        目前,除有特殊限制的主體外,徹底采取認繳資本制。股東的認繳出資額、出資時間,完全由股東自行約定并在章程中載明。股東按約定時間足額完成出資即可。當約定的出資時間到期,但股東認為需要延期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的方式調整出資時間。

        此外,公司章程約定出資時間還有兩層實務價值:一是到期股東負有向公司繳足當期出資的義務,當該項義務未完成時,公司的債權人可向股東要求履行出資義務,用于償還公司債務;二是未履行當期出資義務的股東,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四、增資認繳、分紅依據

        1、法律規定:公司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2、實務分析:股東在背景、能力、資源、訴求等方面均會有所差異,有的股東并不看重對公司的實際控制,愿意從治理結構上讓渡一部分權力,但同時希望在紅利分配上做適當傾斜。對此,公司法給出了一個一般規則,即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但同時充分尊重股東意思自治,允許股東以約定方式改變紅利的分配規則,改變后的分配比例、方式沒有任何限制,完全由股東商定。

        從實務角度分析,以下幾個問題值得注意:

        1)有限責任公司可將紅利部分或全部優先向一部分股東分配;可以在不同的股東之間按不同的比例分配;可以約定優先滿足部分股東固定比例的收益要求,剩余部分再由全體股東分配……等等,公司法無特別限制。

        2)紅利分配可由股東自行約定的前提是:公司盈利,有可分配利潤。當公司虧損時,不做分配;當公司微利,無法滿足部分股東固定比例收益要求時,僅能以可分配利潤向該部分股東分配,非紅利部分的資產不得隨意分配。

        3)“優先股”問題。實務中,有的企業會要求按“優先股”概念設計股權結構,即部分股權持有人優先于普通股股東分配公司利潤和剩余財產,但參與公司決策管理等權利受到限制。實際上,我國公司法并未明確設計優先股制度,目前國務院層面也僅在開展優先股的試點工作,且限于特定的股份有限公司。但就有限責任公司而言,公司法允許股東對股東會議事規則自行約定,允許公司紅利分配由股東約定,利用這種制度放權,已經可以在有限責任公司范圍內,由股東自行設計“優先股”制度了。

        關于增資認繳,一般原則是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增資。股東可以通過約定的方式改變此項原則。

        五、股權轉讓的條件

        1、法律規定:公司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實務分析:有限責任公司具有很強的人合性特征,股東間的彼此了解、相互信任是合作的基礎。基于此,當股東間轉讓股權時,因不會引入新的股東,故無需其他股東同意;當股東對外轉讓股權時,因會引入新的“陌生”股東,故賦予其他股東優先受讓以排除“陌生”股東進入的權利,但同時又設定此類優先受讓應是“同等條件下”的,以防止轉讓人的正當權益受到損害。

        這里意味著只要股東對股權轉讓規則在章程中有了明確約定,即可按約定方式轉讓。根據實際需要,股東的約定可能使轉讓更加簡化,甚至簡化到無需征得同意、無需通知;也可能使轉讓變得更加復雜,甚至限制部分股東的轉讓股權。無論怎樣,這種允許股東以事先約定的規則轉讓股權的做法,都具有重要的實務意義。

      公司章程1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規定,制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

        第二條 公司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為發行人,采取發起設立(或募集方式設立)。

        公司注冊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注冊英文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注冊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經營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董事長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四條 公司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利,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第二章 公司宗旨和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在國家宏觀調控下,按照市場需求自主組織生產經營,以______為宗旨。

        第六條 公司以______為企業精神,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努力為社會經濟發展爭做貢獻。

        第七條 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章 股份和注冊資本

        第八條 公司現行股份按照投資主體分國家持股、法人持股、社會公眾持股,均為普通股股份。

        第九條 公司發行的股票,均為有面值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幣1元。

        第十條 公司股份實行同股同權、同股同利的原則。

        第十一條 公司股本總數為:_____________________股,發起人共認購______股,占股本總數的___%。

        公司股權結構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條 公司的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萬元。

        第十三條 公司根據經營和發展的需要,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增加資本。公司增加資本可以采取下列方式:_______________

        (一)向社會公眾發行股份;

        (二)向現有股東配售新股;

        (三)向現有股東派送新股;

        (四)法律、行政法規許可的其他方式發行新股。

        公司增資發行新股,經公司股東大會通過后,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程序呈報審批。

        第十四條 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公司減少資本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第十五條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的股票,但在下列情況下,經股東大會通過并報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后,可以購回其發行在外的部分股份:_______________

        (一)為減少公司資本而注銷股份;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法律、行政法規許可的其他情況。

        第十六條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七條 股東轉讓上市流通部分的股份,必須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進行。

        尚未上市流通的部分股份可以協議轉讓,證券交易所依據公司董事會的意見,辦理更名過戶手續。

        第四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八條 公司股東按其持有股份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義務。

        (國有資產管理機關或企事業單位法人作為公司股東時,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代表行使權利,承擔義務。)

        第十九條 公司普通股股東享有下列權利:_______________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領取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參加或者委派代理人參加股東合議,并行使表決權;

        (三)對公司的業務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轉讓股份;

        (五)公司終止或者清算時;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參加公司剩余財產的分配;

        (六)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

        (七)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條 公司普通股股東承擔下列義務:_______________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認購股份和入股方式繳納股金;

        (三)依其持有股份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四)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

        (五)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情形外,公司股東不得退股。

        第五章 股東大會

        第二十一條 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行使職權。

        第二十二條 股東大會特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___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股票和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 股東大會分為股東年會和臨時股東大會。股東大會由董事會召集,股東年會每年召開一次,并應于上一會計年度完結之后6個月內舉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董事會應當在2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_______________

        (一)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的人數或者少于公司章程要求的數額的2/3時;

        (二)公司未彌補虧損達股本總額的1/3時;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10%以上(含10%)的股東以書面形式要求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前述第(三)項持股股數按股東提出書面要求日計算。

        第二十四條 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召開股東大會,應當將會議審議的事項于會議召開30日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不得對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第二十五條 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所持每一股份有一平等表決權。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股份的半數以上通過。股東大會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解散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股份的2/3以上通過。

        第二十六條 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股份的2/3以上通過。

        第二十七條 股東可委托代表人出席股東大會,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托書,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八條 股東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出席股東的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托書一并保存。

        第六章 董事會

        第二十九條 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______人(5人至19人之間),設董事長1人,副董事長1人。

        第三十條 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任期3年,可以連選連任。

        董事長、副董事長由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董事長、副董事長任期3年,可以連選連任。

        董事在任期居滿前,股東大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三十一條 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___

        (一)負責召集股東大會,并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和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以及發行公司股票、債券的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總經理,根據總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總會計師,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訂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十二)股東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董事會作出前款決議事項,除第六、第七、第十一項必須2/3以上董事表決同意外,其余可以由半數以上的董事表決同意。

        第三十二條 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2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0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

        董事會召開臨時會議,可以另定召集董事會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時限。

        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

        第三十三條 董事會會議應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第三十四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___

        (一)主持股東大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

        (二)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簽署公司股票、公司債券。

        公司根據需要,可以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在董事會閉會期間,行使董事會的部分職權。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履行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代行其職權。

        第三十五條 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錄員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第三十六條 董事應當遵守公司章程,謹慎、認真、勤勉地履行職務,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牟取私利。

        第七章 經理

        第三十七條 公司設總經理一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

        第三十八條 公司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___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總會計師;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九條 總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總經理可以由董事兼任。

        第四十條 公司總經理在行使職權時,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務,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牟取私利。

        第八章 監事會

        第四十一條 公司設監事會。

        第四十二條 監事會由3人組成,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監事會成員中,1/3的監事(即1人)由公司職工代表擔任,由職工選舉產生;2/3的監事即2人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

        董事、總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三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___

        (一)檢查公司的財務;

        (二)對董事、總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和總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總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五)監事出席股東大會,列席董事全會議;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四條 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井報告工作。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監事會召開會議需在7日前通知全體監事。監事會在其組成人員中推選1名監事長,負責召集監事會會議。監事會決議應由2/3以上(含2/3)監事表決同意。

        第四十五條 監事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忠實履行監督職責。

        第九章 財務會計制度與利潤分配

        第四十六條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四十七條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審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_______________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財務情況說明書;

        (五)利潤分配表。

        第四十八條 公司的年度財務報告應當在召開股東大會年會的30日以前置備于本公司,供股東查閱。

        第四十九條 公司年度財務報告要在法規規定的時限內予以公告。

        第五十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按下列順序分配:_______________

        (一)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

        (二)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全(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時,可不再提取);

        (三)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

        (四)經股東大會決議按比例提取任意公積金;

        (五)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支付股利。

        第五十一條 股利分配采用派發現金和派送新股兩種形式。

        第五十二條 公司股票發行價格超過票面住所得的溢價收入列入資本公積金。

        第五十三條 公司的公積金可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公司將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按股東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但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注冊資本的25%。

        第五十四條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五十五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得另立會計賬冊。

        第五十六條 公司實行內部審計制度,設立審計機構,對公司財務收支和經濟活動進行監督。

        第十章 公司破產、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七條 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依法宣告破產時,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組織股東、有關部門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破產清算。

        第五十八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可以解散并依法進行清算:_______________

        (一)營業期限屆滿或不可抗拒的原因迫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時,需要解散;

        (二)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第五十九條 公司依照前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解散時,應當在15日內由股東大會確定人選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六十條 清算組應當白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有關報紙上至少公告3次。債權人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第六十一條 清算組成立后,董事會、總經理的職權立即停止。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

        第六十二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___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六十三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大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公司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_______________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第六十四條 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應當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六十五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連同清算期內收支報表和財務賬簿,經注冊會計師驗證后,報股東大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清算組應當在股東大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清算報告之日起10日內,將前述文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并公告公司終止。

        第六十六條 請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

        清算組成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

        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咸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章 公司章程的修訂程序

        第六十七條 公司根據實際需要,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可以修改章程。

        第六十八條 修改公司章程由董事會提出章程修改草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股份的2/3以上通過。

        第六十九條 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公司登記事項的,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七十條 董事會可依靠公司章程的規定,制訂章程的細則。公司細則不得與公司章程相抵觸。

        第七十一條 本章程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制定。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公司董事會。

      公司章程1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名稱:

        第三條公司住所:

        第四條公司營業期限:永久存續。

        第五條公司為法人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

        第六條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八條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經營范圍

        第九條公司的經營范圍:利用自有資金對項目進行投資和管理;投資信息咨詢服務(不含金融、期貨、證券);房地產信息咨詢;家政服務;建筑設備及建筑材料租賃;銷售:建筑材料、裝飾材料(不含危險品)、五金交電;物業管理;勞務服務;園林綠化施工。(以上經營范圍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十條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改變經營范圍,但須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一條注冊資本為人民幣2500萬元,由股東繳納。股東名稱或姓名認繳出資額(萬元)出資方式2500貨幣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帳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評估作價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十二條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繳納出資計劃如下:

        (一)首次繳納出資情況:股東姓名或名稱繳納出資額(萬元)出資方式出資時間500貨幣20xx年4月1日(二)第二次繳納出資情況:股東姓名或名稱繳納出資額(萬元)出資方式出資時間20xx貨幣20xx年10月1日

        第十三條公司可以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四章股東

        第十四條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的稅后利潤中分取紅利;

        (二)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三)查閱公司會計帳簿,查閱、復制公司章程、有關決議或者決定、財務會計報告;

        (四)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五)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五條股東承擔如下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

        (二)足額繳納出資;

        (三)保證公司資本的獨立、真實、充足;

        (四)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六條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委派或者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五)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六)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決定聘用或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九)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股東依職權作出上述決定時,應當采取書面形式,簽名或蓋章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七條股東與公司簽定的交易合同,應當采取書面形式,簽名或蓋章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八條自然人股東死亡后,由合法繼承人繼承其股東資格。

        第十九條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股權。股東依法轉讓其部分股權的,應當變更公司形式。

        第五章董事會、經理、監事會

        第二十條公司設董事會,由九人組成。非職工代表出任的,由股東委派或更換;職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或更換。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經委派或選舉可以連任。

        第二十一條董事會設董事長一名,由股東指定董事長人選;設副董事長一名,由董事會選舉產生或更換。

        第二十二條董事會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的決定;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決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決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的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作出決定;

        (十)決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一)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本章程規定或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三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四條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經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經理提議,應當召開臨時董事會議。

        第二十五條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六條董事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第二十七條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八)股東或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八條公司設監事會,由七人組成。非職工代表出任的,由股東委派或更換;職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或更換。每屆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的比例由股東決定,但不得低于監事人數的三分之一。監事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經委派或選舉可以連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九條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或更換。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第三十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應當對董事會編制的公司定期報告進行審核并提出書面審核意見;檢查公司財務;對董事會做出的利潤分配預案、利潤分配政策調整方案提出書面審核意見;對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并對變更募集資金投向提出書面審核意見;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向股東大會、董事會提出提案;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法律、行政法規、規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及其細則規定屬于監事會職權范圍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一條監事會會議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經三分之一以上的監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第三十二條監事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的監事出席方可舉行。監事會按其職權作出的決議,須經過半數以上的監事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十三條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紀錄,由出席會議的監事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六章公司財務、會計

        第三十四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于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后的三個月內送交股東、董事會。

        第三十五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董事會同意,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應依法分配紅利。

        第七章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六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決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公司有前款第(一)項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第三十七條公司因章程前條第(一)、(二)、(四)項的規定而解散的,應當依法組建清算組并進行清算;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三十八條清算組由股東和其聘用人員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行使職權和承擔義務。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章程所稱的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指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四十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董事會。本章程如與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以法律、行政法規為準。

        第四十一條公司根據需要或因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公司原登記機關備案。

        股東簽名(蓋章):

        年月日

      公司章程1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設立(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

        第四條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公司經營范圍:

        (以上范圍以工商部門核定的為準)

        第四章公司認繳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

        出資方式、認繳出資額及出資期限

        第六條公司由個股東出資設立,公司注冊資本實行認繳制,公司認繳注冊資本萬元。

        第七條股東姓名(名稱)、身份證號、繳納出資期限、認繳注冊資本金額、出資方式一覽表:

        股東(投資人)名稱或姓名證件名稱及號碼認繳出資額(萬元)出資方式出資時間

        持股比例(%)

        (一)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二)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不按照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三)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

        (十三)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九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一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定期會議按季度定時召開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利。

        第十二條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有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合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條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四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選舉產生,選舉張辰為執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十五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議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東會報告。

        第十六條公司設經理一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選舉楊博為經理,任期3年。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股東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經理列席股東會會議。

        (八)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七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選舉吳昊為監事。監事對股東會負責,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八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條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條法定代表人行使以下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議;

        (二)檢查股東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會報告;

        (三)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四)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東會報告;

        (五)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七章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部分或全部出資。

        第二十二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三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長期,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會決議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六條公司章程經股東簽字后生效。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一式叁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股東簽字:

        ____年_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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